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合同優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做一個合同篇一
尊敬的審判長:
本律師作為三原告的訴訟代理人,爭對本案激活條款約定免責是否有效、保險卡是否已經激活以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法庭在合議時能予以考慮:
一、單論激活條款約定,該約定屬于保險人免責條款,未明確告知投保人未激活的后果,該格式條款加重投保人責任、免除保險人責任,激活條款約定免責無效。
激活條款表面為生效條款,實為未激活被告某保險公司免責條款。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人未對該未激活條款免責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在庭審中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長沙中心支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卡未激活就可以免除賠償責任。因此,該激活條款約定免責無效。
二、經過法庭審理,通過被告某保險代理公司佐證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事后醫院查勘的事實可以確認保險卡已經激活。
僅登記姓名及身份證號。
2、意外事故發生后,被告某公司工作人員到寧鄉縣人民醫院看望了投保人,并做查勘,告知原告收集理賠資料交被告某保險代理公司進行理賠。這也足以說明保險卡已經激活,未激活系統中不會有投保人投保信息,被告某公司在沒有任何投保人信息的情況下也不可能到醫院查勘,更不可能讓原告收集理賠資料理賠。上述事實寧鄉縣雙燕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及被告某公司出具的《關于投保人理賠案件的事由說明》第2點、第3點及第5點可以印證。
綜上,原告認為,本案所涉保險卡已經激活,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履行賠償義務。即使未激活,被告某保險公司并未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激活免責的條款,屬于無效條款。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保險卡交付投保人,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某公司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保障投保人合法權益,以上意見望法庭采納。
代理律師:劉朋輝
湖南華湘律師事務所20xx年一月二十七日
做一個合同篇二
銷方:單位全稱(與營業執照相符)
購方:單位全稱(與營業執照相符)
一、收貨人名稱、到站、產品名稱、供(提)貨時間、數量、金額
收貨人名稱要填全稱,到站有專用線的`要填寫專用線名稱,產品名稱根據國標規范填寫:冶煉精煤、動力精煤、洗末煤、混煤、煤泥、塊煤;供(提)貨時間按月填寫;數量、金額據實填寫。
二、質量標準
1、冶煉精煤填寫以下指標:干基灰分(ad),干基全硫(st,d),干燥無灰基揮發分(vdaf),粘結指數(gr.i.),膠質層最大厚度(y),收到基全水(mt,ar)。
2、動力精煤(出口煤)填寫以下指標:干基灰分(ad),干基全硫(st,d),空氣干燥基揮發分(vad),空氣干燥基高位發熱量(qgr,ad)或收到基低位發熱量(qnet,ar)。
3、其它產品填寫以下指標:干基灰分(ad),干基全硫(st,d),干燥無灰基揮發分(vdaf),收到基低位發熱量(qnet,ar),收到基全水(mt,ar)。
三、交(提)貨地點、方式及價格
分三種情況選擇填寫
1、銷方代辦運輸,交貨地點:供方鐵路專用線,價格執行出礦含稅價。
2、銷方送貨,交貨地點:貨物到達地,價格執行到達價。
3、購方自提,交貨地點:銷方貨場,價格執行出礦含稅價。
四、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分六種情況選擇填寫:
1、鐵路運輸,銷方鐵路專用線交貨,運雜費用購方負擔。
2、鐵路運輸,貨物到達地交貨,運雜費銷方負責。
3、港口交貨,到達港口運雜費及港口費用銷方負擔,裝船后費用(含保險費)由購方負擔。
4、汽車運輸,貨物到達地交貨,運雜費由銷方負擔。
5、汽車運輸,銷方貨場交貨,運雜費用購方負擔。
6、購方自提,費用購方負擔。
五、結算方式及期限
1、選擇采用現金、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結算,銀行承兌匯票要注明期限。
2、分預付貨款、預付部分貨款(定金)、貨到付款三種付款方式,預付貨款要注明款到發煤日期,預付部分貨款(定金)要注明余款在貨到后××天內付清;貨到付款要注明貨到付款時限。
3、到達站交貨要注明:按到站價格開具增值稅發票一票結算或按出礦價格開具增值稅發票連同鐵路大票兩票結算。
六、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的期限
1、以銷(購)方化驗或測定的結果為準,購(銷)方若有異議,共同采樣、化驗,以共同采樣化驗的結果為準:委托第三方化驗,以第三方化驗結果為準。
2、按《煤炭送貨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火車運輸,同為軌道衡計量,途耗為1.2%,到站后就地過磅計量為2%。
3、提出異議的期限:有關質量、數量爭議,車運煤炭及供方汽運送貨煤炭,自到站之日十日內提出。
七、違約責任
違約方支付對方違約部分貨款1%-5%的違約金并賠償損失,若逾期付款按每天千分之五付滯納金;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時免除責任。
八、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約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九、其它約定事項
欠款用戶要注明還款計劃,注明: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雙方各執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如需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十、填寫合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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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的疑問:
法律顧問的解答:
從問題中我得知,你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公司沒有給他一份合同,所以他對于這樣的操作合同是否有效有了疑問,你問出這樣的問題,說明現在有不少人對于勞動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是很熟悉,不知道勞動合同在什么時候會成立,什么時候會生效,在什么情況下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協議而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最一般地表現合同之成立,就是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但是勞動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著合同生效,比如,有些合同可能附有條件,要等到條件成就之時合同才發生效力。《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5項指出:“勞動合同可以規定合同的生效時間。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勞動合同生效時間。”在大多數情況下,勞動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在同時的。
勞動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勞動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此時這份勞動合同的內容才在法律上產生效力,勞動關系也自合同生效時建立。
對于合同的生效,法學理論上要求符合下面三個條件:
一、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是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行為能力是簽訂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有法律上認可的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來說,一個10歲的小孩不具備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能力,因為法律上認為一個10歲的小孩根本不能夠認識到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含義。通常,年滿16周歲、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能力的。
當然由于法律上“誰主張,誰舉證”的仲裁訴訟的證據制度,如果勞動合同一方要提出自己是因欺詐、脅迫而簽訂合同,那他就必須舉出充分的證據來。
三、訂立的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作出了不少強制性規定。所謂強制性規定就是當事人不能約定,只能按照法律規定辦的權利義務。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里的“應當”表示勞動者必須這樣做。即使在合同中約定提前3個月或者提前3天,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條款將視為無效。
對于勞動合同的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這樣規定: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的無效還有2個點需要注意的:
1、如果無效僅限于某些條款,并不影響其他部分的,并不是合同完全無效,僅僅是這些條款無效。
2、勞動合同的無效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這一點也常常被忽視。法律為了保障合同雙方的利益,將確認無效的權利限制在了仲裁和訴訟,這是由于人對于無效原因的理解會發生偏差。
回到你的問題,他只不過是自己手上沒有合同文本,這并不是合同無效的理由。而且由于他已經在合同上簽字,所以只要單位可以拿出一份有雙方簽字蓋章并在有效期內的合同,你就很難主張合同無效。更何況,你如果要主張自己沒有拿到合同,就必須有證據證明,這到不是一件容易事哩。
做一個合同篇四
有的保戶與保險公司簽定了保險合同,還沒有交納保險費,便發生了火災;有的`企業,由于效益不好,雖然投了保,但在合同中又約定,等有了錢再把保費續上,然而偏偏出了事故;有的保戶本應交納2萬元保費,但一時手頭緊,只交了1萬元,卻遭了災………那么,保險合同還算不算數?保險人到底賠不賠?賠多少?許多人為此引起糾紛,面紅耳赤,訴諸公堂.
作者:張麗君曹守曄作者單位:刊名:中國保險英文刊名:chinainsurance年,卷(期):“”(4)分類號:f8關鍵詞:做一個合同篇五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
二、合同怎樣解除?
1、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指合同解除的條件有法律直接規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權的行使和對方的抗辯?
1、解除權的行使,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此時為確認之訴)。
注意事項: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雙方合同關于解約條件的約定,亦不屬于《合同法》第94條可行使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其通知解除的行為,不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注意事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應當依不動產登記簿的內容確定,不動產權屬證書只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法律關系中的轉讓人以國有土地使用證被注銷、其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權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四、解除權的消滅?
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五、解除權的效力
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六、如何認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及其體系設計
1.企業績效考核中對勞動法律的技術性處理和運用。
2.怎樣理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調崗或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工作”?
3.“不能勝任工作”是強調勝任能力,還是強調工作結果?
4.因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引發的爭議,90%以企業敗訴告終,為什么?
5.法律上如何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6.勞動者對考核結果不確認、不認可,怎么辦?
7.如何制定績效目標責任書或崗位責任書?
8.結合勞動法,如何確定績效目標或工作任務?
9.如何通過關鍵績效指標將考核工作量簡化高效?
10.如何制定關鍵績效指標?
11.如何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對員工進行調崗調薪?
12.對績效考核不合格員工,如何合法辭退?
13.末位淘汰制度的正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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