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合同的轉讓效力要求篇一
第五節買賣合同的解除
[09司考真題卷三第11題]:關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贈與合同的贈與人享有任意解除權
b.承攬合同的承攬人享有任意解除權
c.沒有約定保管期間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權
d.居間合同的居間人享有任意解除權
答案:c
(14)張某、方某共同出資,分別設立甲公司和丙公司。3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開發某房地產項目的《合作協議一》,約定如下:“甲公司將丙公司10%的股權轉讓給乙公司,乙公司在協議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萬元,尾款1000萬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從某國土部門購買a地塊土地使用權。如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丙公司未能獲得a地塊土地使用權致雙方合作失敗,乙公司有權終止協議。”
《合作協議一》簽訂后,乙公司經甲公司指示向張某、方某支付了4000萬元首付款。張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將丙公司的10%的股權過戶給了乙公司。
205月1日,因張某、方某未將前述4000萬元支付給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國土部門及時付款,a地塊土地使用權被收回掛牌賣掉。
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發函:“鑒于土地使用權已被國土部門收回,故我公司終止協議,請貴公司返還4000萬元。”甲公司當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權過戶到貴公司名下,貴公司無權終止協議,請貴公司依約支付1000萬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張某、方某與乙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二》,對繼續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約定:“本協議簽訂之日,《合作協議一》自動作廢。”丁公司經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達了《承諾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擔4000萬元的返還義務。”乙公司對此未置可否。
關于甲公司的回函,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甲公司對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了異議
b.甲公司對乙公司提出的異議理由成立
c.乙公司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構成違約
d.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張不安抗辯權拒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選項a正確,選項b錯誤。乙公司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向甲公司行使約定解除權,甲公司回函拒絕,是對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的異議,但該異議理由不成立。
選項c.d錯誤。本案中,在乙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達到甲公司時合同已解除。因此,乙公司拒絕支付尾款不構成違約。《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據此可知,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主體是履行順序在先的`一方當事人,在本案中,乙公司支付尾款履行順序在后,不能主張不安抗辯權。
b市的京發公司與t市的薊門公司簽訂了一份海鮮買賣合同,約定交貨地在t市,并同時約定“涉及本合同的爭議,提交s仲裁委員會仲裁。”京發公司收貨后,認為海鮮等級未達到合同約定,遂向s仲裁委員會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受理了該案。在仲裁規則確定的期限內,京發公司選定仲裁員李某作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員,薊門公司未選定仲裁員,雙方當事人也未共同選定第三名仲裁員,s仲裁委主任指定張某為本案仲裁庭仲裁員、劉某為本案首席仲裁員,李某、張某、劉某共同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開庭通知。
開庭當日,薊門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說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對案件進行了審理并作出缺席裁決。在評議裁決結果時,李某和張某均認為薊門公司存在嚴重違約行為,合同應解除,而劉某認為合同不應解除,拒絕在裁決書上簽名。最終,裁決書上只有李某和張某的簽名。
s仲裁委員會將裁決書向雙方當事人進行送達時,薊門公司拒絕簽收,后薊門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98.關于本案中仲裁庭組成,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京發公司有權選定李某為本案仲裁員
b.仲裁委主任有權指定張某為本案仲裁員
c.仲裁委主任有權指定劉某為首席仲裁員
d.本案仲裁庭的組成合法
【答案】abcd
【考點】仲裁庭的組成
【解析】《仲裁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據此可知,本案仲裁庭的組成是合法的。
99.關于本案的裁決書,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裁決書應根據仲裁庭中的多數意見,支持京發公司的請求
b.裁決書應根據首席仲裁員的意見,駁回京發公司的請求
c.裁決書可支持京發公司的請求,但必須有首席仲裁員的簽名
d.無論薊門公司是否簽收,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答案】ad
【考點】仲裁裁決書
【解析】選項a正確,選項b錯誤。《仲裁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本案中,三名仲裁員中有兩名仲裁員認為合同應解除,因此,應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支持京發公司的請求。
選項c錯誤。《仲裁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據此可知,首席仲裁員持不同意見時,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選項d正確。《仲裁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00.關于薊門公司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薊門公司應向s仲裁委所在地中院提出申請
b.法院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該撤銷申請
c.法院可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撤銷s仲裁委的裁決
d.法院應以缺席裁決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撤銷s仲裁委的裁決
【答案】a
【考點】仲裁裁決的撤銷
【解析】選項a正確。根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選項b錯誤。《仲裁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并詢問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合意將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約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據此可知,當事人可以約定此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據此可知,“適用法律錯誤”不是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事由,法院不能以此為由撤銷s仲裁委的裁決。
選項d錯誤。《仲裁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本案中,仲裁委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開庭通知,薊門公司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仲裁委可以缺席裁決。因此,法院不能以缺席裁決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撤銷s仲裁委的裁決。
合同的轉讓效力要求篇二
簡介:基層法院法官,法律本科,取得法律資格證書,現工作于安徽省蕪湖縣人民法院,曾從事過民事,行政,商事,立案等工作.能守住清貧,善于孤獨.業余時間擅長寫點理論研討文章,許多不太成熟的觀點在實踐中未得到應用,但仍然堅持把它寫出來,以待時間檢驗.本博所有文章除特別說明外,皆為原創,若需,請與本人聯系.
[案例]:原、被告于元月5日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契約,契約約定,被告將自己所有的四間房屋、豬籠、廁所等房前屋后的宅基地全部出售給被告,價款為人民幣13000元;契約還約定,被告將其戶所承包的4.83畝農田全部永久性無償轉讓給原告承包。此后,原、被告雙方按約定履行了各自的義務。原告從此開始在受讓經營的土地上進行農業生產。原告還將戶籍從宣城市遷入蕪湖縣某組。原告將戶籍遷出后,原告原籍村里將其原來承包的土地收回并已發包給本村其他村民承包。
4.83畝土地共分三塊),并在其中二塊土地上播種小麥,導致原告無法耕種,訴爭的4.83畝土地,現原告實際占有其中一塊,被告占有其中兩塊。原告認為自己已經取得該土地的合法承包經營權,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原、被告達成房屋出售及土地轉讓協議后,村委會的臨聘文書王某填寫了一份與被告編號相同日期相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該證除了將承包方戶主姓名變更為原告外,其余記載事項與被告持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相同,在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登記簿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戶)未進行任何變更,亦未發生轉包備案事實。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提出反訴,請求解除原、被告于20元月5日簽訂的農村土地轉讓條款。[審判]:蕪湖縣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變更原告與被告年1月5日簽訂的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永久性無償轉讓條款。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內,原告享有4.83畝農地中的一塊地約1.2畝土地承包經營權,被告享有4.83畝農地中的兩塊約3.6畝地承包經營權。
[分歧]: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條款的效力存在三種意見:
一、轉讓條款有效。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簽訂后,雙方均履行了主要義務,原告也因此將戶籍遷入成為承包土地所在地集體組織成員。此后,村里的承包地分戶登記表,農業納稅證明通知書、農民負擔監督卡及種糧補貼儲蓄卡都登記于原告名下,并履行了相關農業稅費交納義務。雖然原告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不能作為認定原告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但是鑒于被告在村里任書記這一特殊職務,作為發包方應該知道原被告之間轉讓承包地的行為,以承包方未經發包發同意為由否認轉讓合同的效力顯然與事實不符。因此雙方的轉讓條款未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
二、轉讓條款無效。承包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之本,農民失去土地即意味著將失去生存的基本保障。因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應當遵循依法、有償的原則。而對于承包經營權轉讓的規定更加嚴格,只有在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前提下,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才可以轉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而本案被告顯然不具備上述條件。所以,原被告雖然簽訂了轉讓條款,但原告未能舉證證明事先經過發包方同意或者經過申請,發包方拖延表態,雖然原告直接向發包方交納各項費用,這只是發包方為便于收取土地稅費,簡化繳費程序的一種方式,而且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作為土地承包主管部門證明訴爭土地至今承包經營權人未進行任何變更。因此轉讓條款無效。三、轉讓條款可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轉價款或者向對方支付費用的約定產生糾紛,當事人協商變更無法達成一致,且繼續履行又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發生變更的客觀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處理。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承包土地流轉后,因國家重大政策調整導致合同內容顯失公平的,經雙方協商可以對合同條款作相應的修改。協商不成的,按照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處理。從以上規定可以得出,在土地流轉合同糾紛中,因情勢變更而導致合同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公平原則變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間簽訂無償轉讓承包地條款后,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但尚未完成土地經營權變更登記,合同仍在履行之中。2004年以來,國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扶持糧食生產、促進農民增收的措施,逐步取消了農業稅,并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國家“一免兩補”惠農政策的出臺,使原本在農業稅不免不補,而且還要交納統籌和提留費的合同基礎發生了不可歸責當事人意考慮到本案原告已將戶籍遷入爭議土地的村民組,因此適宜對合同進行變更。根據原、被家庭成員狀況,原、被告對現在所占有的土地分[評析]:筆者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條款(協議)成立,但還沒有生效。理由如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概念。兩者之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合同成立是解決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而合同生效是解決合同效力的問題;
第三,合同不成立的后果僅僅表現為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一般為締約過失責任。而合同無效的后果除了承擔民事責任之外,還可能應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第四,合同不成立,僅涉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問題,當未形成合同時,不會引起國家行政干預。而對于合同無效問題,如果屬于合同內容違法時,即使當事人不作出合同無效的主張,國家行政也會作出干預。《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形式要件上要簽訂書面合同,實質要件上還要經發包方同意后,才能生效。發包方同意的方式也即是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作為土地承包主管部門辦理土地承包經營人變更登記,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視為發包方未同意。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之本,農民失去土地即意味著將失去生存的基本保障,正因為土地對農民的重要性,決定了發包方是否同意轉讓必須謹慎,發包方的同意必須采取明示的態度,不應采取推定、默示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規定,采用轉讓方式流轉土地使用權的,未經發包方同意轉讓合同無效。也就是未經變更登記不發生農村承包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效力。
《物權法》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用益物權的一種。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本案中,原、被告達成土地轉讓協議后,村委會的臨聘文書王某雖填寫了一份與被告編號相同日期相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但該證除了將承包方戶主姓名變更為原告外,其余記載事項與被告持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相同,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也證明,原告與被告簽訂農村土地承包轉讓合同后,至今承包經營權人(戶)未進行任何變更。王某也作為本案的證人證實,當初為原告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時,未征得村委會同意,也即是說原、被告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未經發包方同意,故該土地轉讓條款未生效。
本案爭議的解決方式。原告要想訴訟請求得到支持,必須先要求被告履行土地轉讓條款,征得村委會明示同意后,共同到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戶)變更登記。若被告拒絕,可要求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被告以本案土地轉讓條款未經登記,要求解除轉讓條款的理由也不成立,被告可以情勢變更為由,與原告協商變更條款內容,原告若不同意,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可采取第三種意見作出本案判決。
合同的轉讓效力要求篇三
工程合同的效力怎么認定?許多工程合同糾紛的審理,都是通過判斷該工程合同是否有效,而工程合同的效力分為無效的情形;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的情形;看似無效,卻有效的情形等等,下面由中國人才網法律編輯在本文整理介紹工程合同的效力認定。
工程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
一般的合同生效條件包括行為人具相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公共利益等。而建設工程合同還應滿足下列條件:行為人具相應的締約能力、符合基建程序。
常見的工程合同無效的情形
1、合同主體不具建筑活動主體資格;
2、違反國家規定程序與國家批準計劃;
3、全部工程予以轉包;
4、全部工程以分包名義轉包給第三人;
5、總承包人私自將部分工程分包;
6、分包單位再分包或分包單位無相應資質。
工程合同無效的條款
1、建筑合同中帶資,墊資條款爭議大。一些法院認為墊資不違反建筑法強行規定,且墊資是國際慣例,應認定有效;而另一些法院仍認為墊資條款無效,但發包人應支付墊資利息。
2、國家投資建設的重大工程,且由國家對工程款依法結算的。若承包人與發包人自行約定結算條款無效。
3、分包人與總包人約定:“總包人應付分包人的工程款,待發包人支付給總包人后再予以支付。”這樣的約定勢必增加社會三角債情況。法院一般不認為該條款為附期限的法律行為,而認定無效。
看似無效卻有效的情形
1、簽約時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規劃許可證、報建手續時,去補辦手續前無效;在審理期間補辦應有效。
2、簽約時未取得土地證,但已審查被批準用地,為有效。
3、超過《規劃許可證》范圍的合同是否無效,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超越資質締約,在滿足以下條件為有效:屬于《資質等級標準》規定町上浮到建設項目要求相符的等級條件;質量驗收合格;結算價款按原約定等級結算時合同有效。
5、跨地區承攬,未辦外來企業承包許可證的,手續不全,但不違反建筑法強行規定,仍有效。
6、應招標未招標工程,發包人直接發包,承包人有相應資質,且已履行的,應認定有效。
建設工程合同效力是什么
(一)分公司或項目部對外簽訂合同的效力
1、分公司簽訂的合同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法對于何為其他組織沒有明確的規定,但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型聯營企業;(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4)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5)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8)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根據上述規定,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其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這里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分公司應當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但是一旦分公司超越總公司的授權簽訂合同,并不意味著該合同一定是無效,除非簽訂合同的相對方明知分公司越權仍舊與其簽訂合同。因為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授權范圍僅對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有約束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2、項目部簽訂的合同
施工單位的工程項目部或者施工單位的工程處(工程隊)對外簽訂的合同往往蓋有工程項目部的章(有些是項目部技術專用章),由于工程項目部、工程處等是施工單位的職能部門,并非是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因此此類合同嚴格從法律上來說是無效的,除非項目部、工程處(工程隊)在簽訂合同時有施工單位的明確授權或者事后得到施工單位的追認。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這類合同往往因為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表見代理而認定為有效。《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據此,如果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項目部在簽訂合同時是有代理權的,那么此類合同是有效的,因此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施工單位承擔。
3、項目經理/實際施工人簽訂的合同
在這類合同中還有一種情形,是由項目經理或者實際施工人對外簽訂合同,合同上既沒有公章也沒有項目部章,只有項目經理或者實際施工人的簽字。這類合同的效力認定要分兩種情況:其一,項目經理如果是施工單位的職工,那么這種行為一般認定為職務行為,對于職務行為,施工單位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其二,項目經理如果不是單位的職工,實質上是工程實際施工人的,這類合同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因法律上成立表見代理而認定有效。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人的項目部或項目經理以承包人名義訂立合同,債權人要求承包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項目部或者項目經理沒有代理權限的除外。”
對于實際施工人簽訂合同,雖然目前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成立表見代理,但是在理論上還是存在爭議。由于實際施工人僅僅只是掛靠在施工單位,合同的權利義務最終實際是由實際施工人承擔的,因此實際施工人是一個獨立的身份,其行為并不是代表施工單位,從實質上來說不是代理行為或者表見代理;因為無論是代理行為還是表見代理,其最終的民事責任都應當是由被代理人即施工單位來承擔的。實際施工人的這種特殊身份往往在簽訂合同時已被合同相對方所掌握,并且也明知合同實際的權利義務承受人為實際施工人,但是在訴訟中合同相對方又往往基于其是實際施工人進而主張簽訂、履行合同的行為成立表見代理,在法律上是一個矛盾,值得商榷。
(二)未辦理相關手續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建筑項目應當經過立項、申領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施工許可證,如果上述手續不完備,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無效?這類合同的效力又是否能夠補正?目前司法實踐與各地法院對該問題均有不同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訴人貴州黔民水泥廠與被上訴人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衡陽建設公司、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認為:雙方在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認定合同無效。
2、《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二條規定,“發包人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認定合同無效;但在一審庭審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予以竣工核實的,可認定有效。發包人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不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七條規定,“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取得規劃許可證的,應認定合同有效。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超規模建設的,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起訴前補辦手續的,應認定合同有效。”
4、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合同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在審理過程中,一方當事人以涉案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主張合同無效的,在開庭前發包人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及上述行政許可的,應認定施工合同無效;開庭前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及上述行政許可,但未取得施工許可的,應認定施工合同有效。”
5、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條規定,“有關施工許可證的規范屬于管理性規范,不是影響合同效力性的規范,是否取得施工許可證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6、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十條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無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無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無辦理報建手續的”三無“工程建設施工合同應確認無效。但在審理期間已補辦手續的,應確認合同有效。”第十一條規定,“發包人經審查被批準用地,并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只是用地手續尚未辦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不宜將因發包人的用地手續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認定所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第十二條規定,“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超規模建設所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經批準可補辦手續,且無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應確認合同有效。”
合同的轉讓效力要求篇四
1.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
債務轉讓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債的義務,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訴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償還能力并不負擔保責任。
2.抗辯權隨之移轉。 根據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此外,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應注意的是,由于債務承擔的無因性,沒有特別約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為的事由對債權人進行抗辯,只能基于所承擔的債務本身所具有的抗辯事由向債權人行使抗辯權。
3.從債務一并隨之移轉。 依合同法第86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例如附隨于主債務的利息債務,隨著主債務的移轉而移轉于第三人。但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證債務不當然隨主債務移轉于第三人,除非保證人同意。
合同的轉讓效力要求篇五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技術秘密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四種類型。
一、技術轉讓合同
1、技術轉讓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第一,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現有的技術成果。
第二,技術轉讓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
第三,依技術轉讓合同所轉移的是技術成果的使用權或所有權。
2、技術轉讓合同的效力
技術轉讓合同的一般效力。
第一,對讓與人的效力。
第二,對受讓人的效力。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1、技術咨詢合同
(1)技術咨詢合同的概念。
(2)技術咨詢合同的效力。委托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數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成果的歸屬
第一,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確定技術成果的歸屬。
第二,無約定的,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