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內容應包括勞動雙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內容與職責、工作時間與休假、薪酬與福利、勞動保護與安全等方面的內容。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合同優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沒簽訂任何的合同篇一
11月起到用人單位上班至5月因個人原因需要即時離職.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任何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也沒購買社會保險.只口頭說明每月工資,“離職前和離職時”并未說明離職需要提前30日告知用人單位.在離職后卻以因未提前通知用人單位需要離職為由扣押或削減未出工資.
在這樣的情況我可以拿回屬于自己的全額工資嗎?
[未簽訂任何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離職.]
沒簽訂任何的合同篇二
一、適用“雙倍工資”的范圍
我們說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才可以“雙倍工資”。這個適用范圍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范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二、如何定義勞動合同
具備了勞動合同的主要法律特點,就可以認定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在這里就公司就有了操作的空間,在我們接觸的一些案例中,公司經常講一些單純約定工資的一些備忘錄或者證明,還有一些入職的邀請函,確認函等經過一定處理后當作勞動合同來處理,以規避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懲罰.另外還有一些所謂”空白合同”,”黑白合同”,”單方合同”問題.這個就需要勞動者具備一定的法律理論和庭審經驗,認真具體分析,利用舉證原則,法律知識,來揭穿單位的抗辯理由.
在實踐中,一些保密協議,竟業禁止協議,畢業生的三方協議等一般是不能認定為書面勞動合同的.
三、“雙倍工資”支持多長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在實踐中,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到北京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員會一般只支持11個月,法院判決不一,有支持多余11個月的,西城區法院就是如此,那么多余11個月未簽合同該如何主張雙倍工資呢?當然也有救濟手段,可以以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給開個不受理通知書,然后直接到法院起訴。
四、“雙倍工資”該怎么計算
很多人將“雙倍工資”“簡單理解成了“工資的雙倍”,實際上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一般來說在要求另一倍,具體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來計算。
五、“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
我們在實踐中,經常聽到“雙倍工資”是否有時效的限制,1年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否還可以要求.我們說根據法律規定,時效的起算時間是從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時間開始計算,時間為1年.
當然我們在一些仲裁委,特別是一些遠郊區的仲裁委的裁決書中,有時會看到有時效的裁定,我們說是適用法律不當,勞動者應該堅持起訴或者上訴的。
未簽訂任何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離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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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訂任何的合同篇三
本人于04月份進入一家民營企業擔任生產經理職務,起初年薪:9萬/年(入職時即執行),但同年因經濟危機所以同意將原有的9萬/年下調至6萬/年(于08年的12月份起執行)。到目前為止工作:2年整。該司一直未與本人簽訂勞動合同亦未交任何保險。現在面臨離職,請問我可以向公司要求索賠多少?急,急,急,謝謝!
[未簽訂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沒簽訂任何的合同篇四
咨詢:我在無錫一家私營企業工作,與公司簽訂試用期合同(未簽勞動合同),并且公司招我的時候承諾的工資是1500,轉正之后,但是簽試用期合同時公司強行將工資降至1300,并未給我交社保,試用期于2月4日結束后,公司并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但我仍在公司上班。
回復:由于你陳述的事實過于簡單,對你提出的問題本律師也只能作原則性的答復。
1、關于合同約定
試用期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規定,當承諾的工資與簽合同時的工資不一致時,你可以有權拒絕簽訂,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另一方,既然你已經簽字了,關于試用期的工資待遇只能按約定執行。
2、關于社保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你既然與企業簽訂有勞動合同,與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企業就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有義務為你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國家在勞動者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給與其幫助和補償的制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3、關于勞動合同
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試用期自勞動合同實際履行之日起計算,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簽訂與否,不影響你與單位的勞動關系存在。根據你陳述的情況,你的試用期合同就是你的勞動合同,據此合同你享有勞動者的一切權利。
4、關于工資報酬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四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一)實際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高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實際已經履行的內容確定;(二)實際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低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勞動者的最高標準確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不得低于法定標準。”等有關規定,你為企業提供勞動了,你就享有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工資標準的權利。
5、如何主張權利
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五條“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已經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勞動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提供相應的待遇,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第三十三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當事人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的,從其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五)用人單位拒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勞動者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勞動者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二)、(三)、(四)、(五)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等有關規定,企業應當為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沒有簽訂、單位沒有為你繳納社會保險,你不僅有權利隨時通知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你還有權利獲得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6、關于應當向哪個部門主張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五十五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你可以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先向企業提出申請調解解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來源:中國人力資源網
沒簽訂任何的合同篇五
6月入職現在職---年后準備走人,原因為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社保只交了4個月,還有5個月不給補交。
如果提出勞動仲裁,是否可申請雙倍工資與補交5個月社保?----另:雙倍工資支付標準是怎么算的?本人銷售行業本人薪酬:底薪1025+補助550+績效不低于1500=每月收入不低于3000元。本地區最低工資不低于1350元(含社保)--謝謝!
[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