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合同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合同成立的概念與要件篇一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調整合同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為要物合同,指除了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條款的內容直接由法律規定的合同,又稱標準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則:是指對合同關系的本質和規律進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貫穿于合同法始終的根本規則。 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出以后,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約發生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諾遲延: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屆滿后才發出的承諾。
承諾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再發出承諾通知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而將其撤回。
拍賣:所謂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等拍賣標的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拍定:是指拍賣人在競買人的所有應價中選擇最高那一個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質上它其實就是承諾。
強制締約:所謂強制締約,是指就某一類合同而言,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個人或企業負有應對方的請求與其訂立合同的法定義務。這也就是說,此方合同當事人在對方提出要約的時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
復合締約: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有附合該條款表示出來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締約方式。
行為默示形式:合同當事人以某種表明法律意圖的行為間接地表示合同內容的合同形式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不發生作為該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據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并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終止的合同。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已經具備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確定、當然地不發生法律效力。 可撤銷的合同:是指已經生效但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現其真實意志,違反自愿原則而可由一方當事人請求撤銷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由第三人作出承諾或者拒絕的意思表示才能確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行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擔的合同義務,使合同關系得以全部終止的整個行為過程。
全面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適當履行原則,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關于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約定,正確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僅要適當、全面履行合同的約定,還要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對對方當事人的履行債務行為給予協助,使之能夠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未約定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是雙務合同中有先為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因他方財產顯著減少或資力明顯減弱,有難為對待給付的情形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權要求應該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應該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應先履行方的履行請求或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撤銷權: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放棄對第三者的到期債權、實施無償處分財產或以非正常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妨害其債權實現時,依法享有的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上述行為的權利。
合同的變更:所謂合同的變更,在一般情況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由當事人達成協議而對其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
合同的轉讓:是指在合同的內容與客體保持不變的情形下,將合同由原來的主體轉移給別的主體的一種法律行為。
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是指債權債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讓人的法律地位,成為合同法律關系的新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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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概念與要件篇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又稱為要物合同,指除了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是指合同必要條款的內容直接由法律規定的合同,又稱標準合同。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又稱為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是指在要約發出以后,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約發生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屆滿后才發出的承諾。
是指受要約人再發出承諾通知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而將其撤回。
所謂強制締約,是指就某一類合同而言,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個人或企業負有應對方的請求與其訂立合同的法定義務。這也就是說,此方合同當事人在對方提出要約的時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
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有附合該條款表示出來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締約方式。
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不發生作為該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據的合同。
是指以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并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終止的合同。
是指合同已經具備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確定、當然地不發生法律效力。
是指已經生效但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現其真實意志,違反自愿原則而可由一方當事人請求撤銷的合同。
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由第三人作出承諾或者拒絕的意思表示才能確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行為。
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擔的合同義務,使合同關系得以全部終止的整個行為過程。
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適當履行原則,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關于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約定,正確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是指在未約定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是雙務合同中有先為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因他方財產顯著減少或資力明顯減弱,有難為對待給付的情形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權要求應該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應該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應先履行方的履行請求或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放棄對第三者的到期債權、實施無償處分財產或以非正常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妨害其債權實現時,依法享有的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上述行為的權利。
所謂合同的變更,在一般情況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由當事人達成協議而對其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
是指在合同的內容與客體保持不變的情形下,將合同由原來的主體轉移給別的主體的一種法律行為。
是指債權債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讓人的法律地位,成為合同法律關系的新的當事人。
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全部轉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權利并負擔義務。
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憑單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滅的權利。
是指為實現債的目的而為給付。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難于履行,經公證機關證明,債務人可將標的物交有關部門保存,以消滅債權債務關系的行為,這種方式即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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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概念與要件篇三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合同法:即由立法機關通過嚴謹的立法技術創制的,具有系統性和科學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稱為合同法典。
3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條款的內容直接由法律規定的合同,又稱標準合同。
6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合同關系的本質和規律進行中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貫穿于合同法始終的根本原則。 7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9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發出以后,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約發生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諾遲延: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屆滿后才發出的承諾。
11承諾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而將撤回。
12拍賣:是以公開竟價的方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等拍賣標的轉讓給最高價者的買賣方式。
13拍定:是指拍賣人在竟買人的所有應價中選擇最高那一個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質上它其實就是承諾。 14強制制約:就某一類合同而言,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個人或企業負有應對方的請求與其訂立合同的法定義務。 15附合締約: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訂,對方只有附合該條款表示出來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締約方式。
16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應盡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17行為默示形式:
18附條件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不發生作為該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據的合同。 19附期限合同:是指以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并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終止的合同。 20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已經具備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確定,當然地不發生法律效力。 21可撤銷的合同:是指已經生效但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么沒有表現其真實意志,違反自愿原則而可由一方當事人請求撤銷的合同。
22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由第三人作出承認或者拒絕的意思表示才能確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23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行為。
24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擔的合同義務,使合同關系得以全部終止的整個行為過程。
25全面履行合同: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適當履行原則,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關于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價,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約定,正確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26協助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僅要適當,全面履行合同的約定,還要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對對方當事人的履行債務行為給予協助,使之能夠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27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未約定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28不安抗辯權:是雙務合同中有先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因他方財產顯著減少或資力明顯減弱,有難為對待給付的情形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29先履行抗辯權:是指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權要求應該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應該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應先履行的履行請求或拒絕相應的履行請求。
30撤消權: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放棄對底三人的到期債權,實施無償處分財產或以非正常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妨害其債權實現時,依法享有的請求法院撤消債務人所實施的上述行為的權利。
31合同的變更:在一般情況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備之前,由當事人達成協議而對其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
關系的新的當事人。
34合同承受: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全部轉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的地位,享受權利并負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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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概念與要件篇四
1合同: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合同法:是調整合同關系法律規范的總稱,其規范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終止、保全,以及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問題。
3合同訂立的概念:合同的訂立又稱為締約,是當事人為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權利義務關系而進行協商、達成協議的過程。
4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7無效合同: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其內容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而被認定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8可撤銷合同:實際上包含了可變更合同與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雖已經成立,但是由于存在法定的可變更,可撤銷因素,經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后予以變更或撤銷因素。
9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為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能否發生效力尚未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或者事實使其確定的合同。
10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在符合法定條件時,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
11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已經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可以中止履行并在法定條件下解除合同的權利。
12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危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的權利。
13合同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
14違約責任:即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責任。
15責任競合:是指同一行為同時符合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導致同時產生具有排斥關系的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現象。
16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由出租人出資,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第三人購買租賃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指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的名稱與規則的合同。
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即一方當事人愿意負擔履行義務,旨在使他人因此負有對待給付的義務。
指合同當事人僅有一方負擔給付義務的合同。
指一方通過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給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
指一方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并不支付任何報酬的合同。
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
又稱要物合同,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指應當或者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采取口頭方式,也可采取書面形式。
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
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為存在前提的合同。
指當事人之間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指將來應當訂立的合同。
指訂約當事人訂立合同是為自己設定權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種利益。
指訂約當事人并非為了自己設定權利,而是為第三人的利益訂立合同,合同將對第三人發生效力。
即基于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和債務,又稱合同債權和合同債務。
指債權人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而享有的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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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概念與要件篇五
1合同 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的一種制度。
4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
3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的一種制度。
4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
7先履行抗辯權是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后履行一方當事人有拒絕履行自己合同義務的權利。
8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時,有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
9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沒有先后履行順序,一方當事人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只適用于雙務合同,單務合同不存在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
13提存是指債務人于債務已屆履行期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提交給提存機關,以消滅合同債務的行為。
14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 產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
15要約邀請又稱引誘要約,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5條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16要約是由一方向他人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7附條件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不發生作為該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據的合同。
18附期限合同:是指以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并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終止的合同。
19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已經具備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確定、當然地不發生法律效力。
20可撤銷的合同:是指已經生效但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現其真實意志,違反自愿原則而可由一方當事人請求撤銷的合同。
21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由第三人作了承認或者拒絕的意思表示才能確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22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
行民事行為。
23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擔的合同義務,使合同關系得以全部終止的整個行為過程。
24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憑單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滅的權利。
25清償:是指為實現債的目的而為給付。
26提存:是指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難于履行,經公正機關證明,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交有關部門保存,以消滅債權債務關系的行為。
27混同:是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
28抵銷:又稱充抵,是指兩個以上的債的關系的當事人就互負給付種類相同的責務,各自得以其對他方享有的債權充抵自己對他方的債務,而使各自的債務在對等的數額內相互消滅的意思表示。
29免除:是債權人以債消滅為目的而拋棄債權的意思表示。
30賠償損失:是指由于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財產責任。
31全部違約:是指當事人簽訂了合同后根本就沒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結果完全不能滿足合同約定的條件,相對人的合同權利全部落空,沒有履約方或者錯誤履約方的行為即構成全部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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