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怎樣寫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應該怎么制定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違約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有哪些篇一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權益保障的一張“護身符”,在勞動關系相對靈活和復雜的今天更是如此。懂得勞動合同法就代表著手上拿著堅硬的武器,就算遇到很多險阻、困難都可以迎刃而解。
a 何種情況解除、中止勞動關系
“停薪留職”:單位沒有崗位或者無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停薪留職”期間可不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放長假”:因單位原因放長假的職工,沒有崗位或無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放長假”期間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長期病號”:請長期病假的職工,醫療期滿回原崗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哺乳期”:哺乳期內請長假的,因本人原因逾期不到崗,逾期時間不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掛名、掛靠”:這類人員沒有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且單位未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脫產學習”:經單位同意脫產學習的,學習期滿不回單位,逾期時間不作為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
“因私出境”:歸僑、歸眷職工因私出境,可申請事假。去港澳地區的,假期不得超過3個月;出國的,假期不得超過6個月,續假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月。假期從離開工作崗位之日起計算,超過所限假期不歸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出境定居”:因獲批準出境定居而中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蓱{有關證明,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費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協議保留關系”:與單位協議保留勞動關系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限期召回或者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協議保留勞動關系期間不計算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限期內不回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系,并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b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多少
即使您是打零工,只要找到工作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為了自身利益,就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為一旦下列情況發生,導致合同解除,您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情況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結果:用人單位發給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如果工作時間不滿1年,按1年計算。情況二:不能勝任工作,經過一定的培訓或調整到其他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結果:按上述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情況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結果:除了按上述標準發放經濟補償金,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如果辦理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了退休、退職待遇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情況四:勞動合同訂立時,“約好”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又不能就變更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結果:每滿1年工作年限發給相當于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情況五:如果您是《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以下簡稱《規定》)廢止(2001年10月6日)前,被錄用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或終止合同的。結果:按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1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廢止日期后被錄用的,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b2 這些情況得不到經濟補償
情況一:由于勞動者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情況二:以下情況之一用人單位可隨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犯勞動紀律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雖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勞動報酬。
情況三:自動離職或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時間內,因個人原因,沒有與用人
單位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被用人單位按規定除名的。
情況四:因本人原因調動工作的。
c1 這些算 “本單位工作年限”
以下之一可合并算成“本單位工作年限”:
1.退伍轉業軍人,專業運動員等政策性安置人員,其安置前的工作年限;
2.原固定工轉為勞動合同制員工的,其轉制前的工作年限;
5.用人單位原招用在臨時性崗位工作的人員,如果連續在同一單位工作崗位上提供了正常勞動,并獲取了相應勞動報酬,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系的,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從最后一次在本單位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開始計算。
c 這些不算“本單位工作年限”
1.勞動者過去已領取相應經濟補償金或者生活補助費的工作年限;
2.因破產、兼并等原因領取過一次性安置費的工作年限;
3.由于勞動者本人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時間;
4.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工作年限。
d1 補償的工資標準這么算
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的工資計算標準,是用人單位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
月平均工資低于本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本單位月平均工資計算;勞動者和企業經營者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單位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可按不超過本單位月平均工資3倍標準計算;因企業生產經營不正常或者停產半停產,職工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其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d2 這些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清涼飲料費用等;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項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收入,如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以及稿費、講課費等。
通過以上的詳細介紹,大家面對日常生活中出現的勞資糾紛應該知道如何去維權自己的權利了吧。
違約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有哪些篇二
關于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我國《合同法》規定了繼續履行、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等形式。對于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考慮到勞動合同的特殊性,結合國外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的規定,主要應以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補救措施方式為輔,違約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適用于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場合。
繼續履行。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特定履行,是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相對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債務的`責任方式。尤其在單位違約時應首選以繼續履行的責任方式來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這對于競爭日趨激烈、業相對困難的形勢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應當注意的是,繼續履行僅發生在用人單位違約的情形。勞動者違約,用人單位一般不能援引實際履行制度。這是因為勞動合同有人身依附性,如果強制勞動者履行勞務,無異于對債務人人身施以強制,侵犯人身自由,與現代社會以人格尊重、人身自由受保護的基本價值相違背。
現在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種情形下可以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是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在合同未到期辭職的,勞動者只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辭職就可以了。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違約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有哪些篇三
勞動合同違約責任范圍有哪些?哪些勞動合同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如乙方在合同期內提出辭職,視為違約,乙方須賠償損失給甲方,損失金額以乙方未滿服務期的“月”數為單位,未滿一個月賠償一個月工資(離職前總薪),并以此類推.
我在2007年7月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可是由于各方面原因我想要離職,但公司要求我賠償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對公司的補償,但在我之前離職的員工都沒有扣錢補償,公司說以后離職的都要交一個半月的工資.?????難道公司說怎樣就怎樣么.
我簽訂合同的內容第11條
11.1 本合同的條款與國家、省、市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12條
12.2 如乙方在合同期內提出辭職,視為違約,乙方須賠償損失給甲方,損失金額以乙方未滿服務期的“月”數為單位,未滿一個月賠償一個月工資(離職前總薪),并以此類推.
法律快車網律師解答:
08年1月1日生效的勞動合同法已經明確規定,只有二種情況下勞動者需要向公司支付違約金,一是公司提供了培訓情況下訂立的服務期約定;一是競業禁止約定。如果你們公司沒有出資對你進行專門的培訓,要求你對未到期部分支付違約金就是違法的。即使你與公司有服務期的約定(公司曾出資對你進行過培訓),違約金也不能超過公司為你支付的培訓費。
相關勞動糾紛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違約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有哪些篇四
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1)非過失性辭退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沒有最高額限制,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贾夭『徒^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騽趧诱叩脑缕骄べY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個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沒有最高額限制。若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2)經濟性裁員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由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沒有最高額限制。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3)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
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違約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有哪些篇五
1、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社會保險
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