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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起訴狀(精選13篇)篇一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訴訟請求:
1、判令對車輛許可執行;。
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xx年月日,原告收到貴院送達的執行字第號《執行裁定書》。原告認為貴院根據案外人被告對該案中部分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而作出的“中止對異議人所有的車輛(以下稱“爭議車輛”)的執行”的裁定事項,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一、爭議車輛的所有權人是b公司(下稱“b公司”)并非被告;原告依法取得爭議車輛的抵押權。
根據已生效的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和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中查明及認定的事實,爭議車輛的所有權人是b公司而非被告。
原告為b公司向廈門m銀行的借款提供擔保而接受b公司以登記在其名下的爭議車輛作為抵押的反擔保在年發生,且爭議車輛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依照物權法等有關規定,原告善意取得爭議車輛抵押權。
二、被告據以提出執行異議的民初字第號案件的民事判決結果不足以否定原告就爭議車輛的抵押權,且該案事實認定明顯有誤、審理違反法定程序。該判決不應作為采納被告執行異議的合法依據。
1、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爭議車輛因存在掛靠合同則車輛實際歸被告所有”。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物權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的規定,則該判決的內容不得對抗原告善意取得之爭議車輛抵押權。
2、該案事實認定錯誤。在前述生效的刑事判決書和民事判決書中均已查明爭議車輛系b公司自有,而非他人掛靠,尤其是該事實業經刑事案件的偵查核實。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僅以被告出示的無法確認真實性的掛靠合同便認定掛靠關系,與事實不符。
3、該案審理程序違法。因b公司沒有償還原告代還銀行的借款,原告于年月日即起訴了b公司,并于年月日申請法院對包括爭議車輛在內的擔保物作了財產保全。從被告據以提出執行異議的民初字第號案件的案號可以清楚判斷該案起訴在原告起訴b公司之后,當時爭議車輛在車管所既有抵押登記又有法院的訴訟保全查封,該兩案的訴訟結果與原告顯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通知原告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但事實上原告對該案一無所知,直到近日收到上述《執行裁定書》。因此,該案件程序損害了原告的合法訴權。
綜上所述,異議裁定書否定生效民事判決書已認定的車輛所有權和車輛抵押權的歸屬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請求對執行標的許可執行的,應當以案外人為被告,”原告依法在收到《執行裁定書》后十五日內起訴,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簽字、捺印)。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起訴狀(精選13篇)篇二
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女,復議請求:
依法撤銷江西省某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21號、第22號執行裁定書。
復議理由:
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這是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異議的規定。而第204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對“案外人”對執行異議的規定。本案中,復議申請人作為執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審法院作出執行異議裁定時,應適用民訴法第204條的法律規定。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解釋》第1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供該人民法院轄區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材料。”在這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均未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證明被執行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其次,這二案件的被執行人是鴨梨,而鴨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復議申請人處均無債權。復議申請人既無能力也無義務協助法院執行二案件。而原審法院卻將這二案件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均向復議申請人送達,并采取了非正當的手段讓復議申請人在20__年8月9日的送達回證上簽字。僅從程序上說,原審法院在這二案件的訴訟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縱使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永興礦業具有債權,原審法院也不應該向復議申請人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早在20__年8月14日,永興礦業已將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變更為“平民”。因此,原審法院應該向當時作為永興礦業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為,復議被申請人何為、蘋果案件與復議被申請人王大夏案件在訴訟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錯誤的。
首先,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永興礦業并無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記管理檔案中,從來沒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顯示復議申請人在永興礦業享有股份。
其次,復議申請人是從平民處收購永興礦業的股份,而并不是從復議被申請人鴨梨處收購的。原審法院僅以復議申請人在調查筆錄中認可的“該礦是以平民的名義轉讓給明天的,全部轉讓款為800000元,明天已支付400000元,還有400000元于20__年12月31日付清”來認定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這一認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在調查筆錄中,僅能顯示復議申請人從平民處收購永興礦業的股份,至于該股份是否為復議被申請人鴨梨以“平民”的名義在永興礦業的,并無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從法律事實上講,復議申請人收購的永興礦業股份即為平民所有,并非復議被申請人鴨梨所有。原審法院認定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具有債權,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
綜上,原審法院認為復議被申請人在復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采取訴訟保全措施過程中,程序不合法,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原審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21號、第22號執行裁定書是錯誤的。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復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請求法院撤銷這一裁定!
江西省某人民法院。
復議申請人:
20xx年三月一日。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起訴狀(精選13篇)篇三
原告: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被告: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風險提示:
訴訟請求必須具體﹑明確,該寫的一定要寫,因為其事關法院審查的范圍。但千萬不可不加思考地亂要求,如果無相應的證據來支持你的主張,勢必遭到敗訴的后果,通常還會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應的訴訟費。
另外,訴訟請求應提出具體的數額,不能籠統地說“賠償原告的`一切損失”之類。雖然這是沒有爭議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訴訟請求時多多益善,比較切合實際的請求數額,不僅可以減收訴訟成本,降低訴訟風險,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調解和雙方當事人的和解,減少訟累。
訴訟請求: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風險提示:
訴狀是個利劍,挑起戰爭。如果沒有寫好,那么勢必倒過來傷到自己。因此,要擺事實,講明道理,引用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為訴訟請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據。擺事實,是要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發生糾紛的原因、經過和現狀,特別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實事求是地寫清楚。講道理,是要進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并援引有關法律條款和政策規定。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______年___月___日與______簽訂《_______市安居房買賣合同》,購買_______市_______村___棟___號房(簡稱“該房”),購房合同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經_________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批復生效,原告于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以自有資金分三次付清全部房款,并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獲得房產證。
______年___月,原告與被告相識,并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登記結婚,婚后共同居住在該房內。后因雙方感情不和,原告于______年___月搬離該房,并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向_________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審理,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終審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離婚判決書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效。判決生效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出該房,但被告無視原告的請求,一直居住在該房內,其行為已構成侵權。
因此,原告特向貴院起訴,懇請貴院判如所請。
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起訴狀(精選13篇)篇四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請求事項:
1、判決被告償還欠款_______元及利息_______元。
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日,債務人____從原告處借走人民幣____萬元,并當場向原告寫下欠條一份。然而,到還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種理由和借口遲遲不肯償還債務,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現訴請法院判決被告_______償還原告_______人民幣____萬元,并支付利息,以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起訴狀(精選13篇)篇五
訴訟請求。
1、確認被告申請執行第三人處的__________的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并停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案外人)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送達的(_____)公執異字第_______號執行裁定書。原告認為法院駁回原告提出的執行異議的裁定事項,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一、被告所申請執行的.財產為原告所有,而不屬于第三人所有。本案涉及的_________是原告自_________處購買。該事實的相關證據材料存放于_______________。
二、被告對屬于原告的財產申請執行是錯誤的,其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本案涉及的____________的所有權應該屬于原告,被告無權對原告的上述財產申請執行。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扣押該_________時,原告與第三人就向法院執行人員說明了________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并且提交證人證明,對執行提出異議。法院對原告提出的執行異議不予采納是完全錯誤的。該行為損害了原告對上述財產的所有權。
綜上,執行裁定書駁回原告作為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204條之規定起訴至貴院,請求法院依法公正判決。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起訴狀(精選13篇)篇六
原告:林,男,x年10月19日出生,漢族,系x縣民政局干部,住x縣繞河鎮。電話:131。
委托代理人李立華,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龍江省。
被告:林,男,x年5月9日出生,漢族,無業,住x縣xx鎮,電話:139。
請求事項。
1、要求立即停止對位于x縣饒房權證xx鎮字第0號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商服用房的強制執行,并解除查封扣押。
2、要求被告承擔一切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x9年5月8日原告與被告林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被告將其位于xx鎮住宅樓地丘號7-4-211-07000102私產,房產證號x房權證xx鎮字第08520號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兩處商服用房以總價款38萬元出賣給原告,合同簽訂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購房款,被告將訴爭房產交付給原告占有至今,根據《合同法》第130條、60條及《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的規定。原告已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登記只是物權未設立,被告林應當配合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被告農場系執行案件的申請人,被告林系執行案件的被申請人,在執行程序中被告農場作為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對原告具有所有權的房產(位于xx鎮住宅樓地丘號7-4-211-07000102私產,房產證號饒房權證xx鎮字第08520號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兩處商服用房)申請執行,原告對貴院的執行提出案外人異議,貴院于x3年1月7日作出(x2)x執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裁定駁回原告的異議申請,但是裁定并沒有明確告知起訴期限。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法院。
具狀人林。
xxxx年1月10日。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起訴狀(精選13篇)篇七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總經理。
電話:
被告: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董事長。
電話:
第三人:技術服務公司。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董事長。
電話:
訴訟請求:
1、確認所有設備價值x萬元為原告所有,并停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2年x月x日,原告(案外人)收到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x2)x執異字第00089號《執行裁定書》。原告認為貴院駁回原告提出的執行異議”的裁定事項,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一、被告所申請執行的財產所有設備為原告所有,而不屬于第三人所有。
x2年x月x日,原告與第三人簽訂《設備轉讓合同》,原告購買第三人所有設備,價格價款為人民幣x萬元,x2年x月x日,第三人將該設備交付給原告,原告即投入調試和生產使用,并于x2年x月x日前支付給第三人設備款x元。
原告投入生產后,就不斷有原給第三人干活被拖欠巨額勞務費用的農民工到原告處鬧事影響正常生產,第三人也多次索要剩余設備款,由于原告得知其欠巨額農民工工資,以及其欠他人設備款貴院正在執行中,故未敢向第三人支付剩余款項。
x2年x月x日,第三人向xx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設備款,在法院的支持調解下,出于對xx縣人民法院的信任,原告將剩余價款以現金的方式交給了xx縣人民法院,法院向原告出具了收據,等候在法院的農民工當庭領到了工資。
原告的上述交易行為、支付行為并無不妥之處。原告是善意取得涉案設備的。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設備作為動產,在交付時產權便發生轉移,也就是說x2年x月x日,第三人將設備交付給原告后,該設備的所有權就轉移給了原告。原告將剩余款項交付給靖邊縣人民法院并無不妥。
二、被告對屬于原告的設備申請執行是完全錯誤的,其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原告與第三人的交易是真實的,原告支付了x萬元的設備款后才取得了該設備的所有權,原告是善意取得,被告無權對原告的上述財產申請執行。x2年x月x日,貴院執行人員在現場清點登記時,原告就向執行人員說明了原告支付該設備的部分款項以及該設備已經轉移給原告的情況,原告將剩余設備款交給xx縣人民法院也是客觀的、真實的,貴院對原告提出的執行異議不予采納是完全錯誤的。該行為損害了原告對設備的財產所有權。
綜上所述,執行裁定書駁回了原告作為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以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原告依法在收到《執行裁定書》后十五日內起訴,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x公司。
x年x月x日。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起訴狀(精選13篇)篇八
一、裁定書認為,“平湖市當湖街道餐飲店系被執行人趙某雄個人經營的中型餐館”。根據原告提供的《合伙經營協議書》第七條的約定,原告何某春為合伙負責人,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進貨管理、庫存管理、財務管理等。因此,餐飲店雖是登記在趙某雄名下的個體工商戶,但因其有書面的合伙協議,明確的股權比例及權利義務,故實際為個人合伙組織,并且由原告何某春為合伙事務的主要執行人。
二、裁定書認為“案外人雖提出已參股味當家餐飲店,但至今未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對第三人不具有約束力”,實際上是混淆了趙某雄的個人債務與餐飲店對外債務的概念。本案所涉及到的執行案件所據以執行的民事調解書指向的債務,是趙某雄于20xx年5至8月間向被告張某偉所借款項,并未用于餐飲店。在聽證過程中,兩被告明確趙某雄在做一些工程,并且兩被告合伙開了另一家餐飲店。如果趙某雄是以的名義對外所欠債務,原告未辦理工商登記當然不能對抗第三人,但是本案是趙某雄個人所欠債務,在執行過程中首先要確定趙某雄對味當家餐飲店的財產是否具有所有權,即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裁定書所說的“兩者財產難以區分的,可認定味當家餐飲店的財產屬于趙某雄所有”毫無道理,趙某雄對味當家餐飲店的財產沒有任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三、《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此條規定是為行政管理而設置的,不針對實際經營者發生變更的效力。對于應變更登記而未變更登記的后果,《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而本案中,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原因是,被告趙某雄對于同一項資產在原告處變現后,又想在被告張某偉處抵債,故拒絕配合變更登記,其過錯在于被告趙某雄,而如果將被告的過錯造成的不利后果讓原告來承擔,也有違公平原則。
四、原告何某春、王某、杜某浦與被告趙某雄于20xx年1月18日簽訂的《合伙經營協議書》合法有效。根據《xxx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原告與被告所簽訂《合伙經營協議書》系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切實全面履行。根據《合伙協議》之約定,雙方按比例持有股份,共同經營,享有盈利,承擔風險。
《個體工商戶條例》相關規定只是管理性規定,而非效力性規定,不能作為認定民事行為無效的依據。原被告雙方這種名為個體工商戶,實為合伙經營的方式,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五、據于上一條的理由,被告趙某雄與徐委康于20xx年11月24日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徐與原告陸某英、李某強于20xx年11月25日簽訂的《股分轉讓協議》、以及五原告于20xx年11月25日簽訂的《合伙經營餐館協議書》均為合法有效。
xxx餐飲店的財產自被告趙某雄與徐xx于20xx年11月24日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時起,趙某雄已經沒有所有權及其他任何權利,只有配合辦理原營業執照注銷登記的義務。這個結論應當是非常明確的。轉讓協議約定自簽字生效,餐館經營已經實際交割完畢,并有趙某雄聲明新的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后的經營與其本人無關,轉讓款也已于20xx年12月28日全部付清,諸多條件表明,趙某雄對味當家餐飲店的財產沒有任何的權利。貴院(20xx)嘉平執字第xxx號執行案中有關查封平湖市新華路xxx號的當湖街道xxx餐飲店財產的執行措施,發生在20xx年的6月9日,顯然遠后于趙某雄出售資產的時間,因此查封是錯誤的。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起訴狀(精選13篇)篇九
被告:蔡之一,女,漢族,1971年x月x日生,貴州省桐梓縣人。住遵義市紅花崗區xx路x號。系執行申請人。
被告:蔡之二,男,漢族,1985年x月x日生,貴州省桐梓縣人。住貴州省桐梓縣婁山關鎮河xx路x號。系被申請執行人。
第三人:梁桐某,男,漢族,x月x日出生,貴州省桐梓縣人。住桐梓縣婁山關鎮xx路x號。系涉案門面兩間的受贈人,但未辦理產權登記。
訴訟請求:
1、判決立即停止對原告購買的位于桐梓縣婁山關鎮文化路武裝部家屬院商業用房一間(00015945號)的強制執行,并解除對上述門面的查封。
4、本案的案件受理費用由被告分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令狐某某與第三人梁某某原系夫妻關系。月15日,原告令狐某某及第三人梁某某與被告古某某、蔡之三簽訂達成《買賣門面協議》約定,被告古某某、蔡之三自愿將其所有的位于桐梓縣婁山關鎮文化路武裝部家屬院的11-10的商業門面2間(面積45平方米)以人民幣:壹拾壹萬伍仟元(11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令狐某某及第三人梁某某共同所有,被告古某某、蔡之三必須協助原告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其相關稅費由原告自行承擔。
上述協議簽訂后,原告已于年12月15日、2009年12月20日、1月15日,203月20日分四次向被告古某某、蔡之三付清了所有購房款。被告古某某、蔡之三已于協議簽訂當日將房屋產權證(產權證號為:遵房權桐梓私字第00015945號、以及遵房權桐梓私字第00015934號)、門面鑰匙、土地使用證,以及門面兩間實際交付給原告居住和使用至今,且原告已將門面2間出租給他人經營并收取了房屋租金,但被告古某某、蔡之三卻因事務繁忙一直未協助和配合原告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207月26日,原告令狐某某與第三人梁某某因感情不和,經桐梓縣民政局協議離婚,并領取《離婚證》。在離婚協議書中,雙方約定位于桐梓縣婁山關鎮文化路武裝部家屬院的門面兩間45平方米歸原告令狐某某及子女梁桐某所有,但至今一直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該房屋一直是原告在具體出租和管理使用。
7月5日,被告古某某、蔡之二與被告蔡之一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涉訴,桐梓縣人民法院作出桐法民初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原告購買的登記在被告古某某名下桐梓縣婁山關鎮文化路武裝部家屬院的商業用房一間(產權證號:遵房權桐梓私字第00015945號)予以查封。隨后,該院于207月24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古某某、蔡之二立即連帶支付蔡之一借款本金110000元。
2月5日,被告蔡之一作為執行申請人向桐梓縣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登記在被告(被執行人)古某某名下的被查封的上述財產門面一間予以強制執行。206月15日,原告令狐某某依法向桐梓縣人民法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并提供購房依據等相關證據,要求解除查封,并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年6月17日,桐梓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桐法執異字第7號執行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令狐某某的異議,并明確告知可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訴訟。
綜上,原告認為:原告令狐某某及第三人梁某某于2009年12月15日與被告蔡之三、古某某雙方簽訂達成的《買賣門面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該合同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被告蔡之三、古某某應當協助原告辦理產權過戶登記。
同時,原告購買涉案門面后,雖然沒有辦理產權過戶登記,但是,原告已依合同支付全部價款并占有標的物至今。為此,根據《物權法》第15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7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之規定,原告取得涉案門面后,未登記只是物權未設立,但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且原告在本案中并無過錯,故,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
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304條:“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第305條:“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第307條:“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第312條:“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訴訟程序審理。經審理,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成立的,根據案外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相應的裁判”之規定,原告特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為感!
此呈。
桐梓縣人民法院。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起訴狀(精選13篇)篇十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張xx系夫妻關系,貴院于08年7月4日,在強制執行中將張某的銀行退休工資卡給予凍結,由于沒有生活費,現已造成我們二位老人無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書正予申請再審,對此,申請人認為,即使本案應該履行義務,該債務也是張xx個人之債,不應該侵害和剝奪申請人被扶養的權利和生活費用,貴院采用的這一強制執行措施,已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故請求立即依法解除凍結。
我國《民訴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
根據上述相關規定,申請人既是利害關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執行人所扶養的家屬。所凍結的工資卡額為1100元,工資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按合理執行,申請人應享有的550元不應在執行之列,剩余550元,還應在保留被執行人生活必須費用外,方可執行償還債務。
上述異議懇請貴院認真考慮,期望執法的`同時不該違法,謝謝!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吳xx。
20xx年×月×日。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起訴狀(精選13篇)篇十一
原告: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第三人: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訴訟請求。
(二)、被告對屬于原告的財產申請執行是錯誤的,其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本案涉及的____________的所有權應該屬于原告,被告無權對原告的上述財產申請執行。
綜上,執行裁定書駁回原告作為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起訴狀(精選13篇)篇十二
被告:遵義某貿易公司。
訴訟請求:
一、請求人民法院在(20××)匯執字第××號執行案件中準予對五輛汽車(發動機號d×××、d×××、d×××、d×××、d×××)的執行。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2014年×月××日,原告與遵義某貿易公司簽訂了《車輛買賣協議》,從遵義某貿易公司處購得五輛汽車(發動機號發動機號d×××、d×××、d×××、d×××、d×××),原告按約當日支付110萬貨款給貿易公司,貿易公司出具了110萬的財務收據給原告。但原告支付款項后,貿易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約定對車輛進行裝箱,原告于20××年××月××日訴至匯川區人民法院,并申請將該五輛車保全。調解結案后,貿易公司未在調解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支付款項義務,原告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被告某汽車制造公司提出異議,主張該五輛車的所有權,匯川區人民法院作出(20××)匯執異字第×號《執行裁定書》裁定中止。原告不服,本案中,原告對該五輛車已經構成善意取得,依法享有所有權。因此,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匯川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執行異議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銷或者改正執行的請求,或案外人對被執行的財產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張權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變更執行的請求。前種異議為執行行為異議,后種異議為案外人執行異議。
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指申請執行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提起訴訟,以案外人為被告,請求對執行標的許可執行;被執行人反對中請執行人請求的,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申請執行人不服該裁定的,應當在裁定送達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在上訴期限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已經采取的執行措施。
處理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24條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申請執行人異議之訴案件由執行法院管轄。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起訴狀(精選13篇)篇十三
被告:遵義某貿易公司。
訴訟請求:
一、請求人民法院在(20××)匯執字第××號執行案件中準予對五輛汽車(發動機號d×××、d×××、d×××、d×××、d×××)的執行。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2014年×月××日,原告與遵義某貿易公司簽訂了《車輛買賣協議》,從遵義某貿易公司處購得五輛汽車(發動機號發動機號d×××、d×××、d×××、d×××、d×××),原告按約當日支付110萬貨款給貿易公司,貿易公司出具了110萬的財務收據給原告。但原告支付款項后,貿易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約定對車輛進行裝箱,原告于20××年××月××日訴至匯川區人民法院,并申請將該五輛車保全。調解結案后,貿易公司未在調解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支付款項義務,原告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被告某汽車制造公司提出異議,主張該五輛車的所有權,匯川區人民法院作出(20××)匯執異字第×號《執行裁定書》裁定中止。原告不服,本案中,原告對該五輛車已經構成善意取得,依法享有所有權。因此,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匯川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