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交易中,合同協議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可以保障雙方的權益。合同協議的范文是在實際人物和情境的基礎上進行創作的,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委托理財合同糾紛(通用19篇)篇一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達成本合同,并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證券營業部)開設的資金賬戶,資金賬號為_________ 。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期初資產_________元。
三、利潤定義:(乙方賬戶)期末資產-期初資產-期間收到的存款利息(證券資產要扣除交易費用)
利潤率=利潤/期初資產×100%
四、結算
1.委托期滿后,如果利潤率大于等于5%,乙方付給甲方超出5%部分的25%作為傭金,如果利潤率為負數且小于-5%,即虧損大于5%,甲方付給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為賠償。舉例說明,如果資金100萬,到期利潤10萬,乙方應付給甲方(10-5)×0.25=1.25萬元,如果到期虧損10萬,甲方應付給乙方(10-5)× 0.25=1.25萬元,如果利潤在-5萬與5萬之間,乙方自己承擔/享有。
2.未到委托結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時利潤為正數,乙方付給甲方利潤的25%作為傭金。
3.甲乙結算金額精確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計。
五、合同期內如果虧損大于10%,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按第四條委托期滿后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合同期內如果利潤大于30%,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按第四條委托期滿后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結算后,可重新簽定合同。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委托理財合同糾紛(通用19篇)篇二
甲方(受托人):
身份證號碼:/公司注冊號碼:
住所:
聯系電話:
乙方(委托人):
身份證號碼:
住所: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在充分信任的基礎上,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合同:
一、委托事項:乙方出資美元委托甲方通過smi投資理財平臺代乙方操作,以求獲得較好利益。
二、甲方的權限范圍。
甲方對乙方的投資資金只能在smi平臺代乙方操作,不得將資金挪作它用,以確保資金安全使用。
三、委托事項具體要求。
(一)、委托方式:
1、本金保底方案一:乙方委托投資期限為兩年,在兩年內乙方不得撤資,在委托期內,甲方保證乙方所得利潤不低于《最低年利潤回報表》所列明的利潤比例(詳見附表)。如果年利潤率高于最低利潤時,對超出利潤部分乙方須按20%比例付給甲方作為傭金和管理費用,該費用在付款時由甲方直接扣除。在委托期限到期后14天內,甲方負責將本金和所得利潤匯入乙方指定的帳戶。
2、本金保底方案二:在委托期滿后,如果乙方在收回本金及年利潤后產生額外利潤,乙方須將額外利潤的50%付給甲方作為傭金和管理費用。如果虧損,則由甲方承擔乙方的虧損。
(二)、委托投資期限為兩年,如果乙方提前撤資,甲方有權享有合同中規定的分紅,并不承擔虧損的責任。對帳戶中乙方的資金,甲方將按該帳戶資金總額的65%返還給乙方。
(三)、結算規定:甲方根據股票行情不定期的進行交易,對所得收益,按期匯入乙方指定的帳戶,付款手續費由付款方負責支付。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受乙方委托,甲方有權對乙方的投資資金在smi平臺自主操作和管理,但應高度負責,確保乙方的資金安全獲利。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操作買賣股票和動用帳戶上的資金,否則即視為乙方違約,甲方因此而不承擔乙方的虧損責任。同時享有分得利益的權利。
2、在合同期限內,甲方有責任和義務對乙方的`帳戶資金、交易記錄等資料保密,不得對其他人泄漏。
3、甲方對操作產生的利潤要按時轉入乙方的帳戶,并有義務將最新投入資金數額告知乙方。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須向甲方提供股東網上注冊所需一切資料,包括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銀行戶名、帳號、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等資料。
2、對乙方的操作平臺和資金帳戶,乙方享有查詢權,但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操作買賣股票和動用帳戶上的資金。
3、、對甲方的操作有監督權和建議權,應甲方要求乙方有義務配合甲方的操作。
4、、乙方對甲方所提供的投資理財平臺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投資報告書、交易記錄、研發資料等向第三方提供或泄漏。
五、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對本合同中的約定如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需要經過雙方協商同意后以書面形加以修改或簽訂補充協議。
2、在合同期限內,因甲方操作原因導致乙方虧損大于10%時,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并按合同期滿后的結算方式結算。但甲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虧損責任。
3、如因乙方原因導致合同終止或解除,甲方有權依據本合同享受收益,并不承擔乙方虧損的責任。
4、如因發生戰爭、國家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任何一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5、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對雙方發生的任何爭執,首先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乙方/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提請裁決。
六、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生效,有效期限自二零零八年月日起至二零零年月日止。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二八年月日。
委托理財合同糾紛(通用19篇)篇三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委托理財熱門合同范本,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甲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達成本合同,并鄭x聲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證券營業部)開設的資金賬戶,資金賬號為_________。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________年,起始日期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期初資產_________元。
三、利潤定義:(乙方賬戶)期末資產-期初資產-期間收到的存款利息(證券資產要扣除交易費用)
利潤率利潤期初資產100%
四、結算
1.25萬元,如果到期虧損10萬,甲方應付給乙方(10-5)0.25
1.25萬元,如果利潤在-5萬與5萬之間,乙方自己承擔享有。
2.未到委托結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時利潤為正數,乙方付給甲方利潤的25%作為傭金。
3.甲乙結算金額精確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計。
第四條委托期滿后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結算后,可重新簽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委托理財合同糾紛(通用19篇)篇四
住所地:xx市南城區蛤地大新路129號。
委托代理人:xxx,廣東國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1xxxxxxxxxx8。
被上訴人:xx市利貝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xx,該公司總經理。
住所地:xx市麻涌鎮華陽村西環路。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xxxx)東一法民二初字第406號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一審判決;。
三、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審判決稱:“從qq聊天記錄、錄音音頻可知,原告并未明確向被告說明費用計算方式,被告有重大誤解,而該重大誤解足以決定雙方是否進行交易,因此,原告存在過錯,在充分考慮本案案情,平衡雙方利益的基礎上,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費76875元。”
一審判決之中所表述的案件事實認定與判決所顯示出來的司法推理,明顯錯誤,明顯違法。首先,認定事實不清;其次,司法推理邏輯混亂,導致適用法律明顯不當,判決顯失公平。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雙方經辦人員的qq聊天記錄結合庭審過程之中雙方提供的其它證據,足以證明上訴人在訂立合同和履行合同過程之中已經明確向被上訴人說明了代理費用計算方式;而且,這樣的計算方式是國際通用標準和慣例,符合國際貨運代理規范。更何況,被上訴人本身是一家長期從事對外加工的與國際貿易有密切關系的企業,沒有任何理由說明他們不了解相關國際慣例,和與國際貨運相關的國際標準與規范。
更何況,任何運輸,不管國內、國際,陸運、水運、海運、還是航空運輸,一概如此——泡貨按體積算,重貨按重量算。古今中外,一概如此,乃運輸通則之一。被上訴人以不知道要按照體積計算代理費而拒付代理費顯屬狡辯,耍賴,撒潑,有戲弄與蔑視法庭之嫌疑。
我們有充分理由懷疑,可能是被上訴人生產方式、或者與英國客戶的合作方式的調整,導致他們暫時不急需涉案貨物作為制造樣品了,因此找借口拒收貨品,企圖賴賬。
更加重要的是,如今讓案涉代理所產生的代理費很有可能成為一種損失的原因,與上訴人沒有關系——上訴人按照雙方約定已經履行應該履行的義務,被上訴人迄今不肯收貨,而不肯收貨的唯一原因是:不想足額支付代理費。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條的規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
被上訴人迄今仍然否認與我們有委托合同關系,談判過程之中拒收一切文件,自始迄今,被告謊話連篇,極端不誠信,才是導致本案發生的根本原因。
第二,錄音音頻是事發之后雙方處理爭議過程之中形成的,不能證明上訴人未明確向被上訴人說明費用計算方式,更加不能說明被上訴人對報價有重大誤解,從被上訴人在整個一審訴訟過程之中那否認一切事實、所有文件一概不收、一概不簽的極端不誠實的表現可知,被上訴人方所有訴訟參與人他們所說的一切均不足以采信。
第三,如果被上訴人確實存在重大誤解,應該主動提起訴訟,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依法撤銷委托合同,通過司法路徑依法處理雙方爭議;在被告沒有依法提出重大誤解訴訟的情況之下,法院直接啟動重大誤解訴訟程序,并且據此作出判決,很顯然,程序根本違法。
第四,即使被告對運價確有誤解,也不能夠適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等法律規范。因為,雙方就合同的訂立的協商、協調過程和合同履行過程長達三個月之久,被告有足夠時間對相關問題進行調查、了解、研究;更何況,原告的確在雙方的協商、協調過程和合同履行這個長達三個月之久的交易、交往過程之中,多次說明了相關問題,根本不可能發生所謂重大誤解。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迄今而未止,被告從來沒有說過他們有誤解,即使被告對相關問題了解得不夠清楚,也未必“足以決定雙方是否進行交易”。涉案交易是否需要如此進行,主要取決于被上訴人的生產方式——按照樣板生產,還是按照客戶要求先打樣,雙方確認樣板之后,按照打樣生產;更加重要的是,委托人在發出委托指令之前和委托、配合過程之中,自身確有對所需費用進行明確的義務,上訴人作為受委托人確有告知的義務,而上訴人已經完成告知義務。
他們在上訴人向xx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訴之前,只是有個托詞說,他們只有五萬元的預算。即使所謂只有五萬元的預算的說法是真實可信的,那也不能說明被上訴人就一定存在重大誤解,生意人計算的是投入產出比例,為了趕時間不惜加大投入——空運與其它運輸方式相比最大優勢是時間短很多,明顯缺點就是費用高出許多。如前所述,被告作為一個長期專業從事對外加工的與國際貿易有密切關系的的企業,即使不能準確掌握相關信息,也不至于對相關問題一無所知,對航空貨運代理相關事務發生重大誤解。這,顯然過于牽強,顯然說不通嘛。
被上訴人在雙方談判期間的確說過,他們不清楚運輸費用按照材積計算,可是前面已經分析,再議過程之中的這一說法顯然不成立,不足信。更加重要的是,訴訟過程之中,被上訴人自始至終徹底否認雙方存在委托合同關系,在法理上相當于,企圖解除雙方的委托合同,可是,合同已經履行,不存在解除的可能。
第五,即使存在所謂“重大誤解”,該判決仍然明顯不妥、不公。首先,被上訴人沒有依法提起重大誤解之訴,法院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啟動“重大誤解”訴訟程序,直接按照“重大誤解”進行裁判;其次,從實體處理方面來看,更加明顯不公,上訴人已經依約完成委托事項,于情于理于法,被上訴人均應該如數支付代理費,絕對不可以“各打五十大板”,將代理費五五對開,判令被上訴人支付50%的代理費。如此判決,顯失公平。
綜上,原審判決,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判決顯失公平,依法應予撤銷。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代書人:xxx廣東國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絡電話:xxxxxxxxx。
xxxx年8月21日。
委托理財合同糾紛(通用19篇)篇五
鑒于:_________(甲)擔保權人擬投資于_________(“項目企業”的名稱和主要業務地);_________(乙)作為這一投資安排的一部分,擔保權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業已與_________(東道國)政府締結了_________(擔保協議的名稱),其核準副本業已提供給多邊機構;_________(丙)擔保權人業已向多邊機構申請擔保與這一投資及其擔保協議有關的某種非商業風險;以及_________(丁)多邊機構,經東道國政府的同意,業已同意按以下所規定的條件,提供該擔保;有鑒于此,有關各方協議如下:
有關各方特此認為多邊機構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擔保產權投資通則(下稱“通則”)的一切條款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且有同樣效力,如同它們完全規定于合同之中,(須經本附表a的修改)。這里所用字母開始大寫的術語定義于通則之中。
擔保投資應是擔保權人由于_________(支付或其他出資取得這些股份)所取得的`項目企業_________(普通)股份;但這一股份數必須調整,以反映股份分股、股票股利或類似指標和根據以下第6條所規定的備用擔保納入本合同擔保的附加股份。
在與本合同條款保持一致的情況之下,并考慮到根據第7條所支付的保險費,多邊機構同意賠償擔保權人在擔保期限由于下列任何風險發生的直接結果所承受的有關擔保投資或其收入任何損失額的_________%(“擔保百分比”):
(1)轉移限制;。
(2)征用;。
(3)違約;或。
(4)戰爭和內亂。
擔保期限應開始于代表多邊機構簽署本合同(“合同日期”),結束于_________或根據通則第七章終止本合同的任何一個較早的日期。
多邊機構和擔保權人根據本合同的一切支付,都應用_________(“擔保貨幣”)進行。
在任何情況之下,根據本合同的任何和全部賠償總額都不得超過_________(“擔保額”),除非根據通則第29條,經擔保權人請求,在不超過_________(“備用擔保額”)的數額的條件下,這一數額才得以增加,并且,在通過第30條所規定的情況下應予減少。
在擔保期限,擔保權人應向多邊機構以擔保額的_________%加上備用擔保額的_________%的比例,支付年度保險費。
第一年度的保險費應是_________(數額),并應在合同日期支付。以后的年度保險費應在合同日期周年或在此之前支付,并且,應根據這類保險費日期生效的擔保額和備用擔保額計算。
就本合同而言,項目企業的財務報表或有關項目企業的財務報表應根據_________(國名)所公認的會計原則編制。
就違約擔保而言,通則第9條(b)款所指定的期限應是擔保權人就不執行或違約求償提起司法或仲裁程序之后的_________年。
擔保權人理解,多邊機構締結本合同的依據是作為附表b附于本合同之后的擔保確定性申請表中的信息和陳述。
擔保權人表示并保證,在其簽署本合同之日,這類信息和陳述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準確的和完全的;但是,這一保證不得擴展到有關預測和估計的錯誤,如果:
(2)當擔保權人或項目企業知道這一錯誤時,擔保權人迅速向多邊機構通報。
在與通則第3.1節所規定的限制相一致的情況之下,有關各方之間產生于本合同或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端都應根據通則第3條所指定的仲裁規則仲裁解決,仲裁程序應在_________(城市和國家)進行。
下列地址應是為通則第6條的目的而規定的:擔保權人:_________,多邊機構:_________。
本合同應在合同日期生效。
有關各方,通過其正式授權的代表,以其各自的名字,簽署本合同,以資證明。
擔保權人(蓋章):_________多邊機構(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委托理財合同糾紛(通用19篇)篇六
甲 方:
住 址:
宅 電:
手 機:
身份證:
開戶行:
帳號:
乙 方:
住址:
宅 電:
手 機:
身份證:
開戶行:
帳號:
一、定義
1)甲方/客戶:協議出資人,系乙方提供的理財服務并與之簽訂服務協議的對象,亦是甲方。
2)乙方:協議理財服務提供者,受甲方授權在指定帳戶內從事對應投資理財操盤者。
3)本金:指甲方授權乙方在指定帳戶內從事對應投資理財的原始資金總額。
4)保底收益:協議中乙方承諾甲方最低保證收益,等同協議期銀行存款定期年息兩倍。
5)信富:理財服務品種,指“信任而富貴”,甲方負風險全責,享利潤70%;乙方享利30%。
6)保富:理財服務品種,指“保障而富裕”,甲/乙各負風險50%,享利潤50%。
7)安富:理財服務品種,指“安全而富有”,乙方負風險全責,享利75%;甲方享利25%及保底收益(等同協議期銀行存款定期年息兩倍)。
8)投資對象:股票、黃金、外匯。
二、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乙方收到甲方理財帳戶操作原始密碼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限壹年。
協議期間不得半途中斷理財而提款,如甲方真有急需可與乙方協商終止合作,但如有損失全由甲方承擔,乙方不負任何理財風險。如有利潤產生,甲方必須按協議給予乙方報酬。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協議簽定后,應盡早向乙方提供理財操盤原始密碼。
2)在理財操盤期間不得改變操盤原始密碼而自己操盤。
3)理財月結算期,負責向乙方提供協議報酬并及時將金額轉入乙方帳戶。
4)按協議承擔、享受規定的風險及利潤分成。
5)按協議享有理財過程的風險損失知情權及協議規定的其它權利和義務。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協議簽定后,必須恪守誠實信用,殫精竭慮,專心打理,提供優質理財業績。
2)在理財期間必須盡力按月結算,準時通知甲方查帳及分享利潤提成。
3)依協議規定承擔對應的理財風險及享有利潤分成。
4)享有理財期間操作保密權,甲方不得干涉阻擾。
5)如有規定,必須將過程損失按10%、20%、30%遞進及時告知甲方。
五、協議約定
1)甲方委托乙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進行操盤理財,投資對象 ,理財服務品種 ,原始資金(本金) 萬。 2)甲方負風險責任 ,享利 %;乙方負風險責任 享利 %。
3)經協議,甲方 理財過程損失知情權,乙方必須及時遵守行動。
4)本協議所有理財風險損失均指相對原始資金總額---本金而言,所有風險承擔皆以此計;協議期甲方累積總利潤分成加最終資金大于本金加保底收益后,乙方不再承擔損失責任。
5)合作雙方必須遵守誠實信用,保證提供信息真實可靠。否則承擔由此造成對方的損失。
六、違約責任及附則: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雙方必須守約,違約者須賠償對方損失,賠償額為本金5%
2)本協議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可協商補充;協議適合國家法律,并依法處理雙方爭議。投資理財委托合同范文節選!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理財合同糾紛(通用19篇)篇七
為進一步加強甲乙雙方業務合作,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則簽定此協議書,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理財金額為:_________元。
二、甲乙雙方協定的理財期限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甲方在此理財期間內,還必須保證在乙方帳戶上達到與理財本金同等或以上的存款額。否則,乙方將取消為甲方的理財服務,退還甲方理財本金。甲方不享受任何理財收益,并承擔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損失。
三、理財方式以購買境外有價證券的形式進行合作。理財金由甲方帳戶劃轉到乙方的綜合理財帳戶上進行具體的理財操作,甲方所買入的外匯有價證券由乙方統一保管,待理財期滿日止,乙方所持有的外匯有價證券劃給甲方,乙方將甲方之理財本金及收益一次性劃入其在乙方開立的存款帳戶上。
四、理財期限為_________,收益率為(年率)_________。
五、在理財期間,甲方在以下情況不享有上述第四條款中確定的收益率,并且自行承擔因中途終止理財協議而導致的一切損失:
(1)理財期未滿,甲方自行要求終止理財服務的;
(2)甲方不能滿足乙方上述第二項條件時,由乙方終止理財服務的。
六、如遇不可抗力,乙方有權取消,修改或以其它方式處置上述理財服務內容,并按市場原則對甲方進行清償。
七、理財協議遵循國家政策的有關規定。
八、理財協議一式三份,乙方二份,甲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委托理財合同糾紛(通用19篇)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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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上訴人(原審被告):杭州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69號a座五樓××號。
法定代表人:馬某,系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男,x年11月11日生,漢族,云南省玉溪市人,住玉溪市玉川縣大街鎮下營社區××巷××號。公民身份證號碼:5324××。
上訴人因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紅塔區人民法院()玉紅民二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所做判決,現特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如下:
二、請求判決駁回被上訴人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請求判決由被上訴人李××承擔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本案二審訴訟標的:60570元)。
事實與理由。
一、關鍵證據未經當庭出示和質證便作為定案依據,屬于程序違法。
本案中,被上訴人作為原審原告,并未就其關于被告(上訴人)違約的主張進行舉證,在判決書中稱“本院根據原告的申請,先后前往玉溪市移動公司和云南省公司調取上述資料,但玉溪分公司的回復意見為……云南公司的回復意見為……”(見原審判決第七頁)。這些都成了一審法院認定本案舉證責任和案件事實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證據必須當庭出示,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由當事人進行質證。而一審法院所“調取”的上述證據并未經庭審出示,也未以任何形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上訴人及其代理人也是在收到原審判決后才得知此“法院調取”的證據一說。一審法院的這種做法違背了審判程序和法律的規定,屬于典型的程序違法。
首先,關于《一級代理協議》的由來,被上訴人李××已當庭承認雙方是在一份先打印并蓋好上訴人公司印章的合同上簽字而訂立的合同,至于格式合同后面手寫的“補充協議”部分是當天添加上去的。這就說明,手寫的“補充條款”內容和形成過程都存在嚴重瑕疵,其效力待定。
其次,雖然李某平系上訴人的員工,但其同公司只建立了短期的勞動用工關系(從20xx年3月至11月),同公司存在勞動爭議,并且爭議的主要內容是提成獎金(雙方均舉證的昆明中級法院的二審判決書已證實),這就說明其為了自己的一已私利,采用故意修改原已固定的格式合同的主要條款并加重公司負擔(額外支付網點開發費、每個縣十萬元的違約金)的方式,實現同被上訴人簽約的目的,這已嚴重損害了公司利益。
再次,關于被上訴人聲稱李某平的行為是上訴人公司的內部管理行為,對此只能由公司承擔的辯解。上訴人認為,這只是一個表面現象,具體得結合案件的實際,作具體分析。如果被上訴人有充足的理由并且出于善意而認為李某平可以在格式合同外做出大幅度讓步(額外支付網點開發費、每個縣十萬元的違約金)的話,則可以認定上述所說的大幅度讓步而簽訂的“補充條款”有效。但是,本案中被上訴人并沒有對此進行舉證,與此相反,其所舉證據卻是:上訴人同云南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云南移動空中充值業務代理合同》(其聲稱是上訴人復印給他的),該合同從全部條款看,雙方的“代理業務”的合作是有比較嚴格和嚴謹的規定,并無上訴人承擔網點開發費和每個縣十萬元違約金的約定,雙方約定支付網點開辦費和每個縣十萬元違約金的約定不合情理。畢竟這是委托代理手機充值這一移動通信公司業務的基礎,被上訴人所簽訂的一級、二級或其他代理及加盟協議,都是在此范圍內(而不是超出此范圍)進行,這是合同的大前提,也是本案案件事實中的常識。這就說明,不僅僅只是李某平,還有被上訴人本人也是出于惡意,兩人共同簽訂所謂的補充協議來擅自變更公司認可(遵守)的格式合同條款,從而加重公司負擔,達到牟取私利目的(李某平獲取的是其仲裁和訴訟主張的提成款,被上訴人則是本案的訴訟)。
此外,從“補充條款”的內容看,除了網點開發費的補助外,就是所謂“每個縣十萬元的違約金”,而這“違約金”并不是約束雙方的,竟然只是約束上訴人(甲方)一方的,內容上也無具體明確的內容,而是“甲方違反本協議任一條款,則甲方支付給乙方違約金每個縣拾萬元。”說明約定顯失公平,約定金額過高,不應得到支持。畢竟10元的補助費與10萬元違約金相比差距過大,二者相差一萬倍。
這就說明,一審法院回避了《補充協議》簽訂的上述情形和所存在的諸多嚴重瑕疵,對上訴人的合事辯解武斷地不作任何評判或答復,從而認定條款有效,這是錯誤的,直接導致了案件的錯判。
首先,對關鍵事實的認定和對證據的評判混為一體,屬于事實不清和錯誤。本案中,有關租金的金額和支付、結算是一個核心事實,即上訴人是否欠對方傭金,如果尚欠,那么總金額是多少,已支付了多少,還欠多少應當清楚明確。但在被上訴人未進行舉證及舉證不能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在認定的事實部分中表述和認定為“根據原告尚存的記錄的手機短信顯示……”(見原判決第7頁第9行)。此為將對證據的評判代替事實的認定,如果認定了證據可以直截了當地采納,如果是認定了該事實,則應直接表述為傭金是多少,支付了多少,尚欠多少,而不應作此模棱兩可含混不清地認定,這導致了事實不清。
其次,只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內容而忽視對約定內容的履行也屬于事實不清。本案中,原判決只認定了所謂雙方做了如何約定(暫不談認定正確與否),而回避了是如何履行的及履行了沒有,又是如何履行的等內容,特別是有關開發網點、充值站的建立運行情況、所謂傭金的情況、現在網點的運營情況等均未做任何認定,導致僅憑被上訴人這一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約定便認為對方當事人(上訴人)違約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巨額違約金的情形。這顯然是荒唐的,也是錯誤的。
一是效力存疑的“補充條款”約定“不論違反任一條款”,即不論是根本性條款還是一般性條款,一律按“每個縣十萬元”計算違約金,這種約定屬于約定不明。二是條文中涉及到的其他數據只有一個“10元”(所謂的網點開發補助),10元與10萬元,可不是一般的差別,根本無可比性,說明就算約定成立的話,也屬顯失公平。三是確定違約金得結合“守約方”的經濟損失金額,而原告對此方面的金額是多少,其并未舉證。故在本案,原告所稱的違約金,不是多少的問題,而是根本就不應得到支持。
當然,一審法院也認為“10萬元/縣的違約金確實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而予以調整,此外還正確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這就說明,違約金應以此為標準。所以,就算按一審法院認定的被上訴人的損失39710元+860元=40570元,再除以2(兩個縣)計算的話,那么,損失只是40570/2=20xx5元,該“損失金額”的30%也只是:20xx5x30%=6085.50元。不知一審法院的10000元是如何計算得來!
五、被上訴人并未就其主張進行充分舉證,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被上訴人提起的本案訴訟,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其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義務。但是本案中,被上訴人不僅對未續期的合同是否還在繼續履行,又是如何履行,“履行”中的過程、狀況、情形是什么,相關網點的運營狀況怎樣等進行舉證;也沒有對其“開發”和掌控的營業網點特別是銷量進行舉證;甚至對其主張的傭金的計算也屬含混不清更不用說是舉證;還有連其自己記錄的“短信”的來源等也未進行舉證。在此情形下,一審法院卻錯誤地認為“被告(上訴人)未向法庭提供其掌握的數據來推翻原告主張的傭金額……對原告主張的金額推定成立。”
1、關于繼續履行協議的第一項請求。本案中,就算被上訴人提供的“一級代理商管理實施辦法協議”真實合法有效的話,那么,該“協議”第四條已明確約定了協議期限只有3個月試用期,之后“若甲乙雙方均無異議,協議有效期自動延續至一年”(最多只是1年,并不是原告主張的3個月+1年)。這就說明,在被上訴人無證據證實雙方有再次延續合約的情形下,雙方的合約早就期滿,早就不存在合同關系,現也就沒有被上訴人所訴求的“繼續履行”合同的說法,況且上訴人同云南移動公司之間的代理合同早就已經屆滿。再退一步說,在無明確的合同履行有效期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合同”也得雙方自愿,只要有一方不愿意(上訴人堅決不同意再延續過去的合同),何況合同第五條已明確規定“甲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本協議自動終止”。因此,本案中不存在繼續履行合同之說,被上訴人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2、關于支付傭金的請求,被上訴人并未就自己的主張向法庭進行舉證,支付傭金得有雙方合約存續及履行這一前提,并且更主要的是“手機充值站業務系統完成的各項業務的充值金額作為標準向乙方(原告)支付傭金”(合同第三條),而不是被上訴人主張的不定期十個月所得代理費金額的平均數值計算。在此還要重點補充和強調的一點是,其所稱十個月的手機短信。也僅僅只是一個其單方面制作的記錄而已,是否就是手機(且系其本人收到)停息內容,又是何人何時所發,目的是什么等從來源性和同本案的關聯性方面等都無法證實,更不用說真實性了。故一審法院的認定是錯誤的。
3、關于網點開發費的主張也無依據。被上訴人稱20xx年前的網點開發名單是從上訴人網站上下載無什么證據證實,只能認為是其單方陳述。一審法院以86份未經證實的合同,連該86份合同履行了沒有都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便認定其開發了86個網點顯然證據不足。
六、本案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兩年的訴訟時效期。
根據“一級代理實施辦法協議”第四條的約定,雙方履行的協議最長期限只有一年,被上訴人也沒有證據證實一年的期限屆滿后又進行了續期或實際延續了合同。實際上,上訴人在20xx年11月李某平離職后便無人管理和負責同被上訴人所簽訂的該協議,之后便未履行,被上訴訟人也未主張要求延續履行。故在被上訴人未舉證的情況下,本案中其以合同的履行而提出的各項請求均已超過了訴訟時效,其已喪失了勝訴權。
綜上,一審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判決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庭判決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杭州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二oxx年九月二十日。
上訴人:xx市亞世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波,該公司董事長。
住所地:xx市南城區蛤地大新路129號。
委托代理人:,廣東國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1x8。
被上訴人:xx市利貝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該公司總經理。
住所地:xx市麻涌鎮華陽村西環路。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東一法民二初字第406號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一審判決;。
三、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審判決稱:“從qq聊天記錄、錄音音頻可知,原告并未明確向被告說明費用計算方式,被告有重大誤解,而該重大誤解足以決定雙方是否進行交易,因此,原告存在過錯,在充分考慮本案案情,平衡雙方利益的基礎上,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費76875元。”
一審判決之中所表述的案件事實認定與判決所顯示出來的司法推理,明顯錯誤,明顯違法。首先,認定事實不清;其次,司法推理邏輯混亂,導致適用法律明顯不當,判決顯失公平。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雙方經辦人員的qq聊天記錄結合庭審過程之中雙方提供的其它證據,足以證明上訴人在訂立合同和履行合同過程之中已經明確向被上訴人說明了代理費用計算方式;而且,這樣的計算方式是國際通用標準和慣例,符合國際貨運代理規范。更何況,被上訴人本身是一家長期從事對外加工的與國際貿易有密切關系的企業,沒有任何理由說明他們不了解相關國際慣例,和與國際貨運相關的國際標準與規范。
更何況,任何運輸,不管國內、國際,陸運、水運、海運、還是航空運輸,一概如此——泡貨按體積算,重貨按重量算。古今中外,一概如此,乃運輸通則之一。被上訴人以不知道要按照體積計算代理費而拒付代理費顯屬狡辯,耍賴,撒潑,有戲弄與蔑視法庭之嫌疑。
我們有充分理由懷疑,可能是被上訴人生產方式、或者與英國客戶的合作方式的調整,導致他們暫時不急需涉案貨物作為制造樣品了,因此找借口拒收貨品,企圖賴賬。
更加重要的是,如今讓案涉代理所產生的代理費很有可能成為一種損失的原因,與上訴人沒有關系——上訴人按照雙方約定已經履行應該履行的義務,被上訴人迄今不肯收貨,而不肯收貨的唯一原因是:不想足額支付代理費。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條的規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
被上訴人迄今仍然否認與我們有委托合同關系,談判過程之中拒收一切文件,自始迄今,被告謊話連篇,極端不誠信,才是導致本案發生的根本原因。
第二,錄音音頻是事發之后雙方處理爭議過程之中形成的,不能證明上訴人未明確向被上訴人說明費用計算方式,更加不能說明被上訴人對報價有重大誤解,從被上訴人在整個一審訴訟過程之中那否認一切事實、所有文件一概不收、一概不簽的極端不誠實的表現可知,被上訴人方所有訴訟參與人他們所說的一切均不足以采信。
第三,如果被上訴人確實存在重大誤解,應該主動提起訴訟,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依法撤銷委托合同,通過司法路徑依法處理雙方爭議;在被告沒有依法提出重大誤解訴訟的情況之下,法院直接啟動重大誤解訴訟程序,并且據此作出判決,很顯然,程序根本違法。
第四,即使被告對運價確有誤解,也不能夠適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等法律規范。因為,雙方就合同的訂立的協商、協調過程和合同履行過程長達三個月之久,被告有足夠時間對相關問題進行調查、了解、研究;更何況,原告的確在雙方的協商、協調過程和合同履行這個長達三個月之久的交易、交往過程之中,多次說明了相關問題,根本不可能發生所謂重大誤解。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迄今而未止,被告從來沒有說過他們有誤解,即使被告對相關問題了解得不夠清楚,也未必“足以決定雙方是否進行交易”。涉案交易是否需要如此進行,主要取決于被上訴人的生產方式——按照樣板生產,還是按照客戶要求先打樣,雙方確認樣板之后,按照打樣生產;更加重要的是,委托人在發出委托指令之前和委托、配合過程之中,自身確有對所需費用進行明確的義務,上訴人作為受委托人確有告知的義務,而上訴人已經完成告知義務。
他們在上訴人向xx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訴之前,只是有個托詞說,他們只有五萬元的預算。即使所謂只有五萬元的預算的說法是真實可信的,那也不能說明被上訴人就一定存在重大誤解,生意人計算的是投入產出比例,為了趕時間不惜加大投入——空運與其它運輸方式相比最大優勢是時間短很多,明顯缺點就是費用高出許多。如前所述,被告作為一個長期專業從事對外加工的與國際貿易有密切關系的的企業,即使不能準確掌握相關信息,也不至于對相關問題一無所知,對航空貨運代理相關事務發生重大誤解。這,顯然過于牽強,顯然說不通嘛。
被上訴人在雙方談判期間的確說過,他們不清楚運輸費用按照材積計算,可是前面已經分析,再議過程之中的這一說法顯然不成立,不足信。更加重要的是,訴訟過程之中,被上訴人自始至終徹底否認雙方存在委托合同關系,在法理上相當于,企圖解除雙方的委托合同,可是,合同已經履行,不存在解除的可能。
第五,即使存在所謂“重大誤解”,該判決仍然明顯不妥、不公。首先,被上訴人沒有依法提起重大誤解之訴,法院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啟動“重大誤解”訴訟程序,直接按照“重大誤解”進行裁判;其次,從實體處理方面來看,更加明顯不公,上訴人已經依約完成委托事項,于情于理于法,被上訴人均應該如數支付代理費,絕對不可以“各打五十大板”,將代理費五五對開,判令被上訴人支付50%的代理費。如此判決,顯失公平。
綜上,原審判決,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判決顯失公平,依法應予撤銷。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亞世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代書人:廣東國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絡電話:
x年8月21日。
委托理財合同糾紛(通用19篇)篇九
上訴人(原審被告):杭州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69號a座五樓××號。
法定代表人:馬某,系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男,xxx年11月11日生,漢族,云南省玉溪市人,住玉溪市玉川縣大街鎮下營社區××巷××號。公民身份證號碼:5324xxxxxxxxxx××。
上訴人因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紅塔區人民法院(xxxx)玉紅民二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所做判決,現特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如下:
二、請求判決駁回被上訴人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請求判決由被上訴人李××承擔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本案二審訴訟標的:60570元)。
事實與理由。
一、關鍵證據未經當庭出示和質證便作為定案依據,屬于程序違法。
本案中,被上訴人作為原審原告,并未就其關于被告(上訴人)違約的主張進行舉證,在判決書中稱“本院根據原告的申請,先后前往玉溪市移動公司和云南省公司調取上述資料,但玉溪分公司的回復意見為……云南公司的回復意見為……”(見原審判決第七頁)。這些都成了一審法院認定本案舉證責任和案件事實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證據必須當庭出示,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由當事人進行質證。而一審法院所“調取”的上述證據并未經庭審出示,也未以任何形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上訴人及其代理人也是在收到原審判決后才得知此“法院調取”的證據一說。一審法院的這種做法違背了審判程序和法律的規定,屬于典型的程序違法。
首先,關于《一級代理協議》的由來,被上訴人李××已當庭承認雙方是在一份先打印并蓋好上訴人公司印章的合同上簽字而訂立的合同,至于格式合同后面手寫的“補充協議”部分是當天添加上去的。這就說明,手寫的“補充條款”內容和形成過程都存在嚴重瑕疵,其效力待定。
其次,雖然李某平系上訴人的員工,但其同公司只建立了短期的勞動用工關系(從3月至11月),同公司存在勞動爭議,并且爭議的主要內容是提成獎金(雙方均舉證的昆明中級法院的二審判決書已證實),這就說明其為了自己的一已私利,采用故意修改原已固定的格式合同的主要條款并加重公司負擔(額外支付網點開發費、每個縣十萬元的違約金)的方式,實現同被上訴人簽約的目的,這已嚴重損害了公司利益。
再次,關于被上訴人聲稱李某平的行為是上訴人公司的內部管理行為,對此只能由公司承擔的辯解。上訴人認為,這只是一個表面現象,具體得結合案件的實際,作具體分析。如果被上訴人有充足的理由并且出于善意而認為李某平可以在格式合同外做出大幅度讓步(額外支付網點開發費、每個縣十萬元的違約金)的話,則可以認定上述所說的大幅度讓步而簽訂的“補充條款”有效。但是,本案中被上訴人并沒有對此進行舉證,與此相反,其所舉證據卻是:上訴人同云南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云南移動空中充值業務代理合同》(其聲稱是上訴人復印給他的),該合同從全部條款看,雙方的“代理業務”的合作是有比較嚴格和嚴謹的規定,并無上訴人承擔網點開發費和每個縣十萬元違約金的約定,雙方約定支付網點開辦費和每個縣十萬元違約金的約定不合情理。畢竟這是委托代理手機充值這一移動通信公司業務的基礎,被上訴人所簽訂的一級、二級或其他代理及加盟協議,都是在此范圍內(而不是超出此范圍)進行,這是合同的大前提,也是本案案件事實中的常識。這就說明,不僅僅只是李某平,還有被上訴人本人也是出于惡意,兩人共同簽訂所謂的補充協議來擅自變更公司認可(遵守)的格式合同條款,從而加重公司負擔,達到牟取私利目的(李某平獲取的是其仲裁和訴訟主張的提成款,被上訴人則是本案的訴訟)。
此外,從“補充條款”的內容看,除了網點開發費的補助外,就是所謂“每個縣十萬元的違約金”,而這“違約金”并不是約束雙方的,竟然只是約束上訴人(甲方)一方的,內容上也無具體明確的內容,而是“甲方違反本協議任一條款,則甲方支付給乙方違約金每個縣拾萬元。”說明約定顯失公平,約定金額過高,不應得到支持。畢竟10元的補助費與10萬元違約金相比差距過大,二者相差一萬倍。
這就說明,一審法院回避了《補充協議》簽訂的上述情形和所存在的諸多嚴重瑕疵,對上訴人的合事辯解武斷地不作任何評判或答復,從而認定條款有效,這是錯誤的,直接導致了案件的錯判。
首先,對關鍵事實的認定和對證據的評判混為一體,屬于事實不清和錯誤。本案中,有關租金的金額和支付、結算是一個核心事實,即上訴人是否欠對方傭金,如果尚欠,那么總金額是多少,已支付了多少,還欠多少應當清楚明確。但在被上訴人未進行舉證及舉證不能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在認定的事實部分中表述和認定為“根據原告尚存的記錄的手機短信顯示……”(見原判決第7頁第9行)。此為將對證據的評判代替事實的認定,如果認定了證據可以直截了當地采納,如果是認定了該事實,則應直接表述為傭金是多少,支付了多少,尚欠多少,而不應作此模棱兩可含混不清地認定,這導致了事實不清。
其次,只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內容而忽視對約定內容的履行也屬于事實不清。本案中,原判決只認定了所謂雙方做了如何約定(暫不談認定正確與否),而回避了是如何履行的及履行了沒有,又是如何履行的.等內容,特別是有關開發網點、充值站的建立運行情況、所謂傭金的情況、現在網點的運營情況等均未做任何認定,導致僅憑被上訴人這一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約定便認為對方當事人(上訴人)違約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巨額違約金的情形。這顯然是荒唐的,也是錯誤的。
一是效力存疑的“補充條款”約定“不論違反任一條款”,即不論是根本性條款還是一般性條款,一律按“每個縣十萬元”計算違約金,這種約定屬于約定不明。二是條文中涉及到的其他數據只有一個“10元”(所謂的網點開發補助),10元與10萬元,可不是一般的差別,根本無可比性,說明就算約定成立的話,也屬顯失公平。三是確定違約金得結合“守約方”的經濟損失金額,而原告對此方面的金額是多少,其并未舉證。故在本案,原告所稱的違約金,不是多少的問題,而是根本就不應得到支持。
當然,一審法院也認為“10萬元/縣的違約金確實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而予以調整,此外還正確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這就說明,違約金應以此為標準。所以,就算按一審法院認定的被上訴人的損失39710元+860元=40570元,再除以2(兩個縣)計算的話,那么,損失只是40570/2=20285元,該“損失金額”的30%也只是:20285x30%=6085.50元。不知一審法院的10000元是如何計算得來!
五、被上訴人并未就其主張進行充分舉證,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被上訴人提起的本案訴訟,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其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義務。但是本案中,被上訴人不僅對未續期的合同是否還在繼續履行,又是如何履行,“履行”中的過程、狀況、情形是什么,相關網點的運營狀況怎樣等進行舉證;也沒有對其“開發”和掌控的營業網點特別是銷量進行舉證;甚至對其主張的傭金的計算也屬含混不清更不用說是舉證;還有連其自己記錄的“短信”的來源等也未進行舉證。在此情形下,一審法院卻錯誤地認為“被告(上訴人)未向法庭提供其掌握的數據來推翻原告主張的傭金額……對原告主張的金額推定成立。”
1、關于繼續履行協議的第一項請求。本案中,就算被上訴人提供的“一級代理商管理實施辦法協議”真實合法有效的話,那么,該“協議”第四條已明確約定了協議期限只有3個月試用期,之后“若甲乙雙方均無異議,協議有效期自動延續至一年”(最多只是1年,并不是原告主張的3個月+1年)。這就說明,在被上訴人無證據證實雙方有再次延續合約的情形下,雙方的合約早就期滿,早就不存在合同關系,現也就沒有被上訴人所訴求的“繼續履行”合同的說法,況且上訴人同云南移動公司之間的代理合同早就已經屆滿。再退一步說,在無明確的合同履行有效期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合同”也得雙方自愿,只要有一方不愿意(上訴人堅決不同意再延續過去的合同),何況合同第五條已明確規定“甲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本協議自動終止”。因此,本案中不存在繼續履行合同之說,被上訴人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2、關于支付傭金的請求,被上訴人并未就自己的主張向法庭進行舉證,支付傭金得有雙方合約存續及履行這一前提,并且更主要的是“手機充值站業務系統完成的各項業務的充值金額作為標準向乙方(原告)支付傭金”(合同第三條),而不是被上訴人主張的不定期十個月所得代理費金額的平均數值計算。在此還要重點補充和強調的一點是,其所稱十個月的手機短信。也僅僅只是一個其單方面制作的記錄而已,是否就是手機(且系其本人收到)停息內容,又是何人何時所發,目的是什么等從來源性和同本案的關聯性方面等都無法證實,更不用說真實性了。故一審法院的認定是錯誤的。
3、關于網點開發費的主張也無依據。被上訴人稱前的網點開發名單是從上訴人網站上下載無什么證據證實,只能認為是其單方陳述。一審法院以86份未經證實的合同,連該86份合同履行了沒有都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便認定其開發了86個網點顯然證據不足。
六、本案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兩年的訴訟時效期。
根據“一級代理實施辦法協議”第四條的約定,雙方履行的協議最長期限只有一年,被上訴人也沒有證據證實一年的期限屆滿后又進行了續期或實際延續了合同。實際上,上訴人在月李某平離職后便無人管理和負責同被上訴人所簽訂的該協議,之后便未履行,被上訴訟人也未主張要求延續履行。故在被上訴人未舉證的情況下,本案中其以合同的履行而提出的各項請求均已超過了訴訟時效,其已喪失了勝訴權。
綜上,一審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判決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庭判決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杭州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二oxx年九月二十日。
委托理財合同糾紛(通用19篇)篇十
委托人(本案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家住______________號。公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現委托受委托人在______________與被告人_______在______________合同糾紛一案中,作為被告人的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__的代理權限為:_________________全權代理(包括本案應訴、庭審、增加和放棄本案訴訟請求)。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委托理財合同糾紛(通用19篇)篇十一
委托關系是代理關系的基礎。委托關系解決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內部關系;代理關系解決的是代理人與第三人的對外關系,是代理權的行使。以下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委托代理合同糾紛處理,歡迎大家參考。
(1)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2)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3)委托人可以委托一人或者數人處理委托事務。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1)標的是勞務,屬于服務性。
(2)諾成性合同。
(3)有償和無償合同均有。
(4)非要式合同。
(5)是以處理委托人事務為目的的合同。所謂委托人的事務,是指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委托人若不委托處理就不得親自為之的事務。委托事務可以是與經濟利益相關聯的事務,也可以是與非經濟利益相關聯的事務。可以是法律事務,也可以是非法律事務。必須由委托人親自處理的事務不能委托。不能委托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務。
兩者容易混淆。代理關系的發生基于代理權,分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規定、或者有關部門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與委托沒有關系。只有在委托代理的情況下,才能有兩者竟合的問題。但兩者不能等同:
(1)委托關系是代理關系的基礎。委托關系解決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內部關系;代理關系解決的是代理人與第三人的對外關系,是代理權的行使。
(2)代理必須是法律行為,委托不一定都是法律行為。
(3)代理權的形成屬于單方授權,委托合同屬于雙方合議。
(一)要搞清屬于何種代理。
合同法除繼續保留了民法通則關于顯名代理的規定外,借鑒英美法系,首次承認了隱名代理的合法性。從而使代理有了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的區別。今后遇到有關委托合同糾紛時,就要首先搞清屬于何種代理。
(二)顯名代理與隱名代理的概念。
(1)顯名代理:指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規定的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的代理形式。顯名代理的突出特點是代理人必須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活動。
(2)隱名代理:是指合同法第402、第403條所稱的代理。核心是代理人(合同法中使用的是受托人的概念)以自己的名義,在被代理人(合同法中使用的是委托人的概念)的授權范圍內進行代理活動。隱名代理的突出特點是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直接進行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活動。隱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擔與顯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擔有不同的規定。
(三)劃分顯名代理與隱名代理的意義。
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的制度在英美法系早就有規定。我們國家的民法制度原來規定的代理種類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集中體現在民法通則第四章第二節,但從合同履行的實際情形看委托代理居于核心地位。當時從立法的角度沒有顯名代理與隱名代理的劃分,司法實踐只承認顯名代理的存在,不承認隱名代理的存在。這種規定無法妥善解決在國內經濟領域里經常出現的外貿代理糾紛問題。由于外貿代理中的代理人即外貿企業對內屬于委托合同,收取的代理費非常低,對外是以外貿企業自己的名義與外方簽訂合同,根據原有的民事法律,由于沒有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民事責任如何承擔的規定,而一旦在代理過程中出現外方或者委托方未能正常履約的情況,外貿代理企業則往往要獨立承擔全部責任。收取的代理費過低與其要承擔的責任過大,明顯違背民事活動的公平原則。這次合同法的立法思想提出要體現統一性,突出實用性,強調與國際接軌,符合國情。鑒于此種情況,在這次制定的統一合同法典中,吸收了英美法系關于代理制度中劃分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的優點,在合同法第402條、403條中增加了隱名代理的內容,從而有效地解決了外貿代理糾紛責任不公平的問題,使我國的代理制度更加趨于完善。當然,我國的隱名代理雖然是從外貿代理中出現的問題引發的,但合同法所適用的范圍卻并僅不限于外貿代理,而是適用所有這類代理糾紛。另外,顯名代理與隱名代理的提法,也不是立法的規定,而是學理解釋。
(四)隱名代理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承擔。
顯名代理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承擔大家比較熟悉,在此不作分析。隱名代理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承擔是一個新問題,在合同法第402條、第403條作了規定,這兩個條款也是整個合同法第430個條款中最難理解的條款,對此作一下重點分析。
根據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是否事先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可以把隱名代理劃分為兩種,即:事先知道的隱名代理和事先不知道的隱名代理。
1、事先知道的隱名代理的責任承擔。
事先知道的隱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情形。這時如果沒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時,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也就是說受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委托人和第三人享有和履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產生糾紛,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便由責任人承擔,受托人一般不承擔合同違約的民事責任。合同法第402條的除外條款中所稱的確切證據我的理解是指受托人和第三人訂立合同時,在該合同中直接明確了本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只能由受托人和第三人享有和履行,與委托人不發生法律關系的情形;或者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或者糾紛發生后,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間達成了由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履行義務的協議的情形。
2、事先不知道的隱名代理的責任承擔。
事先不知道的隱名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產生糾紛,由于違約原因的不同當事人責任的承擔方式也有所不同。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1)第三人違約,委托人直接介入權的行使。在第三人違約的情況下,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這就稱作委托人直接介入權的行使。但這種權利的行使有一個例外限制條款,就是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怎樣證明知道或者不知道,這里存在一個由誰負舉證責任的問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承擔原則,應當由第三人負舉證責任。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時,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當然,第三人也具有對委托人的直接抗辯權。
(2)委托人違約,第三人選擇權的行使。在委托人違約的情況下,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這種選擇就是第三人選擇權的行使。合同法同時規定,一旦第三人選擇了受托人或者委托人其中之一作為權利行使的對象后,第三人不得再變更選定的相對人。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一)受托人的義務與責任。
(1)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按要求完成,忠實職責)。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2)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親自辦理)。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分經委托人同意和不經同意兩種情形)。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報告義務)。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結果。
(4)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交付義務)。
(5)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過錯承擔責任原則)。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委托人的義務與責任。
(1)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管理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2)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3)賠償損失。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另委托)。因此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1)一般情況下,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也就是說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采取的是過錯責任。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的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主要有:雇工合同、承攬合同、保管合同、運輸合同、行紀、居間等以勞務為內容的合同。
(一)與行紀合同的區別。
(1)名義不同。行紀只能以行紀人自己的名義,委托合同可以以委托人自己名義,也可以以受托人名義。
(2)行紀人必須是經注冊的法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3)行紀合同有償,且收費有標準,委托合同分為有償和無償。
(4)行紀人自己支付費用,委托合同由委托人付費。
(5)行紀人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6)行紀人享有留置權,委托合同不享有留置權。
(7)行紀人有提存權。
(8)行紀人有變賣拍賣權。
(9)行紀合同里,委托人和第三人沒有法律關系。
(二)與居間合同的區別。
(1)居間是提供信息。
(2)居間人是以自己的名義。
(3)居間有償,辦成了要報酬,不成要費用。
(4)居間責任比較寬松。
委托理財合同糾紛(通用19篇)篇十二
受托人:__分公司。
茲委托上述受托人,代表委托人:
2、向該職工出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附后);。
3、就該職工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疑問進行解答,并辦理涉及法律糾紛事務。
授權期限:自本委托書簽發之日起,至上述事項辦理完畢止。
(蓋章)。
20__年6月25日。
委托理財合同糾紛(通用19篇)篇十三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達成本協議,并鄭x聲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開設的資金賬戶,資金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指揮和干擾甲方操作。
二、委托期限為________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期初資產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或美元)。
三、利潤定義:(乙方賬戶)期末資產。
期初資產。
期間收到的存款利息(證券資產要扣除交易費用)利潤率利潤期初資產100%。
四、結算。
1.委托期滿后,如果已平倉單子利潤率為正數,乙方付給甲方30%作為傭金。如果已平倉單子利潤率為負數,當(虧損金額期初資產30%)時,乙方不付給甲方傭金,虧損由乙方自己承擔。如果已平倉單子利潤率為負數,且當(虧損金額期初資產a;30%)時,乙方不付給甲方傭金,超過期初資產30%的那部分虧損由甲方雙方共同承擔,甲方承擔30%,乙方承擔70%。舉例說明,如果資金100萬,到期利潤10萬,乙方應付給甲方傭金10萬30%3萬元,如果到期虧損30萬以內,乙方不付給甲方傭金,虧損由乙方自己承擔。
如果虧損超過30萬,假設虧損了40萬,乙方不付給甲方傭金,超過30萬那部分為10萬,甲方賠償乙方3萬元,而乙方自己承擔虧損37萬。
在結算日或委托期滿時,未平倉的單子不能參與利潤或虧損的計算,未平倉的單子是贏是虧都不拿來參加核算利潤和虧損,只用平倉后的單子的贏虧情況來核算。
2.未到委托結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或終止協議的,如果此時利潤為正數,乙方付給甲方利潤的`30%作為傭金。如果利潤為負數,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擔虧損。
3.甲乙結算金額精確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計。
五、協議期內如果虧損大于30%,乙方有權終止協議,并按。
第四條委托期滿后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結算后再次委托視為另一次的委托。
六、每次結算后,賬戶期初資產值應變更為結算后重新委托時的資金量,相當于結算后的再次委托視為新的一次委托,其贏利與虧損都與結算前的金額無關,新的賬戶資金量作為該次的期初資金。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簽字蓋章后生效,請仔細閱讀后,請確認完全認可時方可簽字。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理財合同糾紛(通用19篇)篇十四
被委托人:_______,性別: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職業: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現委托_______在本人與_______一案中,作為本人參加訴訟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權限如下: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委托理財合同糾紛(通用19篇)篇十五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
受委托人。
職務: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現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單位與在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訴訟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_________________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與和解、調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委托單位(人):_________________(蓋章)。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理財合同糾紛(通用19篇)篇十六
根據甲方______________與客戶_____________簽訂的(編號:_________),本著友好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為甲方與客戶_________簽訂的的第三方--證券的監管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二、甲方將客戶的資金(或股票)在乙方開戶,須向乙方提供的文本協議。
1.甲方與客戶簽定的書;。
2.客戶向甲方出據同意在乙方處資金賬戶的監管書;。
3.客戶同意資金劃轉結算書。
三、將甲方確定的客戶帳號資金、證券在電腦上建立專戶檔案、進行專人監管。
四、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對客戶的交易資料及帳號負有保密義務;。
(2)甲方有直接對客戶在乙方帳上的資金、證券的理財操作權利;。
(3)在確認達到理財目標后,甲方有委托會計結算人員從客戶帳上劃轉資金的權利;。
(4)甲方將指定專員為甲方唯一授權人。
2.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有對甲方提供給乙方的相關文件資料保密的義務;。
(5)乙方有向甲方提供咨詢賬戶號、對帳和交易密碼的義務。
五、登記結算。
乙方依據甲方提供的文本協議,確認達到理財標準后,允許甲方書面委托的會計結算人員將客戶的資金按已定的比例、金額劃到甲方指定的賬戶。
六、雙方因協議書的履行或解釋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妥,可到制訂本協議的地方仲裁機構裁決。
七、發現本協議有未盡事項或需要更改的條款,由雙方另行商定解決。
八、本協議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
2.未達到理財目標的情況,任何一方要延長本協議期限的,應在本協議期滿前三個月通知對方,并另行商定延長期限及有關事宜。
九、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人(簽字):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人(簽字):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委托理財合同糾紛(通用19篇)篇十七
編號:
委托方(甲方):
營業執照號碼(身份證號碼):發證機關:
聯系電話:
受托方(乙方):
身份證號:發證機關:深圳市公安局。
聯系電話:
一、茲有甲方將自有資金參于證券市場的操作而簽訂本合同。
二、乙方在甲方指定的賬戶內操作,甲方隨時監督操作過程和結果,對任何不認可的.乙方動作可隨時提出異議,若雙方意見不一致時可隨時終止委托。(委托操作時,若是甲方舍不得換股,乙方就在該品種上做差價,不換品種。若是甲方不留戀原有持股,就按乙方的擇股標準換股。)。
三、對盈利部分進行二、八分成,即甲方得80%、乙方得20%,每月底結算壹次,結算后三天內付清。
四、若當月沒有利潤則不分成,若產生虧損由甲方承擔,乙方除了不收取工資之外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本合同自委托之日起生效,試行期二周;適用于任何網上操作的股民,只要把甲方賬戶和操作密碼通知乙方即能雙方同時管理同一賬戶,若試行期滿甲方不滿意乙方的操作、可撤銷本合同并且乙方不收取盈利分成;若試行后甲方正式委托乙方操作,則從合同生效日起計算盈利分成,至甲方終止委托并完成結算分配之日自動失效。
六、本合同未盡事項可補充完善,若有與相關法規相悖之處可隨時予以糾正,對不違規內容則持續有效。
甲方(蓋章、簽名):乙方(簽名):
資金賬號:。
或股東賬號:
起點市值:
日期
委托理財合同糾紛(通用19篇)篇十八
代理人在其權限范圍內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我均予承認,由此在法律上產生的權利、義務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擔。代理權限為:_________________一般代理。代理人無轉委托權。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并按手印)。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理財合同糾紛(通用19篇)篇十九
基本案情:
11月3日,吉水縣某糧油加工廠與個體司機羅某簽訂一份合同,約定由羅某裝運加工廠一車大米送往廣州市某廠銷售,運費1300元;售完貨后,由羅某代領貨款并帶回加工廠。合同履行中,羅某將大米送到目的地出售后,代領了貨款3元并返回,途經廣東省連平縣境內時,突然遭遇他人搶劫,貨款被洗劫一空,羅某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該案正在偵查中。為此,加工廠要求羅某按合同支付貨款32000元。
對本案的定性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應定運輸合同糾紛,按照現行合同法所采嚴格責任原則,羅某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加工廠貨款32000元。
理由是:本案中羅某與加工廠簽訂了一份運輸合同,合同除約定有關運輸條款外,還約定由羅某代領貨款并帶回加工廠,該條款應屬運輸合同的附屬條款,合同性質仍屬運輸合同,羅某已接受該合同的全部條款。按照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及合同全面履行原則,羅某應安全將貨物送到目的地并代領貨款返回,如數交付給加工廠。現羅某已領取貨款,且貨款是在其控制之下被搶,以致羅某無法向加工廠交付貨款,構成違約,按照合同違約的嚴格歸責責任原則,羅某應承擔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支付加工廠貨款32000元。待案件偵破后,再由羅某自行追回其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應定委托合同糾紛,羅某不承擔支付被搶貨款的責任。
理由是:本案中羅某與加工廠簽訂的合同從其內容上看,分為運輸合同有關事項的約定與委托合同有關事項的約定兩部分,屬于運輸合同與委托合同兩種有名合同的聯合,該兩種有名合同應各具其獨立性,不分主次,法律適用時應分別適用各有關合同的規定。本案運輸合同的履行沒有爭議,產生糾紛的屬委托合同的履行,為此,本案應定委托合同糾紛,適用有關委托合同的規定。我國現行合同法違約歸責的一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即只要存在違約,不管違約方是否存在過錯,都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對某些特殊的'合同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無償合同、委托合同,其違約采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本案中羅某接受加工廠的委托攜款返回,并且接受委托是無償的,根據合同法第406條的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因此,羅某只對其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貨款被搶,羅某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其風險應有加工廠自行承擔,羅某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