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一種為了規范組織運作、約束個人行為而制定的法律、法規或者組織內部的規定,它對于維護秩序和促進正常運行起著重要作用。是否遵守規章制度,直接關系到個人素質和組織效能。此次為大家帶來的規章制度范文,其中包含了一些優秀的設計和創意,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共場所禁煙管理制度(通用22篇)篇一
1.本制度適用于通化縣中醫院范圍內的所有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監督管理活動,活動遵循加強引導、限定場所、專人負責、嚴格管理的原則。
2.所有公共區域禁止吸煙,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識。
3.中醫院所有范圍內任何人員不準抽游煙。
4.不在中醫院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設置吸煙器具;不在中醫院院內設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識和物品。
5.設立控煙監督員,對在院內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的行為予以制止,內部員工有此類行為且拒不改正的,可予以罰款五十元的處罰。
6.所有員工需對患者及家屬做好禁煙、控煙的勸導和解釋工作,在工作范圍內不提供吸煙器具。
公共場所禁煙管理制度(通用22篇)篇二
1.1為了強化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保證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車間、各部門。
2.1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規范》和廠有關的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對本單位安全和健康教育工作,同時加大對禁火、禁煙的宣傳和管理力度,結合本公司生產特點和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2單位職工和外來施工人員要自覺遵守規章制度,按照規定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在廠內進行用火作業。
2.3嚴禁穿帶鐵釘的鞋進入易燃、易爆裝置。
2.4各種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罐區及易燃易爆區必須掛防煙防火裝置。
2.5易燃易爆區嚴禁用黑色金屬或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擊和作業。
2.6單位職工和外來人員嚴禁在生產區內吸煙及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生產區。
2.7每位員工有義務有責任宣傳吸煙對健康及公司安全的危害。
2.8公司安全檢查小組不定期對廠區及辦公場所抽檢,檢查出的問題納入績效考核。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2.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禁煙管理制度(通用22篇)篇三
第一條為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保護公共環境,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五)中小學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其他各類學校的室內教學、活動場所;(六)商店、書店、郵電業、金融業的營業(交易)廳;(七)醫療機構的掛號區、候診區、診療區和病房區;(八)電梯間和公共交通工具內,汽車站、海港客運站的候車(船)廳、售票廳;(九)市人民政府確定其他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吸煙室(區)。
第三條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宣傳、教育、文化、新聞等部門應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
第四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可以在本單位內部確定出本規定以外的禁止吸煙的場所。鼓勵創建無吸煙先進單位。第五條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制度和措施;。
(二)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志;(三)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不得設置吸煙器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配備檢查人員。
第六條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公民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有權要求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履行本規定的職責;有權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檢查人員對在本單位范圍內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者,應當予以制止,并可處以十元罰款。檢查人員對吸煙者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的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第八條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進行處罰,應當按照國家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罰款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上交財政。
第十條當事人對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對拒絕、阻礙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檢查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依法進行管理,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各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公共場所禁煙管理制度(通用22篇)篇四
第一條為了控制煙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維護公共場所無煙環境,依據愛國衛生相關規定,結合本街道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全街道干部職工要自覺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煙場所吸煙。
第三條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包括:
(一)機關各科室、公共辦公室和會議室;。
(二)機會關所有檔案資料室;。
(三)職工活動室;。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第四條凡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應設有明顯禁煙標志,不設置任何,吸煙器具,不設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和物品。
第五條街道控制煙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機關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各村居及單位負責轄區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
(三)及時勸阻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行為;。
第六條全街道干部職工有義務勸阻進入禁煙場所內的吸煙者禁止吸煙;全街道干部職工有義務宣傳吸煙對人體健康的危害。第七條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部門,應當對違反規定吸煙者進行勸阻教育,對不聽勸告者責令其離開該場所。
第八條本規定由街道控煙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保障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中醫院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1.本制度適用于通化縣中醫院范圍內的所有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監督管理活動,活動遵循加強引導、限定場所、專人負責、嚴格管理的原則。
2.所有公共區域禁止吸煙,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識。
3.中醫院所有范圍內任何人員不準抽游煙。
4.不在中醫院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設置吸煙器具;不在中醫院院內設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識和物品。
5.設立控煙監督員,對在院內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的行為予以制止,內部員工有此類行為且拒不改正的,可予以罰款五十元的處罰。
6.所有員工需對患者及家屬做好禁煙、控煙的勸導和解釋工作,在工作范圍內不提供吸煙器具。
本管理制度自x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禁煙管理制度(通用22篇)篇五
為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保障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中醫院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1、本制度適用于通化縣中醫院范圍內的所有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監督管理活動,活動遵循加強引導、限定場所、專人負責、嚴格管理的原則。
2、所有公共區域禁止吸煙,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識。
3、中醫院所有范圍內任何人員不準抽游煙。
4、不在中醫院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設置吸煙器具;不在中醫院院內設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識和物品。
5、設立控煙監督員,對在院內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的行為予以制止,內部員工有此類行為且拒不改正的,可予以罰款五十元的處罰。
6、所有員工需對患者及家屬做好禁煙、控煙的勸導和解釋工作,在工作范圍內不提供吸煙器具。
本管理制度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禁煙管理制度(通用22篇)篇六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保障廣大旅客及交通運輸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的候車(船)室,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務于交通運輸的各公共場所。
第三條、交通系統各級行政部門是交通運輸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的主管部門。交通系統各級衛生防疫站為交通運輸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未設立衛生防疫站的,交通運輸行政部門應委托地方衛生防疫機構負責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
第四條、港口客運站、長途汽車站、客船的設計、經營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公共場所衛生標準。
第五條、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經營者負責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由所在地交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考核。
交通衛生監督機構,應根據國家“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教學大綱”編寫教材。下達培訓任務和要求。公共場所從業人員未經培訓或培訓后成績不合格不準上崗。
第六條、凡在主要對旅客和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從事直接服務的人員,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新從事此項工作的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準上崗。
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經營者應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交通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應檢人員名單。健康檢查工作由交通衛生監督機構或其指定的醫療部門承擔。檢查工作應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經營者應在檢查工作結束后一周內,將檢查結果上報交通衛生主管部門。對檢查合格者,交通衛生監督機構核發健康合格證。
第七條、乘客定額一百人以上的客船,建筑面積二百平方米以上的長途汽車站候車室、港口客運站候船室及其他服務于交通運輸的公共場所經營者,必須持有交通衛生監督機構簽發的交通衛生許可證,方準辦理營業手續。申請交通衛生許可證,須向所在地的交通衛生監督機構提出。交通衛生監督機構接到申請后應對營業場所進行審查、監測,符合《條例》要求的,發給衛生許可證。
新建、改建、擴建交通運輸公共場所或變更營業項目,按上述程序重新申領衛生許可證。
衛生許可證每兩年復核一次,未按《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如期復核的原衛生許可證即自行失效。
第八條、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的候車(船)室,水路、公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務于交通運輸的各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下列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除進行妥善處理外,應及時報告交通衛生監督機構。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事故或中毒事故的應向受害人賠償損失:
(一)因微小氣候不符合衛生標準造成虛脫休克的;
(二)因空氣質量惡化造成呼吸道傳染病的;
(三)因強烈眩光刺激造成短暫視力損害的;
(四)因強烈噪聲造成短暫聽力損害的;
(五)因飲用水不衛生造成介水傳染病流行和中毒的;
(七)因意外事故造成一氧化碳、氨氣、氯氣、消毒殺蟲劑中毒的。
以上各項必須用標準方法檢測,經交通衛生監督機構確認。
第九條、各級交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工作,并在業務上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的制度。中心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所屬地區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監測,并對所屬的衛生監督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條、各級交通衛生監督機構對所轄范圍內的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參加竣工驗收,對經營活動進行預防性和日常的衛生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交通衛生監督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置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任務。衛生監督員應選擇政治思想好,遵紀守法、工作認真,作風正派,秉公辦事,具有醫士以上(含醫士)的技術職稱、熟悉有關監督監測業務和規章的人員擔任,并經衛生監督機構的上級衛生主管部門考核批準。
設置衛生監督員后,應向交通部衛生主管部門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年發送旅客在五十萬人次以下的長途汽車站候車室、港口客運站候船室,可設衛生監督員一人。超過五十萬人次,每增加三十萬人次,增設衛生監督員一人??痛渴逅以O衛生監督員一人。
第十三條、交通運輸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公務,必須著裝整潔,佩帶“中國衛生監督”證章,出示衛生監督員證書。
交通部直屬單位衛生監督機構設置的衛生監督員,由交通部衛生主管部門發給證書和證章。各雙重領導港務局衛生監督機構設置的衛生監督員可由交通部衛生主管部門發給證書和證章。各省、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交通主管部門所屬衛生監督機構設置的衛生監督員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和證章。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的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經營者,交通衛生監督機構應依照《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處罰。
第十五條、對依法行使職責的衛生監督人員謾罵、毆打,阻撓衛生監督人員依法行使職責者,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交通系統各級衛生主管部門的人員、交通衛生監督機構的人員以及所設置的衛生監督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禁煙管理制度(通用22篇)篇七
第一條為了控制煙草危害,保障干部群眾身心健康,維護公共場所無煙環境,依據愛國衛生相關規定,結合本鄉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全鄉干部職工要自覺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煙場所吸煙。
第三條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包括:
(一)機關各科室、公共辦公室和會議室;。
(二)機會關所有檔案資料室;。
(三)職工活動室;。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第四條凡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應設有明顯禁煙標志,不設置任何,吸煙器具,不設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和物品。
第五條鄉控制煙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機關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各村負責轄區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
(三)及時勸阻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行為;。
第六條全鄉干部職工有義務勸阻進入禁煙場所內的吸煙者禁止吸煙;全鄉干部職工有義務宣傳吸煙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第七條禁止吸煙場所的健康促進領導小組,應當對違反規定吸煙者進行勸阻教育,對不聽勸告者責令其離開該場所。
第八條本規定由鄉控煙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禁煙管理制度(通用22篇)篇八
第一條為了控制煙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維護公共場所無煙環境,依據愛國衛生相關規定,結合本街道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全街道干部職工要自覺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煙場所吸煙。
第三條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包括:。
(一)機關各科室、公共辦公室和會議室;。
(二)機會關所有檔案資料室;。
(三)職工活動室;。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第四條凡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應設有明顯禁煙標志,不設置任何,吸煙器具,不設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和物品。
第五條街道控制煙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機關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各村居及單位負責轄區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
(三)及時勸阻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行為;。
第六條全街道干部職工有義務勸阻進入禁煙場所內的吸煙者禁止吸煙;全街道干部職工有義務宣傳吸煙對人體健康的危害。第七條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部門,應當對違反規定吸煙者進行勸阻教育,對不聽勸告者責令其離開該場所。
第八條本規定由街道控煙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控制吸煙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減少火災隱患,凈化環境,根據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貴陽市衛生局負責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公共辦公場所、會議室、會場;。
(二)影劇院、音樂廳、歌(舞)廳、游藝廳、錄像放映廳(室)等娛樂場所;。
(三)青少年宮、文化宮、室內體育館的觀眾廳和比賽廳;。
(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檔案館的展示廳;。
(五)車、船、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等候室;。
(六)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托幼機構的教室、寢室、實驗室和會議室;。
(七)醫療機構的候診室、診療室和病房;。
(八)商場(店)、書店以及郵電、金融、證券的營業場所;。
(九)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院;。
(十)市衛生局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第四條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可設置與公共場所隔離、有抽風排煙裝置的'吸煙室。
第五條禁止吸煙場所所屬單位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二)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內,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
(三)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內不得放置吸煙器具。
第六條被動吸煙者有下列權利:
(一)在禁止吸煙場所內有權要求在該場所內的吸煙者停止吸煙;。
(三)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七條衛生、文化、教育、交通、體育、商業等主管部門應切實對所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實施監督,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所管轄區域的公共場所進行監督。
第八條健康教育所、報社、電臺、電視臺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活動。
開展全市無吸煙單位評選工作,市健康教育所負責對申報的無吸煙單位進行審查考核。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進行煙草廣告宣傳。
第十條違反本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的,責令立即改正,并可處以10元罰款。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市衛生局可以依法委托公共管理事業組織按照管理范圍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是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禁止吸煙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創造良好的無煙環境,為了從小培養學生健康的行為與習慣,為了保障廣大師生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的教室、實驗室、圖書館、教學區域等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并設有醒目的禁煙標志。
2、教學區域內,任何場所均為無煙區,不放置煙具,不相互敬煙。
3、校園內禁止游煙,禁止亂丟煙蒂。
4、充分利用櫥窗、黑板報、校園網等各種宣傳工具宣傳吸煙的危害。
5、開展“世界無煙日”宣傳活動,鼓勵和幫助吸煙者放棄香煙,選擇健康的生活方式。
6、校內不設煙草廣告,小賣部不得銷售香煙。
為創建無煙單位,為消除和減少煙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師生的身體健康,樹立良好的學校形象,提高師生的文明水平,根據《__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經研究決定,特制定以下禁煙制度:
1、學校教職工、家長應自覺遵守學校的禁煙規定,嚴禁在學校內吸煙。
2、全體教師有義務經常對學生進行禁煙的教育,宣傳吸煙的危害。也要對學生家長進行教育,努力為學生營造一個健康的學習環境。
3、對來校參觀、聽課、開會、檢查、參加活動和聯系工作的同志及家長,一律不得在教室、會場、操場及學生活動場所吸煙。如發現其在學校內吸煙,有權對其進行規勸。
4、學校要在會議室及校園明顯的位置懸掛禁煙標志。
5、學校應熱情接待來客,但不得向客人及領導敬煙,也不得在接待場所擺放香煙。
6、學生要嚴格遵守日常規范,嚴禁吸煙,并將遵守學??責熤贫茸鳛樵u選“三好學生”的考核指標,無論在何處發現學生吸煙,任何教師都應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時與班主任取得聯系。
7、監督員定期進行檢查,將禁煙工作作為教職工評優指標之一,對戒煙成功者,學校酌情予以表揚和獎勵。
8、以上各條,望全體教職工、家長遵照執行。
為貫徹實施教育部《關于在全國各級各類學校禁煙有關事項的通知》,凈化學校環境,保障師生健康,創建無煙學校,學校特制定如下禁煙規章制度。
1,校園內辦公樓,教學樓,實驗樓等所有公共場所內禁止吸煙,來人來訪不敬煙。
2,充分利用宣傳欄,黑板報,校園廣播站等各種宣傳形式,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教育活動。
3,全校教職工負有勸阻吸煙的責任和義務。
4,在學校大門,辦公室,會議室等顯著位置張貼禁煙標志。
5,對違反者,按以下規定處罰。
(1)對于違規的教職工,進行勸阻,通報批評,年度不能評優,評先。
(2)對于違規的學生,交政教處處理并通報批評。
(3)對于違規來訪者,應勸阻其不吸煙。
(4)學校實施定期與不定期檢查,發現有吸煙者或者有煙蒂的辦公室,嚴格按照處罰規定執行。
第一條為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保護公共環境,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影劇院、歌舞廳、音樂廳、錄像放映廳、游藝廳(室);。
(二)會議廳(室)、禮堂;。
(三)圖書館、檔案館、科技管、博物館、展覽館、文化館等室內活動場所;。
(四)托兒所、幼兒園;。
(五)中小學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其他各類學校的室內教學、活動場所;。
(六)商店、書店、郵電業、金融業的營業(交易)廳;。
(七)醫療機構的掛號區、候診區、診療區和病房區;。
(八)電梯間和公共交通工具內,汽車站、海港客運站的候車(船)廳、售票廳;。
(九)市人民政府確定其他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吸煙室(區)。
第三條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宣傳、教育、文化、新聞等部門應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
第四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可以在本單位內部確定出本規定以外的禁止吸煙的場所。鼓勵創建無吸煙先進單位。
第五條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制度和措施;。
(二)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志;。
(三)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不得設置吸煙器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配備檢查人員。
第六條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公民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有權要求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履行本規定的職責;有權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檢查人員對在本單位范圍內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者,應當予以制止,并可處以十元罰款。檢查人員對吸煙者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的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第八條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進行處罰,應當按照國家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罰款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上交財政。
第十條當事人對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對拒絕、阻礙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檢查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依法進行管理,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各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一條為倡導健康生活,提高身體健康指數,教育和引導師生確立健康生活的觀念,根據《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禁煙范圍:_所屬公共區域,包括教室、公共辦公室、會議室、圖書(閱覽)室、實驗室、活動室、宿舍等室內外公共場所。
第三條適用人員:全校教職工、學生及其它人員。
第四條在公務接待活動中,除了不主動向領導和客人(含學生家長)敬煙外,要告知學校的禁煙規定并勸阻吸煙。
第四條校長辦公室為學校日常監督管理部門,各處室負責人為本部門監督管理責任人。
第五條醫務室每學期組織一次“吸煙有害健康、培養良好生活習慣”的宣傳教育或圖片展覽活動。
第六條在學校北大門、東大門、南大門及各主要建筑物入口處設置明顯禁煙標志,并根據需要設立2――3個吸煙室,禁煙區不提供煙缸等煙具。
第七條對違反本規定者,除批評教育外,處以人民幣50元/次罰款,由財務室從當事人當月工資中扣除,按捐款處理。
第八條此規定從4月10起執行。
公共場所禁煙管理制度(通用22篇)篇九
吸煙是一種能夠引發多種疾病的危險行為,為了保障大家、尤其是青少年學生的'身心健康,培養文明衛生好習慣,學校特制定此制度,希望大家嚴格執行。
1、校園內禁止任何人吸煙。
4、不向來客敬煙。
5、校內商店禁止出售香煙。
6、禁止學生在校園內吸煙。
7、教師要將吸煙與健康知識和本學科有機的結合在教學中。
8、每學期要有一次“吸煙與健康知識”的主題班會課。
9、定期出有關“吸煙與健康知識”的宣傳欄。
10、利用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吸煙與健康知識”的宣傳教育﹙如健教課、政治課、化學課、心理咨詢、同伴教育、參觀展覽、宣傳欄、班會等﹚。
11、有吸煙史的教職工在校園禁煙的基礎上,制訂戒煙計劃,爭取在一定期限內完全戒煙。
12、學生如有違禁吸煙者,輕者教育,重者處罰,不得授予各種獎項,所在班級不得授予先進班級。
13、教職工違禁吸煙情況嚴重者,取消其該學年度的評優評先資格。
14、禁煙起始日為本制度公布之日起執行。
公共場所禁煙管理制度(通用22篇)篇十
一、江西客家博物院禁煙區域包括各部門所有場所。禁煙區域內全面無煙,即無人吸煙、無煙味、無煙頭。
二、成立江西客家博物院控煙領導小組。
三、干部職工應當樹立控煙意識,從我做起爭當控煙表率,自覺不在禁煙區域吸煙,不給他人遞煙,不接受他人遞煙。
四、單位出入口、各部門辦公室、會議室、接待室、洗手間等重點區域要有醒目的禁煙標識。
五、利用學習及其他活動載體,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控煙意識,進一步使全院職工認識到吸煙對自己和他人的危害,努力實現從“要我戒”向“我要戒”的轉變,積極營造健康、清潔、禁煙的良好工作、生活環境。
六、禁煙區域內禁止擺放煙缸煙具,禁止各種形式的煙草廣告。
七、各部門負責人分別負責各自部門的控煙巡査,分管領導每月不定時抽查。發現股室內有吸煙行為存在,扣部門控煙考核分。
八、干部職工在禁煙區域內吸煙或擺放煙缸煙具,發現扣該部門控煙考核分。來訪者在禁煙區域內吸煙,被訪者有義務進行勸阻,如不聽勸阻的,將勸其離開禁煙區域,至吸煙區吸煙。
九、每位職工都有義務對控煙工作進行宣傳和監督。
對吸煙者耐心勸阻,堅決制止。
十、控煙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制度的監督、檢査和解釋。
十一、本制度自20xx年4月開始施行。
公共場所禁煙管理制度(通用22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保護公共環境,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影劇院、歌舞廳、音樂廳、錄像放映廳、游藝廳(室);
(二)會議廳(室)、禮堂;
(三)圖書館、檔案館、科技管、博物館、展覽館、文化館等室內活動場所;
(四)托兒所、幼兒園;
(五)中小學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其他各類學校的室內教學、活動場所;
(六)商店、書店、郵電業、金融業的營業(交易)廳;
(七)醫療機構的掛號區、候診區、診療區和病房區;
(八)電梯間和公共交通工具內,汽車站、海港客運站的候車(船)廳、售票廳;
(九)市人民政府確定其他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吸煙室(區)。
第三條、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宣傳、教育、文化、新聞等部門應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
第四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可以在本單位內部確定出本規定以外的禁止吸煙的場所。鼓勵創建無吸煙先進單位。
(一)制定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制度和措施;
(二)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志;
(三)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不得設置吸煙器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配備檢查人員。
第六條、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公民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有權要求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履行本規定的職責;有權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檢查人員對在本單位范圍內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者,應當予以制止,并可處以十元罰款。檢查人員對吸煙者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的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第八條、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進行處罰,應當按照國家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罰款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上交財政。
第十條、當事人對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對拒絕、阻礙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檢查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依法進行管理,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各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公共場所禁煙管理制度(通用22篇)篇十二
為加強用我礦用電管理,確保安全合理用電,本著正確使用、安全管理,節能減耗的原則,特制定以下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本礦內的所有地面公共用電場所。
1、所有公共場所的電源線路的安裝、維修都必須經過機電科批準或機電科派專職電工進行。日常檢修要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并進行定期進行檢查,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2、所有辦公室內空調、電腦、飲水機等用電設備下班時隨手關閉。所有辦公場所內照明燈要根據光照度的變化和實際需要開關照明燈;白天一般不準開燈辦公(特殊雨雪天氣除外),不用時隨手關燈,人少時關閉部分照明燈,杜絕“長明燈”現象。離開辦公室時要關閉所有電器開關。
3、所有職工活動場所、公寓樓、會議室、走廊、衛生間等公共場所的照明空調等電器設備無人使用時應全部關閉,執行誰使用,誰負責的`管理原則,使用完應隨手關閉。
4、所有公共場所禁止使用電暖、電爐等大容量的電器設備,必須使用時需經機電科批準。凡電源線路容量不允許安裝大容量用電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裝。
5、所有工業用電場所包括外接用電、維修工房等必須執行“人走電關”的規定,人員離開用電場所或電器設備不使用時,要關閉總電源。24小時用電的設備,必須有專人值班,隨時掌握用電的安全情況。
6、任何部門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用電規定,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嚴禁違章違規使用電器,嚴禁電源線路超負荷使用。對于違規違章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所有員工都有檢舉和監督的義務。
機電科和安全科將隨時巡查各單位電器的使用情況,對違規情況將按照規定給予責任人處罰。處罰辦法如下:。
1、辦公室徹夜亮燈、飲水機通電、電腦不關、下班期間空調忘記關閉等,發現一次,對責任人處以人民幣100元的罰款,對相關管理人員連帶處罰。
2、對公共場所違規使用照明、空調、工業用電場違規用電等對責任人處300元罰款。
3、對所有用電場所違規私拉亂接電器設備的對違規者罰款500元。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設備損壞的,由違規者承擔所有責任。
候村煤礦機電科。
20xx年4月22日。
公共場所禁煙管理制度(通用22篇)篇十三
第一條 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 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 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加辛〖?、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 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后,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第九條 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十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并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 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并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禁煙管理制度(通用22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了維護學校公共場所的正常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市公安局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公共場所,是指本校范圍內向廣大師生員工開放的文化娛樂、體育活動、商店、食堂等場所。
第三條、公共場所治安秩序,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有關責任部門負責維持本場所的正常秩序,做好安全“四防”(防火、防盜、防事故、防破壞)工作。保衛處要將公共場所作為治安管理的重點,切實加強管理,經常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公共場所必須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建筑物和各項設施堅固、安全,出入口和通道暢通;
2、場所內部及建筑周圍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消防安全設施齊全、有效、放置得當;
5、配備足夠數量的安全保衛人員;
6、夜間開放的,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和停電應急措施;
7、文化娛樂、體育場所核定人員容量。
第五條、對使用文化娛樂、體育場所實行安全審批制度,凡舉辦活動的部門必須事先向保衛處提出書面申請,保衛處收到申請后,視其是否符合本制度第四條的要求,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如果被批準,應按要求填寫《集體活動安全審批表》。
第六條、舉辦臨時性大型(三百人以上)活動,實行申報制度,承辦單位或承辦人應在五日前,將安全保障方案報保衛處審批,保衛處應在三日以內視其是否符合本制度第四條的要求,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未經批準不得舉辦。
第七條、所有公共場所應根據舉辦活動規模及特點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設立治安員,并配有明顯標志,或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治保人員負責維護秩序。
第八條、在各種公共場所活動的人員,均應遵守活動場所的規章制度,講究文明禮貌,服從場所工作人員的管理。公共場所的工作人員和治安人員有權對違反本場所規章制度,擾亂本場所公共秩序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糾正。對不服從管理,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者扭送保衛處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條、公共場所發生刑事或治安案件,公共場所負責人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態發展,保護現場救治受害人,捉拿違法犯罪分子,同時立即報告保衛處處理。保衛處接到報警后應及時派人趕赴現場處理,不得拖延。
第十條、保衛處負責對校內公共場所進行安全檢查,監督。如發現公共場所存在違反規定的情況,將依法查處,并可令其立即整改。如到期不改的可限令其場所停止活動,同時根據相關規定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罰。
第十一條、場所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均應到保衛處辦理審批手續,未辦審批手續者,禁止舉辦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公共場所禁煙管理制度(通用22篇)篇十五
一、教室、實驗室、微機室、閱覽室、會議室(大禮堂)、樓梯等公共場所安全管理的原則是“誰主管(主辦)、誰負責”。
二、公共場所須有專人負責管理,明確責任,落實到人,各公共場所結合各自特點,制訂出有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三、公共場所必須保持安全通道暢通,必須配備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和設施。并設置應急通道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器具。
四、公共場所配備的消防器材和設施,必須由專人管理,確保消防器材完好,并掌握所配消防器材和設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消防器材不得挪用、玩弄和損壞,違者處罰。
五、公共場所必須加強電源管理,切實執行安全用電規定,嚴禁亂接拉電源,嚴禁各種違章用電,嚴禁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六、嚴密火源管理,切實執行安全用火規定,嚴禁各種違章用火、玩火。
七、組織大型活動,必須具備各項安全措施,進行安全檢查、整改隱患,貫徹“安全第一”的原則,組織執勤人員,做好值勤工作,維持秩序,處理違章或應急事件。
八、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或各類刀具、兇器等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貴重物品、現金、有價證券等要妥善保管,謹防在公共場所丟失、失竊。
九、進入公共場所應文明禮貌,遵守各公共場所的各項規章制度。嚴禁在公共場所哄鬧、肇事、打架斗毆、偷竊賭博、酗酒、流氓、有傷風化、損壞公私財物等違紀違法行為。
十、發生事故或案件,須保護現場,及時報告院保衛處或報警,協助組織調查。
公共場所禁煙管理制度(通用22篇)篇十六
為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保障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中醫院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1.本制度適用于通化縣中醫院范圍內的所有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監督管理活動,活動遵循加強引導、限定場所、專人負責、嚴格管理的原則。
2.所有公共區域禁止吸煙,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識。
3.中醫院所有范圍內任何人員不準抽游煙。
4.不在中醫院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設置吸煙器具;不在中醫院院內設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識和物品。
5.設立控煙監督員,對在院內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的行為予以制止,內部員工有此類行為且拒不改正的,可予以罰款五十元的處罰。
6.所有員工需對患者及家屬做好禁煙、控煙的勸導和解釋工作,在工作范圍內不提供吸煙器具。
本管理制度自x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禁煙管理制度(通用22篇)篇十七
為了加強對浴室工作的管理,更好地為廣大員工服務,特擬定如下管理制度:。
1、浴室管理人員必須堅守崗位,每周按時開放浴室,開浴期間,必須保_水量充足,水溫正常。
2、經常檢查設備情況,發現損壞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3、加強責任感,確保洗浴人員的安全,無盜失現象。
4、確保浴室干凈整潔。
5、浴池每天進行消毒,洗浴池保持池凈水清,無任何雜物,池水每天更換3次。
(二)洗浴人員制度。
1、洗浴人員必須服從浴室管理人員的管理,全天開放。
2、進入浴室不得大聲喧嘩,不得打罵,斗毆;不得損壞公物,如有發現,追究責任,嚴肅處理。提倡文明就浴。
3、員工洗完澡后要及時關閉水龍頭,做到節約用水。
4、講究浴室衛生,不在浴室亂丟瓜果皮殼等雜物。
5、洗澡人員要愛護浴室設施,損壞者按價兩倍賠償。
(三)浴室安全管理。
1、浴室管理人員要隨時檢查水管、通風、淋浴器、冷熱水閥等供水設施是否完好,人員洗浴時電源是否切斷,如有問題應及時報告、及時解決,避免危險事故的發生。
公共場所禁煙管理制度(通用22篇)篇十八
1、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領取“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后方能上崗工作。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3、旅店業、餐廳、咖啡廳、酒吧、茶座、娛樂場所、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游泳場(館)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其余場所從業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4、公共場所內經營食品的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按《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進行。
5、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衛生知識培訓,學習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基本衛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嚴格執行本崗位的各項衛生操作規程和有關衛生要求。
6、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后每兩年進行一次衛生知識復訓。
7、健康檢查項目按衛生部“預防性體檢管理辦法”進行,“健康證明”均不得涂改、轉讓、倒賣、偽造。
8、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必須講究個人衛生。
9、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有連續二年應檢與應培訓人員、已檢與已培訓人員和已領健康證、培訓證人員名單;有衛生監督部門通知的不合格人員名單及其去向記錄。
公共場所禁煙管理制度(通用22篇)篇十九
(三)確保該場所實際容納人數不超過設計的最大容量;。
(四)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制定應急疏散方案,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前款規定的公共場所包括影劇院、歌舞廳、文化宮、網吧、體育場館、圖書館等文體娛樂場所和旅游景區;賓館、酒樓、商場等商業經營場所;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場所;地鐵、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對公眾開放、人員聚集的場所。
在公園、旅游景區、廣場、公共道路、體育場館、會場、展覽館等場所,舉辦下列單場次預計參加人數在一千人以上大型活動的,承辦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方可舉行,公安機關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一)體育比賽、民間競技等體育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
(三)產品展覽、商品展銷等活動;。
(四)游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民間傳統活動;。
(五)慶祝、慶典、人才招聘會等活動;。
(六)名人簽名等宣傳活動;。
(七)現場開獎的彩票發行活動;。
(八)其他大型活動。
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等在日常業務范圍內舉辦的活動不適用前款規定。
大型活動承辦者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保證活動場所的設備、設施安全運轉;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維護現場秩序,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參加活動的人數在安全條件允許的范圍內。
鼓勵大型活動的承辦者為參與活動的公眾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公安機關對大型活動負有安全管理監督職責。大型活動舉行前,應當對活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應當書面通知承辦者予以整改。在活動舉行前未能整改合格的,責令暫停舉行活動;拒不整改的,責令停止舉行活動。大型活動中,應當維持活動現場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對現場秩序混亂,可能導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依法處置。
文體娛樂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使用火炮。但經市政府批準的除外。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煙花爆竹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向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煙花爆竹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煙花爆竹燃放活動,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城市道路主管部門對城市道路、橋梁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巡查制度,制定應急預案;。
(二)建立健全道路、橋梁養護責任機制,及時排除安全隱患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三)在養護、維修作業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城市道路、橋梁損壞影響通行安全時,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志,并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嚴重影響通行安全時,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封路、封橋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禁止盜竊、破壞、非法銷售、非法收購城市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設施。
井蓋、溝蓋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的,產權單位知悉后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志,并及時予以更換、補缺或者正位。
游泳池、海濱游泳場等游泳場所的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救生人員;。
(二)保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四)配備與游泳場所相適應的救生設備和器材;。
(五)海濱游泳場應當設置表示危險區域的標志和安全網。
大型游樂設施運營單位應當選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游樂設施及其配套設施,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裝、維修和改造。
大型游樂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游樂設施進行安全檢驗。未經安全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戶外廣告設施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建筑標準和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設置廣告,確保戶外廣告安全使用。
戶外廣告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和維修制度,保證戶外廣告設施安全使用;遇有臺風、汛期等特定氣候條件,應當事前做好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安全管理的需要,加強戶外廣告安全性的監督管理。
公共場所禁煙管理制度(通用22篇)篇二十
為了有效地控制吸煙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減少火災隱患,凈化環境,根據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公共辦公場所、會議室、會場;。
(二)影劇院、音樂廳、歌(舞)廳、游藝廳、錄像放映廳(室)等娛樂場所;。
(三)青少年宮、文化宮、室內體育館的觀眾廳和比賽廳;。
(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檔案館的展示廳;。
(五)車、船、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等候室;。
(六)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托幼機構的教室、寢室、實驗室和會議室;。
(七)醫療機構的候診室、診療室和病房;。
(八)商場(店)、書店以及郵電、金融、證券的營業場所;。
(九)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院;。
(十)市衛生局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可設置與公共場所隔離、有抽風排煙裝置的吸煙室。
禁止吸煙場所所屬單位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二)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內,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
(三)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內不得放置吸煙器具。
被動吸煙者有下列權利:
(一)在禁止吸煙場所內有權要求在該場所內的吸煙者停止吸煙;。
(三)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衛生、文化、教育、交通、體育、商業等主管部門應切實對所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實施監督,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所管轄區域的公共場所進行監督。
健康教育所、報社、電臺、電視臺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活動。
開展全市無吸煙單位評選工作,市健康教育所負責對申報的無吸煙單位進行審查考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進行煙草廣告宣傳。
違反本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的,責令立即改正,并可處以10元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市衛生局可以依法委托公共管理事業組織按照管理范圍實施行政處罰。
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是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禁止吸煙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禁煙管理制度(通用22篇)篇二十一
1、安全消防負責人對全園的安全防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做好義務消防隊的組織建設和業務培訓,開展經常性的防火宣傳。
2、定期檢查各部門電線、開關、插座消防器材等用電安全,嚴禁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禁止超負荷用電;燈泡和電熱器不要靠近易燃物。
3、要經常檢查和更新定期檢查各部門電線、開關、插座消防器材等用電安全,嚴禁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禁止超負荷用電;燈泡和電熱器不要靠近易燃物。各種電器使用完畢要及時切斷電源??照{、熱水器等用后應及時關閉電源。
4、要經常檢查和更新消防器材設備。消防器材的更換、維修和配置,由安全保衛干部統一負責。
5、人人重視防火安全,增強消防安全意識。一旦有火情,人人都要自覺參與撲火。各部門的工作人員嚴格管理各自使用的場所、房屋,誰用誰負責,責任落實到人。
6、食堂應謹慎用火,做到火不離人,專人使用煤氣,每天下班應檢查關閉煤氣開關;定期檢查煤氣、電源并做好記錄工作。
7、教育幼兒不玩火,教育教職員工節假日按有關規定燃放煙花爆竹,不得隨地扔煙蒂,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8、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培訓工作并組織消防疏散演習活動。
9、各班必須增強防火安全意識,經常觀察,發現隱患,認真研究,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10、在無火警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消防器材、消防設施,發現者視情節給予罰款等處理,因擅自動用造成嚴重事故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公共場所禁煙管理制度(通用22篇)篇二十二
第一條為了控制煙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維護公共場所無煙環境,依據愛國衛生相關規定,結合本街道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全街道干部職工要自覺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煙場所吸煙。
第三條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包括:
(一)機關各科室、公共辦公室和會議室;
(二)機會關所有檔案資料室;
(三)職工活動室;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第四條凡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應設有明顯禁煙標志,不設置任何,吸煙器具,不設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和物品。
第五條街道控制煙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機關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各村居及單位負責轄區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
(三)及時勸阻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行為;
第六條全街道干部職工有義務勸阻進入禁煙場所內的吸煙者禁止吸煙;全街道干部職工有義務宣傳吸煙對人體健康的危害。第七條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部門,應當對違反規定吸煙者進行勸阻教育,對不聽勸告者責令其離開該場所。
第八條本規定由街道控煙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