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執行需要精確和公正,必須依法進行,不能隨意變動或操縱。規章制度的正確執行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減少人為失誤帶來的風險和損失。
監護檔案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一
一、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總務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
二、任何部門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三、總務部辦公室應當為員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員工離開公司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辦公室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四、各部門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水泥有限責任公司
監護檔案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二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三、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監和衛生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1、企業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托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托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企業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九、對員工要求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企業應予以提供。員工離開企業時,可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十、企業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一、職業健康檢查、復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企 業按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十二、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后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監護檔案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三
1.1為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預防和控制職業危害,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結合xx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1.2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和集團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及其續延分支機構。
1.3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xx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1職業病: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并符合國家《職業病目錄》中公布的疾病。
2.2職業危害因素:指因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危害因素。
2.3職業禁忌: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2.4職業健康檢查:指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所進行的醫學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健康檢查。
3.1職業衛生(健康)管理部門
3.1.1是集團公司職業衛生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公司有關要求。
3.1.2制訂集團公司職業衛生工作方針、規劃和管理制度。
3.1.3編制集團公司年度職業衛生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3.1.4負責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協調、監督、推進和考核等工作。
3.1.5協助行政部門調查處理職業危害事故。
3.2人力資源部門
負責監督、協調子公司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崗位信息和員工信息的維護。
3.3工會
對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實施民主監督,并對集團公司與職工之間就職業病防治等有關問題進行協調。
3.4各單位
3.4.1是職業病防治責任單位,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危害負責。負責貫徹落實集團公司有關職業衛生工作的各項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及相關的操作規程。并對本公司所屬各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檢查和考核。
3.4.2負責本單位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落實職業病防護設施及相關職業病防治工作費用預算,確保建設項目符合國家《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要求,并上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其進行審核、評價和驗收。
3.4.3負責向供貨商索取職業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產品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
3.4.4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負責接害崗位認定工作,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負責開展職業危害因素治理,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確保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并建立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3.4.5負責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簡稱接害員工,含協力員工),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離崗后醫學隨訪及應急健康檢查,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4.6負責接害員工的危害告知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并督促其做好相應防護,為其提供足量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3.4.7組織并開展對本單位的負責人和接害員工的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3.4.8負責安排職業病診斷、治療和報告。按照健康檢查結果,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進行復查、隨訪和診療;對職業禁忌的員工應調離原崗位。
3.4.9對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危害、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應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出。
3.4.10制訂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時,協助集團公司和安監部門進行事故的現場調查和處理工作。
3.5接害員工
3.5.1學習和遵守集團公司有關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本崗位操作規程;自覺接受培訓,掌握與崗位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
3.5.2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
3.5.3自覺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和復查;在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時,應向有關部門如實提供相關的資料。
5.1一般要求
5.1.1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應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為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主管部門,并至少配備1-2名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5.1.2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應制訂年度職業衛生工作計劃,報集團公司安全保衛監督部備案,并按年度計劃開展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5.2職業病前期預防
5.2.1對本單位可能涉及職業危害因素建設項目,負責貫徹落實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并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交:在可行性論證階段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竣工驗收階段的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項目申報資料。
5.2.2作業場所的生產布局、衛生設施及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防護設施等應符合國家相關職業衛生要求;使用高毒物品作業項目單位,應符合有關規定并應當設置警示標識與報警設施、現場急救用品、沖淋設備,配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避險區。
5.2.3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不得承接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5.3作業過程的職業病預防
5.3.1對本單位生產工藝流程、作業環境和勞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辨識、匯總,并進行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崗位認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5.3.2編制本單位(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
5.3.3定期開展對作業現場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進行檢測、評價。
5.3.4根據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和對人體的影響途徑等特點,為接害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并建立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5.4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
5.4.1各單位應對職業病防護設施做好日常維護管理,建立臺帳,記錄其運行、使用和維護狀況;已投入使用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設備同步運行、同步維修,并落實專人負責管理。
5.4.2各單位在生產設備檢修完畢后,必須及時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復位;原有職業病防護設施需改進或調換時,在新的防護設施投入使用前,不得停用或拆除。
5.4.3各單位定期對工作場所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技術控制效果進行檢測,并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
5.5健康監護
5.5.1按國家衛生部門規定,各單位組織接害人員進行職業健康體檢,職業健康檢查必須由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5.5.2對健康檢查中發現患有與職業危害有關疾患的職工,應及時安排復查;對必須進行離崗后醫學隨訪或需應急健康檢查的接害崗位員工,應根據衛生機構的要求組織安排。
5.5.3應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受檢者本人;對被診斷為職業禁忌的員工,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5.6職業病管理
5.6.1職業病的診斷和治療,除須搶救的患者外,必須到有相應職業病診療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就診。
5.6.2建立健全職業病患者的相關檔案,職業病患者調離本單位,其職業病相關病史檔案應移交新單位。
5.7職業危害事故處置
5.7.1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按集團公司《災害與事故快報管理辦法》及時上報,對發生急性職業病傷害事故的應組織現場急救,必要時啟動應急預案。
5.7.2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按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市衛生局《關于受理用人單位發生急性中毒事故事項的通知》(滬安監管監二〔20xx〕105號)規定處理。
5.8職業衛生教育
5.8.1職業衛生教育對象系接害單位各級責任者、管理者、接害員工,包括就業(上崗)前、在崗定期和特殊職業衛生教育。
5.8.2就業前(上崗)教育:上崗前培訓可與入廠三級安全教育結合,員工經培訓后,考試合格方可上崗;內容主要為職業衛生法規的一般常識、單位職業衛生管理細則與本崗位操作規程、本崗位職業危害因素的預防知識等。
5.8.3在崗期教育:在崗期間培訓可與班組學習相結合;主要內容為本單位(崗位)職業危害因素種類、理化特性,源點產生原因、環境污染程度,防護設施原理及運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選用,職業病預防知識等內容。
5.8.4特殊教育:特殊(高毒、高危險)崗位和職業病人應視不同情況接受相應的崗位職業衛生知識;崗位衛生保健與應急救援知識等內容。
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規及本管理辦法的行為,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7.1本辦法由公司xx部門負責解釋。
7.2本辦法自實施之日起生效。
監護檔案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四
第一條為了保護職工健康和維護企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三條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為每一位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管。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第五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委托代理人有權查閱、復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查閱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六條勞動者離開公司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七條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離職后三個月后進行封存,并保存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閱。
第八條勞資部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管,保證檔案安全。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監護檔案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五
1、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后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如各單位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簽勞動合同,各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原勞動合同。
2、員工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權利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并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3、單位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單位應到有資質的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單位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結果,以及職業健康體檢單位檢查建議安排相應工作。
6、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癥以及疑似職業病者,安排患者進行診斷、治療,并進行觀察。
7、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
(2)勞動者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種、崗位及其變動情況;
(4)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的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8、用人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10、如在體檢中發現群體反應,并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及時組織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學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單位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并在一個月內通知體檢者本人。
12、單位應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癥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監護檔案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六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三、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監和衛生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1、企業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托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托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企業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九、對員工要求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企業應予以提供。員工離開企業時,可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十、企業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一、職業健康檢查、復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企 業按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十二、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后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監護檔案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衛生部《職業性健康檢查管理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1職業健康監護:
1.1建立健全職業安全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1.2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工接受職業安全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1.3按照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依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4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從事其所禁忌的環境工作。
1.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1.6依法組織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員工定期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于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具體包括:
1.2定期職業衛生健康檢查:對從事粉塵作業的鍋爐輸煤工、鹽水工段配料工每一年檢查一次,受檢率達100%。
1.3對接觸噪聲、震動等和接觸化學性有毒有害害因素的職工每一年檢查一次,對職業病患者及觀察對象每年檢查一次,受檢率達100%。
1.4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1.5本公司定期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周期一般為兩年,特殊工種、職業禁忌人員為一年。
1.6及時公示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結果,將健康安全查體結果如實告知職工。職工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
1.7建立健全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并實行信息化管理及妥善保存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
2職業健康檔案:
2.1管理檔案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主要包括:
2.1.1單位基本情況;
2.1.2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職能及專(兼)職人員與分工;
2.1.3職業健康管理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
2.1.4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計劃,包括方針、目標及實施方案;
2.1.5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2.1.6職業健康管理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
2.1.7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年度總結等。
2.2技術檔案
2.2.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主要包括:
(1)職業危害預評價委托書與預評價報告書;
(2)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委托書與效果評價報告書;
(3)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意見書;
(4)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意見書;
2.2.2職業危害項目申報資料。
2.2.3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資料;
2.2.4職業健康防護檔案,包括職業防護設施清單、維修檔案;個人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檔案。
2.2.5職業健康培訓檔案,包括培訓人員、內容及時間等。
2.2.6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主要包括:
(1)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2)職業健康檢查工種及人員名單;
(3)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檢查結果與評價報告;
(4)職業禁忌征、職業病人檢出名單;
(5)職業禁忌征、職業病人調離及安置情況;
(6)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2.2.7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包括:
(1)救援組織和人員職責;
(2)應急防護用品及使用指南;
(3)預警設施;
(4)應急設施;
(5)事故報告途徑和方式;
(6)人員撤離路線和疏散方法;
(7)財產保護對策。
3各種匯總資料,主要包括:
3.1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3.2職業健康監護結果;
3.3職業病診斷及鑒定;
3.4職業病人處理、安置情況;
3.5宣傳培訓計劃;
3.6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臺賬;
3.7勞動者因職業病死亡資料;
3.8因病缺勤情況匯總資料。
監護檔案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八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根據單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種類和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235)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有計劃地到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核定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在委托職業健康檢測機構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1、單位的基本情況;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
3、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評價結果。
五、對準備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者崗位的員工,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在離崗前30日內組織員工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員工離崗前90日內的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可以視為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六、單位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員工,并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以下措施: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的員工應當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員工,應當進行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的員工,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立即改善勞動條件,完善防護設施,加強個體防護。
七、發現疑似職業病或職業病病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向當地安監、衛生、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并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醫學觀察和治療。
八、在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嚴重超標,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九、對在職業病危害事故中,參加應急救援人員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十、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為員工職業病診斷、鑒定提供相關資料,接受安監部門的調查和監督檢查。
(一)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2、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3、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所在作業場所或崗位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結果;
5、職業病診療資料;
6、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2、單位檢測、評價、組織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的委托書;
3、職業健康檢查、檢測和評價的各種報告;
4、職業病診斷報告;
5、對患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6、單位在職業健康監護中的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和匯總的相關資料;
7、上述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十一、對員工要求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單位應予以提供,并做好登記。員工離開單位時,可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十二、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三、職業健康檢查、復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單位按有關法規規定承擔。
十四、單位有義務向員工、職業病診斷機構和安監部門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或與員工有關的職業健康監護資料。
監護檔案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九
1. 新員工錄入后,公司安全部將為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2.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內容包括:
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與職業的資料。
3. 這些資料將為員工的'健康追蹤、職業病診斷、有關健康損害責任劃分以及職業病危害評價提供依據。這些資料必須由安全部妥善保管,檔案保存期為10年。
4. 對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基本情況和日常監測情況,以及員工的詳細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史、職業性健康檢查結果等個人健康資料,分別記錄在檔案中,進行動態管理。
5. 員工離職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公司將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監護檔案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本礦的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1 對礦各科室區隊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員工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簡稱“兩檔”,由專人管理。
2 職業衛生檔案包括:
2.1 礦屬各單位職業衛生記錄卡;
2.2 礦屬各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一覽表;
2.3 礦屬各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登記卡;
2.4 職業病危害、職業中毒登記卡;
2.5 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匯總資料;
2.6 職業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級管理登記表;
2.7 職業中毒事故報告和事故處理表等;
2.8 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范、標準、文件、監督文書清單及有關文本;
2.9職業衛生管理方針、計劃、目標、方案、程序、指導書、管理制度;
2.10 職業衛生專(兼)職管理組織、職能及人員分工;
2.1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
2.12 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技術檔案;
2.13 職業病防護設施、防護用品檔案;
2.14 職業衛生培訓教育匯總資料;
2.15 職業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習有關資料;
3 員工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1 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3.2 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3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禁忌證名單及處理情況;
3.4 職業病診斷、職業病病例登記表等員工個人健康資料;
3.5 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或合同;
3.6 職業性健康檢查工種及人員名單;
3.7 職業病人處理、安置情況匯總資料。
5 “兩檔”資料字跡清楚、圖表清晰、文字正確、語言表達準確;
9 職業病診斷,鑒定單位需提供有關“兩檔”資料時,檔案室應如實提供;
14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礦安全管理科。每年根據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
15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監護檔案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保護職工健康和維護企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條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為每一位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第五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委托代理人有權查閱、復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查閱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六條勞動者離開公司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七條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離職后三個月后進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閱。
第八條勞資部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管,保證檔案安全。
第九條其他依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監護檔案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十二
公司的規劃、年度計劃、統計資料、財務審計、會計檔案、勞動工資、經營情況、人事檔案、會議記錄、決定、委托書、協議、合同、項目方案、通知等具有參考價值的文件資料。
保證公司及各部門的原始資料及單據齊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1. 公司的歸檔資料實行“季度歸檔”及“年度歸檔”制度,即:每年的四、七、十和次年的一月和每年二月份為公司檔案資料歸檔期。
2. 在檔案資料歸檔期,由檔案管理員分別向各主管部門收集應該歸檔的原始資料。各主管部門經理應積極配合與支持。
3. 凡應該及時歸檔的資料,由檔案管理員負責及時歸檔。
4. 各部門專用的收、發文件資料,按文件的密級確定是否歸檔。凡機密以上級的文件必須把原件放入檔案室。
5. 檔案管理員根據公司的《文書立卷歸檔管理制度》實施檔案歸檔整理。
1. 公司檔案資料的分類依據《文書立卷歸檔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2. 公司檔案資料的歸檔每年一次,屬于平時立卷歸檔的不在此規定范圍內。
1. 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監、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借閱非密級檔案可直接通過檔案管理員辦理借閱手續。
2. 因工作需要,公司的其他人員需借閱非密級檔案時,由部門經理辦理《借閱檔案申請表》送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核批。
監護檔案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十三
1、組織全局性的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上級關于檔案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的活動。
2、加強對局檔案工作的領導,將檔案工作納入局的整體發展計劃,列入局議事日程,督促分管部門按上級和局檔案部門要求做好應做的工作。
3、關心檔案工作和檔案室的建設與發展,從人力、物力、財力上給予支持,及時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困難,改善工作條件,使檔案工作與局各項工作協調發展。
1、貫徹實施《檔案法》、《山東省檔案條例》等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2、對各有關處室形成的各種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歸檔進行監督和指導。
3、負責收集出國考察人員應當歸檔的有關材料和照片,收集領導同志外出開會的發言材料和帶回的帶有密級的材料。
4、負責管理全局各種門類和載體的檔案,維護檔案的完整、準確與安全,并為本單位各項工作的需要提供服務。
5、按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檔案工作統計材料。
6、按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應進館的檔案。
1、配備具有較好政治業務素質的專(兼)職檔案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
2、將檔案工作納入本單位的議事日程(每半年研究一次檔案工作),幫助專(兼)職檔案人員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困難。
3、組織本單位人員學習檔案法規,執行局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
4、疏通渠道,嚴格制度,督促有關人員注意平時各類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積極配合專(兼)職檔案人員的歸檔工作。
5、協同檔案室監督、檢查本單位文件材料預立卷、整理組卷、歸檔驗收及檔案鑒定工作。
6、負責檢查本單位專(兼)職檔案人員履行檔案崗位職責情況。
1、堅持平時整理。根據本單位不同種類文件材料的形成特征,制定案卷類目,合理分類存放,便于利用和歸檔。
2、負責本單位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保管和整理歸檔工作,保證歸檔文件材料完整、準確、系統。
3、歸檔案卷做到組卷合理,頁號編寫準確,案卷目錄清楚,案卷標題簡明扼要。
4、保管好本部門應歸檔的案卷,注意文件材料的安全和保密。
5、主動接收局檔案員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按規定時間向檔案室移交。
6、積極參加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檔案工作水平。
7、按檔案室要求對檔案進行分類、整理、編目,并編制檢索工具。
8、按歸檔時間向檔案室提供檔案目錄和統計年報表。
監護檔案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十四
1、嚴守黨和國家有關保密管理規定,杜絕以各種形式泄露檔案材料中有關保密的內容。
2、各類檔案材料必須指定政治上可靠,工作責任心強的專(兼)職人員進行集中管理。
3、嚴禁私自將檔案資料帶出檔案室,需保密的檔案資料的借閱,必須履行審批手續。
4、經批準銷毀的檔案材料和不需要歸檔的材料,應指定專人進行銷毀,不得當廢紙處理。
5、檔案工作人員要嚴守工作崗位,堅持下班、外出時認真清理、存放好檔案和關窗、落鎖制度。
6、檔案人員一旦發現檔案材料有丟失情況時,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報告,采取措施進行查找,并追查責任。
1、凡學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均由各部門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并按有關規定向檔案室移交,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占為己有或擅自處理。
2、學校檔案室的歸檔時間:文書、會計檔案材料每年五月份進行立卷歸檔;教學、學籍檔案材料每學年結束后立卷歸檔。科技檔案、基建、科研檔案和設備、儀器檔案材料均在工作結束后和設備、儀器安裝試用后立卷歸檔。
3、學校檔案分為永久、30年、10年三個保管期限。
4、卷內文件應齊全完整。收文應有正文、附件、辦理結果;發文應有定稿、印本、附件;來往文書應有請示、批復;處分材料應有綜合、旁證、個人交待和處分結果。
5、卷內文件排列要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印本在前、底稿在后;批復在前,請求在后。各類案卷均要填寫卷內目錄。卷內文件要編寫張次號。歸檔的文件材料要字跡清楚,紙質優良、簽署完備。不準用鉛筆、園珠筆和復寫紙書寫,并拆除卷內金屬物。
6、案卷裝訂要整齊美觀。標題一般應有作者、問題、名稱,能反映卷內文件內容,政治上無誤,文詞上簡明確切。封面填寫要字跡工整清潔。
7、文件材料歸檔后,檔案人員應本著便于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則對案卷進行必要的加工整理、編目、登記和統記,做到排列有序,并按年代和保管期限編號。
8、歸檔文件目錄分保管期限裝訂并編制目錄。
1、檔案庫房需保持適宜溫濕度,適時通風降溫。
2、檔案庫房須安裝防盜門,防盜窗和雙保險鎖,庫房照明必須使用白熾燈。
3、嚴禁在庫房吸煙,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用其他物品。對庫內照明線路要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搶修,防止短路引起火災。
4、做好防火、防盜、防蟲蛀、防鼠、防潮等“五防”工作。
5、要堅持定期對檔案資料進行檢查、清理、核對工作,如發現問題,立即向領導報告,對破損或褪變檔案應及時進行搶救處理。
6、檔案庫房要經常打掃,保持清潔,嚴禁將有害物質帶入庫房。
7、檔案室管理人員進出檔案室應隨手關門,非檔案管理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隨意入內。
1、積極開展檔案的利用工作,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滿足各方面的查檔需求,充分發揮檔案在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
2、檔案人員要熟悉家底,了解需求,掌握規律,做到主動、及時、準確提供利用。
3、本單位工作人員查閱其所屬業務檔案,需經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查閱并有責任及時將查閱檔案利用效果反饋給檔案室。
4、凡外單位查檔者必須持有該單位的介紹信,注明查檔內容和用途,履行登記手續,經有關領導同意的方可查閱。
5、檔案一般不許外借,確因工作需要經有關領導同意,辦理借閱手續,方可借出。但必須按期歸還。如超過規定時間還需借用,應辦理續借手續。
6、凡查、借閱者對所查借閱的檔案材料,應確保安全、完整,不得撕毀、拆卷、劃線、打圈、涂改、剪頁、水濕、煙燒,以保證檔案的完好無損。
7、利用者必須遵守保密規則,所查、借閱的檔案材料,未經有關領導同意,不準復制、拍照和對外公布。凡摘抄的有關檔案材料,用后一律交檔案室保存。
8、借閱歸還檔案時,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當面清點。
9、如遇借閱人員將檔案丟失,應及時報告檔案室,寫出書面材料,利于采取補救措施。
1、學校檔案室應按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檔案管理部門關于檔案鑒定的規定,認真做好檔案的鑒定工作。
2、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可提出銷毀意見,并填寫銷毀清冊,報學校領導和上一級檔案管理部門審批后方可銷毀。
3、銷毀時應指定二人監銷,并在銷毀清冊上簽字,方可執行銷毀。
4、檔案專(兼)職人員因工作變動,需辦移交手續時,應將全部檔案材料清點后,交予新的負責檔案工作的專(兼)職人員。
5、交接檔案材料必須嚴格履行手續,有關人員簽字,并注明交接時間,案卷數目等,以備查考。
監護檔案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十五
一、學校檔案實行統一領導、綜合管理、專人負責的管理辦法,任何處室和個人不得將檔案據為已有。
二、檔案室做到專室、專柜、專夾,配備必需的工作設施,任何處室和個人不得挪措檔案室設備。
三、按照《檔案法》和檔案工作程序,嚴格做好檔案的鑒定、立卷、登記、歸檔、移交、銷毀等工作。
四、學校干部職工查閱檔案要認真履行借閱登記手續,不得損壞,散開漏頁,劃圈涂抹,并按期歸還。
五、學校檔案不向外人借閱,特殊情況需經學校檔案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簽字同意方可辦理,但必須在閱文室內并在專職檔案人員的'監督下抄錄有關內容或出具有關證明。
六、定期做好檔案的統計、分析和編研工作,要圍繞工作的需要和針對本校各處室工作的特點,編制出有使用價值的資料匯集及檢索工具,最大限度地發揮其綜合效益。
七、經常性地做好庫房管理工作,嚴格做到防火、防潮、防鼠、防蟲、防塵和防止有害氣體及微生物對檔案的侵蝕,學校檔案工作領導小組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補救。
八、做好安全保衛、防特、防盜工作。嚴格值班制度。因保管不善造成檔案丟失或毀壞的,要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監護檔案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十六
1、認真學習檔案工作有關文件和基本知識,努力提高檔案人員自身政治思想素質,業務素質,認真接受上級領導檢查,不斷改進工作。
2、收集教職員工在教育管理,教學實踐和教學研究活動中產生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載體的文件材料。
3、園內檔案每月分類放置,每學期及時歸檔,每年裝訂成冊;個人檔案每學期更新,統計各類人員信息。
4、做好各類檔案和資料的接收,征集,整理,編目,鑒定,保管,銷毀和統計工作。
5、管理好檔案,切實做好防潮、防濕、防蛀、安全工作。
6、嚴格保守檔案機密。防止人為散失、泄密和缺損,確保檔案完整、安全。
7、各種檔案資料每學期和學年完后進行整理,裝訂成冊,編號入庫保管。
8、各種檔案資料包括行政管理工作、文化建設工作、教職工管理工作、教育教學工作、衛生保健工作、財務后勤工作、家長社區工作、和幼兒綜合情況等需建檔案資料,要求字跡清楚,盡量保留原始狀況。
9、凡入檔資料任何人不得隨意取走和涂改,如需查閱歸檔資料,須經園長批準。查閱資料只能在檔案室,不能帶走。
監護檔案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十七
二、學校設有檔案專用庫房、檔案櫥。
三、庫房堅固,有鐵窗欄、窗簾,能夠防盜。
四、學校有檔案工作分管校長、主任,由專職人員管理檔案。
五、要求管理人員不得擅自提供、抄錄、復制保密文件。
六、要求管理人員不該說的機密不說,不出賣保密文件。
七、不得擅自損壞、銷毀、涂改保密檔案。
八、如有泄密行為,依法律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