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中,各個組織都需要制定一套規章制度來確保組織的正常運轉。下面是一些組織在規章制度管理方面的成功實踐,希望能給大家提供借鑒。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一
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11日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的決定,并將于明年3月正式實施,那么,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第47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xx年11月1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xx年11月11日。
為了消除和減少煙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前款所稱控煙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條例規定的禁煙場所吸煙。
本市控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分類管理、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
市和區健康促進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控煙工作的組織和協調,指導、監督各部門、各行業的控煙工作,組織開展控煙工作宣傳教育活動。健康促進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游、食品藥品監督、交通、商務、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文化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做好控煙監督管理工作。
市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教育工作,使公眾了解煙草煙霧的危害,增強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人民團體以及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煙草煙霧危害和控煙的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影視、報刊、通信、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吸煙和被動吸煙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活動。
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二)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
(三)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觀眾坐席和比賽、演出區域;。
(四)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區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市和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型活動的需要,將其他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設立為臨時禁止吸煙區域。
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吸煙點。
吸煙點的設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遠離人員聚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二)設置吸煙點標識、引導標識,并在吸煙點設置吸煙危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三)放置收集煙灰、煙蒂等的器具;。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落實勸阻吸煙人員或者組織勸阻吸煙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煙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管電話;。
(四)不設置任何與吸煙有關的器具;(五)對吸煙者進行勸阻;(六)對不聽勸阻也不愿離開禁止吸煙場所的吸煙者,向監管部門舉報。
任何個人可以要求吸煙者停止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要求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履行禁止吸煙義務,并可以對不履行禁煙義務的單位,向監管部門舉報。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控煙有關規定,帶頭履行控制吸煙義務。市和區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定期開展控煙檢查,通報控煙情況。
衛生計生、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游、食品藥品監督、交通、商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控煙工作納入本系統、本行業日常管理。
市和區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控煙工作的監測和評估。
市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市控煙工作情況。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吸煙行為的干預工作,設立咨詢熱線,開展控煙咨詢服務。
醫療機構應當為吸煙者提供戒煙指導和幫助。
全社會都應當參與控煙工作。
鼓勵控煙志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控煙宣傳教育活動,組織開展社會監督,為吸煙者提供戒煙幫助,對控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或者相關行業監管熱線,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控煙工作應當作為本市文明單位評比的內容之一。
控煙工作的監督執法按照以下規定實施:
(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學校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五)公安部門負責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電梯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七)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以及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控煙監測及評估、科學研究、宣傳教育、行為干預、人員培訓、監督管理等控煙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由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的罰款。
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不聽勸阻且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控煙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控煙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特殊情況設置的室內吸煙室的具體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規定。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二
一、關于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背景。
《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施行六年以來,本市公共場所控煙工作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成效,但仍無法滿足公眾日益增長的健康需求。為此,需要對原條例進行修改完善,以進一步推進健康城市建設,維護公眾健康。
二、關于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內容。
修正案草案共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
修正案草案將室內禁煙區域從特定的室內公共場所擴大到所有的室內公共場所(含室內工作場所),特別是在旅館、餐飲場所、娛樂場所、室內工作場所、機場交通樞紐等幾類場所做了擴大。(修正案草案第四條)(二)關于室外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范圍修正案草案在原條例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室外公共場所禁煙的范圍,增加了包括演出場所的室外觀眾坐席和演出區域、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的室外區域、人群集聚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區域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等。(修正案草案第五條)(三)關于控煙工作原則修正案草案在原條例規定的工作原則基礎上,增加了“綜合治理”的要求,規定了以下四項措施:一是強化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的責任;二是進一步明確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的管理責任;三是充分發揮志愿者的作用;四是利用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修正案草案第一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
(四)關于行政處罰條款。
修正案草案對原條例中如下兩個行為的處罰條款作了修改:一是針對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不履行相關義務的違法行為,調整為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處以罰款;二是針對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行為,調整為只要吸煙行為發生即可進行處罰。(修正案草案第十條、第十一條)。
三、擬重點討論和聽取意見的幾個問題。
社會各界可以重點對以下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1、對公共場所禁煙范圍劃定的意見和建議?
2、如何舉全社會之力有效實現公共場所控煙工作?
3、對公共場所控煙違法行為進行執法的意見、建議?
4、對修正案草案的其他意見、建議。
第一條為了消除和減少煙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前款所稱控煙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條例規定的禁煙場所吸煙。
第三條本市控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分類管理、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區、縣健康促進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控煙工作的組織和協調,指導、監督各部門、各行業的控煙工作,組織開展控煙工作宣傳教育活動。健康促進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衛生、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游、食品藥品監督、交通和港口、商務、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做好公共場所控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教育工作,使公眾了解煙草煙霧的危害,增強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人民團體以及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煙草煙霧危害和控煙的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大眾媒體應當開展吸煙和被動吸煙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活動。
(一)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的室內外區域;。
(二)除前項以外的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學場所、學生宿舍、餐廳等室內區域;。
(三)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兒童福利院的室內外區域;。
(四)除前項以外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
(五)體育場館的室內區域及室外的觀眾坐席、比賽賽場區域;。
(七)國家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的辦事場所;。
(八)公用事業、金融機構的營業場所;。
(九)商場、超市等商業營業場所;。
(十)電梯及其等候區域;。
(十二)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
第七條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內區域可以劃定吸煙區或者設置吸煙室,吸煙區和吸煙室以外禁止吸煙:
(一)歌舞廳、游藝廳等娛樂場所;。
(二)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飲場所;。
(三)星級旅館的室內公共活動區域。
旅館應當設置專門的非吸煙住宿樓層或者客房。
機場、鐵路客運站、港口客運站,除專門設置的吸煙室外,室內區域禁止吸煙。
第八條公共場所劃定吸煙區或者設置吸煙室的,應當具備良好的排風條件,并設置明顯的標識和吸煙有害健康等控煙宣傳標識。
第九條國家機關的會議室、餐廳以及共用的工作場所等室內公共活動區域禁止吸煙。
第十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的規定,設立禁止吸煙區域,并做好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等的需要,臨時設置禁止吸煙場所的范圍。
第十二條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禁煙管理制度,做好禁煙宣傳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煙區域的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管部門電話;(三)在禁止吸煙區域內不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四)對在禁止吸煙區域內的吸煙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煙或者勸其離開該場所。
第十三條任何個人可以要求吸煙者停止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要求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履行禁止吸煙職責,并可以對不履行禁煙職責的單位,向監管部門舉報。
第十四條市和區、縣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控煙工作的監測和評估。
市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市控煙工作情況。
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吸煙行為的干預工作,設立咨詢熱線,開展控煙咨詢服務。
醫療機構應當為吸煙者提供戒煙指導和幫助。
第十六條鼓勵志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控煙工作或者為控煙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七條控煙工作應當作為本市文明單位評比的內容之一。
第十八條控煙工作的監督執法按照以下規定實施:
(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學校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二)文化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對文化、體育、娛樂場所以及旅館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餐飲業經營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五)公安部門負責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六)房屋行政部門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電梯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七)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以及本條例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第十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控煙監測及評估、科學研究、宣傳教育、行為干預、人員培訓、監督管理等控煙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有關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由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不聽勸阻且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控煙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控煙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203月1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三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月1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年11月11日。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四
1、明確由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主管本市公共場所控煙工作,由其下設的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相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3、衛生系統率先開展了“創建無煙醫療衛生單位”活動,四月份揚州市衛生局制定并下發了《揚州市無煙醫療衛生單位考核評分標準》;目前,市區范圍內,市直醫療衛生單位、市直二級以上駐揚及民營醫院已經全部率先做到“揚州市無煙醫療衛生單位”。
4、在創造文明城市活動中,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得到了進一步強化,“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標志,隨處可見。
但是我市的飯店、娛樂場所、學校等,雖然“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標志隨處可見,吸煙者卻視而不見,與優美、整潔的環境嚴重不協調。為此建議:
2、將控煙工作列入文明辦的文明單位考核內容,做到與各系統各單位文明稱號息息相關,切實推動控煙工作。
3、推廣衛生系統控煙工作方法,以系統為單位強力推進控煙工作。建議教育系統應盡快開展無煙托兒所、無煙幼兒園、無煙學校等創建活動。
4、大力開展禁煙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禁煙工作。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五
為了減少煙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創造良好公共環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了福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第一條為了減少煙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創造良好公共環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控制吸煙工作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控制吸煙工作的領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控制吸煙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控制吸煙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一)研究擬定控制吸煙工作的措施和辦法;(二)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控制吸煙工作;(三)研究、解決控制吸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四)組織相關主管部門開展控制吸煙工作聯合執法;(五)研究、處理有關控制吸煙工作其他事項。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相關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負責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執法:(一)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執法;(二)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類教育機構的監督執法;(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室內等候場所的監督執法;(四)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文化、藝術、娛樂場所的監督執法;(五)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類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的監督執法;(六)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對旅游景點等相關場所的監督執法;(七)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商場(店)、超市等零售業場所以及餐飲場所、藥品和醫療器械經營場所的監督執法;(八)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專業批發市場及農貿市場等相關場所的監督執法;(九)公安機關負責對旅館、賓館、酒店、洗浴場所等特種行業場所及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監督執法;(十)民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執法;(十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園、風景名勝區等相關場所的監督執法;(十二)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執法。上述公共場所分屬兩個以上部門監督執法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進行監督執法。市人民政府根據控制吸煙工作實際需要,可以對相關主管部門履行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執法職責予以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控制吸煙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八條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一)為孕婦、兒童提供專門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內外場所,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內場所;(二)學前教育機構、中小學、少年宮及青少年活動中心的室內外場所,其他各類學校及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內場所;(三)影劇院、音樂廳、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陳列館、展覽館、科技館和文化館(站)等各類公共科教文化場館的室內場所;(四)商場(店)、超市、專業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及金融、郵政、通訊企業的室內營業場所;(五)客運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出租汽車、客渡輪等公共交通工具內;(六)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室內公共辦公場所、會議廳(室)、辦事廳、禮(會)堂、食堂、電梯等公共場所;(七)各類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八)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九)藥品、醫療器械經營場所;(十)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公園的室內場所;(十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臨時增設的禁止吸煙場所;(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
第九條下列公共場所,可以設置固定的吸煙點,吸煙點以外的室內區域禁止吸煙,沒有設置吸煙點的,屬于全面禁止吸煙場所:(一)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七十五座以上的餐飲場所;(二)營業性歌舞、游藝等娛樂場所;(三)各類酒店、旅館、洗浴場所的室內公共活動區域;(四)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內等候場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
第十條公共場所設置的固定吸煙點,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二)設置明顯標識,放置盛放煙灰、煙蒂等的器具;(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氣效果;(四)遠(隔)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逐步增設禁止吸煙的場所。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5月31日“世界無煙日”集中開展控制吸煙宣傳,并倡導停止售煙、吸煙。
第十三條全社會應當支持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鼓勵創建無吸煙單位。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公益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帶頭控制吸煙,不在公務活動中吸煙。鼓勵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控制吸煙工作。
第十四條有條件的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設立戒煙門診,為吸煙者提供戒煙咨詢、指導和治療。
第十五條控制吸煙場所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配備控制吸煙勸導員,做好控制吸煙勸導、宣傳教育工作;(二)在場所的出入口處及其他明顯位置設置禁止吸煙標識,公布舉報、投訴方式;(三)在禁止吸煙區域不得放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不得張貼、懸掛、放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識和物品;(四)對在禁止吸煙區域吸煙的,予以勸導、制止;對不服從勸導、制止的,勸其離開;對不服從勸阻且不離開該場所的,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禁止吸煙區域的吸煙者立即停止吸煙,有權要求控制吸煙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煙管理職責,對不履行管理職責的,可以向相關主管部門舉報和投訴。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區域吸煙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二十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管理者和經營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管理者和經營者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不聽勸阻且擾亂公共秩序,或者阻礙有關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監督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六
第一條為了消除和減少煙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衛生部《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以下簡稱控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單位負責、加強引導、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三條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愛衛會)主管本市公共場所控煙工作,其下設的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愛衛辦)具體負責相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愛衛會各成員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公共場所控煙的相關工作。
衛生、教育、文廣、體育、煙草專賣、旅游、工商、食品藥品監督、交通、商務、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規定和其他相關規定,共同做好公共場所控煙監督管理工作。
(一)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的室內外區域;。
(二)除前項以外的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學場所、學生宿舍、餐廳等室內區域;。
(三)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
(四)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客渡輪等公共交通工具內;。
(六)國家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的室內辦事場所;。
(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會議室、食堂和電梯等;。
(八)體育場館的室內區域及室外的觀眾坐席、比賽賽場區域;。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公園、廣場舉行集會等重大活動時禁止吸煙。
第五條下列公共場所室內區域可按本規定第六條的要求劃定吸煙區或設置專用吸煙室,吸煙區或專用吸煙室以外的區域禁止吸煙:
(一)足浴、按摩保健、美容美發場所的服務區域;。
(二)歌舞、游藝娛樂場所的服務區域;。
(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營業區域;。
(四)公共汽車、出租車、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區域或售票區域;。
(五)商業、金融業、郵政業、電信業等行業的室內營業場所;。
(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共用室內工作場所和公共活動場所等區域;。
(七)經營性住宿場所應當設置無煙樓層或者無煙客房;。
(八)擁有50個以上餐位的經營性餐飲場所應當設置無煙包廂。
第六條本規定第五條要求公共場所劃定吸煙區或者設置專用吸煙室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備獨立的通向戶外的通風設施;。
(二)與非吸煙區、非吸煙室有效隔離;。
(三)遠離人群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四)設置明顯的標識;。
(五)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設置統一的控制吸煙宣傳標識。
第七條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負責禁止吸煙的監督和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制度和相應的管理措施;。
(二)結合本單位具體實際,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四)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內不得設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和物品;。
(五)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者,勸其停止吸煙或離開該場所。
第八條在禁止吸煙場所,被動吸煙者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有權要求禁止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履行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三)至(五)項的職責;有權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全社會均應支持公共場所控煙工作。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積極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意識。
第十條禁止中小學生吸煙。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煙草制品經營者必須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煙”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
第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吸煙行為的干預監測工作,開展控煙咨詢服務。
醫療機構應當為吸煙者提供戒煙指導和幫助。
(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直接管理的學校的控制吸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五)公安部門負責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六)工商部門負責對商場、超市的控制吸煙工作進行宣傳教育;。
(七)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以及有關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鼓勵創建無煙單位。對在公共場所控煙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控煙工作做得不好的部門和單位不得評為文明單位。因控煙工作做得不好而影響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的,將依據《揚州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問責辦法》實行問責。
第十四條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五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發現吸煙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志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隨地亂扔煙頭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不聽勸阻且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控制吸煙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控煙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七
11月11日上午,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的決定。按照新規,上海的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都將全面禁止吸煙。新規將于203月1日起實施。
室內。
禁止。
餐廳“吸煙區”、公司“吸煙室”將成歷史。
從過去餐廳、賓館、娛樂、公交等場所允許設吸煙區轉變為“室內全面禁煙”是此次新規最大的變化。這意味著各種“吸煙室”設置都將會逐步拆除,從此成為歷史。
六類室外場所。
也禁煙。
除了“室內全禁”外,以下6類室外的公共區域也將禁煙。
2、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
3、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觀眾坐席和比賽、演出區域;
4、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5、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區域;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根據新規,市和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型活動的需要,將其他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設立為臨時禁止吸煙區域。
室外。
吸煙點。
遠離主通道、放置煙灰缸。
除上述外,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吸煙點。吸煙點設定應符合以下規定:
1、遠離人員聚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2、設置吸煙點標識、引導標識,并在吸煙點設置吸煙危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3、放置收集煙灰、煙蒂等的器具;
4、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違規。
懲罰。
違規懲罰方面,禁煙范圍的單位違規,處以2千—3萬元罰款。個人在禁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處以50—200元罰款。
對違規行為,單位和個人可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進行舉報。
在人大審議過程中,不少人對室內公共場所控煙的執法問題有疑慮。對此,新規中也明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上海公共場所控煙工作的主管部門。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游、食品藥品監督、交通、商務、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文化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控煙監督管理工作。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八
迅速發展的公共場所及為自身的健康著想,促使市民對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提出了強烈要求。下文是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了消除和減少煙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前款所稱控煙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條例規定的禁煙場所吸煙。
第三條本市控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分類管理、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區健康促進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控煙工作的組織和協調,指導、監督各部門、各行業的控煙工作,組織開展控煙工作宣傳教育活動。健康促進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本市公共場所控煙工作的主管部門。
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游、食品藥品監督、交通、商務、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文化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做好控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教育工作,使公眾了解煙草煙霧的危害,增強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人民團體以及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煙草煙霧危害和控煙的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影視、報刊、通信、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吸煙和被動吸煙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活動。
第六條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二)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
(三)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觀眾坐席和比賽、演出區域;。
(四)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區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市和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型活動的需要,將其他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設立為臨時禁止吸煙區域。
第八條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吸煙點。
吸煙點的設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遠離人員聚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二)設置吸煙點標識、引導標識,并在吸煙點設置吸煙危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三)放置收集煙灰、煙蒂等的器具;。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九條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落實勸阻吸煙人員或者組織勸阻吸煙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煙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管電話;。
(四)不設置任何與吸煙有關的器具;。
(五)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六)對不聽勸阻也不愿離開禁止吸煙場所的吸煙者,向監管部門舉報。
第十條任何個人可以要求吸煙者停止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要求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履行禁止吸煙義務,并可以對不履行禁煙義務的單位,向監管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控煙有關規定,帶頭履行控制吸煙義務。市和區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定期開展控煙檢查,通報控煙情況。
衛生計生、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游、食品藥品監督、交通、商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控煙工作納入本系統、本行業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市和區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控煙工作的監測和評估。
市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市控煙工作情況。
第十三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吸煙行為的干預工作,設立咨詢熱線,開展控煙咨詢服務。
醫療機構應當為吸煙者提供戒煙指導和幫助。
第十四條全社會都應當參與控煙工作。
鼓勵控煙志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控煙宣傳教育活動,組織開展社會監督,為吸煙者提供戒煙幫助,對控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或者相關行業監管熱線,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十五條控煙工作應當作為本市文明單位評比的內容之一。
第十六條控煙工作的監督執法按照以下規定實施:。
(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學校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五)公安部門負責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電梯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七)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以及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第十七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控煙監測及評估、科學研究、宣傳教育、行為干預、人員培訓、監督管理等控煙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十八條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由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不聽勸阻且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控煙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控煙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因特殊情況設置的室內吸煙室的具體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
本市控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分類管理、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
二、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本市公共場所控煙工作的主管部門。
將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
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游、食品藥品監督、交通、商務、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文化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做好控煙監督管理工作。
三、將第五條第三款改為:。
廣播、影視、報刊、通信、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吸煙和被動吸煙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活動。
四、刪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
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
(二)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
(三)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觀眾坐席和比賽、演出區域;。
(四)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區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市和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型活動的需要,將其他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設立為臨時禁止吸煙區域。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吸煙點。
吸煙點的設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遠離人員聚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二)設置吸煙點標識、引導標識,并在吸煙點設置吸煙危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三)放置收集煙灰、煙蒂等的器具;。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八、將第十二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
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落實勸阻吸煙人員或者組織勸阻吸煙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煙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管電話;。
(四)不設置任何與吸煙有關的器具;。
(五)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六)對不聽勸阻也不愿離開禁止吸煙場所的吸煙者,向監管部門舉報。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控煙有關規定,帶頭履行控制吸煙義務。市和區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定期開展控煙檢查,通報控煙情況。
衛生計生、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游、食品藥品監督、交通、商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控煙工作納入本系統、本行業日常管理。
十、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
全社會都應當參與控煙工作。
鼓勵控煙志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控煙宣傳教育活動,組織開展社會監督,為吸煙者提供戒煙幫助,對控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或者相關行業監管熱線,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十一、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
文化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對文化、體育、娛樂場所、旅館以及向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十二、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
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
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由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
因特殊情況設置的室內吸煙室的具體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規定。
此外,將條例中的“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市和區、縣”統一修改為“市和區”,將第十三條中的“職責”修改為“義務”,將第十八條第四項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第十八條第六項中的“房屋行政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第十八條第七項中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修改為“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控煙工作”,并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九
第一條為了減少煙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創造良好公共環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控制吸煙工作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控制吸煙工作的領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控制吸煙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控制吸煙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一)研究擬定控制吸煙工作的措施和辦法;(二)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控制吸煙工作;(三)研究、解決控制吸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四)組織相關主管部門開展控制吸煙工作聯合執法;(五)研究、處理有關控制吸煙工作其他事項。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相關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負責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執法:(一)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執法;(二)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類教育機構的監督執法;(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室內等候場所的監督執法;(四)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文化、藝術、娛樂場所的監督執法;(五)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類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的監督執法;(六)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對旅游景點等相關場所的監督執法;(七)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商場(店)、超市等零售業場所以及餐飲場所、藥品和醫療器械經營場所的監督執法;(八)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專業批發市場及農貿市場等相關場所的監督執法;(九)公安機關負責對旅館、賓館、酒店、洗浴場所等特種行業場所及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監督執法;(十)民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執法;(十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園、風景名勝區等相關場所的監督執法;(十二)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執法。上述公共場所分屬兩個以上部門監督執法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進行監督執法。市人民政府根據控制吸煙工作實際需要,可以對相關主管部門履行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執法職責予以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控制吸煙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八條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一)為孕婦、兒童提供專門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內外場所,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內場所;(二)學前教育機構、中小學、少年宮及青少年活動中心的室內外場所,其他各類學校及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內場所;(三)影劇院、音樂廳、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陳列館、展覽館、科技館和文化館(站)等各類公共科教文化場館的室內場所;(四)商場(店)、超市、專業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及金融、郵政、通訊企業的室內營業場所;(五)客運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出租汽車、客渡輪等公共交通工具內;(六)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室內公共辦公場所、會議廳(室)、辦事廳、禮(會)堂、食堂、電梯等公共場所;(七)各類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八)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九)藥品、醫療器械經營場所;(十)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公園的室內場所;(十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臨時增設的禁止吸煙場所;(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
第九條下列公共場所,可以設置固定的吸煙點,吸煙點以外的室內區域禁止吸煙,沒有設置吸煙點的,屬于全面禁止吸煙場所:(一)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七十五座以上的餐飲場所;(二)營業性歌舞、游藝等娛樂場所;(三)各類酒店、旅館、洗浴場所的室內公共活動區域;(四)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內等候場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
第十條公共場所設置的固定吸煙點,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二)設置明顯標識,放置盛放煙灰、煙蒂等的器具;(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氣效果;(四)遠(隔)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逐步增設禁止吸煙的場所。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5月31日“世界無煙日”集中開展控制吸煙宣傳,并倡導停止售煙、吸煙。
第十三條全社會應當支持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鼓勵創建無吸煙單位。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公益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帶頭控制吸煙,不在公務活動中吸煙。鼓勵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控制吸煙工作。
第十四條有條件的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設立戒煙門診,為吸煙者提供戒煙咨詢、指導和治療。
第十五條控制吸煙場所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配備控制吸煙勸導員,做好控制吸煙勸導、宣傳教育工作;(二)在場所的出入口處及其他明顯位置設置禁止吸煙標識,公布舉報、投訴方式;(三)在禁止吸煙區域不得放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不得張貼、懸掛、放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識和物品;(四)對在禁止吸煙區域吸煙的,予以勸導、制止;對不服從勸導、制止的,勸其離開;對不服從勸阻且不離開該場所的,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禁止吸煙區域的吸煙者立即停止吸煙,有權要求控制吸煙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煙管理職責,對不履行管理職責的,可以向相關主管部門舉報和投訴。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區域吸煙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二十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管理者和經營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管理者和經營者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不聽勸阻且擾亂公共秩序,或者阻礙有關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監督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自8月1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十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
本市控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分類管理、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
二、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將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
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游、食品藥品監督、交通、商務、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文化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做好控煙監督管理工作。
三、刪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
室內公共場所(含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室內工作場所、機場等交通樞紐的室內乘客等候區域,有條件的可以在相鄰露天區域設立吸煙點。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
(二)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
(三)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觀眾坐席和比賽、演出區域;。
(四)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五)人群集聚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區域;(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其他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設立為長期或者臨時禁止吸煙區域。
六、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
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落實勸阻吸煙人員或者組織勸阻吸煙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煙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
(四)不設置任何與吸煙有關的器具;。
(五)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六)對不聽勸阻也不愿離開禁止吸煙場所的吸煙者,固定證據并向監管部門舉報。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模范遵守控煙有關規定,帶頭履行禁止吸煙義務。
衛生計生、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游、食品藥品監督、交通、商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控煙工作納入本系統、本行業日常管理。
八、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
全社會都應當參與控煙工作。
鼓勵控煙志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控煙宣傳教育活動,組織開展社會監督,為吸煙者提供戒煙幫助,對控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九、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
文化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對文化、體育、娛樂場所、旅館以及向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十、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
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由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
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由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超過三次的,相關行政處罰信息按照規定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十三、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控制吸煙職責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此外,將條例中的“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第十三條中的“職責”修改為“義務”,將第十八條第四項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第十八條第六項中的“房屋行政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第十八條第七項中的“本條例規定”修改為“本款第一項至第六項以外”,并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修正案自月日起施行。《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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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有關事項的說明。
一、關于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背景。
《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施行六年以來,本市公共場所控煙工作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成效,但仍無法滿足公眾日益增長的健康需求。為此,需要對原條例進行修改完善,以進一步推進健康城市建設,維護公眾健康。
二、關于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內容。
修正案草案共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
修正案草案將室內禁煙區域從特定的室內公共場所擴大到所有的室內公共場所(含室內工作場所),特別是在旅館、餐飲場所、娛樂場所、室內工作場所、機場交通樞紐等幾類場所做了擴大。(修正案草案第四條)(二)關于室外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范圍修正案草案在原條例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室外公共場所禁煙的范圍,增加了包括演出場所的室外觀眾坐席和演出區域、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的室外區域、人群集聚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區域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等。(修正案草案第五條)(三)關于控煙工作原則修正案草案在原條例規定的工作原則基礎上,增加了“綜合治理”的要求,規定了以下四項措施:一是強化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的責任;二是進一步明確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的管理責任;三是充分發揮志愿者的作用;四是利用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修正案草案第一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
(四)關于行政處罰條款。
修正案草案對原條例中如下兩個行為的處罰條款作了修改:一是針對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不履行相關義務的違法行為,調整為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處以罰款;二是針對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行為,調整為只要吸煙行為發生即可進行處罰。(修正案草案第十條、第十一條)。
三、擬重點討論和聽取意見的幾個問題。
社會各界可以重點對以下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2、如何舉全社會之力有效實現公共場所控煙工作?
4、對修正案草案的其他意見、建議。
2.新版《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
7.《天津市控制吸煙條例》全文。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十一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11月1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月11日。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十二
減少和消除煙草煙霧危害,保障公眾健康,根據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2013年衛生計生委啟動了《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起草工作。按照立法程序的有關要求,在總結地方控煙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深入調研,廣泛征求了工業和信息化部、煙草局等25個部門,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部分行業協會及有關專家的意見,經不斷修改完善,形成了《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送審稿)》。現將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吸煙率高,煙草煙霧造成的社會危害巨大。我國吸煙人數眾多,吸煙和二手煙暴露十分普遍。據調查,現有吸煙人數超過3億,15歲以上人群吸煙率達28.1%,其中男性吸煙率高達52.9%,是全球男性吸煙率最高的國家之一。青少年吸煙狀況同樣不容樂觀,13-15歲初中學生煙草使用率為6.9%,其中82.3%的學生嘗試吸煙行為發生在13歲之前。7.4億非吸煙者遭受二手煙危害。72.9%的初中學生在家、室內公共場所、室外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中暴露于二手煙。每年死于吸煙相關疾病的人數達136.6萬,超過因艾滋病、結核、瘧疾和傷害所導致的死亡人數之和。吸煙和二手煙暴露導致的疾病主要是慢性病,其患病率很高,病程較長,給國家造成沉重的疾病負擔和經濟損失,既是對醫療服務和醫療保障體系的艱難考驗,也是影響國家長遠發展的嚴峻挑戰。
(二)控煙法律缺失在國際社會造成負面影響。2003年我國簽署了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于2006年1月9日在我國生效。《公約》第8條規定,在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室外場所全面禁止吸煙,并制定了詳細的實施準則。《公約》簽訂以來,全球范圍內迅速掀起了無煙立法的新浪潮,截至2012年,已有100多個國家制定了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法或控煙綜合性立法,其中44個國家施行了全面無煙法律。但是,我國還沒有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方面的專門法律、行政法規,影響了控煙工作中我國的國際形象。
(三)控煙立法是落實《憲法》和有關規劃精神的要求。我國憲法為保護公民生命健康權提供了根本的法律基礎。煙草煙霧作為嚴重危害健康危險因素,應當受到嚴格限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衛生“十二五”規劃和控煙“十二五”規劃均明確提出了全面推行公共場所禁煙。控制煙草流行,是落實《憲法》和國家規劃的要求,也是深化醫改的重要內容。
(四)各地立法實踐和無煙環境創建為全國控煙立法打下基礎。2008年以來,北京、上海、杭州、廣州、哈爾濱、天津、青島、蘭州、深圳、長春等13個城市相繼根據《公約》第8條及其實施準則出臺了控制吸煙地方性法規。江蘇、浙江等省通過修訂地方《愛國衛生條例》明確控制吸煙的措施。無煙衛生計生系統、無煙學校、無煙機關、無煙企業等形式多樣、各具特色的無煙環境創建工作,為全國控煙立法和執法提供了有益實踐經驗。據調查,無論是吸煙者還是被動吸煙者,90%以上的被調查者都支持在公共交通工具、學校和醫院禁止吸煙;超過80%的被調查者支持在會議室、餐廳和酒吧等禁止吸煙。近年兩會越來越多的代表委員呼吁制定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全國性法律法規。
二、《送審稿》主要內容。
《條例》內容共分七章,即:總則、禁止吸煙的范圍和措施、宣傳教育和戒煙服務、預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中闡明立法目的、公共場所定義、基本原則、領導機關、責任部門、經費保障、獎勵措施、單位責任主體、社會參與。
第二章“禁止吸煙的范圍和措施”規定了室內外禁止吸煙的場所(區域)、室外吸煙點設置要求和臨時禁煙場所設置、經營管理者、公民和政府相關部門的基本權利義務和職責。
第三章“宣傳教育和戒煙服務”規定了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宣傳教育工作中的責任義務。要求在煙草制品包裝上設置文字和圖形警示,廣泛禁止所有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明確要求廣播、電影、電視、報刊、雜志、網絡等媒體應當組織開展煙草危害宣傳教育。明確衛生計生部門在戒煙服務中的責任。
第四章“預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煙”規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規定學校有義務對學生進行煙草危害宣傳教育,開展煙草危害宣傳活動。
第五章“監督管理”規定了政府相關部門對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提出了衛生計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工商、質檢、安監、食品藥品監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門各司其職的多部門執法模式。要求設立投訴舉報電話,開展監測評估。鼓勵全社會公眾參與公共場所控煙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規定了禁止吸煙場所經營者、管理者、個人、執法管理部門違反條例所應承擔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闡明有關定義、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及實施日期。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禁止吸煙場所范圍的問題。《公約》第8條及其《防止接觸煙草煙霧準則》明確要求,締約方應當在《公約》生效5年內,依據普遍保護原則、100%室內無煙原則,確保在所有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它可能的(室外或準室外)公共場所免于接觸二手煙草煙霧。科學合理地確定禁止吸煙場所的范圍,對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十分重要。參考《公約》要求和國際和國內立法經驗,《條例》第二條明確界定公共場所的定義,是指公眾可以進出或者使用的場所、工作期間使用的場所、公共交通工具。第十條規定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止吸煙。第十一條規定室外全面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包括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高等學校室外教學區域,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婦產醫院的室外區域,體育、健身場館的室外觀眾坐席、賽場區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區域等。第十二條規定室外可以設立吸煙點的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包括除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婦產醫院以外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養老機構的室外區域,除兒童福利機構以外的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外區域以及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公園、游樂場的室外區域。沒有設置室外吸煙點的視為全面禁止吸煙。第十三條規定室外吸煙點設置要求。
(二)關于執法模式的問題。從國內外控煙立法實踐來看,有多種執法模式。如上海、廣州、天津、哈爾濱等采取多部門共同執法模式,深圳、長春、香港、澳門等采取衛生計生部門牽頭執法的單一部門執法模式。
綜合國內外執法模式和我國實際情況,本《條例》擬采取多部門聯合管理模式。即衛生計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工商、質檢、安監、食品藥品監管、旅游、宗教、文物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監督管理。沒有明確主管部門的公共場所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參與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的行政部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此外,衛生計生部門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負責對《條例》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評估。鼓勵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監督工作。
(三)關于控煙的宣傳教育和戒煙服務。加強宣傳教育是控煙工作的前置措施,戒煙服務是后續措施,均是保證《條例》實施的重要措施。規范管理與宣傳教育并重,充分發揮法規的引導作用,是本《條例》區別于其他法規的一個特點。加強控制吸煙宣傳教育,引導公民主動不吸煙、勸阻他人吸煙、拒絕吸二手煙,形成全社會共同維護健康權的意識,可以使控制吸煙工作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為了加強控煙宣傳教育工作,第二十三條要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師和醫務人員等社會示范人群帶頭控煙;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要求政府、社會組織、媒體積極開展控煙宣傳教育,促使社會形成不吸煙、不敬煙、不送煙的社會風尚。第二十七條對戒煙門診設置、戒煙服務做出了明確規定。
大量國際經驗證明,宣傳教育和戒煙服務是保障控煙法律法規順利實施不可或缺的關鍵環節。特別是煙盒包裝警示是最具成本效益的宣傳教育手段,廣泛禁止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是保障控煙宣傳教育效果的重要策略,是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重要支持性措施,因此在《條例》中一并予以規定。
(四)關于預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煙的措施。未成年人是控制吸煙工作中的一個特殊群體,也是煙草企業鎖定的潛在吸煙人群。因此,預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煙對公共場所控煙乃至整個控煙工作意義非常重大。《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煙草專賣法》也有相關規定,但并未規定相應的具體要求和處罰措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針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的行為進行限制,即禁止通過自動售貨機等可以直接選取煙草制品的任何方式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銷售者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第三十一條強調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控制學生吸煙,對學生進行煙草危害宣傳教育,及時勸阻和教育吸煙的學生戒煙。
下面是小編推薦的送審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減少和消除煙草煙霧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提高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憲法及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公共場所,是指公眾可以進出或者使用的場所、工作期間使用的場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遵循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的原則,政府主導,單位負責,個人自律,社會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場所控制吸煙規劃并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績效考核。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控制吸煙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控制吸煙工作。
第九條國家和社會應當支持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鼓勵志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控制吸煙工作或者為控制吸煙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煙的范圍和措施。
第十一條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全面禁止吸煙:
(二)高等學校的室外教學區域;。
(三)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婦產醫院的室外區域;。
(四)體育、健身場館的室外觀眾坐席、賽場區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區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室外場所。
第十二條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可以設立吸煙點,吸煙點以外的區域禁止吸煙。沒有設立吸煙點的公共場所室外區域屬于全面禁止吸煙的場所:。
(二)除兒童福利機構以外的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外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公園、游樂園的室外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設置吸煙點的室外場所。
第十三條室外設置吸煙點,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標準;。
(二)設置明顯的引導標識;。
(三)遠離通風口、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通道;。
(四)在顯著位置設置醒目的吸煙危害健康警示標識或者圖片。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舉辦公眾活動的場所,可以規定臨時的禁止吸煙措施和范圍。
第十五條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和索要煙具,自覺聽從勸阻;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應當合理避讓不吸煙者,不亂彈煙灰,不亂扔煙頭。
在禁止吸煙的經營場所內吸煙,因不聽勸阻而被要求離開該場所的,無權向經營者索回已經消費的費用;已經接受服務但未支付費用的,應當支付費用。
第十六條禁止吸煙場所(區域)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控制吸煙職責:
(一)建立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配備監督員,做好控制吸煙宣傳教育和監督管理工作;。
(三)在禁止吸煙場所(區域)不得放置煙具和設置煙草廣告;。
(四)對違法吸煙行為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的,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對不聽勸阻并擾亂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機關報案。
鼓勵場所經營者、管理者采用煙霧報警、濃度監測、視頻圖像采集等技術手段,加強對本場所的管理。
第十七條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區域)內發現吸煙行為及其他違反本條例行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吸煙者立即停止吸煙;。
(二)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進行勸阻;。
(三)向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不履行控制吸煙職責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
第十八條禁煙標識應當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煙的圖形警示標識、違法吸煙的罰款數額、投訴舉報的電話號碼等內容。
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禁煙標識及其張貼規范。
第三章宣傳教育和戒煙服務。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當經常組織有關單位開展控煙公益宣傳教育,組織發放控煙宣傳材料,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活動,明確告知公眾吸煙和接觸煙草煙霧對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煙的范圍、對違法吸煙行為的處罰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煙場所(區域)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的控制吸煙職責。
第二十條煙草制品生產者應當在煙草制品包裝上印制帶有說明煙草使用具體危害的文字和圖形警示,向公眾警示教育煙草煙霧危害。其中圖形警示面積不得小于包裝面積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在各類公務和大型公共活動中,主辦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贈予煙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煙草制品。
第二十二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的特點,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教育活動,并將控煙宣傳教育納入本單位初任培訓、崗位培訓、任職培訓等教育培訓活動,鼓勵吸煙職工戒煙。
第二十三條鼓勵公眾積極參與控煙,形成不吸煙、不敬煙、不送煙的社會風尚,倡導家庭無煙。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師、醫務人員應當帶頭控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在公務活動中吸煙,教師不在學生面前吸煙,醫務人員不在病人面前吸煙。
國家和社會應當在每年5月31日世界無煙日開展主題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四條廣播、電影、電視、報刊、雜志、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控煙公益宣傳教育,主動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二十五條全面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
第二十六條電影、電視劇及其他節目中不得出現煙草的品牌標識和相關內容,以及變相煙草廣告;不得出現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的鏡頭;不得表現未成年人買煙、吸煙等將煙草與未成年人相聯系的情節;不得出現有未成年人在場的吸煙鏡頭等。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制訂戒煙門診工作規范,指導設置戒煙服務咨詢電話。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控煙宣傳教育活動,提高患者對吸煙和接觸煙草煙霧危害的認識,為吸煙的患者提供簡短戒煙服務。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立戒煙門診,為吸煙者提供專業的戒煙診療服務。
第二十八條禁止通過自動售貨機等可以直接選取煙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銷售煙草制品。
第二十九條煙草制品銷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對難以確認是否為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對不能出示身份證件的,不得向其銷售煙草制品。
煙草制品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帶有煙草使用具體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的明顯標識。
第三十條禁止通過互聯網、移動通訊等信息網絡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
互聯網、移動通訊等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有利用其平臺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的,應當采取措施刪除違法信息,保存相關記錄,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控制學生吸煙,對學生進行煙草危害宣傳教育,及時勸阻和教育吸煙的學生戒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衛生計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工商、質檢、安監、食品藥品監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
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將控煙納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規范和管理措施。
對沒有明確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的公共場所,該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所屬綜合監督執法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煙草廣告、違法出售煙草制品進行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負責對電影、電視劇及其他節目中的吸煙鏡頭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公開統一的舉報電話,方便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有關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和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測和評價,并定期將監測和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國家建立、健全吸煙和接觸煙草煙霧對健康影響的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無煙環境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控制與吸煙和接觸煙草煙霧有關的疾病。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可以聘請志愿者擔任控煙監督員,對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煙草制品生產銷售限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煙草制品銷售者應當予以配合。
鼓勵媒體、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煙草制品生產銷售限制等工作的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區域)吸煙的,由相應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責令立即改正,并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單位或者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實行全面禁煙或者未按照規定設置吸煙點的,由相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室外設置吸煙點不符合要求的,由相應主管部門責令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禁止吸煙場所(區域)的經營者、管理者未按規定履行控制吸煙職責的,由相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違反規定發布和變相發布煙草廣告或者開展促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對提供贊助的,由縣級以上工商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贊助額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對于受贊助單位,責令改正,沒收其贊助額,撤銷冠名,消除影響;對于主管人員,由受贊助或者贊助單位的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電影、電視劇及其他節目中播放吸煙鏡頭或者出現煙草制品的媒體,由廣播電視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二條煙草制品生產者和銷售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煙草制品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貨值金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網絡售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對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互聯網、移動通訊等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及時采取措施刪除違法信息,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擾亂公共秩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控制吸煙職責,接受社會、媒體及個人監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煙職責或者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煙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煙葉作為原料生產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
吸煙,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煙霧的行為,以及擁有或者支配點燃的煙草制品的行為。
煙草煙霧,是指從煙草制品及類似煙草制品燃燒端散發的以及由吸煙者呼出的煙霧。
室內,是指有頂部遮蔽并且有兩面以上側墻的任何空間,包括樓梯、走廊、地下通道、樓道間等。
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實際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區域。
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業性宣傳、推介或者活動,以及對任何事件、活動或者個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煙草制品或者促進煙草使用。
第四十七條對吸煙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十三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年11月1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1月11日。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十四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
本市控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分類管理、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
二、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本市公共場所控煙工作的主管部門。
將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
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游、食品藥品監督、交通、商務、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文化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做好控煙監督管理工作。
三、將第五條第三款改為:。
廣播、影視、報刊、通信、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吸煙和被動吸煙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活動。
四、刪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
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
(二)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
(三)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觀眾坐席和比賽、演出區域;。
(四)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區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市和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型活動的需要,將其他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設立為臨時禁止吸煙區域。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吸煙點。
吸煙點的設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遠離人員聚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二)設置吸煙點標識、引導標識,并在吸煙點設置吸煙危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三)放置收集煙灰、煙蒂等的器具;。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八、將第十二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
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落實勸阻吸煙人員或者組織勸阻吸煙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煙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管電話;。
(四)不設置任何與吸煙有關的器具;。
(五)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六)對不聽勸阻也不愿離開禁止吸煙場所的吸煙者,向監管部門舉報。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控煙有關規定,帶頭履行控制吸煙義務。市和區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定期開展控煙檢查,通報控煙情況。
衛生計生、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游、食品藥品監督、交通、商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控煙工作納入本系統、本行業日常管理。
十、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
全社會都應當參與控煙工作。
鼓勵控煙志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控煙宣傳教育活動,組織開展社會監督,為吸煙者提供戒煙幫助,對控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或者相關行業監管熱線,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十一、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
文化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對文化、體育、娛樂場所、旅館以及向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十二、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
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
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由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
因特殊情況設置的室內吸煙室的具體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規定。
此外,將條例中的“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市和區、縣”統一修改為“市和區”,將第十三條中的“職責”修改為“義務”,將第十八條第四項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第十八條第六項中的“房屋行政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第十八條第七項中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修改為“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控煙工作”,并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十五
上海11月11日電正在舉行的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11日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的決定。修改后的新《條例》將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條例》規定,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條例》規定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一、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兒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二、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三、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觀眾坐席和比賽、演出區域;四、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區域;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條例》規定,室外吸煙點的設定,應當遠離人員聚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并放置收集煙灰、煙蒂等器具。
據悉,原《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于12月10日審議通過,203月1日起施行。6年多來,申城公共場所依法控煙成效初步顯現。修正案在原條例限定室內公共場所禁煙的基礎上,擴大了室內公共場所禁煙范圍,明確“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也擴大了室外公共場所禁煙范圍;同時增加了“綜合治理”原則,進一步明確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禁煙場所所在單位的管理責任。
據了解,條例此次修訂,體現了從嚴從緊控煙的導向和立足推進健康城市建設的目標,同時也注重與社會文明發展階段、社會和公眾接受程度、執法力量配備等相適應,對于進一步維護公眾健康、提升國際化大都市形象具有積極意義。
上海控煙實行“限定場所、分類管理、單位負責、公眾參與”,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條例》一經表決通過,即得到中國控煙協會高度贊賞。血管專家、中國控煙協會會長胡大一表示,上海是中國,甚至國際上聞名的大都市,上海民眾歷來有較高的健康意識和科學文明的'生活習慣。他相信上海的控煙條例能夠執行得很好!
控煙專家、中國控煙協會原常務副會長許桂華說,上海控煙條例基本符合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要求,對保護上海多萬公民的健康、推進健康上海建設將起到重要作用。同時也給正在征求意見中的全國《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提供了經驗,為即將在上海召開全球健康促進大會獻上了一份健康大禮。她希望上海在今后的執法過程中,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進一步提升上海的國際形象。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十六
新《條例》規定,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條例》規定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一、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兒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二、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三、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觀眾坐席和比賽、演出區域;四、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區域;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條例》規定,室外吸煙點的設定,應當遠離人員聚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并放置收集煙灰、煙蒂等器具。
據悉,原《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于月10日審議通過,203月1日起施行。6年多來,申城公共場所依法控煙成效初步顯現。修正案在原條例限定室內公共場所禁煙的基礎上,擴大了室內公共場所禁煙范圍,明確“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也擴大了室外公共場所禁煙范圍;同時增加了“綜合治理”原則,進一步明確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禁煙場所所在單位的管理責任。
據了解,條例此次修訂,體現了從嚴從緊控煙的導向和立足推進健康城市建設的目標,同時也注重與社會文明發展階段、社會和公眾接受程度、執法力量配備等相適應,對于進一步維護公眾健康、提升國際化大都市形象具有積極意義。
上海控煙實行“限定場所、分類管理、單位負責、公眾參與”,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條例》一經表決通過,即得到中國控煙協會高度贊賞。血管專家、中國控煙協會會長胡大一表示,上海是中國,甚至國際上聞名的大都市,上海民眾歷來有較高的健康意識和科學文明的生活習慣。他相信上海的控煙條例能夠執行得很好!
控煙專家、中國控煙協會原常務副會長許桂華說,上海控煙條例基本符合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要求,對保護上海2000多萬公民的健康、推進健康上海建設將起到重要作用。同時也給正在征求意見中的全國《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提供了經驗,為即將在上海召開全球健康促進大會獻上了一份健康大禮。她希望上海在今后的執法過程中,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進一步提升上海的國際形象。
以下是條例的全文:
第一條為了消除和減少煙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前款所稱控煙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條例規定的禁煙場所吸煙。
第三條本市控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分類管理、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區健康促進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控煙工作的組織和協調,指導、監督各部門、各行業的控煙工作,組織開展控煙工作宣傳教育活動。健康促進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本市公共場所控煙工作的主管部門。
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游、食品藥品監督、交通、商務、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文化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做好控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教育工作,使公眾了解煙草煙霧的危害,增強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人民團體以及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煙草煙霧危害和控煙的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影視、報刊、通信、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吸煙和被動吸煙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活動。
第六條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第七條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二)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
(三)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觀眾坐席和比賽、演出區域;。
(四)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區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市和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型活動的需要,將其他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設立為臨時禁止吸煙區域。
第八條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吸煙點。
吸煙點的設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遠離人員聚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二)設置吸煙點標識、引導標識,并在吸煙點設置吸煙危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三)放置收集煙灰、煙蒂等的器具;。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九條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落實勸阻吸煙人員或者組織勸阻吸煙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煙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管電話;。
(四)不設置任何與吸煙有關的器具;(五)對吸煙者進行勸阻;(六)對不聽勸阻也不愿離開禁止吸煙場所的吸煙者,向監管部門舉報。
第十條任何個人可以要求吸煙者停止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要求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履行禁止吸煙義務,并可以對不履行禁煙義務的.單位,向監管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控煙有關規定,帶頭履行控制吸煙義務。市和區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定期開展控煙檢查,通報控煙情況。
衛生計生、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游、食品藥品監督、交通、商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控煙工作納入本系統、本行業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市和區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控煙工作的監測和評估。
市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市控煙工作情況。
第十三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吸煙行為的干預工作,設立咨詢熱線,開展控煙咨詢服務。
醫療機構應當為吸煙者提供戒煙指導和幫助。
第十四條全社會都應當參與控煙工作。
鼓勵控煙志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控煙宣傳教育活動,組織開展社會監督,為吸煙者提供戒煙幫助,對控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或者相關行業監管熱線,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十五條控煙工作應當作為本市文明單位評比的內容之一。
第十六條控煙工作的監督執法按照以下規定實施:
(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學校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五)公安部門負責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電梯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七)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以及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第十七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控煙監測及評估、科學研究、宣傳教育、行為干預、人員培訓、監督管理等控煙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十八條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由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不聽勸阻且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控煙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控煙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因特殊情況設置的室內吸煙室的具體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十七
新《條例》規定,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條例》規定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一、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兒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二、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三、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觀眾坐席和比賽、演出區域;四、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區域;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條例規定,單位違反條例規定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違反規定的,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新條例在原條例基礎上,擴大了室內公共場所禁煙范圍,明確“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也擴大了室外公共場所禁煙范圍;同時增加了“綜合治理”原則,進一步明確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禁煙場所所在單位的管理責任。
以下是條例全文:
第一條為了消除和減少煙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前款所稱控煙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條例規定的禁煙場所吸煙。
第三條本市控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分類管理、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區健康促進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控煙工作的組織和協調,指導、監督各部門、各行業的控煙工作,組織開展控煙工作宣傳教育活動。健康促進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本市公共場所控煙工作的主管部門。
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游、食品藥品監督、交通、商務、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文化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做好控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教育工作,使公眾了解煙草煙霧的危害,增強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人民團體以及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煙草煙霧危害和控煙的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影視、報刊、通信、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吸煙和被動吸煙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活動。
第六條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第七條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二)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
(三)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觀眾坐席和比賽、演出區域;。
(四)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區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市和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型活動的需要,將其他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設立為臨時禁止吸煙區域。
第八條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吸煙點。
吸煙點的設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遠離人員聚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二)設置吸煙點標識、引導標識,并在吸煙點設置吸煙危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三)放置收集煙灰、煙蒂等的器具;。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九條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落實勸阻吸煙人員或者組織勸阻吸煙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煙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管電話;。
(四)不設置任何與吸煙有關的器具;(五)對吸煙者進行勸阻;(六)對不聽勸阻也不愿離開禁止吸煙場所的吸煙者,向監管部門舉報。
第十條任何個人可以要求吸煙者停止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要求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履行禁止吸煙義務,并可以對不履行禁煙義務的單位,向監管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控煙有關規定,帶頭履行控制吸煙義務。市和區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定期開展控煙檢查,通報控煙情況。
衛生計生、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游、食品藥品監督、交通、商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控煙工作納入本系統、本行業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市和區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控煙工作的監測和評估。
市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市控煙工作情況。
第十三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吸煙行為的干預工作,設立咨詢熱線,開展控煙咨詢服務。
醫療機構應當為吸煙者提供戒煙指導和幫助。
第十四條全社會都應當參與控煙工作。
鼓勵控煙志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控煙宣傳教育活動,組織開展社會監督,為吸煙者提供戒煙幫助,對控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或者相關行業監管熱線,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十五條控煙工作應當作為本市文明單位評比的內容之一。
第十六條控煙工作的監督執法按照以下規定實施:
(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學校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五)公安部門負責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電梯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七)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以及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第十七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控煙監測及評估、科學研究、宣傳教育、行為干預、人員培訓、監督管理等控煙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十八條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由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不聽勸阻且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控煙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控煙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因特殊情況設置的室內吸煙室的具體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3月1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十八
《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施行六年以來,本市公共場所控煙工作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成效,但仍無法滿足公眾日益增長的健康需求。為此,需要對原條例進行修改完善,以進一步推進健康城市建設,維護公眾健康。
修正案草案共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
修正案草案將室內禁煙區域從特定的室內公共場所擴大到所有的室內公共場所(含室內工作場所),特別是在旅館、餐飲場所、娛樂場所、室內工作場所、機場交通樞紐等幾類場所做了擴大。(修正案草案第四條)(二)關于室外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范圍修正案草案在原條例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室外公共場所禁煙的范圍,增加了包括演出場所的室外觀眾坐席和演出區域、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的室外區域、人群集聚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區域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等。(修正案草案第五條)(三)關于控煙工作原則修正案草案在原條例規定的工作原則基礎上,增加了“綜合治理”的要求,規定了以下四項措施:一是強化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的責任;二是進一步明確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的管理責任;三是充分發揮志愿者的作用;四是利用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修正案草案第一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
(四)關于行政處罰條款。
修正案草案對原條例中如下兩個行為的處罰條款作了修改:一是針對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不履行相關義務的違法行為,調整為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處以罰款;二是針對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行為,調整為只要吸煙行為發生即可進行處罰。(修正案草案第十條、第十一條)。
社會各界可以重點對以下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1、對公共場所禁煙范圍劃定的意見和建議?
2、如何舉全社會之力有效實現公共場所控煙工作?
3、對公共場所控煙違法行為進行執法的意見、建議?
4、對修正案草案的其他意見、建議。
為了消除和減少煙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前款所稱控煙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條例規定的禁煙場所吸煙。
本市控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分類管理、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的原則。
市和區、縣健康促進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控煙工作的組織和協調,指導、監督各部門、各行業的控煙工作,組織開展控煙工作宣傳教育活動。健康促進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衛生、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游、食品藥品監督、交通和港口、商務、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做好公共場所控煙監督管理工作。
市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教育工作,使公眾了解煙草煙霧的危害,增強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人民團體以及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煙草煙霧危害和控煙的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大眾媒體應當開展吸煙和被動吸煙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活動。
(一)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的室內外區域;。
(二)除前項以外的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學場所、學生宿舍、餐廳等室內區域;。
(三)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兒童福利院的室內外區域;。
(四)除前項以外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
(五)體育場館的室內區域及室外的觀眾坐席、比賽賽場區域;。
(七)國家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的辦事場所;。
(八)公用事業、金融機構的營業場所;。
(九)商場、超市等商業營業場所;。
(十)電梯及其等候區域;。
(十二)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
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內區域可以劃定吸煙區或者設置吸煙室,吸煙區和吸煙室以外禁止吸煙:
(一)歌舞廳、游藝廳等娛樂場所;。
(二)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飲場所;。
(三)星級旅館的室內公共活動區域。
旅館應當設置專門的非吸煙住宿樓層或者客房。
機場、鐵路客運站、港口客運站,除專門設置的吸煙室外,室內區域禁止吸煙。
公共場所劃定吸煙區或者設置吸煙室的,應當具備良好的排風條件,并設置明顯的標識和吸煙有害健康等控煙宣傳標識。
國家機關的會議室、餐廳以及共用的工作場所等室內公共活動區域禁止吸煙。
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的規定,設立禁止吸煙區域,并做好相關的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等的需要,臨時設置禁止吸煙場所的范圍。
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禁煙管理制度,做好禁煙宣傳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煙區域的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管部門電話;(三)在禁止吸煙區域內不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四)對在禁止吸煙區域內的吸煙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煙或者勸其離開該場所。
任何個人可以要求吸煙者停止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要求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履行禁止吸煙職責,并可以對不履行禁煙職責的單位,向監管部門舉報。
市和區、縣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控煙工作的監測和評估。
市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市控煙工作情況。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吸煙行為的干預工作,設立咨詢熱線,開展控煙咨詢服務。
醫療機構應當為吸煙者提供戒煙指導和幫助。
鼓
勵志。
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控煙工作或者為控煙工作提供支持。
控煙工作應當作為本市文明單位評比的內容之一。
控煙工作的監督執法按照以下規定實施:
(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學校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二)文化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對文化、體育、娛樂場所以及旅館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餐飲業經營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五)公安部門負責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六)房屋行政部門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電梯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七)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以及本條例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控煙監測及評估、科學研究、宣傳教育、行為干預、人員培訓、監督管理等控煙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有關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由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
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不聽勸阻且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控煙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控煙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