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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精選22篇)

時間:2025-05-22 作者:筆硯

銷售合同是一種法律文件,用于明確雙方關于貨物買賣的權利和義務。銷售合同范文的內部結構和條款分布合理,具有良好的邏輯性和可讀性。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精選22篇)篇一

買方:____地址:____電報掛號:____。

茲經買賣雙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訂立條款如下:

1.商品:____________。

2.規格:____________。

3.數量:____________。

4.單價:____________。

5.總價:u.s.d.(大寫:)。

6.包裝:____________。

7.裝運期:收到信用證后天。

8.裝運口岸和目的地:從____經____至____。

9.保險:____________。

10.付款條件:_____________。

(1)買方須于19__年__月__日前將保兌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證開到賣方。信用證議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裝運期后,__天在__到期。

(2)買方須于簽約后即付定金____%。

11.裝船標記及交貨條件:貨運標記由賣方指定。

12.注意:開立信用證時請注明合同編號號碼。

13.備注:____。

賣方:____買方:____。

頒布單位:國家工商管理局經濟合同司。

頒布日期:

文檔為doc格式。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精選22篇)篇二

聯系電話:________。

乙方(賣方):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條、買賣標的。

1、名稱:________。

2、品種:________。

3、規格:________。

4、價格:________。

第二條、質量要求。

乙方在甲方用貨前提供貨物樣品,由乙方提供產品合格證,并提供檢測報告給甲方存檔,乙方供給甲方同樣質量的產品。乙方必須保證原材料為合格產品。

第三條、包裝。

1、須用堅固的木箱或紙箱包裝,適合長途海運、郵寄、空運和多次搬運、裝卸及適應氣候的變化。并具備良好的`防潮、防霉、防銹、防腐蝕及抗震能力,不能造成運輸過程中箱件破損,貨物散失。以商品的存放和運輸安全為前提,保證貨物在沒有任何損壞和腐蝕的情況下安全運抵目的地。

2、包裝箱內的商品均應系加標簽,注明合同號、商品名稱、質量、規格、數量等并附有完整的維護保養、操作使用說明書、出廠合格證等。

3、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中文或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合同號、目的站、碼頭、機場、收貨人、貨物名稱、規格、箱號、件號、毛重、凈重(公斤)、體積(長×寬×高,以毫米表示)。

4、在運輸包裝內裝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蝕物品、氧化劑和放射性物資等危險貨物時,都必須在運輸包裝上標明用于各種危險品的標志,以示警告,使裝卸、運輸和保管人員按貨物特性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以保護物資和人身的安全。

5、每一包裝的尺寸、毛重、凈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項,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輕放”、“固定”等,無論何時如有必要應以不褪色的顏料印刷在每件包裝的表面。

6、凡由于賣方包裝或保管不善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不論在何時何地發現,一經證實,賣方應負責及時補齊、更換或賠償。在運輸中如非賣方包裝原因發生貨物損壞和丟失時,買方應立即向承運部門提出異議,索取商務證明,并通知賣方_________天內到達現場調查。賣方負責與承運部門及保險公司交涉,買方協助賣方盡快處理,同時賣方應盡快向買方補供貨物以滿足合同需要。

7、包裝費用由_________方承擔。

第四條、運輸。

1、運輸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_項執行:

(1)海洋運輸:________。

(2)鐵路運輸:________。

(3)航空運輸:________。

(4)郵政運輸:________。

2、運輸單據:

(1)海運提單:全套潔凈已裝船提單,做成空白抬頭,由發貨人空白背書注明“運費到付”、“運費付訖”并通知目的港的買方。

(2)航空運單:提供一份空運單,注明“運費到付”、“運費已付”,交付買方。

(3)航空郵包:寄一份航空郵包收據給買方。

3、運輸線路及費用負擔:賣方應按雙方商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機場),委托承運單位發運貨物,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從而節約費用。

4、接貨單位(或接貨人):_________。

第五條、裝運。

1、裝運時間: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_________天內予以裝船。

2、裝運港(地):_________。由賣方提出,經買方同意后確定。

3、目的港(地):_________。由賣方提出,經買方同意后確定。

4、分批裝運和轉運: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是否訂立此條款。

第六條、保險。

1、如果在fob、cfr、fca、或cpt條件下發運貨物,應由買方負責投保。

2、如果在cip或cip條件下運送貨物,賣方應按發票金額的_________%投保_________平安險,或_________水漬險,或_________一切險。另投附加險應包括:_________。

第七條、價格與貨款支付。

1、計價貨幣:_________元。

2、以_________方式支付。

第八條、檢驗。

檢驗標準和方法。

1、根據《商檢法》規定,凡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行檢驗。沒在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可以參照國家商檢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或者檢驗項目,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此外,合同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將買賣合同中規定的質量、數量和包裝條款作為檢驗的重要依據。

2、商品檢驗的方法主要有感官檢驗、化學檢驗、物理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第九條、索賠。

1、索賠依據:買方有權在貨物到達_________最終目的地_________卸貨港后向檢驗機關申請檢驗貨物的權利。如果貨物的品質、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及對安全、衛生或健康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的規定則買方應向賣方發出索賠通知,并有權以上述條款規定的檢驗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明作為依據向賣方索賠,并在_________列出索賠理由。

2、索賠期限:

(1)貨物到達最終目的地之日后_________日內只要該日不超過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后_________日。

(2)在保證期內發現故障或缺陷的情況下,最遲應在發現故障后_________周內。

3、賣方在收到本合同規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后不遲于_________日對買方的索賠要來作出答復。如果賣方未在上述期限內作出答復,則買方的索賠要求被視為接受。

第十條、稅收。

與本合同有關及在執行本合同中由中國政府根據生效的稅收法律征收的所有稅收由_________支付。與本合同有關及在執行本合同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以外征收的所有稅收應由_________支付。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二條、終止合同。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終止:

(1)一方進入解體或倒閉階段。

(2)一方被判為破產或其它原因致使資不抵債。

(3)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

(4)雙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5)按仲裁機構的裁決,合同解除或終止。

(6)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7)在合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8)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9)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第十三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進行法院審理期間,除提交法院審理的事項外,合同其他部分仍應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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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精選22篇)篇三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第1條概述。

1.1這些一般條款旨在與國際貨物銷售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具體條款(a部分)結合使用。但亦可單獨并入任何銷售合同。在一般條款(b部分)獨立于具體條款(a部分)而單獨使用的情況下,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之援引都將被解釋為是對雙方約定的任何相關的具體條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條款與雙方約定的具體條款相抵觸,則以具體條款為準。

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條款(即一般條款和雙方約定的任何具體條款)沒有有明示或默示解決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由:

a.聯合國公約(1980年公約。以下稱gigs)管轄;及。

b.在cisg對這些問題未作規定的情況下,則參照賣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來處理。

1.3任問對貿易術語(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國際商會出版的的相關術語之援引。

1.4任何對國際商會出版物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合同成立時的現行版本之援引。

1.5除非書面約定或證明,任何對合同的修改都是無效的。但,若一方當人的行為已為另一萬當事人信賴,那么,就此而言,該方當事人就不得主張此項規定。

第2條貨物特征。

2.1雙方約定,除非合同明確提及,賣方所提供的商品目錄、說明書、傳單、廣告、圖示、價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關貨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價格、顏色以及其他數據,都不得作為合同條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約定,盡管買方有可能得到軟件、圖紙等、但他并未因此而獲得它們的產權。賣方仍是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或工業產權的唯一所有者。

第3條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

若雙方已約定買方有權在裝運前檢驗貨物,則賣方必須在裝運前一個合理時間內通知買方貨物已在約定地點備妥待驗。

第4條價格。

4.1如果沒有約定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賣方現行價目表上所列價格。若無此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此類貨物的一般定價。

4.2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此價格不包括增值稅,并且不能進行價格調整。

4.3a-2表格所示價格(合同價格),包括賣方根據合同所負的任何費用。但,如果賣方負擔了按合同規定應由買力承擔的任何費用(例則術語下的運費或保險費),那么,此數額不應認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價格中,而應由買方償還賣方。

第5條支付條件。

5.1除非另有書面的,或可從雙方間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約定價款和任何其他買方欠賣方的金額,應以賒帳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時間為自發票日起30天。到期金額,除非另有約定,應以電傳方式劃撥至賣方所在國的賣方銀行。記入賣方帳戶;并且當各別擁金額以即可動用之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時,就認為買方已履行了其付款義務。

5.2若雙方約定貸款預付且再無其他表示,則除非另有約定,應認為該預付款是對全部價款的預付,已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必約定交貨期間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動用的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如果雙方約定僅預付一部分合同價款,則余額的付款條件按本條所述規則辦理。

5.3如果雙方約定以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約定,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買方必須安排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跟單信用證,并且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或約定的交貨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賣方。除非另有約定,跟單信用證的兌現方式應為即期付款,并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5.4若雙方約定以限單托收方式付款,則除非另有約定,應為付款交單(d/p)。在任何情況下,交單都應按國際商會出版的托收統一規則辦理。

5.5在雙方已約定貨款支付由銀行保函作擔保的措況下,買方應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約定的交貨期間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過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提供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或,根據此規則或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備用信用證。

第6條延遲付款的利息。

6.1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額的款項到期未付,則另一方有權取得該款項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約定,利率應比付款地支付貨幣現行的對信譽良好借款者計收的銀行平均短期貸款利率高2%。若在該地沒有這樣一個利率,則以付款貨幣國的同一利率為準。如果兩地都沒有這樣的利率,則應以付款貨幣國法律所確定的適當利率為準。

第7條所有權的估留。

若雙方已經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權,則在付款完畢前,貨物所有權仍屬賣方。或按其他約定。

第8條合同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約定,應以“工廠交貨”(exw)為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約定,賣方應提供適用的國際商會貿易術語所指明的單據(如果有的話);若無國際商會貿易術語可適用,剛按先前交易做法辦理。

第10條遲延交貨、不交貨及其相應的救濟措施。

10.1如果發生任何貨物的遲延交付,則買方有權要求預定損害賠償。每遲延一整周,其金額為該些貨物價款的0.5%,或約定其他比率,但以買方通知賣方交貨遲延為前提。

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15天內照此通知賣方,則損害賠償金應從約定的交貨日或約定的交貨期間的最后一天起草,如果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超過15天才通知賣方,剛損害賠償金應從通知日起算。延遲交貨的預定損害賠償金不應超過遲交貨物價款的5%,或其他可能約定的最高數額。

10.2如果雙方在a-9表內約有一個解約日期,對于至解約日尚示交付的貨

物理。

學,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包犄不可抗力事件),買方可通知賣方解除合同。

10.3若第10.2不適用,且在買方有權取得第10.1條規定的預定最高損害賠償金額時,賣方仍示交貨,則買方可書面通知對遲延交付之部分的貨物終止合同,但以賣方在收到該通知后5天內仍未交貨為前提條件。

10.4在按第10.2條或第10.3條終止合同的情況下,除了在第10.1條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額外,買方還有權請求不超過未交貨物價款10%的額外損失賠償。

10.5本條的救濟措施不包括對延遲交貨或不交貨的任何其他救濟措施。

第11條形碼貨物不符。

11.1買方在貨到目的地后應盡快驗貨,買方就緒當在其發現或應當發現貨物不符之日起15天內將不符之處書面通知賣方。

另外,如果買方在貨到目的地之日起12個月內未通知賣方貨物不符,則他無論如何不能因貨物不符請求任何救濟。

11.2盡管存在特定的貿易或雙方的交易過程中常風的輕微不符,貨物仍被認為是符合合同規定,但買方有權對此不符,要求特定要求特定貿易中或雙方交易做法中通常的.價格減讓。

11.3如果貨物不符(只要買方已經第11.2條通知了貨物的不符,但未在該通知中決定留存這些不符貨物),賣方可選擇:

a)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用符合合同的貨物替代不符貨物;或。

b)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修復不符貨物;或。

c)償還買方不答貨物支付的價款,并因此終止這些貨物的合同。

對按照以上第11.1條通知貨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11.3(a)條提供替代品或按11.3(b)條修復貨物之間的延遲期,每延遲一周,買方有權請求第10.1條所規定的預定損害賠償金額;這些賠償金額可與第10.1條下應支付損害賠償金額(如果有的話)合并計算,但在任何情況下,總計不得超過這些貨物價款的5%。

11.4如果直到買方根據第11.3條已有權獲得最高預定損害賠償金額之日,賣方仍未履行其在第11.3條下的義務,買方有權書面通知終止不符貨物那部分合同,除非賣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內進行修復或提供替代貨物。

11.5如果按第11.3(c)條或11.4條規定終止合同,那么,除了按第11.3條作為返還價款和延遲損害賠償所支付或應支付的數額外。買方可請求不超過不符貨物價款10%的任何額外損害賠償。

11.6若買方選擇保留不符貨物,則買方有權取得等產符合合同時此貨物在約定目的地的價值與所交不符貨物在同一地點的價值的差額,但最多不應超過該貨物價款的15%。

11.7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本條(第11條)項下的繳濟方法不包括貨物不符的任何其他救濟方法。

11.8除非另有書面協議,在貨物到達之日起2年后,買方不得對貨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庭申請仲裁。雙方明確約定在此期限屆滿之后,買方將不以貨物不符為由或作出反訴以對抗賣方因買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訴訟。

第12條當事人間的合作。

12.1買方應及時將其客戶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向其提出的任何權利請求,通知賣方。

12.2賣方應及時將可能涉及買方的有關產品責任的任何訴訟,通知買方。

第13條不可抗力。

13.1一方當事人對其未履行義務可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

a)不能履行義務是由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所致,及。

c)他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該障礙或其影響。

13.2請求免責的一方當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響之后,應以實際可能的速度盡快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響允責的原因消除時也應發出通知。

如果未能發出任一通知,則該當事人應承擔其原可避免的損失賠償責任。

13.3在不影響第10.2條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責理由,只要且僅在此限度內該免責事由繼續存在,可使未履約方得以免除損害賠償之責任,免除處罰及其他約定的罰金,免除所欠款項利息支付之責任。

13.4若免費的原因持續存在6個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權不經過通知對方即可終止合同。

第14條爭議的解決。

14.1除非另有書面協議,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議最終應由按照國際商會的仲裁規則所指定的一個或多個仲裁員,根據此規則進行仲裁。

14.2以上的仲裁條款并不妨礙任何一方要求法院采取臨時或保全措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__年__月__日。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精選22篇)篇四

1.1這些一般條款旨在與國際貨物銷售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具體條款(a部分)結合使用。但亦可單獨并入任何銷售合同。在一般條款(b部分)獨立于具體條款(a部分)而單獨使用的情況下,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之援引都將被解釋為是對雙方約定的任何相關的具體條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條款與雙方約定的具體條款相抵觸,則以具體條款為準。

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條款(即一般條款和雙方約定的任何具體條款)沒有有明示或默示解決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由:

b.在cisg對這些問題未作規定的情況下,則參照賣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來處理。

1.3任問對貿易術語(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國際商會出版的的相關術語之援引。

1.4任何對國際商會出版物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合同成立時的現行版本之援引。

1.5除非書面約定或證明,任何對合同的修改都是無效的。但,若一方當人的行為已為另一萬當事人信賴,那么,就此而言,該方當事人就不得主張此項規定。

第2條貨物特征。

2.1雙方約定,除非合同明確提及,賣方所提供的商品目錄、說明書、傳單、廣告、圖示、價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關貨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價格、顏色以及其他數據,都不得作為合同條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約定,盡管買方有可能得到軟件、圖紙等、但他并未因此而獲得它們的產權。賣方仍是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或工業產權的唯一所有者。

第3條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

若雙方已約定買方有權在裝運前檢驗貨物,則賣方必須在裝。

運前一個合理時間內通知買方貨物已在約定地點備妥待驗。

第4條價格。

4.1如果沒有約定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賣方現行價目表上所列價格。若無此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此類貨物的一般定價。

4.2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此價格不包括增值稅,并且不能進行價格調整。

保險。

費),那么,此數額不應認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價格中,而應由買方償還賣方。

第5條支付條件。

5.1除非另有書面的,或可從雙方間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約定價款和任何其他買方欠賣方的金額,應以賒帳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時間為自發票日起30天。到期金額,除非另有約定,應以電傳方式劃撥至賣方所在國的賣方銀行。記入賣方帳戶;并且當各別擁金額以即可動用之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時,就認為買方已履行了其付款義務。

5.2若雙方約定貸款預付且再無其他表示,則除非另有約定,應認為該預付款是對全部價款的預付,已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必約定交貨期間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動用的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如果雙方約定僅預付一部分合同價款,則余額的付款條件按本條所述規則辦理。

5.3如果雙方約定以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約定,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買方必須安排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跟單信用證,并且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或約定的交貨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賣方。除非另有約定,跟單信用證的兌現方式應為即期付款,并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5.4若雙方約定以限單托收方式付款,則除非另有約定,應為付款交單(d/p)。在任何情況下,交單都應按國際商會出版的托收統一規則辦理。

5.5在雙方已約定貨款支付由銀行保函作擔保的措況下,買方應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約定的交貨期間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過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提供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或,根據此規則或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備用信用證。

第6條延遲付款的利息。

6.1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額的款項到期未付,則另一方有權取得該款項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約定,利率應比付款地支付貨幣現行的對信譽良好。

借款。

者計收的銀行平均短期貸款利率高2%。若在該地沒有這樣一個利率,則以付款貨幣國的同一利率為準。如果兩地都沒有這樣的利率,則應以付款貨幣國法律所確定的適當利率為準。

第7條所有權的估留。

若雙方已經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權,則在付款完畢前,貨物所有權仍屬賣方。或按其他約定。

第8條合同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約定,應以“工廠交貨”(exw)為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約定,賣方應提供適用的國際商會貿易術語所指明的單據(如果有的話);若無國際商會貿易術語可適用,剛按先前交易做法辦理。

第10條遲延交貨、不交貨及其相應的救濟措施。

10.1如果發生任何貨物的遲延交付,則買方有權要求預定損害賠償。每遲延一整周,其金額為該些貨物價款的0.5%,或約定其他比率,但以買方通知賣方交貨遲延為前提。

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15天內照此通知賣方,則損害賠償金應從約定的交貨日或約定的交貨期間的最后一天起草,如果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超過15天才通知賣方,剛損害賠償金應從通知日起算。延遲交貨的預定損害賠償金不應超過遲交貨物價款的5%,或其他可能約定的最高數額。

10.2如果雙方在a-9表內約有一個解約日期,對于至解約日尚示交付的貨

物理。

學,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包犄不可抗力事件),買方可通知賣方解除合同。

10.3若第10.2不適用,且在買方有權取得第10.1條規定的預定最高損害賠償金額時,賣方仍示交貨,則買方可書面通知對遲延交付之部分的貨物終止合同,但以賣方在收到該通知后5天內仍未交貨為前提條件。

10.4在按第10.2條或第10.3條終止合同的情況下,除了在第10.1條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額外,買方還有權請求不超過未交貨物價款10%的額外損失賠償。

10.5本條的救濟措施不包括對延遲交貨或不交貨的任何其他救濟措施。

第11條形碼貨物不符。

11.1買方在貨到目的地后應盡快驗貨,買方就緒當在其發現或應當發現貨物不符之日起15天內將不符之處書面通知賣方。

另外,如果買方在貨到目的地之日起12個月內未通知賣方貨物不符,則他無論如何不能因貨物不符請求任何救濟。

11.2盡管存在特定的貿易或雙方的交易過程中常風的輕微不符,貨物仍被認為是符合合同規定,但買方有權對此不符,要求特定要求特定貿易中或雙方交易做法中通常的價格減讓。

11.3如果貨物不符(只要買方已經第11.2條通知了貨物的不符,但未在該通知中決定留存這些不符貨物),賣方可選擇:

a)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用符合合同的貨物替代不符貨物;或。

b)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修復不符貨物;或。

c)償還買方不答貨物支付的價款,并因此終止這些貨物的合同。

對按照以上第11.1條通知貨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11.3(a)條提供替代品或按11.3(b)條修復貨物之間的延遲期,每延遲一周,買方有權請求第10.1條所規定的預定損害賠償金額;這些賠償金額可與第10.1條下應支付損害賠償金額(如果有的話)合并計算,但在任何情況下,總計不得超過這些貨物價款的5%。

11.4如果直到買方根據第11.3條已有權獲得最高預定損害賠償金額之日,賣方仍未履行其在第11.3條下的義務,買方有權書面通知終止不符貨物那部分合同,除非賣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內進行修復或提供替代貨物。

11.5如果按第11.3(c)條或11.4條規定終止合同,那么,除了按第11.3條作為返還價款和延遲損害賠償所支付或應支付的數額外。買方可請求不超過不符貨物價款10%的任何額外損害賠償。

11.6若買方選擇保留不符貨物,則買方有權取得等產符合合同時此貨物在約定目的地的價值與所交不符貨物在同一地點的價值的差額,但最多不應超過該貨物價款的15%。

11.7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本條(第11條)項下的繳濟方法不包括貨物不符的任何其他救濟方法。

11.8除非另有書面協議,在貨物到達之日起2年后,買方不得對貨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庭申請仲裁。雙方明確約定在此期限屆滿之后,買方將不以貨物不符為由或作出反訴以對抗賣方因買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訴訟。

第12條當事人間的合作。

12.1買方應及時將其客戶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向其提出的任何權利請求,通知賣方。

12.2賣方應及時將可能涉及買方的有關產品責任的任何訴訟,通知買方。

第13條不可抗力。

13.1一方當事人對其未履行義務可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

a)不能履行義務是由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所致,及。

c)他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該障礙或其影響。

13.2請求免責的一方當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響之后,應以實際可能的速度盡快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響允責的原因消除時也應發出通知。

如果未能發出任一通知,則該當事人應承擔其原可避免的損失賠償責任。

13.3在不影響第10.2條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責理由,只要且僅在此限度內該免責事由繼續存在,可使未履約方得以免除損害賠償之責任,免除處罰及其他約定的罰金,免除所欠款項利息支付之責任。

13.4若免費的原因持續存在6個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權不經過通知對方即可終止合同。

第14條爭議的解決。

14.1除非另有書面協議,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議最終應由按照國際商會的仲裁規則所指定的一個或多個仲裁員,根據此規則進行仲裁。

14.2以上的仲裁條款并不妨礙任何一方要求法院采取臨時或保全措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精選22篇)篇五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對于合同應該怎樣寫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參考閱讀。

本公約于1988年1月1日生效。1981年9月30日我國政府代表簽署本公約 ,1986年12月11日交存核準書。核準書載明,中國不受公約第一條第1款( b)、第十一條及與第十一條內容有關的規定的約束。

(1980年4月11日訂于維也納)

本公約各締約國:

銘記聯合國大會第六屆特別會議通過的關于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 各項決議的廣泛目標。

考慮到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發展國際貿易是促進各國間友好關系的一個 重要因素,認為采用照顧到不同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國際貨物銷售 合同統一規則,將有助于減少國際貿易的法律障礙,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茲協議如下:

第一部分 適用范圍和總則

第一章 適用范圍

第一條

(1)本公約適用于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 同:

(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或

(b)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

(2)當事人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事實,如果從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 立合同時,當事人之間的任何交易或當事人透露的情報均看不出,應不予 考慮。

(3)在確定本公約的適用時,當事人的國籍和當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 業性應不予考慮。

第二條

本公約不適用于以下的銷售:

(b)經由拍賣的銷售;

(c)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

(d)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

(e)船舶、船只、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

(f)電力的銷售。

第三條

(1)供應尚待制造或生產的貨物的合同應視為銷售合同,除非訂購貨物 的當事人保證供應這種制造或生產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約不適用于供應貨物一方的絕大部分義務在于供應勞力或其他 服務的合同。

第四條

本公約只適用于銷售合同的訂立和賣方和買方因此種合同而產生的權 利和義務。特別是,本公約除非另有明文規定,與以下事項無關: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任何慣例的效力;

(b)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五條

本公約不適用于賣方對于貨物對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傷害的責任。

第六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不適用本公約,或在第十二條的條件下,減損本公約 的任何規定或改變其效力。

第二章 總 則

第七條

(1)在解釋本公約時,應考慮到本公約的國際性質和促進其適用的統一 以及在國際貿易上遵守誠信的需要。

(2)凡本公約未明確解決的屬于本公約范圍的問題,應按照本公約所依 據的一般原則來解決,在沒有一般原則的情況下,則應按照國際私法規定 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第八條

(1)為本公約的目的,一方當事人所作的聲明和其他行為,應依照他的 意旨解釋,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規定不適用,當事人所作的聲明和其他行為,應按照 一個與另一方當事人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應有的理 解來解釋。

(3)在確定一方當事人的意旨或一個通情達理的人應有的理解時,應適 當地考慮到與事實有關的一切情況,包括談判情形、當事人之間確立的任 何習慣做法、慣例和當事人其后的任何行為。

第九條

(1)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 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2)除非另有協議,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地同意對他們的合同或合 同的訂立適用雙方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 貿易上,已為有關特定貿易所涉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為他們所 經常遵守。

第十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

(b)如果當事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

第十一條

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條 件的限制。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

第十二條

本公約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二部分準許銷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 據協議終止,或者任何發價、接受或其他意旨表示得以書面以外任何形式 做出的任何規定不適用,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約 第九十六條做出了聲明的一個締約國內;各當事人不得減損本條或改變其 效力。

第十三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書面”包括電報和電傳。

第二部分 合同的訂立

第十四條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 并且表明發價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價。一個建議如 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 ,即為十分確定。

(2)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僅應視為邀請做出發價 ,除非提出建議的人明確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條

(1)發價于送達被發價人時生效。

(2)一項發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發價送 達被發價人之前或同時,送達被發價人。

第十六條

(1)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價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于被發價人發出 接受通知之前送達被發價人。

(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價不得撤銷:

(a)發價寫明接受發價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價是不可撤銷的;或

(b)被發價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價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被發價人已本著 對該項發價的信賴行事。

第十七條

一項發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于拒絕通知送達發價人時終止。

第十八條

(1)被發價人聲明或做出其他行為表示同意一項發價,即是接受。緘默 或不行動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發價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發價人時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 知在發價人所規定的時間內,如未規定時間,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未曾 送達發價人,接受就成為無效,但須適當地考慮到交易的情況,包括發價 人所使用的通訊方法的迅速程度。對口頭發價必須立即接受,但情況有別 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據該項發價或依照當事人之間確立的習慣作法或慣例 ,被發價人可以做出某種行為,例如與發運貨物或支付價款有關的行為, 來表示同意,而無須向發價人發出時通知,則接受于該項行為做出通知, 但該項行為必須在上一款所規定的期間內做出。

第十九條

(1)對發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復,即為拒絕該 項發價并構成還價。

(2)但是,對發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的添 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并不變更該項發價的條件,除發價人在不過分遲延 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如果發價人 不做出這種反對,合同的條件就以該項發價的條件以及接受通知內所載的 更改為準。

(3)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 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 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發價的條件。

第二十條

(1)發價人在電報或信件內規定的接受期間,從電報交發時刻或信上載 明的發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載明發信日期,則從信封上所載日期起算。 發價人以電話、電傳或其他快速通訊方法規定的接受期間,從發價送達被 發價人時起算。

(2)在計算接受期間時,接受期間內的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應計算在內 。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間的最后一天未能送到發價人地址,因為那 天在發價人營業地是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則接受期間應順延至下一個營 業日。

第二十一條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將 此種意見通知被發價人。

(2)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 能及時送達發價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 非發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被發價人:他認為他的發價已經失 效。

第二十二條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價 人。

第二十三條

合同于按照本公約規定對發價的接受生效時訂立。

第二十四條

為公約本部分的目的,發價、接受聲明或任何其他意旨表示“送達” 對方,系指用口頭通知對方或通過任何其他方法送交對方本人,或其營業 地或通訊地址,如無營業地或通訊地址,則送交對方慣常居住地。

第三部分 貨物銷售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致于實 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 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 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

第二十六條

宣告合同無效的聲明,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方始有效。

第二十七條

除非公約本部分另有明文規定,當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規定,以適合情 況的方法發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知后,這種通知如在傳遞上發生耽 擱或錯誤,或者未能到達,并不使該當事人喪失依靠該項通知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如果按照本公約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某一 義務,法院沒有義務做出判決,要求具體履行此一義務,除非法院依照其 本身的法律對不屬本公約范圍的類似銷售合同愿意這樣做。

第二十九條

(1)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協議,就可更改或終止。

(2)規定任何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必須以書面做出的書面合同,不得以 任何其他方式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但是,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如經另一 方當事人寄以信賴,就不得堅持此項規定。

第二章 賣方的義務

第三十條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 的單據并轉移貨物所有權。

第一節 交付貨物和移交單據

第三十一條

如果賣方沒有義務要在任何其他特定地點交付貨物,他的交貨義務如 下:

(c)在其他情況下,賣方應在他于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把貨物交給買方 處置。

第三十二條

(1)如果賣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約的規定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但貨物沒 有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關合同,賣方 必須向買方發出列明貨物的發貨通知。

(2)如果賣方有義務安排貨物的運輸,他必須訂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 通常運輸條件,用適合情況的運輸工具,把貨物運到指定地點。

(3)如果賣方沒有義務對貨物的運輸辦理保險,他必須在買方提出要求 時,向買方提供一切現有的必要資料,使他能夠辦理這種保險。

第三十三條

賣方必須按以下規定的日期交付貨物:

(a)如果合同規定有日期,或從合同可以確定日期,應在該日期交貨;

(c)在其他情況下,應在訂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

第三十四條

如果賣方有義務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他必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時 間、地點和方式移交這些單據。如果賣方在那個時間以前已移交這些單據 ,他可以在那個時間到達前糾正單據中任何不符合同規定的情形,但是, 此一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但是 ,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二節 貨物相符與第三方要求

第三十五條

(1)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并須 按照合同所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2)除雙方當事人業已另有協議外,貨物除非符合以下規定,否則即為 與合同不符:

(a)貨物適用于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c)貨物的質量與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貨物樣品或樣式相同;

(d)貨物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 ,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包裝。

(3)如果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貨物不符合同,賣方 就無須按上一款(a)項至(d)項負有此種不符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1)賣方應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對風險移轉到買方時所存在的任 何不符合同情形,負有責任,即使這種不符合同情形在該時間后方始明顯 。

(2)賣方對在上一款所述時間后發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應負有責 任,如果這種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賣方違反他的某項義務所致,包括違反 關于在一段時間內貨物將繼續適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種特定目的, 或將保持某種特定質量或性質的任何保證。

第三十七條

如果賣方在交貨日期前交付貨物,他可以在那個日期到達前,交付任 何缺漏部分或補足所交付貨物的不足數量,或交付用以替換所交付不符合 同規定的貨物,或對所交付貨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規定的情形做出補救,但 是,此一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 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三十八條

(1)買方必須在按情況實際可行的最短時間內檢驗貨物或由他人檢驗貨 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目的地后進行 。

(3)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改運或買方須再發運貨物,沒有合理機會加以 檢驗,而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改運或再發運的可能性 ,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新目的地后進行。

第三十九條

(1)買方對貨物不符合同,必須在發現或理應發現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 時間內通知賣方,說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質,否則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 同的權利。

(2)無論如何,如果買方不在實際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內將貨物不符合 同情形通知賣方,他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除非這一時限與合 同規定的保證期限不符。

第四十條

如果貨物不符合同規定指的是賣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沒有告 知買方的一些事實,則賣方無權援引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 除非買方同意在這種權利或要求的條件下,收取貨物。但是,如果這種權 利或要求是以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為基礎的,賣方的義務應依照第四 十二條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1)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 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但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 知道的權利或要求為限,而且這種權利或要求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規定是 以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為基礎的:

(b)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根據買方營業地所在國家的法律。

(2)賣方在上一款中的義務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a)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項權利或要求;或者

(b)此項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于賣方要遵照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 、圖案、款式或其他規格。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精選22篇)篇六

所謂賣方知識產權擔保,是指在貨物買賣法律關系中,賣方有義務保證,對于其向買方交付的貨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識產權向買方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

由于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地域性、獨占性等特點,其權利人的專有權被他人侵犯的機會和可能性比物權等權利大的多。一旦第三人對賣方交付的貨物基于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提出權利或要求,買方對貨物的使用或轉售就會受到干擾,因為第三人可能向法院申請禁令,禁止買方使用或轉售貨物,而且還會要求買方賠償因侵權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所以規定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對保護買方的利益非常必要。《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42條規定了賣方的知識產權權利擔保義務。

本文首先對42條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作出介紹,接著對42條規定的賣方知識產權擔保義務及其責任的條件限制和責任的免除進行詳細的分析,最后指出由于42條內容的不確定性,建議當事人最好在合同中排除42條的適用。

二、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為了統一國際貨物買賣法,國際社會從上個世紀30年代起就開始致力于制定能夠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貨物買賣公約。羅馬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在30年代起草的《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theuniformlawoninternationalsaleofgoods,簡稱ulis)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theuniformlawontheformationofcontractforinternationalsaleofgoods,簡稱ulf)由于存在明顯的局限性和不足沒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1968年,聯合國國際賣貿易委員會下的國際貨物買賣工作組在對以上兩公約修改的基礎上制定了《聯合國貨物買賣合同公約》(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簡稱cisg,以下簡稱《公約》)草案。該公約草案于1980年3月,在由62個國家代表參加的維也納外交會議上正式通過。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對于貨物買賣中第三人的知識產權權利,《公約》以前沒有任何公約曾做出規定;而對于貨物買賣中第三人權利,以前的公約中也只有《公約》的前身ulis第52條做出過規定。ulis第52條規定賣方有擔保買方對貨物的使用不受任何第三人權利和要求騷擾的義務。但是一般認為這里的“第三人權利和要求”主要是針對所有權瑕疵,它是否也包括了第三人的知識產權權利和要求,ulis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學界對此眾說紛紜。

在《公約》制訂初期,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問題沒有引起公約起草者的重視,根據資料記載,《公約》1977年草案更是明確規定公約不調整基于知識產權提起的第三人權利要求問題。盡管如此,逐步增長的國際貿易量使人們對國際自由貿易中知識產權的保護越來越關注,認識到必須對國際貿易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統一的規則。在起草1980年公約最后階段,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成立了特別工作小組,起草關于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條款,該條款最后被接受為公約正式文本的第42條。

立法的目的有兩個:首要的目的是確定對于賣方交貨應承擔的不存在任何第三人基于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提出權利或要求的責任限制,通過規定賣方承擔此項責任以它在訂立合同是知道第三人權利要求存在為條件得以實現第一個目的;另一項目的是確定依據哪一個相關法律決定賣方是否違反了知識產權擔保義務,通過選擇適用貨物預計將被銷售或將被適用國家的法律,在其他情況下,選擇賣方營業地國家的法律,實現了第二個目的。由此可見公約制訂第42條的立足點在于對賣方知識產權擔保義務的限制。

三、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及其責任限制。

根據《公約》第42條(1)的規定,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但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權利或要求為限,而且這種權利或要求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規定是以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為基礎的:(a)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期貨物將在某一國境內轉售或做其他使用,則根據貨物將在其境內轉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國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根據買方營業地所在國家的法律。

大多數法律體系――如果不是全部的話――都規定了賣方有知識產權擔保的義務。在國內法,這種規定是合適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責任最終由貨物的生產者承擔。法律允許賣方在承擔責任后再向生產者追究責任。

但是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不可能在同樣的程度上對所有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負責。首先,由于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時間性的特點,知識產權在各國的存在狀況各不相同,而幾乎所有的侵權行為都是發生在賣方所在國之外,所以不能期望賣方對知識產權在其他國家的情況有完全的認識。其次,貨物在哪使用或轉售是由買方決定的,買方既有可能在締約前也有可能在締約后作出這種決定。而且,轉買人也有可能將貨物帶至第三國使用,這些都不是賣方所能決定的。

所以,42(1)對賣方對買方承擔的貨物不存在任何第三人基于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提出權利或要求的責任進行了。

限制。該目的通過指明由哪個國家的工業產權法或其他知識產權法決定賣方是否違反了他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達到了。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期貨物將在某一國境內轉售或做其他使用,根據貨物將在其境內轉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國家的法律,或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根據買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營業地的確認須依據公約第10條的規定),第三人對貨物存在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或要求的,賣方就違反了他根據公約所負的義務。

要想對第42條有著深入的理解,必須對條文中的有關用語進行分析。

(一)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

何謂“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呢?弄清楚這個問題非常重要,這直接關系到能否適用公約第42條。只有當第三人提出權利或權利要求的根據落入了“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這個概念范圍,買方才有權根據42條主張自己的權利。國際上很多有影響力的國際條約都對這兩個概念做出過界定。秘書處評論曾提到:“根據《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知識產權”一詞雖然包含了工業產權,但是為了不引起爭議,還是將工業產權單獨列出。”從秘書處的該處評論可以看出,對于何謂知識產權,它包含了哪些內容可以參照《建立wipo公約》第2條的規定。

國內有學者有不同意見,提出應該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規定的wto成員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來理解知識產權的范圍。本人對此甚為贊同。因為隨著貿易的發展,世界各國對知識產權的認識不斷深入,商業秘密、原產地地理標志等已被普遍認為屬于知識產權的概念范疇,但是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的定義,知識產權只包括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專利權、商標權和與防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權利,范圍過于狹窄,不利于對知識產權的全面保護,與〈公約〉對知識產權全面保護的目的相違背。而且,截止2月,wto組織的成員國已達134個,這說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普遍接受,該協議中對知識產權的認定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因而以〈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來認定“知識產權”更有說服力。當然,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只有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是最重要的。

(二)、第三人的任何權利或權利要求。

大部分國內法在規定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時,通常要求第三人提出的權利或權利要求是有一定根據的,如美國的ucc2-312(3)就規定任何第三人提出的權利要求必須是公正的(“rightful”)。但是公約對此沒有限定,第42條規定:如果第三方基于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對貨物提出任何權利或權利要求,賣方都要對此對買方負責。也就是說,不管第三方的權利要求是否正當、有根據,只要第三方基于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對貨物主張權利和權利要求,賣方就違反了他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原因在于一旦第三方對貨物提出要求,直到該爭議解決,買方一直要面對訴訟和對第三方承擔責任的可能。必須對買方不因購買貨物而引來訴訟的合理期望加以保護。就算賣方能夠斷言第三方的權利要求是沒有根據的,或者對一個誠實信用的賣方來說,根據適用的準據法,他提供的貨物并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權利,賣方依然要對買方承擔違約責任,因為不管是在哪種情況第三方都有可能提起訴訟,而這對買方來說是既費時又費錢的,而且不管哪種情況,都會對買方使用或轉賣貨物造成遲延。這些都是賣方引起的,應該由賣方消除。

根據秘書處評論,這條并不是說每次第三方對貨物提出微不足道的權利要求時,賣方就要承擔違約責任。而是說應該由賣方承擔向買方證明該權利要求是微不足道的證明責任,直到買方滿意。(此時,根據公約71條,買方可以中止履行義務如果他有合理根據認為賣方將不履行大部分重要義務。)如果買方認為該權利要求并不是微不足道的,賣方就必須采取適當的措施使貨物免受這種權利要求的困擾。(雖然賣方最后通過訴訟可能能成功地將貨物從這種權利要求中解脫出來,但是對買方來說,訴訟很少能在一段合理的時間里結束。如果訴訟不能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結束,賣方必須要么替換貨物,要么使第三方放棄權利要求,要么對買方因此要求所遭受的任何潛在損失提供充分的補償。)否則,買方可以依據第45條的規定主張權利。

最后,第三人的權利要求只要以某種方式表明其存在即可,不要求該權利要求以特定方式提出,或者第三人向買方提起訴訟。

(三)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

公約規定,賣方只對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第三方權利或權利要求承擔知識產權擔保責任。對“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在公約的起草過程中就有代表提出,這兩個詞是同意反復,應該把“不應該不知道”刪掉。何謂“不可能不知道”,該詞的含義十分之模糊,因而歷來是研究公約的學者的爭論重點。

根據上一段的分析,由于賣方不存在知識產權調查的義務,又他只是對皮鞋買賣偶爾為之,因而他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中國第三人知識產權的存在,所以他對b公司不承擔知識產權擔保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為了自身的利益,買方最好自己,對目的國的知識產權情況進行調查,或者在訂立合同時明確規定賣方的知識產權調查義務。要是a公司是皮鞋貿易領域的專家,情況就會大為不同。由于他是專家,擁有這一貿易領域豐富的經驗和知識,因而他對世界范圍該貿易領域的知識產權存在情況負有比一般賣方更大的義務,他有深入調查的義務。而且在這種情況下,賣方作為專家,也不可能不知道。

(四)目的國: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期貨物將轉售或使用的國家。

與本條的其他很多詞一樣,“預期”這個詞也是含義模糊、需要解釋的。不同的學者對該詞的理解各不一樣。但是有一點共識就是“當事人雙方所預期”并不意味著要有一個書面合同存在,雖然書面形式的存在更有利于事后發生糾紛時的舉證。所謂的“預期”只需要雙方當事人對可能性有所考慮就行,即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合意,相互之間對于貨物將轉售或使用的國家意思上有所交流。當然,這種合意不以書面為要式,口頭形式也可以。按照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或約定,行為也可以達成合意。

公約條款中對“國家”使用的是“state”這一單數形式,并且公約條款規定知識產權根據的法律是某一轉售國或使用國的法律,或任何其他情況下,買方營業地所在國家的法律。從公約的用語和表述可以看出,公約旨在把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限定在一個國家的范圍內,而不是要求賣方在轉售國、使用國和買方營業地所在國三個范圍內承擔知識產權擔保義務。

如果在合同訂立時雙方當事人預期貨物將在a國轉售,但是最后貨物被買方在b國轉售,應該以哪個國家的法律作為認定知識產權的根據?秘書處評論對此做出了明確的答復:如果雙方當事人預期貨物將在一個特定的國家使用或轉賣,即使最后貨物是在一個不同的國家使用或轉賣,這個特定國家的法律仍然適用。需要注意的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通常會包含禁止貨物再出口的條款,通過這個條款賣方可以保護自己受到來自未預期國家的要求的困擾。

四、賣方知識產權擔保責任的免除。

第42條(2)(a)與第35條(3)規定的交貨不符相似。它規定如果在訂立合同時買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貨物上存在第三人權利或要求的,賣方對買方不承擔知識產權擔保責任。這與41條的規定有所不同,41條只有在買方同意接受存在第三人權利或要求的貨物的情況下才免除賣方的責任。

第42條(2)(b)豁免賣方的責任,只要此項知識產權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于賣方要遵守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款式或其他規格。在這種情況下,是買方而不是賣方最先采取行動制造侵權產品的,因而應該由他來承擔責任。按買方指令制造產品的賣方如果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制造的產品侵犯第三人權利,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他有義務通知買方這種侵權的可能。

五、結語。

法律的適用過程很大程度上是對法律的解釋過程。從本文以上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公約第42條的有關用語含義過于模糊,賣方根據第42條所承擔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的具體內容有著很大的不確定性。不同的學者對詞語的不同理解得出來的賣方權利義務非常不同,有時甚至完全相反。雖然秘書處評論的存在對我們更好得理解該條提供了很大幫助,但是仍然存在很多問題他沒有給出直接、明確的答復,甚至秘書處評論本身的一些觀點也是存在很大爭議的。因而,在國際貨物買賣中,雙方當事人不能根據公約第42條肯定得確定他們的有關權利義務及預測行為的法律后果。因而,建議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排除公約第42條的適用,選擇其他法律或在合同中對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做出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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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yearbook,viii(1977)。

9、/cisg/biblio/。

10、/。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精選22篇)篇七

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達成本銷售代理協議,共同遵守。

同意將下列產品________(簡稱產品)的獨家代理權授予代理方(簡稱代理人)。代理人優先在下列指定地區(簡稱地區)推銷產品:________國________市(區)。

第二條代理人的職責。

代理人應在該地區拓展用戶。代理人應向制造商轉送接收到的報價和訂單。代理人無權代表制造商簽訂任何具有約束的合約。代理人應把制造商規定的銷售條款對用戶解釋。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約束地拒絕代理人轉送的任何詢價及訂單。

第三條代理業務的職責范圍。

代理人是________市場的全權代理,應收集信息,盡力促進產品的銷售。代理人應精通所推銷產品的技術性能。代理所得傭金應包括為促進銷售所需費用。

第四條廣告和展覽會。

為促進產品在該地區的銷售,代理人應刊登一切必要的廣告并支付廣告費用。凡參加展銷會需經雙方事先商議后辦理。

第五條代理人的財務責任。

5..代理人應采取適當方式了解當地訂貨人的支杠力并協助制造商收回應付貨款。通常的索款及協助收回應付貨款的開支應由制造商負擔。

5.2.未經同意,代理人無權也無義務以制造商的名義接受付款。

第六條用戶意見。

代理人有權接受用戶對產品的意見和申訴,及時通知制造商并關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七條提供信息。

代理人應盡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場和競爭等方面的信息,每____個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報告。

第八條正當競爭。

8..代理人不應與制造商或幫助他人與制造商競爭,代理人更不應制造代理產品或類似于代理的產品,也不應從與制造商競爭的任何企業中獲利。同時,代理人不應代理或銷售與代理產品相同或類似的任何產品。

8.2.此合約一經生效,代理人應將與其他企業簽訂的有約束性的協議告知制造商。不論是作為代理的或經銷的,此后再簽定的任何協議均應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進行其他活動時,決不能忽視其對制造商承擔的義務而影響任務的完成。

第九條保密。

9..代理人在協議有效期內或協議終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業機密,也不得將該機密超越協議范圍使用。

9.2.所有產品設計和說明均屬制造商所有,代理人應在協議終止時歸還給制造商。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精選22篇)篇八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報關、報驗時,應提供合法、合格、正確、齊全的報關報驗單證。依貿易性質不同可包括:合同、發票,商檢證書、許可證、核銷文件、報關單、手冊、裝箱單及有關批文等。

4.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貨物的裝箱、中轉運輸時,應在托運單或者相關函電中予以明示。包括代為聯系倉儲、裝卸、轉運、短駁、裝拆箱等事宜。

5.為了維護甲方利益,乙方可以為甲方代墊代付海運運費,港口費用及其他代理代辦費用。上述款項及運輸代理費可采用包干費或者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給乙方,女,遇有關費率調整,應相應調整包干費.

6.甲方在其委托乙方辦理的出口代運貨物中,不得夾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國家規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

7.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后,應立即前往船公司辦理配載等手續。除甲方能證明乙方在配載上有過錯外,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貨物未能按如期配載,乙方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8.乙方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后,甲方要求變更訂艙單所列事項的,應在貨物裝船--天前向乙方出具書面更改單,注明日期并加蓋甲方印章。因變更訂艙事項所引起的各項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9.除甲方能證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稅單、核銷單等單據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乙方應及時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協助甲方盡快收回。

10.甲方要求貨物緊急出運時,應事先在托運單特別要求聲明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最后確認航期,否則乙方不承擔延誤運輸責任。

11.甲方同意于船開后_____天內,將乙方代墊代付的海運運費、港口費用、其他代理代辦費用及運輸代理費以______方式付給乙方。

12.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規定準時付費,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乙方費用時,乙方有權滯留相應的運輸單據,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13.甲方未及時付費造成承運人依法留置貨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14.如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由于我國《海商法》第五十一條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5.乙方在代理貨物運輸的過程中應盡心盡責,對于因乙方的過失而導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損失和發生的費用承擔責任,以上損失不包括貨物因延遲等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的賠償責任都不應超出每件______元人民幣或每公斤______元人民幣的責任限額,兩者以較低的限額為準。

16.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______海事法院審理。

或者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注:上述兩條款,只能選擇一項,請各單位自行決定。)。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7.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為一年。本合同期滿之日前,甲乙雙方如無異議,則自動延長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滿前提出終止合同,但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18.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及補充的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合同編號: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郵編:

聯系人:

電話:傳真:

受托方:廣州歐華國際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李偉。

本合同是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辦理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事宜,雙方一致同意訂立以下合同條款,以供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為辦理進出口貨物的訂艙、報關、報驗、裝箱、拆箱、轉運、代墊代付海運、空運運費等相關事宜,甲方同意支付相應的海運、空運運費、包干費及乙方因辦理委托事項而墊付的其他費用等。

二、甲方委托乙方辦理訂艙時,甲方應及時送交或者傳真給乙方正確、齊全和有效的托運單據。托運單應明確標明甲方訂艙單位名稱、電話、傳真及聯系人并加蓋公章或專門訂艙章。托運單內容應注明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裝船日期、貨物品名、運費和包干費金額和預付或到付及其他特別要求。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報關、報檢、報驗時,應提供合法、合格、正確、齊全的報關報驗單證。依貿易性質不同可包括:合同、發票、商檢證書、許可證、配額證、核銷文件、報關單、手冊、裝箱單及有關批文等。

四、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貨物的裝箱、拆箱、中轉運輸時,應在托運單或者相關函電中予以明示。包括代為聯系倉儲、裝卸、轉運、短駁、裝拆箱及相應費用等事宜。

五、因甲方提供的文件、信息等內容不實等而導致的損失或者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因此而對第三方履行賠償等責任的,甲方同意賠償給乙方。

六、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供航班、船期預報以及截止接單日期等與甲方所委托業務有關的信息,乙方的前述預報不構成甲、乙雙方對航班、船舶駛離港、抵港等的具體時間約定,僅作為雙方辦理有關訂艙事宜等的參考。

七、根據業務的需要,乙方可以為甲方代墊代付空運運費、海運運費、港口費用及其他代理代辦費用。前述款項及費用可采用包干費的形式進行結算,也可在包干費外另行結算。甲方同意以雙方確認的金額支付,并不得以乙方是否已與第三方結算完畢作為付款的抗辯。

八、乙方應積極、謹慎、安全地辦理甲方所委托的業務,若因故未能按甲方的要求辦理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對于因甲方的原因或貨主的原因而在超過截止接單日要求加載貨物的,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的要求,但是對于確實無法加載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九、甲方的貨物包裝應適合于所委托的運輸方式要求及貨物的特殊屬性。如果甲方的貨物對運輸、儲存、裝卸等有特殊要求的,應在委托單上注明。否則,所有的后果由甲方承擔。若乙方因此遭受損失的,甲方應予賠償。

十、甲方對委托乙方辦理的事項有更改的,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乙方視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可以變更。因變更所引起的各項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十一、甲方委托乙方辦理的具體事項,根據甲方的每票委托書而定,具體每項業務的費用標準和付款方式、期限,詳見《報價及結算單》,《報價及結算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報價及結算單》中的內容甲、乙雙方可根據情況進行變更,變更經雙方書面確認后方可生效。變更生效前所發生的業務,仍按原《報價及結算單》的標準執行。若單票業務的委托書中的費用標準與《報價及結算單》不一致的,按該票委托書中的標準處理本票業務。對于《報價及結算單》和委托書中均沒有約定的乙方應收費項目,雙方另行協商處理。

十二、乙方須在每月日前與甲方核對上個月帳單,甲方須在每月日前向乙方進行支付上月發生的所有款項.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規定準時付費,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乙方費用時,乙方有權滯留相應的運輸單據,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若甲方指定第三人付款的,如第三人拒付、少付、延期付款的,甲方仍有支付義務和依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十三、甲方未及時付費造成承運人依法留置貨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擔。十四、如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由于我國《海商法》第五十一條或《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五、乙方在代理貨物運輸的過程中應盡心盡責,對于因乙方的過失而導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損失和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責任,以上損失不包括貨物因延遲等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的賠償責任根據國際相關公約或提單背面條款為準。

十六、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雙方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七、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十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為一年。本合同期滿之日前,甲、乙雙方如無異議,則合同有效期將自動延期,除非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并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十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及補充的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雙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甲方:(章)乙方:(章)代表:(簽字)代表:(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精選22篇)篇九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英文簡稱cisg,以下簡稱《公約》),是調整和規范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關系的國際公約。其中根本違約制度為《公約》的最大亮點,并且在國際貿易實踐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由于我國《合同法》也借鑒了《公約》中的根本違約制度,可見根本違約制度的重要性。因此本文簡單介紹一下《公約》下的根本違約制度,主要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對于根本位于制度的概述;第二部分介紹根本違約的類型;第三部分簡單介紹根本違約中最具有影響力的救濟手段-宣告合同無效;第四部分簡單介紹《公約》根本違約制度對我國《合同法》中的根本違約制度的啟示;第五部分為結語。

一、《公約》關于根本違約制度的定義及其構成要件。

通常認為《公約》第25條是對根本違約制度的定義,內容為“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

根據《公約》規定,根本違約的構成包括主客觀兩方面:客觀上損害結果,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另一方面,主觀上的可預見性,“除非違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狀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對由于《公約》對“損害”和“預見性”未進行明確的規定,而“損害”和“預見性”本身模糊性,因此再利用《公約》的過程中,對根本違約引發了大的討論。

第一,如何界定“損害”。既然根本違約的客觀標準為“蒙受損害”,但如何界定“損害”,《公約》并沒有明確規定其涵義。一般認為“損害”本身有三層意思,“對受害方的有關損害,損害之實質性,損害與合同項下的期待成比例”。但三層意思中“實質性”本事就是模糊的概念。但在實踐中,法院一般會考慮貨物的價值、買方購買貨物的目的等因素。損害的另一要素“合同項下的期待”表明并不是所有的期待都受《公約》保護,受保護的期待是根據合同的合理期待。可見《公約》的合理期待的規定是為了限制根本違約的適用范圍。但最具有說服力的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對1978年公約草案所作的評注,指出“損害是否嚴重,應根據每一事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例如合同金額、違反合同造成的金額損失,或者違反合同對受害人其他活動的影響程度。”但除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規定和法院的判決,理論界還援引了其他一些因素如:合同義務的性質、違約情形的嚴重性、救濟性措施、履約能力、一方是否依賴另一方的將來履行、可能提供補救等等。筆者也比較贊同《公約》不對損害做狹義的規定,因為《公約》的目的是是在全世界范圍內得到廣泛適用,但是各國國情、法律規定、習慣傳統并不相同,所以《公約》不需要對“損害”明確規定,而是留給各國法院、仲裁庭以自由裁量權。對“損害”視情況而定,實際情況實際分析。

第二,如何斷定“預見”的時間。對于預見性的時間,《公約》也沒有明確規定,留給各國法院或仲裁庭根據個案情況進行自由裁量權。學者對于該問題的觀點不一,有的學者認為應為訂立合同時的預見,但有的學者認為違約發生時的預見,比如《公約》的起草談判代表美國學者honnold明確指出,“構成根本違約的“可預見性”應從故意違反合同時算起,如果賣方故意地背離合同規定延遲交貨,或發運數量或質量上違反合同的貨物,并且此時他應該知道這種背離合同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害,這種違約就是根本性。”還有的學者認為在違約行為發生后的預見。針對不同學者的觀點,筆者比較贊成在訂立合同時的預見,原因如下:第一,作為《公約》前身《國際貨物銷售統一法》第10條已經指明,根本違約以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為限。雖然《國際貨物銷售統一法》不對《公約》產生約束力,但是具有借鑒的意義;第二,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一個雙方當事人確定合同內容,明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對自己的本身利益加以評估的過程,證明此時,合同雙方當事人對自己的行為以及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已經有明確認識;第三,為了與《公約》第74條規定的違約賠償相呼應,其內容為,違約損害賠償不應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若將根本違約的預見性的時間理解為訂立合同之后,那即使違約方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受害方也不一定能獲得賠償,顯然是不合理的。所以,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就應該明確了他們所期待的利益,同時確定了每一項為特定義務所維護的特定利益的重要性,從該角度出發,根本違約的預見時間應在訂立合同時。但由于“損害”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很多時候,它可能發生在違約行為持續進行的過程中,這樣看來,將違約方預見性定義在訂立合同時是有局限性的。所以,筆者認為根本違約的預見性可以產生在合同之后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條約第25條規定的預見性標準中還暗含著這樣一層意思:當這種實質性損害后果變得可預見時,違約方能夠避免這種損害,并且一般認為在訂立合同時,有的信息并不完整,有時候相關信息在合同訂立后才會出現。

第三,如果界定“第三人”。《公約》將根本違約的主觀標準界定為“除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公約》對這條規定的亮點在與:由于僅僅規定主觀標準,即要求違約方證明其未預見,不足以保障債券人的利益,因違約方單方證明的隨意性很大。所以引入客觀第三人的標準,“同等資格下、通情達理的第三人的預見性”。但是如何確定符合條件的第三人?就同等資格而言,不僅僅要考慮第三人所處的同等貿易領域,還有在同等貿易領域所處的同等作用以及當事人所處的整個社會貿易背景,正如宗教、語言、習慣標準、市場條件、國家法律體系及雙方的交易習慣等。而對于“通情達理”的認定更要注意考慮違約方的特定行業,因為對于不同的行業,認定通情達理的標準并不相同。筆者認為由于《公約》為了在全球范圍內得到廣泛運用,且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使其很難覆蓋到現實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在實踐中需要各國法庭、仲裁庭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解讀該條文,當然應該將違約方自身的特殊性考慮在內。

二、根本違約的類型。

《公約》不僅僅在25條對根本違約制度做了原則性的規定,而且還借鑒了英美法系的做法規定了預期違約,參考大陸法系規定了履行不能、遲延履行、瑕疵履行等情形下的根本違約,將根本違約制度具體化。以賣方違約為例,根本違約具體包括以下三項內容:(1)賣方不交付貨物、遲延交貨或交貨不符或所有權有瑕疵構成根本違反合同;(2)賣方聲明他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交貨任務;(3)在買方給予的寬限期屆滿后仍不履行合同。以下就根本違約的類型展開分析。

(一)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一般來說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明示的預期違約”,一方當事人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明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二是“默示的預期違約”,當事人雖然沒有明確聲明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但其行為及客觀情況表明他將不能到期履行合同義務。在實踐中,合同一方的行為及履約能力存在明顯瑕疵,同樣會起到與明示違約同等的效力。但是在默示違約的情況下,構成根本違約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預期違約方的某些行為已經表明其不能或不會履行合同義務,如:破產,經濟狀況嚴重下降等等;二,預期違約方被要求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其能繼續履約的有效擔保,但違約方沒有提供有關擔保。

(二)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就是指當事人由于各種原因不可能履行合同,包括自始不能與嗣后不能。

1.自始不能。

自始不能分為客觀的自始不能和主觀的自始不能。客觀自始不能是指合同成立時,與合同有關的標的物就不存在。這類合同本身就是無效合同,筆者認為不存在違約的問題。但主觀的自始不能“其契約仍然有效,債務人就其給付不能,應負債務不能履行的責任,債權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主觀的自始不能為履約期限到后合同當事人故意不履行合同義務,為根本違約。

2.嗣后不能。

嗣后不能,是指合同成立之時,合同為能履行的,但合同成立后,由于各種原因使得合同不能履行。因不可抗力,即不能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即可判斷構成根本違約,但是當事人可以免責。因歸責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履約不能的,無論是客觀不能還是主觀不能,都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即為根本違約。

(三)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當事人能夠履行合同,但是在履行期間屆滿時沒有履行的行為。但是遲延履行不一定構成根本違約,取決于遲延履行行為的嚴重性。在實踐中主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判斷遲延履行是否構成根本違約:(1)如果合同規定履行期限是合同的必要要素,而不按期履行合同會使合同目的落空,則遲延履行構成根本違約。(2)如果合同的履行期限并不是合同的重要條款,但是債務人遲延履行,債權人給予合理的寬限期,但是寬限期屆滿債務人仍然不履行合同的,構成根本違約。(3)合同雙方在合同中規定了履行期限,并約定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債權人可以不接受貨物,則履行期限條款就是合同的重要條款,在該情況下,一方違約就構成根本違約。(4)如果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繼續履行合同對自己沒有任何利益的,債務人的'行為就構成根本違約。

(四)瑕疵履行。

瑕疵履行是指債務人的履行行為中,履行的質量、地點、方式、數量等有瑕疵或者給債權人造成相關損害。分為不適當履行和加害履行。瑕疵履行的根本違約判斷標準,各國立法及《公約》無明確規定,臺灣學者史尚寬等人認為可以類推適用遲延履行及履行不能的根本違約判斷準則:“瑕疵履行能夠補正的,給予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予以補正,寬限期屆滿仍沒有補正,構成根本違約。”但對于加害給付,即雖然履行了合同義務,但在義務之外給對方造成損害的行為。“加害給付一經發生,不僅使債權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且對債權人及第三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當然構成根本違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三、根本違約的補救方法-宣告合同無效。

《公約》規定違反合同的的補救方法:賣方違約的補救方法為,要求賣方實際履行、減少價金、宣告合同無效、損害賠償。對于買方違約的補救方法,要求買方實際履行、損害賠償、宣告合同無效。僅僅對于根本違約,可以采取或同時采取不同的救濟措施。《公約》規定,當一方當事人構成根本違約,另一方當事人享有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也可以要求對方提交替代物,其他補救措施作為一方違約時對另一方當事人可加以利用的補救措施,但此時的違約不要求根本違約。由于《公約》的根本違約制度的制定是為了保障受害方的合同解除權,在此只介紹根本違約的引起最廣泛爭議救濟手段宣告合同無效。

根據《公約》的規定,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約》規定的義務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受害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宣告合同無效解除了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承擔的義務,但任何應負責的損害賠償還要繼續。宣告合同無效作為一種補救方法的最后手段,在另一方當事人繼續執行合同的期望基本破滅時適用。作為最后的救濟手段,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在《公約》中受到限制。

通說認為我國《合同法》第94條對根本違約制度作了規定,其內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雖然《合同法》相較于之前的法律,在根本違約的規定上有所發展,但通過將《合同法》與《公約》進行比較,可以發現雖然我國《合同法》吸收了《公約》有關根本違約的規定,但仍存在明顯不足:。

(一)沒有明確規定根本違約的概念。

《合同法》只是將根本違約的精神體現在第94條第4款關于“遲延履行”與“其他違約行為”的規定中,并沒有像《公約》那樣明確根本違約的定義。筆者認為這種做法不適于當事人理解根本違約的涵義,不利于根本違約制度在實踐中的應用,且由于根本制度自身的模糊性,使得第94條第5款“其他情形”形同虛設,沒有實用價值,造成司法浪費。我國《合同法》應該接受《公約》對根本違約作出明確定義,一方面有利于當事人理解根本違約制度,另一方面限定“其他情形”的范圍,避免司法資源浪費。

1.我國《合同法》應該明確“預知”的具體時間。

《公約》對于“預知”的具體時間沒有具體規定,是由于各國的國情和法律制度不一,《公約》為了在全世界范圍內得到廣泛運用,只能做原則性規定,但我國國內立法只需要符合我國國情,使其在我國范圍內得到明確適用。筆者認為應該將我國的根本違約的預知時間規定為違約行為發生時,而不是引起廣泛爭議的合同訂立時。因為我國完善的市場信用體系還未完全建立,將違約方的預知時間推遲到違約發生時,有利于合同雙方充分注意自己的合同義務,增加違約方減少違約損失的可能性,更有利于合同雙方誠實守信的履行自己的合同。

我國沒有采納《公約》中根本違約構成要件中的主管標準可預見性,我認為這樣做其實加重了違約方的責任,即不論違約方能否預知都要承擔責任,顯然有悖交易公平原則,且僅僅以“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判斷根本違約,顯得過于籠統,我國法律對于“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未做明確規定,且實踐中情況復雜多樣,我國又不承認判例法,該制度就想許多學者所說的那樣“最終是一個法官解釋合同并依其裁量權加以判斷的事項”,可操縱性與法律權威性都不強。

3.應借鑒《公約》對嚴重性的認定標準。

對于嚴重性的認定,《公約》分別從違約方、受損方的角度出發加以確定,將實質性損害與損害的可預知性的舉證責任分離,分別由受損方和違約方承擔,這樣既保障了受損方要求宣告合同無效解除合同的權利,又從違約方的角度限制解除合同權利的使用,有利于維護交易雙方的利益,使得根本違約制度發揮應有的作用,但又沒有過多的偏袒受損方使其輕易的行使合同解除權,避免違約方承受過多負擔。

五、結語。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是調整和規范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關系的國際公約,在世界范圍內獲得廣泛應用。根本違約制度作為《公約》內最大的閃光點,是國際貨物買賣中一個重要的制度,其重要性和對世界各國的影響不言而喻。所以為了順應國際經濟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的發展趨勢,在國際貨物貿易中維護自己的權利,應該對《公約》中的根本違約制度進行充分研究。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精選22篇)篇十

所謂賣方知識產權擔保,是指在貨物買賣法律關系中,賣方有義務保證,對于其向買方交付的貨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識產權向買方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

由于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地域性、獨占性等特點,其權利人的專有權被他人侵犯的機會和可能性比物權等權利大的多。一旦第三人對賣方交付的貨物基于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提出權利或要求,買方對貨物的使用或轉售就會受到干擾,因為第三人可能向法院申請禁令,禁止買方使用或轉售貨物,而且還會要求買方賠償因侵權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所以規定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對保護買方的利益非常必要。《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42條規定了賣方的知識產權權利擔保義務。

本文首先對42條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作出介紹,接著對42條規定的賣方知識產權擔保義務及其責任的條件限制和責任的免除進行詳細的分析,最后指出由于42條內容的不確定性,建議當事人最好在合同中排除42條的適用。

目錄。

一、前言………………………………………………………(4)。

二、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4)。

三、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及其責任限制………………(6)。

(一)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

(二)第三人的任何權利或權利要求。

(三)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

(四)目的國: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期貨物將轉售或使用的國家。

四、賣方知識產權擔保責任的免除…………………………(15)。

五、結語………………………………………………………(15)。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精選22篇)篇十一

黃亞英*。

承諾一詞(acceptance)在我國外貿業務中常被譯為“接受”,它是與要約相對應的一種行為。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稱《公約》)第18條規定,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作出聲明或以其它行為表示對一項要約的同意即為承諾。”可見承諾的實質是被要約人以聲明或其它行為作出的接受一項要約的意思表示。

一、承諾的有效條件。

從公約的定義和有關其它要求來看,一項能夠導致合同訂立的有效承諾必須具備以下幾方面的條件:

(一)承諾必須是被要約人作出的。

這里的被要約人可以是被要約人本人也可以是被要約人授權委托的代理人,而被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的任何意思表示均不構成有效的承諾。例如香港某中間商a,就某商品以電報邀請我方發盤。我方于6月1日向a發實盤并限6月6日復到有效。6月5日我方收到美商b按我方發盤開來的信用證,同時收到a來電稱:“你1日實盤已轉b”。由于該商品國際市場價格猛漲,我方將信用證退回開證行并按新價格向b發盤。b則認為其信用證于發盤有效期內送達,是有效的承諾,故合同已訂立,拒絕接受新價,要求我方按原發盤價交貨。本例中我方是要約人,a是被要約人,b則是第三人。盡管b在有效期內開來信用證表示完全接受我方發盤,但這種接受不構成有效承諾,我方與b之間未產生合同關系,故可據此駁回b的要求。

(二)承諾必須是對要約的明示接受。

這一條件涉及到承諾的表達方式問題。從公約來看,所謂的“明示接受”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指被要約人向要約人發出一個表示同意或接受要約的專門通知或聲明。這種明示的接受可稱之為“通知承諾”,也是實踐中常用的一種承諾表達方式;另一種是指公約第18條第3款規定的方式,即如果根據要約本身或依據當事人之間確立的習慣作法或慣例,被要約人可以作出某種行為。例如某年9月1日買方致電賣方:“需購下列貨物:a101,100箱,100美元/每箱cif紐約。如接受請立即發貨”。9月2日賣方將上述貨物發運給買方。本案中根據要約(買方9月1日來電)本身的要求,被要約人(賣方)可以用發貨這種行為來表示接受。因此賣方作出的發貨行為本身就已構成了承諾,而無須再向買方發出表示承諾的專門通知。又如買賣雙方是老客戶關系,雙方在長期交易業務中已確立了由買方作出與付款有關的開立信用證行為來表示對賣方要約的同意,而無須逐筆交易發出同意通知的習慣作法。則在本案雙方之間,當買方接到賣方的銷售要約后,一旦按要約內容及時開立了信用證,這種開證行為本身就構成了承諾,買方同樣無須再發―個專門通知去表達承諾。

為了與前一種明示接受(即通知承諾)相區別,我們可以將公約規定的后一種明示接受稱為“行為承諾”。盡管行為承諾較通知承諾來看是一種特殊承諾表達方式,但這種方式的有效性已被公約明確確認。

為了強調“承諾必須是對要約的明示接受”這一承諾有效條件,公約第18條第1款還明確指出:緘默或不行為本身不等于承諾。這就意味著被要約人接到一項要約后如果既未發出承諾通知,也未作出行為承諾方式中所要求的任何行為時,則不能視為他已承諾。

(三)承諾必須是一種對要約完全和無條件的接受。

公約第19條第1款中規定:“對要約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復,即為拒絕了該項要約,并構成反要約”。這里的“添加”是指在被要約人作出的接受中增加了原要約中沒有的內容;“更改”主要是指被要約人作出的接受中改變了原要約中已有的某些內容;而“限制”則是指在被要約人作出的接受中對原要約的某些內容表示了有條件的接受。

從第1款的要求來看,公約認為原則上一項有效的承諾在內容上應與原要約本身的內容保持一致,而不應包含上述的添加、更改或限制。但是,如果被要約人對要約所表示的接受中一旦含有了上述添加、更改或限制時怎么辦?這種在內容上與原要約不一致的接受能否成為有效的承諾呢?對于這一問題,公約第19條第2款又作了較為靈活的規定。第2款規定:“對要約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并不變更該項要約的條件,除要約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承諾。如果要約人不做出這種反對,合同的條件就以該項要約的條件以及接受通知內所載的更改為準。”可見公約認為,發生了上述不一致的時候,首先判定這種不一致是實質性的還是非實質性的。如果屬于實質性的不一致,則這種接受便自動地成為一項反要約,而不再是有效的承諾;如果是非實質性的不一致,則這種接受的最終效力要取決于要約人的表態,即如果要約人對這種不一致及時地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表示反對,則這種接受便不能成為有效的承諾,否則這種包含了與原要約非實質性不一致內容的接受仍構成有效的承諾,并且在雙方事后訂立的合同中,被要約人所作的各種非實質性的添加、更改或限制將取代原要約中與之不一致的內容而成為雙方合同中的`條款或內容。

那么究竟哪些添加、更改或限制屬于實質性的,哪些又是非實質性的呢?公約19條第3款規定:“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重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要約的條件。”這一款的規定有兩層含義:其一是該條款明確指出,凡針對原要約在以下六個方面發生的“不一致”則為實質性的不一致:(1)貨物的價格;(2)貨物的品質和數量;(3)付款,主要包括付款時間、地點、支付手段(貨幣或票據)和支付方式(信用證或托收或匯付);(4)交貨的時間和地點;(5)賠償責任的范圍,如違約金或賠償金的計算與支付;(6)爭議的解決。其二是由于公約并未從正面對非實質性的添加或不一致作出明確說明或列舉,因此可以認為除第3款列舉的六個方面以外,發生在其它方面的添加或不一致應屬于非實質性的不一致。例如我某進出口公司于某年2月1日向美商報出某種農產品。中方發盤中除列明各項必備交易條件外還注明“packinginsoundbags”(采用牢固的袋子包裝)。在發盤有效期內美方電稱:“接受你方1日來盤,packinginnewbag”。中方收到復電后即著手備貨。數日后,當中方準備發貨時,該種農產品的國際市場價格猛跌。此時美方又來電稱:“我對包裝條件作了變更,你未確認,故貴與我之間并未訂立合同”。中方此時則堅持合同早已訂立,雙方因此發生爭議。本案中美商(被要約人)在表示接受時的確將原要約(中方發盤)中的“soundbags”更改為“newbags”,從而發生了不一致。但依照公約這種貨物包裝方面發生的更改或不一致,不屬于公約列舉的六種實質性的更改或不一致,因此美商這種更改造成的不一致應視為非實質性的不一致。本案中,中方收到復電后并未作任何反對,而是積極地備貨和發貨。故雙方之間已成立了合同,美商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但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本案中方發貨時應采用“newbags”包裝而不能再采用原發盤中的“soundbags”。又如,我方a公司向美方舊金山的b公司發盤供某種商品100公噸。發盤指出,2400美元/每公噸,cif。

舊金山,收到信用證后兩個月內交貨,不可撤銷的信用證付款,限三天內答復。第二天中方便收到b的回電稱:接受發盤,立即裝運。a未作答復。又過了兩天后,b公司從舊金山花旗銀行開來了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信用證中同樣注明“shipmentimmediately(立即裝運)”。當時該商品市場價格已上漲了20%。a拒絕再交貨并退回了信用證。本案中a的發盤中規定的交貨時間為“收到信用證后兩個月內”,而被要約人b的回電中將交貨時間更改為“立即裝運”。這就意味b的接受在交貨時間上與原要約發生了不一致,而依照公約這種更改和不一致屬實質性的更改和不一致。所以b的回電便自動成為一種反要約,而不屬于有效的承諾。對b的回電a事后未再答復。故雙方之間并未訂立合同,a拒絕交貨是完全合法的、正當的。

(四)承諾必須在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或作出并送達要約人方為有效;如果要約人未規定承諾期限,則承諾必須在一段合理時間內作出或作出并送達要約人方為有效。

這一條件在公約第18條第2款中作了明確規定。此處所說的“一段合理時間”應該是多長呢?公約并未作進一步的具體規定。但依照該款要求來看,這種“合理時間”長短的確定應“適當考慮交易的情況”。所謂“交易的情況”,從國際貿易實踐來看應主要包括交易貨物的性質、貨物的市場價格波動以及要約人在要約時使用的通訊方法。比如,要約人使用較快速的通訊方法要約,貨物又屬于時令性很強的或活鮮商品而且這種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波動很大,則此時承諾的“合理時間”就應短一些,反之則可以長一些。

在分析和掌握這一條件時有必要分兩種情況:第一,如果被要約人采用行為承諾時,則這種行為必須在要約人規定的承諾期限內或如果要約末規定此種期限則在一段合理時間內作出方為有效的承諾。第二種情況,如果被要約人采用通知承諾,則這種通知必須在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內或如果要約未規定此種期限則在一段合理時間內作出并送達要約人(著重號為本文所強調)方為有效承諾。另外公約還規定,除非要約本身另有約定,否則針對口頭要約的承諾必須立即作出方為有效。

要約中規定的承諾期限如何計算是掌握這一條件時涉及的又一重要問題,按照公約要求和精神,這種計算需區別兩種情況:第一,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既規定了承諾期限,又指明了該期限的計算方法則應按要約本身的方法來計算。例如,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x年x月x日復到有效”或“10天之內復到有效,從你方收到之日起算”便屬這種情況。第二,要約人在要約中雖規定了承諾期限,但來指明該期限計算方法。例如,要約中僅規定“限10日內復到有效”,而未進一步指明這10天從何時起計算。針對第二種情況下的期限具體計算,公約第20條規定了以下的計算規則:(1)凡以電報或信件發出的要約,其規定的承諾期限從發電或信中落款的發信之日起計算,如果信中沒有落款時間則以發信郵戳日期為發信日。(2)凡以電傳、傳真、電話等快速通訊方法發出的要約,其規定的承諾期限從要約傳達到被要約人時起算。

總之,承諾作出時(指行為承諾)或送達要約人(指通知承諾)時超過了上述所要求的承諾期限或一段合理時間的,均視為逾期承諾。從公約第21條規定來看,關于逾期承諾的效力即逾期承諾是否構成有效的承諾,因根據逾期的原因不同而取決于要約人的不同表態:(1)凡承諾作出時(包括行為承諾和通知承諾)已經逾期或作出時未逾期但送達要約人時勢必逾期(指通知承諾),對此類逾期承諾除要約人及時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被要約人表示承認,否則便不構成有效承諾。(2)凡一項承諾(僅指通知承諾)在作出時并未逾期也不會勢必逾期,而是由于載有承諾的信件或其它文件傳遞不正常,使得承諾在送達要約人時逾期了。對這種因傳遞延誤而逾期的承諾,除非要約人及時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被要約人表示反對,否則仍構成有效承諾。

通過對承諾上面幾個方面的有效條件所作的分析,我們已清楚地看到,無論對要約人還是被要約人來說一旦發現某項接受不符合上述有效條件時均應作為反要約對待,而不能作為有效的承諾處理,否則一旦發生誤解,都將給誤解一方造成極為不利的后果或損失。

二、承諾的生效時間。

根據各國合同法和公約第23條規定,合同是于承諾生效時訂立。也就是說,承諾一旦生效合同才能訂立,當事人之間才能隨之產生一種法律上的合同關系。由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在大多數情況下是由處在異地的當事人之間通過要約和承諾完成的,所以使得承諾何時生效這一問題顯得尤為特殊和重要。關于承諾生效的時間問題,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各國的國內立法向來存有分歧,即英美法系各國一般采用“投郵主義原則”,而大陸法系各國則采用“到達主義原則”。公約對此問題作了統一規定,根據公約規定,采用通知承諾方式承諾時,該項承諾于載有承諾的通知送達(不是作出或發出)要約人時生效(見公約第18條第2款)。這一規定實際是吸收了大陸法系中的到達主義原則;而采用行為承諾方式承諾時,該項承諾于有關行為作出時生效(見公約第18條第3款)。

三、承諾的撤回。

被要約人作出或發出承諾后,如果行情變化并對自己不利或發現承諾內容有誤而反悔時,能否將其承諾撤回或加以修改呢?依照公約,對這一問題同樣需要分兩種情況來回答:首先,如果被要約人采用通知承諾方式作出了一項承諾時,由于公約對這種承諾的生效采取到達主義原則,所以從承諾通知發出到該承諾送達要約人之間尚有一個時間差距。這種時間差的存在使得被要約人對已作出的承諾加以修改或撤回具有可能性。故此公約認為這種承諾原則上是可以撤回的,但有一個條件即撤回或修改通知必須于原已發出的承諾之前或者同時送達要約人,這種撤回或修改才有效。從實踐來看,這一規定告訴我們,要想有效地撤回修改一項已發出的承諾,一般必須采用比原承諾傳達方式更快的方式來傳送這種撤回或修改的通知。其次,如果被要約人采用行為承諾方式作出一項承諾時,由于公約規定這種承諾是于有關行為作出時生效,因此行為承諾一般是不能撤回的。

*西北政法學院國際法教授、吉林大學國際法學士(1985)、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碩士(1988)。

(本文曾發表于《法律科學》第6期)。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精選22篇)篇十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國際貨物運輸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訂艙、報關、報驗、裝箱,轉運、代墊代付海運運費等相關運輸事宜。

2.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訂艙時,甲方應及時送交或者傳真給乙方正確、齊備的托運單據。托運單應明確標明甲方訂艙單位名稱、電話、傳真及聯系人并加蓋公章。托運單內容應注明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裝船日期、貨物品名、運費條款及特別要求。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精選22篇)篇十三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確認根據下列條款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1、質量與技術標準:以符合貨物說明書的相關說明為準。

2、產品包裝:

(1)有原廠商包裝的,按原廠商標準;。

(2)沒有原廠商包裝的,按乙方包裝標準進行包裝。

1、收貨信息。

(1)甲方指定本合同項下貨物的收貨單位(人)全稱為:

(2)甲方指定本合同項下貨物的完整收貨地址為:

(3)甲方指定的聯系人的姓名及聯系方式為:

2、甲方變更收貨人的方式。

在乙方發貨前,甲方提出變更收貨人的,應提前日書面通知乙方變更后的收貨人姓名、聯系方式(通訊地址、固定聯系電話和郵政編碼等),乙方在收到前述甲方書面通知之前有權向本合同所約定的收貨人交貨。收貨人對乙方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簽字、確認或承諾)無爭議地視為甲方之行為。

3、簽收方式。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貨人在收到貨物后,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第1款的約定對貨物進行簽收,以示確認收到合同項下貨物。

4、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貨人未履行本條上款簽收義務,乙方有權拒絕交付合同項下貨物,并視為甲方違約不接貨,乙方不承擔因此可能造成的延遲交貨或貨物損毀滅失的風險責任;同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因此產生的倉儲、再次運輸、人員食宿等費用。

1、交貨時間為:合同簽訂后日內。

2、交貨方式:

3、運輸方式:乙方送貨至甲方指定的交貨地點:

1、對于甲、乙雙方交接發票、結算票據事宜,雙方一致認同:甲方取得發票并不代表甲方貨款已付清,貨款已付清以甲方貨款全部到乙方指定賬戶為準。甲方付款后如未能收到發票的,應在付款之日起日內向乙方索要。

2、付款方式:甲方于貨到2日內支付總貨款的30%,收到甲方銷售發票后再支付65%,剩余5%需在質保期(1年)到期后5日內匯入乙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3、發票開具: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總貨款30%貨款2日內,向甲方開具全款的貨物銷售發票,按照稅務局規定貨物銷售發票稅點為13%。甲方自收到乙方開具的發票之日起3日內完成發票的驗收。如甲方驗收不合格,應在5日內聯系乙方重新開具發票,說明驗收不合格原因。否則視為發票驗收合格。

1、甲方如指定收貨單位(人)接收貨物,則甲方同意對收貨單位(人)的書面接收、拒收意見等行為負責。

2、接收流程。

(1)貨物質量驗收應在甲方收到貨物之日起5日內完成貨物的質量驗收。如甲方驗收不合格,應在5日內出具書面意見,說明拒收的理由。否則視為貨物驗收合格。若無正當理由又拒絕驗收的,甲方應當承擔貨物送至雙方約定收貨地點后的一切風險。對于以送貨上門方式交付的貨物,甲方依照約定拒收的,甲方應負責免費提供暫時性保管。

2)其他。

(1)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貨物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2)上述拒收或異議屬于乙方責任的,由乙方在15日內負責更換或補齊。

(3)甲方對本合同標的用途、性能已有充分了解并同意接受。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僅以不適用等理由或類似理由拒絕履行本合同。

1、安裝調試:甲方自行安裝調試工作。

2、產品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提供免費操作使用培訓及一年技術指導和上門協助服務,詳見售后服務承諾書。

1、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交貨的,每日按逾期交貨金額的0.1%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交貨物規格、型號、數量、質量、外包裝經雙方確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若甲方同意接受,則雙方可重新協商合同價款;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應根據貨物的具體情況負責補齊、包換或包修,并承擔修理、更換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如因貨物制造商或供應給乙方貨物的供貨商的原因致使乙方逾期交貨的,由乙方承擔逾期交貨的違約責任。

(4)在乙方送貨和乙方代辦托運的交貨方式中,如因甲方錯誤告知交貨地點和接貨人,致使乙方無法按時送達,乙方除不承擔任何責任外,還有權要求甲方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2、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須按逾期支付的款項金額的0.1%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由于此批貨物是乙方專為甲方而準備的,非質量原因甲方不得無故退貨。

1、在甲方未付清全部貨款之前,本合同項下貨物的所有權歸乙方所有。

2、本合同項下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乙方交付貨物后,由甲方承擔。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戰爭、火災、洪水、臺風、地震、政策變化或其它人力不可抗拒之事件。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出現在貨物制造運輸、倉儲或交付過程中,出現上述不可抗力后,乙方立即通知甲方。

在本合同履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選擇下面第1種方式進行解決。

1、由桂林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2、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1、本合同自雙方加蓋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2份,乙方2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傳真件有效。

3、本合同正文部分應采用打印文本簽署,任何手寫的填充、補充、修改或其它形式的修訂,均需雙方在修訂處蓋章確認,否則該部分內容無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經辦人:

經辦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郵編:

郵編: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精選22篇)篇十四

一、本合約自簽署日起永久有效,欲終止本代理關系,需經由甲乙雙方之任一方以書面通知,否則本合約效力將自行展延(付費項目則需另行付費本合約方為有效)。

(一)乙方代理甲方之任一產品供貨期間屆滿,甲方已不從事該產品之制造生產或代理,甲方需于終止供貨前一個月內通知乙方使產品下架,該產品代理關系終止。

如消費者交易糾紛事件已經由甲方完成善后處理,甲方需另行以書面通知乙方進行續約,本契約時效始繼續。

(三)甲方之產品在本契約時效期間于乙方網站展售之產品資料,其代工處理費用需先支付予乙方。

二、甲方供貨,需配合乙方服務申請流程制度,提供約定比例之利潤,作為本站進行產品市場推廣之勞務所得。

三、甲方不得提供違法、違禁或違反其它相關法令之商品,若因此而引起糾紛或訴訟,概由甲方負法律責任。

四、甲方于接到乙方傳送之訂單后,三個工作日內(扣除國定假日),需將商品交由特約物流公司或掛號郵寄方式送出,所需之運費一律在售價(報價)中內含。

甲方產品送出時,務必核對由消費者本人親自簽收,關于產品之物及權利擔保責任,以及運送風險由甲方負擔。

五、消費者訂購之商品一律以貨到付款方式銷售,購物之發票由甲方開立寄送。

六、消費者于本公司系統中的訂購行為,除甲方于商名說明項上注明不得退貨外,其猶豫權利受相關法令保障,以收貨單為憑7日內退貨,惟送貨成本由消費者負擔。

七、每月售貨額于每月15日及月底結算,甲方并于結算后10日前,將本公司網站代理銷售之勞務所得,存入本公司帳戶。

八、甲方與消費者之交易糾紛,應由雙方自行解決,乙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交易糾紛含客戶購買之產品有瑕疵、錯誤或其它因素導致消費者使用本系統后拒絕付款等情事。

而糾紛經仲裁單位仲裁后若屬甲方責任,則由甲方負擔上項交易款項之退還,乙方已收取之代理銷售勞務所得,無返還責任。

九、甲方有權參與乙方舉辦之各項促銷與展覽活動,需由甲方支付部份參加活動費用者需獨立于本契約之外另行支付于乙方。

十、甲方于契約有效期間內,若商品短缺時,應于一周內主動告知乙方,并于網站系統上將商品下架并公告之。

十一、甲方于契約有效期間內,若因故歇業時,應義務告知乙方,本合約得自動時效中斷。

十二、本合約如有疑議或爭執依誠信原則解決。

十三、本合約未約定者依_________法及其它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理。因本合約引起之疑義、爭執或糾紛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雙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四、本合約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郵遞地址:_________。

郵遞地址: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精選22篇)篇十五

合同號: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同意購買,賣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并按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1、商品名稱、規格、數量及單價:

項目序號。

商品名稱及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總值。

2、生產國別和制造廠:

3、包裝:以新的、堅固的木箱或紙箱包裝,并能防潮、防濕、防震、防銹及防止粗暴裝卸,適合于遠程海運、郵包郵寄,空運運輸。由于采用不適當或不妥當的包裝而引起生銹、損壞、丟失,其責任應由賣方承擔。

4、嘜頭: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上用不退色的油漆刷上箱號、尺碼、毛重、凈重和諸如“勿倒置”、“小心輕放”、“防潮”等字樣,以及提升位置和下列嘜頭:

5、裝船時間:

6、裝船港口:

7、目的港口:

8、保險:裝船后由買方負擔。

9、支付條件:

(1)如以信用證支付:買方接到本合同第11條規定的賣方裝船通知后交貨期15~20天前,由——中國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金額為裝貨總值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憑開戶銀行開具的匯票和本合同第10條中所規定的裝船單據付款。

(2)如以托收方式支付:交貨后,賣方經由賣方銀行通過中國銀行寄送本合同第10條所規定的裝船單據向買方收取貨款。

(3)如以信匯或電蕩方式支付:接到本合同第10條所規定的裝船單據后于7天內付款。

10、付款單據:

(1)為了議付貨款,賣方應向支付銀行呈交下列單據:

1、全套清潔無疵、注明“運費到付”、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和通知目的港——已“裝船”的海運提單。

2、發票5份:注明合同號和嘜頭(一個以上嘜頭應分別開發票)。

3、裝箱單5份:注明發貨重量及相應發票的編號和日期。

4、由制造廠出具的品質和數量證明書2份,如第14條第(1)項中所規定。

5、通知買方已裝船的電報抄件1份。

(2)裝船同時,賣方應將上述單據副本各1份(本條第5項除外)寄送目的港。

11、裝船條件:

(1)賣方應于本合同規定的裝船期前40天,以電報通知買方如下內容:合同號、品名、數量、價值、件數、毛重、尺碼、港口備妥待運日期,以便買方洽訂艙位。

(2)中國公司(電報掛號:),將作為買方的船代理洽訂艙位。

(3)買方應于船只預計抵港日期前10天,將船名、預計裝貸日期、合同號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裝船。賣方應與船代理保持密切聯系。當必須換船或船提前或推遲到港時,買方或其船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如船只不能在買方通知的船期后30天內到達港口,買方應擔負自31天起所帶來的倉租費和保險費。

(4)如船只按時抵達裝船港口后,而賣方不能按時備貨裝船,由此產生的空倉費和滯期費應由賣方負擔。

(5)貨物越過船舷和脫鉤前的全部費用、風險由賣方負擔;貨物越過船舷和脫鉤以后的全部費用、風險由買方承擔。

12、裝船通知:賣方應于貨物裝船完畢后,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毛重、發票價值、船名和起航日期。若由于賣方未及時以電報通知買方,而使買方不能及時辦理保險時,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均應由賣方承擔。

13、質量保證:賣方保證貨物采用最好的和未用過的全新材料,第一流制造工藝,其成品質量、規格和性能與本合同規定相符。貨物的保證期為貨物抵目的港后的一個月。

14、檢驗和索賠:

(1)發貨前,制造廠應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性能和數量/重量作精密全面的檢驗,并出具證明書,證明貨物符合本合同規定。質量證明書應附有制造廠試驗項目和結果的報告。

(2)貨到目的港后,買方將申請中國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局)以貨物的品質、規格和數量/重量進行初檢,并出具檢驗報告。如該局發現規格或數量或二者有出入,除保險公司或輪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有權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后日內拒收該貨物或向賣方提出索賠。

(3)如貨物的質量和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買方將申請商檢局進行檢驗,并憑檢驗報告有權向賣方索賠(包括換貨)。所有費用(檢驗費、退貨和換貨的運費、保險費、倉儲費和裝卸費等)均應由賣方承擔。

(4)若買方提出索賠后30天內賣方未予答復,則認為賣方已接受上述索賠。

15、人力不可抗拒:凡是制造或裝船運輸過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賣方推遲交貨或不能交貨時,賣方可不負責任。但發生上述事故時,賣方應立即通知買方,并在14日內,給買方航寄一份由主管政府當局頒發的事故證明書。在此情況下,賣方仍有責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速交貨。如事考試延續10周以上,買方有權撤銷合同。

16、遲交貨罰款:除本合同條15條規定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賣方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買方應同意在賣方支付罰款的條件下延期交貨。罰款可由支付銀行在議付貨款時扣除,但罰款不得超過遲交貨物總價的5%。罰款率按每7天收0.5%,不足7天時以7天計算。如賣方延期交貨超過合同規定10同時,買方有權撤銷合同。此時,賣方仍應不遲延地按上述規定向買方支付罰款。

17、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當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嵊訴方承擔。

18、補充條款:

本合同正本共2份,采用中、英文(略)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簽字后即生效,雙方各執1份為憑。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精選22篇)篇十六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供需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和執行。

買方每日償付賣方欠款合同的百分之十滯納金;賣方交貨當時所交貨物的品種、型號、數量、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標準的,買方有權拒收;賣方不履行售后服務的有關義務,對買方造成損失,買方有權追索。

八、爭議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產生的訴訟,由合同簽定地人民法院受理。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賣方與買方各執一份。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購買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并按合同法有關規定處理。

買方:___________(簽章)賣方:(簽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精選22篇)篇十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促進康寶廚衛(煙機,灶具,消毒柜,熱水器)系列產品的推廣與普及,增進本公司與廚房配套設備推廣商,櫥柜店經銷商的合作,實現雙方的共同利益,現達成以下協議:

經甲、乙雙方協定,乙方出樣的產品如下:

a,消毒柜系列:出樣機型:出樣保證金;

b,灶具系列:出樣機型:出樣保證金;

c,煙機系列出樣機型:出樣保證金。

注:實際出樣產品以出樣收據為依據。

1、乙方需保證出樣樣機一年,同時保證出樣效果,甲方需開具押金收據給乙方。

2、出樣樣機處理:為照顧雙方利益,本著共同發展,互惠互利的原則,樣機在出樣4個月以后的處理方法如下:

(1)若乙方4個月之后或一年內將樣機出售,則按照供貨價的9折與甲方結算。合同期滿后或其它原因終止合作,乙方有義務幫甲方處理樣機。

(2)若乙方在出樣過程中,遺失或損壞了樣機(自然損壞不在此列),則乙方按進貨價賠償給甲方。

1、乙方應重點介紹和推薦康寶廚衛系列產品給消費者,尤其是出樣型號的產品。

2、常德市內免費為乙方送貨、安裝并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負責甲方所銷售甲方產品的售后服務(與商場銷售享受相同的服務)。周邊縣城的售后費用由乙方與常德售后服務中心統一結算,但必須按康寶廠要求填好各類表格,如因乙方原因影響結算,甲方概不負責。

3、乙方在客戶簽訂電器訂單后必須電話告知甲方,以便備貨并在送貨前一周通知甲方送貨。如因乙方未通知甲方備貨和提前一天通知甲方送貨而影響乙方收款,甲方概不負責。

為了維護甲方產品的市場體系和達到雙贏的宗旨,甲乙雙方必須保證遵守如下條款:

1、甲方保證在各自營商場執行全國統一掛牌價的基礎上,統一實行最低成交價(含套餐特價)。

2、甲方允許乙方在甲方自營商場最低成交價的基礎上下浮5%和顧客成交。

3、乙方如發現甲方低于最低成交價在自營商場銷售,所造成的差價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需出具顧客在甲方自營商場的正規電器銷售發票憑證)。

4、乙方與顧客的銷售成交價格必須遵守第四款第2條規定執行,甲方如發現乙方違背此條規定,甲方有權拒絕供貨和終止與乙方的合作。

貨款由乙方打到甲方帳戶上,乙方先打款甲方再發貨。甲方只負責將貨發到乙方指定地方,運費由乙方提付。如因乙方拖欠貨款,甲方有權拒絕發貨。

合同期內甲方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對出樣機型進行更換。甲方出樣后,如乙方三個月內無銷售,甲方有權收回樣機并退回押金給乙方。

1、本合同有效期為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2,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訂執行,如需要變更任何條款需雙方正式書面文件為準。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簽訂。

日期: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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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精選22篇)篇十八

簽約地點: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買賣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買方購進,由賣方出售下列商品,訂立本合同:

1.品名及規格、數量、單價、總價。

2.合同總值:_________。

3.包裝:_________。

4.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5.嘜頭:_________。

6.裝運口岸:_________。

7.目的口岸:_________。

8.裝運期限:_________。

9.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分割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_________銀行見單即付。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_____前開到賣方。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后15天在_________到期。

10.裝運單據:賣方應提供下列單據。

(1)已裝船清潔提單;。

(2)發票;。

(3)裝箱單;。

(4)保險單。

11.裝運條件:

(1)載運船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并允許轉船;。

(2)賣方于貨物裝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12.索賠:賣方同意受理因貨物的質量、數量和(或)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的異議索賠,但賣方僅負責賠償由于制造工藝不良或材質不佳所造成的質量不符部份。有關安裝不當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賠或損失,賣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賠異議必須提供有名的、并經賣方認可公證行的檢驗報告。有關質量方面索賠異議應于貨到目的地后3個月內提出,有關數量和(或)規格索賠異議應于貨到目的地后30天內提出。一切損失凡由于自然原因或屬于船方或保險公司責任范圍內者,賣方概不受理。如買方不能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將信用證開出,或者開來的信用證不符合合同規定,而在接到賣方通知后,不能按期辦妥修正,賣方可以撤銷合同或延期交貨,并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13.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貨或不能交貨時,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其他有關機構所出具的證明。

14.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如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方負擔。

15.其他:對本合同之任何變更及增加,僅在以書面經雙方簽字后,方為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對方書面同意前,無權將本合同規定之權利及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自本合同簽訂后,以前有關本批交易的函電均作為無效。

16.備注:_________。

買方(公章):_________賣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精選22篇)篇十九

甲方(買方):

住所:

聯系電話:

乙方(賣方):

住所: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產品名稱:

2、規格:

3、價格:

4、數量:

1、交貨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交貨地點:____________。

3、運輸方式:____________。(注明由誰負責代辦運輸)。

4、保險:____________。(按情況約定由誰負責投保并具體規定投保金額和投保險種)。

5、與買賣相關的單證的轉移:____________。

接到貨后按合同清點貨物,檢查外觀及數量,如有磨損或數量不符,需方在______日內通知供方,供方有義務補發或重發,如因包裝原因導致貨品損壞,供方應該承擔全部責任,如需方在______日內未書面通知供方,視為驗收合格。

1、_________方式結算。

2、本合同簽訂之后先預付______%貨款,貨到現場,驗收合格之后付清所有貨款。

供方向需方提供的產品保用期均為______年,在保用期內產品出現任何質量的問題,供方無條件的給需方更換或維修。質保期滿后,供方提供成本價維修,價格標準為______元(視產品損壞程度而定)。

1、甲方在驗收中如發現貨物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或約定,應在妥為保管貨物的同時,自收到貨物后_______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間,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甲方未及時提出異議或者自收到貨物之日起_______日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貨物合乎規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后,應在_____日內負責處理并通知甲方處理情況,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1、供方未按合同規定時間交貨,每延期交貨一天,償付需方貨款總額的______%違約金。需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付款一天,應償付供方貨款總額______%違約金,賠償總額不超過標的額的______%。

2、供方產品品種、規格、質量不符合需方規定,需方有權退貨或要求供方進行更換,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供方承擔。需方拖延提貨超過______天,負責承擔貨物發生的保管費用。

3、任意一方如提出增減合同數量,變動交貨時間或地點,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同意,否則應承擔所發生的損失責任。

1、銷售合同生效后,合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即事先不能預見和人力無法抗拒的某種強制力量,如戰爭、水災、火災、臺風、地震、禁運、政府行為及雙方認可的其他情況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合同可延期履行,延期的時間與影響的時間相當。

2、受事故影響方應在不可抗力時間發生______天內,將所發生的不可抗力情況通知合同對方,并在事故后將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交付對方確認。

3、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減少或減輕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盡力爭取可能實行的合同義務。

如果協商不成,當事人雙方同意由合同簽訂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1、合同執行期內,供需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雙方交易中的往來信函、傳真等,需雙方簽字蓋章確認,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______份,供需雙方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精選22篇)篇二十

乙方(買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乙方因工程需要,向甲方購買建筑材料,雙方經友好協商,形成購銷合同如下:

第一條材料交貨地點:__萬科碧海藍灣項目。

第二條供應規格和單價。

備注:價格按市場浮動調整。本合同單價為甲方供應到乙方工地指定地點落地價,(包括裝卸費、運費)。如需要發票稅款由乙方提供,甲方負責開具發票。

第三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每月10日前核對上月送貨單據,乙方每月30日前必須結清前一個月度的貨款。因乙方原因拖欠貨款,乙方應每日付與甲方總貨款2‰的滯納金。

第四條雙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保證水泥磚的質量達到樣板質量,如有不符合要求的,乙方有權拒絕收貨,甲方并無條件進行更換,甲方提供送檢磚塊及資料。

2.供貨時間以乙方施工需要為準,乙方應提前12小時向甲方提供所需材料的規格、數量及其卸貨地點等。甲方在規定時間內按乙方要求將貨送達,如甲方沒有送夠乙方提供所需材料的數量導致誤工,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3.甲方送貨到場后,乙方應及時組織驗收。

第五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訴;協商、調解、申訴解決不成的,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

第六條其他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2、本合同及其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七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此合同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精選22篇)篇二十一

買方同意購買,賣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并按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1、商品名稱、規格、數量及單價:

項目序號。

商品名稱及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總值。

2、生產國別和制造廠:

3、包裝:以新的、堅固的木箱或紙箱包裝,并能防潮、防濕、防震、防銹及防止粗暴裝卸,適合于遠程海運、郵包郵寄,空運運輸。由于采用不適當或不妥當的包裝而引起生銹、損壞、丟失,其責任應由賣方承擔。

4、嘜頭: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上用不退色的油漆刷上箱號、尺碼、毛重、凈重和諸如“勿倒置”、“小心輕放”、“防潮”等字樣,以及提升位置和下列嘜頭:

5、裝船時間:

6、裝船港口:

7、目的港口:

8、保險:裝船后由買方負擔。

9、支付條件:

(1)如以信用證支付:買方接到本合同第11條規定的賣方裝船通知后交貨期15~20天前,由——中國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金額為裝貨總值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憑開戶銀行開具的匯票和本合同第10條中所規定的裝船單據付款。

(2)如以托收方式支付:交貨后,賣方經由賣方銀行通過中國銀行寄送本合同第10條所規定的裝船單據向買方收取貨款。

(3)如以信匯或電蕩方式支付:接到本合同第10條所規定的裝船單據后于7天內付款。

10、付款單據:

(1)為了議付貨款,賣方應向支付銀行呈交下列單據:

1、全套清潔無疵、注明“運費到付”、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和通知目的港——已“裝船”的海運提單。

2、發票5份:注明合同號和嘜頭(一個以上嘜頭應分別開發票)。

3、裝箱單5份:注明發貨重量及相應發票的編號和日期。

4、由制造廠出具的品質和數量證明書2份,如第14條第(1)項中所規定。

5、通知買方已裝船的電報抄件1份。

(2)裝船同時,賣方應將上述單據副本各1份(本條第5項除外)寄送目的港。

11、裝船條件:

(1)賣方應于本合同規定的裝船期前40天,以電報通知買方如下內容:合同號、品名、數量、價值、件數、毛重、尺碼、港口備妥待運日期,以便買方洽訂艙位。

(2)中國公司(電報掛號:),將作為買方的船代理洽訂艙位。

(3)買方應于船只預計抵港日期前10天,將船名、預計裝貸日期、合同號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裝船。賣方應與船代理保持密切聯系。當必須換船或船提前或推遲到港時,買方或其船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如船只不能在買方通知的船期后30天內到達港口,買方應擔負自31天起所帶來的倉租費和保險費。

(4)如船只按時抵達裝船港口后,而賣方不能按時備貨裝船,由此產生的空倉費和滯期費應由賣方負擔。

(5)貨物越過船舷和脫鉤前的全部費用、風險由賣方負擔;貨物越過船舷和脫鉤以后的全部費用、風險由買方承擔。

12、裝船通知:賣方應于貨物裝船完畢后,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毛重、發票價值、船名和起航日期。若由于賣方未及時以電報通知買方,而使買方不能及時辦理保險時,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均應由賣方承擔。

13、質量保證:賣方保證貨物采用最好的和未用過的全新材料,第一流制造工藝,其成品質量、規格和性能與本合同規定相符。貨物的保證期為貨物抵目的港后的一個月。

14、檢驗和索賠:

(1)發貨前,制造廠應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性能和數量/重量作精密全面的檢驗,并出具證明書,證明貨物符合本合同規定。質量證明書應附有制造廠試驗項目和結果的報告。

(2)貨到目的港后,買方將申請中國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局)以貨物的品質、規格和數量/重量進行初檢,并出具檢驗報告。如該局發現規格或數量或二者有出入,除保險公司或輪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有權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后日內拒收該貨物或向賣方提出索賠。

(3)如貨物的質量和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買方將申請商檢局進行檢驗,并憑檢驗報告有權向賣方索賠(包括換貨)。所有費用(檢驗費、退貨和換貨的運費、保險費、倉儲費和裝卸費等)均應由賣方承擔。

(4)若買方提出索賠后30天內賣方未予答復,則認為賣方已接受上述索賠。

15、人力不可抗拒:凡是制造或裝船運輸過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賣方推遲交貨或不能交貨時,賣方可不負責任。但發生上述事故時,賣方應立即通知買方,并在14日內,給買方航寄一份由主管政府當局頒發的事故證明書。在此情況下,賣方仍有責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速交貨。如事考試延續10周以上,買方有權撤銷合同。

16、遲交貨罰款:除本合同條15條規定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賣方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買方應同意在賣方支付罰款的條件下延期交貨。罰款可由支付銀行在議付貨款時扣除,但罰款不得超過遲交貨物總價的5%。罰款率按每7天收0.5%,不足7天時以7天計算。如賣方延期交貨超過合同規定10同時,買方有權撤銷合同。此時,賣方仍應不遲延地按上述規定向買方支付罰款。

17、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當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嵊訴方承擔。

18、補充條款:

本合同正本共2份,采用中、英文(略)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簽字后即生效,雙方各執1份為憑。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精選22篇)篇二十二

合同號:

合同簽訂日期:

合同簽訂地點:

賣方:

地址:

公司所在國:

電報:

傳真:

買方:

地址:

公司所在國:

電報:

傳真:

買賣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以[]fob或[]cfr或[]cif或[]fca或[]cpt或[]cip術語簽訂本合同,并就如下條款達成一致:

1、商品名稱:

2、品質/規格:

[]按照本合同附件中詳細記錄(如果具體合同要求)。

3、單位:

4、數量:

[允許在金額及數塾上有%的損溢,由[]賣方或[]買方選擇。

5、fob/cfr/cif/fca/cpt/cip單位價格___。

6、總額:

實交數量按照第4款規定,比原定數量損溢()%,則應對價格作出相應的調整。[]。

7、原產國及生產國:

8、運輸標志:

9、裝運。

9.1裝運時間:___。

9.2裝運港:___。

9.3卸貨港:___。

9.4[]允許,或[]不允許"甲板上"裝運。

9.5[]允許,或[]不允許轉運。7。

9.6[]允許,或[]不允許分批裝運。

9.7[]集裝箱運輸。

9.8最終目的地:__。

9.9卸貨港轉貨商/貨運代理人___。

10.支付條款。

賣力銀行賬戶:___。

買方銀行賬戶:___。

10.1支付方式。

(1)信用證。

[]10.1.1(這一段將作[]保留或[]刪除)。

在賣方向買方提示由__銀行開出的、以賣方為受益人的金額為__的不可撤銷的銀行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內,買方應向賣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價款,即__。

銀行保函有效期到。

[]裝運回后()天,如果是分批裝運,則在最后一批貨物裝運后()天。

[]最后一批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

[]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后()月。

根據賣方裝運的貨物自動按比例減少保函金額。

[]10.1.2即期付款。

買方應于。

[]合同規定的裝運期第一天(裝運日)前()日,

[]合同簽訂后日內,

[]即期付款信用證。

[]議討信用證。

信用證的內容應與合同規定相符,信用證的有效期持續至開證日后()月,以便受益人在當地提示單據。

信用證中應含有如下陳述"該信用證以《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版,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為準。

[]10.1.3延期付款。

買方應于。

[]即期。

[]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交貨通知或多式聯運單據。

[]提示單據,

進行。

承兌。

[]延期付款。

[]議付。

信用證的內容應與合同規定相符,信用證的有效期持續至開證日后()月,以便受益人在當地提示單據。

信用證中應含有如下內容"該信用證以《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版,國際商會第5o0號出版物》為準。"。

(2)托收。

[]10.1.4憑單付款(d/p)。

貨物裝運后,賣方應通過銀行向買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并附上隊需單據。買方應于(委托銀行)提交匯票及所需單據時立即付款。

[]10.1.5承兌變單(d/a)。

貨物裝運后,賣方應通過買方的銀行向買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見票()天付款的匯票及所需的單據以便承兌。買方應于賣方第一次出具匯票及所需的單據時立即承兌,并于匯票到期日付款。

(3)匯付。

[]10.1.6。

買方應于。

[]收到所需單據后[]天內,。

[]提單日后()天內,以。

[]電匯,

[信匯,[]票匯。

方式將貨物發票金額貸款支付到賣方指定銀行的賣方賬戶。

10.2有關單據。

賣方應準備并向買方提交如下單據:

1.匯票。

2.運輸單據(選擇如下之一)。

[]1)標明通知收貨人或--的全套清潔已裝船提單,該提單為。

[]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運費已付或[]運費待付。

[]2)簽發給-一不可轉讓的海洋運單,標明運費。

[]預付已付或。

[]待付,

通知--。

[]多式聯運單據。

[]航空運輸單據(空運單據/空運貨單)。

[]鐵路運輸單據。

[]6)信使及郵遞收據。

3.其它單據。

1)商業發票。

2)[]保險單。

[]保險憑證。

3)由--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明/檢驗報告/分析證明。

4)原產地證明。

[]forma(普惠制原產地證)。

5)裝箱單。

6)重量單。

7)[]發貨通知書。

[]裝船浦知。

l到7項單據需要原本__份和副本__份。

4.其它單據(如要需要)__。

10.3銀行費用。

依照根據上述10.1款選擇的付款方式,買方應承擔發生在。

[]開證行(如以信用證支付),

[]托收行(如以d/p或d/a方式支付),

[]匯付行(如以匯付方式支付),

所在國的所有銀行費用。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賣方應承擔發生在該國以外所有銀行費用。

11.交貨條款。

11.1包裝。

所有貨物均須包裝,以防止因受潮、生銹、水份、腐蝕及震動致損,且包裝應適合[]海運,甲板上/非甲板上運輸,[]多式聯運,[]集裝箱運輸。

賣方應承擔貨物因不充分或不適當包裝造成的貨物損害或滅失的責任。

如果持運的貨物中包含有易燃成危險品,賣方應在每一包裝表面注明運輸及搬運中特別注意的事項以及識別號碼或國際慣例及/國際規則中對此類物品要求的其它標記。

每一包裝的尺寸、毛重、凈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項,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輕放"、"固定"等,無論何時如有必要應以不褪色的顏料印刷在每件包裝的表面。

11.2裝運條款。

11.2.1如果是在cfr或cif條件下裝運,賣方應在裝運前不遲于()日,以電報/傳真的方式通知買方裝運船名、船籍、船齡和其它有關該船的詳細情況,以及每次裝運貨物的合同號。經買方對船只公司確認接受后,賣方才可裝運。但買方不能無理延遲上述確認,買方應在接到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最遲5個工作日內做出確認,否則即視為已被確認。

11.2.2如果是在fob條件下發運貨物,買方應按合同規定的裝運期訂艙。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前至少()天,以電報/傳真的方式,將合同號、商品名稱、數量、總金額、件數、總重量、總體積以及貨物裝運港備妥待運的日期通知買方。買方應于裝運船只預計抵達裝運港的日期至少()日前,以電報/傳真的方式通知合同號、商品名稱、數量、總金額、件數、總重、總體積、及貨物在裝運港適合裝運的日期、買方應至少在船只到達裝運港的預計日期前()日,通知賣方船名,預計抵港日期及合同號,以便賣方辦理裝運。如果需對運輸船只或到達日期做出變動,買方或其貨運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但不能遲于預計抵達目前()日,以便賣方做出必要的安排、如果船只未在買方通知的抵達日后日內未抵達裝運港,買方應承擔自()日后評始計算的一切實際費用,包括倉儲費及利息.但這不影響賣方根據合同及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規定所要求的索賠。

如果運輸船只按賣方通知到達裝運港而賣方未能按規定及時貨物備妥待運,那么賣方應對空艙費及滯期費負責。

11.2.3如果是在fob/cfr/fca條件下發運貨物,賣方應于貨物裝運完畢后立即以電報/傳真的方式向買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貨人收出發貨通知書。該通知書應包括合同號、商品名稱、數量、毛重.尺寸、發票金額、提單號、啟航日及預計抵達卸貨港的日期。

如果在fob或cfr條件下裝運貨物時,賣方未及時向買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貨人發出發貨通知以致買方不能及時投保,那么賣方應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發生的損害和/或損失負責。

11.2.4此條款應作保留或刪除。

貨物裝運后,賣方應[]隨船將下列單據的副本一式兩份發送給買方:

(1)海運提單(或根據10.2條第2款要求的其它運輸單據)。

(2)商業發票(分批裝運時須注明裝腔作勢船批號)。

(3)裝箱單。

(4)重量/數量。

(5)原產地證書。

(6)由__簽發的品質檢驗證明/檢驗報告/分析證明。

(7)所需的其它單據:____。

11.2.5賣方應在實際裝船日后()工作日內向買方或其指定的收貨人航寄上款所列單據副本各一份。

11.2.6裝運期以第10條規定的食用證的及時簽發為準。

發貨日報指提單日,航空運單日期,鐵路發貨通知或多式聯運單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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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簽署合同協議可以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增加合作的信任度。合同協議范文的收集和參考有助于我們對行業慣例和法律法規的了解,提高協議的專業度和合規性。按照《中華人民
在編寫安全演講稿時,應注意用數據、案例等具體事例來支持和說明自己的觀點。在此分享一些關于安全的優秀演講稿,希望能夠給大家提供一些寫作的思路和范例。我們每個人都要
通過個人總結,我們能夠更加客觀地評價自己的表現,并做出合理的改進和調整。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寫作個人總結,我找到了一些經典的范文供大家參考閱讀。今年以來,在縣委、
感恩是一種文化,是在社會中弘揚互幫互助和友愛的傳統價值觀。感恩的力量是巨大的,下面是一些感恩的名言,讓我們一起來領悟。尊敬的各位老師,親愛的同學們:早上好!今天
一個月的工作總結可以幫助我們回顧過去的努力和成果,同時也可以為下一個月的工作制定計劃。這是一份對自己工作表現非常有洞察力的月工作總結,令人印象深刻。
發言稿的語言應當簡潔明了,用詞準確得體,力求生動有趣。我們特意收集了一些與當前社會熱點相關的發言稿,希望可以為大家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啟發。大家好!在這第31個
教案模板可以為教師的教學管理提供依據,有助于教學工作的有序進行。以下是一些經過實際教學驗證的優質教案模板,供大家參考和使用。1、能用優美舒展的歌聲描繪美麗的田園
讀后感是表達閱讀體驗以及對作品內容、情節、人物的理解與思考的一種形式。在下面,小編給大家推薦了一些感人至深的讀后感范文,希望能引起大家對這些作品的共鳴和思考。
發言稿可以幫助我們充分發揮自己的表達能力,將自己的觀點準確、有力地傳遞給聽眾。發言稿是展示個人能力和魅力的重要途徑,以下是一些成功人士的發言稿,愿它們能夠啟發大
公司是由一群人合作組成的,他們共同追求著共同的目標,并為之付出努力。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管理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和行業動態。新春的腳步已經臨近,我們帶著成長
開學典禮上,學校會舉行一系列莊重而莊重的儀式和活動。接下來,讓我們一起閱讀一些開學典禮的精彩瞬間,感受學校的團結力和向心力。尊敬的老師們,親愛的同學們:大家下午
教學計劃能夠提前預設教學步驟和時間安排,為教師和學生提供有序的學習環境。在這里,小編為大家推薦一些教學計劃范文,希望能給大家的教學工作帶來一些啟發。
優秀作文能夠給讀者帶來閱讀的愉悅和思考的啟示,開拓他們的思維空間。歡迎大家一起來欣賞下面這些優秀作文的精彩表達和獨特思考。朋友的妻子罹患重疾,時日無多。他們在一
英文的學習不僅是為了提高自身的語言水平,更是為了拓寬自己的視野和提升綜合能力。如果你正在學習英文,以下是一些不錯的英文范文供你參考學習。老師說,家里如果有杜鵑花
個人總結是一個循環的過程,每次總結都是對之前總結的延續和完善。接下來,小編為大家分享一些成功人士的個人總結范文,或許能為我們提供一些借鑒和啟示。回首20xx年,
檢討書要注重文字的表達和語言的準確性,以確保傳遞清晰和準確的意思。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名人的檢討書,希望能夠帶給大家一些思考和啟示。親愛的大人:就在這冬雪初融,
通過自我介紹,你可以向他人展示你的自信、友善和適應能力。接下來是一些常用的自我介紹語句,希望能夠幫到你更好地展示自己。大家早上好!我叫_x,是_大學服裝設計與工
在財務工作總結中,我們可以總結財務資源的利用情況,提高資金利用效率。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財務工作總結范文,希望能給大家在寫作上提供一些參考和啟示。
教案的編寫需要反復修改和完善,確保教學內容的有機銜接和教學效果的提升。這是一份經過多次實踐和改進的一年級語文教案,是一份較為完善和成熟的教學范例。1、運用想象,
在職場、學術和社交場合,自我介紹都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能夠為我們贏得他人的注意和認可。閱讀以下自我介紹的例子,您將對如何撰寫一篇出色的自我介紹有更多的了解。
自我介紹可以讓他人更加迅速地了解我們,從而為我們建立起信任和了解的基礎。請看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自我介紹范例,供你參考和借鑒。面試是找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
在寫一篇優秀作文時,我們可以借鑒一些名家的作品,學習他們的寫作風格和表達技巧。精選了一些經典的優秀作文范文,希望能夠給大家提供一些靈感和思路。是誰,在風雨中為我
讀后感是一種對文字的解讀和思考,是對讀書過程中獲得啟發和啟示的總結和概括。以下是一篇經典名著的讀后感范文,希望能夠喚起大家對文學的熱愛和思考。暑假里,我讀了《我
規章制度中的條文要具備明確性和可操作性,以便實施和執行。規章制度的落實需要全體成員的共同努力和參與,下面是一些激勵方法和建議。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現代牧業(集團
實習報告是對實習期間所參與項目、任務和工作流程的梳理和總結,使我們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實習內容。實習報告的寫作并不容易,以下是一些范文,希望能夠給大家帶來一些靈感和
編寫自查報告有助于提高自我管理和自我約束能力,使工作更加規范、高效。在這里,我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精選的自查報告樣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我鎮土地總面積49529
在教育教學改革的推動下,學校普遍采用教案模板作為教師的日常教學工具。下面是一些精選的教案模板范文,希望對教師們的備課和教學有所幫助。《第八次》是蘇教版九年義務教
畢業論文需要學生具備系統調查和分析問題的能力,同時運用合理的研究方法來解決問題。以下是一些畢業論文寫作中容易犯的錯誤和應對方法,希望能夠提高大家的寫作水平。
在質量月期間,公司會組織各種培訓和講座,以提高員工對質量管理的認識和能力。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質量月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學習。本合同段位于鐘祥市長灘鎮和柴湖鎮。
活動總結是對一次活動進行總結和評價的一種文字表達形式,它有助于我們回顧和反思活動的收獲和不足之處,提供改進的方向和建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一些活動總結范
《簡愛》是一本具有多年歷史的文學著作。至今已152年的歷史了。它的成功在于它詳細的內容,精彩的片段。以下是由本站pq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出來的簡愛。摘抄及感悟,希
個人總結是對自己在一定時間內的成長、收獲和不足進行回顧和總結的一種方式。小編特意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個人總結范例,相信對于寫作有所幫助,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通過編寫工作計劃書,我們可以提前預估工作的難度和所需資源,做好充分準備。以下是一份成功的工作計劃書,包含清晰的目標和計劃,希望能對大家的工作準備有所幫助。
小班教案可以提供具體的教學目標和教學步驟,幫助教師有計劃地進行教學。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小班教案范文,希望能給大家提供一些參考。1.配景常識:一樣平常生存的規
優秀作文是在表達能力和語言運用等方面表現出色的一篇篇文章,我們可以從中學到很多寫作的技巧和方法。對于寫作來說,范文是非常有價值的參考材料,下面是一些優秀作文的范
在職業規劃過程中,我們可以制定合理的目標,并通過計劃和行動逐步實現這些目標。【范文】在職業規劃中,我們可以參考一些成功的案例和經驗分享,以獲得啟發和指導。
衛生工作計劃是為了提高衛生工作效率和質量而制定的一項重要計劃。鑒于每個單位的實際情況不同,我們可以根據范文的思路和原則進行靈活調整和修改。學校衛生工作以《學校衛
通過寫讀書心得,我們可以更好地激發自己的思考和創造力,從而在學習和生活中有更多的發現和收獲。如果你對寫讀書心得感到困惑,不妨看看以下范文,也許能給你帶來一些啟發
讀后感可以幫助我們加深對作品主題和意義的理解,同時也能夠提升我們的寫作表達能力和思維邏輯能力。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讀后感范文,供大家參考,一起來探討作品的深意
演講稿需要具備邏輯性和條理性,避免過多的廢話和贅述。以下是一些膾炙人口的演講稿范文,值得您細細品味和借鑒。在我們的學習和生活中,我們應該有工匠精神。比如:在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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