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是一種為保障借款人履行債務而由第三方提供的責任承擔方式。擔保是一種常見的貸款方式,可以提供額外的保障。那么在擔保過程中,我們應該如何選擇合適的擔保方式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擔保相關的案例分析,供大家參考學習。
合同的擔保條款大全(15篇)篇一
一、案情:
1999年,程某欲將其座落在某市市區的自有房屋一棟(二層樓房)出售。個體戶劉某聞訊后,主動上門洽談買房。經過協商,程某與劉某于1999年4月12日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規定:房價總共15萬元,買方分三次給付:1999年4月18日前付4萬元;1999年5月1日前付9萬元,1999年6月20日支付剩余的2萬元。賣方于第二次付款后交付第一層房屋,全款付清后交付第二層房屋并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合同還規定,如果賣方將房屋又私自另賣給他人或者買方屆時悔約,不買此房的,違約方需賠償對方總房價的5%的違約金。同年4月17日,劉某支付房款4萬元,4月28日支付9萬元,程某依約將房屋第一層鑰匙交與劉某,自己仍居住于二層房屋內。劉某遂將該房的一層進行了裝修,準備做為個體經營的店面。1999年5月,該市新設一個經濟開發區,因程某的房屋鄰近開發區,某貿易公司遂與程某洽談,愿一次性給付其房款17萬元購買此房。程某同意,雙方于1999年6月4日另行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并于6月15日到房管機關依法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登記手續。6月20日,劉某依協議到程某家付剩余的2萬元房款時,得知房子已被別人買走,即與程某發生爭執。劉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第一個買賣合同有效,解除程某與劉某之間的購房合同。
二、對本案的不同觀點。
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哪一個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討論中形成幾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程某與劉某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應當給予保護。因為根據民法理論,房屋是特定物,對特定物的買賣合同從雙方達成協議時成立,本案中雙方已經依約作出了部分履行,可見該合同已經生效,為保護先買者的優先權,應當保護程某與劉某之間的合同。某貿易公司明知程某已將房屋賣與劉某,仍與程某簽訂購房合同,辦理過戶手續,其主觀上具有惡意,所以其與程某之間的購房合同應確定為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房屋是一種特殊的特定物,其買賣必須到房管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后,合同關系才生效。劉某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還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所以程某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可以將該房出賣給他人。劉某在未取得房屋產權證之前即對房屋進行裝修,主觀上也具有一定過錯。因此劉某無權要求程某履行一個未生效的合同,也無權要求解除貿易公司與程某的購房合同。
第三種意見認為,劉某與程某之間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但因程某的違約行為,導致了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的劉某無法依約取得房屋所有權。劉某有權要求程某按約定實際履行合同,補辦登記手續。但由于程某已將房屋登記過戶給第三人,造成實際履行不能,所以劉某僅可就合同要求程某承擔違約責任。
三、筆者的觀點。
(一)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登記對于購房合同具有什么效力的問題。
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已為各國民法所接受,但各國對登記的效力卻有著不同的學說。一為成立要件主義,即物權變動如未進行登記,則確定的不發生變動的效力;一為對抗要件主義,即登記雖具有社會公信力,但并非物權變動的要件,未經登記的物權的變動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我國的立法采納了成立要件主義。目前已有許多學者對成立要件主義的合理性提出質疑,因為這將不利于保護善意一方當事人在非因其自己的過錯而未進行登記情況下的利益保護。學者們的這些觀點是有道理的。但我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不應放在采納何種學說更為合理上,因為無論學說合不合理,法官在執法過程中仍須按現行法的規定去判決,而不能脫離現行法律的強行性規定而按學者們的理論學說去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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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擔保條款大全(15篇)篇二
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_層,_____號。
第二條該房屋用途為租賃住房。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用途。
第三條租賃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條該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租賃期間,如遇到國家有關政策調整,則按新政策規定調整租金標準;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第五條乙方按(季)支付租金給甲方。
第六條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除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八條租賃期間,甲方對房屋及其附著設施每隔六個月檢查、修繕一次,乙方應予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日常的房屋維修費用由乙承擔。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設備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并責任賠償損失。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乙方應執行當地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甲方監督檢查。
第九條在房屋租賃期間,以下費用由乙方支付:
(一)水、電費;
(二)煤氣費;
(三)供暖費;
(四)物業管理費;
第十條甲、乙雙方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當于一個月房租的金額)作為押金。
第十一條(一)租賃期滿后,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甲方則優先同意繼續租賃;
(二)租賃期滿后,如甲方未明確表示不續租的,則視為同意乙方繼續承租;
(三)租賃期限內,如乙方明確表示不租的,應提前一個月告知甲方,甲方應退還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及押金。
第十二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中介執一份備案。
合同的擔保條款大全(15篇)篇三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方雙方經平等協商,就租賃事宜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坐落地址出租方出租的房屋坐落地址: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租賃期限租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條租金和付款方式每年租金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租金為年付,乙方向甲方預付壹年租金,乙方須按照約定向甲方繳納租金。不得無故拖欠。
第四條各項費用的繳納乙方承擔水電費、電視收視費、小區衛生費、液化氣費,液化氣由甲方平價提供給乙方。
第五條違約金和違約責任
1、若甲方在乙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給他人,視為出租方違約,負責賠償違約金_________元。
2、若乙方在甲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視為乙方違約,乙方負責賠償違約金_________元。
第六條續租乙方繼續承租的,應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協商一致后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且租賃期滿乙方如無違約行為的,則享有房屋優先租賃權。
第七條合同終止
1、本合同期限屆滿,雙方不再續簽合同的;
2、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4、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第八條 免責條件若租賃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損毀或造成承租人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租賃期間,若承租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不能使用租賃房屋,承租方需立即書面通知出租方。
第九條 爭議處理方式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解釋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十一條 補充與附件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擔保條款大全(15篇)篇四
甲方:×××,身份證號碼:
住址:
乙方:身份證號碼:
住址:
鑒于:
2、甲方與乙方于××××年××月××日簽訂的《合作合同》;(其中乙方占××%)。
3、甲方為×××××食品有限公司向××××銀行借款××××萬元(合同編號為××××)提供了擔保。
經甲、乙方友好協商,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就下列事項達成一致協議:
一、乙方愿意為上述擔保中的××××%部分(即××××萬元)提供反擔保。
二、如浙江×××食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還款義務,導致甲方承擔擔保責任的,則首先由甲方處置《合作合同》中約定的乙方名下的經營利潤,如該處置仍未填平甲方的損失,則乙方應在該范圍內承擔反擔保責任。反擔保期限自銀行向×××××食品有限公司發放貸款起至甲方承擔擔保責任后二年。
三、本反擔保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后即生效。
四、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合同的擔保條款大全(15篇)篇五
出租方(甲方):
聯系電話:聯系地址:承租方(乙方):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屋面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屋面事宜,訂立本合同。
1-1.甲方的房屋座落于,甲方承諾合法擁有該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現經甲方同意將屋面出租給乙方使用。
1-2.甲方出租給乙方使用的該屋面面積共平方米。
1-3.甲方承諾合法擁有該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利,并擔保該標的物不存在權利瑕疵或者質量瑕疵。
1-4.如甲方變更該房屋產權的,甲方必須保證乙方基站在租賃期限內不受影響,如甲方變更房屋產權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2-1.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屋面僅作為
2-2.在租賃期限內,未事前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并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核準,乙方不得擅自改變該屋面的使用用途。
3-1.該房屋面租賃期共 年
3-2.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全部出租屋面,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前的30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出書面意向,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3-3.租賃期間,乙方無權自行轉租或者轉借該屋面。
4-1.該屋面經雙方商定為每年人民幣: 。
4-2.自租賃合同簽定后,乙方按合同第十條約定,支付 元整。
4-3.乙方在租賃期限內,支付給甲方的租金中已包含物業管理及公用分攤費用,乙方不再另行支付甲方此項費用,如物業管理公司需另行收取其他費用,則由甲方承擔。
4-4.乙方用電自行與當地電力部門協商解決,甲方給予提供方便,電力接入費用及今后電費由乙方向電力部門支付。
4-5.如乙方選擇按年支付租金,每年租金隨市場價格調整,租金額由雙方協調約定訂立本合同的補充條款,并在每年期滿前30天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年租金。
4-6.如乙方按年支付租金,但并沒有在每年期滿前30天與甲方協商因市場調整而變化的租金,甲方將認為乙方同意下年租金增加的額度,甲方訂立本合同補充條款,同本合擁有同等法律效力。
5-1.在租賃期限內,乙方應愛護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該房及其附屬設施。如乙方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予以經濟賠償。
5-2.甲方維修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提前五天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和配合。因乙方阻撓甲方進行維修而產生的后果,則概由乙方負責。
6-1.在租賃期限內,非下列情況或法定情況的,不得解除本合同:
(2)乙方擅自將屋面轉租、轉讓或轉借;
(3)乙方拖欠租金累計達30天。
6-2.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合同的一方應提前30天主動向另一方提出,經雙方書面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合同變更。
7-1.乙方若要在租賃期滿后繼續租賃該處租賃標的物的,應當在租賃期滿前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當在租賃期滿前對是否同意續租作出書面答復。如甲方同意續租的,雙方應當重新訂立租憑合同。7-2.租賃期滿乙方如無違約行為的,則享有同等條件下對租賃標的物的優先租賃權。
7-3.如乙方未在租約期滿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續租并在年租期滿前15天交下年租金,甲方視乙方放棄續租權力,甲方有權收回對租賃標的物的'使用權。
8-1.乙方在甲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視為乙方違約,乙方負責賠償違約金__________元,所剩余租金甲方不需要返還。
8-2.乙方如若擅自將承租屋面轉給他人使用的,按屋面合同總租金的10%支付違約金。如因此造成承租屋面損壞的,還應照價賠償。
9-1.在租賃期限內,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該屋面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承擔屋面總租金10%的違約金,對于乙方已支付甲方租金,租期未滿的部分,甲方應返還租期剩余部分租金。
9-2甲方承諾擁有該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因出租方權利瑕疵造成承租方損失的出租方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
10-1.因不可抗力因素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無法繼續使用,本合同繼續履行已無可能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以轉帳的方式支付甲方,甲方賬號如下:
11-1.姓名:
11-2.開戶行:
11-3.帳號:
12-1.在合同簽訂并取得甲方出具的普通收據后(甲方不負責提供任何稅金發票,稅金由乙方支付),乙方必須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年的租金。
爭議雙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向雙遼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4-1.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但補充條款應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租賃管理規定。本合同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4-2.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規定嚴格執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權向雙遼市人民法院起訴。
14-3.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需向一方送達的任何文件及通知,通訊地址以本協議列明地址為準,如有變更,應書面通知對方。
14-4.本合同連同附件(正本)一式倆份。其中: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倆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負責人/代理人簽字(蓋章): 負責人/代理人簽字(蓋章):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合同的擔保條款大全(15篇)篇六
出租方姓名: (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地址、號碼:
承租方姓名: (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地址、號碼: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租賃地點及設施:
租賃地址: 路 小區 棟 單元 室;房型規格 ;
1.居住面積 平方米;
2.室內附屬設施: a: b:
二、租用期限及其約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
2.房屋租金:每月 ( )元人民幣;
5.租用期內,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乙方需擔全部責任,并賠償甲方損失。
(1)乙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無故拖欠房屋租金達 天;
(4)連續三個月不付所有費用的。
三、雙方責任及義務:
2.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乙方都不能將押金轉換為房屋租金;
4.租用期滿后,乙方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前一個月提出,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甲方如不愿繼續租給乙方也應提前一個月提出并告知乙方。
7.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室內結構,并愛惜使用室內設施,若人為損壞的將給予甲方相應賠償;如發生自然損壞,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時給予修復。
四、其它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有關現行法規辦理或提交有關仲裁機關進行仲裁。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后即行生效。
五、其它說明: 抄表日期: 年 月 日 時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合同的擔保條款大全(15篇)篇七
仲裁的基石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雙方當事人必須以仲裁協議的方式確定同意仲裁,這是仲裁的原則和出發點。我國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法的規定要求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并且原則上將書面協議分為兩大類: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達成的仲裁協議。所以在存在擔保合同情況下,如果主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擔保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從仲裁協議書面形式要求的嚴格解釋來看,雖然擔保合同為債務主合同的從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主體的不同,如果擔保人沒有在主合同上簽署確認,在擔保合同中也沒有明確接受適用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則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不能約束擔保人。
但實踐中的另一個問題是,12月13日公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合同管轄。”第二款規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的選擇的管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這是在管轄權問題上貫徹主從合同的原則,即擔保合同的管轄隨主合同的協議管轄。在具體案件中,法院也嚴格適用該司法解釋裁定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應當約束擔保人。按照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法院在管轄問題上所作的裁定是具有權威的。而上述主從合同原則顯然與仲裁法嚴格解釋仲裁協議“書面形式”要求的做法相沖突。
合同的擔保條款大全(15篇)篇八
「內容提要」分期付款房屋買賣是房屋買賣中較多采用的形式,其核心內容乃為使買受人確實地獲得房屋,而出賣人安全地收回全部房款。因而,該類合同中的擔保條款就具有重要的意義。分期付款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擔保條款除傳統擔保方式外,主要有失權條款、期限喪失條款、抵押權設定條款和所有權保留條款。文章對上述三種條款的法律構造及其效果作了較為細致的分析,同時認為,三種方式各有利弊,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擇一行使,以確保其利益。
「正文」。
中圖法分類號:d941.8;d923.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392603―0184―(3)。
隨著房地產交易市場的逐步發育成熟,分期付款房屋買賣大量出現。所謂分期付款房屋買賣是指約定買受人于支付首期房款后即可占有使用房屋,余款按月或分期支付的特種房屋買賣形式。該種買賣的核心內容為使買受人確實地獲得房屋,而出賣人安全地收回全部房款。如何實現這一目標,是房屋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擔保條款所要承擔的任務。實踐中,擔保方式不同,擔保條款內容也因而各異,其中諸多法律問題需要解決。所以,對分期付款房屋買賣合同的擔保條款法律效力或效果予以界定,有著重要的理論和實踐的意義。
典型的債權擔保方式,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在房屋買賣中以保證、抵押等最為常見。保證系第三人以其信用為房屋買受人提供擔保,當買受人不履行付款義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承擔賠償責任。保證以人的信用為基礎,具有債權性,而且買受人尋找保證人也并非總是易事,故以保證作為房屋買賣的擔保方式有著較大的局限性。抵押系以不動產(不動產物權)或價值較大的動產為標的物的物權性擔保,雖在擔保功能上有其優越性,但由于房款數額較大,且一般房屋買受人未必有相當價值的財產可資提供,所以其適用范圍也頗受限制。質押與抵押有著同樣的局限,留置與定金擔保或者鮮有適用可能,或者擔保功能不足,均很難適應房屋分期付款買賣的特殊需要。有鑒于此,實踐中逐漸發展出以下幾種擔保條款(方式),即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如買受人一次怠于付款,買賣合同當然失其效力(失權條款),或者買受人因此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支付全部價款(期限喪失條款);或者房屋所有權于合同成立后即轉歸買受人享有,但出賣人同時于房屋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設定條款);或者出賣人在全部價款支付以前,保留標的物所有權(所有權保留條款),諸此等等。上述擔保條款效力如何,值得討論,以下分述之:
(一)失權條款或期限喪失條款。失權條款和期限喪失條款皆規定買受人之需有一期價款未予支付,則出賣人得終止合同而取回標的物或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買受人基于經濟上弱者的地位,常有不能預測的經濟困境發生,出賣人常得借其優越地位,以買受人有輕微違約行為而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對買受人極為不利。尤其是在有的合同中,更規定出賣人在解除合同時得扣留買受人已支付房款,其不公平性更為顯然。為保護買受人免受不公平條款的損害,各國法律皆對此設有特別的限制性規定。如瑞士債務法規定須買受人積欠兩期以上價款且所欠金額已達全部金額的1/10以上,出賣人方得請求全部價款的支付。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將前述價金比例提高到1/5.我國《合同法(草案)》第164條也規定:“分期付款買賣的出賣人只有在買受人連續兩次未支付價款,并且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才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雖然此法尚未獲通過,但司法實踐處理類似案件通過司法解釋途徑應參照此規定辦理,有不符上述規定的約定,應認定無效。當然,如當事人有高于上述標準的約定,為出賣人須于買受人連續三期遲延付款且遲延付款金額已達全部金額的1/4時才得解除合同或要求支付全部價款,應予允許。因為上述規定意在保護房屋買受人,故當事人有優于法律規定而予買受人更佳保護的約定當屬有效。應注意者,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時扣留買受人全部已付價金的,應為無效。出賣人得扣留部分,不得超過相當于該房屋的通常使用費用,如有毀損情形,再加上損害賠償金額。房屋在交付與返還時減值是否應由買受人予以賠償,法無明文,我們認為應依過錯原則由過錯方賠付。但此減值不包括房屋正常使用下的耗損,對訂立合同所支出費用也不予賠償。
(二)抵押權設定條款。根據該條款,房屋所有權自合同成立時起即歸買受人享有,為擔保價金債權實現,出賣人得同時對該房屋設定抵押權,當買受人不支付價金時,出賣人得依抵押權拍賣或變賣房屋并以其價款優先受償。此種約定,較好地解決了抵押擔保方式的標的問題,即買受人毋需另尋抵押而在買賣標的房屋上直接設定抵押權。對于這種設定抵押權的方式,如何與傳統抵押權理論相調和,學者有不同看法。因為依傳統抵押權理論,抵押物應為交易物外的物品,抵押權設定條款與此顯有未合。有人認為,房屋所有權依買賣合同移轉給買受人后,出賣人與買受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發生了質變,買賣合同變成了借貸合同,雙方合同變成了單務合同,作為買賣合同標的房屋已獨立于由買賣合同演變過來的借貸合同,自然可以為此合同作擔保(注:參見趙立紅:《公房出售地分期付款與房屋抵押》,《法學》1992年第3期,第24頁。)。此說雖然解決了分期付款抵押擔保設定與抵押物不應為交易標的物的傳統理論的一致性問題,但其論證卻存在嚴重缺陷,因為房屋買賣合同怎樣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后變為單務借貸合同的,論者并未給出任何法理依據,在買賣合同作另造一個借貸合同,且不說欠缺理論基礎,是否合于當事人本意也大可懷疑。照這種認識,如甲將某物賣于乙,并先將買賣標的物交付于乙,乙在某期限內付款時,均應有兩個合同存在,一為買賣合同,一為借貸合同,這一看法的錯誤,不言自明。如果前述論證不成立,對于分期付款房屋買賣抵押權設定基礎就應另尋根據。依筆者之見,不妨更正關于交易標的'本身不得為抵押標的傳統認識,因為抵押擔保核心在于以買受人所有財產擔保債權實現,究竟抵押標的物從何而來并非根本。所以在法律解釋上自不妨認可交易標的物在所有權轉移后得設定抵押,更何況分期付款房屋買賣中買受人須支付首期價款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權,房屋所有權價值可作為未支付房款的擔保。故以所買房屋為抵押標的完全可以實現擔保目的。至于出賣人在何種條件得實行抵押權,筆者認為應依前述分期付款買賣的一般規定辦理為妥。
(三)所有權保留條款。所有權保留條款是指約定買受人先行占有,使用房屋,至交付全部房款后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約定。換言之,在支付全部房款后,買受人雖占有并使用房屋,卻不享有所有權,出賣人雖交付房屋但仍保留所有權,以擔保房款債權的實現。所有權保留擔保方式在很多國家都有規定,我國目前對此尚付闕如,所以,其中很多問題值得探討。
一般而言,附保留所有權條款的分期付款房屋買賣合同,由于房屋所有權并不即時移轉,故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即可成立,無需辦理登記。但是,正如前面所已表明的那樣,房屋分期付款買賣的核心是既要確保出賣人價金債權的實現,又要讓買受人能確定地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在房屋分期付款買賣中,由于所有權仍為出賣人享有,完全可能發生出賣人再次出賣房屋而損害買受人的情況。為救此弊,法律上特賦予買受人以房屋所有權期待權,即買受人于買賣合同成立后即享有在付清全部價款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權利。同時,為使期待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法律設有預告登記制度(注:參見崔建遠等著:《中國房地產法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年3月版,第248頁。),將標的房屋已出賣情事登記于有關登記簿上。我國目前雖無預告登記制度,但可借助登記備案制度(注: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第2款。此規定雖針對房屋預售合同,似可適用于所有權保留房屋買賣合同中。當然,這有待于法律的認可。)代替。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可將該合同及有關文件交存房產機關登記備案,如出賣人再行重復出賣該房屋,原買受人得主張其出賣行為無效。
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性質,理論上有不同的認識(注:參見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第194―196頁。)。德國學者blomeyor教授主張所有權保留為質押說,否認買受人為期待權人,認為買受人仍是所有權人,不過出賣人于標的房屋上有質權存在。此說缺陷在于與當事人保留所有權意思不合,且與法律諸多規定相沖突,未獲廣泛贊同。日本學者鈴木教授認為保留所有權條款使出賣人與買受人共有所有權,標的物所有權隨價金的支付“削梨”似的逐漸轉歸買受人。德國raiser教授力主突破傳統物權法定原則的限制,以立法或司法認可買受人對標的物的期待權為物權,從而較好地解決了保留所有權條款上的諸多問題。我國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則認為買受人期待權是“在現行法之體系上,橫跨債權和物權二個領域,兼具債權和物權二種因素的特殊權利,系一種物權,但具有債權上之附從性,系一種債權,仍具有物權之若干特性。”(注:參見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第201頁。)筆者傾向認為買受人期待權為物權,理由是:物權法所規定物權種類,應依社會需要作出調整,在將來制定物權法時可承認這種特殊物權。而且,買受人期待權借助預告登記制度的建立而具有公示性,符合物權法關于一般物權的規定。
附保留所有權條款的房屋分期付款買賣,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構造如下:1.標的房屋的處分。合同成立后,出賣人應依約交付房屋給買受人(預售房屋須在房屋建成可使用時交付)。此時,出賣人雖保留房屋所有權,但不得再行出賣,其所有權受買受人期待權的限制。買受人雖享有使用收益權,但不享有所有權,故也不得出賣房屋。不過,買受人期待權為一種財產權,得將該期待權予以轉讓或設定質押,也可以將房屋出租他人使用。但期待權受讓人或質權人僅得在買受人實際獲得房屋所有權時才能行使其權利,法律也同時認可受讓人或質權人得代買受人支付剩余房款以使房屋所有權移轉至買受人而后行使其權利。2.合同解除權。由于保留所有權并不改變分期付款買賣的法律性質,故解除條件應適用前述分期付款買賣的一般規定。3.第三人侵害房屋所有權時,出賣人和買受人均得提出侵權訴訟。不過,鑒于買受人的特殊地位,其僅能請求侵權人向買受人承擔責任,如返還房屋或賠償損失。4.強制執行的排除。房屋雖仍歸出賣人所有,但受制于買受人期待權,故其債權人除對剩余房款得主張執行外,對房屋本身不得請求執行。如解除條件成立,出賣人得等債權人主張解除合同取回房屋而后執行。買受人在付清全部房款前對房屋不享有所有權,故其債權人也不得就房屋直接執行,但可代為支付房款使買受人取得所有權而后執行。5.破產處理。出賣人破產時,其債權人不得將該房屋列入破產財產,僅得對剩余房款主張權利,道理同于前述。買受人破產時,有認為出賣人當然可解除合同取回房屋,我們認為應視解除條件是否成立而定,如買受人或其債權人愿意支付全部余款,出賣人不得行使解除權;如否,出賣人可以逕行解除合同。6.房屋瑕疵擔保責任。在未付清全部房款而取得房屋所有權前,買受人除能主張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外,不得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因其還不是所有權人,當然不得主張受讓房屋的所有權瑕疵。7.風險負擔。房屋因意外滅失所致風險損失應由誰承擔,外國法上有所有權人或占有人承擔兩種不同立法。筆者認為,當事人有約定的依其內容,無約定的,因占有人對標的物有更好的管領能力,令占有人承擔較為合理。
綜上所述,比較分期付款房屋買賣合同的各種擔保條款,可以看出,失權條款和期限喪失條款均受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限制,當事人不得另為特級約。根據這類條款,房屋所有權于交付時即登記于買受人名下,可能產生買受人轉讓房屋,影響出賣人債權實現的問題,故對買受人信用應有較為可靠的評估,以防止履約風險。如買受人信用和程度較高,當無此弊。抵押權設定條款由于受到流押禁止的限制(注: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0條。),出賣人不能解除合同取回標的物;同時,其設定基礎有待法律認可,此為其局限。但其實現有《擔保法》規定可資運用,從而具有安全、確實的優點。所有權保留條款在內容上則吸收了前述擔保方式的優點,較好地實現了債權擔保功能,但由于很多法律問題尚需立法確認,在安全性上則不如抵押權設定方式。可見,前書方式各有所長,當事人可依據具體情況選擇其一以資利用。
合同的擔保條款大全(15篇)篇九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
第二條 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租賃住房。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用途。乙方違反甲方立即收回該房屋。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條 押金
甲方收乙方押金 元,乙方退房時,結清水、電、氣費,交還鑰匙,甲方確認房內設施完好無損后,由甲方退還乙方押金。
第五條 租金
該房屋租金為: (月/季/年)。乙方按季支付租金給甲方。先交租金后入住,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過十天,則視為乙方自動退租,構成違約,甲方有權收回房屋,并從押金中扣除相應租金。
第六條 維修養護責任。
租賃期間,甲方對房屋及其附著設施每季度檢查一次,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日常的房屋維修費用由乙承擔,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設備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并負責賠償損失。
第七條 關于房屋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
在房屋租賃期間,以下費用由乙方支付:水費、電費、供暖費、物業管理費;
第八條 租賃期滿。
1、租賃期滿后,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甲方則優先同意繼續租賃;
2、租賃期滿后,如甲方未明確表示不續租的,則視為同意乙方繼續承租;
3、租賃期限內,如乙方明確表示不租的,應提前一個月告知甲方,甲方應退還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
第九條 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該房屋毀損和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附加協議。
第十一條 房內設施現狀
(一)出租方為已提供物品如下:
(二)當前的水、電等表狀況:
(1)水表現為: 方;
(2)電表現為: 度;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合同的擔保條款大全(15篇)篇十
乙方:廣東省xx工程有限公司。
為加快項目建設進度,甲方同意給予乙方工程預付款,為規范乙方用款,保障各方權益,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1、乙方在收到甲方工程預付款后,應按甲方要求繳納預付款使用保證金,該保證金總額為20xx萬元。
2、甲方收到乙方工程預付款申請后一個月內完成支付。如甲方分批支付,則乙方在收到甲方款項后7天內應按比例繳納預付款保證金,甲方收到該保證金后向乙方開具收據。
3、在工程進行到12個月且總工程量達到80%后,甲方可根據乙方申請及實際工程款支付情況,在兩個月內分兩次無息返還1000萬元保證金。
4、甲方將在項目工程驗收及結算完成后10天內,將余下1000萬元保證金一次性無息返還給乙方。
5、乙方未按期支付該保證金的,每延遲一天,甲方每天按該保證金數額的萬分之五收取利息,按天計算,同時,甲方有權延遲支付工程進度款,直至乙方支付該保證金,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支付工程款為由拖延工期,否則,甲方將視乙方嚴重違約,甲方可按雙方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嚴重違約方式處理。
6、本協議約定之工程預付款保證金是甲方為加快項目進度。
提供給乙方用于本工程的,乙方不得將該款項挪作他用,如甲方發現若乙方把本工程預付款用作非本工程所用的,乙方須按挪用金額的2倍對甲方進行賠償,如因此對本工程造成進度、質量影響的,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索賠。
7、本工程采取銀行貸款,為加快項目建設,甲方先籌資予以解決,待銀行按施工總承包合同將該預付款直接支付乙方后,乙方應于收到銀行直接支付的預付款后7天內全額將甲方先行籌資支付的預付款退回甲方。
8、乙方收到銀行按施工總承包合同支付的預付款后未及時將甲方籌資支付的預付款退回甲方的,每延遲一天乙方按預付款總額的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補償。
10、xx中心施工總承包合同之工程預付款為:46606741.10元(大寫:肆仟陸佰陸拾萬零陸仟柒佰肆拾壹元壹角零分),最終支付方式按本協議第2條約定執行。
11、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以下無正文)。
甲方:(公章)廣州市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住所:開戶銀行:帳號:郵編:
電話:
乙方:(公章)廣東省xx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地址:。
開戶銀行:帳號:。
郵編:。
電話:。
本合同簽于:年月日。
合同的擔保條款大全(15篇)篇十一
_________(受益人):
_________(委托人)系我行客戶,其結算保障金存款戶帳號_________,履約類保函擔保合同范本。該單位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與你方簽署_________(合同或向_________工程投標)編號_________,合同范本《履約類保函擔保合同范本》。我行已接收該單位委托,愿對該單位履行上述合同(投標書)商定的任務供給擔保。如該單位不實行合同,且不自動支付違約金,我行愿承當擔保義務,按合同的規定,代為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我行擔保額度隨合同逐漸履行而相應遞減。
除本保函固定條款中劃定的終止保函效率的前提外,當呈現下列情形時,擔保銀行也可撤銷本保函:_________。
擔保銀行(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的擔保條款大全(15篇)篇十二
抵押擔保合同范本_擔保合同。下面小編為大家獻上抵押擔保合同的范本,歡迎大家參考!
合同編號:_________
抵押權人(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抵押人(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債務人(乙方或者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為擔保甲方與乙方/丙方之間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所簽訂_________合同的履行,在公平、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乙方以自己享有相關處分權的財產為甲方提供抵押擔保。
第一條 乙方擔保的主債務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甲方與_________方簽訂的_________合同項下的以下債務:
1._________ 2._________ …… 以上約定的擔保債務外的其他債務均不進入擔保范圍。
第二條 雙方約定乙方擔保的范圍包含以下各項中的第_________項、第_________項、第_________項、第_________項、第_________項、第_________項,未選中的不包括在擔保范圍中選中。
1.主債權
2.主債權利息
3.乙方/丙方違約計收的復利和加收的利息
4.乙方/丙方違約金
5.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6.乙方/丙方對甲方的損害賠償金
第三條 乙方以以下有權設置抵押權的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以及其他可以處分的權利提供抵押擔保:_________。
1.其中法律規定需要辦理抵押登記始設立抵押權的財產為:
財產a:_________
財產b:_________
……
其中財產_________在此之前已經設有_________擔保物權,擔保金額為:_________,擔保方式為:_________元人民幣,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第三人可以主張的物權存在。
財產b:_________
……
其中財產_________在此之前已經設有_________擔保物權,擔保金額為:_________,擔保方式為:_________ 元人民幣,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第三人可以主張的物權存在。以上財產名稱、權屬證書編號、基本狀況描述、價值評估等基本信息由乙方提供清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若乙方所提供的以上抵押財產與清單不符,低于清單所描述的.價值致使擔保債權不能完全實現則乙方當承擔違約責任。
3.甲方有權隨時對抵押財產狀況進行檢查,若遇抵押人不當使用或者保管將可能致抵押物價值減損,甲方有權制止不當使用或者使用有利于保護抵押物的方式保管,必要時可以要求抵押人維修,抵押人不維修的則甲方可以自己維修,保管費用和維修費用由抵押人負擔。但抵押人提供其他等額的物的擔保則甲方不再享有前項權利。
4.抵押物上如果存在賦稅事項則甲方有權隨時監督抵押人繳納賦稅。
第四條 雙方約定在抵押權設立前由_________方對第三條約定的以下抵押財產向保險公司上_________保險,保險金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保險期間為_________,保險費由_________方負擔,續保由_________方及時辦理。
財產a:_________
財產b:_________
……
辦理保險事務乙方應當提供協助義務。
若乙方或者丙方違反前款約定致使抵押權設立后保險事務尚未辦理完畢而導致抵押財產價值減損不能完全清償債務或者抵押財產毀損滅失,乙方或者丙方應當另行提供擔保。 若約定甲方辦理保險,在抵押權設立前甲方沒有辦理完畢致使抵押財產價值減損或者毀損滅失后無法主張保險理賠則乙方有權以該抵押財產清單上所載明的評估價值抵消主債權。
第五條 抵押財產價值減損或者毀損滅失所獲得的保險賠償金由保險人向_________提存以擔保債權的履行,提存費用的負擔依法律法規規定。
抵押財產被第三人侵權所獲得的賠償金由乙方向_________提存以擔保債權的履行,提存費用的負擔依法律法規定。
發生前兩款情形債務人要求提前履行債務,甲方不得拒絕。
第六條 以下抵押財產由抵押人協同甲方辦理登記,法律法規規定須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一起辦理登記的,則甲方和抵押人一起去登記單位辦理。
1.法律規定辦理登記后抵押權始設立的財產:
財產a:_________
登記單位:_________
財產b:_________
登記單位:_________
………
2.法律規定不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即設立的財產為:
財產a:_________
登記單位:_________
財產b:_________
登記單位:_________
3.登記于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
4.登記機關要求填寫的擔保登記期間屆滿由_________方辦理延續登記。
5.登記需要繳納的費用由_________方負擔。
6.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由雙方協商辦理。
第七條 主債務人違約或者侵權給甲方造成損失,甲方有權以以下方式處理下列財產,抵押人可以監督甲方處理:
1.以下財產折價處理:
財產a:_________
財產b:_________
……
2.以下財產變賣:
財產a:_________
財產b:_________
……
3.以下財產拍賣:
財產a:_________
財產b:_________
………
4.折價、變賣、拍賣的各財產所得價款按照以下順序實現甲方的債權,實現全部擔保債權后剩余款項歸還抵押人。
a 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即折價、拍賣、變賣這些財產所合理支出的費用
b 罰息或者復利
c 主債權利息
d 主債權
第八條 主合同效力不影響本擔保合同的效力。
依據法律規定本合同經_________審查批準后生效,由_________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_________提出申請。
依據法律規定本合同不需經過國家行政審批則本合同生效采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
(1)抵押人和甲方簽字蓋章則生效。
(2)本合同自向_________ 公證處公證后生效。公證費由_________方承擔。
(3)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
(4)本合同自_________(附某一種或者多種條件)成就時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當事人各方各執一份,經公證的公證機關執一份,各分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九條 各方以本合同書上載明的通訊地址和電話送達文件和口頭通知,若有變動當及時通知各方。
第十條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主合同債權和債務都不得轉讓,否則乙方有權撤銷本擔保合同;未經乙方同意不得變更主合同,否則乙方不承擔擔保責任;若主合同雙方均未按主合同的約定實際履行主合同則乙方免除擔保責任。
第十一條 若因本合同發生爭議各方經協商不成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簽訂地點是:_________
甲方(公章或者私章、手印):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公章或者私章、手印):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公章或者私章、手印):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丙方(公章或者私章、手印):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公章或者私章、手印):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的擔保條款大全(15篇)篇十三
擔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保證擔保合同中,擔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以下財產可以用于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不得抵押的財產:
(一)土地所有權;。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提醒注意:對于可以抵押的財產中的一、二、三、五中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四、六、五中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國家機關,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的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的范圍內提供保證。
a、應明確所繳款項的性質是“定金”
定金條款應寫明“定金”字樣,最高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對于超過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為預付款,可以要求返還。但不具備定金的性質。
擔保在銀行借貸、商品交易、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可以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在現實生活中,由于不少人對《擔保法》缺乏了解,經常導致糾紛案件的發生。
合同的擔保條款大全(15篇)篇十四
根據擔保法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5種方式。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即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無需當事人之間約定。其他4種擔保方式需由當事人之間約定,是協議的擔保方式。
擔保方式可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五種。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的擔保條款大全(15篇)篇十五
出借人:
借款人:
保證人:
簽訂時間:年月日。
簽訂地點:
出借人(甲方):
姓名:電話:身份證號:住所(地址):姓名:電話:身份證號:住所(地址):姓名:電話:身份證號:住所(地址):姓名:電話:身份證號:住所(地址):
借款人(乙方):
名稱:身份證或營業執照號碼:住所(地址):
保證人(丙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電話:營業執照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甲、乙、丙三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元整,(小寫)元整,借款用途為。未經甲、丙方同意,乙方不得改變本合同中確定的借款用途。
第二條借款期限為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月利率‰。付息方式為按月付息,每月10日(含10日)支付當月利息,遇節假日順延至節假日結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借款到期利隨本清。
第三條甲方應于本合同及反擔保合同簽訂和辦理抵(質)押或公證后當日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乙方實際提款日和還款日以借據上所記載的日期為準。
第四條乙方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的資金來源于但不限于:,無論乙方在同他方簽訂的其他任何合同中,對還款資金來源有任何約定,但約定均不能影響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
第五條根據乙方的擔保申請,丙方愿對乙方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乙方自收到甲方的全部借款的當日內向丙方支付擔保費及咨詢服務費。若乙方到期不能按時還款,丙方在借款到期后三日內向甲方代償。甲方即將本合同項下的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等在內的全部債權轉讓給丙方,丙方即成為乙方的債權人,享有本合同中甲方對乙方享有的全部權利。
第六條本合同需辦理公證的必須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公證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對乙方提供與本借款相關的全部資料和文件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調查。
2、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
3、甲方需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時間足額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保證出借資金的來源合法,因資金來源問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4、借款交付后,配合丙方對乙方借款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本合同約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2、對借款所提供的全部資料和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3、自覺接受甲方和丙方對本合同項下借款使用情況及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情況的調查、了解及監督,并有義務提供相關各期的損益表、資產負債等報表資料。
4、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5、承擔本合同項下除擔保費及咨詢服務費以外的有關費用,包括公證、鑒定、評估、登記等事項的費用。
6、接到甲方、丙方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達的催收函件后,3日內應將簽收的回執寄回對方。
7、如進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并、兼并、合資、
分立、減資、股權變動、重大資產轉讓以及其他足以影響甲方權益實現的行為時,應至少提前30日通知甲方和丙方,并經雙方書面同意,否則在清償全部債務之前不得進行上述行為。
8、變更住所、通訊方式、營業范圍、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記事項的,應在有關事項變更后7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和丙方。
9、如發生對其正常經營構成危險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破產、財務狀況的惡化等,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和丙方。
10、發生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時,應于事件發生后5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和丙方,并保證立即歸還借款本息。
11、乙方需配合丙方的保后管理與風險監控。
12、自甲方實際向乙方發放貸款當日,乙方應向丙方繳納人民幣元保證金,合同期滿結清相關手續后,丙方無息全額退還保證金。
第九條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乙方提交的與本借款相關的全部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查。
2、要求乙方提供法律和合同約定的抵(質)押反擔保方式,依法辦理抵(質)押手續,或提供合法約定的反擔保保證手續。
3、對被擔保的借款人進行保后管理、風險監控、借款催收和依法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