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記憶力會隨著歲月的流逝而衰退,寫作可以彌補記憶的不足,將曾經的人生經歷和感悟記錄下來,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憶。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范文很難寫?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秀范文,歡迎大家分享閱讀。
上海市企業人才引進篇一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初婚年齡的計算,以結婚證書上批準的日期為準。
女年滿二址四周歲的初育為晚育。晚育年齡的計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為準。
患不育癥的夫妻要求收養一個孩子的,其所患不育癥必須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區、縣級以上醫院檢查確診;收養孩子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
收養孩子后又懷孕的,其所生的孩子視為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經區、縣病殘兒童鑒定小組鑒定,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獨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在十八周歲之前被收養,其養父母無其他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回國定居不滿六年的。回國定居的時間,以回國辦理常住戶口的日期為準。
(四)從外地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當地縣以上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證明,并已懷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累積合計只有一個孩子的。
除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外,農業人口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雙目失明或者一側上肢(下肢)殘疾等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出海捕撈的;
(五)男方到有女無兒戶結婚落戶,并贍養老人,且女方的姐妹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
(六)同胞兄弟姐妹兩人以上,有一人無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允許其中一人再生育一個孩子,供無生育能力者收養。
符合本細則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條規定的夫妻,其戶口不在同一地區的,以女方常住戶口為準。
農村戶口現在城鎮落戶的自理口糧戶的夫妻,其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條件不適用本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
符合生育第二個孩子條件的夫妻,須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夫妻雙方向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夫妻向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經同意,到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填寫申請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在一周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
(二)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請表次日起一個月內審批完畢,符合條件的,發給《上海市生育第二個孩子批準書》。
符合生育第二個孩子條件的夫妻,在辦理審批手續時,須繳納申請辦理手續費。手續費的收取標準,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市物價局核準。
除本細則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外,有特殊情況需要生育第二個孩子的,須經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核,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
申請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對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日內,或者在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收到申請表次日起兩個月內不予答復的,可向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
上海市企業人才引進篇二
63所高中學校的“提前招生錄取”方案也同時“出爐”,對招生要求提出明確要求。其中,“四大名校”今年的要求均較高,但跟去年的招生要求相比,幾乎沒有任何變化。
如上海中學對于推薦生的招生要求有兩條:一是綜合素質評價優良,被推薦學生應具有良好的文明行為和道德品質;有較強的團隊精神和交流合作能力;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和公益活動;具有良好的學習習慣,較強的學習能力,身體健康,自理能力強,能適應住宿生活。二是學習成績優秀,初中課程學科知識掌握扎實并能靈活應用,文理科均衡發展;學習成績優秀,學年總評名列年級前茅;有一定的研究性學習能力。
上海中學對推薦生的選拔辦法有三條:一是優先錄取個性特長明顯,學有余力,學有所長,綜合能力強的學生。二是按推薦生分區計劃數,根據“綜合素質評價”情況、個性特長情況及面試成績全面評定,分區縣擇優預錄取。三是預錄取的學生,中考成績達到市“提前招生錄取”統一劃定的最低控制分數方可正式錄取。
復旦附中將審核報考學生的品德表現、學習能力、社會實踐、公益活動、文體美等方面的基本素養,包括在思想品德、公益服務方面的突出表現。報考學生初中階段綜合素質各項評價必須為優良。同時特別關注綜合素質全面、學有余力及具備可持續發展的特長,要求學生學業基礎扎實,學習習慣良好,各科均衡發展,有一定的創新實踐能力。
華師大二附中對于推薦生的要求則是“認同我校辦學理念,綜合素質高,學業成績優秀的市推薦生均可報考。學校預錄取推薦生,既重視學生的學業成績,又重視學生全面素質和個性特長。在同等情況下,優先預錄取市區榮譽稱號獲得者以及文理科、科技等競賽獲獎者”。
交大附中對于推薦生的要求為:一是符合本市中招報名條件的上海市各區縣2014年初中畢業生,且具備2014年初中學校認定的“推薦生”資格。二是在初中階段品學兼優,學習習慣良好,各科均衡發展,成績名列學校前茅;在思想品德、公益活動方面表現突出,有較強的團隊精神和交流合作能力;在市級及以上科技類或各學科類競賽中成績突出,具有一定的研究性學習能力;身心健康,自理能力強,能適應住宿生活。
上海市企業人才引進篇三
各級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優生和節育的管理。區、縣級以上的醫院、婦幼保健院(所)、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單位和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鄉(鎮)衛生院、街道地段醫院均應做好優生、節育和遺傳咨詢工作。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區、縣級以上醫院或者婦幼保健機構診斷為患有醫學上計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的,應當根據醫療診斷和處理意見采取相應的措施。不宜生育的疾病種類,按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生育一個孩子的,應當采取避孕節育措施。
避孕藥具由計劃生育部門負責供應和管理,具體辦法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
施行節育手術的單位必須經區、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施行節育手術的醫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經區、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個體開業醫務人員不得施行節育手術。
上海市企業人才引進篇四
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達到一方享受。晚婚假應當在婚假后連續使用。
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男方給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須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過孩子的再婚者。女方十五天假期應當在規定的產假后連續使用。男方三天假期應當在女方產假期間使用。
本條規定的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照發,其獎金額由享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定。
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孩子或者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在其子女十六周歲以內,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保證今后不再生育,也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一)夫妻原有兩個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夫妻喪偶后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孩子,且各領取過《獨生子女證》,現再婚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應重新換領《獨生子女證》。
戶口從外省市遷入本市的獨生子女,其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的常住戶口已遷入本市的,可以換領本市的《獨生子女證》。
上海市企業人才引進篇五
(1987年1月8日上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1989年11月18日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1992年8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1995年8月23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選舉機構
第三章 代表的名額和分配
第四章 選區劃分
第五章 選民登記
第六章 選民資格審查
第七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八章 選舉程序
第九章 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滬部隊選舉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辦理。
第二章 選舉機構
第四條 在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市設立區縣選舉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指導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區、縣設立選舉委員會,在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區、縣選舉委員會由十五人至二十九人組成,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負責人參加。區、縣選舉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區、縣選舉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有關選舉的具體工作。辦公室由人大常委會機關和民政、公安等部門的有關人員組成。
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市設立鄉鎮選舉工作辦公室,區、縣設立選舉工作委員會或者選舉工作辦公室,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指導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在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鄉、鎮選舉委員會由九人至十三人組成,由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鄉、鎮選舉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辦事機構。
在區、縣及鄉、鎮同時進行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市設立區縣鄉鎮選舉工作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指導區、縣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第五條 區、縣及鄉、鎮選舉委員會的職責任務:
(一)制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計劃;
(二)劃分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三)規定選舉日期;
(四)宣傳選舉法、地方組織法和有關直接選舉的規定,訓練選舉工作人員;
(七)委派人員主持投票站和選舉大會的選舉;
(八)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九)受理對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在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經區、縣選舉委員會批準,街道、鄉鎮、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系統可以設立五人至十一人的選舉工作組,作為區、縣選舉委員會的派出機構,負責所轄選區的選舉工作。選區成立選舉工作小組,由有關單位派員參加,負責本選區的選舉工作。選舉工作小組由區、縣選舉委員會委托選舉工作組批準,報區、縣選舉委員會備案。
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經鄉、鎮選舉委員會批準,村、居委會、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系統可以設立三人至五人的選舉工作小組,負責本選區的選舉工作。
第三章 代表的名額和分配
第七條 區、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基數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基數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代表名額基數加上按人口數增加的代表數,為區、縣或者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
區、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選舉法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選舉法確定,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區、縣及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經確定后,不再變動。如果由于行政區劃變動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設等原因造成人口較大變動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依照選舉法的規定重新確定。
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原則上按人口數分配。人口特別少的村,一般要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八條 區、縣行政區域內,鎮的人口特別多的,或者不屬于區、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人數在本區、縣總人口中所占比例較大的,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同鎮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具體比例由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上述規定提出,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滬部隊的代表名額,由所在區、縣選舉委員會根據駐軍建制或者人數與駐軍有關領導機關商定。
第四章 選區劃分
第十條 選區的劃分,應當便于選民參加選舉活動和選舉的組織工作,便于選民了解代表,便于代表聯系選民和接受選民監督。
第十一條 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一名至三名代表劃分。
城鎮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農村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
第十二條 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
(一)鄉、鎮和街道,按照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原則劃分若干個選區;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能產生一名以上代表的,可以劃分為一個或者幾個獨立選區;選民少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幾個單位劃為聯合選區,也可以和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劃為混合選區。
第十三條 設在鄉、鎮行政區域內的區、縣屬單位的職工,應當參加區、縣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中央和市屬單位的職工,可以只參加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參加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第十四條 駐在外區、縣的區、縣屬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參加本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參加外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第五章 選民登記
第十五條 凡年滿十八周歲具備選民資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按選區進行選民登記。
年滿十八周歲選民年齡的計算,以當地的選舉日為標準。
第十六條 每一選民只能在一個選區進行選民登記。選區設立選民登記站,負責選民登記工作。選民登記名冊應當與單位職工名冊或者戶口簿等資料進行核對,使每一個有選舉權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選舉權利。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在校學生以及上述單位的合同制工人、臨時工,是本市選民的,均在所在單位進行選民登記。
(二)本市農民在所在村或者鄉、村企業單位進行選民登記。
(三)沒有工作單位的本市居民,在其戶口所在地進行選民登記。不居住在戶口所在地的本市居民,取得選民資格證明后,也可以在現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
(四)離休人員一般在原工作單位或者接受管理單位進行選民登記,也可以按照本人要求,憑選民資格證明在戶口所在地或者受聘單位進行選民登記。
(五)退休人員一般在戶口所在地進行選民登記,也可以按照本人要求,憑選民資格證明在原工作單位或者受聘單位進行選民登記。
(六)中央各有關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駐滬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所在單位進行選民登記。
(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在外區、縣的分屬或者下屬單位,一般在分屬或者下屬單位所在區、縣進行選民登記。
(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駐上海市部隊的人員,參加所在區、縣的選舉,在所在選區進行選民登記。
(九)在外國駐滬領事館、外國駐滬機構工作的中國籍職工,在市有關主管單位所在的選區進行選民登記。
(十)戶口在外省市原居住地、現居住在本市的人員,一般應在戶口所在地參加選舉;取得戶口所在地的選民資格證明后,也可以在現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但選民證不得作為遷移戶口的根據。
(十一)戶口已從外省市原居住地遷出、現居住在本市而沒有報進戶口的,可以在現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但選民證不得作為申報戶口的根據。
(十二)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本市區、縣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本市的,可以在本市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參加選舉。
(十三)其他人員和依法準予行使選舉權利人員的選民登記,由區、縣選舉委員會或者鄉、鎮選舉委員會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 選民小組的編劃,一般以四十人左右為宜,選民小組長由選民推選。
第十八條 選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選民名單公布以后,選民情況如有變動,應當在選舉日的兩日以前予以補正、公布。
第十九條 無法行使選舉權利的精神病患者和其他無行為能力的人,不列入選民名單,但應當取得醫院的證明或者征得其監護人的同意,并經選舉委員會認可。
間歇性精神病患者,病發時不行使選舉權利,但應當取得醫院的證明或者征得其監護人的同意,并經選舉委員會認可。
第二十條 選民憑選民證參加區、縣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投票選舉。選民證由區、縣或者鄉、鎮選舉委員會制發。
第六章 選民資格審查
第二十一條 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利。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決定,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送達區、縣或者鄉、鎮選舉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下列人員依法準予行使選舉權利:
(一)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
(四)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五)正在受拘留處罰的。
第二十三條 選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選舉日的十日以前向選舉委員會提出意見或者申訴,選舉委員會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是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法院起訴,區、縣人民法院應當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區、縣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后決定。
第七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二十四條 代表候選人應當在選民名單公布后按選區提名產生。
第二十五條 代表候選人按下列辦法提名:
(二)選民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但每個選民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不得超過本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推薦者應當向選舉委員會如實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各級選舉機構必須將選民十人以上聯名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推薦的代表候選人,都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如實匯總上報,不得調換或者增減。選舉委員會匯總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按選區公布。
第二十七條 代表候選人名單公布后,由選民小組醞釀、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并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八條 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第二十九條 選舉委員會應當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或者選民,可以在選民小組會上如實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還可以根據選民的意見,在選舉日之前安排候選人和選民見面,由候選人回答選民提出的問題。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第八章 選舉程序
第三十條 在選民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各選區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設若干投票站或者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對老弱病殘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或者選舉大會投票的選民,設立流動票箱,接受他們的投票。
第三十一條 投票日期從選舉日起,一般為一至三天;特殊情況,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第三十二條 投票站或者選舉大會,必須由選舉委員會委派的人員主持,并向選民交待選舉注意事項。選舉前應當由選民推選監票人員、計票人員。
代表候選人不得主持本選區的投票選舉,也不得擔任監票人員和計票人員。
第三十三條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選區選舉工作小組憑選民證發給選民選票。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
第三十四條 選民外出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選舉,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
第三十五條 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被判處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在現工作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的選區參加選舉。被判處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正在被勞動教養的,參加所在勞改、勞教場所的選舉。被判處拘役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正在受拘留處罰的,一般可以委托有選舉權的親屬或者其他選民,在原工作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的選區代為投票;無親屬或者其他選民可以委托的,也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第三十六條 選舉人對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進行干涉。
第三十七條 投票結束后,由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委派的人員,當場開票計票,核對投票人數和票數,統計選舉結果,作出記錄,由監票人簽字。
設投票站、流動票箱投票的,計票后報選區匯總。因特殊情況不能在當天開票的,必須經過本級選舉委員會批準,另定日期,召集選民小組長和有關人員開票。
各選區在計票結束后,應當向選民或者選民小組長公布選舉結果,報告本選區選民數、參加投票人數、有效票數、廢票數、當選代表得票數和未當選者得票數。
第三十八條 每次選舉,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于或者少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第三十九條 代表候選人獲得本選區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代表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于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另行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如果仍選不足,暫作缺額處理。
第四十條 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選舉法的規定,確認各選區的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并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第四十一條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給代表證。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發給代表證。
第九章 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四十二條 為保障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分:
(二)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三)對于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