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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一
經過雙方友好協商,就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委托乙方吊裝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責任。
1.甲方每次委托乙方吊裝時應以書面或電話形式提前通知乙方次日的作業安排,具體內容包括:裝/卸貨的時間、地點、聯系人、聯系方式、運價以及其他特殊要求。
2.如甲方裝卸計劃變更或取消,甲方應在乙方作業前通知。
3.甲方負責提供必要的作業環境,安排相關人員指揮、協助吊裝作業。
4.提供具備吊裝場地,場地要求必須平整、堅實及能保證安全施工。
5.提供吊裝安排設想、現場指揮人員并即時與吊裝人員溝通。
6.監督吊裝作業規范進行,發生不規范行為有權制止。
7.確保吊車順暢進出施工現場、調頭及會車。
8.甲方不再負擔協議外的任何費用,不可抗力依據國家政策執行。
第二條乙方責任。
1.乙方車輛出車前應根據甲方提供的具體的發車時間和預計抵達時間,對于不能按時到達或發生意外情況,應及時通知甲方和客戶協商解決,如因未能及時組織運力而引起客戶投訴,乙方將被視為違約,對于造成嚴重后果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償損失的權利。
2.負責安全吊裝作業,并及時與甲方溝通配合。
3.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除了合同條款所規定的施工風險外,乙方應對現場氣候以外的可能遇到外界障礙或條件進行必要的預見。并且應當認為甲方提交的協議中已在費用和時間方面進行了完全的考慮。
4.乙方應保護工程免受損害和損失,乙方必須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證工程和公眾的安全。如不按此規定,甲方可拒絕向乙方付款直到其改正為止。
5.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加強安全技術管理。由于乙方管理不善或因作業者過失造成的人身傷亡、設備和工程質量事故、工地火災以及其它人為事故,其全部責任由乙方自負。
6.乙方有權拒絕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吊裝作業要求。有義務提醒和指出甲方吊裝中的安全缺陷。
7.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送貨及裝卸的與貨主對貨物的簽收工作,同時必須將所有簽收文件按時送給甲方。
8.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甲方事先安排好的作業計劃,如有違背,所有責任由乙方承擔。
9.作業價格按照價格表統一計價。
10.費用的結算由甲方每月底審核對賬,上報財務以后支付給乙方。
第三條雙方安全責任。
1.施工現場必須由甲、乙雙方各派一位現場生產人員,以確保施工安全。
2.由于甲方提供物體重量不準確、規格不完整的吊裝錯誤信息、提供場地未能夠達到吊裝要求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并全額賠付。
3.由于乙方設備損壞問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并全額賠付。
4.由乙方起重人員統一指揮,如導致物體滑落、擺放不準確導致側滑、側滑中造成設備損壞等原因,由乙方負責全部賠償。
5.現場生產中,甲、乙雙方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
第四條其它。
1.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適用《民法典》以及相關的其他法律或規定。
2.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共同協商解決;達成的補充規定經雙方簽字確認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一方或雙方無法履行的情況下,該方有解除合同的權力,由于一方的故意行為致使合同的另一方無法履約的情況下,另一方有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索的權力。
4.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持壹份。
5.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此期間內節假日為正常工作日。
專業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二
4.5.1.1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噸;。
4.5.1.2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噸至小于等于100噸;。
4.5.1.3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噸。
4.5.2作業前的安全檢查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4.5.2.1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4.5.2.2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4.5.2.3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4.5.2.4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4.5.2.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4.5.2.6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4.5.3.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
4.5.3.2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4.5.3.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4.5.3.4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4.5.3.5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
4.5.3.6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4.5.3.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4.5.3.8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4.5.4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4.5.4.1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4.5.4.2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4.5.4.3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4.5.4.4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4.5.4.5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4.5.4.6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4.5.4.7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4.5.4.8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4.5.4.9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4.5.4.10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4.5.4.11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4.5.4.12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4.5.4.13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4.5.5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4.5.5.1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4.5.5.2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所有外來吊裝作業必須辦理《作業證》,由施工車間負責辦理,吊裝人員、指揮人員簽字,單位班(組)長確認安全措施,單位負責人初步審核,公司分管安全員再次審核后,三級吊裝由安全環保科負責人批準,一、二級吊裝應由生產主管或安全環保部負責人批準,必要時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施工完畢后由安全環保科保存作業證。
專業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三
本制度適用于全公司各區域內的起重吊裝作業。
2職責。
2.1安全處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制度進行修改及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2相關部門是本制度的協助部門,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負責。
2.3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起重吊裝作業過程負責。
3定義。
起重吊裝作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
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
5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裝機具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5.2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5.3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5.4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派工部門和安全處/分公司安全生產科審查,報分管經理(或分公司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
5.5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6.1吊裝機具引進部門和安全處共同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6.2派工單位、施工單位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6.3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6.4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6.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16179的規定。
6.6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7.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
7.2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7.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7.4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專業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四
第一條特殊吊裝作業:吊裝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結構、吊裝重物量不夠20t但形狀復雜、長經比大,剛度小的設備及精密貴重儀器、吊裝條件特殊的吊裝作業。
第二條一級吊裝作業:介于特殊和二級之間的吊裝作業。
第三條二級吊裝作業:吊裝5t以下的設備(行車和電動葫蘆作業除外)的吊裝作業。
第四條對于特殊吊裝作業,作業單位要編制吊裝預案,經設備、技安部門審查,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領導審批。
第五條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設備部門會同技安部門審批。
第六條二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吊裝作業負責人確認,并落實到位相應的安全措施和現場監護人,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批,方能進行吊裝作業。
第七條各車間的行車和電動葫蘆吊裝作業,必須是持有吊裝作業證的人員進行作業,并現場有監護人。
第八條吊裝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才準予上崗操作。
第九條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吊裝作業時,嚴禁在已吊裝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條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和安全裝置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運行。
第十二條吊裝作業前,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聽到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立即執行。
第十三條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設備、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第十四條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第十六條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時,應遵守《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穩地吊運。吊運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時,也必須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
第十八條汽車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要求平整停機場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腳。
第十九條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且起落速度要平穩,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條吊裝作業的項目單位,必須指定作業監護人,監護人必須熟悉吊裝作業現場環境及重要物料管線、設備。作業單位也應落實相應現場監護人。作業單位的現場監護人必須對作業相關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作業單位和項目單位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并作好應急處理。
第二十一條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1、指揮信號不明;
2、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9、重物越人頭;
10、安全裝置失靈。
第二十二條吊裝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吊裝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十四條《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八〉,作業證一式兩份,作業單位或作業人保存一份,技安處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條特殊吊裝作業、一級吊裝作業,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吊裝作業單位填寫各項內容,特殊吊裝作業應附吊裝方案,經技安、設備部門審查后,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批準。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技安部門會同設備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作業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第二十七條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第二十八條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專業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五
第一條特殊吊裝作業:吊裝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結構、吊裝重物量不夠20t但形狀復雜、長經比大,剛度小的設備及精密貴重儀器、吊裝條件特殊的吊裝作業。
第二條一級吊裝作業:介于特殊和二級之間的吊裝作業。
第三條二級吊裝作業:吊裝5t以下的設備(行車和電動葫蘆作業除外)的吊裝作業。
第四條對于特殊吊裝作業,作業單位要編制吊裝預案,經設備、技安部門審查,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領導審批。
第五條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設備部門會同技安部門審批。
第六條二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吊裝作業負責人確認,并落實到位相應的安全措施和現場監護人,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批,方能進行吊裝作業。
第七條各車間的行車和電動葫蘆吊裝作業,必須是持有吊裝作業證的人員進行作業,并現場有監護人。
第八條吊裝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才準予上崗操作。
第九條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吊裝作業時,嚴禁在已吊裝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條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和安全裝置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運行。
第十二條吊裝作業前,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聽到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立即執行。
第十三條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設備、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第十四條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第十六條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時,應遵守《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穩地吊運。吊運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時,也必須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
第十八條汽車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要求平整停機場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腳。
第十九條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且起落速度要平穩,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條吊裝作業的項目單位,必須指定作業監護人,監護人必須熟悉吊裝作業現場環境及重要物料管線、設備。作業單位也應落實相應現場監護人。作業單位的現場監護人必須對作業相關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作業單位和項目單位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并作好應急處理。
第二十一條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1、指揮信號不明;。
2、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9、重物越人頭;。
10、安全裝置失靈。
第二十二條吊裝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吊裝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十四條《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八〉,作業證一式兩份,作業單位或作業人保存一份,技安處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條特殊吊裝作業、一級吊裝作業,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吊裝作業單位填寫各項內容,特殊吊裝作業應附吊裝方案,經技安、設備部門審查后,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批準。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技安部門會同設備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作業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第二十七條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第二十八條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專業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六
第一條為加強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起重吊裝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起重吊裝作業是指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位置發生變化的作業過程。
第三條起重施工可按工作劃分為以下三個等級一大型100噸以上二中型40至100噸三小型40噸以下。
第四條用定型起重機械如履帶起重機汽車起重機門橋式起重機等進行吊裝時除應遵守本制度外還必須遵守該定型起重機的操作規程。
第五條本制度適用于工程建設檢維修作業及其它起重施工作業。
第二章職責。
第一條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布置各項吊裝作業并對安全負責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交底。
第二條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現場起重吊裝作業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章起重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第一條起重機、卷揚機的操作人員必須通過培訓責任心強對機械性能了解并通過考試合格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證方可操作。
第二條起重工對吊裝作業必須熟練持證上崗。
第三條參加起重作業人員要明確分工聽從指揮嚴禁多頭指揮通常由起重工中一人指揮。
第四條指揮人員司索工所用手勢、旗哨時必須按國家標準統一制度進行發出信號要準確、清晰禁止喊話代替指揮用步話機指揮除外。
第五條指揮信號不明或有錯誤時起重機和卷揚機司機有權拒絕操作并及時通知指揮者。
第六條在五級或五級以上風力時不得進行大型設備吊裝否則應考慮風力影響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六級以上風力時嚴禁吊裝作業。
第七條夜間照明不足霧、雪、雨等惡劣天氣看不清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吊裝作業。
第八條吊車嚴禁超負荷進行吊裝。
第九條起重機每二年經相關部門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吊裝現場進行作業。
第十條嚴格禁止使用吊車吊裝埋在地下的物件。
第十一條起吊重物上有人或懸浮物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不能起吊。
第十二條起吊作業前必須進行試吊檢查吊車各部件是否靈活好用綁扎繩索有無異常。
第十三條在基礎上吊裝設備時起吊前有關人員必須對基礎進行檢查發現尺寸不匹配基礎承重不夠或其他缺陷時嚴禁吊裝。
第十四條雙機抬吊或大型吊裝吊裝前必須由施工單位專業人員編制出吊裝方案經相關機動、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后方可吊裝作業。
第十五條起吊的物件有特殊要求保護光潔度、不能倒位保護保溫層、不能損壞平臺等必須明確指出寫出書面要求雙方簽署后生效。
第十六條大件進行吊裝時機動、安全管理部門要同起重單位負責人、指揮人員、技術員一起對繩扣、索具、滑輪、拉繩進行全面檢查合格后方準起吊。
第十七條起吊作業用的繩索不得拴綁架在生產設備及管線上也不得穿越交通要道公路、鐵路和中高壓電線的上方并不得與電線交叉相混。
第十八條在廠內通道或消防通道上進行起重作業時必須事先向消防或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夜間在通道上進行起重作業必須在道路兩端設紅燈及標志牌。
第二十條在地面上的鋼絲繩與電焊機導線交叉時必須有絕緣保護措施防止漏電燒壞鋼絲繩和觸電事故發生。
第二十一條起吊作業現場所有工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高處作業系好安全帶。
第二十二條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各級安全監督人員的檢查施工人員應掌握應急事故預案嚴格執行和落實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籃、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第二十四條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吊物棱角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第二十五條起重機械任何部位作業時靠近運行的高、低輸電線路時沒有足夠的安全距離不得進行操作。
第二十六條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檢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重機構的制動器。
第二十七條吊物下放時嚴禁使用快速落鉤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第二十八條高空吊裝體積較大的物體時應捆-綁溜繩。
第二十九條吊物捆-綁必須牢靠且吊裝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第三十條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
第三十一條高空吊裝時任何人不得攀沿拖拉繩或其它繩索上下。施工人員所帶工具應拴上保險繩防止脫手墜落。高空作業區內嚴禁拋物件只能用繩索拴系傳遞。
第三十二條在已投產的廠區施工時應告知生產單位在工作時不得排放有毒、刺激性的氣液體。
第三十三條吊裝時應在吊裝范圍以外設好警示標志施工人員不得在工件下面、受力索具附近及其它有危險的地方停留。
第三十四條多機抬吊時必須動作平穩啟、停動作協調一致避免振動或擺動。
第三十五條起重機必須在堅實平整的地面用墊木或路基箱調整平穩進行作業。
第一條使用起重機械移送人員必須使用固定的吊籃進行。
第二條使用吊籃作業必須填寫吊籃作業票并經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作業。
第三條使用吊籃作業時吊籃必須經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條高空使用吊籃吊人時必須由專業起重工指揮。
第五條吊籃上作業人員的安全帶及吊籃的鋼絲繩必須同時與鉤體相連接不能脫鉤確保安全使用。
第六條使用的起重機械性能必須安全可靠避免滑鉤現象。
第七條起重司機操縱要平穩聽從指定人員指揮避免誤操作。
第八條吊籃在使用時起重機械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室。
第九條吊籃中的施工人員所持工具設備必須采用相應的固定措施以防滑落。
第五章起重作業各作業人員應遵守規定第一條起重指揮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1.必須按規定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2.及時糾正對吊索或吊具的錯誤選擇。
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4.吊裝過程中任何崗位出現故障必須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5.指揮吊運、下放吊鉤或吊物時應確保下部人員、設備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得解開吊裝索具。6.對可能出現的事故應及時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條起重作業中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1.必須按指揮人員中間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任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2.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3.嚴禁使用起重機或其它起重機械起吊超載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件。
4.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禁止起重操作。
5.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吊物棱角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6.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7.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應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必須在輸電路線旁作業時必須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8.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9.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檢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的制動器。
10.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11.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起重機械所承的載荷不能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12.遇六級及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露天作業。
13.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第三條起重作業中司索人員起重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1.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2.根據重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起升吊物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捆-綁必須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捆-綁余下的繩頭應緊繞在吊鉤或吊物之上。多人綁掛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4.禁止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況進入吊物下方時必須事先與指揮人員和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聯系并設置支撐裝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機運行軌道上。
5.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的物件時必須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6.不得綁掛、起吊不明重量、與其它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地面和其它物體粘結在一起的重物。
7.人員與吊物應保持安全距離。放置吊物就位時應用拉繩或撐竿、鉤子就位。
8.高空吊裝體積較大的物件時應捆-綁拖拉繩。
a.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80t時,為一級吊裝作業;
c.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時,為三級吊裝作業。
b.二級吊裝作業為中型吊裝作業;
c.三級吊裝作業為一般吊裝作業。
1、項目單位負責人認真填寫《吊裝安全作業證》各項內容,交施工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施工作業中的吊裝作業,必須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吊裝安全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機動部門負責人批準。《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項目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2、吊裝作業之前必須先辦理作業許可和吊裝作業票,進車票。
(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的范圍。
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四)起吊作業前應檢查和確認的內容:
e.檢查吊具與吊索是否選擇適當,其質量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f.確認吊裝方案和安全預案;
g.明確指揮人員、作業人員、監護人員的職責分工;
h.基礎周圍回填土夯實情況和天氣預報情況;
i.起吊現場已拉警戒繩,無關人員離開起吊范圍內。
1、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2、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3、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機動、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4、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5.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6.在起重作業時必須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鮮明的標志或特殊顏色的安全帽。起吊作業必須明確統一信號。
7.在采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施工前,所有參加施工人員必須熟悉吊裝方案,盡量選用相同機種、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機并合理布置,同時明確吊裝總指揮和中間指揮,統一指揮信號。
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學習并接受安全技術培訓,經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門簽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可從事指揮和操作,嚴禁無證操作。
1、起重指揮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a.必須按規定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b.及時糾正對吊索或吊具的錯誤選擇;
d.吊裝過程中,任何崗位出現故障,必須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設施。
2、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f.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h.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j.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k.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起重機械所承的載荷不能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3、司索人員(起重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a.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h.高空吊裝體積較大的物件時,應捆-綁拖拉繩。
(七)起重作業結束應注意的事項。
起重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b.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錨定住;
e.對起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時,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
(八)不準吊裝作業的情況。
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a.指揮信號不明;
b.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h.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i.重物越人頭;
j.安全裝置失靈。
k.遇六級及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露天作業。
專業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七
本制度規定了本公司吊裝作業分級、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業前的安全檢查、作業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和《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檢維修吊裝作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勵根據本制度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gb2811安全帽。
gb5082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16179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3、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在檢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3.2、吊裝機具cranelift。
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機、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
4.1、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
4.2、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4.3、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
5、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檢查應符合gb6067。
5.2、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5.3、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5.4、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5.5、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6.1、相關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6.2、相關部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6.3、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6.4、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6.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16179的規定。
6.6、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7.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
7.2、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7.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7.4、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7.5、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7.6、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7.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7.8、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8、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8.1、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8.2、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8.3、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8.4、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8.5、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8.6、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8.7、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8.8、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8.10、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8.11、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8.12、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8.14、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8.15、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8.16、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制度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
9、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9.1、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9.2、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9.3、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9.4、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1、吊裝質量大于10t的重物應辦理《作業證》,《作業證》由相關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10.2、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安全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后,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作業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制度5.4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10.3、《作業證》批準后,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將《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10.4、應按《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10.5、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
專業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八
(一)丙烷氣庫房和作業間屬重點防火防爆部位,必須設置醒目的“嚴禁煙火”標志,庫房和作業間嚴禁吸煙或動用明火,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
(二)丙烷氣庫房和作業間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三)庫房和作業間應采取整體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庫房內電源體應符合防爆要求,電閘、開關應安裝在庫房外,室內通風必須良好。工作結束后,切斷電源,關好門窗,方可離開。
(四)庫房存放的氣瓶嚴禁橫放,空瓶與滿瓶應分開擺放,并有明確標識,且不得超過規定用量。庫房和作業間嚴禁存放各種化學危險物品、油類、易燃可燃物品及雜物。
(五)作業間工作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嚴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熟悉滅火應急預案。
(六)禁止敲擊、碰撞、拋擲、滾滑氣瓶。瓶閥凍結時,禁止用火烘烤,禁止油類接觸,瓶內氣體不能全部用完,必須留有0.2帕的余壓氣體。
(七)所有的`氣瓶不得靠近明火熱源,應與明火熱源相距10米以上,如采取隔熱措施,但不得小于5米。
(八)氣瓶作業系統上必須安裝回火防止器,其它安全附件應靈敏可靠。
(九)相關人員對氣瓶、氣體管道要經常檢查,防止泄露。氣瓶間內裝有可燃氣體泄露報警器,若出現報警,作業人員應立即尋找泄露點并采取安全有效的處理措施。
(十)庫房和作業間安裝有六氟丙烷自動滅火器,工作人員應經常查看滅火器的紅色玻璃球是否完好,如有異樣及時聯系保衛科。
(十一)工作人員必須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掌握撲救火災的基本方法,對配備的消防器材和設施必須妥善保管,自覺維護和保養。
專業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九
為保護公司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保障公司各項生產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從業人員在進行危險化學品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各崗位操作規程。
2.在危險化學品作業期間,要高度集中精神,嚴禁打鬧嬉戲,嚴禁在工作場所進食、飲水或喝飲料。
3.從業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不能直接接觸會引起過敏和皮膚吸收引起中毒的化學品。
4.應對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安全資料進行認真學習,并識別安全標簽。了解安全技術,掌握好應急處理方法。
5.對工作場地,要定期仔細地對各個方位進行徹底檢查。
6.裝卸物品時應注意人身安全和產品安全,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7.運輸時必須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及《公路危險品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8.檢維修時嚴格執行《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和《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及《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專業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十
(1)可靠隔離進進罐內作業的設備必須和其他設備、管道可靠隔離,盡不答應其他系統中的介質進進檢驗的罐內。
(2)切斷電源有攪拌機機械裝置的設備,進進罐內作業前應把傳動帶卸下,啟動機械的電機電源斷開,如取下保險絲、拉下閘刀等,并上鎖使在檢驗中不能啟動機械裝置,再在電源處掛上“有人檢驗,禁止合閘”的警告牌。上述措施采取后應有人檢查確認。
(3)空氣置換凡用惰性氣體置換過的設備,人罐前必須用空氣置換惰性氣體,并對罐內空氣中的含氧量進行測定。罐內動火作業除了罐內空氣中的可燃氣體含量符合動火規定外,氫含量應在18%~21%的范圍。若罐內介質有毒,還應丈量罐內空氣中有毒物質的濃度。
(4)罐外監護罐內作業一般應指派兩人以上作罐外監護。監護人應了解介質的理化性能、毒性、中毒癥狀和火災、爆炸情況;監護人應位于能經常看見作業罐內全部操縱職員的位置,眼光不得離開操縱職員;監護人除了向罐內作業職員遞送工具、材料外,不得從事其他工作,更不準擅離崗位;發現罐內有異常時,立即召集急救職員,想法將罐內受害職員救出,監護人應從事罐外的急救工作;假如沒有代理監護人,即使在非常時候,監護人也不得自己進進罐內;凡進進罐內搶救的職員,必須根據現場的情況配備防毒面;具或氧氣呼吸器及安全帶等防護用具。決不答應不采取任何個人防護而冒險人罐救人。
(5)用電安全罐內作業照明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使安全電壓在干燥的罐內不大于36v,在濕潤環境或密閉性好的金屬容器內不大于12v;若有可燃性物質存在時,還應符合防爆要求。懸吊引燈時不能使導線承受張力,必須用附屬的吊具來懸吊;引燈的防護裝置和電動工具的機架等金屬部分應該用三芯軟線或導線預先可靠接地。
(6)個人防護罐內作業前應使罐內及其四周環境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戴防毒面具人罐作業,這時防毒面具務必事先作嚴格檢查,確保完好,并規定在罐內停留時間,嚴密監護,輪換作業;罐內空氣中含氧量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均符合安全規定時才能進行作業,還應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罐內作業職員必須穿著好工作帽、工作服、工作鞋;衣袖、褲子不得卷起,作業職員的皮膚不要露在外面;不得穿著沾附著油脂的工作服;有可能落下工具、材料及其他物體或漏滴液體的場合,要戴安全帽;有可能接觸酸、堿、苯酚之類腐蝕性液體的場合,應戴防護眼鏡、面罩、毛巾等保護整個面部和頸部;罐內作業一般穿中筒或高筒橡皮靴,為了防止腳部傷害,也可以穿翻毛牛皮靴等工作鞋。
(7)急救措施根據罐的`容積和外形、作業危險性大小和介質性質,作業前做好相應的急救預備工作。對直徑較小,通道狹窄,一旦發生事故進進罐內搶救困難的作業,下罐前作業職員就應系好安全帶。安全帶以備有腰帶(胸帶)及肩帶,用肩胛骨中心的鐵環吊起來的構造為好,以便把罐內受害者以站立的姿勢拉上來。操縱職員在罐內作業時,監護人應握住安全帶的一端,隨時預備好把操縱職員拉上來。罐外至少預備好一組急救防護用具、如隔離式面具、蘇生器等,以便在缺氧或有毒的環境中使用。罐內從事清掃作業,有可能接觸酸、堿等物質時,罐外預先預備好大量的凈水,以供急救用。
(8)升降機具罐內作業用升降機具必須安全可靠。使用的吊車或卷揚機應嚴格檢查,安全裝置齊全、完好,并指定有經驗的職員負責操縱;在罐內使用梯子時,最好將其上端固定在罐壁上,下端應有防滑措施,根據情況也可采用吊梯。
資金制度 超市制度 跟單制度
車輛制度 車間制度 車隊制度
專業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十一
第一條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c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第二條動土作業的范圍: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動土作業。
第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動土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四條動土作業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獲得批準后,方可作業,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
第五條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第六條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第七條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八條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第九條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辯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部門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第十條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嚴禁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第十一條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必須鋪設跳板。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根據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
4、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間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5、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6、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應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7、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上而下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8、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第十二條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三條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涉及跨區域作業應填寫跨區域安全作業表,落實安全責任人,當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四條動土作業時規劃部門必須派人到現場落實相關的安全措施,并經常進行巡檢。設備部門進行現場督促、檢查。化工危險場所的項目單位應派人進行監護,遇有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
第十五條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應按規定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第十六條動土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十八條《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動土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九〉。
第十九條動土申請單位(規劃部門)填寫相關內容后,由技安部門會同設備、生產部門,對作業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后。方可辦理作業證。
第二十條動土作業審批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技安部門留存一份,施工單位保存一份。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專業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十二
通過本制度規范作業程序,使開榫工作符合質量要求,避免因不規范操作而造成損失和意外。
開榫機作業
1、將作業場所清理干凈
2、檢查電源,試機(機器空轉30秒),檢查機器運轉是否正常。
3、選用適當的鋸片、榫形刀進行安裝,并選用相應的靠模進行固定。
4、準備好木料和輔料(墊板等),準備作業。
1、接通電源,待機器運轉正常后開始作業。
2、將加工木料放在機器平臺上,按下氣動開關,待夾緊木料后,向前勻速推進,到頂后拉回,松開氣動開關,取出木料。
3、先加工一排,檢查木料是否符合圖紙加工要求,并進行部件框試組,合格后再批量作業。
4、在加工過程中要做好自檢工作。
5、作業結束,切斷電源,清掃現場。
1、作業人員嚴禁穿寬松的衣服,衣袖卷到肘部以上或紐扣扣緊,長發必須盤起,不準戴手套。
2、作業過程中木料必須擺放整齊,手不要靠近刀具,注意手不要被壓餅壓傷。
3、操作過程中切不可在壓餅未壓住木料時就向前推送,以防木料被刀具打飛傷人。
4、換刀具時,應拉閘斷電。
5、發生突發事故應立即關機檢查。
6、加工完后,用風槍來清理機器里面的.灰塵,絕不允許用手去觸摸,以免傷手。
7、未經主管同意非此機械操作人員嚴禁操作。
1、所有鈕栓清潔后都要打油。
2、用風槍將機臺木屑、灰塵全部清理干凈。
3、檢查時一定要用配套的工具來加固。
4、保養材料一般為黃油、機油、柴油。
專業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十三
方法措施:
1審查和落實相關作業指導書中有關交叉作業的安全措施,并進行安全交底。
2組織交叉作業各方商定各自的施工范圍及安全注意事項,施工場地盡量錯開。
3無法錯開的垂直交叉作業,層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離設施。
4交叉作業通道應保持暢通。
5在夜間和光線不足的地方禁止進行交叉作業。
6有危險的出入口處應設圍欄或懸掛警告牌。
7隔離層、孔洞蓋板、欄桿、安全網等安全防護設施嚴禁任意拆除;必須拆除時,應征得原搭設單位的同意,并采取臨時安全施工措施,作業完畢后立即恢復原狀并經原搭設單位驗收。
8嚴禁亂動非工作范圍內的設備、機具及安全設施。
9交叉作業時,工具、材料、邊角余料等嚴禁上下投擲,應用工具袋、籮筐或吊籠等吊運。吊物下方嚴禁站人或逗留。
10在系統試運時進行交叉作業,必須執行工作票制度,必要時由試運人員進行監護。
專業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十四
1.高空作業班組領班需填寫《高空作業審批表》,內容包括高空作業內容、安全措施和現場負責人等項目,交工程總監/經理審批。
2.工程高空作業管理一般由工程總監/經理負責管理,工程總監/經理接到《高空作業審批表》后,認真審查,必要時可到現場查看,如因審批把關不嚴造成事故,工程總監/經理負有責任。
3.高度在五米的作業可由項目主管代工程總監/經理行使高空作業管理權利,五米以上的登高作業,必須由值班經理或工程總監/經理負責管理。
4.如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2)沒有《高空作業審批表》或《高空作業審批表》沒有通過,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3)惡劣天氣情況下,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4)安全措施不到位,無安全器械,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5)登高用具不合要求,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6)高空作業環境惡劣、無防護措施和設施,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5.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2)安全帽和安全帶佩戴良好;。
(3)使用梯子高度超過兩米,必須有人輔助;。
(4)作業面不得存在垂直同時作業;。
(5)高空作業所需工具、物品必須有專用工具傳遞,不得拋擲;。
(6)高空作業下方為禁戒區域,人員進入必須佩戴安全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