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體會是我們對某一方面經歷的回顧和思考,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領悟其中的道理。小編整理了一些實用的心得體會范文,希望對大家的寫作有所幫助。
學習貫徹條例心得體會(實用20篇)篇一
10月21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專門出臺了兩個極其重要的黨內條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通過近段時間的學習,現結合南垸實際,談談我個人的學習體會。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總共133條,對黨員干部各種違紀的認定和處理都作了十分明確的規定,較老條例更完善。特別是結合了當前社會上的一些新問題新情況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比如: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所以莫像過去信口開河、口無遮攔,圖一時之快哇啦哇啦亂講。黨員就要像黨員的樣子,黨員就要永葆黨員本色。還有第一百二十八條,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這要求黨員干部還要維護好公眾形象,在社會上要激發正能量。雖然這個條例是20xx年1月1日起正式執行,但是工作的要求和標準永遠在路上,要求我們大家從現在就要正風肅紀,規范言行,一改過去的不良不正確的言行。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言簡意賅,總共8條,4個堅持,4個廉潔,全文300字左右:中國共產黨全體黨員和各級黨員領導干部必須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必須繼承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必須自覺培養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廉潔自律,接受監督,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黨員廉潔自律規范第一條: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條:堅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凈做事。第三條: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第四條:堅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獻。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范第五條:廉潔從政,自覺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六條:廉潔用權,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第七條:廉潔修身,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第八條: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
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態是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前提。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始終做到秉公用權、不以權謀私,依法用權、不假公濟私,廉潔用權、不貪污,始終保持共產黨人的政治本色。"這是黨員領導干部踐行"三嚴三實",嚴以用權的"座右銘".勤者,政之所要;廉者,政之本也。守住要,固住本,才能贏得人民群眾擁護和支持。
我們絕大多數黨員干部能夠正確看待和運用權力,但也有少數黨員干部勤而不廉,廉而不勤,甚至不廉不勤。有的認為"權力是上級給的,也是自己辛苦換來的",公權私用、公款私拿、公物私占;有的見利忘義,見利忘恥,有點小工程就想插一杠子,權為親用,利為己謀;有的挨不得權,沾不得錢,充分用足自己的崗位權力,膽大妄為,欺上瞞下,不商量,不匯報。逾矩失范,往往開敗事之端;作奸犯科,最終結蒙羞之果。
通過近段時間我對《準則》和《條例》的學習,結合南垸實際,談三點體會,歸納起來是"三不":。
公權不私,謀私即盜。黨員領導干部手中都掌握一定的權力。這固然有干部個人勤奮努力的因素,但歸根到底是組織的選擇和人民的信任。公權是公器,來自人民的賦予,不屬于任何個人,各級領導干部是代表黨和人民掌管權力、行使權力。公權只能公用,干部服務人民,人民付給工資,薪酬已付,該得已得,以權謀私即為盜,就是違法犯罪。當前形勢之下,全面從嚴治黨、強力反腐肅貪,有些人感到不適應,認為從政"沒意思了"、辦事"不方便了".這是非常錯誤的思想,我們要堅決抵制糾正,務必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正確對待權力,秉公用權。
在我們的身邊依然存在這樣兩種干部:一種干部擁有一點公權,用到極致,視手中權力如自己囊中之物,自己親自公權私用;還有一種干部手中無權,經常在我們領導面前打商量,出點子,要我們在經濟上專門為他們額外開綠燈,美其名曰做好事,慫恿領導公權私用。
對于第一種干部,同志們既要內視反省,自我檢查,也要從旁審視,監查他人。閻王好逢,小鬼難纏。說的就是這種干部,也是老百姓咬牙切齒、痛恨有加的干部。他們干不了大事,但是能破壞大事;做不了好事,但是能搞砸好事。過去大家可能認為的老經驗、老做派,已成習慣,又沒出大問題,依然我行我素,不以為然?,F在是工作新常態,紀律新要求,那些老把戲要收斂,更要收手。在我們農業鄉鎮,這種干部弄出的現象還比較普遍,在我們工作中或周圍還存在這些亂象:人情低保、關系低保、虛報糧補、侵占集體資產、公報私仇、貪占公款、用親護短甚至橫行鄉里等等。
對于第二種干部,雖然個人沒有什么違紀違規,但是出發點和落腳點也是動機不純,不過是想通過領導將公共財物據為己有。這種干部不僅害自己,而且害別人,性質更惡劣。經常有人在我們領導面前非常輕松地說,只要你們不揣荷包,跟同志們多發點福利,搞點實惠,大家都會念你的好。還有的干部經常打著工作的旗號跟我們說,革命工作,迎來送往,有些部門和領導那里該吃吃,該送送,花小錢,回大錢。這種做法完全是落井下石,拉人下水的節奏。
勤政不怠,怠政如貪。權力是治國重器。不同層級的權力,對應著不同大小的責任和能力素質的要求。勤而不廉要出事,廉而不勤要誤事,不廉不勤更壞事。黨員干部懶政怠政、為官不為,就是對權力的褻瀆和貪污,耽誤的是一方的發展,辜負的是人民群眾的希望和期待。我們全省大力倡導黨員干部爭當清廉為官、事業有為的"兩為"干部,就是要以鮮明的用人導向和激勵措施,讓"兩為"干部有為、有位,讓庸官、懶官、混官沒有市場,難以立足。汽車出現缺陷需要及時召回,干部有了毛病也要抓緊"檢修".帶病提拔貽害事業,帶病上崗貽誤改革。
用權不濫,濫權則腐。權力法定,濫用就會越軌。法治的核心是管住權力,將權利關進制度籠子,全面依法治國的核心就是要將政府的各項工作納入法治軌道。大道至簡,有權不可任性。任何一項權力的行使,該遵循什么程序、該遵守什么規矩、該遵從什么制度,都應該嚴格遵守,不能越界、越軌。一個成功的人要心中有"戒",有戒律,不妄為;心中有"界",有界限,不逾矩;心中有"屆",有極限,不萬能。
我們黨員干部要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維護穩定的能力,在推進經濟社會發展中展現更大作為、作出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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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貫徹條例心得體會(實用20篇)篇二
對部隊條令條例和各項管理規定的學習教育和深入思考,我個人對條令條令教育有了更深的理解,對自身存在的問題也有了進一步的認識?,F在對照工作實際,作如下剖析: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1、在“學習條令條例教育”活動初期,片面地自我滿足,自認為工作好、表現好,沒有違反條令條例,沒有什么問題需要自查自糾。同時覺得自己雖有缺點,但問題不大,都是小毛病,對“學習條令條例”的責任感、危機感認識片面,反映出我對“條令條例”認識存有偏差,態度不夠端正。
2、開拓創新的精神不強。雖然,過去在本職崗位上一直努力工作,但為大局的工作做得較少,領導安排做什么就做什么,沒有很好地為領導出謀劃策,有很多的工作都是想做又不敢做,畏畏縮縮,缺乏果斷和膽量。特別是剛到中隊,認為自己工作基礎差,業務知識弱,工作難度大,以致曾出現畏難情緒,沒有針對實際情況,主動地去尋出路,想辦法,解難題,因此,工作上還沒有大的起色。
3、業務知識不夠鉆研。表現在:對待工作有時不夠主動、積極,只滿足于完成領導交給的條令條例教育個人剖析材料。
學習條例條例教育個人剖析材料文章,及時學習領會條令條例的制度,用鄧小平理論武裝自己的頭腦,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論修養,堅定自己的政治信念。進一步增強紀律觀念,增強紀律意識,樹立正確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自覺地加強黨性煅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以高度的責任感、事業心,以勤勤懇懇、扎扎實實的作風,以百折不饒、知難而進的勇氣完成黨和人民交給的各項任務。
2、要積極開拓進取,提高工作水平。要不斷加強學習,加強鍛煉,努力提高自己業務水平;要講究方法,注重實際,加強自己工作能力和修養;要開拓創新,積極進取,把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3、加強自我改造,自我完善,努力提高綜合素質。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一定要提高對條令條例學習防人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認識,自覺、刻苦地鉆研業務,夯實基礎,靈活運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熱愛本職工作,干一行愛一行,虛心好學,遇到問題多看多問多想,多向周圍的同志請教。無論在何時何地都要老老實實做人,認認真真做事,努力做到對國家對人民負責與對法律負責的一致性。
學習貫徹條例心得體會(實用20篇)篇三
《信訪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圍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就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的體制機制、職責任務、處理程序、監督體系等定下了“硬制度”、立起了“鐵規矩”。學習好、貫徹好、落實好《條例》應從四個方面領會和把握。
一是樹牢政治思維,確保正確政治方向。《條例》指出,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信訪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確保正確政治方向,這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信訪工作的高度重視。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信訪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就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為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當前,信訪工作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我們必須從政治高度把握信訪工作的重要性,堅持從政治上看、從政治上辦,主動適應形勢變化和任務需要,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把黨的領導作為信訪工作的最高原則和最大優勢,全面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領導,不斷提升信訪工作的規范化、法治化、制度化水平,以實際行動忠誠擁護“兩個確立”,做到“兩個維護”,確保信訪工作方向正確。
二是樹牢民本思維,踐行黨的群眾路線。《條例》指出,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各級機關、單位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接受群眾監督、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途徑。說到底,信訪工作是送上門來的群眾工作,人民信訪為人民,信訪工作應當有溫度,讓信訪人有獲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才是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的重要標準。工作中我們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的“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領導干部帶頭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帶頭落實接訪制度,把信訪群眾當家人,把信訪訴求當家事,采取重點約訪、定期接訪、現場接訪等方式,千方百計為群眾排憂解難,把群眾合法訴求解決好。帶頭落實下訪制度,變“上訪”為“下訪”,主動深入信訪工作一線,傾聽群眾呼聲,發現問題“癥結”,解開矛盾“心結”。帶頭落實包案制度,對涉及的重點信訪案件,實行領導包案,親自研究研判、親自推動化解,針對房地產“三難”問題,實行市縣兩級領導包聯推動落實機制,包問題化解、包思想疏導,推動十多年來的歷史積案有效化解。帶頭推動矛盾糾紛化解,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加強基層黨支部和基層網格建設,充分發揮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和黨群服務中心作用,進一步暢通信訪渠道,提高初信初訪辦理質量,努力把矛盾化解在早、化解在小、化解在基層,努力讓人民群眾感到權益受到公平對待、利益得到有效維護,切實把信訪工作做到群眾心坎上,不斷夯實黨執政的群眾基礎。
三是樹牢法治思維,將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條例》指出,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按照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要求,將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體制中分離出來,由有關政法部門依法處理。根據信訪事項性質的不同,區分建議意見類、檢舉控告類、申訴求決類事項,分別明確受理辦理程序,保證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從制度層面,明確實施訴訟和信訪分離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體制中分離出來,更好地推動信訪事項、矛盾糾紛的化解。在實際工作中,堅持依法依規,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在接訪環節從嚴把關審核,耐心教育引導信訪群眾依法向有關政法機關提出相關訴求,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理;對收到的群眾涉法涉訴信件,及時轉同級政法主管單位依法處理;支持各級政法機關建立完善聯合接訪、分別設立窗口等接訪機制,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事項。
四是樹牢創新思維,推動新時代信訪工作高質量發展?!稐l例》指出,地方黨委和政府應當根據信訪工作形勢任務,健全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規章制度,建立健全信訪分析研判、重大信訪問題協調處理、聯合督查等工作機制,提升聯席會議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好的制度在于執行,推動信訪工作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就要不斷健全完善規章制度,促進信訪工作再提升。創新完善信訪工作業務流程機制。運用標準化理念和方法重塑業務流程,促進業務工作始終規范開展,制定信訪業務工作標準,建立起信訪業務標準化管理規則,實時跟蹤辦理進度,自動催辦提醒,切實提高信訪基礎業務的規范化水平。創新完善基層信訪工作機制。著力提升基層及時就地解決問題水平,打造聯合平臺,把信訪部門受理辦理與職能部門解決問題整合起來,推動群眾合理訴求“最多訪一次”。堅持分類施策,采取教育疏導、協商調解、行政裁決等方式,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解決和回應群眾訴求。創新完善信息支撐保障機制。把信訪制度改革、信訪基礎業務規范等相關要求與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有機結合,持續提升信訪工作服務水平。推進矛盾源頭化解,開展信訪問題日常、專項和集中排查,了解社情民意、分析矛盾風險,真正把問題解決在群眾上訪前。
學習貫徹條例心得體會(實用20篇)篇四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書記。
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總結我們黨長期以來領導和開展信訪工作的寶貴經驗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信訪工作制度改革成果,進一步堅持和加強了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明確了新時代信訪工作的原則要求、理順了信訪工作體制機制,是推動新時代信訪工作高質量發展的綱領性法規。我們要堅定不移抓好《信訪工作條例》學習宣傳貫徹工作當前隱藏內容免費查看,進一步提高站位、壓實責任、夯實基礎、完善舉措,不斷提升信訪工作質效,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一、深刻認識信訪工作的政治屬性,切實增強為黨分憂、為黨盡責的使命擔當。政治屬性是信訪工作的基本屬性,信訪工作首先是政治工作。做好信訪工作,關系鞏固黨的執政基礎這一政治問題,關系保持黨同人民群眾血肉聯系這一核心問題,關系維護改革發展穩定這一重大問題。作為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對于信訪工作必須從政治上看、從政治上辦,學深悟透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信訪工作條例》,準確把握新時代信訪工作的性質作用、目標任務、重大原則、實踐要求,充分發揮堅持黨的全面領導這一根本保證、最大優勢,堅決扛起筑牢安全穩定屏障的政治責任,嚴格落實各級各部門的屬地責任、主體責任、事權責任,定期聽取情況匯報、分析研判形勢、研究重點問題、部署推動工作,以強有力的組織領導保證各項任務落到實處,以實際行動忠誠擁護“兩個確立”、做到“兩個維護”。
學習。
教育。
常態化長效化,教育黨員干部時刻牢記初心使命,自覺把人民利益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堅定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奮斗。其次要從行動層面深化,切實把以人民為中心貫穿各項工作始終,用心做好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的工作,做到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解群眾之所困。再次要從方法層面求細,堅持走好群眾路線,將心比心、換位思考,多到情況復雜、矛盾突出的地方去,多到反映問題的群眾家中去,與群眾坐在一個炕頭、一條板凳上,把群眾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當作自家事來辦,以解決急難愁盼問題的實際成果贏得群眾的信任支持。,深入推進治理重復訪、化解信訪積案專項行動,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多種手段,集中推動存量問題“案結事了”,決不能把責任推給上面、踢給下面、留給后面。另一方面,要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結合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健全常態化制度化推進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嚴格落實首接首辦責任制,加快推進“最多訪一次”改革,著力推行重要決策、重大項目社會風險評估,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發現在早、化解在小,切實夯實基層社會穩定的基礎,掌握信訪。
工作。
的主動權。
學習貫徹條例心得體會(實用20篇)篇五
《條例》是我們黨關于政法工作的第一部基礎主干黨內法規。《條例》對黨領導新時代政法工作進行了全面系統的制度安排,既為黨領導政法工作立規矩、定制度,又為黨領導政法工作謀長遠、固根本,是提高黨領導政法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水平的內在要求,是推進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有機統一的重大舉措,是確保政法工作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的制度保障,在政法事業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它明確了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各級黨委領導本地區政法工作,政法單位是黨領導下從事政法工作的專門力量,是黨和人民掌握的刀把子,要堅決維護政治安全,堅決捍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以實際行動體現堅持黨的絕對領導,做到兩個維護。政法機關作為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機關,必須在黨的領導下,依法履行法律職能,堅決捍衛黨的執政地位。政法機關作為社會管理的職能部門,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在黨的領導下依法履行管理職能,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通過學習《條例》,不論院黨組還是我個人都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貫徹落實。
首先要認真學習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對條例認真系統的學習理解是落實條例的基礎,只有認真學習條例才能進一步自覺接受黨的領導,把加強黨的政治領導、思想領導和組織領導貫徹在日常工作中,按規定向黨委請示報告,接受黨委的領導。
其次,檢察機關必須旗幟鮮明講政治,不斷增強政治定力,確保政治上絕對忠誠可靠,要旗幟鮮明地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以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為前提,提高院黨組履職盡責的政治性、有效性,全面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履行領導職責,發揮領導作用,提高領導水平,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第三,加強黨員教育管理是黨的建設的基礎性、根本性工作。政治上的堅定源于理論上的清醒,要抓好科學理論武裝,認真學習革命先輩,教育引導廣大政法干警學思踐悟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教育管理工作要在提高質量上下功夫,增強針對性、有效性,堅持問題導向,采取精準有效的教育管理措施,堅持三會一課、主題黨日、集中培訓等基本制度。
第四,檢察機關是業務性極強的政治機關,也是政治性極強的業務機關。政治過硬的同時也要求業務過硬,要以庭審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為契機,按照講政治、顧大局、謀發展、重自強的總體要求,加強業務培訓,業務學習,崗位練兵,養成依法履職的習慣,著重加強互聯網金融等新領域新知識的學習,提高防控風險能力和輿論引導能力。
第五,要堅持從嚴治檢不動搖,要從組織紀律、政治紀律、意識形態等方面加強教育管理,切實加強隊伍建設,按照從嚴治黨的要求,認真落實兩個責任,把紀律規矩挺在前面,充分發揮系統流程監控和案件評查的效果,加強內部監督,同時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讓檢察工作在陽光下運行。
學習貫徹條例心得體會(實用20篇)篇六
2023年7月1日,《浙江省平安建設條例》正式施行,作為鄉鎮基層政法委員,我將嚴格對照《條例》要求,扎實推進張村鄉平安建設各項工作,全力維護轄區平安穩定,確?!稐l例》精神落深、落細、落實。
一是強化學習,錘煉過硬本領。我將努力學習《條例》內容,從而充分領悟《條例》的豐富內涵和核心要義,不斷提升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條例》的各項工作要求上來,提升政治站位,強化政治責任,抓實、抓細、抓好平安建設工作。
二是深入宣傳,營造濃厚氛圍。我將堅持帶頭領學,以深入學習宣傳《條例》作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的具體行動,及時在周一夜學和月度網格會議上組織學習,學深悟透。積極發動村民參與學習,通過多種形式,濃厚宣傳氛圍,進一步提升人民群眾對平安建設工作的知曉率、參與率和滿意度。
三是履職盡責,狠抓基層治理。我將以實際行動踐行“楓橋經驗”。充分利用網格力量處置各類事件,源頭化解風險隱患;通過“老柴調解室”等多種調解方式,化解疑難矛盾糾紛;強化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服務管理工作;堅持開展反詐宣傳工作,守牢群眾錢袋子;常態化推進掃黑除惡,積極摸排并報送線索等。
學習貫徹條例心得體會(實用20篇)篇七
中共中央近日頒布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干部嚴格遵照執行。作為黨的基層組織的書記,我認真學習和思考了這兩個條例的內容和出臺背景,現將學習心得與大家交流。
一、關于《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一)黨內民主的制度化。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是一部十分重要的黨內法規,它的頒布實施,對于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持黨的先進性,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必將起到重要作用。這是中國共產黨建黨83年,執政55年以來第一部自我監督條例。
十六大提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用什么來保證黨的民主的發展?用什么來維護黨的生命?就需要有制度,同時需要有一部黨內監督條例這樣的帶有剛性的法規制度,來保護黨內民主的發展,來捍衛黨內民主發展的成果。因此十六大把黨內民主由過去的手段論、目的論上升到生命論的認識,實際上它也就迫切要求這么一個剛性條例、制度條例的出臺。
黨內監督條例的頒發,可以說他有五大功效,一是有利于發展黨內民主,第二,有利于加強黨內監督,第三,有利于加強黨的紀律,第四,有利于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第五,有利于保持黨的先進性。條例的頒布是制度反腐,制度監督,制度建黨的重要的里程碑。
這部條例有八大亮點:亮點之一:通篇貫穿“發展黨內民主,維護黨的團結統一”這根主線;第二,黨內監督重在制度建設;第三,中央政治局如何監督等重大問題初步得到解決;第四,“一把手”成為監督重點;第五,重視權利與義務的平衡;第六,監督職責劃分更為明確;第七,突出黨內、黨外監督相結合;第八,立足實際,操作性強。
實踐反復證明,制度的可行性、規范性和約束力,決定著監督工作的質量和效果。沒有以制度為載體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沒有以制度為載體的監督是軟弱的監督。
(二)黨內監督條例關鍵在于落實。
任何一項規章制度,都是一定范圍內的行為規范。規章制度再好,如果不能在實踐中貫徹落實,就只能是紙上談兵,最終自欺欺人。黨內監督條例出臺以前,我們黨就有一系列規范黨內監督的規章。這些規章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對保持黨的先進性、加強黨的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毋庸諱言的是,這些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也存在不少問題,一些地方和單位沒有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落實黨內監督。特別是改革開放以后,部分黨員干部在成績面前驕傲自滿;少數領導干部居功自傲,拋開黨的紀律、群眾監督,搞起了新的“一言堂”“家長制”;也有一些人放松了世界觀的改造,走上拜金主義道路,千方百計規避監督,以權謀私,腐敗墮落。反腐敗斗爭中的大量事實表明,執行黨的紀律不嚴,黨內監督有名無實,是一些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走向腐敗的重要原因。
貫徹落實黨內監督條例要抓重點,一是重點對象,二是重點內容。條例規定的黨內監督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的主要負責人;黨內監督的重點內容是維護黨內法規和中央、依法執政、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保障黨員權利等。這些重點,是在總結以往黨內監督特別是反腐敗斗爭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確定的。抓住這些重點,就能帶動黨內監督的其他工作順利開展,貫徹落實條例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貫徹落實黨內監督條例還要抓根本,以發展黨內民主來保證黨內監督。黨內監督條例以發展黨內民主為主線,體現了民主集中制這一黨的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貫徹執行條例,就應當抓住黨內民主這個根本,引導、保護和發揮全體黨員實行監督的積極性,真正在黨內形成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確保黨的建設生機勃勃,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二、關于《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共中央新頒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回答了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一系列重大問題。它的頒布實施是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進一步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重大舉措,對于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黨的紀律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重要條件,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對于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密切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條例科學總結了特別是《試行條例》試行近7年來的實踐經驗,認真貫徹了黨的中央領導集體關于黨的紀律建設的科學論斷。《黨紀處分條例》的鮮明特點,就是堅持與時俱進、制度創新。它順應時代要求,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黨紀處分條例》的指導思想,明確規定對于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切身利益的問題能解決而不解決的是違紀行為,應當根據情節給予黨紀處分,以保證我們黨努力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堅持黨的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規定在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時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以體現“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則;它堅決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規定對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黨員,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以更好地維護黨的良好形象;它注重發揮紀委組織協調作用,加強各職能部門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協調配合,提高辦案效率;規定對于由有關職能部門先行查辦的案件,黨組織可以根據有關處理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黨員作出相應的黨紀處理,以切實尊重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方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決或者決定。
貫徹執行兩個條例,是黨的各級組織的一項重要任務。當前,首先要以求真務實的精神認真學習、深刻領會。要把學習兩個“條例”與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結合起來,與全面加強黨的建設、發揮黨內民主、嚴肅黨的紀律的要求結合起來。
第四,檢查支部貫徹執行《黨紀處分條例》的情況,切實維護黨的紀律的嚴肅性。貫徹落實黨內監督條例和黨紀處分條例是當前黨內政治生活中的大事,能不能以此為契機推動黨的建設邁上新臺階、出現新局面,是對我們維護黨的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和決策執行力的一次新考驗。這一制度的落實需從一個個基層的黨組織起步。
學習貫徹條例心得體會(實用20篇)篇八
《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做好政法工作的重要遵循和根本指南。我們必須準確把握其內容,用實際行動踐行其要求,推動新時代人民法院工作不斷取得新成效。
《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頒布實施,把黨長期以來領導政法工作的成功經驗轉化為制度成果,上升為黨內基本法規,進一步明確了黨領導政法工作的內容、原則、要求和方法,為我們做好新時代政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做好政法工作的重要遵循和根本指南。人民法院作為黨領導下從事政法工作的專門力量,承擔著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確保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職責使命,學習貫徹好《條例》對于開展好法院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指導意義。當前,我們必須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好《條例》精神,準確把握其內容,用實際行動踐行好《條例》要求,推動新時代人民法院工作不斷取得新成效,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人民法院貫徹落實政法工作條例,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旗幟鮮明講政治是政法工作之魂,是政法工作最本質的特征、最大的優勢和最根本的保證?!稐l例》指出,必須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把講政治放在第一位。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是黨和人民掌握的刀把子,更要把講政治擺在第一位,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黨對法院工作的絕對領導。要在學深悟透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上下功夫,進一步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教育引導廣大干警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堅決落實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請示報告既是工作要求,也是贏得工作支持的重要方法,對涉及中央、省市委重大事項進展情況,具有重大影響的重大案事件,司法改革推進情況、加強隊伍建設的重大舉措,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年度工作情況等,法院黨組要及時向黨委進行報告,對黨委的決策部署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議定的原則,逐項抓好落實,確保黨中央、省市委重大決策部署在法院落地落實。
服務黨和國家中心工作是法院義不容辭的職責。今年是新中國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之年,各項任務艱巨繁重,我們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要圍繞決戰決勝脫貧攻堅,精準對接脫貧工作司法需求,妥善審理涉及貧困地區群眾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案件,繼續開展懲治扶貧領域職務犯罪專項行動,推動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要圍繞防治污染攻堅戰,依法審理好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重點領域綠化造林、加快草原公園和國家示范牧場建設、農業公園建設等相關領域矛盾糾紛,服務堅決打好藍天保衛戰。要圍繞加快新舊動能轉換,依法審理好新型能源、數字經濟、高端制造、文化旅游、健康養生、特色種植等主導產業領域的矛盾糾紛,服務提升產業層次和水平。依法審理好涉企業、涉園區、涉知產案件,切實增強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主動性和前瞻性。妥善處理“僵尸企業”,立足行政審判職能支持“放管服”改革,鞏固“三去一降一補”成果。要圍繞大力發展民營經濟,主動在暢通融資渠道、強化銀企合作、強化要素保障、實施降本減負等方面為民營企業提供法律服務,依法公正審理民營企業所涉矛盾糾紛,強化公正執行、善意執行、文明執行理念,在訴訟保全和執行過程中依法審慎適用強制措施,健全涉企錯案甄別糾正常態化機制,堅決避免因采取措施不當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讓企業家專心創業、放心投資、安心經營,努力為企業營造穩定公開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要圍繞著力推進城鄉融合發展,依法審理好空心村治理、農村危房改造、建設特色小鎮、舊城改造等領域矛盾糾紛,積極參與城鄉綜合治理,加大普法宣傳力度,通過個案裁判樹立行為規則,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化落實“楓橋經驗”,推動形成共建共享共治的社會治理格局。
在推進平安和法治中國上履職盡責,堅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建設平安中國、法治中國責任重大。要認真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依法嚴懲危害國家安全、暴力恐怖和邪教組織等犯罪,嚴厲打擊各種滲透顛覆破壞、民族分裂、宗教極端等活動,堅決捍衛以政權安全、制度安全為核心的國家政治安全。要推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向縱深發展,緊緊圍繞今年“深挖根治”階段性目標要求,主動加強與政法部門的配合,嚴格落實辦案機制和“一案三查”,在確保案件質量的前提下,做到嚴懲重判,確保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取得預期效果。要切實增強對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研判和預見性,充分利用大數據平臺甄別發現風險,同時要按照“三同步”原則做好輿情應對工作,努力增強風險處置能力,確保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要以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為目標,堅持訴調結合,將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貫穿行政審判全程,積極探索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方式,妥善化解民事、行政交織的復雜爭議,促進依法行政。要準確把握涉訴信訪群眾的合理訴求,深入開展不穩定因素排查、預防、調處工作,特別是要做好涉眾型經濟案件受損群眾穩控、特殊人群服務管理等重點工作,盡最大努力將矛盾穩控在基層。
執法辦案規范化建設是促進提升審判質效的重要舉措之一。要以開展“執法辦案規范提升年”活動為抓手,推進崗位大練兵、大比武,促進轉變司法作風,提升司法能力。要以重點崗位和重點環節為切入點,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進一步規范立案信訪工作、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健全防止冤假錯案工作機制、規范執行行為、規范訴訟服務、加強審判管理、加強司法公開,全面推進執法辦案規范化建設,最終實現案件質效提升,司法作風提升,司法公信提升,涉訴信訪下降、發還改判率下降,人民群眾對執法辦案滿意度明顯提高的總體目標。要充分發揮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設“車之兩輪”的強勁推動作用,釋放改革勢能,強化信息技術支撐,加快智慧法院建設,推動審判執行和其他各項工作不斷提質提效。
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從嚴治院,努力打造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高素質法院隊伍。
“四化”建設是新時期黨對政法隊伍建設的新要求,也是我們抓好法院隊伍建設的總目標。要堅持黨建引領,牢牢把握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始終把管黨治黨的政治責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嚴格執行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堅持用好批評和自我批評武器,強化領導班子自身建設,提高領導班子把方向、謀大局、定政策的能力和定力,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要專心學習、潛心研究,對標對表學先進,切實提升司法能力,力爭把案件辦成精品,經得起歷史和實踐的檢驗。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持續推進糾正“四風”,嚴厲查處司法腐敗。要進一步落實從優待警各項政策措施,進一步激勵廣大干警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努力建設讓黨放心、讓人民滿意、忠誠可靠、清正廉潔的法院隊伍。
學習貫徹條例心得體會(實用20篇)篇九
學習貫徹準則是每個共產黨員的基本任務,也是我們黨的根本要求。作為一名共產黨員,我始終堅守著學習貫徹準則的莊嚴承諾,不斷深化對準則的理解和把握,以此為指導,推動個人的成長和進步。在這個過程中,我深深體會到了準則的巨大力量,也積累了一些心得體會,下面我將就此展開闡述。
第二段:認識準則的重要性。
準則是共產黨員理論和實踐的基本指導,是我們走向勝利的“燈塔”。學習和貫徹準則,不僅僅是一種形式,而是我們黨員需要始終堅持的一種思想和行動方式。學習準則可以提高我們的政治覺悟和思想境界,加強我們的組織紀律性,使我們能夠更好地起到先鋒模范作用,為人民利益而奮斗。
第三段:深入理解準則的途徑。
學習貫徹準則,需要我們通過不斷深化對準則的理解和把握,使其真正成為我們思想和行為的準則。首先,要學習黨的基本理論,了解黨的歷史和黨的思想體系,從而站在更高的視野來認識準則的重要性。其次,要通過學習相關的政策法規和黨內文件,了解黨的工作要求和推動社會進步的具體措施。最后,要參與黨內組織生活,與黨員同志交流思想、共同進步,形成集體學習、共同研討的氛圍,使準則的學習真正成為一種精神上的追求。
貫徹準則不僅僅是學習,更需要我們將學到的理論知識運用到實踐中,通過自己的實際行動來踐行準則。在我個人的實踐中,我始終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幫助有困難的人群解決實際問題。同時,我也注重自身的學習和提高,不斷加強自己的思想修養和業務能力,努力做到在工作中經得起實踐的檢驗,為黨和人民做出更大的貢獻。
第五段:深感準則的力量。
通過學習貫徹準則,我深刻感受到了準則的力量。準則是我們的精神支柱,可以引導我們正確的方向,讓我們在困難面前保持堅定的信念和勇氣。同時,準則也是我們的行動準則,可以激勵我們勇往直前,努力實現共產主義的偉大理想。準則是我們永遠的執著,我們的血液里永遠流淌著準則的力量,使我們在任何時候都能堅定不移地跟黨走。
總結:
學習貫徹準則是共產黨員的基本任務,更是我們每個黨員應盡的責任。通過學習和實踐,我們深刻感受到準則的重要性和力量,通過踐行準則,我們將個人的追求融入到黨的偉大事業中,實現自身價值的最大化。我們要堅定不移地學習準則,將其轉化為自己的行動準則,時刻牢記初心使命,永遠跟黨走。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真正成為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優秀共產黨員。
學習貫徹條例心得體會(實用20篇)篇十
國務院頒布實施新《信訪條例》后,xx地委、行署十分重視,積極開展學習并認真貫徹執行。在遵循新條例確立的“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和規范“兩個行為”的要求下,針對信訪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積極探索做好信訪工作的新路子、新途徑、新方法,不斷采取新舉措,信訪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績。
第一。創新觀念。通過學習全區各級黨政領導進一步提高了認識,進一步充分認識到做好信訪工作的重要性,牢固確立“抓信訪,就是抓穩定”的理念,樹立信訪工作無小事的觀念,切實履行職責,依法做好信訪工作。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對外開放的擴大,我區社會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樣化。這樣的情況給當前經濟社會生活和思想領域帶來了新情況并引發大量深層次矛盾,在經濟快速發展中掩蓋著不平衡狀態,同時由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事件,已經成為當前社會經濟生活的一個突出矛盾。在信訪工作中我區堅持在改革發展中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原則、堅持在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基礎上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原則、在調處人民內部矛盾中堅持政治文明的價值取向原則、在調處人民內部矛盾中堅持依法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對引發矛盾和不作為行為實行責任追究原則。據此思想,地委、行署以銅黨發[]13號文件出臺了《中共xx地委xx地區行署關于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的意見》文件對加強和改進xx地區信訪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和具體工作的意見。
第二,創新制度。依據《信訪條例》的規定,在建立健全來信處理制度,促進來信反映問題的解決方面。我區進一步建立健全了信訪事項登記制度,信訪事項告知制度和不予受理告知制度、來信重要信息綜合分析和報告制度、來信反映問題交辦制度、信訪事項轉送制度和轉送情況通報報告制度、信訪事項不再受理和不再受理的信訪事項通報制度、群眾來信回復制度、揭發控告來信辦理制度、省長信箱處理回復制度、專員信箱處理回復制度。尤其是在強化信息反映工作,為領導提供決策參考方面。我區建立健全了重要來信報告制度,信訪情況分析報告制度,以及完善政策建議制度使信訪工作強化了措施,加大了力度,逐步走上科學化、規范化軌道。
1,在暢通信訪渠道,密切聯系群眾,建立和完善民意表達機制方面。我區建立健全了黨政領導信訪接待日制度,切實做好接待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尤其是地委、行署領導率先垂范,將原先每月接訪兩次改為每月三次,并在各種新聞媒體對社會公布信訪接待日期和具體接待日的領導姓名、職務,并堅持首問責任制。同時對上訪群眾堅持“以人為本,暢通信訪渠道,保護上訪者利益”的原則,切實解決了“攔截式”“打壓式”“無畏式”等不負責任簡單粗暴的工作作風出現,從而避免進一步激化矛盾,加劇信訪沖突,最終導致問題層層上推,糾紛日益復雜,解決信訪問題成本逐步提高的問題。
督辦督查方式。
3,在建立矛盾和超前聯動排查調處機制方面。人民內部矛盾必須通過超前排查并化解在萌芽狀態,處理的行政成本才低,同時也不損傷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感情。否則小事可能拖成大事,甚至拖成群體性事件。在實際工作中我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起人民內部矛盾的超前聯動排查調處機制。著重抓好以下兩點工作:一是主動出擊,變群眾上訪為干部下訪,準確排查。深入基層,與人民群眾交心談心,對可能影響本地區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問題,要及早發現,及早掌握。做到滾動排查,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不留死角死面。二是認真抓好信訪、公安、檢察、法院“四長”下基層開門大接訪活動。力求將各種矛盾隱患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中。三是及時做好基層調處工作。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要針對不同的特點,認真研究解決的途徑和辦法,妥善加以解決。
等在矛盾調處中的作用。社會力量參與調處人民內部矛盾,就是要制定和落實有工會、婦聯、共青團、綜合治理機關、律師事務所、矛盾調解管轄機關、有關專業技術部門參與的,既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又符合法律規范要求的矛盾調處機制。
5,在建立預防和處置矛盾的利益協調機制方面。預防矛盾的利益協調機制,要抓好信訪工作的源頭。就是要求各級黨委、政府科學決策。特別在出臺政策方面,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要代表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要民主決策、科學決策、依法決策。與此同時,還要堅決克服政出多門、朝令夕改的現象。在各種工程項目的實施中充分考慮涉及群體的利益,在項目的建設與實施中充分考慮涉及群眾發展經濟的配套項目,加強涉及群眾的就業和后期扶持;對項目涉及的無生產能力和就業能力的弱勢個體,要積極探索進入社會保障體系??偟脑瓌t是在發展中調整利益分配關系,從源頭上減少社會矛盾的發生。
第三,創新方法。
一是修改信訪工作流程,促進信訪工作規范化、程序化、提高信訪工作質量和效率。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受理、辦理程序。明確了信訪工作機構和能部門的職責,信訪工作機構受理信訪事項后,負責登記、轉送、交辦、督辦;職能部門受理信訪事項后,負責登記、辦理和答復。
二是規范工作程序,積極協調配合其他相關部門對“五大群體”、“八大信訪突出問題”采取有力措施化解矛盾、解決問題,取得一定成績。重點健全和完善信訪工作責任制、快速處置機制、信訪督查專員制、鄉鎮(街道)矛盾調處中心機制、聯合接訪機制、依法引導機制以及信訪老戶聽證制等七項工作機制。對于一些群眾合情合理的要求,熱情及時妥善地給予解決,而對一些無理糾纏的現象,一定要敢抓敢管、敢于面對,敢于用法律的手段來處置。
三是積極加大對群體性上訪問題的妥善處理,針對群體性上訪比重大、增幅猛,發生頻率高、規模大,情緒激動,處理難度大,極易突變的特點,落實好‘四個抓’即:抓領導,層層落實責任;抓防預,建立預警機制;抓穩控,防止矛盾轉化和突變;抓處置,依法、理性、得當。
四是嚴格責任追究,把信訪工作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信訪條例》的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確保各項工作的落實。同時對信訪工作進行考核。對于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年年進行表揚和獎勵:對于成績平淡甚至下降的單位和個人,則在一定范圍內給予通報批評,切實做到獎懲分明。進一步落實了信訪責任制,完善信訪工作考核辦法。
做好社會和諧穩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新的《信訪條例》頒布已是破冰之舉,給新時期的信訪工作帶來了新的契機和挑戰,我們將根據新形勢的發展及時找出適合形式的新思路,改進信訪工作機制,積累新經驗。但信訪工作要取得進一步的成效尚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的積累經驗和調整,尚需多方探討和努力。
xx地區信訪局。
二九月二十三日。
學習貫徹條例心得體會(實用20篇)篇十一
第一段:引言(150字)。
準則是人們言行的準繩,是一個民族、一個黨、一個人的靈魂。在現代社會中,正確的準則意識尤為重要。學習貫徹準則對于每個人來說都是一項重要任務。我曾深入學習貫徹黨的準則的經驗,收獲頗多。下面我將結合自身經歷,從理解準則的重要性、落實準則的實踐行動、遵守準則的內外修身、踐行準則的價值以及堅守準則的持久性五個方面,談一談我對學習貫徹準則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理解準則的重要性(250字)。
了解準則的重要性是開始學習貫徹準則的基礎。準則是社會行為的規范,是人們共同遵循的道德底線。通過學習準則,我深刻體會到,準則不僅是一種行為規范,更是一種價值選擇和追求。正如《中國共產黨章程》所言,“黨的總綱、總路線、總任務、總體策略是全黨必須遵循的行動準則。”只有深入理解準則的意義以及準則背后的價值,我們才能真正把準則化為行動和決策的指南。
第三段:落實準則的實踐行動(300字)。
學習準則的目的不僅是理解,更重要的是將準則付諸實踐行動之中。面對現實生活中的誘惑和壓力,貫徹準則需要我們有勇氣和決心去行動起來。在校期間,當我面臨強大的學習壓力和同學之間的競爭時,我始終堅守“敬業、專業、負責任”的準則,努力完成每一項學術任務。在社會工作中,我秉承“端正、規范、誠信”的準則態度,積極履行職責,服務大眾。這些實踐行動使我意識到,只有將準則內化于心,付諸于行動,才能真正踐行準則。
第四段:遵守準則的內外修身(300字)。
學習貫徹準則不僅要求我們在外部行為上符合規范,還需要我們在內心通過修身養性,真正做到思想上符合準則。內外修身的目的是為了保持思想、言行的一致性。在我看來,遵守準則的內部修身主要通過自我反思和自我批評來實現,通過深入思考和與他人交流討論,逐漸形成對準則的正確理解和實踐動力。只有在內部模范自己,才能真正做到言行一致,不將準則僅僅當作一種形式。
第五段:踐行準則的價值及堅守準則的持久性(300字)。
學習貫徹準則的過程很艱辛,但只有通過持之以恒的努力才能真正踐行準則。每個人都會面臨諸多困境和挑戰,然而只有在困難面前堅守準則,才能展現準則的價值。貫徹準則需要踐行,在踐行的過程中,我們會發現準則價值的具體體現。最后,我發現,只有在持續的努力和堅守中,才能形成一個長久穩定的準則,才能真正做到改變自己、影響他人。
總結(100字)。
通過學習和實踐,我認識到學習貫徹準則的重要性,在實踐行動中感受到準則對個人和集體的價值與意義。同時,內外修身和持久努力都是貫徹準則的關鍵要素。在今后的學習和工作中,我將繼續努力,不斷學習貫徹準則,將其內化于心,踐行于行,為實現個人價值和社會進步貢獻力量。
學習貫徹條例心得體會(實用20篇)篇十二
第一段:引言及背景介紹(200字)。
學習貫徹是指通過理解和吸收所學知識,并將其轉化為行動和實踐。無論是在學校還是在社會中,學習貫徹都是人們成長和發展的重要途徑。本文將通過闡述個人的心得體會,來探討學習貫徹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對其進行有效的實踐。在現代社會中,知識的更新速度極快,僅僅掌握知識不足以適應快速變化的環境。學習貫徹的過程可以幫助人們將所學知識應用于實際生活中,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增強自信心,推動個人和社會的進步。
第二段:學習貫徹的重要性(200字)。
學習貫徹的重要性體現在多個方面。首先,學習貫徹可以將理論知識轉化為實際操作能力。無論是在工作中還是在生活中,理論知識只有通過實踐才能真正發揮價值。其次,學習貫徹可以培養學習的能力和興趣。通過學習貫徹,我們可以不斷積累新知識,增加自己的見識,在不斷學習的過程中保持學習的激情。最后,學習貫徹可以促進個人的成長和發展。通過將理論知識應用于實踐中,我們能夠不斷總結經驗教訓,增強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自己的實踐能力。
第三段:學習貫徹的方法和技巧(300字)。
學習貫徹是一種實踐性的活動,需要掌握相應的方法和技巧。首先,我們應該遵循系統性原則,即將學習的內容按照一定的順序進行學習和掌握。其次,我們應該注重實踐和鍛煉,在學習的過程中提供更多的機會來應用所學知識。例如,在學習外語時,我們可以通過與母語為外語的人進行交流來提高語言表達能力。同時,我們應該嘗試將學到的知識運用到實際問題中,通過解決問題來鞏固學習成果。最后,我們應該注重反思和總結,在實踐的過程中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改進和提高。
第四段:學習貫徹的案例分析(300字)。
學習貫徹的案例分析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其重要性和方法。以學習外語為例,一個人只是學習了大量的詞匯和語法知識,但從未實踐過,那么這個人在實際使用時可能會感到困惑和無所適從。相反,如果一個人在學習的同時積極參與口語交流和寫作練習,那么他的語言能力將會得到很大的提高。類似的案例還可以在各行各業中找到,學習貫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第五段:結論和建議(200字)。
學習貫徹不僅是一種學習方法,更是一種生活態度。通過學習貫徹,我們可以將知識轉化為實際能力,促進個人和社會的進步。因此,我們應該意識到學習貫徹的重要性,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學習貫徹方法和技巧,不斷反思和總結經驗教訓,提高自己的實踐能力。通過學習貫徹,我們才能真正將所學知識轉化為實際生活中的能力和智慧,為自己的成長和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學習貫徹條例心得體會(實用20篇)篇十三
公安學習貫徹是指公安機關通過學習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公安工作的要求,提高公安隊伍素質,增強履職能力。在此次學習貫徹活動中,我深感學習貫徹的重要性和意義,并汲取了許多寶貴的心得體會。
首先,深刻認識到學習貫徹的重要性。公安學習貫徹不僅僅是為了學好理論知識和技能,更重要的是提高全體公安隊伍的思想認識和精神境界。通過學習貫徹,我深入了解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公安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明確了公安隊伍的責任和使命。我了解到,只有通過學習貫徹,才能真正把黨的方針政策和各項工作要求轉化為實際行動,為人民群眾的安全穩定作出積極貢獻。
其次,學習貫徹對于提高公安隊伍素質有著重要作用。公安工作要求公安干警具備過硬的業務能力和豐富的工作經驗。在學習貫徹過程中,我進一步提高了自己的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增強了自己的履職能力。通過學習貫徹,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公安工作的實踐經驗和應對復雜形勢的策略方法,提高了自己的問題解決能力和應變能力。同時,學習貫徹還通過梳理思路、拓展視野、開拓思維等方面的培訓,使我在工作中更加快速、高效地完成任務。
第三,學習貫徹對于培養公安隊伍的團隊精神和協作意識有著重要作用。公安工作是一個團隊合作的工作,只有形成團結協作、高效運轉的工作模式,才能更好地完成各項任務。在學習貫徹中,我充分體驗到了團隊合作的力量。通過與同事們的交流和合作,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每個人的特長和優勢,也更加明確了工作分工和磨合流程。在學習貫徹中,我不僅收獲了知識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培養了與同事們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的團隊精神,為公安工作提供了堅實的保障。
第四,學習貫徹對于增強公安隊伍的政治意識和紀律意識有著重要作用。作為公安干警,必須時刻繃緊政治紀律這根弦,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和干擾,始終保持自己的紀律意識。在學習貫徹中,我不僅學習到了各種工作方法和手段,更加深入地了解了牢記初心使命,提高政治站位的重要性。學習貫徹過程中,我嚴格按照組織要求,落實學習計劃和工作任務,加強學習記錄和匯報,保持了自身的紀律性和執行力。
最后,學習貫徹還對個人成長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公安工作是一項光榮而偉大的事業,也是一項鍛煉和挑戰個人能力的事業。通過學習貫徹,我更加深入地了解到了自己的優勢和不足,明確了自身的發展方向和目標。學習貫徹還推動了我對公安工作的熱愛和探索,增強了對公安事業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將不斷學習、不斷進步,為公安工作貢獻更多的力量。
總之,公安學習貫徹是公安干警提高素質、增強能力的一項重要工作。在學習貫徹過程中,我們深刻認識到了學習貫徹的重要性,提高了自身的素質和能力,增強了團隊精神和紀律意識,并推動了個人成長和發展。我相信,通過不斷學習貫徹和實踐運用,我們一定能夠更好地履行職責、保衛人民群眾的安全穩定,為實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作出更大的貢獻。
學習貫徹條例心得體會(實用20篇)篇十四
近年來,我國各級政府不斷出臺各類文件,為推動經濟發展,改善人民生活,促進各行各業的繁榮做出了積極努力。作為一名具備理論學習和工作實踐經驗的干部,我們需要積極學習貫徹這些文件的精神。通過學習貫徹文件,我深深感受到了這些文件的重要性和實用性,也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文件中所蘊含的理念和思想是指導我們工作的綱領。學習了一份文件,無疑讓我對這個問題有了更清晰的認識和理解。例如,最近一份關于減稅降費的文件,明確了減少企業負擔,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同時提出了一系列具體措施和政策。通過深入學習這份文件,我對于當前的稅收制度問題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并明確了我的工作目標和方向。我明白了提高稅收征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的重要性,也清楚了如何幫助企業減輕負擔,推動經濟發展。這些理念和思想對于我日常的工作與生活都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貫徹文件需要我們充分發揚主動性和創造性。貫徹文件并不是簡單的背誦和機械的執行,而是要根據實際情況,運用靈活的思維和方法,積極主動地去處理具體問題。例如,在貫徹落實一份關于環保的文件時,我發現實際工作中存在一些困難和挑戰,比如資源有限,人員不足等。而這份文件明確了環保工作的總體目標和具體要求。面對困難和挑戰,我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尋找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法。通過與團隊成員和其他相關部門的密切溝通和合作,我們成功地制定了一系列可行的環保措施,有效地推動了環保工作的進展。
學習貫徹文件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教訓。文件的貫徹執行過程中難免會遇到一些困難和問題,這需要我們及時總結,查找問題的原因,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例如,我們某一項工作在執行過程中,碰到了一些阻力和困難,于是我們召開了專題會議,與相關人員深入討論,找出了問題的原因,并及時調整了工作方案。通過總結經驗教訓,我們在工作中更加得心應手,也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通過學習貫徹文件,我深切感受到了文件的重要性和實用性。在文件的指導下,我在工作中能夠把握大局,明確目標,將工作落到實處。例如,學習一份關于扶貧工作的文件,我了解到貧困人口是社會發展的重點與難點,而精準扶貧是解決貧困問題的根本。通過研讀文件,我深入了解了扶貧工作的重要性和意義,并切實將其貫徹到工作實踐中。我主動與村里的貧困戶進行交流與了解,分析他們的實際困難和問題,通過制定一系列切實可行的政策和項目,為他們提供幫助和支持。這些舉措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扶貧工作也得到了更加全面和有力的推進。
總而言之,學習貫徹文件對于我們的工作和生活都有著重要的意義。通過學習貫徹文件,我們能夠明確工作的目標和方向,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同時,我們還需要充分發揮主動性和創造性,靈活運用文件中的理念和思想,解決實際問題。通過不斷總結經驗教訓,我們能夠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因此,我們需要不斷學習和貫徹文件,以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工作能力,為建設和諧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做出更大的貢獻。
學習貫徹條例心得體會(實用20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活動的正常秩序,保持社會的穩定,密切國家機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促進國家機關的各項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信訪,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信訪人通過書信或者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反映情況、表達意愿、提出建議,并由有關國家機關進行處理的活動。
所稱信訪人,是指進行信訪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所稱國家機關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
所稱直接責任歸屬機關或者單位,是指對具體的信訪事項負有直接管轄權或者直接處理責任的機關或者單位。
第四條信訪人依法信訪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五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認真處理來信,熱情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各級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接待重要來訪,閱批重要來信,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各級國家機關及所屬各部門必須有一位負責人分管信訪工作。
第六條處理信訪事項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分級負責、歸口辦理;。
(二)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辦事:
(三)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
(四)處理問題與思想疏導和法制宣傳相結合;。
(五)及時辦理,把問題解決在當地或者基層。
第二章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信訪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控告或者檢舉;。
(三)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提出申訴、控告;。
(四)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情況和問題,提出要求;。
(五)向有關國家機關催促處理、要求答復信訪事項;。
(六)對有關國家機關作出的答復和處理不服時,向上一級國家機關提出重新答復和處理的要求。
第八條信訪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如實反映情況;。
(三)遵守信訪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愛護公共財產;。
(四)接受和服從國家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的答復和處理。
第九條信訪人反映問題應當先向直接責任歸屬機關或者單位提出;直接責任歸屬機關或者單位不予辦理的,可以向其上一級機關或者單位反映。
通過書信反映問題,提倡簽署真實姓名,寫明通信地址和郵政編碼;申訴、控告、檢舉信,應當寫清被申訴、控告、檢舉人的基本情況和基本事實。
走訪反映問題,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明。
第十條走訪反映群體意愿、要求的,應當推舉代表,代表人數不超過4人。
第三章信訪工作機構和人員。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應當設立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應當明確信訪工作機構或者配備信訪工作人員。
鄉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信訪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各級信訪工作機構是代表本級國家機關處理信訪事項,保障信訪渠道暢通,指導、協調信訪工作的綜合部門,其職責:
(一)受理來信,接待來訪;。
(二)承辦上級機關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向有關責任單位或者下級機關轉辦、交辦、督辦信訪事項;。
(四)調查處理領導交辦的重要信訪事項;。
(五)協調處理有關信訪事項;。
(六)向信訪人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七)調查研究信訪情況,及時向國家機關及其負責人提供信訪信息;。
(八)指導、檢查下級的信訪工作,審查下級處理的信訪事項;。
(九)總結交流信訪工作經驗,組織培訓信訪工作人員;。
(十)對信訪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及其負責人,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應當選配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責任心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會做群眾工作的人員從事信訪工作。
第十四條信訪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熟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格依法辦事;熱情接待、認真辦理來信來訪;為信訪人的控告、檢舉保守秘密。
第十五條信訪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有進行調查、提出建議、參加有關會議和閱讀有關文件的權力;遇有危害國家利益,危及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可以先行處理,事后及時報告。
第四章受理范圍。
第十六條各級國家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信訪工作,并建立信訪工作責任制。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社會事務等行政工作的批評和建議;。
(五)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
(六)接受信訪人法律、法規詢問;。
(七)應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處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二)對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命令的批評和建議;。
(三)對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社會事務等行政工作的批評和建議;。
(五)對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七)應由人民政府處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評和建議;。
(三)依法由人民法院管轄案件的告訴、上訴和申訴;。
(五)應由人民法院處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檢察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批評和建議;。
(三)依法由人民檢察院受理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五)應由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五章辦理規則。
第二十一條信訪事項一般由直接責任歸屬機關或者單位受理。
(一)對不屬于本機關或者單位職責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從接到之日起5日內移送直接責任歸屬機關或者單位。
(二)對越過直接責任歸屬機關或者單位的走訪,屬于重大、特殊的信訪事項,上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直接受理;屬于一般信訪事項,應當向信訪人指明受理的機關或者單位。
(三)對涉及幾個機關或者單位職責范圍的信訪事項,受理機關、單位應當主動和有關機關、單位協商辦理,或者向上級機關、單位報告,由上級機關、單位指定辦理。
(四)原直接責任歸屬機關或者單位已合并的,其信訪事項由合并后的機關或者單位受理;原直接責任歸屬機關或者單位撤銷的,其信訪事項由被撤銷機關或者單位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直接受理或者指定單位受理。
(五)各級國家機關接受信訪事項必須進行登記。
第二十二條信訪事項的辦理按下列規定進行:
(一)信訪事項的直接責任歸屬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辦理完畢;情況比較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3個月,辦理結果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書面答復信訪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對涉及群體利益的信訪事項,責任歸屬機關或者單位的負責人應當親自主持辦理,同時做好信訪人的穩定工作;信訪人反映的群體意愿、要求超出接待機關或者單位處理權限的,應當向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并向上一級或者有關機關、單位報告。
(三)對未按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推舉代表反映群體意愿、要求的走訪,接待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告知信訪人推舉代表反映問題,其余人員返回;同時,通知其主管部門、責任歸屬機關或者單位負責人及時到場,動員信訪人返回;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協助維持好現場秩序。
(四)上級機關或者負責人交辦的信訪事項,承辦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在3個月內辦理完畢,并將辦理結果向交辦機關或者負責人報告,同時書面答復信訪人;不能按期辦理完畢的,應當向交辦機關或者負責人說明原因,報告辦理進度。
(五)上級主管機關對交辦信訪事項的查處報告必須進行審查,對有問題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或者責令承辦機關或者單位重新辦理;必要時,可以依照程序調卷審查,調人匯報,督促辦理或者直接辦理。
(六)信訪工作機構和信訪工作人員對信訪中有較大參考價值的建議和意見,應當送有關機關或者負責人研究處理。
第二十三條信訪事項的復查按下列規定進行:
(一)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不服的,應當持原辦理機關或者單位出具的書面答復意見,向其上一級有關機關提出復查要求,復查機關應當在接到復查要求1個月內作出復查答復;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2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上級機關對信訪事項的復查,如果確認原辦理機關或者單位的處理意見并無不當,應當予以維持,并書面答復信訪人;確認處理不當的,可以責令其重新處理,也可以直接做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對需要通過調解、仲裁、行政復議或者訴訟解決的信訪問題,受理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告知信訪人分別向調解組織、仲裁機構、復議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提出。
第二十五條對無具體規定又需要解決的信訪問題,辦理機關或者單位可以比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酌情解決;確實解決不了的,應當向信訪人說明,并視情況向上一級機關反映。
第二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同辦理的信訪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精神病人到接待機關或者單位糾纏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接回。造成侵權的,其監護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執行本條例,在信訪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由主管機關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九條信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國家機關、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一)提出的意見、建議,對政治、經濟、文化等事業的發展有突出貢獻的;。
(二)提出的批評、建議,對改進國家機關的工作有重要作用的;。
(三)揭發、檢舉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查證屬實的;。
(四)舉報違法犯罪活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有突出貢獻或者為國家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
第三十條各級國家機關及其信訪工作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根據情節給予單位及其主管負責人通報批評或者行政處分:
(一)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對重要信訪事項處理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上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機構作出的關于信訪事項的協調處理決定,拒不執行的。
第三十一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信訪事項敷衍塞責、扣壓或者頂拖不辦的;。
(二)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信訪材料的;。
(四)對信訪人威脅、壓制、打擊報復的;。
(五)利用職權敲詐勒索、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的;。
(六)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信訪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或者遣送回當地;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的;。
(二)捏造事實,誹謗、誣告陷害他人的;。
(三)誘使、脅迫他人信訪的;。
(五)拒不接受和服從國家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的答復和處理,堅持無理要求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學習貫徹條例心得體會(實用20篇)篇十六
近年來,隨著我國各項工作的不斷發展,文件的貫徹執行成為了各級政府和機關的重要任務之一。文件貫徹執行的好壞,直接關系著政府能否順利實施各項工作,進一步推動我國的發展。近期,我所在單位召開了一次學習貫徹文件的會議,我在會后深感學習貫徹文件的重要性,并從中體會到了幾個方面的體會。
首先,學習貫徹文件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關鍵。文件作為對工作的指導,往往包含著領導層頒布的重要決策和戰略部署。及時理解和貫徹文件,能夠更好地組織和展開工作,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時間和資源浪費。我在學習貫徹文件的過程中,結合實際工作,認真研讀文件內容,并集中精力掌握文件的核心要點和工作重點,進而將其落實到具體的工作中。從而有效地提高了我單位的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了各項任務。
其次,學習貫徹文件是增強團隊凝聚力的重要途徑。通過學習貫徹文件,可以理清工作思路,明確目標任務,提高團隊成員的工作積極性和責任感。在學習貫徹文件的過程中,我深感到了同事們的工作凝聚力得到了增強。大家以文件為依據,在工作中積極配合、通力合作,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圍。每個人都認真學習文件內容,并在工作中共同努力,克服了各種困難和挑戰,使我們單位工作向著預期目標穩步推進。
第三,學習貫徹文件是提高專業素質的重要途徑。在學習貫徹文件的過程中,我深感到了自身專業素質的提高。文件往往包含著各個領域的最新理論與實踐,通過認真學習,我了解到了一些前沿的經驗和教訓,對我個人的職業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在工作中,我能更好地運用所學的知識和經驗,提高了工作質量和水平。同時,通過學習貫徹文件,我也能不斷學習和了解新的政策和法規,保持自身的專業素質與時俱進。
第四,學習貫徹文件是拓寬工作視野的重要途徑。在研讀文件的過程中,我深感到了工作視野的拓寬。文件往往涉及到各個領域的發展,包含著豐富的信息和知識。通過學習貫徹文件,我能夠了解到我單位所在領域的整體發展趨勢和政策取向,從而更好地規劃和安排工作。同時,學習貫徹文件也讓我了解到了其他領域的相關政策和發展動態,為我日后在工作中的決策提供了更多的參考依據。
最后,學習貫徹文件是提高工作質量的重要途徑。文件往往是對于工作進行指導和要求的重要載體。通過學習貫徹文件,我能夠更好地了解工作要求和標準,從而提高工作質量和滿意度。在實際工作中,我根據文件要求進行了認真的分析和思考,合理地制定了工作計劃和方案,并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時刻關注文件的要求,遵循工作規范,確保了工作的質量和效果。
總之,學習貫徹文件是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對提高工作效率、團隊凝聚力、專業素質、工作視野和工作質量都有著重要的作用。作為從業者,我們應該時刻重視學習貫徹文件的工作,并將其落實到具體的工作實踐中,使其發揮最大的作用,不斷提升自身能力和素質,為推動我國各項事業的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學習貫徹條例心得體會(實用20篇)篇十七
近年來,我國政府頒布了一系列的重要文件,其中包括《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紀要》、《關于推進綠色發展建立健全市場機制的指導意見》等。這些文件有力推動了我國的各項事業的發展。作為一名普通公民,我們不能僅僅停留在知曉這些文件的層面,更應當深入學習和貫徹落實這些文件的精神。通過學習貫徹文件,我深感其中的重要性和引領作用。下面是我對這些文件的心得體會。
第一段:了解背景,提升自身認識。
學習貫徹文件首先要了解文件的背景和宏觀大勢。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是我國在當前背景下,解決農村問題、實現農村發展的重要一步。而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紀要,則是我國城市化進程中進行思考和總結的結果。通過認真研讀和理解這些文件,我對我國的農村問題、城市建設以及綠色發展有了更深入的認識,也了解到了我國在這些方面面臨的挑戰和機遇。
第二段:增強使命感,投身實踐行動。
學習貫徹文件不能僅僅停留在理論層面,更應該將學習轉化為實踐行動。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提出了一系列的目標和任務,我們作為普通公民,可以從自身做起,通過關注和參與農村發展,為鄉村振興貢獻力量。而綠色發展的指導意見則呼吁我們要積極參與到環保工作中,促進綠色發展,共建美麗家園。通過將學習轉化為實踐行動,我們能夠不斷增強自己的使命感和責任感,為實現國家的宏偉目標貢獻自己的力量。
第三段:加強思想引領,提升自身素質。
學習貫徹文件能夠給我們提供新的思想引領和提升自身素質的機會。通過學習,我深刻感受到文件中所倡導的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及堅持人民立場、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這些思想與理念不僅在文件中有所體現,更需要在日常生活中貫徹執行。學習貫徹這些文件,可以推動我們不斷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和人文素質,使自己成為一個有擔當、有追求、有情懷的人。
第四段:拓展視野,積累知識。
學習貫徹文件也能夠拓展自己的視野,積累知識。通過深入學習了解文件背后的思想和政策,我不僅了解到我國面臨的問題和挑戰,也了解到了各行各業需求的變化和發展趨勢。這為我個人的職業規劃和發展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同時,通過學習貫徹文件,我還了解到了許多新的理論和新的做法,這些知識的積累為我未來的學習和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第五段:堅定信心,共筑中國夢。
學習貫徹文件使我深切感受到我國正處于一個重要的歷史發展階段,也讓我真切體會到每一個公民都有責任和義務為實現中國夢貢獻力量。在學習和貫徹這些文件的過程中,我看到了我國在各個領域取得的巨大成就,也看到了我們當前面臨的一些挑戰。然而,正是這些挑戰使我們更加需要團結奮斗,堅定信心,努力實現中國夢的偉大目標。
總之,學習貫徹文件是我們每一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通過學習這些文件,我們可以增強自身的認識和使命感,提升自己的素質和知識儲備,為實現中國夢共同努力。作為一名普通公民,我將積極學習,認真貫徹落實,為實現鄉村振興、城市發展以及綠色發展貢獻力量,共筑中國夢。
學習貫徹條例心得體會(實用20篇)篇十八
第一條為了維護信訪秩序,保持國家機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國家機關,是指本行政區域內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
第三條信訪人依法提出信訪事項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四條國家機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提供便利條件。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檢查指導信訪工作,研究解決信訪問題。
第五條信訪工作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h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信訪工作的必要經費。國家機關應當為信訪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提供必備的工作場所和其他工作條件。
第七條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經研究論證,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益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積極采納。
國家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單位考評和公務員考核體系,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信訪人和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八條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九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信訪工作制度及信訪事項處理程序;。
(二)查詢本人提出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并要求答復;。
(三)要求信訪工作人員提供與其信訪事項有關的法律政策咨詢服務;。
(四)要求與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工作人員回避;。
(五)依法提出復查、復核的申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二)遵守信訪秩序,按照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本條例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信訪活動;。
(三)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不得盜用他人名義信訪;(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等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等。
第十二條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到依法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信訪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確需采用走訪形式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
第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由其監護人代其提出信訪事項。
因身體殘疾不便于信訪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提出信訪事項。
需要采取應急預防措施或者強制隔離措施的傳染病人、疑似傳染病人,應當采用電話或者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確需采用走訪形式的,應當委托他人代理提出信訪事項。
第三章信訪工作機構、人員和工作機制。
第十四條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負責處理本機關的信訪事項,主要職責是:
(三)向本級、下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其信訪工作機構交辦、轉送信訪事項;。
(四)指導、督促、檢查信訪工作,協調處理和督查、督辦重要信訪事項;。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五條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其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在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應當選派堅持原則、公正廉潔、責任心強,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群眾工作經驗的人員從事信訪工作。
國家機關應當定期對信訪工作人員進行法律、政策、業務等相關知識培訓。
第十七條信訪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訪人的合法權利,不得刁難和歧視信訪人;。
(二)按照信訪工作的處理程序,依法及時地處理信訪事項,不得置之不理、推諉拖延;。
(三)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訪人請客送禮;。
(六)依法保管信訪材料,不得丟失、隱匿或者擅自銷毀。
第十八條信訪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信訪工作人員的回避,由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人決定;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其所屬國家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九條國家機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或者確定本行政區域、本系統的信訪信息系統,并與上、下級國家機關的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
國家機關負責人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由本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員采取定期接待、預約信訪人、到信訪人居住地面談等便民方式,協調處理信訪事項。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信訪問題排查調處機制,對排查出的可能引發信訪事項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問題,應當依法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信訪工作聯席會議通報和了解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研究處理對策,督促檢查處理情況。必要時,進行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的組織協調。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有利于迅速解決矛盾糾紛的工作機制。
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專業人員、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參與,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和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針對信訪人在一定時期內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對涉及法規、規章、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的有關問題,應當及時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四章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負責受理屬于本國家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
對不屬于本國家機關職責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受理的國家機關及其信訪工作機構提出。
對依法應當通過或者已經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依法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第二十六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意見;。
(二)對本級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的建議和意見;。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建議和意見;。
(六)其他依法應當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受理的信訪事項。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本級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工作提出的建議、意見;。
(四)其他依法應當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受理的信訪事項。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本級和下一級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議、意見;。
(二)對本級和下一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三)對本級和下一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不服的申訴;。
(四)其他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信訪事項。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檢察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本級和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建議、意見;。
(二)對本級和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三)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行為的控告或者檢舉;。
(四)對屬于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職權范圍內的事項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五)其他依法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受理的信訪事項。
第三十條跨地區、跨部門的信訪事項,由發生信訪事項的地區、部門與有關地區、部門的信訪機構協商受理;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主管機關決定受理機關。
應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國家機關分立、合并、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國家機關受理;職責不清的,由決定其分立、合并、撤銷的國家機關受理或者指定受理。
第三十一條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國家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條國家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后,應當予以登記、審查,及時將信訪人的投訴請求輸入信訪信息系統。
有關國家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或者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可以就近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有關國家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或者通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
國家機關對于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國家機關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不得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
第五章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對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本國家機關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直接辦理;。
(五)對轉送、交辦不當的信訪事項,接受機關應當自收到該轉送信訪事項之日起五日內附上書面意見,退回轉送機關。
第三十五條國家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
第三十六條國家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辦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應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交辦、轉送信訪事項,應當履行書面手續。對交辦的信訪事項,承辦機關應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報告辦理結果,不能按期報告辦理結果的,應當向交辦機關說明理由,申請延期;對轉送的信訪事項中有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承辦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辦結報告。
交辦機關對承辦機關辦理信訪事項的報告,認為事實不清或者處理不當的,應當退回承辦機關重新辦理,重新辦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三十八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做出解釋;。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行。
第三十九條國家機關對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作出答復:
(二)對多人采用走訪形式共同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對代表人作出答復;。
(三)對于咨詢和批評、建議類信訪事項,可以口頭或者書面答復。
第四十條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第四十一條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第四十二條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或者復查、復核機關或以就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舉行聽證。
信訪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聽證會舉辦機關應當根據聽證意見形成聽證報告,作為處理信訪事項的參考。聽證范圍、主持人、參加人、程序等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三條信訪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查、復核請求的,該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即為終結。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不能提出新的證據,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事項的,負責復查、復核的行政機關不再受理,并予以說明。
信訪事項辦理終結的機關應當將處理情況抄送同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或者其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有關國家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職責及時督辦: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四)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五)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就以下事項向本級有關國家機關定期提交信訪情況分析報告:
(一)受理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信訪事項涉及領域以及被投訴較多的機關;。
(三)信訪人對國家機關工作提出的意見、建議及被采納的情況;。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之間應當相互通報信訪情況??h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報送信訪情況分析報告。
第六章信訪秩序。
第四十六條信訪工作機構、信訪工作人員與信訪人應當共同維護信訪秩序。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信訪場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圍的治安秩序。
第四十七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五)煽動、串聯、唆使、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非法代理他人信訪;。
(六)以信訪為由組織、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
(七)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信訪過程中發生擾亂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的情況時,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及時與信訪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與信訪事項有關的部門聯系,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趕到事發現場,共同做好疏導說服工作。必要時,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可以通知公安機關到場,依法采取疏導措施或者相應的強制措施。
第四十九條信訪工作機構對來訪時不能控制自己行為、妨礙信訪秩序的精神病患者,應當通知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在單位或者監護人,將其接回。對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為的精神病患者,應當通知接訪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將其帶離接待場所,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對信訪人中有傳染病或者疑似傳染病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報告接訪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國家機關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根據情節責令改正,予以教育、批評、通報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工作過錯導致重大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的;。
(四)拒不執行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
(七)對信訪人打擊、報復的;。
(八)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一條信訪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也可以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游行示威、治安管理處罰等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團體、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的信訪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10月1日起施行。8月4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信訪條例》同時廢止。
學習貫徹條例心得體會(實用20篇)篇十九
第一條為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信訪人)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的活動。
前款所稱國家機關,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以及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
第三條信訪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信訪工作聯席會議應當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通報本地區信訪工作開展情況,研究解決信訪工作的重大問題。
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根據信訪工作需要開展聯合接訪工作,為信訪事項的提出、辦理提供便利條件。
第五條國家機關實行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接受社會監督。
國家機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主管信訪工作的領導負直接責任,其他領導成員按照分工負相應責任。
第六條國家機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暢通信訪渠道,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保障信訪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第七條國家機關信訪工作辦公經費和處理信訪事項的業務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并予以保障。
第八條信訪人依法提出信訪事項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九條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議征集制度。信訪人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改進國家機關工作或者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在信訪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有關國家機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在信訪活動中,信訪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了解信訪工作制度和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
(二)要求信訪工作人員提供與信訪請求有關的咨詢服務;。
(三)對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信訪工作人員提出回避申請;。
(四)查詢其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及結果;。
(五)要求對姓名或者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予以保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在信訪活動中,信訪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二)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歪曲、捏造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信訪活動;。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國家機關信訪工作責任。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或者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配備相應的專、兼職工作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設立或者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轉交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有關信訪事項;。
(三)為信訪人提供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
(四)分析、研究信訪情況,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國家機關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除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綜合協調、督促檢查等職責。
第十四條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下列事項:
(一)本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受理電話、接待場所、來訪接待時間;。
(二)信訪事項的受理范圍;。
(三)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工作制度和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
(四)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的方式;。
(五)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國家機關應當設立負責人信訪接待日,由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時間和接待地點向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當面反映信訪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人應當隨時接待來訪。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應當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采取措施,及時排查、化解可能引發信訪事項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和突出問題。
第十七條國家機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信訪工作人員的素質和工作水平,為信訪工作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八條信訪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接待,對依法不予受理的信訪請求,應當告知信訪人并做好解釋、疏導工作;。
(二)依法、及時處理信訪事項,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三)嚴格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檢舉人的姓名和控告、檢舉的內容;。
(五)妥善保管信訪材料,不得丟棄、隱匿、毀損或者篡改;。
(六)與信訪人或者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七)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
第四章信訪事項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九條信訪人通過書信、電子郵件、傳真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如實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聯系方式,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
第二十條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材料到有關國家機關反映,受理機關應當做好記錄。多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二十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由其監護人代其提出信訪事項。
第二十二條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受理屬于本國家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
對不屬于本國家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負責受理的國家機關提出;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依法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第二十三條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一級國家機關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二)對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意見和建議;。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六)對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的意見和建議;。
(八)依法應當受理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的工作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二)對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規章、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的建議和意見;。
(三)對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五)對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七)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八)依法應當受理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二)對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三)依法應當受理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檢察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二)對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三)依法應當受理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第二十八條國家機關對受理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直接辦理;。
(三)收到轉交信訪事項的國家機關,應當在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5日內附書面意見,退回轉交機關。
第二十九條國家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并要求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
第三十條國家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辦理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有關政策的,予以解決;。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因客觀條件不具備難以解決的,做好解釋工作;。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有關政策的,做好說服教育工作。
信訪人對國家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申請復查、復核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承辦信訪事項的國家機關對交辦的信訪事項應當在辦結之日起5日內向交辦信訪事項的國家機關書面報告辦理結果。
交辦信訪事項的國家機關對承辦信訪事項的國家機關辦理信訪事項的報告,認為事實不清或者處理不當的,應當退回承辦機關重新辦理,重新辦理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可以就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舉行聽證。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發現承辦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督查并提出督辦建議:
(一)未按規定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三)未按規定報告交辦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四)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五)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督辦建議的國家機關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督辦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六章信訪秩序。
第三十六條在信訪活動中,信訪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聚集,影響國家機關、公共場所正常秩序的;。
(三)攔截車輛或者妨礙公共交通的;。
(四)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五)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侮辱、毆打、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七)煽動、串聯、脅迫、利誘、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八)其他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以及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對生活不能自理的信訪人,應當通知其所在單位、監護人或者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將其接回;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妨礙信訪秩序的信訪人,應當通知所在地公安機關將其帶離信訪接待場所,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多人走訪的,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應當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共同做好疏導、說服和處置工作;必要時啟動應急預案,由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協助維持現場秩序。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應當受理、轉交的信訪事項不受理、不轉交的;。
(二)丟棄、隱匿、毀損、篡改信訪材料的;。
(三)泄露信訪秘密或者將控告、檢舉材料擅自轉交給被控告、檢舉的單位和人員的;。
(四)推諉、敷衍、拖延辦理信訪事項或者未按規定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五)處理決定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政策的;。
(六)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
(七)拒不執行有關國家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
(八)打擊報復信訪人的;。
(九)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信訪人歪曲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信訪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仍不停止其行為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予以警告或者制止,并將其帶離現場;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信訪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
學習貫徹條例心得體會(實用20篇)篇二十
第一條為了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信訪行為和信訪工作,保持國家機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維護信訪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務院《信訪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走訪等形式,向各級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應當由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國家機關,是指本省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
第三條信訪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信訪活動以及本省各級國家機關處理信訪事項,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暢通信訪渠道,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聽取人民群眾的建議、意見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解決人民群眾的實際問題,保障人民群眾的信訪權利,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
信訪人依法進行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打擊報復、迫害。
第五條信訪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公正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對不屬于信訪人戶籍所在地管轄的信訪事項,由信訪事項發生地負責處理,信訪人戶籍所在地應當配合做好信訪人的教育、引導以及與信訪事項發生地的聯系、溝通等工作。
第六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將通過信訪渠道和其他途徑收集的信息納入決策評估體系,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減少和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建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機制,對排查出的可能引發信訪事項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問題,應當依法及時采取措施化解。
各級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七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建立信訪工作人員培訓、交流機制,提高信訪工作人員的素質和工作水平,并為信訪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提供工作場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
國家機關負責人履行信訪工作職責的情況,應當列為其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國家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信訪人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由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信訪工作制度及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
(二)要求信訪工作人員提供與其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的咨詢服務;。
(三)對與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信訪工作人員提出回避申請;。
(四)向辦理機關查詢其信訪事項的辦理進展情況、辦理結果并要求答復;。
(五)依法申請復查、復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信訪活動,遵守信訪秩序;。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國家機關信訪工作責任。
第十二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信訪工作人員。
信訪工作機構代表本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二)承辦上級機關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向下級機關交辦或者其他機關轉送信訪事項;。
(四)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五)檢查、指導下級機關的信訪工作;。
(六)向信訪人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提供信訪咨詢服務;。
(七)分析、研究信訪情況,及時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信訪工作機構除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綜合協調、督促檢查和考核等職責。
第十三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選派堅持原則、公正廉潔、責任心強,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群眾工作經驗的人員從事信訪工作。
第十四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其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工作規范和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第十五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或者確定本行政區域、本系統的信訪信息系統,并與上、下級國家機關的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和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信訪工作的實際需要設立人民來訪接待中心,方便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h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在人民來訪接待中心開展聯合接訪。
第十七條設區的市、縣(市、區)國家機關應當建立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當面反映信訪事項。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負責人應當隨時接待來訪。
設區的市、縣(市、區)國家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可以采取重點約訪的方式,在接待地點約請信訪人并協調解決相關信訪問題。
第十八條各級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員,應當經常到基層了解民情,傾聽民聲,幫助解決群眾生產生活中的問題,并就信訪工作中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直接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建立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信訪工作聯席會議應當定期召開,通報和了解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研究處理意見,監督檢查處理情況。對于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可以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可以根據信訪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國家機關主導、社會參與、有利于迅速解決糾紛的工作機制。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人員、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參與,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第二十一條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處理信訪事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訪人的人格,不得刁難、歧視信訪人;。
(三)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五)建立健全信訪檔案,妥善保管信訪材料,不得丟失、隱匿或者擅自銷毀信訪材料;。
(六)其他依法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四章信訪事項的提出和受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二)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意見和建議;。
(六)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七)對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意見和建議;。
(八)依法應當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受理的其他信訪請求。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本轄區內的經濟、文化和社會事業的意見和建議;。
(二)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下級人民政府規章、命令、決定等的意見和建議;。
(八)依法應當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受理的其他信訪請求。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二)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三)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訪請求。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檢察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二)對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三)依法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訪請求。
第二十六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聯系方式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二十七條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國家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名。代表應當如實向其他信訪人轉達信訪事項處理或者答復意見。
第二十八條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第二十九條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家機關的信訪事項,信訪人向其中一個機關提出的,該機關應當依法受理;信訪人向涉及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家機關提出的,由最先收到來信、來電或者接待來訪的機關受理。
第三十條信訪事項涉及的原國家機關合并、分立或者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國家機關受理;無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國家機關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受理。
第三十一條信訪人采用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信訪工作人員應當分類登記;對重大、緊急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
信訪人采用電話、走訪等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信訪工作人員應當當場記錄信訪人的基本情況和信訪事項的主要內容。
第三十二條各級國家機關對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本機關依法應當或者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直接受理;。
(四)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的信訪事項,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告知信訪人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已經進入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程序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或者途徑解決。
第三十三條有權直接處理的國家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重復信訪、信訪人姓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不清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可以就近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有關國家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或者通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
國家機關對于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國家機關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不得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
第五章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第三十五條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有利于國家機關改進工作、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并積極采納。
第三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信訪工作人員的回避,由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人決定;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所在國家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三十七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了解信訪事項的基本事實;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或者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有關組織和人員應當配合。
各級國家機關對于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第三十八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分別作出下列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不予支持。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作出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應當予以執行。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的規定處理信訪事項,不得超越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處理信訪事項,依照國務院《信訪條例》實行辦理、復查、復核三級審查終結制度。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務院《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復查、復核。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行政機關不再受理。信訪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關應當依法進行疏導、教育,做好穩定工作。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加強信訪事項的督辦工作,確定負責督辦的人員,對轉送、交辦信訪事項的處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督促檢查可以采取閱卷審查、聽取匯報、回訪信訪人等方法。
縣級以上國家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下訪督導或者指派信訪督查專員了解信訪法規、信訪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聽取信訪人的建議、意見和要求,檢查、指導信訪工作,協調和督辦重點、疑難信訪案件。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有關國家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
(一)信訪事項的處理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
(三)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或者弄虛作假的;。
(四)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五)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國家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一)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在處理信訪工作過程中瀆職、失職,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就下列事項向本級國家機關定期提交信訪情況分析報告:。
(一)受理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信訪事項涉及領域以及被投訴較多的機關;。
(二)轉送、督辦情況以及各部門采納改進建議的情況;。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議及其被采納的情況;。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之間應當相互通報信訪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報送信訪情況分析報告。
第六章信訪秩序。
第四十四條信訪活動應當依法、有序進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信訪人應當共同維護信訪秩序。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應當協助國家機關維護信訪秩序。
第四十五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六條被來訪人員棄留在接待場所的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信訪工作機構應當通知其近親屬、監護人、所在單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將其帶回。
第四十七條對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推選代表反映共同意見、建議和要求的多人走訪,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勸告來訪人員推選代表反映信訪事項,其余人員返回;勸告無效的,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立即報告本機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到現場做說服教育工作。屬于越級多人走訪的,信訪工作機構可以通知來訪人員所在地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到現場共同做好勸返工作;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協助維持現場秩序。
第四十八條信訪工作人員接待來訪時,發現來訪人員采取或者可能采取自殺、自殘、自焚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告知公安機關和衛生部門、醫療機構采取緊急措施。
第四十九條對信訪中正在發生的嚴重危害社會穩定、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經疏導說服無效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圍觀人員離開現場;。
(二)責令和疏散信訪聚集人員離開現場;。
(三)收繳信訪人攜帶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以及標語、橫幅、傳單等物品;。
(四)對妨礙執行公務的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并依法處置。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或者拒不執行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導致信訪事項發生,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履行登記、轉送、交辦、復查、復核、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
(二)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的。
第五十二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對信訪人進行壓制、打擊報復、迫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信訪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和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的法律、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信訪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屬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信訪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七條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自1月1日起施行。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江西省信訪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