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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畢業論文摘要(模板16篇)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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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是近幾年來我國大力培育、發展房地產市場過程中,住宅與非住宅房產商品化、服務化而出現的對居住、使用住宅小區、商廈的單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務和特約服務的新行業。隨著物業管理業的出現,在物業產權人(又稱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的受托管理人(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產生了一種新型的民事法律關系,行政管理部門也面臨如何對物業管理業進行行業管理的新問題,因物業管理發生的糾紛隨之出現,并呈現糾紛數量上升、新類型案件多的特點。而物業管理規范性文件方面,除了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家計委、建設部發布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這兩份部門規章外,我國尚無統一的或專門調整物業管理行為的法律法規,使物業管理糾紛案件存在適用法律難等問題。本文試就物業管理糾紛的主要特點、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在實體上和程序上應注意的問題,以及值得探討的問題略陳管見。
物業管理糾紛是隨著房地產開發商加強售后服務及物業管理行業的出現而出現的,該類糾紛因其獨特性而與一般的糾紛有著不同的特點。
1.物業管理糾紛案件逐年上升,訴訟標的額較大。
1990年以來,特別是1992年以后,全國各地的房地產業異軍突起,海南的房地產更是超常規發展,形成了不同檔次、不同類型的新建住宅小區和作為商用寫字樓的大廈(以下簡稱為住宅小區和商廈),各類住宅小區、商廈在收取物業管理費用、提供管理服務方面的做法不盡一致,業主與物業管理者之間缺乏約束各方的。
合同。
公約或法律規范,使業主與物業管理者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矛盾漸生,因此而產生的糾紛,向房產物價等管理部門的投訴大量增加,在有關部門的協調處理不完全能解決糾紛后,當事人轉而向法院起訴。以海口市新華區法院為例,該院于1995年開始受理物業管理糾紛案5件,至1996年上升為20件,這兩年來因物業管理而產生的各類糾紛有增無減。訴訟標的額少則上萬元,多則幾十萬元。
2.因物業管理產生糾紛的案件類型多,且多是新類型的案件。
物業管理糾紛是物業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據統計,目前海口市所受理的物業管理糾紛,已從剛開始受理時物業管理公司追索物業管理費的糾紛,發展到涉及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各類型糾紛。主要有:(1)物業管理者(包括房地產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追索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的糾紛,這類糾紛數量較多;(2)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承擔停水、停電、停氣或其他行為的侵權賠償糾紛;(3)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糾紛;(4)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物業委托管理糾紛;(5)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賠償在提供特約服務如保管服務中所造成的財務損失的糾紛;(6)業主或管委會選聘、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產生的糾紛;(7)業主訴房產管理部門行政侵權糾紛。這些類型的糾紛,涉及到民法關系中合同之債(包括服務管理關系、代理關系、承包關系)、侵權行為所生之債,以及行政訴訟中房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如海口市順發新村小區的部分業主因認為在沒有召開業主大會、業主選票未過半數的情況下,海口市房產管理局批復同意成立管委會屬違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為業主的利益,而提起行政侵權訴訟。這是該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業管理引起的行政訴訟案。
3.物業管理糾紛訴訟主體復雜,法律關系復雜,對糾紛的審理有一定的難度。
物業管理糾紛案的訴訟主體、法律關系復雜,該類案件的主體,既有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又有外國公民、外國企業、港澳臺同胞;參與訴訟的既有業主、使用人或小區管委會,也有物業管理公司、房地產開發商或行政管理部門。既可能涉及業主與使用人的關系、業主或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侵權關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業主、管委會或物業管理公司與房產管理部門的關系。由于物業管理糾紛案屬新類型的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又無現成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中無專門調整物業管理的規定,只能依據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依據有關部門和地方性規章進行處理,而有關規章的規定又不詳盡或明確,給正確處理該類糾紛帶來一定的難度。
確定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是正確審理此類案件的前提。物業管理糾紛的管轄問題,應以物業管理糾紛的具體類型來確定。因物業管理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依《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有管轄權的法院。因物業管理引起的民事訴訟案件,目前當事人一般都在物業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并把物業所在地作為業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訴法院也未分清物業管理糾紛的不同類型而予以受理。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起侵權之訴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等產生的合同糾紛,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要注意審查何處為被告住所地、何處為合同履行地。業主作為被告的,業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業所在地,又有在物業所在地之外的,并非業主購置了物業,物業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物業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業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而并非是實施物業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均是在物業所在地實施物業管理,因此,物業所在地應認為是合同履行地。物業管理糾紛雖是因不動產的管理引起的糾紛,但其不屬于不動產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應注意審查涉及物業管理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審查物業管理合同的效力,關系到正確處理糾紛,維護法律嚴肅性的問題。在物業管理糾紛中,主要涉及三類合同,一為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即業主或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或開發商簽訂的由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對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進行有償管理服務的書面協議:通常所說的物業管理合同主要是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二為物業管理承包合同即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與另一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將物業管理權發包給另一物業管理公司承包的書面協議;三為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即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將物業管理權委托給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書面協議。在審理中,應區分合同的不同性質,注意判定合同的效力,以正確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物業管理畢業論文摘要(模板16篇)篇二
作者簡介:朱婀丹(1982-),女,湖南衡陽人,畢業于長沙理工大學,碩士,武漢商貿職業學院經濟管理學院,講師。
中國民政部副部長竇玉沛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透露,截至2014年2月,中國60歲以上老年人數量已超過2個億,占總人口的14.9%。
中國人口老齡化正在“跑步前進”。
隨著我國老齡化的加快,老人如何養老已經成為一個急需解決的社會問題。
在我國,當前的主要養老服務供給基本模式有三種:家庭養老、機構養老和居家養老。
家庭養老是我國的傳統養老形式,但由于獨生子女政策,我國家庭結構日益小型化,城市中“四二一”家庭結構形式日趨普遍,家庭成員間的養老服務功能逐漸弱化。
社會福利的機構養老一般適合孤寡老人或喪偶的老年人,但相對老人的自由度不高,并且難以保證安全狀況和健康狀況,大多數老人不愿意去機構養老。
居家養老兼有上面兩種養老模式的優點,適合于絕大多數家庭和老人,使老人不用離開熟悉的家庭去陌生的環境,可以在享受天倫之樂的同時,又避免子女無暇或無力照顧帶來的困擾,還能享受到專業的多元化服務,當前越來越多的老年人熱衷居家養老。
我國政府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探索居家養老模,到2011年9月,《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指出,要“重點發展居家養老服務。
”我國對居家養老服務的要求已經提上日程。
我國物業服務公司經過三十年的快速發展,現已遍布全國大中小城市,成為一支強有力的小區服務隊伍,對于還處于初創期,同時又有巨大發展潛力的居家養老服務行業,物業服務企業的參與,不但有其得天獨厚的條件,而且能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1.1居家養老市場需求潛力大通過相關數據顯示,我國養老問題主要由政府和市場來解決,其中政府能解決的所占比例不足3%,其余97%都將由市場來解決。
居家養老服務主體的基數是巨大的,而當前越來越多的老年人熱衷居家養老的同時,消費水平也在不斷提高,這也給物業服務企業參與居家養老奠定了一個很好的買方市場。
1.2老人對當前居家養老服務的滿意度較低居家養老在我國還算是比較新的事物,成熟的居家養老體系還未形成,在發展中還存在很多問題。
當前的居家養老主要以社區為依托,社區居家養老提供的服務較簡單,主要是一般的日常生活料理,多體現在滿足老人的衣、食、住、行等方面,對于老人的精神層面的需求比較缺乏。
目前政府財政對養老投入不足,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設施也不夠完善。
1.3物業服務企業參與居家養老擁有先天條件我國物業服務企業近年來迅速發展,作為城市中的小區“管家”,已經遍布全國各大中小城市。
物業服務企業的參與將是一種多方共贏行為。
另外,小區由物業服務公司接管后,物業服務企業在小區服務中就擁有主動權。
物業服務企業不但掌握各業主家庭的詳細信息,而且還擁有對小區中的場地、公共區域及設備設施具有一定的管理權,這對于物業服務公司參與居家養老提供先天條件。
物業服務公司可以利用這些現成的資源替老人服務,及時解決老人的需求。
物業服務企業在不斷發展壯大過程中,隨著管理難度的增加,人力管理風險的擴大,企業也在不斷地摸索新的發展路徑。
物業服務企業參與居家養老服務,對企業本身既是機遇又是挑戰。
1.5物業服務企業參與居家養老一定程度上減輕政府負擔居家養老服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產品的特性,目前還是由政府所主導。
政府主要通過財政補貼或直接購買服務來履行責任,服務對象多為經濟困難的獨居、孤寡、高齡老人。
物業管理企業參與居家養老,提供給個人或其家庭需要的服務,給企業帶來的同時,還可以有效地緩解家庭養老面臨的人力、財力等困難,解決政府在機構養老方面的資金投入不足,減輕政府負擔。
要解決居家養老服務難題,必須積極引入社會資金,吸引更多企業參與居家養老。
居家養老的市場需求是巨大的,面對一個如此巨大的服務市場,物業服務企業應積極探尋企業如何在居家養老服務中發揮作用,同時,抓住這一機遇對整個物業管理行業都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
2.1有效利用物業服務領域的要素資源老人的需求一般包括生活方面需求、醫療保健需求、精神文化需求等,這些都應該成為居家養老服務內容。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利用服務領域內的要素資源積極為老人服務。
2.2加強物業小區養老服務硬件設施的建設物業服務企業基于滿足老人居家養老的客戶需求,應積極進行前期介入活動。
對于開發的住宅產品,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居家養老的要求設立相應的前期物業管理組織以及介入標準。
這樣不但可使后期的物業管理服務跟上要求,也能與地產商保持利益的一致。
對于已建成的老社區,可根據社區區位、規模、老齡化程度等因素,在社區原有的公共設施上進行適當改造或擴建。
2.3融合社區現有配套服務體系,加快外部資源整合物業服務企業應積極融合社區現有的配套服務體系和養老資源,發揮橋梁作用,給業主提供養老服務供給平臺。
還可以溝通協調小區的商戶,輸出各種養老服務。
在資源整合方面,物業服務企業還可以對部分養老服務實行外包,隨著客戶需求的多元化,通過與社會資源的合作,在居家養老上提供更專業化服務。
對參與居家養老的物業服務企業上繳的所得稅實施“先征后返”;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在能源、稅費、床位補貼、保險補貼、人員培訓補貼等方面,逐步享受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政策等。
另外,居家養老專業機構在規劃、資質辦理、運營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也希望相關政府部門給予專業指導。
2.5政府給予物業服務企業的居家養老服務一定補貼居家養老服務經費應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國家在加大財政支出的同時,還應增加政府補貼。
居家養老服務由于資金渠道單一,經費短缺,發展中舉步維艱。
要解決養老經費短缺問題,應積極拓寬資金籌措渠道,通過接受國內外企業捐款等途徑,吸納更多社會資本,設立居家養老服務專項基金,轉款用于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補貼。
由政府向物業服務企業購買養老服務成果,給予居家養老服務企業一定補貼。
物業服務企業參與居家養老,對社會、社區、企業、業主來說都是共贏。
對于社會,能緩解社會壓力,促進社會和諧;對社區,融洽社區人際管理,拉近物業與業主的感情;對企業,是整個物業行業的發展契機,能實現企業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雙贏。
物業管理畢業論文摘要(模板16篇)篇三
摘要:隨著我國高校擴招政策不斷落實,高等教育學校的規模不斷得到發展,隨著學生人數與事務越來越復雜,建設學校的資金運作也呈現了復雜的態勢,這對高校財務管理工作提出了更為嚴峻的要求。
本文對當下的高效的財務管理工作進行分析,并根據具體情況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為進一步加強新高校會計制度下的財務管理工作做出貢獻。
物業管理畢業論文摘要(模板16篇)篇四
現當代文學是中國文學發展史中重要的一部分,追求的是用真實的語言來表述客觀的事實,正是現當代文學的這種真實性使得其對整個文學界作品結構產生不容忽視的影響,它的主要特征表現為真實性和逼真性。現當代文學所有的創作素材都來源于現實生活,經歷了時間沉淀形成的優秀的現當代文學作品也是因其體現的現實價值,以及作品中體現出的審美情操。現當代文學作品應該以講真話為基礎,但并不是所有的。講真話的作品都可以成為現當代文學座屏。同樣現當代文學作品也應該具有創造性,不過只具有創造性的文學作品也不完全是現當代文學作品。本文中,筆者將重點分析研究現當代文學作品的現實性和創造性。
物業管理畢業論文摘要(模板16篇)篇五
答辯人就本案答辯如下:
一、本案是物業合同糾紛不是物業費糾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法發。
[]11號)108、(15)規定本案案由應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中并沒有物業費糾紛這樣的案由。
二、被告所在小區業主大會沒有授權青島市小區業主委員會和原告簽訂本案的物業合同,所以該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首先,本案物業合同簽訂于,所以應該適應9月1日起生效的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而不能適應10月1日生效的國務院修改的《物業管理條例》。
其次,業主委員會超出職責和權限簽訂本案合同。
被告所在小區業主大會沒有作出在20到聘用原告的決定。
根據20《物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青島市嘉禾路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沒有做出聘用原告的決定的情況下,和原告簽訂本案物業合同,業主委員會的這一決定超出了其法定職責和權限,該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三、本小區業主大會沒有決定續聘原告為本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原告向被告索要物業費缺乏法律支持。
原告在本小區的物業合同已經到期,本案的物業合同為續聘合同。
根據《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的選聘、續聘、解聘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
四、原告計算物業費的標準沒有法律依據。
被告所在小區業主大會沒有同意原告提出的物業費標準。
年,本小區業主大會就原告提出的物業費標準作出了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沒有同意原告提出的物業費標準。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必須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被告作為業主必須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
五、本案應該追加青島市小區業主委員會為本案第三人。
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監督物業公司履行物業合同、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是否續聘物業公司。
本案是物業合同糾紛,業主委員會參加本案審理,對于案件法律關系和事實的查清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案的審理結果直接和本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所以應當追加本小區業主委員會為本案第三人。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主張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其訴訟請求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應當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物業管理畢業論文摘要(模板16篇)篇六
二、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二)應注意審查涉及物業管理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1.注意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效力。?
2.注意審查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的效力。?
3.注意審查物業委托管理合同的效力。?
三、在審理物業管理糾紛中值得探討的若干問題。
(一)關于業主大會如何召集、選舉,作出決議的程序問題。
由于住宅小區或商廈的業主人數眾多,難以分別行使物業管。
(二)關于管理委員會的主體資格問題。
(三)關于商住兩用樓或商業、娛樂業等用途的商廈的物業管理問題。
(四)關于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有權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氣等措施的問題。?
綜上所述,物業管理糾紛作為新類型的案件,訴訟到法院只有近幾年的時間,需探討的問題還很多。由于目前物業管理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人民法院在處理這些新類型案件中,難免出現適用法律不一,判決結果不統一的情況。以法律規范的形式規范物業管理行為,保護業主、物業管理公司、房地產開發商的合法權益,不僅是司法實踐的要求,也是促進物業管理健康發展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將完善我國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盡快提到立法議程。建議在物業管理法律規范中,確定由政府主管部門行業管理、業主自治與物業管理公司專業服務的管理體制,將住宅小區和商廈的管理納入法律調整范圍,明確物業管理中有關的權利義務、操作的程序、規則,使物業管理行為真正納入法制化的軌道,便于給人民法院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提供較為充分完善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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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畢業論文摘要(模板16篇)篇七
古典文學中常見論文這個詞,當代,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簡稱為論文。以下就是由編為您提供的物業畢業論文。
物業管理是近幾年來我國大力培育、發展房地產市場過程中,住宅與非住宅房產商品化、服務化而出現的對居住、使用住宅小區、商廈的單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務和特約服務的新行業。隨著物業管理業的出現,在物業產權人(又稱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的受托管理人(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產生了一種新型的民事法律關系,行政管理部門也面臨如何對物業管理業進行行業管理的新問題,因物業管理發生的糾紛隨之出現,并呈現糾紛數量上升、新類型案件多的特點。而物業管理規范性文件方面,除了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家計委、建設部發布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這兩份部門規章外,我國尚無統一的或專門調整物業管理行為的法律法規,使物業管理糾紛案件存在適用法律難等問題。本文試就物業管理糾紛的主要特點、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在實體上和程序上應注意的問題,以及值得探討的問題略陳管見。
物業管理糾紛是隨著房地產開發商加強售后服務及物業管理行業的出現而出現的,該類糾紛因其獨特性而與一般的糾紛有著不同的特點。
1.物業管理糾紛案件逐年上升,訴訟標的額較大。
1990年以來,特別是1992年以后,全國各地的房地產業異軍突起,海南的房地產更是超常規發展,形成了不同檔次、不同類型的新建住宅小區和作為商用寫字樓的大廈(以下簡稱為住宅小區和商廈),各類住宅小區、商廈在收取物業管理費用、提供管理服務方面的做法不盡一致,業主與物業管理者之間缺乏約束各方的合同、公約或法律規范,使業主與物業管理者、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矛盾漸生,因此而產生的糾紛,向房產、物價等管理部門的投訴大量增加,在有關部門的協調處理不完全能解決糾紛后,當事人轉而向法院起訴。以海口市新華區法院為例,該院于1995年開始受理物業管理糾紛案5件,至上升為20件,這兩年來因物業管理而產生的各類糾紛有增無減。訴訟標的額少則上萬元,多則幾十萬元。
2.因物業管理產生糾紛的案件類型多,且多是新類型的案件。
物業管理糾紛是物業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據統計,目前海口市所受理的物業管理糾紛,已從剛開始受理時物業管理公司追索物業管理費的糾紛,發展到涉及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各類型糾紛。主要有:(1)物業管理者(包括房地產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追索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的糾紛,這類糾紛數量較多;(2)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承擔停水、停電、停氣或其他行為的侵權賠償糾紛;(3)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糾紛;(4)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物業委托管理糾紛;(5)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賠償在提供特約服務如保管服務中所造成的財務損失的糾紛;(6)業主或管委會選聘、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產生的糾紛;(7)業主訴房產管理部門行政侵權糾紛。這些類型的糾紛,涉及到民法關系中合同之債(包括服務管理關系、代理關系、承包關系)、侵權行為所生之債,以及行政訴訟中房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如海口市順發新村小區的部分業主因認為在沒有召開業主大會、業主選票未過半數的情況下,海口市房產管理局批復同意成立管委會屬違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為業主的利益,而提起行政侵權訴訟。這是該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業管理引起的行政訴訟案。
3.物業管理糾紛訴訟主體復雜,法律關系復雜,對糾紛的審理有一定的難度。
物業管理糾紛案的訴訟主體、法律關系復雜,該類案件的主體,既有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又有外國公民、外國企業、港澳臺同胞;參與訴訟的既有業主、使用人或小區管委會,也有物業管理公司、房地產開發商或行政管理部門。既可能涉及業主與使用人的關系、業主或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侵權關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業主、管委會或物業管理公司與房產管理部門的關系。由于物業管理糾紛案屬新類型的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又無現成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中無專門調整物業管理的規定,只能依據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依據有關部門和地方性規章進行處理,而有關規章的規定又不詳盡或明確,給正確處理該類糾紛帶來一定的難度。
二、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確定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是正確審理此類案件的前提。物業管理糾紛的管轄問題,應以物業管理糾紛的具體類型來確定。因物業管理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依《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有管轄權的法院。因物業管理引起的民事訴訟案件,目前當事人一般都在物業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并把物業所在地作為業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訴法院也未分清物業管理糾紛的不同類型而予以受理。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起侵權之訴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等產生的合同糾紛,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要注意審查何處為被告住所地、何處為合同履行地。業主作為被告的,業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業所在地,又有在物業所在地之外的,并非業主購置了物業,物業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物業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業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而并非是實施物業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均是在物業所在地實施物業管理,因此,物業所在地應認為是合同履行地。物業管理糾紛雖是因不動產的管理引起的糾紛,但其不屬于不動產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應注意審查涉及物業管理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審查物業管理合同的效力,關系到正確處理糾紛,維護法律嚴肅性的問題。在物業管理糾紛中,主要涉及三類合同,一為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即業主或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或開發商簽訂的由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對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進行有償管理服務的書面協議:通常所說的物業管理合同主要是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二為物業管理承包合同即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與另一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將物業管理權發包給另一物業管理公司承包的書面協議;三為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即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將物業管理權委托給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書面協議。在審理中,應區分合同的不同性質,注意判定合同的效力,以正確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物業管理畢業論文摘要(模板16篇)篇八
論文摘要雖然是放在論文的開頭,但在實際的寫作當中,卻是和結論一樣,都是最后才動筆寫的。
摘要主要要包括論文的四個要素,即:題目、目的、方法、結果、結論、關鍵字和要求。
實際上,不同的學校,對論文的要求也是不一樣的,其中摘要的寫法要求,也會被明確的要求出來。
有的學校,其中大專院校居多,對摘要的寫法要求并不算嚴苛,只要說明了研究的背景意義,并引出論文的選題即可。結構為:研究背景、意義或目的(三者選一個角度去寫即可)+在此背景下,本文對“什么什么”這一課題進行了研究,希望能起到一定的指導意義。
本科學校,對論文摘要的寫法相對于大專院校,要求較為嚴苛點,當然依然有模板可言,基本上逃離不了這兩大段。
第一段為研究背景、意義或目的;第二段為本文的結構。
第一段的寫法不在細說,較為簡單。
重點說下第二段的.寫法,結合我寫論文的經驗,一般都是用自己的語言,把論文的目錄給捋一遍。
例如:本文先寫什么,再寫什么,最后寫什么,得出了什么結論的方式去寫。
例如,本文通過查找參考文獻等途徑,先對什么進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礎上,通過什么方法對什么進行了研究,最后得出了什么結論,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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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畢業論文摘要(模板16篇)篇九
摘要:新會計標準的頒布實施,不僅僅對企業的財務管理產生影響,對高校的財務管理也帶來了影響,提出新的要求。
本文以新的會計準則提出為背景,分析新的制度給高校的財務管理帶來哪些影響,并對高校的財務管理提出什么要求,并對我國高校現行的財務制度的特點進行分析,找出高校現行的財務管理模式存在的問題,發現現行的'財務制度與信貸會計準則之間存在的沖突,并研究提出高校的財務管理應該分級管理,調動各級工作積極性,實現資源的合理分配與利用,提高高校財務管理的質量。
物業管理畢業論文摘要(模板16篇)篇十
上訴人因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瑤海區人民法院xxxx年10月10日做出的(xxxx)瑤民二初字第01601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被上訴人并未通過法定程序來主張拖欠的物業費。
1、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上述條款,只有在業主委員會督促欠費業主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情況下,物業管理企業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本案一審中,被上訴人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業主委員會督促上訴人限期繳納物業費,同時也并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在收到業委會的督促通知后仍然拒絕繳納相應物業費用。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也明確規定:經書面催繳,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末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法院應予支持。根據上述條款,除了業委會應當履行相關催繳義務,物業公司也應該履行法定的通知繳納義務,且送達方式正常應為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只有在上訴送達方式均無法有效聯系到上訴人的前提下,方可適用通過小區公示牌等公告送達等方式。本案在一審訴訟過程,被上訴人也沒有證據證明通過直接送達等方式向上訴人書面催繳了物業管理費用。
二、被上訴人并沒有完全履行相關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具體如下:
1、被上訴人并未盡到相應維修義務。上訴人自xxxx年7月份裝修時,就發現廚房煙感裝置無法正常工作,給自己的生活帶來了很大的安全隱患。為此,一審原告多次找到被上訴人,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維修義務。但物業方一直未予以修復。
2、被上訴人并未盡到相應安全防范義務。xxxx年夏季,上訴人的一輛電動車放在物業規劃的停車位被偷,事后物業公司也一直未予以正面處理。
3、被上訴人并未盡到相應職權范圍內的其他管理維護義務。xxxx年夏季,上訴人的機動車放在小區地面停車位被撞壞,保險公司要求物業出具相關證明才可以保修,然而上訴人多次找到物業,對方均不提供職權范圍內應當提供的證明文件。同時,xxxx年6月,上訴人樓上房主因為下水管道堵塞問題,通過物業協調修理。該修理過程前后持續一年之久,致使上訴人家中長期漏水、吊頂變形并砸壞淋浴房,并對家人的生活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并造成了相關物品的損失,但多次找到物業要求處理,對方也是一直推脫,沒有積極予以處理。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從而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年10月29日。
物業管理畢業論文摘要(模板16篇)篇十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沈北新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北新民初字第883號判決,特提請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沈陽市沈北新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北新民初字第883號判決書,并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適用法律錯誤。
在一審庭審中,上訴人提供一組照片,證明帝景嘉園小區內存在以下問題:1、停車位與業主窗戶距離不足3米,噪音及尾氣污染影響業主正常生活,要求被告賠償違約金及傷害費1000元;2、單元門損壞,無法使用。要求被告賠償違約金600元及租房損失元;3、電壓過高,業主自行安裝穩壓器。要求被告賠償違約金及損失3345元;4、外墻滲水,要求被告給付抹灰產生的費用800元;5、室外落水管損壞,原告自購材料更換,要求被告給付材料費200元,以上費用合計7945元。
以上事實,有《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照片、證人、證言以及當事人陳訴等證據,經庭審質證,原審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在卷為憑。
對于以上證明帝景嘉園小區內存在問題的事實,原審一審法院予以確認,但對這一事實是否系被上訴人責任且對上訴人造成財務損失,被上訴人是否違約并承擔賠償責任,原審一審法院并未釋明。原審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起訴被告因管理園區公共區域部分不善給原告造成損害,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的損失系被告管理不當造成”。此判決“對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訴人的損失系被告管理不當造成”也未釋明。按照《合同法》,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支付賠償金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
事實上,帝景嘉園小區內存在問題的事實,既是被上訴人對本園區公共區域部分管理不當的事實,原審一審法院有意規避這一說法,為被上訴人規避違約事實。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帝景嘉園小區內存在問題的事實均在物業合同委托管理事項之內,以上事實分別對應違反本園區第二項委托管理事項6之(車輛行駛及停泊);事項1之(門廳);事項2(配電系統);事項1之(外墻面);事項2之(落水管)規定,已構成違約事實。按照《合同法》,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但只要由于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構成對《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的部分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原審一審法院卻沒有依此判決被上訴人違約,并支付賠償金,而且被上訴人更沒有提供可以對上述物業違約事實免責的證據,所以原審一審法院的判決缺乏事實依據,與情與法均無法自圓其說。
關于賠償金在原審一審庭審中,上訴人已經說明《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方提供的格式條款,單方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物業費承擔違約責任既繳納滯納金,卻沒有約定物業方違約的懲罰措施,這是很顯然的顯失公平的合同,在《合同法》、《民法》中對此顯失公平的合同做出了明確規定,原審一審法院應按照《合同法》、《民法》的規定要求物業承擔違約責任。另外,9月,帝景嘉園并未交付業主使用,業主又怎么會與物業簽訂《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故原審一審法院所稱“故帝景嘉園小區業主委員會與被告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錯誤的,到底是誰的真實意思表示?209月的業主委員會又在哪里?顯失公平的合同又怎么可以據此不存在的“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理由而免責。
具體抗辯如下:
1、法理上,物業管理公司依據《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對小區內配套服務設施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對小區內配套服務設施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物業管理公司對業主承擔用水、用電、供暖、人身安全保障職責是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的首要職責,物業管理公司必須采取對小區內配套服務設施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等有效安全保障措施,保障業主在用水、用電、供暖、人身和財產方面的安全,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否則,即應對業主因為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在第三人介入侵權的情況下,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使本可以避免或降低的損害發生或者擴大,因此其應為受害人向直接責任人求償不能的后果承擔一種風險責任,這種責任的性質屬于補充賠償責任。實施加害行為的侵權人是損害后果的直接責任人,安全保障義務違反人是補充責任人,兩者構成責任競合,在直接責任人無法確定或無資力賠償的時候,安全保障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責任大致可分為兩類,即物的安全保障責任和人的安全保障責任。物的安全保障責任要求物業管理公司采取措施確保被管理小區內的設施安全、設備安全,否則,因設施、設備不安全使業主遭受損害,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人的安全保障責任要求物業公司采取措施確保小區的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在小區實施侵權行為,否則即應承擔法律責任,對此,物業管理公司不得預先免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物業方沒有按照相關規定采取措施,保障業主單元對講門公共設施安全,并對業主造成侵權;沒有對小區配電系統進行安全維護管理,造成業主損失;沒有對車輛行駛及停泊采取管理措施,甚至知法犯法,侵害業主休息、學習安全權利;沒有對公共外墻及落水管進行安全維護,造成業主損失。物業方雖不是直接侵害人,但作為補充責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2、按照《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在庭審前,業主將一份請求沈北新區人民法院《調查證據申請書》交與原審一審法官,請求原審一審法官調取保存在物業手中的7月-業主的報修記錄,此記錄本可以證明業主就以上損害事實多次向物業申報維修,但物業現在拒不交出此記錄本,還謊稱業主從未報修過,借以推脫責任。業主詢問原審一審法官調查取證結果時,沈北新區人民法院說:物業方無法提供業主報修記錄本,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業主不能提供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證據為由判決業主證據不足,此判決為適用法律錯誤。業主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與本案相關聯的重要證據,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應調查取證。原審一審法院以物業方無法提供業主報修記錄本,進而推斷業主沒有報修,明顯是在偏袒物業方,原審一審法院疑似存在司法不公行為。
二、在認定法律事實方面,原審一審法院犯有有證不認、無證妄認,對事實認定不準的錯誤。
原審一審判決在判決書中說:“本案中,原告起訴被告因管理園區公共區域部分不善給原告自身造成損害,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的損失系被告管理不當造成。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付違約金及財務損失費7945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既然原審一審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的損失系被告管理不當造成”,那么“原告的損失”又是誰造成的?“現有證據不足”,“不足”在哪里?什么樣的證據才能證實原告的損失系被告管理不當造成?原審一審判決在判決書中對此疑問均沒有任何解釋,原審一審判決又依據什么判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的損失系被告管理不當造成”。上訴人認為原審一審判決缺乏事實依據,對上訴人提交的并以確認的證據及損害事實不去認定是被上訴人違約所致,認定事實不準。庭審中及庭審后,被上訴人也未提供上訴人的損失不是被上訴人管理不當造成的證據,但原審一審卻認定被上訴人不承擔賠償及違約責任。而上訴人依據《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要求物業承擔賠償及違約責任,原審一審法院卻不予認定。
1、停車位與業主窗戶距離不足3米,噪音及尾氣污染影響業主正常生活,要求被上訴人賠償違約金及傷害費1000元。物業公司違規私劃車位且違反《物權法》相鄰權原則,造成對業主休息權及身體健康的侵權。
在此事件中,首先確認造成對業主侵權的是第三方機動車擁有者,是機動車的噪音和尾氣對業主生活和身體健康造成危害,而這一危害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因為物業公司違法在業主窗下不足三米處私化車位,對小區車輛行駛及停泊管理沒有盡到安全管理職責,且知法犯法。本案中,被上訴人存在違反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是確定且明顯的,被上訴人違反法定義務的過錯與上訴人因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盡管實施侵害行為的第三人不確定。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物權法》、《物業管理法》、《合同法》、《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相關權利職責對等原則及合同違約規定,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第二項委托管理事項6之(車輛行駛及停泊)的約定,物業公司作為管理小區車輛行駛及停泊的'第一責任人,理應對此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證據見照片和03月24日《沈陽晚報》及證人證言。
2、單元門損壞,無法使用。要求被上訴人賠償違約金600元及租房損失2000元;。
對講門自20開始就不能使用,春秋樓道內灌風灌土,經常有雜物吹進樓道內,且常有外來閑雜人員,更有甚者在樓內拐角處小便。冬天灌風灌雪,衛生、取暖條件極差,因自來水水表被凍,停水事件時有發生。夏天蚊蟲爬滿進戶門,業主一開門,蚊蟲跟隨進入,半夜經常被蚊子叮醒,嚴重影響睡眠以致神經衰弱。對講門已嚴重喪失保護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及保持樓道衛生清潔功能。業主自家門口如此臟、亂、差環境,已嚴重影響業主正常生活。業主在此種環境下無法安心舒適居住,現已在外租房居住。因此問題,此房屋以低于本園區其他同類型房屋的價格出租,差額損失2000元。
在此事件中,首先確認惡化業主外圍居住環境、造成對業主侵權的是第三方大風和冷空氣、塵土雜物、外來閑散人員、蚊蟲及上凍的水表,而這一危害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因為物業公司未盡到對園區公共區域部分既單元對講門的維修維護職責,致使單元對講門腐爛變形,玻璃盡碎,為防止破碎的玻璃傷害到老人孩子,物業用大石塊將單元門頂開至墻邊,單元門成完全開放狀態,致使大風和冷空氣、塵土雜物、外來閑散人員、蚊蟲長驅直入,甚至凍壞水表,造成停水事故,并冷空氣嚴重影響樓道內業主家墻體的溫度,致使與此墻體相連的客廳溫度不達標,以上事實致使此房屋以低于本園區其他同類型房屋的價格出租,差額損失2000元。
本案中,被上訴人存在違反法定的對安全保障義務、對本園區公共部位及公共設施既單元門管理不當的過錯是確定且明顯的,被上訴人違反法定義務的過錯與上訴人因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物權法》、《物業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規定的相關權利職責對等原則及合同違約規定,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第二項委托管理事項1之(門廳)約定,物業公司作為管理本園區公共部位及公共設施既單元對講門的第一責任人,理應對此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證據見照片、證人證言及在一審庭審中物業方陳訴的對此單元門多次返廠維修的筆錄和在物業處保存的維修記錄薄。
3、電壓過高,業主自行安裝穩壓器。要求被上訴人賠償違約金及損失3345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確認造成對業主侵權且造成財產損失的是第三方電壓,而這一危害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因為物業公司未盡到對園區公共設施配電系統既小區自維配電箱的維修維護職責,年7-8月,業主多次向物業反應電壓高造成業主家電器損壞,要求物業及時維修維護,物業也曾派人測過電壓,電壓表指針瞬間達到最高值270v,物業方將電工拖走后,再無音訊。直至今日本單元電壓一直在240v以上,嚴重超過國家標準。在與物業長期協商要求供給合格電壓未果后,為保護業主用電安全及防止火災發生,業主自行安裝了穩壓器,這是業主自救的合理行為。
本案中,被上訴人存在違反法定的對安全保障義務、對本園區公共部位及公共設施既配電系統管理不當的過錯是確定且明顯的,被上訴人違反法定義務的過錯與上訴人因第三人既電壓實施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物權法》、《物業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規定的相關權利職責對等原則及合同違約規定,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第二項委托管理事項2之(配電系統)約定,物業公司作為管理本園區公共部位及公共設施既配電系統的第一責任人,理應對此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證據見照片、證人證言、保存在物業手中的2008年7-8月業主報修記錄薄、電話錄音、沈北新區社會管理服務網96129“3月28日關于編號c201403140004”帝景嘉園電壓高訴求的回復。
4、外墻滲水,要求被上訴人給付抹灰產生的費用800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確認造成對業主侵權且造成財產損失的是第三方是外墻,而這一危害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因為物業公司未盡到對園區公共部位既外墻的維修維護職責,2008年-20業主就此外墻滲水的問題多次向物業反映,物業也曾在外墻做打膠處理,但仍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滲水問題,后業主自己購買了外墻防水膠,先后兩次自己和雇傭工人進行維修,滲水現象不再發生,但目前仍有裂縫,這是合理的業主自我救濟行為。
本案中,被上訴人存在違反法定的對安全保障義務、對本園區公共部位既外墻管理不當的過錯是確定且明顯的,被上訴人違反法定義務的過錯與上訴人因第三人既外墻實施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物權法》、《物業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規定的相關權利職責對等原則及合同違約規定,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第二項委托管理事項1之(外墻面)約定,物業公司作為管理本園區公共部位既外墻的第一責任人,理應對此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證據見照片、業主維修費用明細、保存在物業手中的2008年-2010年業主報修記錄薄。
5、室外落水管損壞,上訴人自購材料更換,要求被上訴人給付材料費200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確認造成對業主侵權且造成財產損失的是第三方是室外落水管,而這一危害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因為物業公司未盡到對園區公共部位既室外落水管的維修維護職責,業主要求物業更換,物業推脫說沒有原材料,換不了,因業主心力交瘁,無力再與物業抗爭,遂業主自己買了落水管自行更換。這是合理的業主自我救濟行為。
本案中,被上訴人存在違反法定的對安全保障義務、對本園區公共部位既外墻落水管管理不當的過錯是確定且明顯的,被上訴人違反法定義務的過錯與上訴人因第三人既外墻落水管實施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物權法》、《物業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規定的相關權利職責對等原則及合同違約規定,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第二項委托管理事項2之(落水管)約定,物業公司作為管理本園區公共部位既外墻落水管的第一責任人,理應對此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證據見照片、業主維修費用明細。
綜上,由于被上訴人疏于管理,未能盡到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保護業主財產不受非法侵害的安全保障職責及公共設施設備及公共區域部位的管理維修維護職責,導致了上訴人財產受到損失,因而被上訴人的疏于管理、應急不力的行為符合承擔侵權責任的四要素:具有過錯、行為違法、上訴人具有受損害事實,損害事實與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同時,上訴人自身并沒有過錯(上訴人已繳納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間的物業費,損害事實從2008年7月開始發生,繳費期間業主多次要求物業解決,但物業方至今也沒有徹底解決損害事實,故自2008年12月1日起,業主拒絕繳納物業費,依法行使抗辯權)。因而被上訴人應對其過錯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
原審一審法院的判決存在適用法律不當、認證事實不清的錯誤,嚴重侵犯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想其中關系,但是上訴人及其憤怒,懇請二審法院依據事實,主持正義,依法撤銷原審一審法院的判決或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新萍。
204月8日。
物業管理畢業論文摘要(模板16篇)篇十二
摘要:近年來,隨著中美貿易順差問題的不斷凸顯,外商投資企業在中美貿易順差中的影響和作用也受到關注。
經分析發現,貿易逆差轉移效應和貿易替代效應的發生是外商在華直接投資導致中美貿易差額形成的主要原因,這兩種效應的發生加劇了中美貿易的失衡。
由此,我國的`外貿戰略應做出適當的調整,以緩解外商直接投資對我國形成的對美貿易順差的巨大壓力。
關鍵詞:中美貿易差額;外商直接投資;貿易逆差轉移;貿易替代。
物業管理畢業論文摘要(模板16篇)篇十三
住所:南京市鼓樓區水佐崗*號。
法定代表人:谷**,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笑云,江蘇永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15951988780。
被告一:謝**,男,19**年04月**日生,
身份證號:32052419**20414***,
地址:南京秦淮區大明路*號。
聯系電話:1318295****。
被告二:胡*(系南京市秦淮區**茶座業主),女,19**年12月**日生,
身份證號:36031119**751215**,
經營場所:南京秦淮區大明路**號二樓。
聯系電話:13813380****。
被告三:鄧**(系南京市秦淮區**賓館業主),男,19**年**月24日生,
身份證號:3319**112495**,
經營場所:南京秦淮區大明路**號。
聯系電話:1380516****。
訴訟請求。
3、判令三被告支付物業服務費用的滯納金:227元;。
4、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3月1日,原告與南京市碧水云天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了物業委托服務合同。
被告二是南京秦淮區大明路136號的南京市秦淮區**茶座業主,被告三與被告二(共同經營或者被告三借用被告二的南京市秦淮區**茶座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在原告的物業服務區域內經營藍灣咖啡和賓館等業務,被告二、被告三享受了原告的物業管理服務。
自2012年1月以來,被告二、被告三拖欠物業服務等相關費用,被告二、被告三非但不主動履行繳納物業服務費等費用的義務,且經原告多次催繳,被告二、被告三均置之不理。
被告一是被告二、被告三經營場所的房屋的所有權人,被告一作為小區業主,依法負有與被告二、被告三連帶交納物業服務費的責任。
三被告的行為嚴重阻礙了原告的物業管理服務工作,影響了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的資金運轉和小區的建設,損害了原告及其他眾多業主的利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小區物業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經營秩序,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南京**物業發展服務有限公司。
20xx年月日。
物業管理畢業論文摘要(模板16篇)篇十四
引言。
1四川文理學院物業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水平發展現狀。
2四川文理學院物業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模式現狀。
3四川文理學院物業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模式存在問題。
3.1專業教育存在與企業需求和職員發展脫節的現象。
3.2專業教育存在教學落后現象。
3.3實踐教學存在瓶頸。
4四川文理學院物業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模式探索。
4.1制定產學結合的教學大綱和配套教材。
4.2強化實踐教學。
4.3加強“雙師型“教學團隊的建設。
5結論。
參考文獻:
[物業管理畢業論文模板]。
物業管理畢業論文摘要(模板16篇)篇十五
【論文摘要】巴馬創落實十八大精神精品,走人瑞圣地旅游康莊道。
必須堅持政府主導、健全管理機制;完善相關法規,堅持依法治旅;高起點定位,重科學開發;創新投入體制,加快精品建設;整合優勢資源,營造良好環境;堅持保護優先、納入農村建設;加強宣傳教育,強化生態意識;加大扶持力度,加快環境建設;突出政策扶持、完善服務設施;深挖文化內涵,建設人才隊伍以及深挖文化內涵、建設人才隊伍等。
【主題詞】十八大;生態旅游;探討;巴馬。
物業管理畢業論文摘要(模板16篇)篇十六
上訴人(原審被告):,性別:出生:電話:
民族:職業:住址:
上訴人因xx市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北民初字第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的(xxxx)北民初字第號判決;。
2.判令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并有誤。
(一)原判決“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法有效”,并以此認為原審原被告之間存在物業服務管理,其認定事實錯誤。
1.《xx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四)物業管理服務標準;(五)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六)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雖然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但是合同中既沒有明確服務標準、服務費用,也沒有約定服務起始時間,事后雙方也沒有任何補充約定。也就是說,合同最根本的條款不具備,合同內容根本就不具備應有的法律效力。
2.事實上,被上訴人xx物業公司自始至終根本就沒有對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其根本就沒有開始服務,更談不上退出的問題。xx物業公司與開發商博德房地產公司同屬一個法人代表,其在小區內的工作只是開發商售后服務。xx物業公司只是在業主入住的時候,利用其強勢地位迫使業主預交半年物業費(含電梯),而其與業主之間根本就沒有交納物業費及服務開始時間的約定,也沒有提供相應的物業服務,其收費屬于無權收費,應該予以返還給上訴人。
3.《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被上訴人xx物業的進駐既沒有通過投標方式,也沒有通過經行政部門批準采取協議的方式,顯然違法。
同時《xx市物業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報物業管理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即xx物業公司進駐小區,必須向所在地xx區物業辦公室辦理備案手續,而事實上,xx物業根本就沒有在物業辦備案,其根本就不具備進駐小區服務資格,更談不上收費權。
4.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但是,到今日為止,被上訴人仍然未向本小區業主會移交上述大部分資料及設施(有xx區物業辦協調會記錄為證),沒有履行一個正常物業公司的義務。這也從另一個方面證明了,該物業公司的信用、責任心很有問題,其根本就沒有在小區進行物業管理服務的資格。
5.被上訴人在xx區法院起訴的幾十位業主,都是先前起訴開發商以啟動電梯的。而對于其他近三百戶未起訴開發商的業主,xx物業并沒有起訴。從此也能看出,xx物業顯然是和博德開發商相勾結,對先前起訴的業主們進行打擊報復。
(二)原審判決在錯判的同時,還出現多次計算錯誤,暴露了原審判決的及其隨意性!
1.物業費方面。上訴人入住時,被迫預交了含有電梯的半年物業費______元(0.7元/平米/月),而原審法院是按照0.5元的標準計算的,對于上訴人多出來的0.2元卻視而不見,即使按照錯判的結果,也給上訴人多計算了________元的物業費。原審法院顯然是在完全按照被上訴人的主張計算,絲毫沒有進行審查,其工作態度和職業道德難以令人信服。
2.案件受理費翻倍計算。原審判決判定案件受理費50元由雙方分擔,而原審被告收到的原審原告起訴狀副本上明明寫著的是案件受理費25元!
二、原判決缺乏法律依據,適用法律錯誤。
1.上訴人購買的是帶有電梯的房屋,簽訂的合同也是含有電梯的合同,上訴人從來沒有與xx物業之前簽訂不含電梯的服務合同,而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應按其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按每平米0.5元向被反訴人交納物業費”沒有法律依據。被上訴人提交的xx市xx區物價局北價發(xxxx)25號文件規定的服務費也只是一個指導標準,不具備強制力。現實中,許多小區是按照0.3元收取,甚至還有更低的,物價局并不強制。而原審xx區法院憑什么就按照0.5元的標準計算?更何況小區許多配套還不到位!如果按照xx區法院的思維,咱們國家的《合同法》就形同虛設了,國家頒布一個指導價就可以了!
2.原審判決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和第九十三條,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純粹是在濫用法律,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而本案物業公司進駐違法,物業合同也根本沒有備案,所以合同根本就沒有應有的效力。
《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而本案涉及的物業合同根本就沒有約定物業費和合同起止時間,根本就無法按照約定全面履行!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物業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本就沒有協商一致,也沒有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根本就談不上合同解除的問題。
由上所知,原審判決引用的法律依據顯然是隨意引用,強詞奪理,無中生有。
3.《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xx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享有下列權利:……(二)依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在法律適用上,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作為專門規定物業管理的行政特別法規,《xx市物業管理條例》作為地方法規,在沒有違背《合同法》強制規定的同時,其效力顯然要高于《合同法》,這是法律常識!原審判決顯然違背了兩個專門物業法規的規定。
由以上法律法規規定得知,無論是《合同法》,還是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xx市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的雙方必須按照雙方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而被上訴人xx物業公司與上訴人之間根本就沒有物業費收取標準的約定,原審法院任意擴大解釋雙方簽訂的合同,并依此判決,顯然是濫用法律,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合同約定不明,缺乏主要關鍵條款;同時,被上訴人xx物業公司既缺乏服務資格,也沒有提供相應服務。而原審法院完全置法律與事實于不顧,僅憑一紙缺乏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判決本人承擔物業服務費用,實在是濫用權力,枉法裁判。故此,上訴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能本著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公正的判決。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年5月日。
附件:本上訴狀副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