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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調查報告(模板21篇)

時間:2025-05-26 作者:筆塵

調查報告的結構一般包括引言、調查方法、數據分析、結果呈現和結論等部分。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調查報告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學習。

行政強制法調查報告(模板21篇)篇一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七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條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條依照法律規定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程序。

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條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行政機關應當將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一并移送,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二節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條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

第二十三條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三節凍結。

第二十九條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凍結存款、匯款。

凍結存款、匯款的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第三十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決定實施凍結存款、匯款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規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通知書。

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后,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不得拖延,不得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凍結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第三十一條依照法律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凍結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凍結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凍結的賬號和數額;。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條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三十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凍結的存款、匯款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凍結;。

(四)凍結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凍結措施的情形。

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和當事人。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解除凍結決定的,金融機構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起解除凍結。

行政強制法調查報告(模板21篇)篇二

終于走完從起草到通過的漫漫立法之路,最終成為法律。該法將于1月1日起施行。

一、規范行政強制,避免公權力濫用。

行政強制法是一部規范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一部重要法律。

目前我國行政強制制度主要存在兩個方面問題:一方面是。

“亂”,包括“亂”設行政強制和“濫”用行政強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是“軟”,行政機關的強制手段不足,對有些違法行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決定不能得到及時執行。

據了解,行政強制立法的指導思想有兩個方面,一方面賦予。

行政機關必要的手段,保證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同時,對行政強制進行規范,避免和防止權力的濫用,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本法的調整范圍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兩方面。

內容。其中,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行政強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實施行政強制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本法為此規定了以下原則:。

1法定原則。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并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進行。

2、適當原則。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專家解釋,從實體上說,行政主體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應當以實現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標為限,應該凍結部分資金的,不能凍結整個賬戶。從程序上說,行政強制主體所采取的手段與要達到的目標之間必須有對應關系,比如要扣押商店里的違禁品,不能扣押違禁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3、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專家指出,行政強制只是促使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的一種手段,不是目的。當事人經教育自覺改正違法行為,履行法定義務的,就不應再采取行政強制。

4、不得為單位和個人謀利原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

本法同時強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三、嚴格限制行政強制措施設定權。

明確行政強制的設定權,是從源頭上解決行政強制“亂”的關鍵。過去由于沒有統一的行政強制法,立法法也沒有對行政強制的設定權作出明確劃分,行政強制的設定權不明確,不僅法律設定行政強制,法規、規章也在設定行政強制,甚至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也設定行政強制。其后果是,行政機關在實施管理過程中“濫”用行政強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對此,本法明確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截至上半年,行政法規中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對特定事項作了原則規定,同時授權國務院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情況下,國務院在行政法規中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

為與此相銜接,本法規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財物和扣押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本法還規定,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范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關于行政強制執行,本法規定也應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設定行政強制應進行事前論證。為規范行政強制的設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本法規定了設定行政強制的事前論證和實施中的評估程序。

本法規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

同時,規定了行政強制實施中的評估程序: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并對不適當的行政強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行政強制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并將意見報告該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反饋。

四、代履行排除暴力脅迫非法方式。

代履行是在當事人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情況下,行政機關為維護公共利益而代為履行的一種執行方式。現有13部法律和19件行政法規規定了代履行,主要涉及維護交通安全、治理環境污染和保護自然資源等事項。

本法加強了對代履行的規范,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同時規定,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行政強制法調查報告(模板21篇)篇三

為促進我所行政執法人員及時學習掌握最新頒布的法律法規,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接到開展《行政強制法》學習活動的通知后,我所根據通知要求及時制定了學習宣傳計劃,迅速開展了學習宣傳《行政強制法》的活動。

我所第一時間組織干部職工學習了《行政強制法》和有關依法行政知識為主要內容的一次集體學習并要求每位干部職工利用業余時間自學。同時,邀請我鄉司法所人員為干部職工舉行了專題講座和座談交流活動。在鄉集市的宣傳欄上及時出版了以《行政強制法》為主要內容的板報。

今天廣東質監學習論壇邀請到總局法規司劉兆彬司長講解《行政強制法》的內容,實施行政強制須遵循法定原則,行政強制措施等。

我的心得體會是講解到的其中一個系統內的`例子:“三聚氰胺”事件時,系統內制定了一個“24小時駐廠”規定,某地有人因為沒有嚴格執行“24小時駐廠”規定,可能是晚上回了趟家沖涼或者晚上在家睡覺,總之沒有24小時在廠里,結果給檢察機關盯上了,結果很嚴重,你不愿意24小時在廠里,哪就請你到看守所里去駐所了,瀆職了。還好省局法規處處長,后來還是省局局親自出馬向檢-察-院解釋,這個“24小時駐廠”在《食品安全法》、《乳制品管理辦法》等等法律法規都沒有規定,是我們系統自己為了把這項工作做好自己定的“家規”,反正好話說了一大堆才把關了10個月的這位同志撈出來。司長很嚴肅地告誡大家,哪是以前,如果這件事發生在現在,哪就不是處長局長講講好話解釋一下就能放人的,現在檢-察-院有新規定,就算是你系統內部門的文件“家規”規定的而沒做好的,也是瀆職!所以大家以后一定要小心,“家規”也要嚴格執行,當然上級部門包括自己單位內部制定“家規”的時候也要多考慮自己能不能真的做好,也要考慮下級的實際情況來制定。

行政強制法調查報告(模板21篇)篇四

學習強制法心得體會。

為促進我所行政執法人員及時學習掌握最新頒布的法律法規,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接到開展《行政強制法》學習活動的通知后,我所根據通知要求及時制定了學習宣傳計劃,迅速開展了學習宣傳《行政強制法》的活動。

我所第一時間組織干部職工學習了《行政強制法》和有關依法行政知識為主要內容的一次集體學習并要求每位干部職工利用業余時間自學。同時,邀請我鄉司法所人員為干部職工舉行了專題講座和座談交流活動。在鄉集市的宣傳欄上及時出版了以《行政強制法》為主要內容的板報。

今天廣東質監學習論壇邀請到總局法規司劉兆彬司長講解《行政強制法》的內容,實施行政強制須遵循法定原則,行政強制措施等。

我的心得體會是講解到的其中一個系統內的例子:“三聚氰胺”事件時,系統內制定了一個“24小時駐廠”規定,某地有人因為沒有嚴格執行“24小時駐廠”規定,可能是晚上回了趟家沖涼或者晚上在家睡覺,總之沒有24小時在廠里,結果給檢察機關盯上了,結果很嚴重,你不愿意24小時在廠里,哪就請你到看守所里去駐所了,瀆職了。還好省局法規處處長,后來還是省局局親自出馬向檢-察-院解釋,這個“24小時駐廠”在《食品安全法》、《乳制品管理辦法》等等法律法規都沒有規定,是我們系統自己為了把這項工作做好自己定的“家規”,反正好話說了一大堆才把關了10個月的這位同志撈出來。司長很嚴肅地告誡大家,哪是以前,如果這件事發生在現在,哪就不是處長局長講講好話解釋一下就能放人的,現在檢-察-院有新規定,就算是你系統內部門的文件“家規”規定的而沒做好的,也是瀆職!所以大家以后一定要小心,“家規”也要嚴格執行,當然上級部門包括自己單位內部制定“家規”的時候也要多考慮自己能不能真的做好,也要考慮下級的實際情況來制定。

行政強制法調查報告(模板21篇)篇五

1、《行政強制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規范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答案:正確。

2、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

答案:正確。

3、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答案:錯誤。

4、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

答案:正確。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答案:正確。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并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答案:正確。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補償。

答案:錯誤。

答案:正確。

9、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扣押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

答案:正確。

10、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答案:錯誤。

11、法律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一定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答案:錯誤。

答案:錯誤。

13、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答案:正確。

14、行政強制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并對不適當的行政強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答案:錯誤。

15、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答案:正確。

16、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答案:正確。

17、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必要時可以委托給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

答案:錯誤。

1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答案:正確。

19、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答案:正確。

20、情況緊急時,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在四十八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

答案:錯誤。

21、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答案:正確。

22、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行政機關應當將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一并移送,并口頭告知當事人。

答案:錯誤。

23、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

答案:正確。

24、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可以重復查封。

答案:錯誤。

25、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口頭或者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答案:錯誤。

26、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不得委托第三人保管。

答案:錯誤。

27、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可以使用;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錯誤。

28、因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所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管理相對人承擔。

答案:錯誤。

29、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

答案:正確。

30、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

答案:正確。

31、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后,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不得拖延,不得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

答案:正確。

32、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和當事人。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答案:正確。

33、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解除凍結決定的,金融機構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起解除凍結。

答案:正確。

34、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答案:正確。

35、《行政強制法》規定,經行政機關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答案:正確。

36、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答案:正確。

37、在強制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補償。

答案:錯誤。

38、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

答案:正確。

39、行政機關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答案:錯誤。

40、行政機關可以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答案:錯誤。

41、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答案:正確。

42、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答案:正確。

43、行政機關依法對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可以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答案:錯誤。

44、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

答案:正確。

45、劃撥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決定,并書面通知金融機構。

答案:正確。

46、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劃撥存款、匯款的決定后,應當立即劃撥。

答案:正確。

47、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行政機關專戶,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答案:錯誤。

48、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

答案:正確。

49、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答案:正確。

50、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繳納申請費,所需經費由財政納入預算予以保障。

答案:錯誤。

51、人民法院以劃撥、拍賣方式強制執行的,可以在劃撥、拍賣后將強制執行的費用扣除。

答案:正確。

52、行政機關將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答案:錯誤。

53、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答案:正確。

54、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答案:正確。

55、金融機構將款項劃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以外的其他賬戶的,由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違法劃撥款項三倍的罰款。

答案:錯誤。

二、單項選擇。

a、2011年6月30日。

b、2011年10月1日。

c、2012年1月1日。

d、2012年3月1日。

答案:c。

57、下列哪一項不屬于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c、扣押財物。

d、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答案:d。

58、下列哪一項不屬于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a、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b、劃撥存款、匯款。

c、責令停產停業。

d、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答案:c。

59、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

a、十二小時。

b、二十四小時。

c、三十六小時。

d、四十八小時。

答案:b。

60、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

a、十五日,十五日。

b、三十日,三十日。

c、三十日,四十五日。

d、三十日,十五日。

答案:b。

61、依照法律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五日。

答案:a。

62、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

a、十五日,十五日。

b、三十日,三十日。

c、三十日,四十五日。

d、三十日,十五日。

答案:b。

63、行政機關依照規定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

a、十五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d、四十五。

答案:c。

64、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內受理。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答案:b。

65、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費用由()承擔。

a、提出申請的行政機關。

b、被執行人。

c、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

d、財政撥付。

答案:b。

66、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a、十五日,十五日。

b、三十日,三十日。

c、三十日,四十五日。

d、三十日,十五日。

答案:a。

67、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內作出執行裁定。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答案:c。

68、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裁定不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在()內將不予執行的裁定送達行政機關。

a、十五日,五日。

b、三十日,十日。

c、十五日,十日。

d、三十日,五日。

答案:d。

69、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a、十五日,十五日。

b、三十日,十五日。

c、十五日,三十日。

d、三十日,三十日。

答案:c。

70、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b、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三份,由當事人、見證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答案:b。

71、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a、一年。

b、兩年。

c、三年。

d、四年。

答案:c。

72、下列哪種行政強制執行行為是合法的()。

a、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利用中秋節假日期間,對違法的建筑物進行強制拆除

c、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行政機關決定終結執行程序。

d、行政機關對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當事人采取停止供水、供電的方式迫使其履行。

答案:b。

73、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a、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

b、行政執法人員。

c、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

答案:c。

74、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的程序規定,以下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必須由三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b、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當事人不到場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拘傳措施。

答案:c。

75、行政機關對涉案財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對于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應當如何處理()。

a、將相關財物立即退還當事人。

b、將相關財物拍賣或者變賣,并且立即退還拍賣、變賣所得款項。

c、將相關財物拍賣或者變賣,待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后退還拍賣、變賣所得款項。

d、將相關財物拍賣或者變賣,折抵行政機關支出的保管費用后將剩余款項退還當事人。

答案:c。

76、行政機關在實施下列哪種行政強制之前,應當予以公告()。

a、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b、實施凍結存款、匯款的行政強制措施。

c、劃撥當事人存款、匯款。

d、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

答案:d。

7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法院的行政強制中的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受到損害的,依法享有()。

a、陳述權。

b、抗辯權。

c、復議權。

d、賠償權。

答案:d。

78、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

a、放棄執行。

b、申請本級人民政府強制執行。

c、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答案:c。

79、對于行政機關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財物,行政機關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如果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毀損,下列哪項說法是正確的()。

a、當事人只能要求第三人賠償。

b、當事人只能要求行政機關賠償,并且行政機關作出賠償后不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c、可以要求行政機關作出賠償,并且行政機關作出賠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d、由行政機關和第三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c。

80、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后,應當()。

a、立即予以凍結,不得拖延。

b、立即通知凍結當事人,并且告知相關信息。

c、立即通知作出凍結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

d、在接到凍結通知書后的十日內進行凍結。

答案:a。

81、凍結存款、匯款的行政強制措施可以由()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凍結存款、匯款。

a、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

b、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

c、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

d、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或者經過委托的其他行政機關。

答案:a。

82、《行政強制法》中()以內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a、五日。

b、七日。

c、十日。

d、十五日。

答案:c。

83、下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不符合《行政強制法》規定的是()。

a、甲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前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負責人批準。

b、乙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派出了三名行政執法人員。

c、丙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主動出示了執法身份證件。

d、丁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未通知當事人到場。

答案:d。

84、解除查封、扣押時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

a、賠禮道歉。

b、補償。

c、賠償。

d、行政處分。

答案:b。

85、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起解除凍結。

a、上級行政機關。

b、監察機關。

c、檢察機關。

d、金融機構。

答案:d。

86、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的有關規定送達。

a、本行政機關。

b、上級行政機關。

c、國務院。

d.《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答案:d。

87、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行政機關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a、行政機關。

b、被執行人。

c、不動產。

d、上級行政機關。

答案:c。

88、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

a、法律。

c、地方性法規。

d、規章。

答案:a。

89、以下哪項不是行政強制設定時,起草單位應當向制定機關說明的內容()。

b、該行政強制的具體實施機關。

d、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

答案:b。

90、在代履行日期的()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答案:a。

91、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內,依照法律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答案:c。

92、下列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符合《行政強制法》規定的是()。

a、甲機關派出一名行政執法人員實施查封、扣押。

b、乙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制作并當場交付了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c、丙機關行政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d、丁機關行政執法人員事后補做了現場筆錄。

答案:b。

93、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b、行政強制措施權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同意,可以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

c、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由行政機關承擔。

d、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答案:b。

94、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答案:d。

95、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后,如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a、代履行。

b、繼續執行。

c、中止執行。

d、終結執行。

答案:c。

三、多項選擇。

96、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a、履行義務的期限。

b、履行義務的方式。

c、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d、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答案:abcd。

97、下列情形中,可以中止執行的有()。

a、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

b、第三人對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確有理由。

c、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

d、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

答案:abd。

98、下列情形中,可以終結執行的有()。

a、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

b、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

c、執行標的滅失。

d、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經行政機關同意。

答案:abc。

99、代履行應當遵守的規定有()。

b、代履行三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c、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督。

答案:abcd。

100、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的材料有()。

a、強制執行申請書。

b、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c、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d、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答案:abcd。

10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有下列()情形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a、沒有法律、法規依據。

b、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

c、除緊急情況外,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d、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答案:abcd。

102、違反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有()情形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a、擴大查封、扣押、凍結范圍。

b、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c、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

d、在凍結存款、匯款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

答案:abcd。

103、違反行政強制法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由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a、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

b、對應當立即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不凍結或者不劃撥,致使存款、匯款轉移。

c、將不應當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予以凍結或者劃撥。

d、未及時解除凍結存款、匯款。

答案:abcd。

104、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的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送達當事人()。

a、直接送達。

b、留置送達。

c、郵寄送達。

d、公告送達。

答案:abcd。

105、以下哪些行政強制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a、行政機關因查封、扣押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財物而發生的保管費用。

c、在行政強制執行過程中,由行政機關代履行而發生的費用。

d、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決定時,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發生的費用。

答案:ab。

答案:bd。

107、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規程中,為()等情形,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a、制止違法行為。

b、防止證據損毀。

c、避免危害發生。

d、控制危險擴大。

答案:abcd。

108、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

a、權限。

b、范圍。

c、條件。

d、程序。

答案:abcd。

109、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權限包括()。

a、法律。

c、地方性法規。

d、部門規章。

答案:abc。

110、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物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哪些行政強制措施()。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c、扣押財物。

d、凍結存款、匯款。

答案:bc。

111、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

a、對象。

b、條件。

c、種類。

d、范圍。

答案:abc。

112、以下哪些是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的事項()。

a、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b、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c、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d、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答案:abcd。

1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a、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b、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c、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做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d、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答案:abcd。

114、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決定實施凍結存款、匯款的,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哪些程序,并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通知書()。

a、實施前需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b、有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c、出示身份證件。

d、制作現場筆錄。

答案:abd。

115、下列出現什么情形,行政機關不會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書()。

a、當事人有違法行為。

b、凍結的存款、匯款與違法行為有關。

c、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凍結。

d、凍結期限已經屆滿。

答案:ab。

a、劃撥存款、匯款。

b、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c、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d、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答案:abcd。

117、行政法規不可以設定的行政強制措施有()。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c、扣押財物。

d、凍結存款、匯款。

答案:ad。

118、違法行為()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a、情節顯著輕微。

b、未造成嚴重結果。

c、沒有明顯社會危害。

d、未侵害公共利益。

答案:ac。

119、下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未遵守《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的是()。

b、乙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c、丙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沒有制作現場筆錄。

答案:abc。

120、下列行政機關實施凍結的行為符合《行政強制法》規定的有()。

a、甲機關在實施前向行政機關負責人進行報告并經批準。

b、乙機關派出一名行政執法人員前去實施凍結。

c、丙機關工作人員未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d、丁機關工作人員制作了現場筆錄。

答案:ad。

121、下列行政機關實施查封、扣押的行為不符合《行政強制法》規定的有()。

a、甲機關行政執法人員未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b、乙機關行政執法人員未當場制作查封清單。

c、丙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制作了現場筆錄。

d、丁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將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答案:ab。

122、下列哪些物品不得查封、扣押()。

a、公民個人的生活必需品。

b、公民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c、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財物。

d、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答案:abcd。

123、以下說法錯誤的是()。

a、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或口頭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b、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c、執行標的滅失的,終結執行。

答案:abd。

124、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

a、上級行政機關。

b、社會公眾。

c、金融機構。

d、當事人。

答案:cd。

125、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a、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中止執行。

b、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中止執行。

c、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自愿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

答案:bd。

126、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后,行政機關可以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

a、罰款。

b、處罰。

c、加處的罰款。

d、滯納金。

答案:cd。

127、行政機關不得在()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a、工作日。

b、夜間。

c、法定節日。

d、法定假日。

答案:bcd。

128、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的條件包括()。

a、當事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不拆除。

b、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

c、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行政訴訟。

d、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出異議。

答案:abc。

129、代履行的條件包括()。

a、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

b、當事人逾期不履行。

c、當事人經催告仍不履行。

d、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答案:abcd。

130、行政機關將行政強制執行拍賣所得的價款私分,以下處理符合《行政強制法》規定的有()。

a、對該行政機關予以罰款。

b、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予以罰款。

c、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追繳該款項。

d、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

答案:cd。

行政強制法調查報告(模板21篇)篇六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三條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行政機關采取應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行政機關采取金融業審慎監管措施、進出境貨物強制性技術監控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

第六條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

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二章行政強制的種類和設定。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一條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

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

第十五條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并對不適當的行政強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行政強制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并將意見報告該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反饋。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七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條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條依照法律規定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程序。

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條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行政機關應當將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一并移送,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二節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條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

第二十三條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三節凍結。

第二十九條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凍結存款、匯款。

凍結存款、匯款的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第三十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決定實施凍結存款、匯款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規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通知書。

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后,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不得拖延,不得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凍結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第三十一條依照法律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凍結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凍結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凍結的賬號和數額;。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條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三十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凍結的存款、匯款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凍結;。

(四)凍結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凍結措施的情形。

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和當事人。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解除凍結決定的,金融機構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起解除凍結。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行政強制法調查報告(模板21篇)篇七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執行:

(一)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三)執行標的滅失的;。

(四)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五)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二條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節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

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第四十六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三十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實施強制執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規定辦理。

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

第四十七條劃撥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決定,并書面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劃撥存款、匯款的決定后,應當立即劃撥。

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劃撥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第四十八條依法拍賣財物,由行政機關委托拍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三節代履行。

第五十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一條代履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督;。

(四)代履行完畢,行政機關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五十二條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行政強制法調查報告(模板21篇)篇八

法治體系建設中的難度與創新——以《行政強制法》的制定和頒布為例。

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首在立法,沒有立法,法治無從談起。法治體系建設之難,也首在立法。因為立法質量的高低,直接決定執法的效果。在這個意義上來說,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具有非凡的意義。而立法之難,首先難在確定立法目標,必須把保障人民權利真正放在立法目標的首位。我國各類立法都要集中體現人民的意志,集中反映人民的利益,必須實現為人民的福祉服務。30多年來我國的立法工作就是以立法為民為宗旨,始終圍繞改革開放、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為民造福而展開;近年來,在科學發展觀指引下,還加強了社會管理領域的立法,顯現出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為重點的新特色。我國的立法成就一般都體現了“權為民所賦、權為民所用”的特色,因此取得了一些成績。

但是,僅僅確立正確的立法目標還是不夠的,必須全方位、全過程地在所有立法規范中體現立法目標,也就是說具體立法規范的質量最終決定了立法目標能否實現。而且,作為法治體系的基石——法律體系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也不可能是完美無缺的,更不可能是一勞永逸的。它是開放的體系、發展的體系,與時俱進、日趨完善的體系。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嘔心瀝血做出過重要貢獻的彭真同志,曾形象地把法律比喻為兒子,把生活實際比喻為母親。也就是說,生活實際變化了,法律不能凝固不變,法律也要與時俱進。我國目前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還屬于發展中國家,我們的法律體系就植根于這個.歷史階段,植根于這塊土壤,它適合中國國情、符合中國發展需要,然而,今后的法治建設任務還相當艱巨。

一方面,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自身還要不斷完善,在我國戰略發展期還要加強立法規劃、制定必備的新法;要修改完善法律、法規,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要加強與相關法律匹配的配套法規的制定工作;要確立和實施立法后評估制度等。另一方面,法律體系形成之后,我們的工作重點更要放在使既有法律切實實施的方面,通俗一點講,就是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立法機關的任務絲毫不能松懈,要把關注的重點放在法律實施監督方面。

實際上,立法和執法不可分割,它們之間是互相聯系、唇齒相依、動態互動的關系,立法的效果必須在執法中充分體現、在執法中經受檢驗;立法指導并規范執法實踐,執法實踐反饋立法效果并將推動立法的完善。況且國際國內形勢發展很快,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日新月異,許多新事物將不斷涌現,各種事物的內在規律會不斷為人們所認識和掌握,因此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會不斷擴大,法律所把握的事物規律的深度會不斷拓展。生活在前進,法律不能滯后,理想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將是一個深刻而廣泛、穩健而鮮活、充滿生命力和前瞻性的人類生存發展體系。以上認識是我近年來思索的結果,最近我國《行政強制渤的制定和頒布有力地證明了上述觀點。《行政強制法》的制定和頒布生動地反映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的艱巨性,也反映了立法必須與時俱進的緊迫性。

早在上世紀80年代末,隨著當年《行政訴訟法》的起草和頒布,行政法學界就有人提議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政強制法》,我還參加過最初國務院法制機構領導下的草擬工作,但是,這個立法草案遲遲沒有出臺。全國人大常委會從1999年正式開始醞釀制定該法到2011年表決通過,前后歷時12年,足見立法過程之艱辛。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立法思想、立法價值、立法目標的`成熟性不足是極其重要的原因,也就是說,人們對《行政強制法》總的立法價值取向游移不定:是側重考慮充分行使行政機關的強制權力,還是充分保障公民權利免受違法行政強制權力的侵犯。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列入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如果擱置審議兩年的,或因暫不付表決經過兩年沒有再次審議的,將被終止審議,也就是成為廢案。行政強制法草案自2005年12月首次審議后,每次都是在草案可能被終止審議的時候“重啟”審議,因此有人曾將這部法的審議稱為“被激活”法律案。如此曲折的制定過程,可見這部法律制定的難度。其中的關鍵,在于如何尋找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的平衡點。法律固然要防止行政強制不足的問題,但重點還是在防止行政強制過“亂”。仔細觀察,在紛紜復雜的爭辯中,實際上形成了兩種相左的立法意見:一種是側重于行政強制權力保護與有效強制執行的立法思路,一種是側重于公民權利維護與獲得有效救濟的立法思路。立法膠著狀態背后蘊藏的是權利與權力的博弈,也正是在這種短兵相接、你來我往的爭議聲中,正義的天平才得以在權力和權利之間獲得公道的平衡。

《行政強制法》出臺的困難還在于其立法內容必須完善。法律自身的完備性是其具有長久生命力的內在原因,法律規范是否足以涵蓋其所規范的社會領域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法律所規定的內容是否具有邏輯自洽性、是否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是否能真正達到立法預期目的等等,這些都是立法者必須戰戰兢兢加以考慮的。從目前公布的法律條文來看,該法以七章71條的篇幅較為全面地規范了發生在國家行政運行中的行政強制現象,對于有效控制行政權、充分保障公民權益具有積極的歷史意義。盡管該法還面臨著部分條文較為原則,沒有運用類型化立法思路對行政強制現象進行條分縷析,沒有完全依循行政法原理酣暢淋漓盡情展開等問題。

《行政強制法》之所以在近期能夠出臺,還依賴于現實的迫切需要。近一段時期以來,某些西方國家的經濟政策和做法使引發全球經濟通脹的風險逐步加劇,我國也受到了沉重的壓力和嚴峻的挑戰。面對復雜多變的國際經濟形勢,繼續采取擴大內需戰略來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力將成為我國政府的必要選擇之一。在這種國際國內背景下,部分地方政府能否全面消除“土地財政論”和“唯gdp論”,能否全面清除“大拆遷帶來大城市,大城市帶來大繁榮”等不符合科學發展觀的做法,是至關重要的。近年來,因拆遷引發的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甚至非正常上訪逐漸增多,部分地方政府在拆遷過程中由于未依法規范推進甚至出現了令人心痛的拆遷血案,特別是在拆遷過程中的行政強制現象,由于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正成為危及社會穩定的重大隱患。

因此,依法規范拆遷等正在發生的、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行政實踐,通過制度渠道和法律途徑有效消解社會潛在紛爭,為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優化發展環境,就成為立法者高度關注并亟需解決的問題。尤其是國務院在2011年1月出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極大地促進了絎政強制法》的出臺。《行政強制法》密切關注到了社會呼吁,從保障公民正當權益的角度做出了有力的回應。如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行政強制法》在經歷漫長的立法苦旅之后,終于出臺,這無論如何是一件值得慶賀的好事。作為規范政府機關行政強制的重要法律,無論是該法的起草、制定、修改或是最終出臺,都一直受到社會各界的密切關注。隨著改革開放過程中人民民主法治意識的提高,人民對于善法的期待越來越迫切,同時,對于法律的質量要求越來越高。從深入推進社會文明進步的角度而言,目前我國任何一部法律的出臺,都會引起熱烈的討論,會出現各種不同的反響和評價,甚至由法學專家以及普通民眾發出許多建設性批判的聲音都屬于完全正常的。因為立法的過程本身就是對社會結構深刻變革的主動反應,也是對社會利益格局主動調整的過程,人民有權對立法作出自己的反應。

因此,對于立法的評價乃至批評都是我國法治體系建設的一部分,立法的初步成功僅僅提供了法治體系建設的基礎。法治體系的建設是環環相扣的,立法是起步和開端。《行政強制法》的頒布也僅僅是行政強制行為走向法治化的開端。該法的有效執行除有賴于自身內容規定的完備性和有效性之外,還需要該法與其他行政法律的有機銜接、該法詳盡的具體性規定以及所有社會主體特別是行政機關的自覺執行。令人欣喜的是,我國立法后評估制度正在初步推行。我想,是否應該把這部長期以來極具爭議、出臺非常艱難,而最后終于出臺的《行政強制法》在實施一年之后認真進行立法后評估,以檢驗這部法律在我國法治體系建設、特別是在行政法治體系中的分量和得失。這將是完善我國法治體系的新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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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調查報告(模板21篇)篇九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一條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

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

第十五條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并對不適當的行政強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行政強制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并將意見報告該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反饋。

行政強制法調查報告(模板21篇)篇十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四)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條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

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

(三)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裁定不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在五日內將不予執行的裁定送達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第五十九條因情況緊急,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立即執行。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應當自作出執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執行。

第六十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繳納申請費。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人民法院以劃撥、拍賣方式強制執行的,可以在劃撥、拍賣后將強制執行的費用扣除。

依法拍賣財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辦理。

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行政強制法調查報告(模板21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三條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行政機關采取應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行政機關采取金融業審慎監管措施、進出境貨物強制性技術監控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

第六條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

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二章行政強制的種類和設定。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一條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

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

第十五條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并對不適當的行政強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行政強制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并將意見報告該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反饋。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七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條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條依照法律規定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程序。

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條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行政機關應當將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一并移送,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二節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條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

第二十三條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三節凍結。

第二十九條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凍結存款、匯款。

凍結存款、匯款的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第三十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決定實施凍結存款、匯款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規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通知書。

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后,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不得拖延,不得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凍結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第三十一條依照法律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凍結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凍結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凍結的賬號和數額;。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條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三十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凍結的存款、匯款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凍結;。

(四)凍結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凍結措施的情形。

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和當事人。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解除凍結決定的,金融機構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起解除凍結。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行政強制法調查報告(模板21篇)篇十二

《行政強制法》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深刻體會及正確應用其法理和條文在工作中具有極其重要的指導意義。明確行政強制的設定權,是從源頭上解決行政強制“亂”的關鍵。過去由于沒有統一的行政強制法,立法法也沒有對行政強制的設定權作出明確劃分,行政強制的設定權不明確,不僅法律設定行政強制,法規、規章也在設定行政強制,甚至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也設定行政強制。其后果是,行政機關在實施管理過程中“濫”用行政強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對此,本法明確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本法還規定,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范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關于行政強制執行,本法規定也應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設定行政強制應進行事前論證。為規范行政強制的設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本法規定了設定行政強制的事前論證和實施中的評估程序。

行政強制法調查報告(模板21篇)篇十三

1、《行政許可法》自()起施行。

a、2004年1月1日。

b、2004年5月1日。

c、2004年7月1日。

d、2004年12月1日。

答案:c。

2、以下哪一種行為屬于行政許可?()。

a、企業法人登記。

b、婚姻登記。

c、稅務登記。

d、戶口登記。

答案:a。

3、()可以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

a、國務院部門規章。

b、國務院決定。

c、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d、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規章。

答案:c。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設定的經濟事務的行政許可可以提出在本行政區域內停止實施的意見。

a、法律。

c、國務院決定。

d、地方性法規。

答案:b。

5、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a、自己。

b、授權機關。

c、特定行政機關。

d、委托行政機關。

答案:a。

6、受委托行政機關在委托范圍內,以()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a、自己。

b、委托行政機關。

c、授權機關。

d、特定機關。

答案:b。

7、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a、三。

b、五。

c、七。

d、十。

答案:b。

8、下列關于行政許可收費表述不正確的是()。

a、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

b、行政機關所收取的費用,留出必要的辦公費用后,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c、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是變相私分。

d、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實施行政許可所收取的費用。

答案:b。

9、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a、應當公開,且公眾也有權查閱。

b、不予公開,公眾也不能查閱。

c、應當公開,但公眾不能查閱。

d、只允許公、檢、法等相關部門的人員查閱。

答案:a。

10、實施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事項的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通過()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

a、協商。

b、招標。

c、拍賣。

d、招標、拍賣。

答案:d。

11、《行政許可法》規定,在規定時間不能辦結需要延長行政許可辦理期限的`,應當由()批準。

a、具體承辦人。

b、辦公室主任。

c、本行政機關負責人。

d、具體業務處的處長。

答案:c。

12、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對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不適用行政許可法。

a、通過。

b、制定。

c、管理。

d、審批。

答案:d。

13、下列應設定行政許可事項,說法錯誤的是()。

a、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

b、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

c、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

d、行政機關通過事后監督的方式解決的重大事項。

答案:d。

14、下列應當設立行政許可事項,說法錯誤的是()。

a、直接關系公共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通過檢驗等方式審定的事項。

b、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c、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

d、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資質的事項。

答案:c。

15、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

a、文件。

b、法律。

c、命令。

d、決定。

答案:d。

16、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的行政許可有()。

a、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b、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c、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的許可。

d、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

答案:a。

17、關于行政許可設定,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擬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

c、設定行政許可,必須公開聽證和登報征求意見。

d、設定許可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評價。

答案:c。

18、行政許可由()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行使。

a、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

b、具有行政管理權的。

c、具有行政許可權的。

d、各級人民政府的。

答案:c。

19、經國務院批準,()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a、較大的市。

b、設區的市。

c、縣級以上。

d、省、自治區、直轄市。

答案:d。

20、行政許可的集中行使,只能由經國務院(),省級政府()。

a、批準;決定。

b、決定;批準。

c、批準;實施。

d、實施;報請。

答案:a。

行政強制法調查報告(模板21篇)篇十四

第一段:引言(200字)。

行政強制法作為行政法中的重要分支,在行政治理過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學習過程中,我對行政強制法的原理、方式和實踐運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通過學習,我認識到行政強制法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共利益、制約行政權力等方面的重要意義。在此,我將結合個人經歷和學習心得,談談我的體會和思考。

第二段:行政強制法的原理與方式(200字)。

行政強制法是國家行政管理中的一種手段,以行政機關依法排除或實施強制手段來約束行政對象的行為。其核心原理是依法行政和公平正義,在行使行政強制權時必須依法、公正、合理和有限制。行政強制法在具體應用中有多種方式,如行政拘留、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罰款等。這些方式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共利益和維權救濟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三段:行政強制法的實踐運用(200字)。

在我國,行政強制法在各個領域都有廣泛應用。例如,在環境保護方面,行政機關可以采取行政罰款、行政拘留等強制手段來懲罰環境違法者,保護環境質量;在經濟管理方面,行政機關可以采取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依法處理企業逃避法定責任的行為。這些實踐案例充分展示了行政強制法的功能和效果。同時,也提醒我們,行政強制法的實踐運用必須依法進行,不能濫用權力,保障行政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四段:行政強制法的挑戰與改進(200字)。

盡管行政強制法在實踐中有一定的效果,但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和挑戰。首先,行政強制法的程序性保護需要進一步加強,確保行政機關在行使強制權力時遵守諸多程序要求。其次,行政強制法的執行效力和效果也需要進一步提高,確保對違法行為采取行政強制手段的能力和決心。此外,行政強制法的透明度和公開性也需要加強,提高對公眾和行政對象的信息公開率。通過這些改進,行政強制法的實施將更加規范和有效。

第五段:結語(200字)。

行政強制法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內容,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價值。通過學習和實踐,我深刻認識到行政強制法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共利益和約束行政權力等方面的重要性。同時,我也明白行政強制法的錯誤應用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和挑戰。因此,未來我將繼續學習深化對行政強制法的理解,不斷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法治環境貢獻自己的力量。

總結:行政強制法作為行政法中的重要分支,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共利益和約束行政權力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通過學習和實踐,我們能深刻認識到行政強制法的原理與方式、實踐運用、挑戰與改進等方面的問題和體會。在未來,我們需要繼續加強對行政強制法的學習,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為構建法治社會做出自己的貢獻。

行政強制法調查報告(模板21篇)篇十五

在我國,行政復議制度建國初期就已產生。1950年11月15日,財政部發布的《財政部設立財政檢查機構辦法》第6條規定“被檢查的部門,對檢查機構的措施認為不當時,得具備理由,向其上級檢查機構申請復核處理”。這是建國后規定的最初的行政復議制度。從60年代至70年代中后期,行政復議制度遭到破壞。這是由于當時特殊歷史情況決定的,80年代以后,行政復議制度逐漸得以恢復與發展,截止目前我國已有100多部法律法規規定了行政復議的內容。1990年12月24日國務院發布了《行政復議條例》,特別是199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頒布實施將我國的依法行政推進到了一個新的階段。

二、我國行政復議制度存在的問題。

《行政復議法》實施以來,復議機關受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解決了許多行政爭議,在監督和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行政復議仍存在一些問題,影響和阻礙了行政復議制度作用的有效發揮。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復議制度不健全、功能難以充分發揮。

行政復議活動中,復議機關通過運用司法程序中的一系列制度,如回避制度、舉證責任制度、聽證制度、告知權利等制度,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發生的行政爭議的合法性與適當性進行全面地審查,并依法定程序作出處理決定以保證復議活動的合法、準確、公正的進行。但是從《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上看,上述制度中有的尚未作出規定,有的規定的不全面,不具體,存在著諸多的缺陷。

《行政復議法》第23條雖然對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復議機關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和證據作了一些規定,但并沒有明確由被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據材料是一項法定的舉證義務,同時《行政復議法》對證據的種類,證據的調取,證據的保全等方面未作明確的規定,實踐中對證據的效力問題也一直存在著認識上的分歧,做法也不統一,給復議機關調取證據,認定證據的效力等方面帶來許多困難,影響了復議活動的正常進行以及復議效率的提高。

“任何人不能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已成為一項重要的程序規則,回避制度正是這一規則的具體化,無論在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中都取得了具體的體現,《行政復議法》應當說是關于行政復議活動的程序法,但它對回避制度中的有關規定只字未提,這嚴重影響了行政復議的公正性。

《行政復議法》在復議案件立案、受理程序上作了相應的規定,但由于在制度上仍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致使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人符合法定立案條件的申請仍然不按法定的程序予以立案,怕復議案件受理多了,會影響下級行政機關工作的積極性,同時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5條的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護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怕立案后按法定程序改變的案件,申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自己會成為被告,因而做大量的案外的協調工作,以爭取復議的“主動性”,使得復議機關在許多復議案件的立案尚采取消極的態度,能不立案盡量不立案,能推則推,能拖則拖;要么找種種理由不予受理或不予答復,要么在受理后,也盡量作維持的決定,避免當被告。

2、行政復議機構缺乏統一性和獨立性。

我國的行政復議機構分別隸屬于各級不同的人民政府和不同的行政職能部門,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行政職能部門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設立主管行政復議的工作機構,沒有一套統一的行政復議機構體系。這很難保證行政復議的公正性。

《行政復議法》第3條規定了行政復議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的職責,行政復議機構是行政機關內設的專門負責行政復議案件的機構,在復議活動中復議機構有調查取證,查閱文件資料組織審理復議案件,擬定復議決定,受復議機關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應訴的權利,即復議活動中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行為,是由行政復議機構具體地完成的,但是由于復議機構是復議機關內部設置機構,其職責僅僅是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對復議案件作出調查,審理之后,只享有提出自己意見的權利,不能以自己名義獨立地行使復議權,也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復議案件。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的規定,行政復議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行政復議案件經過調查,審理后,只提出復議意見,最后仍要由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后決定。因此從組織體制上看,復議機構的行為只是從屬于行政復議機關,依附于行政復議機關。這種組織體制,不利于行政復議機構在復議活動中積極地主動地發揮作用。

3、行政復議管轄中存在的問題。

第12條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這是復議管轄“條塊結合”最典型的形式,雖然體現了民主、便民的原則,但復議機構設置過于寵大,不符合“精簡、效率、統一”的機構設置原則,上下級行政機關雖然存在著領導監督關系,但往往礙于情面,監督不能到位,行政相對人認為上下級行政屬一家,缺乏信任感。

針對我國行政復議存在的問題,需要在以下方面進一步完善這一重要的行政司法制度。

1、建立并完善行政復議的程序保障制度。

建立并完善程序保障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證行政復議活動的公正進行,從而更加有效地監督和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政管理活動的效率。

目前我國《行政復議法》在對復議程序的規定上過于簡單化,沒有將回避制度、聽證制度、證據制度、告知權利制度等程序保障制度列入復議程序當中,而往往采用書面審查方式從而忽視了對相對人權利的保護,也不利于及時查明案情,使復議流于形式,最終不能真正達到其應有的立法目的。《行政復議法》設立上述保障制度,可以充分給予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的機會,以增強行政復議活動的公開性與透明度,有效地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有效地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進行監督,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力度,實現行政機關的公平和公正。

2、對部分抽象行政行為的復議問題。

既然復議制度的建立是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監督和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那么在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抽象行政行為的處理上也應當本著這一立法的目的,以達到應有的法律效果。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行政相對人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具有向后發生普遍性法律效力并可反復適用的特點。因而對不特定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廣泛而特定的重要影響。例如部分規范性文件,它的違法或不公正,往往導致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或不當,并在現行體制下將置相對人于有冤無處申辯的境地。抽象行政行為作為行政行為的一種,其合法和公正,即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又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條件即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公正的前提條件。然而,抽象行政行為在實施過程中卻又往往遠離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實施,幾乎沒有任何有效的參與機會,盡管行政主體是公眾意志和利益的代表者,所作的抽象行政行為一般能夠體現公眾意志和利益,但畢竟未經公眾的表態和同意。因此,為了保證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使抽象行政行為為尊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對它進行監督。

3、改革行政復議管轄模式的問題。

(1)取消由原行政機關自行管轄的形式。《行政復議法》第14條規定,對國務院各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各部門管轄。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轄。這種由原行政機關行使復議管轄權產生的弊端很多,例如不符合公正的原則,與“任何人不能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這一行政法則相違背,更重要的是這種管轄方式缺少領導權的基礎,使行政復議的管轄模式上也應當對原行政機關自行行使行政復議管轄權作必要的改革。具體的作法是,取消由原行政機關管轄的形式,明確國務院作為行政復議機關。

(2)改革行政復議中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與上級行政機關的主管部門共同管轄的方式。《行政復議法》第12條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主管部門管轄。這種管轄方式,雖然方便了當事人的復議申請,但最終沒能從根本上消除由上級行政機關主管部門管轄復議案件所存在的固有的缺陷。行政機關上級對下級的監督,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專門監督和日常性監督,同時又帶有很強的隸屬性、局限性,有“自己當自己的法官”和“官官相護”之嫌,缺乏公正性、權威性和老百姓的信任度。因此,《行政復議法》不加區別地規定共同管轄,缺乏理論上的基礎和法律上的依據,是不科學的,有必要作以下調整: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行使管轄權;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統一行使管轄權。

行政強制法調查報告(模板21篇)篇十六

d、不同意輸血可能發生的問題。

2、衛生部何年何月頒發的《臨床輸血技術規范》?ba、2001年2月。

b、2000年6月c、2002年8月。

d、2003年6月。

4、分管醫生如何辦理輸血申請。

b、醫生下醫囑,護士辦理輸血申請。

c、醫生下醫囑,護士執行、病房工人送輸血科d、醫生讓病人家屬辦理。

5、決定輸血前分管醫生應向病人或其家屬說明什么?ca、不輸血可能發生的危險。

b、輸異體血還是自體血。

b、用晶體膠體鹽維持。

c、立即上報醫院職能部門或主管領導同意備案并記錄病歷d、等待領導批準。

b、選擇同血型。

c、選擇配合血輸注。

d、選晶體或膠體液。

b、分管醫生申請,由醫生和護士共同完成c、醫生向輸血科申請,下醫囑由護士完成。

d、醫生寫輸血申請后,由病人家屬同意后直接聯系治療。

9、病人輸血前,醫護人員將做哪些工作?a。

c、病房工人持輸血申請單核血樣送輸血科。

d、無須核對,只要醫生寫好輸血申請、即可送輸血科。

11、醫院臨床輸血委員會,應負責哪些工作?a。

13、獻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和兩次才加間隔為:d。

14、我國健康公民自愿獻血的年齡是da、十八至五十周歲。

b、二十至六十周歲。

c、十八至六十周歲。

d、十八至五十五周歲。

c、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d、以上均正確。

16、獻血者每次的獻血量aa、200或400毫升。

b、100或200毫升。

c、200或300毫升。

d、450毫升。

17、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貧血病人輸血應首選b。

a、濃縮紅細胞。

b、洗滌紅細胞。

c、少白細胞的紅細胞。

d、冰凍紅細胞。

18、全血保存期的標準是根據輸注24小時體內紅細胞存活率為da、40%。

b、50%。

c、60%。

d、70%。

19、嚴重肝臟疾病伴有凝血因子缺乏出血病人輸血宜首選ba、保存的液體血漿。

b、新鮮冰凍血漿。

c、洗滌紅細胞。

d、代血漿。

20、cpd-a全血保存有效期為a、21天b、28天。

c、30天。

d、35天。

d

行政強制法調查報告(模板21篇)篇十七

第六十九條本法中十日以內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七十條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強制,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強制法調查報告(模板21篇)篇十八

行政復議的性質在理論上曾經存在行政說、行政救濟說、行政司法說、司法說四種觀點,在我國《行政復議法》的制定過程中則一直存在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機制還是公民的權利救濟機制之爭。立法最終確立了行政復議作為行政內部自我糾錯的監督機制的性質定位。根據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會審議行政復議法(草案)的立法說明,“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糾正錯誤的一種監督制度。”行政復議制度的設計應當“體現行政復議作為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的特點,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機關辦案程序,使行政復議司法化。”

與此相反的,一般的行政法教材都認為是行政救濟制度。因為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一樣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即行政復議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訴求才能啟動,而公民法人申請的目的是保護自己的權利。這與行政監察、審計不同。

但是在制度設計時卻以內部監督制度的程序來進行設計。就是復議程序的簡單效率但卻忽視了權利救濟的功能。

(既然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一樣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即行政復議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訴求才能啟動,那么,行政復議當然首先應當是公民的權利救濟機制,否則,公民來申請行政復議目的何在?因此,權利救濟才是行政復議的主要功能,而監督功能則在權利救濟過程中得以實現,其可謂行政復議的副產品。行政復議行為內容客觀上體現為裁決爭議,是由復議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進行裁決的活動,其程序構造涉及三方主體:復議機關、復議申請人、復議被申請人。行政復議程序制度應當為這三方主體各自在行政復議的職能及因此而產生的程序權利義務作出制度安排,忽視哪一方主體,復議程序構造都是有缺陷的,非為完整之程序)事實上,公正與效率同為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的共同價值追求,只是二者的側重點各有不同而已:對程序運行的效率的追求,是行政程序高于訴訟程序;而對程序運行的公正,是訴訟程序高于行政程序。

切實保障申請人的各項程序權利的具體路徑是在行政復議程序中引入體現程序公正要求的基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包括:

(1)程序參與原則。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應當直接參加到復議過程中來,并對復議決定的作出產生影響力。

(2)程序中立原則。復議案件的辦理人員應當中立、不偏不倚,即英國普通法上自然正義原則要求的自己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規則。

(3)程序公開原則。行政復議案件的開庭審理應當向公眾公開,允許公眾旁聽;應當向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說明行政復議決定的理由。

(4)程序理性原則。行政復議辦案人員應當以真實充分的證據為基礎認定事實、進而正確適用法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5)程序對等原則。行政復議中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等各方當事人應受到復議機關平等對待。如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規定的禁止單方接觸規則。

(6)程序及時和終結原則。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盡快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終結程序,定紛止爭。

這6項程序基本原則也被稱為程序法中的最低限度公正程序標準,是實現程序正義的底線,是程序法律制度最起碼應當滿足的要求。現行行政復議程序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指向的正是公正程序諸項原則缺失的問題,完善行政復議程序的重心在于應當引人這些程序基本原則,制度重構應當體現這些程序基本原則的具體要求。此種程序改革決非復議方式上的單純創新,而是一種方向轉型,是一種由復議機關主導的向當事人程序權利為制度基礎的轉型,行政復議由此實現封閉向公開與透明、行政一元推進到當事人參與其中的轉型。如果能夠于此基礎上展開復議程序改革,可謂是一場發生在行政復議中的正當法律程序革命。行政程序改革的具體設想:

申請與受理階段。

1、關于申請書能否向原行政機關遞交的問題。其一,行政復議申請書直接向原行政機關提出,使得原行政機關有機會重新審視自己的決定,如果認為決定違法,自行撤銷,行政爭議得以解決,可以減少行政復議的發生。其二,減少文書遞交和轉送等環節。原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書后,如果認為復議理由不成立,可以在向復議機關遞交相應材料的同時直接遞交答辯狀,程序更為簡便。

2、關于口頭申請的方式是否保留的問題。

3、關于復議不停止執行原則的修改問題。不停止執行原則不利于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特別是在有的案件中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失不可彌補,損害無法修復。

審理階段。

1、關于規定回避制度的問題。

2、關于規定禁止單方面接觸規則的問題。

關于完善證據制度的規定。證據制度是程序理性原則的基本要求的體現。行政復議決定的作出是一個查明案件事實、進而正確適用法律的過程,對案件事實的查明建立在完善的證據規則基礎之上,這是行政復議程序理性運行的基礎。證據制度在行政復議程序制度中占據的地位與證據制度在訴訟制度中的地位應當是相同的,但作為訴訟法核心制度的證據制度在現行行政復議法中過于簡陋,基本處于無規則可遵循的狀況,造成復議工作人員過度依賴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收集的證據,并以此對案情作出判斷。完整的行政復議證據制度應當包括證據的種類及證據的屬性、證據的收集、舉證責任分配、證據的審查判斷及證明標準等諸多方面,尤其要重視以下規則的建立:(1)賦予復議工作人員必要的證據調查和調取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舉證能力不對等,申請人、第三人自行收集證據有困難的,應當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機關調查或者調取相關證據。為查明事實之必要時,復議工作人員應當依職權調查核實證據,以查明案件事實。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采用勘驗、檢驗、鑒定等多種調查手段。行政復議機關依職權或者依申請調查取得的證據,應當聽取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見,沒有聽取意見的,不能作為復議決定的定案根據。(2)明確申請人和第三人查閱、摘抄、復制卷宗的權利。規定閱覽卷宗制度是武器平等原則在復議程序中的要求,也是申請人與第三人能夠有效參與復議,更好維護自己權利的前提與基礎。完整的卷宗閱覽權包括查閱、摘抄、復制卷宗。現行立法規定了查閱的權利,有必要擴展至摘抄、復制。(3)明確證據的審查判斷規則。證據的審查判斷,包括對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兩個方面的審查判斷。

4、關于行政復議審理程序的改革與完善。

程序類型化。行政復議案件情形差異很大,有的案情重大、復雜,有的案情事實清楚、比較簡單,有必要對復議程序進行繁簡分流,進行類型化規定,將之區分為一般程序與簡易程序兩種,分別規定不同的適用情形與程序規則。當然,簡易程序中仍然應當保留聽取申請人意見等基本要素,只是不采用雙方當事人對質辯論的方式。一般程序則采用開庭審理的方式,適用直接言詞原則,允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展開辯論。應當采用一般程序審理的案件,如果申請人提出申請愿意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尊重申請人的意見采用簡易程序審理。(2)取消書面審原則,這是程序參與原則的基本要求的體現。現行立法的書面審原則,一方面不利于案件事實的查明,另一方面嚴重損害了審理程序的公正性,完善行政復議程序的首要任務就是要取消書面審原則的規定,因為:其一,復議涉及事實審與法律審,聽取申請人、第三人的意見有利于查明事實;其二,更好保障申請人、第三人有效參與復議案件審理,有利于公正解決行政爭議。取消書面審原則之后,引入直接言詞原則替代之。(3)公開開庭審理,這是程序公開原則的基本要求的體現。開庭審理應當公開進行,只有在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情形下才不予公開。復議案件審理公開進行的,應在復議機關辦公場所和官方網站公告時間、地點、案由。(4)有限度引入和解制度。行政復議案件實行調解,或者允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進行和解是我國行政復議改革中的一項舉措。這種基于案結事了而產生的實用理性主義的產物,盡管在理論上仍然需要進一步深入探討論證其正當性及其制度化可能涉及的問題,但是反對者卻也難以無視其在實踐中的發展勢頭,尤其是在行政訴訟領域,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都在大力推行之。行政復議中有必要在一定范圍案件中引入和解,允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復議過程中達成和解協議,從而終結案件的審理。

(三)決定階段。

復議決定的種類是否合適,也是需要進行探討的。目前需要關注的是復議決定的說明理由制度,這是公開原則的基本要求。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包括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裁量因素等作出具體說明。目前,復議決定存在說理性不足的問題,不少復議決定只有決定的內容和法律依據的條文列舉,缺乏作出決定的理由的說明,不利于申請人把握復議決定的要點,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對復議決定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屆時需要對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再次進行全面審查。因此,加強復議決定的說理性,將說明理由作為復議決定的一項基本要求規定下來,有利于規范復議決定的作出,也有利于增強申請人對復議決定的認同和便利人民法院對復議決定的審查,特別是其中復議機關關于事實問題的認定,結合了行政管理的經驗,有利于人民法院對事實問題作出判斷。

行政強制法調查報告(模板21篇)篇十九

行政強制法作為行政法的一個重要分支,主要用于保障行政機關的權威和效力。通過對行政機關具有的強制手段進行規范,行政強制法旨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共利益。在學習行政強制法的過程中,我深刻認識到這門學科對于法治社會的建設和行政管理的規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二段:行政強制法的基本原理與程序。

行政強制法在保障行政權威的同時,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和程序。其中,法定性原則和正當性原則尤為重要。法定性原則要求行政行為的強制措施必須有法律依據,而正當性原則則要求強制措施必須符合合理、必要和適當的條件。通過對這些基本原則的學習和理解,我明白了行政強制法的行使必須依法依規,并遵循一定的程序進行。

行政強制法中,行政機關擁有強制措施的權力,而公民和組織則有義務遵守行政機關的強制行為。通過學習了解了行政機關的權力與義務之間的平衡關系,我認識到在行政強制法的實施中,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權力,同時公民和組織也應當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與行政機關合作,共同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四段:行政強制法的適用范圍和要求。

行政強制法適用的范圍廣泛,包括對個人行為和行政機關行為的強制等。而在實施行政強制法時,行政機關也要符合一定的要求。例如,行政機關必須合理行使強制措施,不能濫用權力;行政機關應當履行事先告知、聽證等程序要求,確保行政強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通過對行政強制法的學習,我明確了行政機關在行政強制過程中應當遵守的各項要求和規定。

在我國行政強制法的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例如,行政強制力度過大、程序不規范等。因此,我認為需要進一步改革與完善行政強制法,加強對行政機關行使強制措施的監督和約束,確保其合法、合理和公正。同時,還應該加強對公民和組織的法律教育,提高他們對行政強制法的認識和理解。只有通過改革與完善,才能更好地發揮行政強制法的作用,推動法治社會的建設。

通過學習行政強制法,我對行政機關強制措施的權力與義務、原則與程序等方面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同時,我也認識到行政強制法的改革與完善對于促進法治社會的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在今后的學習和工作中,我將繼續加強對行政強制法的學習和研究,為維護社會秩序和保護公共利益做出更大的貢獻。

行政強制法調查報告(模板21篇)篇二十

復議體制改革的關鍵是相對集中復議權并引入行政復議委員會,復議范圍改革的重點是回應社會發展擴大復議范圍,復議程序改革的關鍵是切實保障申請人的程序權利、建構公正復議程序制度,復議決定改革主要是回應實踐需求使決定類型更為合理。

改革構成中國社會近30年來的主旋律,人們通常以20xx年為周期對過去進行反思與審視,行政復議制度在中國的建立與發展也呈現出這樣一種周期性變革與發展的圖譜。為配合1989年《行政訴訟法》的實施,1990年12月,《行政復議條例》通過,行政復議制度得以全面建立。1999年4月,《行政復議條例》升格為《行政復議法》,與行政訴訟二元并行的獨立的行政復議制度正式確立。到如今,又一個20xx年成為過去,行政復議再一次面臨制度改革與轉型。《行政復議法》實施十余年來,行政復議工作得到較快的發展,行政復議案件的數量增長很快,近幾年來達到每年平均8萬余件,行政復議案件過去大幅落后于行政訴訟的局面基本得到改觀。然而,由于立法之初對行政復議制度的性質及制度構建定位存在較大的內在缺陷,造成行政復議制度一直面臨較大的公正性質疑,居高不下的維持決定率大大損害了這一制度的認同度。各地行政復議案件在歷經20xx年到20xx年的快速增長之后,20xx年就已經開始出現下降的趨勢,近年來信訪浪潮的涌現更是對行政復議制度形成較大沖擊,出現政府辦公區域內信訪熱、復議冷的現象。地方各級行政復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地方機構改革中也往往成為首先被裁撤的部門和人員。

面對困境,關于行政復議制度司法化方向改革的呼聲在理論界和實際部門都已吹響了號角:學界開展了以行政復議司法化改革為中心的探討和研究;[1]中共xx屆二中全會《關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中關于加強依法行政和制度建設方面提到要“完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制度”;《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對如何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體的改革性意見。近年來一些部門和地方行政復議機構在復議體制與復議程序等方面陸續展開了改革試點,為行政復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進行了有意義的探索和嘗試,也為進一步修改《行政復議法》積累了寶貴經驗。

行政復議在其他國家與行政訴訟相比較一般居于補充性地位,但在中國,行政復議較之行政訴訟除了具有高效、便捷、專業等制度優勢外,還具有行政特有的資源配置優勢,更有利于行政爭議的解決,實現案結事了,在有的案件中因而更有利于申請人利益的實現與保護。因此,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二元并行的行政爭議解決機制在中國目前及未來的一段時間內有必要維持,[2]但前提是行政復議需要對復議體制、復議程序等重大制度進行專業性與公正性改造,使復議能夠及時、公正化解行政爭議。本文擬就《行政復議法》修改中的一些重大問題談一些認識和思考。

行政復議制度構建由立法者對復議制度性質定位而決定。修改《行政復議法》首先需要回應立法之初就存在、且延續至今的關于行政復議的性質之爭。

行政復議的性質在理論上曾經存在行政說、行政救濟說、行政司法說、司法說四種觀點,在《行政復議法》的制定過程中則一直存在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機制還是公民的權利救濟機制之爭。立法最終確立了行政復議作為行政內部自我糾錯的監督機制的性質定位。

根據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會審議行政復議法(草案)的立法說明,“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糾正錯誤的一種監督制度。”行政復議制度的設計應當“體現行政復議作為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的特點,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機關辦案程序,使行政復議司法化。”[3]內部監督機制的性質定位直接造成復議組織不獨立、復議程序高度行政化等重大制度缺陷,導致復議工作面臨嚴重的公正性質疑,妨礙了行政復議相對于司法所具有的專業性、便捷性等優勢的發揮,沒有真正發揮行政復議有效解決爭議的作用。對行政復議到底是行政的內部監督機制還是公民的權利救濟機制這個問題的判斷應以行政復議的啟動為邏輯前提,因為過程是啟動之后的延續。既然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一樣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即行政復議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訴求才能啟動,那么,行政復議當然首先應當是公民的權利救濟機制,否則,公民來申請行政復議目的何在?因此,權利救濟才是行政復議的主要功能,而監督功能則在權利救濟過程中得以實現,其可謂行政復議的副產品,[4]比較行政復議與審計、監察等內部監督機制,可以看到后者由行政機關主動啟動,而非如行政復議那樣應公民之訴求而啟動。作為公民權利救濟機制的行政復議在制度構建上首先應當體現出對公民在復議過程中的一系列基本程序權利的保護,不能將復議申請人排除在復議過程之外,如何在制度上增強申請人對復議過程的參與,加強復議過程的公開、透明是修改《行政復議法》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之一。

作為一種公民權利救濟機制,復議活動的內容體現為復議機關審查復議申請是否成立,進而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行政決定而產生的行政爭議作出裁決。因此,如何保障復議公正裁決爭議是《行政復議法》修改貫徹始終要解決的問題,同時復議又是在行政系統內部解決爭議的活動,如何發揮行政的優勢亦是《行政復議法》修改應當考慮的。具體而言,《行政復議法》的修改要保障復議能夠:

(1)公正解決行政爭議,包括實現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這是復議作為爭議裁決活動首先應當滿足的要求,也是復議得到當事人和社會認同的基礎。

(2)充分發揮復議較之司法程序更為便捷、人員更具有行政管理經驗等專業優勢,爭取將大量行政爭議化解在行政過程中,從而降低行政爭議解決成本,節約司法資源。

(3)發揮復議機關作為行政機關所具有的配置資源優勢,在解決爭議過程中為申請人解決實際困難,實現案結事了的社會效果。

(4)及時解決行政爭議。遲來的正義為非正義,及時是效率原則的要求。由于復議不是爭議的最終裁決機制,因此,在程序制度構建上復議程序較之司法程序應當更為便捷。

二、相對集中復議權并引入行政復議委員會,增強復議機構的獨立性與提高復議機構的專業性,是公正解決行政爭議的組織保障復議體制改革是《行政復議法》修改中最核心的問題,對其他復議制度的構建有著直接的影響。《行政復議法》規定了復議機構分散設置的復議體制,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職能部門都是行政復議機關,都承擔復議工作。復議權過于分散造成現行復議體制存在以下一系列內在缺陷:

其一,復議機構不健全,復議工作得不到重視。由于復議機關內不專設復議機構,而由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辦理復議具體事項,但不少領導不重視法制工作,加之有的機關每年審理的復議案件還不到10件,少的甚至僅2件,復議工作在很多機關得不到重視,嚴重影響了復議案件的辦理。

其二,復議機構獨立性欠缺,導致復議機構中立性不足,造成復議決定公正性受到質疑。復議機構由復議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擔任,不具備獨立地位,在經費保障、干部任免、獎懲、考核等方面都受制于復議機關,導致監督職能無法充分發揮。此外,由于欠缺獨立性,復議工作容易被立法及其他政府法制工作沖擊,復議機構無法集中力量辦理復議案件。

其三,削弱了復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專業性建設,有的復議機構由于案件數量過少沒有專人承擔行政復議工作,不少復議工作人員沒有受過正規的法學教育,直接影響復議案件的審理質量不高。

《意見》中已明確提出“要健全復議機構”,解決復議權配置過于分散的辦法是將復議權進行一定范圍集中,復議權相對集中行使后可以加強復議機構的力量,既增強其獨立性,也有利于提升復議工作的專業性,提高復議案件辦理質量,更好解決行政爭議。對此,《意見》提出“探索開展相對集中行政復議審理工作,進行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具體方案可以考慮將復議權集中至一級政府集中行使,以“塊塊”管轄為原則、“條條”管轄為例外確定復議機關:

1.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置行政復議委員會,統一管轄本轄區內的行政復議案件,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的部門,復議案件也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管轄。

2.實行全國垂直領導體制的部門,復議案件由其上級主管機關管轄,在國務院部門、省級、市級部門設置行政復議委員會。

3.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法。如對知識產權類案件的復審由復審委員會受理的,根據單行法確定。以“塊塊管轄”為原則,其便民的優勢非常明顯,當事人不用跑很遠的路就可以在本區域內申請行政復議,同時也將有助于各級政府借助行政復議強化對其所屬工作部門的領導和監督。

行政復議委員會是近年來在北京、哈爾濱等城市開展的復議案件審理組織的改革嘗試,將專家學者和其他社會人士引入復議案件的辦理,以增強復議的專業性和中立性。由于處于改革初試階段,目前各地開展的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除極少數地方適用于全部復議案件的辦理之外,絕大多數如哈爾濱、北京等都只適用于重大疑難復議案件的辦理,并非如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區那樣適用于全部復議案件的審理。由于復議仍屬在行政系統內解決行政爭議,相對于行政訴訟而言,復議機關的中立性具有相對性。引入體制外的專家、社會人士無疑有助于增強復議機構的獨立性和專業性,而且從行政復議委員會在韓國、我國臺灣地區,以及各試點城市的運行效果來看,對有效解決行政爭議發揮了積極作用,因此,我國也有必要將行政復議委員會制度肯定下來,在修法時取代目前的復議機構設置。至于復議委員會審理案件的范圍,以擴展至全部案件為宜。理由是復議案件的繁簡難易應當通過程序分流來解決,即重大疑難案件適用一般程序,簡單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組織則應當保持一致,不應當出現部分案件采用此種審理組織,部分案件采用彼種審理組織,簡而言之,所有復議案件審理組織一致,程序不同。

關于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具體機構設置可以設想如下:

1.設置行政復議委員會,專門負責復議案件的審理和裁斷。行政復議委員會由專職委員和非專職委員組成:專職委員由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選派,非專職委員從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等的人士中遴選。同時賦予復議委員會相對獨立于復議機關的地位,對行政復議委員會作出的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機關的首長應當予以尊重,一般不予更改、否定,即行政復議決定名義上是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但事實上是行政復議委員會以復議機關名義作出的。

2.設置行政復議辦公室,協助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工作,負責具體行政復議事項的辦理。行政復議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全部由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擔任,人數按照行政復議委員會人數以一定比例配備。行政復議辦公室是復議工作的日常辦事機構,為行政復議委員會審裁案件作好前期準備工作和事后備案工作等,包括審查行政復議申請,受理行政復議案件,調查案件情況,收集案件證據,在復議委員會審議案件時就案件情況予以說明或解釋等。

三、回應社會發展,擴大復議范圍,是更好發揮行政復議在社會矛盾解決中的作用的前提。

復議范圍的寬窄直接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復議請求權的實現范圍,也直接決定行政復議所解決的社會矛盾的范圍,因此,也是修法的重點問題。目前復議范圍的問題主要是過于狹窄,不能適應新的形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復議范圍與行政訴訟范圍保持一致,排除了不適合司法審查但適合行政審查的案件范圍。

其二,僅將國家行政納入復議范圍,沒有考慮社會行政中因公共治理、公共權力行使而導致的糾紛,如村委會的決定、各種行業協會作出的決定。

其三,可以申請復議的抽象行政行為的范圍有限,不包括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其四,將公務員的行政處分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排除在受案范圍之外,不利于公務員權利的救濟。

其五,筆者在調查問卷中收集到的各地復議機構反映實踐中遇到下列具體問題是否屬于復議范圍有必要進一步研究:行政勸阻、專題會議紀要、交通事故認定書、專利案件、要求退還多交的養老保險金、要求將單位部分養老保險金自行墊付以領取退休費、對人事部門辦理離退休不收的等新型案件。

復議范圍,這是修改《行政復議法》時應當重新思考的問題。

復議范圍修改的基本思路是要盡可能擴大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特別是要將國家行政擴展至社會行政,最大限度發揮行政復議解決行政爭議的作用,具體可以考慮將以下事項納入復議范圍:

1.將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行使公共權力的行為納入復議范圍。沒有法律、法規授權但又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按照目前的行政主體理論,不屬于行政主體的范圍,其作出的行為因而不屬于復議范圍,但這些組織在行使公共權力,其作出的行為具有支配性,因此,應當也納入復議范圍,為公民提供救濟途徑。為防止掛一漏萬,可采用肯定式概括規定方式,明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于沒有法律、法規授權,但是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行使公共權力的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

2.將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作出的行政處分納入復議范圍。目前人事爭議按照內部申訴、人事仲裁解決,但這些機制在法律化、制度化方面還有待提升,并不能給公務員提供有效的救濟。過去《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將這類內部行政行為排除在復議范圍和訴訟范圍之外是因為受到德國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的影響,但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在德國早已被拋棄。公務員作為自然人,當其權利受到行政機關影響時,應當如普通自然人一樣獲得法律救濟,這是法治統一的基本要求。

3.將國務院行政規范性文件和規章納入復議范圍。目前可以審查的抽象行政行為不包括行政立法,僅限于一定級別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立法的監督機制主要是備案審查機制,但由于存在發現問題難、啟動難等諸多問題,備案審查機制的運行并不順暢,未能有效發揮對行政立法的監督作用。如果能夠將行政立法也納入復議范圍,既能更好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也可以通過復議的啟動機制有效激活對行政立法的審查和監督。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屬于立法范疇,被納入復議的范圍,但《行政復議法》僅限于一定級別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包括國務院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僅僅因為制定主體是國務院就將之排除在外,應當說理由不充分。國務院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也有可能違法,也應當將之納入復議范圍。

復議程序是《行政復議法》修改的又一核心問題。由于立法之初對復議程序刻意反司法化的制度構建定位,造成復議程序過于簡化與內部行政化,程序理性與程序公正的基本制度要素缺失。具體而言,復議程序存在以下幾個主要問題:

第一,程序過度行政化,復議案件的辦理按照普通辦件的內部流程逐級報批,復議程序沒有體現復議活動以解決行政爭議為內容的特點。

第二,程序中立原則缺失,沒有規定回避制度。此外,復議工作人員與被申請機關工作人員之間溝通頻繁,而申請人很難有機會向復議工作人員陳述意見,二者沒有得到同等對待。

第三,程序參與原則缺失,沒有為申請人參與復議過程作出制度安排,在程序構建上體現為較強的復議機關主導色彩,強調通過復議工作人員的努力去查明事實真相,并不重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對抗對復議過程的推動。此外,參與原則的缺失使得律師代理在復議中發揮作用的空間極其有限,不利于復議專業性的提升和案件審理質量的提高。

第五,程序理性原則缺失,將行政復議的靈活、便捷優勢簡單化為過度簡化程序,對調查與證據制度的規定過于簡單,導致辦案人員無所適從,復議決定的理性基礎欠缺制度保障。

第六,程序公開原則缺失,行政復議過程封閉,不透明,不向社會公開,復議決定書不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作出詳細的理由說明。行政復議由于實行書面審原則,不公開舉行,公眾無法旁聽,既不利于對復議活動的監督,也使其公正性難以得到當事人和社會的認同。

復議程序所呈現出的前述缺陷都屬于結構性制度缺失,嚴重阻礙了復議各項功能的發揮。立法當初為突顯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之不同,也為體現行政解決爭議所具有的高效、便捷優勢,高舉反司法化的大旗,卻未料程序構建的反司法化制度定位反被指稱為造成目前行政復議面臨諸多困境的罪魁禍首。復議程序制度構建中的司法化與反司法化之爭源于裁決爭議本是司法性質的行為,但復議機關性質卻歸屬行政機關,由此產生復議程序是依機關性質定位為行政程序還是按行為內容定位為司法程序的問題。其實如果承認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為并行的二元行政爭議解決機制,則完全司法化與完全反司法化(極端行政化)都屬極端情形,實則不可能。因為如采完全司法化,則行政復議同質于行政訴訟,幾無存在之制度基礎;如采完全反司法化,則又背離裁決爭議活動對公正性的基本要求,復議幾無存在之現實基礎。因此,行政復議程序改革絕非將司法程序全盤照搬至行政復議,根本在于要將體現程序公正的基本要素引入行政復議中,[6]在行政復議中確立公正程序的各項基本原則,切實保障申請人的各項程序權利,在此基礎上完成對復議程序制度的重構,具體包括以下制度:

1.增加規定申請人既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遞交復議申請書,也可以向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遞交。復議申請書直接向原行政機關提出,使得原行政機關有機會重新審視自己的決定,如果認為決定違法,自行撤銷,行政爭議得以解決,可以減少復議的發生。考慮到實踐中申請人本身可能并非愿意直接與原行政機關打交道,而且,是否有可能出現原行政機關不將復議申請遞交行政復議機關的現象,由之反而徒增障礙?因此,賦予申請人以選擇權,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其復議申請權的實現。

2.增加規定回避制度。當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出現法定回避情形時,應當回避,不再參與復議案件的審理。

3.完善調查與證據制度。包括:細化、完善證據的調查與收集的相關規則;完善被申請人舉證責任規則;增加規定證據交換與證據保全制度;增加規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與自認規則等。

4.將復議程序類型化為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行政復議案件情形差異很大,有的案情重大、復雜,有的案情事實清楚、比較簡單,有必要對復議程序進行繁簡分流,進行類型化規定。可以考慮將復議程序區分為一般程序與簡易程序兩種,分別規定不同的適用情形與程序規則。當然,簡易程序中仍然應當保留聽取申請人意見等基本要素,只是不采用雙方當事人對質辯論的方式。一般程序則采用開庭審理的方式,適用直接言詞原則,允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展開辯論。應當采用一般程序審理的案件,如果申請人提出申請愿意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尊重申請人的意見采用簡易程序審理。

5.聽取申請人、第三人意見,取消書面審查原則。復議機關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應當聽取申請人、第三人口頭陳述意見,如果出現案情重大復雜、案件事實認定困難等情形,則要進一步采用言詞辯論的方式開庭審理復議案件。言辭辯論是直接言詞原則在復議中的體現,要求雙方當事人同時在場,就案件的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進行直接辯論,使復議人員在聽取正反兩方意見的基礎上作出復議決定。采用言詞辯論,有利于案件事實的查明,更好厘清爭議。言辭辯論可以適用于兩種情形:第一種是申請人提出舉行言詞辯論的請求的;第二種是申請人沒有提出請求,但案情重大、復雜,或者事實問題存在較大爭議的,行政復議委員會依職權啟動。言辭辯論原則上公開進行,要在復議機關辦公場所和官方網站公告時間、地點、案由。

6.有限度引入和解制度。行政復議案件實行調解或者允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進行和解是我國行政復議改革中的一項舉措。《意見》提出“注重運用調解、和解方式解決糾紛,調解、和解達不成協議的,要及時依法公正作出復議決定。”引入和解,有利于復議實現案結事了的社會效果。

行政強制法調查報告(模板21篇)篇二十一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于年月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根據你機關第三人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文號:_________________)的要求,現答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針對申請人提出的問題作出答復,同時說明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

此致

附件:

1、第三人答復書一式三份。

2、證據材料清單及相關證據。

3、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人身份證明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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