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作為一個獨特的空間,為人們提供了居住、工作、學習等各種需求的場所。這些建筑設計范例彰顯了人類智慧和創造力的輝煌,值得我們去學習和借鑒。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篇一
第一條積極參加礦、部組織的政治和業務學習,加強思想建設、業務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二條熟悉采制化全過程,嚴密監視記錄采樣、制樣、化驗結果,依據煤質計劃及平溝煤礦煤質管理辦法對各基層單位進行考核。
第三條各采場頂板管理,外流水、大塊矸石、煤倉篦子、贓雜物品的清理工作要負責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四條各運輸系統的每一個環節要清楚了解,對出現違反煤質管理辦法的現象,要及時進行處理。
第五條做好煤質信息的`收集工作,做到檔案管理模式。
第六條工作中要做到態度端正,一絲不茍,不得以權謀私,弄虛作假。
第七條完成上級領導和部門交辦的臨時工作。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篇二
建筑工地生活區要對安全隱患多加注意,才能防止事故的發生。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有關建筑工地生活區安全管理制度匯編,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 全面貫徹國家衛生法規,加強建筑工地衛生管理,將工地衛生管理納入建筑工地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做到文明施工。
2. 合理分工,責任到人,切實把衛生工作落到實處,營造衛生良好環境。
3. 加強食堂、廚房、宿舍的衛生管理,各場室每天清掃1—2次,確保工地環境衛生。
4. 配備符合衛生標準的給水,排水等設施,加強食品衛生管理,確保建筑工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5. 做好衛生防疫工作,每月對工地消毒2次,加強除“四害”工作。
6. 全體工作人員要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注意維護環境衛生,嚴禁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和煙蒂,嚴禁往窗外亂扔雜物,嚴禁在室內、過道內焚燒雜物。
7. 在生活區入住者必須到項目安全部報到,憑身份證登記造冊,由項目辦理上崗證、發放胸卡、床位卡。
8. 實行室長負責制,負責室內衛生,嚴禁室內賭博、斗毆、酗酒、男女混居。
9. 必須愛護生活區內及宿舍內的公用設施及公共財物,惡意損壞需原價賠償。
10. 外來人員應登記,辦理留宿手續,經項目經理部同意方可借宿,未經許可不準隨意入室留宿。
11. 室內嚴禁私拉亂接電線、電氣設備及使用電加熱器具。(電褥子、小太陽等)
12. 嚴禁臥床吸煙和亂丟煙蒂,宿舍內嚴禁燒飯、燒菜。
13. 嚴禁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室內,嚴禁攜帶施工工具入室。
14. 住宿區內需要配備足夠的滅火器,嚴禁隨意挪用、損壞滅火器材。
以上規定望住宿人員認真執行,違反者將視情節輕重做出相應處罰。
為了健全宿舍清潔衛生及安全用電管理,確保職工住宿安全舒適,有一個良好的休息生活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1、 每個宿舍必須選定(或班長指定)一名負責人,督促其管理室內的清潔衛生和安全用電等有關事項,確保室內整潔。
2、 遵守作息時間,不開天亮燈。不大聲喧嘩和戲鬧,特別是夜間加班回室時,不影響他人休息。不賭博或以娛樂為借口的變相賭博。
3、 不隨意亂倒剩菜剩飯或亂潑廢水,自覺遵守項目部規定的“七不”規范。做好個人衛生,衣物整潔,擺放整齊。
4、 不損壞公物,損壞照價賠償。有意破壞者,按有關規定處罰。
5、 為了安全起見,嚴禁在使用的電線中或燈頭上掛鉤用電,違者按工地治安綜合管理獎懲條例第八條規定處罰。
6、 未經組織審批,嚴禁任何人隨意私裝插座或燈頭,違者按工地治安綜合管理獎懲條例第七條規定處罰。
1、 本工地職工家屬原則上可來工地探親,工地可給予一定的'優惠待遇。
2、 來本工地探親的家屬除向門衛登記以外,必須在家屬探親前由職工本人向項目部提出申請,經項目部批準后方可進入工地。
3、 家屬探親期一般為半個月,除項目部批準以外,若超過半個月的,項目部將采取措施使其家屬離開工地。
4、 家屬來工地探親,必須遵守國家法令(包括計劃生育)和本工地的規章制度,不準進入施工工地和作業人員攀談而影響分他人工作,同時也不得參與工地內政。
5、 家屬來工地探親,為安全起見,不能隨意接插座或用電爐炒菜、燒飯。若遇特殊情況必須用電時;必須提出申請,報工地負責人批準方可使用。
6、 家屬來工地職工要上交有關費用。
為加強職工宿舍管理,以促進文明工地創建活動,確保職工有一個文明衛生的生活環境,特制訂如下條例:
一、 集體宿舍采用“寢室長”負責制,寢室長負責寢室內的日常管 理事務,每天安排值日人員對宿舍進行清理、打掃。
二、項目部所有員工均應注意公共環境衛生,嚴禁隨地大小便,嚴禁 亂倒剩飯、剩菜、垃圾,保持室內整潔,不亂涂、亂畫,愛護公共財物,如有違反給予10-100的經濟處罰。
四、宿舍內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如發現每只燈頭或插座罰款10元, 使用家用電器須經項目部批準,否則除發現沒收外,每千瓦處以150元的罰款。 三、 嚴禁躺在床上吸煙,如有發現每人次以10元罰款。
五、 宿舍個人物品應妥善保管,如發現偷盜行為,除乾地經濟處罰 外,另送交持法機關處理。
六、 除夜間加班外,晚間宿舍熄燈時間不得超過11點。
一、 食堂:
1、 食堂內必須配備十公升泡沫滅火機不少于2只。
2、 食堂必須與施工場所、防火場所、職工宿舍等間距不少于十五米。
3、 食堂內柴火,不得堆放過多或過高。
4、 食堂內應張掛防火制度及日夜值班巡邏人員。
5、 食堂負責人必須每天對食堂內防火設施、器材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并上報防火領導小組。
二、木工棚: 1、 木工棚內必須張掛防火制度、禁煙牌。
2、 木工棚內每30平方米備置十公升滅不火少于2只。
3、 木工棚內必須保持整潔,及時清理廢料、木屑等雜物。
1、 對使用氧氣、乙炔,應有嚴格審查手續。
2、 作業時應有監護人。
4、 氧氣瓶與乙炔瓶放置間距不得少于5米。
為了創建文明工地和國家衛生城市,搞好廁所衛生,提高健康水平,減少疾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 廁所每天至少打掃二次,由專人負責保潔。
2、 廁所內不準亂涂亂畫,發現一次除擦掉以外,罰款10元。
3、 用指定的草紙,不能用報紙,香煙紙及其它不易沖洗的硬質紙,以防止下水道堵塞,如發現每次罰10元。
4、 每個職工都有使用和保潔的義務,大便要入溝,不能站在大便坑外小便,以免弄臟蹲坑。
5、 每個職工都有監督,檢舉制止不衛生行為,對舉報者給予適當的經濟獎勵。
6、 每個月由生活衛生管理負責人組織人員進行檢查。
食堂系重點防火部位,為了搞好食堂的防火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1、 食堂環境,炊事員應負責天天打掃,物品堆放整齊。堆放的柴火不宜過多,以燒一天的柴火為宜,每餐燒好后,應整理好柴草,及時熄滅火種,嚴禁火種引出。
2、 食堂除炊事員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灶火。
3、 每餐生活垃圾,必須當時清理掉,用籮筐倒入垃圾箱內。隊部防火領導小組和生活衛生小組每月作一次防火衛生大檢查。
4、 對食堂炊事員要及時進行防火知識教育,食堂必須按規范配備安全滅火器,并對全體職工進行不定期的安全防火知識教育。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篇三
1、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相關知識,認真學習有關衛生法律、法規。
2、提高認識,做好施工工地衛生監督工作。
3、工地食堂內嚴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農藥、消毒劑、殺蟲劑等),工業用鹽(亞硝酸鹽)不得帶入工地食堂。
4、工地食堂要保證加工環境、就餐環境衛生清潔。
5、工地食堂飯菜在烹制時必須加工徹底,易發生食物中毒的蔬菜(如菜豆等)必須燒熟、燒透后方可食用。嚴禁食青皮、發芽土豆、不明來歷的蘑菇等有毒植物。
6、炊管人員和直接接觸食品的人員上崗前必須取得健康證、衛生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時要戴口罩、穿工作服,勤洗手、勤換洗工作服。
7、嚴禁購買、食用腐敗變質食品,對無檢驗合格證的食品一律不得購進,以確保所購食品衛生安全。
8、認真落實各項衛生防病措施,預防傳染病發生。要保持環境衛生,采取滅鼠、防蠅、防蚊措施。做好飲用水供用設施的衛生防護,落實消毒措施,防止水質污染。積極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革除不衛生陋習,工地宿舍要經常打掃,保持通風良好,教育民工勤洗衣服,勤曬被褥,勤洗澡,不喝生水,保持個人衛生,合理安排作息時間,注意飲食調劑,提高抗病能力。
9、通過各種方式,做好工地衛生監督工作,認真學習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增強工地人員的食品衛生安全信心,共同營造衛生安全的環境。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篇四
為規范建筑工地食堂的飲食制作行為,有效預防和控制集體性食物中毒事件,切實保障建筑業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和身體健康,建筑工地食堂應符合以下衛生要求:
1、各建筑工地臨時設立的食堂,施工單位必須向所在轄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業提供餐飲服務。
2、各施工項目部要加強對臨時食堂的管理,建立各項食品衛生管理制度,明確一名具體負責人,并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日常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3、工地食堂面積要與就餐人數相適應,原料清洗、切配、烹調、備餐、倉庫等主要加工場所必須單獨設置,有條件的可附設餐廳等輔助用房。嚴禁在食堂內搭鋪住人。
4、工地食堂內禁止存放農藥、消殺藥品和建筑用亞硝酸鹽等有毒有害物品,嚴防誤食誤用。標識標簽不全、用途不明的物品一律不得帶入工地食堂。
5、食堂用水必須是集中式供水管網自來水,嚴禁擅自采用未經檢驗或消毒的地下水或地面水。
6、蔬菜、肉類和水產類食品原料要分池清洗、分開切配。清洗后的待加工食品要注意保潔,不得著地堆放。
7、飯菜在烹調時必須要加工徹底,易發生食物中毒的蔬菜(如扁豆等)、大塊畜禽肉、冰凍的水產品必須燒熟、燒透后方可食用。
8、建筑工地食堂不得制作、供應涼菜,冷藏的隔餐飯菜必須徹底加熱后方可食用,無冷藏條件的食堂不得保存和食用隔餐飯菜。
9、工地食堂應當配備餐飲具、公共用具消毒設施。使用后的公共用具、餐具必須及時清洗、消毒,并注意保潔。盛放生、熟食的容器必須分開并有明顯的標志。
10、提倡禽肉、豆制品和蔬菜定向、定點采購供貨。采購食品及原料應當向銷售者索取衛生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肉禽類檢疫證明及相關銷售憑證,并每日做好驗收登記。嚴禁購買和食用來歷不明的蘑菇、難以鑒別的貝類、腐-敗變質的食品和原料、標簽要素不完整的定型包裝食品,不得采購、供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食品和原料。
11、食品運輸工具要專用,并保持清潔。食品倉庫要保持通風干燥,庫存食品分類存放、先進先出,并經常進行檢查;發現過期變質的食品,要及時銷毀并做好記錄。
12、炊事人員和直接接觸食品的人員必須經健康體檢合格、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時要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并注意個人衛生。禁止腹瀉等有礙食品衛生的現癥患者上崗。
13、建筑工地食堂要保證周圍環境、加工環境和就餐環境的清潔和衛生,防止蚊蠅孳生,并落實防蠅、防塵、防鼠措施。
14、就餐人群中出現可疑食物中毒癥狀的,施工單位必須立即報告轄區衛生監督機構,并控制、保護好現場,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調查和處理,不得瞞報、不報可疑食物中毒事件。
此次專項整治工作的.目標為:堅持統籌規劃、科學安排、突出重點、綜合治理的原則,通過深化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整治,督促施工企業進一步增強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意識,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防控食物中毒事件發生,進一步提高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專項整治工作內容包括五點:一是嚴查餐飲服務許可證情況。二是嚴查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狀況。三是嚴查食堂環境衛生狀況。四是嚴查索證索票制度落實情況。五是嚴查加工制作等相關管理制度情況。
通知要求,各地相關部門要深化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整治,督促施工企業進一步增強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意識,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防控食物中毒事件發生,進一步提高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體包括如下七個方面: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把集中整治與日常監管、自律與強化監管、全面推進與重點突破有機結合,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扎實開展專項整治,確保各項任務的圓滿完成。
(二)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督促工地食堂開展食品安全培訓,認真組織學習《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督促建筑企業切實承擔起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并狠抓落實。
(三)全面開展風險隱患排查。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組織對轄區各類建筑工地食堂進行全面排查,督促企業認真查找薄弱環節,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督促建筑企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提高防控水平及應對能力。
(四)嚴查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嚴厲查處食堂違法違規行為,對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要加大處罰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五)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檢查方案,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聯合組織檢查,推進整治工作的深入開展。
(六)切實做好食品安全信息報送。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每2個月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報告一次集中整治進展動態情況,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2015年12月31日前,上報專項整治工作總結。
(七)大力加強新聞宣傳。組織媒體開展專項整治專題報道。重點報道基礎設施改造、制度建設、食品安全責任落實的開展情況,集中報道一批好典型、好經驗、好做法,促進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水平的不斷提高。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篇五
建筑工人一般都是建筑工地生活區居住,為了規范工人們,需要制定生活區安全管理制度。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有關建筑工地生活區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全面貫徹國家衛生法規,加強建筑工地衛生管理,將工地衛生管理納入建筑工地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做到文明施工。
2.合理分工,責任到人,切實把衛生工作落到實處,營造衛生良好環境。
3.加強食堂、廚房、宿舍的衛生管理,各場室每天清掃1-2次,確保工地環境衛生。
4.配備符合衛生標準的給水,排水等設施,加強食品衛生管理,確保建筑工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5.做好衛生防疫工作,每月對工地消毒2次,加強除"四害"工作。
6.全體工作人員要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注意維護環境衛生,嚴禁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和煙蒂,嚴禁往窗外亂扔雜物,嚴禁在室內、過道內焚燒雜物。
7.在生活區入住者必須到項目安全部報到,憑身份證登記造冊,由項目辦理上崗證、發放胸卡、床位卡。
8.實行室長負責制,負責室內衛生,嚴禁室內賭博、斗毆、酗酒、男女混居。
9.必須愛護生活區內及宿舍內的公用設施及公共財物,惡意損壞需原價賠償。
10.外來人員應登記,辦理留宿手續,經項目經理部同意方可借宿,未經許可不準隨意入室留宿。
11.室內嚴禁私拉亂接電線、電氣設備及使用電加熱器具。(電褥子、小太陽等)
12.嚴禁臥床吸煙和亂丟煙蒂,宿舍內嚴禁燒飯、燒菜。
13.嚴禁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室內,嚴禁攜帶施工工具入室。
14.住宿區內需要配備足夠的滅火器,嚴禁隨意挪用、損壞滅火器材。
以上規定望住宿人員認真執行,違反者將視情節輕重做出相應處罰。
為了加強對生活區的文明衛生安全管理,預防和杜絕違法犯罪活動,保障個人的人身和財物安全,特制訂宿舍文明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1、凡來工地參加施工作業的人員,在現場宿舍住宿的必須由項目部統一安排,不準冒名頂替住宿,不準私自留宿他人,如有探親訪友者確需留宿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后可留宿。違者處以50元/次罰款。
2、講究文明禮貌,維護社會公德,愛護生活區及宿舍內的一切公用設施,自覺節約用水,不得在墻壁、地板上亂涂、亂畫、亂釘,損壞公物照價賠償。
3、個人的`現金、貴重物品要妥善保管,謹防遺失和被盜。嚴禁把門鑰匙轉讓他人,進出房門時,要隨手關好門和窗。
4、不準在宿舍內尋釁鬧事,嚴禁斗毆、賭博、嫖宿和其他流氓活動以及傳播放映反動、淫穢書畫、照片、錄音、錄像,堅決制止非法同居、男女混居等行為。違者處以100元/次罰款。
5、嚴格用火安全管理。不準在宿舍內臥床吸煙或用生產火取暖,不得在室內外亂燒廢紙、垃圾。違者處以100元/次罰款。
6、嚴格用電安全管理。不準使用任何用電器燒飯炒菜(廚房除外),不得隨意亂拉私接電線、電燈和用電燈烘鞋。上班前要關閉所有用電器、照明燈。違者處以100元/次罰款。
7、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放射物品、槍支彈藥、特種刀具等危險物品入房存放。違者處以100元/次罰款。
8、保持安全疏散通道、出口暢通。嚴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門、防火卷簾等處堆放障礙物。違者處以100元/次罰款。
9、自覺將宿舍物品擺放整齊。起床后必須把被子和床鋪整理好,并打掃室內衛生,衣服等其它用品訂放置有序,做到整齊一致,不得從室內從上往下隨意傾倒和投擲垃圾廢物,不得隨地大小便,剩菜剩飯務必輕輕倒入食堂垃圾桶,保持文明衛生整潔。違者處以50元/次罰款。(在哪個房間門口或室內發現,則對使用該房間的班組處以罰款)
10、生活區衛生各施工隊在住宿門外10米,每日有是、專人打掃衛生一次。
11、晚上十時以后就寢時間必須保持安靜,不得高聲交談或播放音響及彈奏,不準到他人處找老鄉,不允許他人來自己住處。
12、要提高警惕,注意觀察外來不明真相的動態,發現可疑行為要及時向工地負責人報告,以便控制和查明情況,必要時向當地公安機關聯系報告。
13、退出工地時,班組管理人員必須到辦公室辦理手續,損壞一切公共物品則照價賠償。
14、各班組長要天天檢查,并督促落實,工地負責人每周檢查不少于2次,項目部每月檢查不少于一次。
為維護工人利益,保證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特制訂如下制度:
1.嚴格遵守和執行項目部制定的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領導安排。
2.嚴禁在本生活區內聚眾賭博、打架斗毆和其它違法亂紀活動。
3.室內不準隨意牽拉電線、接燈頭、插座。早晚按規定準時要關燈,用完水以后要關閉水龍頭。
4.工人入住本生活區,必須由班組長申請,經項目部領導簽字同意。非本工地工作人員,一律不準住在本生活區。
5.工人進場應按登記房號、床號就位,未經同意,不得更改。退場時,必須到登記處注銷床號。
6.愛護公共財物,如有意損壞者,除照價賠償損失,并將視情節給予罰款。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篇六
1、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帶,并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凡2米以上的懸空、高處作業無安全設施的必須系好安全帶,扣好保險勾。
3、高處作業時不往下或向上亂拋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種電動機械設備,必須有漏電保護裝置和可靠安全接地方能開動使用;機械設備在未切斷電源,不準進行維修和移動,嚴禁無證開機。
5、無安全措施和指揮信號,不準進行起重吊裝操作。
6、未經有關人員批準不準任意拆除安全設施和安全裝置。
7、未經教育不得上崗、無證不得操作、非操作人員嚴禁進入危險區域。
8、酒后不準上班操作。
9、穿拖鞋、高跟鞋、赤腳或赤膊不準進入施工現場。
10、穿硬底鞋不準進行登高作業。
浙江恒力建設有限公司。
1、進場及施工過程中,對全體工作人員的精神文明教育常抓不懈;樹立職工“愛崗敬業,熱愛集體,珍惜企業榮譽”的良好風尚。
2、各工點掛牌作業,全體人員配胸牌上崗,并統一著裝。
3、在各主要工點、作業場所、交叉路口或有危險的地方立醒目的安全、服務性標識牌、警告牌。
4、各種主要規章制度張掛有序。
5、工地范圍場地平整,材料堆放整齊、標識齊全。
6、有專門的生活、施工垃圾堆放地點,并及時清理。
7、誠懇接受業主及監理工程師的指導和批評并積極改進。
8、服從當地政府及國家有關機關的管理,認真履行應盡的義務。
9、加強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工作、生活環境,加強兩個文明建設,促進施工生產施工臨時道路、運輸道路和施工現場,經常灑水整修,防止揚塵。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篇七
為加強燃氣管道施工現場防火管理,確保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實行“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有關防火規范,特制訂如下:
第一條 施工現場必須實行防火責任制,加強防火安全管理,確保 國家、集體的財產和人身的安全。
第二條 施工現場的防火工作由現場施工單位負責。負責人系該施工單位的項目部經理,負責人應根據工地大小,及時配備值班糾查人員,作好施工現場防火安全保衛工作。按照“誰施工,誰負責”的工作原則,明確各級防火責任人。施工單位內部要層層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確保責任到人。項目部要制定施工現場防火安全措施,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木工棚、生活區、防腐、防水作業、電氣焊等各項防火工作制度。加強對施工人員安全防火和消防法規教育,提高作業人員的防范意識。
第三條 高層建筑工地和市級以上重點工程建設工地必須建立義務消防組織,重點部位須設消防監督崗。對義務消防人員要進行消防知識教育和滅火技術演練,使其掌握防火知識和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義務消防員由建筑工地各施工單位選派,人員比例為施工隊總人數的5%。
第四條 施工現場應落實防火責任制,危險品管理、用電安全管理、用火審批規章制度。做到不訂期地對建筑工地各項制度進行檢查,并得到有效落實。
第五條 施工場所與各種材料按施工組織設計定點堆放,易然物品及廢料要及時清理和處理。
第六條 建筑工地應設環形消防車道,設環形車道確有困難的,應設置回車道,保證消防車暢通。高層建筑工地主樓的一長邊或主體建筑的三分之一周長附近不得布置工棚、堆放建筑材料及架設空中管線。
第七條 建筑工地臨時搭建工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工地必須搭建的臨時簡易工棚應分類、分組布置,其間距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若工棚內堆放的均為不燃材料的,其間距可適當縮短,但不得小于4米。
2.臨時搭建的生活設施、儲存易燃物品、使用明火的工棚與施工主體建筑和永久性設施應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在防火間距內禁止堆放可燃材料。
3.一萬伏及一萬伏以上輸電線下面不得設置臨時工棚,架空線與簡易工棚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6米。
4.臨時工棚每個防火分區工棚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生活工棚不得超過600平方米;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不得超過400平方米;堆放不燃材料工棚不得超過700平方米。
5.集體住宿工棚每個防火分區不得超過100人,每25人須設一道分隔墻。每個分區應有兩個疏散出口。高層建筑、市級以上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的主體建筑內,施工期間嚴禁住人。
6.生活工棚、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使用明火工棚,禁止采用可燃材料作屋面和隔墻。
7.搭建臨時工棚必須經消防、規劃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在工程竣工的同時必須即行拆除,不準轉讓或移作它用。
第八條 建筑工地用火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工地臨時用火,必須由用火部門先將用火現場的易燃、可燃物清理干凈。無法清理的,必須采用不燃材料進行分隔,并配好滅火器具,經現場保衛組檢查后方能點火?,F場必須有專人看管,用火后要熄滅火種,經檢查確定安全后,看管人才能離開。在豎向井道或高空用火時,必須采取適當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飛濺。設置廚房、瀝青熔解的用火設備必須選擇適當場地,并經審核同意,確定專人負責管理和制訂防火管理制度。
1)木工棚(間)防火安全制度
1. 木工棚(間)嚴禁吸煙,嚴禁動用明火。
2. 照明燈具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不準亂拉亂接電線。
3. 操作人員停止作業離開前必須將木屑、刨花清理干凈,并2切斷電源。
4. 按規定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掛放在醒目的`地方,并定期檢查保養,保存完好有效。
2)氧氣、乙炔倉庫防火安全制度
1.倉庫內嚴禁吸煙,嚴禁存放其它危險物品和雜物。
2.倉庫周圍嚴禁動用明火,禁止堆放阻礙物,保持道路暢通。
3.不準載有油污的手套動用氧氣、乙炔瓶,搬運時不得混放、敲擊、碰撞、拋卸、滾滑。
4.氧氣、乙炔瓶必須分開存放,氣瓶必須掛有明顯的“空”、“滿”標志。氧氣
5.倉庫必須落實有效的通風、隔熱措施,門鎖必須使用三保險鎖。
6.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掛放在醒目的地方,定期檢查保養,保持完好有效。
3)材料倉庫防火安全制度
1.倉庫周圍未經許可,嚴禁動用明火。嚴禁堆放物品。
2.倉庫內嚴禁吸煙及使用電加熱器具。
3.倉庫內照明燈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嚴禁亂拉亂接電線。
4.互相作用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資不得混放。
5.倉庫工作人員下班時應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切斷電源,關窗鎖門,確認無隱患后,方可離開。
6.按規定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滅火器材,掛放在醒目地方,定期檢查保養,保持完好有效。
4)油漆倉庫防火安全制度
1.倉庫內嚴禁吸煙,掛有醒目的禁煙標志。
2.倉庫周圍未經許可,嚴禁動用明火,嚴禁堆放,保持道路暢通。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篇八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和裝飾裝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等工程的總稱。
第三條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建筑安全生產負責。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的指導與監督。
第六條建設單位必須執行工程建設程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制定合理工期,確保安全生產。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發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為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提供作業環境,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確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費用,并將其列入工程概算。
對于有特殊安全防護要求的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安全措施所需費用。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提供與建筑工程相關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和郵電通訊等地下管線資料,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對各類管線加以保護。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購買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
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施工單位采購的,建設單位不得指定施工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十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
(二)工程概算確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及撥付計劃;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
(四)擬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一)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消防、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
第十三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加強對現場踏勘、勘察綱要編制、原始資料收集和成果資料審核等環節的管理。
第十四條勘察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全面、準確的地質勘查報告和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保證設計工程的安全性能。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建設、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做出詳細說明。
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不能保證建筑結構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報告,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修改設計;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設單位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對工程設計有異議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作出處理,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發生事故時,勘察、設計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并在勘察、設計方案中提出防范、補救措施。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直接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具體的領導責任;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具有工程系列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職工的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個人業績檔案。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組織施工,根據工程項目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方案,經本單位安全和技術部門審核、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
對城市規劃區內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圍擋,對臨街施工現場,應當設置硬質圍擋;對在建房屋和構筑物工程,應當采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全封閉。
第二十五條施工現場的道路應當平整、硬化、暢通,并有交通指示標志。通行危險的地段應當懸掛警示標志,夜間設有紅燈示警。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設施;在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進行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應當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生產環境、生活設施、作業條件、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等。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必要的醫療和急救設施,并配備相應的急救人員。
第二十八條對用于施工的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施工單位必須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檢查,并在使用中進行定期檢查;檢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定期對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等進行維修保養,保證各類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巡查,并對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行為及時制止或者糾正;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規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資料建立檔案,并確定專人管理;安全技術資料應當真實、完整、齊全。
第三十二條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保護事故現場,并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
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護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應當拍照或者錄像。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建筑工程實施安全監理,并承擔相應的安全監理責任。
第三十五條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負總責;工程項目監理人員按照規定,對所承擔的安全監理工作負責。
第三十六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施工單位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及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況進行監理,并對施工現場易發事故的危險源和薄弱環節進行重點監控。
第三十七條監理工程師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的,應當立即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發生。建筑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三十九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并對職責范圍內建筑安全生產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發生后的迅速、妥善處理負責。
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具有土建、電氣和機械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員,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宣傳、普及建筑安全生產知識,對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進行考核,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和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存入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對安全生產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晉升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年檢不合格的處理意見。
第四十二條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使用的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驗,發現技術指標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維修。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對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對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遲報、隱瞞不報或者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投訴。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發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時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事故情況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二)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四)將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國家規定為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
第四十八條發生建筑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建筑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篇九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建筑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篇十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9號)、《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房屋是指用于居住使用、生產經營和公共活動的建筑物(不含構筑物)。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安全鑒定及對危險房屋進行綜合治理等活動。
房屋的消防、設施設備使用、住宅裝飾裝修以及拆除施工等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四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統籌協調、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各鎮街(園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并明確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為轄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具體工作的承辦機構。
各鎮街(園區管委會)可與村(居)委員會簽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村(居)委員會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條市國土、規劃、房管、城市綜合管理、安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協同實施本規定。
市鎮兩級上述部門在履行職能時,發現房屋可能存在危險狀態的,應當及時告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第七條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代管人、實際使用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實際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舉報或反映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及時組織查處,并將處理結果答復舉報人或者反映人。
第九條物業服務單位應當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檢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的安全狀況。
發現有安全隱患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書面報告,在小區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告,向全體業主通報,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組織鑒定、維修。
未委托物業服務單位管理的房屋,由鎮街(園區管委會)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組織有關單位定期開展房屋安全普查、抽查等檢查活動。發現有安全隱患的,采取相應防治措施。
第十條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二)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三)拆除低窗臺護欄;。
(四)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房屋使用過程中,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改建、擴建、加層;。
(四)改變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五)房屋建筑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
(六)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確需實施前款行為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取得房屋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批準手續。
房屋改建、擴建、加層或改變建筑物外立面、房屋使用性質等行為的,應當依法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建、擴建如超出批準用地紅線范圍的,還應當經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房屋改建、擴建、加層,應當依法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二條房屋發生自然損壞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及時修繕,不得拖延或者拒絕。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視同自然損壞。
房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安全隱患或險情,房屋使用人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共有人)或管理人進行處理。所有人(共有人)下落不明的且沒有管理人的,由使用人消除安全隱患或險情。
第十三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或第三人有造成房屋危險的行為,應當立即停止危險行為,并及時排除危險。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當賠償。
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損壞的,由使用人負責修繕。
第十四條各鎮街(園區管委會)負責統籌組織相關部門定期對轄區內的房屋使用和維護狀況進行普查,并落實做好普查情況記錄。應當對建成時間較長或物業服務單位、社區、業主投訴反映較多的房屋進行重點檢查。對普查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房屋,應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隱患告知書,并落實專人指導、督促處理。
第十五條房屋安全責任人、物業服務單位、村(社區)等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鎮街(園區管委會)組織的房屋安全普查、專項檢查等活動,并做好房屋安全日常巡查、維修和記錄,并按要求提供、報送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屬下列情形的房屋,鎮街(園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
(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屋。
設計使用年限按照設計圖紙說明的執行,無設計資料或設計圖紙無標明的,按照以下規定年限執行:
1.簡易結構房屋、臨時性建筑為3年;。
2.木結構、磚木結構一般性房屋為25年;。
3.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一般性房屋為50年;。
4.紀念性建筑和特別重要的建筑為100年。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和大型商場、飯店等公共服務場所超過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
(三)建在河涌、水渠、山坡、軟基等危險地段且使用超過10年的房屋。
(四)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
(五)在普查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已收到安全隱患告知書但仍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房屋。
(六)其它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隱患的房屋。
第十七條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采取安全防治措施:
(一)臺風、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縫等;。
(二)爆炸、火災等;。
(三)其他重大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本規定所稱房屋安全鑒定,是指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結構的完損程度和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進行鑒別、評定。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第十九條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二)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三)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六)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鑒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鄰人等利害關系人的安全隱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利害關系人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應當將鑒定結論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安全責任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且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安全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村(居)委員會等應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二十一條經過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是危險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不是危險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費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且沒有其他責任人的,房屋安全鑒定費用由利害關系人先行墊付,利害關系人可向房屋所有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房屋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重新委托鑒定。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與房屋安全責任人協商一致后,共同重新委托鑒定。
第二十三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現場勘查、檢測鑒定時,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并出示相關資格或培訓證書。對結構特殊、情況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聘請專家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鑒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利害關系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鑒定機構現場工作并按鑒定技術要求提供必要的現場條件,委托人或其代表應到鑒定現場。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擾房屋安全鑒定人員的正常鑒定活動。
第二十四條房屋安全狀態經鑒定分為a、b、c、d四類,并根據不同類別的房屋安全狀態規定相應的限期檢查時間:
d類指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限期停用或拆除。
限期檢查時間屆滿,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安全檢查并出具結論。
第二十五條對存在明顯險情的房屋,鑒定和重新鑒定期間不得停止加固、修繕等危險治理和安全防范措施的進行。
第二十六條鑒定機構在勘查中發現房屋有明顯險情,應立即報告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立即組織處理。
第二十七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可根據需要將房屋鑒定報告告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給告知憑證。
告知憑證應載明房屋安全狀態、本次檢查時間、下次安全檢查時限等內容。
告知憑證是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已將鑒定報告告知相關部門的記錄,不作為被鑒定建筑合法性的證明,不作為教學場所、經營或生產等場地符合規定標準的證明。
第二十八條經鑒定屬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c、d類狀態房屋(局部危險房屋、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在鑒定報告中提出處理意見,并立即將鑒定報告及其電子文檔送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經鑒定屬于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a、b類狀態房屋(非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報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下次安全檢查時限,同時將鑒定報告抄送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當做好記錄和跟蹤檢查。
第二十九條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當在收到鑒定結果為c類、d類狀態房屋的鑒定報告后及時書面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按鑒定報告中的處理意見進行加固補強或修繕,對可能危及人身或財產安全的房屋,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解除房屋危險;解危暫時有困難的,應采取安全措施,并報告屬地鎮街(園區管委會)。
房屋安全責任人采取排險解危措施后,應及時報告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第三十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按照處理意見治理,或有阻礙行為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權指定有關單位代修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原則上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對無修繕價值又危及相鄰建筑或者給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威脅需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立即拆除。
房屋所有人拒不拆除的,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將情況報告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必要措施。對房屋已出現重大險情的,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排除險情。
第三十二條對未能及時履行解除危險,又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房屋安全責任人有阻礙行為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采取避險疏散、臨時搬遷、警示隔離等適當的排險解危措施,并報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第三十三條有本規定第十條第(三)項行為或有其他違反工程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行為的,由市住建部門依照《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有本規定第十一條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第(一)項行為的,由市住建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有第(二)、(四)項行為的,由市城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三)有第(三)項行為的,由市城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四)有第(六)項行為的,由市城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第三十五條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依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行為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
(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三)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四)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五)行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
第三十六條鑒定機構有下列情況的,依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
(三)因拖延鑒定時間而發生事故。
第三十七條妨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篇十一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確保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甘肅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消防設施的配置、維修、保養、檢測、監督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消防設施,是指依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在建(構)筑物中配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防火分隔設施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建筑消防設施的監督管理。公安派出所對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的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工作實施日常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安監、工商、民政、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設施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建筑消防設施的義務,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設施。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相應的建筑消防設施。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建筑消防設施的監督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對其他單位建筑消防設施,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抽查計劃,并按照計劃組織監督抽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責任的情況,組織監督抽查;指導公安派出所按照有關規定,對其轄區內的居民住宅區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筑消防設施的監督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筑消防設施的配置情況;
(二)建筑消防設施的運行狀況;
(三)建筑消防設施的操作程序、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四)建筑消防設施的操作、管理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情況;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
(六)建筑消防設施的維修、保養、檢測情況;
(七)建筑消防設施管理檔案的建立情況;
(八)按有關規定需要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 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工作由建筑物產權單位負責。建筑物實行承包、租賃、委托經營管理的,應當明確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責任。
第十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共用建筑消防設施的,建筑消防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協商,訂立協議,明確各方的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責任,確定責任人或者委托一個單位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范圍內的建筑消防設施負責,定期管理維護,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第十二條 建筑消防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責任:
(二)建立建筑消防設施配置、運行等情況的管理檔案;
(四)組織建筑消防設施的操作管理人員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實行24小時雙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持證上崗。
值班人員應當嚴格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和應急程序規定,熟悉消防控制室設備及其聯動設施的功能,具備相應的操作技能。
第十四條 建筑消防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計劃,定期進行維修、保養,并每年對建筑消防設施至少檢測一次,確保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 設有自動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機械防排煙系統等技術性能較高的建筑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依法委托有資質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修、保養、檢測。
第十六條 從事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資格,對所提供的服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消防設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消防設施的配置、維護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筑消防設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配置在建筑物(含構筑物)中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人員疏散的系統、設施、設備,包括: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固定滅火系統及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二)防煙排煙系統;
(三)消防通訊及火災應急廣播系統;
(四)消防供電、配電系統和電氣防火防爆設施;
(五)消防供水設施、消火栓系統和滅火器;
(六)防火門等防火分隔設施;
(七)火災應急照明設施、疏散指示標志及疏散樓梯、疏散通道、疏散門、消防電梯;
(八)消防法律法規或者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建筑消防設施。
第四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監督檢查范圍內的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工作實施監督。公安派出所對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的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工作實施日常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房管、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消防設施管理的'相關監督工作。
第五條建筑物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置建筑消防設施,設置消防安全標志。
建筑消防設施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本省消防技術標準。設計單位對建筑消防設施的設計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對建筑消防設施的施工質量、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責,工程監理單位對建筑消防設施的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筑消防設施的設計、施工質量。
禁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分別在生產、流通、使用領域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并互相通報相關情況。第七條國家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包括建筑消防設施在內的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除前款規定外的其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備案的消防設計和建設工程進行抽查。
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程序依照《江西省消防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建筑消防設施由建筑物的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或者由產權單位書面委托使用單位、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護管理。
同一建筑物有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書面約定各方對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并確定責任單位對共用的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統一維護管理。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第九條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責任,確保建筑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一)明確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人員及其職責;
(二)制定并落實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制度;
(三)組織自動消防設施的操作人員接受消防安全培訓并取得上崗證;
(四)依法做好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單位應當制定并落實值班管理制度,保證24小時兩人值班,并按照規定做好值班記錄。
值班人員應當是取得上崗證的自動消防設施的操作人員。
第十一條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頻次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巡查,并填寫巡查記錄: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日巡查一次;
(三)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第十二條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每年至少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檢測對象包括全部消防設施、系統、設備及組件。檢測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檢測記錄,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
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以及國家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自系統投入運行后每一年底前,將年度檢測記錄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根據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檢測。
第十三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固定滅火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等技術性能較高的消防設施,應當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檢測。
檢測機構應當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報告的內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其進行監督。
消防安全檢測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檢測機構應當事先告知委托檢測單位有關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并出示收費依據,具體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雙方在合同中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在值班、巡查、檢測中發現建筑消防設施存在問題或者出現故障的,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維修,并按照規定做好維修記錄。第十三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固定滅火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等技術性能較高的消防設施,應當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檢測。
檢測機構應當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報告的內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其進行監督。
消防安全檢測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檢測機構應當事先告知委托檢測單位有關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并出示收費依據,具體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雙方在合同中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在值班、巡查、檢測中發現建筑消防設施存在問題或者出現故障的,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維修,并按照規定做好維修記錄。
建筑消防設施因維修、改造停止使用的,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停用時間超過24小時的,應當將情況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人員密集場所出現前款情況的,還應當采取在場所入口處醒目位置張貼公告或者在場所內廣播等方式,將建筑消防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情況告知公眾。
第十五條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保養,并做好保養記錄:
(一)定期對易污染、易腐蝕生銹的消防設施進行清潔、除銹、潤滑;
(二)定期對火災探測器進行清洗、標定;
(三)定期對儲存滅火劑和驅動氣體的壓力容器進行試驗、標識;
(四)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對其他類型的消防設施進行保養。
第十六條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將建筑消防設施的驗收文件、原始技術資料等基本情況和值班記錄、巡查記錄、檢測記錄、維修記錄、保養記錄等動態管理情況整理歸檔。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情況實施監督。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建筑消防設施的配置情況;
(二)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實情況;
(三)建筑消防設施的巡查、檢測及運行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及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五)建筑消防設施的專項檔案情況。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建筑消防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對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臨時查封措施的實施和解除程序依照《江西省消防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履行檢查職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經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批準;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的;
(二)在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問題不依法查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消防控制室未落實24小時兩人值班制度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三項,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未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周巡查一次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依照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處罰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未將年度檢測記錄報送備案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篇十二
1、現場工作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尊敬業主及所有到訪人員,文明禮貌。對業主、到訪人員均需使用敬語。
2、當業主來工地參觀的到訪人員、公司工作人員等在工地現場考察或討論時,大噪音的施工用具(如電鋸、電鉆等)應暫停使用。
3、現場施工人員應恪守誠實信用的職業道德,嚴禁出現不遵守時間,不兌現口頭或書面承諾的現象。
4、現場施工人員應著公司統一工作服上崗。
6、作業時間內不得有睡覺、打撲克、酗酒、賭博等不良行為發生。
7、作業人員應和諧處理人際關系,嚴禁施工人員在工地現場爭吵、打罵。
8、在材料卸貨時應確保室外場地無遺漏物品,搬運結束后現場必須清理干凈,嚴禁灑落遺留包裝物等物品。
9、施工現場食宿必須注意清潔,嚴禁有剩飯剩菜及其它垃圾雜物,不準使用電爐、明火,臨時食宿嚴禁有積水、生活垃圾堆積。
10施工人員必須嚴格服從公司巡檢人員,設計師及其他管理人員的現場指令,有不同意見也不得當面駁斥或出言不遜。發生問題時應及時與項目經理及相關工作人員聯系,并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篇十三
為了確保本工程的順利進行,按期保質保量的完成工程施工任務,公司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望廣大職工共同遵守、切實執行。
一、本工地的所有員工必須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一切規章制度,聽從公司管理人員的指揮和安排,服從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公司、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指導、檢查。
二、認真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法實施條例》和《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遵紀守法,爭做奉獻求實、愛崗敬業文明先進員工。
三、堅決遵守工地作息時間,暗示上、下班和晚休、不得遲到和早退、有事要請假、不得擅離職守。
四、嚴禁打架斗毆、賭黃,若有違反者,不論情由,均處以1000元罰款,其醫藥費自理后公司再做處理。對屢教不改、情節嚴重者,送交司法部門處理。
五、對不服從公司管理人員和相關部門人員的安排,尋釁鬧事、故意制造事端均以處500元罰款,其醫藥費自理后公司再做處理,并開除當事人。
六、文明用語、講文明、講禮貌、團結進取、求實創新。
七、對工地材料、設備、機械、工具、用具等人人都得關心和愛護,不得損壞和丟失(包括甲方及相鄰單位的財物)。文明工地的設施人人都的關心愛護。對有意損壞公共財物者,賠償原物價值的200%。對不按操作規程操作、無意損壞者賠償其原物的50%。愛護公物,人人有責。
八、工地用電要注意安全,所有用電線路、電器、接電、照明用電均應由工地電工專人負責接線,他人不得私自亂動亂接。否則引起的一切不安全事故、機械損壞事故及傷亡事故,均由當事人自行負責和賠償。機械設備的操作應持(上崗證)的專業員操作,操作必須按照《機械操作規程》操作,他人不得亂開亂動,否則一切后果自負。安全駕駛,文明操作。
九、工地所有員工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按照各項安全施工要求執行并操作,確保安全施工。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杜絕火種、火源進入施工現場。
十、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員工必須佩帶安全帽,嚴禁穿拖鞋機高跟鞋。嚴禁從高空拋仍東西,高空作業必須細帶安全帶,嚴格遵守《建筑施工安全操作規程》,若有違章操作,所發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公司概不負責,其醫療費、護理費及誤工費等,均由本人自理。若在工地以外發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其后果由本人負責自理,公司概不負責。高高興興上班,平平安安下班。
十一、工地所有員工應妥善保管好自己所攜帶的行李、物品。嚴禁在本工地、建設單位、相鄰單位及他人處盜竊財物或伙同外界人員盜竊本工地財物,若有發現,不問情由均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或處以原價值二十倍以上罰款,情節嚴重者送司法部門處理。遵紀守法,做文明使者。
十二、工地應做到文明施工,要求同事之間禮貌用語,搞好自身衛生及環境衛生,施工現場應經常保持衛生良好,施工機械設備及現場材料布局井井有條,做好工地容貌及個人容貌完全符合文明工地的標準。講文明禮貌、樹良好風氣。
十三、工地所有員工、各施工班組應保管、保養好其所用的一切財物(機具、工具、用具、設備、車輛、鋼化、生活用品、辦公用品等),如有損壞、丟失等應照價賠償,設備為我創效益、我為設備搞清潔。
十四、嚴格遵守文明工地及宿舍的管理制度。自覺遵守紀律、保護環境衛生。語氣和諧、團結友愛。十五、為了公司榮譽2和職工利益、以上各條款,望廣大員工切實執行、嚴格遵守,以充分體現:人為我、我為人人的精神。
施工現場辦公區、生活區衛生管理實施細則。
一、范圍為了規范和加強項目部施工現場辦公區、生活區衛生標準化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污染,保障員工的身心健康和環境衛生,制定本實施細則。本細則規定了現場辦公區、生活區衛生標準化管理的職責、管理內容及要求。
二、職責項目部和各分包單位制定和完善現場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制度,建立管理網絡,明確辦公區域、生活區域衛生具體管理責任人,加強日常的檢查和評定,確保環境衛生良好。
三、辦公區衛生管理。
1、辦公設施必須符合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并建立健全各項衛生管理制度,有專(兼)職人員負責管理。
2、辦公設施布置應當符合規范性結構的要求,環境應保持整潔,無垃圾和污水。
3、辦公室內做到干凈整潔,門窗完好,墻壁無灰塵,各種辦公用具整齊干凈,四壁、頂棚、燈具無塵土、蛛網,地面干凈、無痰跡和煙頭紙屑、無雜物堆積,無蚊蠅、無鼠跡。辦公室內不能存放與辦公無關的物品。每天上班前要對辦公室進行清潔衛生,門窗玻璃、燈具每周清潔一次,做到光亮、整潔。
4、辦公區域內各種標牌應保持完整、清晰、清潔。
5、辦公區域要做到“六無”、“六凈”:即無人畜糞便、無垃圾污物、無磚頭瓦礫、無紙屑果皮、無坑洼污水、無雜草叢生;墻根凈、電桿凈、綠籬樹根凈、花池凈、宣傳欄下凈、下水道口凈。
6、辦公室衛生一天打掃一次,辦公區室外衛生每周至少清掃一次,并采用撒水清掃,減少揚灰。
7、院內垃圾桶要每天清潔一次,做到無灰塵、煙頭、痰跡,保持清潔衛生。
四、生活區衛生管理。
1、職工宿舍門窗齊全、牢固、無破損,室內無亂接電線、無禁用電器。
2、室內衛生要實行“九統一”:即鋪面平整、被子枕頭擺放統一,衣帽等物品掛放統一,鞋子放在床下要擺放整齊統一,桌柜上面擺放物品要統一,小凳、臉盆、牙具、毛巾等放置要統一。床單、被褥干凈,室內物品、墻壁無亂貼亂畫,頂棚無蛛網,燈具和懸掛物無灰塵,玻璃明亮,地面干凈、無痰跡和廢紙等臟物,室內通風良好、無異味、無蚊蠅、無鼠跡。
3、人人做到“六不”:不隨地吐痰,不亂扔贓物,不亂畫亂掛,不亂堆亂放,不亂扔煙頭、紙屑、果皮(核)和造成白色污染的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廢棄物,不亂倒有毒物品,不損壞花草樹木。
4、生活區統一規劃設置垃圾箱,分類堆放,做到定期清理,并進行噴藥消毒,防止蚊蠅滋生。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篇十四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制度、安全學習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制、安全檢查制、大中型機械設備安裝、外腳手架搭設安全驗收制、持證上崗制、安全隱患停工制、安全生產獎罰制度、安全例會和安全把關制,以及進場后積極與業主、監理共同協商制定工地其他安全規章制度。
所有進場施工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經我集團公司、項目、崗位三級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項目經理部針對現場安全管理特點,分階段組織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學習。各分包隊伍在專職安全員的組織下堅持每周一次安全學習,施工班組針對當天工作內容進行班前教育,通過安全學習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
根據安全措施要求和現場實際情況,項目經理部必須分階段對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書面交底,各施工工長及專職安全員必須定期對各分包隊伍進行安全書面交底。
項目經理部每半月由項目經理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各專業工長和專職安全員每天對所管轄區域的安全防護進行檢查,督促各分包隊伍對安全防護進行完善,消除安全隱患。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落實責任人,定期進行整改,并組織復查。
大中型機械設備安裝完成后,必須經廣州市勞動安全部門進行驗收后才能使用;外腳手架搭設前需進行詳細的載荷驗算,搭設完成后,必須經我集團公司工程部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經驗收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特殊工種持有上崗操作證,嚴禁無證上崗。
專職安全員發現違章作業、違章指揮,有權進行制止;發現安全隱患,有權下令立即停工整改,同時上報我集團公司,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項目經理部設立安全獎勵基金,根據半月一次的安全檢查結果進行評比,對遵章守紀、安全工作好的班組進行表揚和獎勵,違章作業、安全工作差的班組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在整個工程施工期間,安全總監和專職安全員長駐現場,并每周組織一次所有現場工作的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參加的安全生產例會,每天至少對現場安全生產現狀進行全面檢查并作好記錄,負責安全技術交底和技術方案的安全把關,負責制定或審核安全隱患的整改措施并監督落實,負責安全資料的整理和管理,確保所有的安全設施處于良好的運轉狀態。
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篇十五
為規范食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行為,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經培訓合格的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
二、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批發市場采購,并應當索取、留存有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貨方名稱、產品名稱、產品數量、送貨或購買日期等內容。長期定點采購的,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安全內容的采購供應合同。
三、從生產加工單位或生產基地直接采購時,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加蓋有供貨方公章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四、從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批量或長期采購時,應當查驗并留存加蓋有公章的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等復印件;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五、從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少量或臨時采購時,確認其是否有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
六、從食品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和農貿市場采購畜禽肉類的,應當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原件;從屠宰企業直接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原件。
七、采購乳制品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八、采購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飲具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業蓋章(或簽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蓋章的批次出廠檢驗報告(或復印件)。
九、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入庫前,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查驗所購產品外包裝、包裝標識是否合規,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購記錄。
十、按產品類別或供應商、進貨時間順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和進貨記錄,不得涂改、偽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為規范從業人員個人衛生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個人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工作帽,頭發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帶有礙食品操作與服務衛生的飾物。專間操作人員還應戴口罩。
二、從業人員操作前手部應洗凈,操作時應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時,手部還應進行消毒。
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員在有下列情形時應洗手:
1、處理食物前;
2、上廁所后;
3、處理生食物后;
4、接觸臟污的設備或飲食用具后;
5、咳嗽、打噴嚏或擤鼻涕后;
6、接觸動物或廢物后;
7、觸摸耳朵、鼻子、頭發、口腔或身體其他部位后;
8、從事任何可能會污染雙手的活(如處理貨物、執行清潔任務、接觸錢幣等)后。
四、非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員,在有下列情形時應洗手:
1、開始工作前;
2、上廁所后;
3、處理弄污的設備或飲食用具后;
4、咳嗽、打噴嚏或擤鼻子后;
5、處理動物或廢物后;
6、從事任何(其他)可能會污染雙手的活動后。
五、專間操作人員進入專間時應再次更換專間內專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雙手嚴格進行清洗消毒,操作中應適時地消毒雙手。不得穿戴專間工作衣帽從事與專間內操作無關的工作。
六、個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帶入食品處理區。
七、不得在食品處理區內吸煙、飲食或從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為。
八、進入食品處理區的非加工操作人員,應符合現場操作人員衛生要求。
為規范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單位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所有餐飲工作人員(包括廚師、服務員、洗碗工、采購員、庫管員、管理員等)均應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參加或臨時參加從事食品操作與服務的人員,應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餐飲從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接受臨時檢查。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五、食品安全管理員要及時對在本單位餐飲從業人員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組織從業人員每年定期到指定體檢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員和部門經理要隨時掌握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并對其健康證明進行定期檢查及晨檢。
七、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應隨身佩帶(攜帶),以備檢查。
為規范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培訓,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包括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餐飲服務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制定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組織各部門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參加各種上崗前及在職培訓。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應針對每個食品加工操作崗位分別進行,內容應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各崗位加工操作規程等。
四、培訓方式以集中講授與自學相結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試合格后再上崗。
五、建立餐飲服務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為規范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貯存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貯存場所、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設臵紗窗、防鼠網、擋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蟲、防蠅、防蟑螂設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分開設臵。同一庫房內貯存不同性質食品和物品的應區分存放區域,不同區域應有明顯的標識。
三、食品應當分類、分架存放,距離墻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檢查,使用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變質和過期食品應及時清除。
四、冷藏、冷凍柜(庫)應有明顯區分標識,設可正確指示溫度的溫度計,定期除霜(不得超過1cm)、清潔和保養,保證設施正常運轉,符合相應的溫度范圍要求。
五、冷藏、冷凍貯存應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嚴格分開,植物性食品、動物性食品和水產品分類擺放。不得將食品堆積、擠壓存放。
六、散裝食品應盛裝于容器內,在貯存位臵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七、除冷庫外的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防潮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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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篇十六
為保證生產設備正常運行、設備檢維修和施工過程中避免發生意外設備事故和其他傷害,保證檢維修過程的安全和高效率高質量,制訂本制度。
1.1編制施工、檢修計劃應做到內容詳細責任明確,措施具體,應包括對安全裝置設施的檢修。凡是具有二人以上參與的施工、檢修項目,必須指定一人負責安全。
1.2施工、檢修部門負責人要對施工、檢修中的安全負責,在對參加施工、檢修人員交待好任務的同時,書面交待好安全措施。
1.3施工、檢修負責人在施工、檢修前,要組織人員對施工、檢修過程進行風險評價,做好施工、檢修機具準備和周密檢查,做到機具齊備,確保安全可靠。
1.4施工、檢修存在危險物質的設備時,必須進行清洗置換和有效隔離,方可作業;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1.5設備檢維修負責人要對移交施工、檢修的設備置換處理負責,移交前要查電氣查物料處理,確認合格方可辦理移交。
1.6施工、檢修電氣設備時,必須切斷電源并經兩次啟動復查證明無誤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或專人監控,方能施工、檢修。
2.1施工、檢修人員要對施工、檢修項目進行檢查,符合危險作業的項目辦理審批手續;施工、檢修前準備工作符合施工、檢修要求方可進行施工、檢修。
2.2一切施工、檢修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技術規程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
2.3凡施工、檢修時,要在施工、檢修場所懸掛警告牌。特殊作業,要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2.4在受限空間容器內及不通風處作業,應采取臨時通風措施,或使用空氣呼吸器等,并設專人監護確保作業安全。
2.5凡施工、檢修用的臨時照明,應使用36v或者12v電壓的安全行燈,絕緣要良好,電動工具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并有可靠的.接地零線。
2.6拆卸有危險物質設施,應穿戴好規定的防護用品,防止中毒和灼傷等傷害。
2.7遇有易燃易爆的設備,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嚴防產生火花。
2.8設備內檢修必須有專人監護,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擔任,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檢修人員保持有效聯絡。
2.9在施工、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可能危害施工、檢修人員時,必須立即撤出設備。再次施工、檢修時必須重新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2.10較大型設備內檢修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3.1施工、檢修竣工后,施工、檢修部門要細致檢查,切勿將工具器材等忘掉在機械設備內,并將搭設的工作架臺拉設的臨時電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3.2施工、檢修移交驗收前,不得拆除懸掛的警示牌。
3.3竣工驗收時,使用和施工、檢修雙方負責人當場檢查質量是否全部符合施工、檢修標準,安全裝置是否恢復齊全。
3.4檢維修設備(設施)竣工驗收單,簽字驗收后;交由設備(設施)管理人員存檔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