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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和案件報告制度的區別篇一
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制度,提高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報告的質量和效率,指導醫療機構妥善處置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推動持續醫療質量改進,切實保障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由于診療過錯、醫藥產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明顯人身損害的事件。
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報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報告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報告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瞞報、漏報、謊報、緩報。
第二章 報告要求
第五條 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實行網絡在線直報。
衛生部建立全國統一的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報告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信息系統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分別設立相應權限的數據庫。
第六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及損害人數,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分為三級:
一般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其他人身損害后果。
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殘疾、器官組織損傷或其他人身損害后果。
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殘疾。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立或指定部門負責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為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報告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支持,并配備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有關衛生行政部門)網絡直報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醫療質量安全事件。
尚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通過電話、傳真等形式,向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質量安全事件。
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報告時限如下:
一般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醫療機構應當自事件發現之日起15日內,上報有關信息。
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醫療機構應當自事件發現之時起12小時內,上報有關信息。
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醫療機構應當自事件發現之時起2小時內,上報有關信息。
第九條 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實行逢疑必報的原則,醫療機構通過以下途徑獲知可能為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時,應當按照本規定報告:
(一)日常管理中發現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
(二)患者以醫療損害為由直接向法院起訴的;
(三)患者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者其他法定鑒定的;
(四)患者以醫療損害為由申請人民調解或其他第三方調解的;
(五)患者投訴醫療損害或其他提示存在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情況。
第十條 醫療機構報告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或疑似的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后,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核對,核對時限要求如下:
一般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
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12小時內進行核對。
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進行核對。
重大、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應當分別逐級上報至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部數據庫。
第十一條 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收到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報告并核對后,應當及時進行網絡在線直報。
醫療機構和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完成初次報告、核對后,應當根據事件處置和發展情況,及時補充、修正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信息系統通過語音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對有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提示。收到提示后,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登錄系統查看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季度第一周將上一季度本轄區內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數據庫中的信息進行匯總,并上報至衛生部數據庫。
第三章 事件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發生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醫療機構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避免、減少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同時做好事件調查處理工作,認真查找事件的性質、原因,制定并落實有針對性的改進措施。
第十五條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醫療機構的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工作進行指導,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開展事件的調查處理,并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調查處理結果。
第十六條 對于涉及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應當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健全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處置預案,督促轄區內醫療機構及時、完整、準確報告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時掌握并妥善處理醫療質量安全事件。
第十八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時向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反饋,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指導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報告情況作為重要指標納入醫療機構等級評審和醫院評優的指標體系。
第二十條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健全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組織,建立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審評制度,針對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查找本單位在醫療質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切實加以改進,并按照規定報告改進情況。
第二十一條對于健全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制度,準確上報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調查處理及時,整改有力,醫療質量安全水平有顯著提高的'醫療機構,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予表揚和獎勵。
對瞞報、漏報、謊報、緩報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對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處置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醫療機構,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相關責任人,并予以通報。
第二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未及時、認真核對醫療機構上報信息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所稱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藥品不良反應及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事件。有關藥品不良反應及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事件報告,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所稱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的核對,是指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時性、完整性的核對,不涉及事件性質、原因、責任等。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一.? 質量事故是指藥品管理使用過程中,因藥品質量問題導致危及人體健康的責任事故。質量事故按其性質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分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 重大質量事故
1、? 違規購進使用假劣藥品,造成嚴重后果。
2、? 未嚴格執行質量驗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藥品如柜(架)。
3、? 使用藥品出現差錯或其他質量問題,并嚴重威脅人身安全或已造成醫療事故的。
三、? 一般質量事故
1、? 違反進貨程序購進藥品,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 保管、養護不當,致使藥品質量發生變化的。
四、? 質量事故的報告程序、時限
1、? 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應在12小時內上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
2、? 應認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7日內向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書面匯報。
3、? 一般質量事故應認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時處理。
五、? 發生事故后,應及時采取必要的控制補救措施。
六、? 處理事故時,應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原則,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藥械質量責任事故追究制度
一、? 藥械質量責任事故即是指藥械使用單位因采購、保管養護、設備等原因而導致產生的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行為。
二、? 藥械的采購程序符合藥械采購管理制度的,其購進的藥械屬于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藥械使用單位應積極主動地協助市局稽查科追查相關企業或生產廠家的責任。
三、? 藥械的采購程序不符合藥械采購管理制度的,其購進的藥械屬于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藥械采購主管領導及其采購人員應負主要責任。因之而受到處罰的,主管領導及采購人員應按照其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 因養護保管不當而導致假劣藥品和醫療藥械并未按照有關規定報請銷毀,依然存放于藥房的,應追究主管領導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由此而受處罰的,應根據相關人員的責任,責令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五、? 因設備缺乏而導致的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并未按照有關規定請銷毀,依然存放于藥房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由此而受處罰的,應根據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責令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六、? 因上述問題而觸犯刑律的,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重大事故和案件報告制度的區別篇二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發現并舉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違反安全生產法規的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及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等違法行為,治理事故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四川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有權對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發現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向四川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三條舉報人舉報的下列各類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屬于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事先并未掌握監控,經依法調查核實,情況真實,性質嚴重的,依照本辦法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1、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2、有現實危險,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嚴重經濟損失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的行為。
依照本辦法給予獎勵的舉報人不包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等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有特定義務的人。
第四條舉報人可以采取書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現場舉報等方式舉報,舉報人在舉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向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可靠線索或者必要的證據并留下真實姓名及聯系方式。
舉報人舉報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應客觀真實,并對舉報事項相關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報、偽報、謊報、誣告、誹謗陷害被舉報人,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知悉舉報情況的有關人員應當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舉報人的姓名、住址、電話、有關案情及接受獎勵等情況,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知悉舉報情況的有關人員對舉報人的實名舉報置之不理或者向被舉報對象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懲處的,一經發現,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受理、核查處理、回復獎勵等制度,并向社會公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含郵政編碼)、電子信箱等聯系方式。
第六條對經查實的實名舉報,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符合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具體獎勵條件的,給予舉報人不等的現金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及標準如下:
1、舉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情節嚴重的,獎勵1000元至2000元。
2、舉報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的理論和實際安全培訓并考核合格,無證或假證上崗作業的,獎勵1000元至2000元。
3、舉報安全培訓機構未按規定培訓與考試,未保證培訓質量,弄虛作假,騙取或幫助騙取安全生產特種作業操作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等證件的,獎勵1000元至2000元。
4、舉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等中介機構,未按照相關標準、規范、準則開展相應中介服務,出具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虛假結論報告的,獎勵1000元至2000元。
5、舉報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免費為從業人員配備合格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獎勵1000元至2000元。
6、舉報生產安全事故處理責任追究未落實的,獎勵1000元至2000元。
10、舉報生產經營單位新、改、擴建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按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或同時施工或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導致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獎勵2000元至3000元。
11、舉報生產經營單位違抗停產整頓、停止作業(營業)、責令限期改正、關閉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執法指令,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獎勵2000元至4000元。
12、舉報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件已經超出規定的有效期限或許可范圍擅自從事經營、生產(開采)活動的,獎勵2000元至4000元。
13、舉報有現實危險,可能造成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隱患的,經論證核實后,獎勵2000元至4000元。
14、舉報重傷、10人以上急性工業嚴重中毒、死亡或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謊報、瞞報的,獎勵3000元至5000元。
15、舉報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方面重大違法行為的,獎勵1000元至3000元。
應由市(州)、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具體獎勵的.,獎勵標準根據實際情況自定。
第七條對應當予以獎勵的舉報人由受理舉報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獎勵。
(一)受理舉報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上級或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實舉報內容、舉報時間等有關情況,避免重復核查和重復獎勵。
(二)安全生產舉報實行首問負責制,第一時間受理舉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按相關規定核查處理并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第八條舉報人就同一個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分別向兩個或兩個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的,只能獲得一次獎勵,獎勵標準為最先受理舉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
同一個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被多人多次舉報且內容相同的,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
舉報事項有交叉時,按單項最高額獎勵,不重復獎勵。
對兩人(含兩人)以上舉報同一個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按一個案件進行獎勵,獎金可以平均分配。
第九條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通知受獎舉報人領獎的時間、地點及領獎方式;受獎舉報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憑有效證件到通知地點領取舉報獎金,特殊情況可延長60日,逾期未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條安全生產舉報獎勵金由受理舉報案件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專項經費中支付并負責經費的管理、發放工作。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重大事故和案件報告制度的區別篇三
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寶馬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文件的精神,結合本鎮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鎮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專項信息、信息報告和通報體系,及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信息采集和報送。
各村(居)、各鎮屬單位、各相關企業應當及時向鎮政府(鎮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鎮政府(鎮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及時對有關部門以及各地報告的可能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進行分析,按照應急預案的程序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措施,及時召開會議,聽取有關意見,研究防控措施,密切關注事態發展。事態嚴重的應及時上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并向有關部門及應急救援機構通報,做好應急準備工作,并及時組織輿論引導工作。
事故發生單位應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時內作出初次報告。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數、傷害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或者上級要求,要隨時作出階段報告,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事故處理結束后10日內要作出總結報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的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鎮政府及有關部門舉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隱患,以及相關責任單位、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行為。鎮政府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或者通報相關部門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及餐飲單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
負行政職責的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從事食品行業的工作人員;消費者。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當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或可能發生時,事發單位應及時、主動、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并將事故和有關先期處置情況按規定上報鎮政府(鎮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并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部署的應急救援工作。
重大事故和案件報告制度的區別篇四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緊急重大事故的報告工作,確保主管領導及時準確地掌握并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故,使事故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特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使人人明確責任,保證安全、和諧、全面地發展。
重大事件類;重大案件類;重大事故類;自然災害類;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類;重大敏感性事件類。
1、實行崗位責任制,各崗位工作有具體負責人,掛牌明示,各司其事,各負其責。
2、各崗位責任人有相應的考核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必須盡職盡責,必須履行義務。
3、要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晝夜24小時有專人值班。節假日期間,要有領導值班或在崗帶班。主要領導、值班領導和帶班人員務必保證24小時通訊暢通。
1、報告主體為責任人。若首先發現的非責任人,原則上應通知責任人,如情況緊急,必須充當臨時責任人。
2、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要根據現場條件和自身能力對事故作最好的應急處理。
3、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在應急處理后要以最快速度報
告主管領導,必須在事發1小時內向分管領導和值班室報告。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后再補報文字報告。來不及報送詳細情況的,可先進行初報,然后根據事態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進行續報。
1、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在最短時間內對事故作深入調查分析,寫出詳細的書面報告,呈報單位主要負責人。
2、主要負責人及時召集有關人員對事故作進一步調查分析,確定事故性質后,及時下發整改通知單。
3、主管負責人召開有關會議,根據有關規定,對事故相關人員作公正處理,并加強對責任人和當事人的教育。
4、處理結果備案歸擋并在員工大會上公告。
1、 對重大事故采取漠視、退避、推諉或掩蓋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以及政府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 對重大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的,給予嚴厲批評,并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
重大事故和案件報告制度的區別篇五
為了及時了解和研究事故的'原因,掌握事故發生的規律,認真吸取教訓,以便有效地采取排除事故的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為適應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分析工作需要、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程、規定的標準,對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分類為輕傷、重傷、死亡三類。
二、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1、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2、重任事故:是指一次事故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包括發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延長的均計入(排除醫療事故或自然死亡)。
5、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6、特別重大死亡事故:
(1)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以上的(或其它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損失在500萬元以上的事故)。
(2)一次性造成職工100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3)其它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三、傷亡事故與應急防范管理傷亡事故管理工作包括事故報告、統計、調查、處理等,目的是及時掌握事故動態,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訓、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一)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建立并實施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處理的內容、程序、負責部門或人員及及其職責,做好傷亡事故管理工作。
(二)事故的報告統計:
(4)企業應當根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的要求,按月、年定期報送傷亡事故的統計報表。
(三)事故的調查:
1、事故調查的組成: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的有關人員組織;死亡以上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公安部門和工會組織組成。
2、事故調查組職責:
(1)查明事故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四)事故處理:
事故的目的是防止事故重復發生,因而事故處理要做到四不放過即事故的原因不查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