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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工作自查報告篇一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處罰行為,保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正確行使,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什么處罰的權限。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包括法定行政機關、法律和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依法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
第三條本市地方各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中央在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當、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規范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依法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實施行政監察。
第二章裁量基準制定
第六條市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綜合考慮裁量因素,合理劃分裁量階次,制定本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裁量基準應當包括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原則、標準、程序和監督等內容。
第七條市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裁量基準應當考慮裁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可以遵從或者吸納行政處罰實踐中行之有效、當事人接受的慣例。
第八條制定裁量基準應當明確以下情形: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是否處罰的,應當明確規定是否處罰的具體情形;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處罰幅度的,應當合理劃分裁量階次,明確規定適用不同階次的具體情形。
第九條上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的裁量基準,下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執行。
上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未制定裁量基準的,下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可以制定裁量基準,報上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審查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第十條行政處罰依據變化或者裁量基準不適應實際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按程序修訂。
第十一條市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典型案例指導制度,采取案例評析、研討、匯編、培訓等形式,指導和規范本系統的行政處罰裁量。
第三章裁量適用規則
第十二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對待當事人,不偏私、不歧視,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第十三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處罰:
(一)主動中止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五)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中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四)主動報告并如實陳述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七)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二)危害公共或者國家安全的;
(三)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違法行為被查處后,仍繼續實施的;
(五)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違法證據的;
(六)脅迫、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對舉報人、證人有報復行為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處罰,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依法應當對當事人不予處罰的,仍實施處罰;
(二)依法應當對當事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未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采取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致使當事人違法并對其實施處罰;
(五)發現當事人有違法行為而不予制止或者責令改正;
(六)對當事人實施處罰后,放任其違法行為繼續存在。
第十七條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罰款的數額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三)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減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以下確定,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30%之間確定,從重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70%以上確定。
第十八條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具有多種違法行為的情節的,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處罰:
(二)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減輕、從輕情節的,應當按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第十九條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對同一違法行為設定了可以并處處罰的,應當結合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情節,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處罰:
(一)對只具有減輕或者從輕情節的,實施單處;
(二)對只具有從重情節的,實施并處。
第二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不得對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
(一)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同一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執行的同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二)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同一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執行的不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三)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不同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執行的同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除依據規定實施并處處罰外,一個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據規定給予處罰后,其他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不得依據相同規定再次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當事人申請延長的,經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章裁量程序規則
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行政處罰程序制度。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和制度,可以將立案、決定、執行等職能相對分離,由不同的內設機構或者人員行使。
第二十三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本機關的處罰依據、處罰權限、裁量基準、處罰程序和處罰結果等。
第二十四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依法全面、客觀收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有關的證據,不得只收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
第二十五條下列材料不得作為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當事人實施處罰的證據:
(一)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
(二)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材料;
(三)以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材料;
(四)被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材料;
(五)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六)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并記錄在案。
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二十七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辦案機構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提出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何種處罰以及給予多大幅度處罰的建議,并說明相應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八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法制機構應當對案件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核,審核案件的具體范圍由裁量基準制定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法制機構認為辦案機構的處罰建議缺少必要證據證明的,應當要求辦案機構補充調查。
辦案機構的處罰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法制機構應當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
第二十九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辦案機構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法制機構審核意見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應當全面審查案件材料,并作出相應決定。
第三十條對涉及重大或者復雜的行政處罰的裁量,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集體研究,依法作出決定。
第三十一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特別是對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的理由要重點說明,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增強說理性,在決定書中說明處罰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裁量基準適用情況以及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是否采納等內容。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不執行裁量基準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后需要責令當事人改正的,應當提出改正的指導意見。
第三十四條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序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案件重大或者復雜的,經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確需通過檢驗、檢測、鑒定等技術手段調查取證和依法組織聽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辦案期限。
第五章裁量行為監督
第三十五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投訴制度,及時處理行政處罰投訴案件。
當事人認為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投訴、舉報。
第三十六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發現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依法主動、及時糾正。
第三十七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案件立卷歸檔制度,每年開展一次案卷評查活動。
第三十八條市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對區縣(自治縣)相應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法委托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對受委托的組織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
第四十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監督、司法監督和輿論監督,并對監督意見認真調查、核實,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一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違反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有關規定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糾正;監察機關可以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由法制機構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件。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公布前本市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的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合的,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本辦法予以修訂;沒有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應當在12月31日前制定。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月1日起施行。
行政處罰工作自查報告篇二
縣法制辦:
為了強化行政執法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工作能力和水平,按照xxx縣人民政府辦公室x政辦字[20xx]10《關于開展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對全系統20xx年和20xx年辦理的行政處罰案卷進行了全面清理和自查,總結成績,尋找不足,制定整改措施,使我局行政處罰案卷質量有了較為明顯的提高,我們還以自查為契機,快速推動了全局執法工作順利開展,現將我們的具體工作匯報如下:
為了確保這項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活動自查工作的順利開展,我局迅速成立了以局長孫曉明為組長,黨組成員、副局長趙小平為副組長,各股室股長、主任為成員的行政處罰案卷評查領導小組,下發了行政處罰案卷質量評查通知,要求局屬各單位將20xx年、20xx年各自辦理的各類案卷進行全面清理、細致自查,并在2日內將行政處罰案卷自查登記表認真如實填寫、匯同自查報告一齊上交縣局審查。6月19日至6月20日,我局由副局長趙小平帶隊,評查領導小組成員,深入基層所、隊,采取聽、聽匯報,看:看資料。查:逐案逐卷一案一卷核對檢查,訪:對案卷當事人進行回訪,評:對辦案情況進行評議,通過為期2天的全面自查,對查辦的6起一般處罰案卷,79起即時處罰案卷逐條進行了檢查,通過檢查,未發現一例行政復議案和違法違紀人和事,各類案卷評分達85分以上。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工作的意見要求,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以說服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用行政指導的方式教育和幫助經營者,為此這二年案件數量下降了、質量較前提高了。通過對20xx年、20xx年查辦的各類案卷進行全面的檢查和評查,我局辦理的各類案件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各辦案單位辦理案件的質量比前有很大提高,全局所辦理的各類行政處罰案件都實行了層層把關制,責任落實制。二是行政處罰案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基本情況真實詳細,案件來源清楚,案由真實可靠,程序合法,處罰適當,案卷合格率98%以上。通過這次行政處罰案卷質量的評查和自查,未發現一起執法主體不合格,處罰不當,違反程序或重復處罰現象。
雖然我局在行政執法中所辦理的各類案件,質量較前有明顯提高,但經多次評查自查,我們的工作與上級要求還有差距,有些地方還存在不足,需要我們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不斷提高。
總之,通過這次行政處罰案卷的評查與自查,轉變了執法人員的執法意識,執法觀念,提高了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和執法能力,我們要以這次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活動為契機,結合我局實際,繼續不斷總結經驗,查找不足,取長補短,勇于進取,還應加強學習,設定研討課題,為把全系統行政執法工作推向嶄新局面而努力。
行政處罰工作自查報告篇三
為進一步加強《行政處罰法》的貫徹實施,增強依法行政觀念,根據市政府法制辦《關于開展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情況自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要求,我局認真組織開展了行政處罰實施情況的自查工作,現將近三年來行政處罰工作開展情況報告如下:
一、行政處罰實施情況
銅陵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于去年10月份由原銅陵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與銅陵市港口局規費征稽中心組建成立。近三年來,在市交通運輸局、省地方海事局指導下,兩局行政執法工作有序開展,行政處罰工作依法依規進行,辦結了港口類行政處罰2起,海事類行政處罰3起,累計行政處罰5件,其中:2件為一般程序,3件為簡易程序。5起行政處罰案件均已結案,并未發生處罰當事人要求行政復議及訴訟的情況。通過有效行政執法和適度的行政處罰措施,嚴厲打擊了行業內違法經營行為,保護了港口、船舶運輸從業人員合法利益,營造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同時廣大的行業從業人員也獲得了守法教育。
二、執法制度建設及落實情況
多年來,在執法工作中我們一直注重各項行政執法制度的貫徹執行,行政處罰工作嚴格保證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以及所遵循的法律法規依據準確無誤。今年我局制定了各項行政執法制度,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工作,局水上綜合執法大隊及局屬各單位在辦公場所對執法依據、處罰程序等進行了公示,同時我局安排專項執法經費及執法交通工具,充分保障各項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規范處罰裁量權情況
我局在開展行政處罰過程中,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充分考慮違法事實及對社會產生的危害影響,嚴格保護違法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及精確執法人員處罰裁定問題。在具體行政處罰行為中,我局認真貫徹落實《銅陵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科學合理量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按照“服務-教育-整改-處罰”四步程序實施行政處罰,同時依照《安徽省海事港航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試行)》開展行政處罰,杜絕了行政處罰處罰標準隨意性。
四、行政執法隊伍情況
1、行政處罰主體情況。我局現內設機構9個,局直屬水上交通綜合執法大隊1個,局下設大通、五松、順安3個港航(地方海事)管理處,9個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所。其中局直屬水上交通綜合執法大隊以銅陵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名義開展行政處罰,落實全局行政執法工作,下屬處所不承擔行政處罰任務。
2、執法人員情況。全市港航(地方海事)系統現有正式在編人員125人,其中具有各類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是114人,全部持證上崗。11人系新招錄人員及其他綜合崗位人員尚未取得執法資格。
3、執法培訓、考核等情況。近年來,我局以提高執法隊伍綜合素質為目的,加強行政執法人員對新法規、新知識的學習和掌握,以規范化建設為主線,以隊伍建設為抓手,提升執法隊伍綜合行政執法水平和能力,加強隊伍建設,規范執法行為,更好地適應規范化建設和改革的需要,建立一支政治堅定、品德高尚、作風優良、紀律嚴明的執法隊伍。每年我局開展一次集中培訓工作,同時各單位把法律法規的學習也納入平時工作中,今年我局制定了隊伍素質提升工程行動計劃(20**-20**年),把法律法規學習也納入了行動計劃。并且我局把行政執法工作納入年度考核考核內容,同時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嚴格按照安徽省交通行政執法規范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制定了《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局行政執法錯案追究制度》等制度,近年來,未發生一起執法人員違紀行為和錯案情況。
五、當前行政處罰中存在的問題
1、全系統執法人員的素質差參不齊,執法力量與執法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2、由于我市港口發展歷史遺留問題,針對當前發生的港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執行難度較大,需要相關執法單位綜合執法。
六、下一步行政處罰相關措施
1、進一步強化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意識。以法制宣傳和法制培訓為抓手,抓好執法人員法律法規培訓學習,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并加強《行政處罰法》及行業法律法規的學習,營造一個良好的行政執法氛圍。
2、規范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以事實為根據,法律法規依據為處罰準繩,進一步規范處罰程序、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行政處罰實行集體討論,及時結案。同時正確把握和處理好嚴肅執法與合理裁量、行政處罰與思想教育、依法行政的關系。落實執法責任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嚴格追究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
3、建立健全執法聯動機制。積極探索建立與長江海事、長江航道、水務、環保.、安監、公安、法院等部門聯動辦案機制,密切與相關部門配合,齊抓共管,促進我市港航水運行政處罰措施的有效落實。
行政處罰工作自查報告篇四
作的法律程序,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方式、步驟、
順序、時限等程序方面的問題,是控制其不被濫用的一種有效的法律方法。本文試從規范行政程序的角度,對控制海事行政處罰處罰自由裁量權作一探討。
一、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及負效應
何謂自由裁量權?各學者的解釋不盡一致。國外代表性的解釋是:“指行政官員和行政機關擁有的從可能的作為和不作為中做選擇的自由權。”有學者認為,“凡法律沒有詳細規定,行政機關在處理具體事件時,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斷采取適應的方法的,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我國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應該是行政主體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就行為條件、行為程序、作出作為與否和作出何種行為作合理選擇的權力”等等。雖然解釋眾說紛紜,但筆者認為其基本涵義不外乎四點:一是法律對行政行為的條件、內容或者方式等沒有作出明確、具體、詳細的規定;二是行政行為不能超越法定的范圍,不能違背立法目的、法條本意和公共利益,并且應當公正合理;三是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情勢、自己的評價和判斷,進行斟酌選擇,靈活掌握;四是自由裁量行政行為一般不發生違法問題,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的原由,但如果顯失公正,仍須受司法審查。
面對復雜的社會關系,法律法規不能概括完美,羅列窮
盡,作出非常細致的規定。因此,從立法技術上看,有限的
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較原則、富有彈性的規定,作出可供選擇的措施和上下活動的幅度,促使行政主體靈活機動地因人因時因地因事作出卓有成效的行政管理。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與其它行政權一樣,在其運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產生兩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積極地推動作用,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運行起到了維護公共利益,維持公共秩序,提高行政效率,滿足社會需要,實現國家權能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可能造成侵害,從而對行政法治構成威脅。其集中表現是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在實踐中具體表現形式為:不正確的目的。行政機關違背授權法的目的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違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出于個人目的或小團體利益考慮,濫用行政處罰權;不相關的考慮。行政機關考慮不應考慮的因素或不考慮應該考慮的因素而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違反客觀性(排除主觀性)。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權時參與了不正當的主觀因素;顯失公正。具體行政處罰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所發生的影響明顯不公平;違反法定程序。行政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處罰決定時,不按法定程序進行。
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違背了法律授權的目的和意愿,干擾和破壞了法制秩序,其后果嚴重,危害性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主要有:一是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因為行政主體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處理問題隨意性很大,畸輕畸重,反復無常,不同情況相同對待,相同情況不同對待,引起群眾懷疑、不信任,產生對立情緒,不配合行政主體的管理,行政違法行為增多,導致社會秩序的不穩定;二是助長特權思想,滋生腐敗,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當前腐敗得不到有效遏制,在很大程度上與賦權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有關。
二、自由裁量權在海事行政處罰中的體現
自由裁量權在我國的海事行政處罰中顯得尤為重要。這是因為:首先,海事違法行為涉及的內容廣泛,情況復雜、變化迅速,法律、法規不可能對所有情況下的行政處罰都規定得明確具體,詳盡無遺;其次,海事問題的專業性、時間性、地域性很強,法律、法規不應該對行政處罰作過于僵化的硬性規定;第三,我國目前的海事法制尚不夠健全,有些內容不夠完備,表現出一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有些法律、法規尚無具體的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一言以蔽之,海事法律、法規應當授予海事部門在行政處罰中以必要的自由裁量權,使之能根據客觀情勢,權衡輕重,靈活運用,在法定范圍內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處罰,以達到依法行政,維護國家權益,確保“航運更安全、海洋更清潔”目標的實現。根據我國海事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具體的海事行政處罰中,自由裁量權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對事實要件認定的自由裁量。
海事部門對當事人的行為性質和海事管理事項的性質認定酌情裁量。確認其行為是否違反水上安全監督管理秩序。并經過調查決定是否作出海事行政處罰。
2、判定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
所謂情節是指事物發生、發展的因果關系和演變過程。海事違法行為的情節可以分為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主觀方面包括目的、動機、心理狀態和態度表現等,客觀方面包括時空、對象、方式手段和危害后果等。在實施海事行政處罰時,必須認真考慮上述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的違法情節。
在海事法律中,有不少法條規定的是酌定情節。即在量罰時,需由海事部門酌定違法情節的范圍、程度和輕重。法條中經常可見“根據不同情節、視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污染”等模糊語言來概括、規定,其本身沒有明確的內涵和外延,又缺乏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具體理解和適用,只有聽憑海事執法人員去判定。如《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船舶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或者使用過期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情節嚴重的,船籍港登記機關可以處以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的10%的罰款。”
3、選擇處罰的對象、種類和幅度的自由裁量。
我國現行海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海事行政處罰主要有警告、罰款、扣留證書、吊銷證書、沒收船舶等。
對某一應受海事行政處罰的`違反水上安全監督管理秩序行為
,到底應如何決定處罰的對象、種類呢?根據處罰法定原則,當然要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來決定。現行海事法律規定了三種類型:
第一,確定型。即對某種海事違法行為,海事法律明確規定了處罰對象、種類,應給予某種行政處罰。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四十九條:“假冒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記機關依法沒收該船舶。中國籍船舶假冒外國國籍的,懸掛外國國旗航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選擇型。即對某一海事違法行為,海事法律規定了可以選定處罰對象、幅度。如《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違法船舶、設施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對違法人員處以300元至500元罰款。”
第三,混合型。即對某一海事違法行為,海事法律規定了可以選定處罰對象,又規定了可同時選定另一種行政處罰或不處罰。如《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違法船舶處以3000元至10000元罰款;對違法人員可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
此外,在對罰款數額的具體規定中,有的只規定了上限,有的既規定了上限,又規定了下限。如《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對船舶所有人的罰款,最高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但對下列情況之一者,罰款的最高額為人民幣一千元……”;又如《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六條:“外國籍船舶未經批準,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或港口,處以5000元至30000元罰款。”從現有的海事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罰款是所有行政處罰中用得最多、最廣的一種,也是海事部門運用自由裁量權最頻繁的一種。在此,關鍵在于把握兩點:一是不要超出法定的范圍和幅度;二是在法定的范圍和幅度內不要畸輕畸重,顯失公正。
4、選擇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
海事法律中有些法條所規定的限期行政相對人履行某種義務,既未具體規定履行的期限,也未規定其履行的幅度。如《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未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在港區、錨地、航道、通航密集區以及主管機關公布的航路內設置、構筑設施或者進行其他有礙航行安全的活動。對在上述區域內擅自設置、構筑的設施,主管機關有權責令其所有人限期搬遷或拆除”等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海事部門就必須根據客觀情勢運用自由裁量權對履行的期限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規定的期限必須切實可行而又能體現嚴格執法,過短或過長都是不適當的。
三、行政程序在海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運行中的價值意義
如前所述,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政權的一種,這種權力的運行會產生正負兩方面的效應。為預防和控制負效應的出現,必須對自由裁量權進行控制。即所謂“自由”是相對的,不存在絕對的“自由”。自由裁量權“是一種明辨真與假、對與錯的藝術和判斷力,……而不以他們的個人意愿和私人感情為轉移。”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運行態勢表明,自由裁量權出現負效應是因為它的逆向運行或越軌運行,即不按預先設置的方式、方法、步驟運行。從這個角度講,“行政程序是為行政權力運行設置的一種安全裝置。”“程序的實質是管理和決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是為了限制恣意、專斷和(任意)裁量。”這些都表明了行政程序在制約行政權,保障民主自由,防止專斷中的重要作用。
要正確理解行政程序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運行中的價值體現,必須首先理解和把握行政程序的概念。行政程序是指由行政行為的方式、步驟和時間、順序構成的行政行為的過程。這是國內較一致的看法,這種觀點對于研究行政程序的控權功能意義較大,筆者便依此觀點論證行政程序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中的價值體現,其主要表現在:
1、行政程序是限制隨意行政的前提。行政程序是規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一種重要手段。行政程序一旦設定并法律化后,一方面作為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享有者、行使者的行政主體的選擇行為方式、方法及步驟時必須遵循程序之規定,即按行政程序規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驟去作為,否則就要承擔違反程序之法律責任;另一方面,作為權利主體的行政相對人,有權要求行政主體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行政程序的設定也可以預防行政主體濫用程序壁壘,拖延行政的行為發生,避免行政主體選擇不適當的手段、范圍、幅度來加重行政權力主體的義務,以防止行政主體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扼制行政主體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主觀隨意性。
及其執法人員更明確自由裁量的責任和意義,同時,在行政執法中的模糊界域刻畫出一條相對明朗的基線,給現實的行政執法注入活力,也為行政裁量的合理化提供了一個價值尺度。”從局部或階段表現來看,要求行政主體嚴格按照行政程序自由裁量,似乎是約束了行政主體的行為自由,拖延了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的時間,降低了行政效率。但從本質上分析,其實不然,遵循行政程序與行政效率的提高是一致的。現代社會行政事務繁雜,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固然需要快速、及時,但是,如果行政主體片面追求效率,不遵循法定化的公正程序,勢必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那么,行政相對人定會行使救濟權。這樣不但減損行政效能,而且還挫傷人民群眾的參政積極性,這種所謂的效率也終將失去。而通過正當行政程序后,即使出現行政行為結果不利于行政相對人或不能滿足其要求,由于程序已給他們充分的自衛機會,行政主體作了充分的公正努力,行政相對人的不滿情緒就會被淡化或消除,他們能給行政主體充分的理解,從而減少事后的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客觀上提高了行政效率。
限的權利,規范自由裁量權的合法、正當的拓展,而且還是保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在“自由”范圍之內體現合理性的一種安全閥。
應該說,如何使行政相對人既懂得以實體規則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又學會運用程序規則不使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義務不被加重,在我們這樣一個重實體輕程序傳統的國家有著重要意義。
四、控制海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程序機制
法貴在執行。沒有法的正確、全面、切實地實施,法的效力就不可能實現。《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以來,成效顯著,在規范行政機關的處罰行為、處罰程序、促進依法行政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行政處罰法》詳細規定了行政處罰程序,即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正式聽證程序的適用條件和實施步驟等。并貫徹了當事人的“被告知的權利”和“防衛權”。但在海事行政執法實踐中,《行政處罰法》及在其基礎上制訂的《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規定》、《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明確的處罰程序也存在著瑕疵,具體條文操作性不強,賦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過大,主要表現在:
1、關于告知程序的規定。對告知的方式、時間
與內容的關系上不明確。如在方式上,條款只是明確了行政機關告知的義務,但是行政機關如何告知則無明文規定。是書面告知還是口頭告知,或者是采取電話告知還是采取其他方式,從條款來看似乎都是允許的。
2、關于一般程序的規定。在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的規定中,無立案程序的規定。如果對行政處罰案件能否成立及立案條件、程序都無明確規定的話,行政機關又如何能圍繞被查處的案件展開調查取證等一系列活動呢?另外,沒有對調查終結后作出決定的期限規定。《行政處罰法》第38條規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作出處罰、不予處罰、移送司法機關的決定。但是,對作出是否予以處罰或其他的決定卻沒有時間上的要求,這種無期限限制的規定是非常不合理的。
3、關于聽證程序的規定。沒有關于利害相對人可否要求舉行聽證的規定;沒有關于行政機關舉行聽證的期限規定;沒有關于聽證記錄排斥原則的規定。《行政處罰法》第43條規定:“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該條規定了經過聽證后仍按一般程序作出決定而無關于根據聽證記錄作出相應決定的規定。
完整、連續、合理的羈束性程序規范的欠缺,嚴重影響了對行政相對人實體權利的保障。為了制約行政主體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控制機制,在法律程序上進一步完善、規范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監控。借鑒別國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控制海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程序機制應由下列程序制度構成:
1、情報公開制度。情報公開又稱情報自由,是指凡涉及到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信息資料,除法律規定應予保密的以外,有關機構應依法向社會公開,任何公民或組織均可依法查閱或復制。我國的法律法規尚無對情報公開作統一的、明確的、詳細的規定。但有關法律已作了部分規定,如《行政處罰法》第4條規定,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予以公布,未經公布的規定,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情報公開制度公開了行政主體據以作出行政處罰的相關材料,使公眾知曉哪些是行政主體該做的,哪些是不該做的,什么是自己能做的,什么是自己不能做的。從而有利于公眾行使和實現自己的權利,有利于扼制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2、告知并說明理由制度。這是一項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該制度要求當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并說明其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1)表明身份程序。表明身份制度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行為之前,要向相對一方當事人出示執法證明或授權令,對表明自己享有進行某種行政行為的職權或權利的程序。這一制度對控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而言,它可以通過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自覺公開其身份的方式使相對人免受不法侵犯,防止他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同時,這一制度還為行政回避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礎。
(2)行政教示制度。行政教示制度是指行政主體在進行某項行政行為之前、之后、之中對行政相對人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如何行使有關權利、履行有關義務以及其他有關事項,負有的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告知相對人并加以指導的義務,若行政主體沒有履行該項義務而遭受損害,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程序制度。行政教示制度的具體內容至少應包括教示主體、教示時間、教示方式、教示不當的法律后果等幾個方面的內容。在教示的方式上,由于教示是一種靈活的程序行為,口頭或書面的方式都可完成。但個體選擇哪一種方式,要結合當時的主客觀情況,作出最有利于相對人、最能達到教示目的選擇。教示的時間,可以根據教示的不同內容和行政程序的不同階段,在行政行為之前、之中、之后進行。
(3)行政行為說明理由制度。行政行為說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主體在作出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產生不利影響的行政行為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必須向行政相對人說明其作出該行政行為的事實因素、法律依據以及進行自由裁量時所考慮的政策、公益、形勢、習慣等因素。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向相對人說明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理由。前者包括說明行為合法性理由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后者包括說明行政主體正當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依據,如政策形式、公共利益、慣例、公理等。這一制度的具體內容至少應包括:適用范圍,說明理由的時間、方式、內容、質量要求,說明理由之瑕疵及其后果等幾個方面的內容。
行政行為說明理由制度要求行政主體在作出對相對人行政處罰決定之時,必須給以合法、合理的解釋,以達到以理服人的目的。它可以迫使行政主體更加公正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避免恣意行政,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與該行政行為的過程的制度。回避制度最早源于英國普通法的自然公正原則中“任何人不得作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規則。對于控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而言,回避制度意義尤其重大,其主要價值在于防止行政行為人的偏私,保障行政處罰的公正性和增強行政處罰的合理性。因此,在行政處罰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如相應事項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則不能參與該事項的處理,應當回避。
4、聽證制度。聽政制度作為體現行政處罰公開、公平、民主的一種程序制度,已成為現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這種制度對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具有重要意義。在聽證過程中,通過控、辯雙方展示證據、相互質證和辯論,有利于發現案件的真實情況,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運用奠定在真實情況的基礎之上,促進行政處罰決定的相對合理性。因為聽證制度的根本性質就在于公民運用這些程序上的參與權利,進行“自衛”或“抵御”,以抵抗行政機關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處罰行為,并縮小其與行政機關法律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
5、時效制度。時效制度是指規定行政處罰行為開始或結束的時間以及與此相關的法律后果的程序制度。其核心內容是法律對行政處罰行為的實施所規定的各種時間上的限制,行政行為只有遵守法定的時限規定,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后果。《行政處罰法》共64條,其中關于時效、時限的規定有7條,可見,時效制度在行政活動中的重要性。
6、海事機構內部監督制度。除了行政復議機關的監督外,要強化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核心是責任追究,不僅要追究違法行政的責任,也要追究行政不當的責任,不能因為行政不當不屬于違法就不予追究。規范海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同時要靠行政機關內部操作來解決。海事機構可在內部建立一定的慣例作法,以一定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的形式確定本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中具體應考慮的一些因素以及這些因素的具體標準。《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的基本因素有“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海事機構可根據上述基本因素、各因素之主次情況及所占比重等,以綜合評定的方式來確定一個可操作的有關本單位行政處罰的標準,這樣,不僅便于執法人員操作,也便于實現本單位行政的統一;海事機構還可以形成一個公開行政處罰案件的制度,以優秀的行政處罰案例約束本單位的執法行為,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此外,職能分離制度、合議制度、行政救濟制度等都能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錯位起著一定程度的控制作用。
罰自由裁量權的程序機制應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各種制度應互相配合,方能達到有效控制之目的。這些程序權益一旦轉化為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將匯合成巨大的力量,以抗衡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從而增強行政主體的自律意識,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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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工作自查報告篇五
自由裁量權涵義的基本內核之一是:自由選擇的權力。有位英國法官曾言:“什么是自由裁量決定?……至少,這個概念包括個人對結論作出選擇時的廣泛自由——在法庭上依據一般原則,考慮相關因素、不隨個人觀念而作出決定的權力。”以色列希伯萊大學法學院教授、最高法院法官a·巴拉克指出:“自由裁量權是在兩個或更多的可選擇項之間作出選擇的權力,其中每一個可選擇項皆是合法的。”《布萊克法律詞典》解釋司法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條件是存在兩種可供選擇的具有適用力的法律規定,法院可以根據其中任何一種規定行事”。中國學者在論及自由裁量權時,也突出了其中的基本內涵:選擇。
基本內容
“自由裁量權”(discretion)一詞系舶來品,在西方,有著多種意義。英國學者r·帕滕頓歸結有以下六種:
(一)指一種思維性質(mentalquality),一種審慎的、思慮周詳的態度。這個用法沒有特別的法律意義。
(二)表示法官不是依據硬性的法律規則(如果條件a滿足,法官必須做b)來決定問題,而是享有選擇權,可以根據案件事實作出決定(如果條件a滿足,法官可以做b)。這種用法可進一步分為兩個意義:一是法官擁有個人自由裁量權(personaldiscretion),僅憑藉其個人的好惡辦案;二是法官的裁判必須有理由,且受法律原則的指導,但不存在特定的法規或規則制約其裁判。
(三)指法官在某硬性規則諸要素已滿足的情況下,必須自覺地按某種特定方式行事。但該規則含有一個標準,要求法官對具體情況作出個人判斷。由于對標準是否符合,存在著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情形(特殊情況例外),所以法官實際上在進行選擇。所有包納有“合理”、“相關”、“公平”或“正義”等標準的規則都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這種用法與第二種用法之間的區別在實踐中很難分清。因為有較多情形是規則蘊涵著模棱兩可的標準,雖然規則本意是一旦法官就標準是否滿足作出決定,就會產生特定的結果(表面上的硬性),但標準的不確定性使法官在實際上操縱了結果。
(四)指法官在決定下列初步性事實問題時行使的判斷權:某孩童是否有能力發誓舉證?證人是否敵視要求其舉證的一方?證人的精神狀態是否適于作證?證人是否有資格作為專家提供證據?等等。在這里,既沒有規則也沒有標準可賴以指導,法官必須依靠證人舉證給他的印象:如提供證據是否自我矛盾、沖突等。這種“事實自由裁量權”與第二種用法的區別是:事實問題一般被認為是可以證明的,雖然法官對事實的認定很難說與事實真相一致,但法院通常相信,事實問題有客觀的、正確的答案;而行使第二種意義的自由裁量權所找到的答案只可說其合理或不合理,不能評論其是正確還是錯誤。
(五)指法官裁判權的終局性,即對其裁決不得上訴。
(六)指具有立法意義的裁判權。英國法哲學家哈特(h.l.a.hart)認為,由于法律語言的開放性、立法者模糊立法目的、相對地忽視事實以及判例制度的不確定性,就會產生沒有規則可以適用的情形。這時,法官就行使了立法性自由裁量權。一旦法官作出選擇,根據遵循先例原則,法官就不大可能再以完全相同的方式重新行使此項權力了。這與第二種用法不同,后者的自由裁量權力明確地受制于法律,并可反復運用。
自由裁量權一般與行政行為結合在一起,是國家賦予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范圍內有一定選擇余地的處置權力。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情況千差萬別,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可能窮盡一切可能。因此,行政機構的自由裁量權是客觀存在的,任何行政部門都多多少少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2009年7月4日,廣州市政府出臺了《廣州市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在市城管局、規劃局等5個部門開始試行。該規定預示著全市9782項行政執法行為將逐步細化,以最大限度地壓縮執法人員手中的“彈性空間”。這是全國第一部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地方性政府規章。
中國已有部分地區對規范自由裁量權作出了相應規定,但大多是規范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中的自由裁量權。而廣州市的規定則以政府令形式,規范了所有的行政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權。按照規定,廣州市的各級行政執法主體,都必須對本部門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有裁量幅度的各種執法行為的裁量權進行細化、量化,并對外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