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流逝得如此之快,前方等待著我們的是新的機遇和挑戰,是時候開始寫計劃了。那關于計劃格式是怎樣的呢?而個人計劃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計劃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新疆少數民族骨干計劃管理辦法篇一
1.生源地在青海、寧夏、新疆(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少數民族考生,以及在上述地區工作滿3年以上,報名時仍在當地工作的漢族考生。
2. 生源地在甘肅的少數民族考生,以及在甘肅地區國務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工作滿3年以上,報名時仍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的漢族考生。
(二)學業要求
1.報考碩士研究生的應屆畢業生,須考生錄取當年入學前(以當年入學之日為限)取得本科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往屆、在職考生必須已取得本科(同等學歷)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符合國家規定的報考條件。
2.關于其他學業水平條件(如高職高專畢業生)、部分特殊專業報考要求,詳見《2020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和《新疆大學2020年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簡章》。
(三)其它報考條件需滿足《2020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規定之報考條件。
新疆少數民族骨干計劃管理辦法篇二
(一)報考骨干計劃碩士研究生的考生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實行“自愿報考、統一考試、單獨劃線、擇優錄取”,由教育部統一確定考生進入復試的基本成績要求。
根據實際報考情況,按考生生源地省份分別以初試成績總分從高往低排名,確定進入復試考生名單。復試采取差額復試,差額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參加復試考生須提交《報考2020年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碩士研究生考生登記表》,其他須提交復試材料與普通類招生計劃招生一致。
學校根據考生初試、復試成績、思想政治表現、身心健康狀況等綜合情況擇優錄取。
(二)漢族在職考生錄取比例不得超過10%。
(三)非報考本計劃人員不得調劑到本計劃錄取,報考本計劃人員也不得調劑到本計劃外錄取。
(四)被錄取的考生在校期間與其他普通類招生計劃錄取研究生實行統一標準、統一要求、統一管理。
(五)被錄取考生需與招生單位、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及)所在單位簽訂三方(或四方)定向協議書。被錄取在職考生入學不遷轉戶口。
新疆少數民族骨干計劃管理辦法篇三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政審合格,立志為西部大開發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2. 漢族考生原則上應具有在國務院公布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3年以上工作經歷。
3.承諾畢業后按定向協議到定向單位或地區就業。
4.已獲碩士學位的人員、應屆碩士畢業生(最遲須在2014年9月1日前取得碩士學位);獲得學士學位6年以上(含6年,從獲得學士學位至博士生入學之日)并達到與碩士畢業生同等學力的人員。
5.身體狀況符合國家規定的體檢要求。
報名安排由各招生單位自行決定。
(二)考試
1.初試的科目為外國語、政治理論(已獲得碩士學位者和應屆碩士畢業生可以申請免試)和不少于兩門的業務課。考試形式為筆試。考試時間和地點由招生單位按教育部的有關規定自主確定。
2.復試名單,復試的方式、方法、程序及要求由各招生單位自定,并于復試前公布。
3.對同等學力考生應加強考核,須對其加試(筆試)兩門報考專業碩士學位主干課程。
六、錄取
新疆少數民族骨干計劃管理辦法篇四
(一) 教育部的主要職責:
3.會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督促檢查黨的民族政策在招生工作中的貫徹落實情況,并協調相關部門解決招生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二)有關省(區、市、兵團)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3.配合招生單位對本地區報考考生進行政審;
4.會同當地人社、民族等部門指導并配合招生單位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
(三)招生單位的主要職責:
1.按2014年全國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招生工作;
2.對報考本單位的考生進行政審;
3.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制定招生方案,編制招生專業目錄,組織報名、考試、復試和錄取等工作。
新疆少數民族骨干計劃管理辦法篇五
1.錄取工作必須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并充分考慮生源地的人才需求。
2.各招生單位依據教育部當年下達的招生計劃,碩士研究生復試要嚴格執行教育部統一劃定的復試分數線,按照教育部下達的分省計劃數,分省擇優錄取。要充分考慮考生的初試和復試成績,并結合其平時的思想政治表現、業務素質、上一個教育階段學習成績以及身體健康狀況確定擬錄取名單。要進一步加大對西藏、新疆、四省藏區等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培養的支持力度。
3.在考生綜合素質達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各招生單位錄取的非在職考生所占比例不超過50%。碩士、博士招生應嚴格執行漢族考生比例政策,招生計劃數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招生單位可招收不超過10%的漢族考生;招生計劃數在10人以下的招生單位須全部招收少數民族考生。博士考生中,西部民族地區少數民族考生所占比例不得低于80%。
4.各招生單位不得錄取未報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的考生。
5.招生單位因生源狀況和學科建設等原因確需進行規模調整的,須向教育部提出申請,由教育部審批同意后執行。
6.所有被錄取考生的錄取類別均為定向就業,須在招生單位擬錄取后,由招生單位牽頭并先行簽訂定向就業協議書,再與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所在單位簽訂協議書。
7.各省級招辦應按國家規定對招生單位的錄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錄取名單須經招生單位按要求公示和全國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聯合辦公會議審查通過后,才可向考生本人發放錄取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