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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仲裁書篇一
被訴人: 石化有限公司,公司地址:xx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 張
仲裁請求:
1、被訴人繼續履行與申訴人的勞動合同。
2、被訴人補發申訴人自x年4月到恢復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前的工資、獎金及年終獎。
3、被訴人替申訴人補交自x年4月到恢復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前的養老、醫療等各項法定社會保險。
4、被訴人退還違法扣罰申訴人的人民幣10000元。
事實和理由:
從x年開始,申訴人就已經在股份公司石油分公司工作。x年6月間,股份公司石油分公司進行公司改制,把部分的公司業務和公司人員剝離和分流出去。部分原股份公司石油分公司人員遂成立石化有限公司(即被訴人公司),申訴人被聘為石化有限公司職工,并與被訴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申訴人在被訴人公司的工作崗位一直是司機。
x年3月21日,被訴人安排工作任務指派申訴人送兩車油到加油站。當天早上5點左右,申訴人駕駛運輸公司桂拖頭半掛油罐車,從新陽停車場到屯里油庫排隊裝油。6點45分申訴人駕車經油庫門衛檢查合格進庫裝0號柴油共36噸(前倉、后倉分別裝12.5噸中倉裝11噸)。8點30分左右經屯里油庫計量員計量合格封鉛。申訴人就駕車經鳳嶺到竹溪快速環道大學路到西鄉塘經可利江大道。然后在可利江大道與大學路延長線丁字路口回500米處左右外靠左邊等待朋友,過了10分鐘左右朋友開車到達并與申訴人見面,申訴人和朋友交代清楚事情后,就駕車離開向大學路延長線行駛。行至市黨校附近時申訴人發現有一輪胎有漏氣,后就把車開往萬冠加油站修理店補輪胎。因該修理店忙于修理先到的兩臺車,于是申訴人又駕車找合適的補胎鋪,直到大學路延長線與可利江大道丁字路口才發現有一補胎鋪。大概11點30分左右才補好輪胎,后就駕車往正泰加油站行駛。12點左右到正泰加油站時,停好車由正泰加油站經理黃親自核對,全車鉛封完好。后黃發現前倉計量口羅牙松動可用手擰開,于是申訴人便上油罐車查看。申訴人也是第一次發現這種情況,感覺有點不知所措。而正泰加油站計量員唐也反映說昨天就發現該情況并與當天駕駛的陳司機說過,但在那天交班時陳司機并沒有把相關情況告知申訴人。黃進行了計量,前倉油的高度為1423(而原油車出庫高度為1421),三倉經計量都合格后申訴人才進行了卸油。卸油工作完成后,黃說要等分公司及車隊領導來檢查,讓申訴人把車停好,到當天下午4點30分左右相關領導到來并對全車進行了檢查。分公司吳認為此車需要整改合格才能進行營運,而車隊何副隊長讓申訴人把車先開回新陽停車場停放。這一事件本來是車輛故障而產生的小問題,是事出有因,而且相關負責人也現場處理和解決了問題。然而在事后,公司高層領導無端認為申訴人私自改變行車線路,有貪圖私利和盜油的企圖,無理的對申訴人進行了多次所謂調查,在申訴人如實說明情況且沒有證據證實公司高層領導所臆測事實情況下,公司的高層領導仍小題大做不肯罷休,讓申訴人先停工一段時間聽候處理。然而申訴人一停工就是5個多月,期間雖經申訴人多次說明和申辯,但被訴人都只是對申訴人敷衍了事要求耐心等待處理結果而已,卻一直沒有給申訴人一個正式的書面處理結果。直到x年8月底,申訴人才知道被訴人已經下達正式的文件,違法解除了與申訴人的勞動合同并扣罰了申訴人10000元。
申訴人認為,作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與被訴人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老職工,申訴人加上之前的工齡計算已有近30年的工齡,申訴人一直以來都是盡職盡責工作的。而x年3月21日發生的事情,無論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列的情形來看,都夠不上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或者其它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故被訴人單方面強行解除與申訴人的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更何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申訴人符合在單位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情況,被訴人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訴人從x年8月底獲知勞動合同被違法解除后,就一直通過各種途徑與被訴人公司交涉要求其糾正錯誤做法,但被訴人公司明確拒絕了申訴人的請求。申訴人只能申請勞動仲裁予以解決。
另外,申訴人的工資為每月3500 元,在被訴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就停發了申訴人的工資。從x年4月暫算至提起勞動仲裁的20xx年7月共15個月合計共52500 元,被訴人應該予以補發。待勞動爭議解決被訴人正式恢復繼續履行與申訴人勞動合同時,再補發其余部分。而在被訴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期間申訴人的獎金、年終獎,被訴人依法也應予補發。申訴人自x年4月到恢復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前的各項社會保險被訴人也應依法予以補交。對于被訴人違法扣罰申訴人的人民幣10000元,被訴人也應予以退還。
綜上所述,被訴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無效的,申訴人特提起相關仲裁申請,請求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
20xx年 *月* 日
偽造仲裁書篇二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
申請事項: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李某于x年3月20日與被申請人重慶某某(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時間為x年3月4日到20xx年3月3日.合同到期后,雙方續簽勞動合同到x年3月4日.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期間內,被申請人派申請人到重慶某某門業有限公司從事人事工作,月平均工資為2770元.在x年3月4日, 重慶某某門業有限公司以違紀為由向申請人出具了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重慶某某門業有限公司作為被申請人的關聯單位向申請人出具了因違紀而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被申請人沒有提出異議,視為認可重慶某某門業有限公司的行為.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委申請仲裁,請求貴委裁如所請.
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
偽造仲裁書篇三
經貿公司地址:__省__縣__路__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仲裁代理人:b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__省__縣
公司地址:__縣__路__號
法定代表人:c
職務:經理
案由:貨物買賣糾紛
請求事項:
1、終止合同。
2、賠償因被申請人所交貨物的低質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__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應詳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實,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特申請__仲裁委員會予以仲裁。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地址:__年__月__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__年__月__日__食品研究所的質檢報告。
此致
市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縣__經貿公司
法定代表人:__年__月__日
偽造仲裁書篇四
被申請人:中國平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梨園礦,
法定代表人,馮,礦長
請求事項:1、請求依法裁決支付貨款327345 72元。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3、本案仲裁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20xx年11月16日,雙方簽訂了供貨合同,合同約定申請人向被申請人供應原材料,約定了付款方式、期限、違約責任等等。合同簽訂后,申請人按約履行合同義務,被申請人卻屢屢違約,不按約定期限支付貨款。截止20xx年12月31日,被申請人因違約累計拖欠我公司貨款327345 72元。依據合同約定被申請人應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利息,共計 元。
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合同的約定和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申請人除應支付貨款外,還應由反請求人應該賠償我的一切損失。故我依法申請平頂山仲裁委依法予以仲裁,支持我公司的請求。本案仲裁費用均由被申請人負擔。
致平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偽造仲裁書篇五
調解書
()穗仲案字第x號
申請人(反請求被申請人):佛山市x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佛山市x
法定代表人:x,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x,廣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反請求申請人):廣東x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市x
法定代表人:x,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x,被申請人職員,身份證號碼為x
委托代理人:x,被申請人職員,身份證號碼為x
廣州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根據佛山市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與廣東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申請人)于20xx年11月5日簽訂的《采購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于20xx年6月20日受理了申請人關于買賣合同糾紛的仲裁申請。
根據《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以下簡稱《仲裁規則》)第十四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本會向被申請人送達了仲裁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等材料。
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被申請人未向本會提交書面答辯。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是因欺詐引起的侵權損害賠償糾紛。
雖然原告zz公司和被告xx公司、yy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但由于被告是利用合同進行欺詐,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圍,構成了侵權。
雙方當事人的糾紛已非合同權利義務的爭議,而是侵權損害賠償糾紛。
zz公司有權向法院提起侵權上訴,而不受雙方所訂立的仲裁條款的約束。
xx公司、yy公司所提管轄權異議,理由不能成立。
據此,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于9月10日裁定:駁回xx公司、yy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第一審宣判后,被告xx公司、yy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xx公司和yy公司訴稱:(一)zz公司訴訟狀中的案由沒有事實予以支持,其故意混淆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企圖規避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
根據案件內容,本案案由應為合同糾紛。
當事人之間對合同糾紛已自愿達成仲裁協議,依照法律原審法院不應受理此案。
(二)原審法院在程序審理過程中,未經實體審理,就對zz公司指控xx公司和yy公司進行“欺詐”的訴訟請求作出認定,是違法裁定。
故請求撤銷原審裁定,裁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
原告zz公司辯稱: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及有關仲裁慣例,仲裁機構只審理訂立仲裁協議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法律事實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卻沒有管轄權,不能進行審理,其裁決也不能涉及第三人問題。
就本案事實而言,本案并非單純的合同糾紛,它涉及到欺詐侵權及私運犯罪問題。
相關的行為與結果,也直接涉及第三人問題。
如果按仲裁程序審理此案,顯然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實,不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可以根據法律所賦予的審判權,徹底查清事實,追究不法者的責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故請求維護原審裁定,駁回被告xx公司和yy公司的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仲裁機構是否有權對當事人之間的侵權糾紛作出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自19xx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以下簡稱仲裁規則)第二條也明確規定:該委員會“……解決產生于國際或涉外的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
從被上訴人zz公司在原審起訴狀中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看,其所述上述人xx公司和yy公司的侵權行為,均是在簽訂和履行cc960505號和cc960506號兩份銷售合同過程中產生的,同時也是在仲裁法實施后發生的。
而該兩份合同的第8條均明確規定:“凡因執行本合約所發生的或與本合約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p>
根據仲裁法和仲裁規則的上述規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有權受理侵權糾紛,因此本案應通過仲裁解決,人民法院無管轄權。
未經實體審理就以實體判決確認,并以裁定的方式認定二上訴人利用合同進行欺詐,
違反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關于裁定適用范圍的規定,在程序上也是錯誤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應予支持。
當事人均應受該合同條款的約束;即使本案涉及第三人,在仲裁庭不能追究第三人責任的情況下,zz公司可以以第三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仍然可以得到維護。
zz公司關于“本案涉及第三人……只有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才能查清事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答辯理由,不予采納。
綜上,本案各方當事人均應受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的約束,所發生的糾紛應通過仲裁解決,人民法院無管轄權。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所作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于19xx年5月31日裁定:一、撤銷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19xx)蘇經初字第78-1號民事裁定;二、駁回江蘇省物資集團輕工紡織總公司的起訴。
被申請人于20xx年7月5日提出反請求,本會依法向申請人送達反請求書副本,申請人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交書面答辯。
根據《仲裁規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本會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與被申請人的反請求予以合并審理裁決。
根據《仲裁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及《仲裁規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本會主任指定黃xx為本案獨任仲裁員,于7月26日成立本案獨任仲裁庭。
本會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組庭通知書和開庭通知。
仲裁庭于20xx年8月16日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張xx和被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參加仲裁。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償還貨款11798.24元;(二)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
(三)裁決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承擔的人工費用、倉儲費用、產品召回費用、物流費用合計4115元;(四)裁決申請人承擔產品送檢費用262.8元;(五)裁決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
仲裁庭根據《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雙方當事人本著互讓互諒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同意達成調解協議如下:
(二)本案請求仲裁費830元及反請求仲裁費1357元由被申請人承擔。
上述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仲裁庭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自雙方簽收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獨任仲裁員:黃xx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秘書:謝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