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秀的合同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勞動合同法考題及答案篇一
>拓展:公務員省考行測語句銜接解析例1:醫生診療費用的低下與藥品加成的過高,共同形成了以藥養醫的現狀。它保證了公共醫院在數據上的收支平衡,卻導致了“大處方”“新特貴藥”“過度醫療”等現象的出現,讓醫生和患者都容易成為扭結的醫療制度及以其為軸的社會沖突的代償者。前一段時間,患者魏則西的去世和醫生陳仲偉的遇害先后引起輿論大潮,兩件新聞被附會了各種情緒,最終________________。其所展現出的,正是醫患雙輸局面長久醞釀出的情緒瞬間決堤的效果。
填入畫橫線部分最恰當的一項是:
a.導致醫患關系的緊張和對立局面
b.形成了喧鬧的群體輿論沖突事件
c.異化成為群體對群體的譴責和喊話
d.造成了醫患之間矛盾的形成與擴散
【解析】第一步:通讀文段我們會發現整個文段說的是醫患關系的問題。根據話題一致性無法排除選項。
第二部:梳理行文脈絡,醫療費用降低整體來說是保障民生的一件好事。文中雖然并未提及,但我們要有所了解。文段開篇說了為了讓醫院的收支平衡出現了藥品加成的現象和以藥養醫的頑疾,這些問題的出現使醫生和患者成為了“扭結的醫療制度”的代償者。接下來列舉出了兩個當下非常惹人注目的新聞,由“最終”可知,這兩件新聞導致一個結果。后文中“其所展示出的...”中的“其”指代的就是上文的一個結果,什么樣的結果呢?是“醫患雙輸局面長久醞釀出的情緒瞬間決堤的效果”。
第三步:分析選項,通過分析我們可知,空出信息應該是兩個新聞事件導致的結果,而選項a中“導致醫患關系的緊張和對立局”面和選項d中“造成了醫患之間矛盾的形成與擴散”是藥品加成的結果,并非兩件新聞事件導致的結果,可排除選項a和選項d。由分析我們知道這個“結果”是“情緒瞬間決堤的效果”,b項中“沖突事件”和c項中“譴責和喊話”都可以體現,無法排除。我們在通過其他角度進行分析,首先,題干中講的是醫患雙方之間的關系,所以選項c說的“群體對群體”更為嚴謹。其次,b項中“喧鬧”一詞,用詞隨意,不和文體色彩,相比較而言;d項則較為準確,其中“異化”一詞,也能表達出,政策本身的出發點雖好,但是由于體制操作不當使結果適得其反。故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d。
勞動合同法考題及答案篇二
>公務員行測考試勞動合同法知識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該法規定例外情形的,續訂勞動合同的(本條中的“二次”以2020年1月1日之后起算)。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的規定
1.約定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的解除、無效
1.勞動合同的解除
(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等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經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以下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無效
以下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法考題及答案篇三
>省考行測考試勞動合同法知識點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該法規定例外情形的,續訂勞動合同的(本條中的“二次”以2020年1月1日之后起算)。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的規定
1.約定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的解除、無效
1.勞動合同的解除
(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等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經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以下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無效
以下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法考題及答案篇四
>公務員省考行測語句銜接解析例1:醫生診療費用的低下與藥品加成的過高,共同形成了以藥養醫的現狀。它保證了公共醫院在數據上的收支平衡,卻導致了“大處方”“新特貴藥”“過度醫療”等現象的出現,讓醫生和患者都容易成為扭結的醫療制度及以其為軸的社會沖突的代償者。前一段時間,患者魏則西的去世和醫生陳仲偉的遇害先后引起輿論大潮,兩件新聞被附會了各種情緒,最終________________。其所展現出的,正是醫患雙輸局面長久醞釀出的情緒瞬間決堤的效果。
填入畫橫線部分最恰當的一項是:
a.導致醫患關系的緊張和對立局面
b.形成了喧鬧的群體輿論沖突事件
c.異化成為群體對群體的譴責和喊話
d.造成了醫患之間矛盾的形成與擴散
【解析】第一步:通讀文段我們會發現整個文段說的是醫患關系的問題。根據話題一致性無法排除選項。
第二部:梳理行文脈絡,醫療費用降低整體來說是保障民生的一件好事。文中雖然并未提及,但我們要有所了解。文段開篇說了為了讓醫院的收支平衡出現了藥品加成的現象和以藥養醫的頑疾,這些問題的出現使醫生和患者成為了“扭結的醫療制度”的代償者。接下來列舉出了兩個當下非常惹人注目的新聞,由“最終”可知,這兩件新聞導致一個結果。后文中“其所展示出的...”中的“其”指代的就是上文的一個結果,什么樣的結果呢?是“醫患雙輸局面長久醞釀出的情緒瞬間決堤的效果”。
第三步:分析選項,通過分析我們可知,空出信息應該是兩個新聞事件導致的結果,而選項a中“導致醫患關系的緊張和對立局”面和選項d中“造成了醫患之間矛盾的形成與擴散”是藥品加成的結果,并非兩件新聞事件導致的結果,可排除選項a和選項d。由分析我們知道這個“結果”是“情緒瞬間決堤的效果”,b項中“沖突事件”和c項中“譴責和喊話”都可以體現,無法排除。我們在通過其他角度進行分析,首先,題干中講的是醫患雙方之間的關系,所以選項c說的“群體對群體”更為嚴謹。其次,b項中“喧鬧”一詞,用詞隨意,不和文體色彩,相比較而言;d項則較為準確,其中“異化”一詞,也能表達出,政策本身的出發點雖好,但是由于體制操作不當使結果適得其反。故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d。
行測復習計劃
勞動合同法考題及答案篇五
>公務員行測考試勞動合同法知識點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該法規定例外情形的,續訂勞動合同的(本條中的“二次”以2020年1月1日之后起算)。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的規定
1.約定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的解除、無效
1.勞動合同的解除
(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等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經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以下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無效
以下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法考題及答案篇三
>省考行測考試勞動合同法知識點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該法規定例外情形的,續訂勞動合同的(本條中的“二次”以2020年1月1日之后起算)。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的規定
1.約定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的解除、無效
1.勞動合同的解除
(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等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經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以下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無效
以下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法考題及答案篇四
>公務員省考行測語句銜接解析例1:醫生診療費用的低下與藥品加成的過高,共同形成了以藥養醫的現狀。它保證了公共醫院在數據上的收支平衡,卻導致了“大處方”“新特貴藥”“過度醫療”等現象的出現,讓醫生和患者都容易成為扭結的醫療制度及以其為軸的社會沖突的代償者。前一段時間,患者魏則西的去世和醫生陳仲偉的遇害先后引起輿論大潮,兩件新聞被附會了各種情緒,最終________________。其所展現出的,正是醫患雙輸局面長久醞釀出的情緒瞬間決堤的效果。
填入畫橫線部分最恰當的一項是:
a.導致醫患關系的緊張和對立局面
b.形成了喧鬧的群體輿論沖突事件
c.異化成為群體對群體的譴責和喊話
d.造成了醫患之間矛盾的形成與擴散
【解析】第一步:通讀文段我們會發現整個文段說的是醫患關系的問題。根據話題一致性無法排除選項。
第二部:梳理行文脈絡,醫療費用降低整體來說是保障民生的一件好事。文中雖然并未提及,但我們要有所了解。文段開篇說了為了讓醫院的收支平衡出現了藥品加成的現象和以藥養醫的頑疾,這些問題的出現使醫生和患者成為了“扭結的醫療制度”的代償者。接下來列舉出了兩個當下非常惹人注目的新聞,由“最終”可知,這兩件新聞導致一個結果。后文中“其所展示出的...”中的“其”指代的就是上文的一個結果,什么樣的結果呢?是“醫患雙輸局面長久醞釀出的情緒瞬間決堤的效果”。
第三步:分析選項,通過分析我們可知,空出信息應該是兩個新聞事件導致的結果,而選項a中“導致醫患關系的緊張和對立局”面和選項d中“造成了醫患之間矛盾的形成與擴散”是藥品加成的結果,并非兩件新聞事件導致的結果,可排除選項a和選項d。由分析我們知道這個“結果”是“情緒瞬間決堤的效果”,b項中“沖突事件”和c項中“譴責和喊話”都可以體現,無法排除。我們在通過其他角度進行分析,首先,題干中講的是醫患雙方之間的關系,所以選項c說的“群體對群體”更為嚴謹。其次,b項中“喧鬧”一詞,用詞隨意,不和文體色彩,相比較而言;d項則較為準確,其中“異化”一詞,也能表達出,政策本身的出發點雖好,但是由于體制操作不當使結果適得其反。故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d。
行測復習計劃
勞動合同法考題及答案篇五
>公務員行測考試勞動合同法知識點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該法規定例外情形的,續訂勞動合同的(本條中的“二次”以2020年1月1日之后起算)。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的規定
1.約定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的解除、無效
1.勞動合同的解除
(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等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經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以下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無效
以下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法考題及答案篇五
>公務員行測考試勞動合同法知識點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該法規定例外情形的,續訂勞動合同的(本條中的“二次”以2020年1月1日之后起算)。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的規定
1.約定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的解除、無效
1.勞動合同的解除
(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等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經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以下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無效
以下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