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報告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報告具有語言陳述性的特點。優秀的報告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報告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個人事項報告篇一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緊急重大事項的管理工作,確保主管領導及時準確地掌握并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使人人明確職責,保證安全、和諧、全面地發展。
一、報告資料
1、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狀況;
2、總經理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狀況;
3、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狀況;
6、領導干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狀況;
7、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項報告程序和要求
個人事項報告篇二
為了進一步對加強各協會開展活動的協調和服務,結合文聯實際工作,特制定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重大事項定義范圍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項是由各協會組織開展的參加人數較多、具有較大影響力的集會或群眾性活動,比如:跨縣市區、跨協會、有上級協會參加的活動;同市外、省外、國外的聯辦聯展活動;有市級及以上領導出席的或參加人數100人以上的廣場文藝、大型展覽、展演活動等。
二、活動申報要求
1、各協會舉辦活動前,應向文聯提交活動方案并提出申請,若有要求文聯協助解決具體問題的,需提前兩周申報。
2、申請中應當說明活動的目的、方式、人數、時間、地點、負責人的姓名、職責和聯系方式等,特邀參加的,應注明特邀人員的基本狀況。
3、文聯在接到舉辦活動的申請后,應盡快作出回復。
4、活動的主辦協會取消活動的,應及時告知文聯,并及時通知預定的參加者。
三、舉辦活動的組織原則
1、各協會組織重大活動務必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文聯或他人的利益。
2、根據“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凡重大活動各協會應制定活動相關的應急預案,活動的主辦協會及其負責人對活動全過程及人員安全負全面職責。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個人事項報告篇三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基金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基金會重大事項包括:換屆選舉、變更登記、重大基金的募集與使用、設立分支機構、創辦實體、黨組織建設、突發事件、涉外交往活動及違法受處分等。
第三條本基金會換屆,須事先將擬任法定代表人及負責人候選人名單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審定;理事會換屆結束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條本基金會名稱、住所、宗旨、業務范圍、活動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業務主管單位等發生變化,應事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事后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本基金會在全國范圍內或國外公開募集基金募集活動,應當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10日前將募捐方案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條本基金會黨的組織形式或黨的負責人發生變更,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七條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創辦實體,應經本基金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制作會議紀要,妥善保存原始資料。
第八條本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志愿者等參與邪教組織等活動的,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積極協助有關部門查處。
第九條本基金會發生人員傷亡、財產嚴重受損等突發事件,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十條本基金會的活動因違反有關國家法律、法規,被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罰的,應在被處罰后一周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本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后施行。
個人事項報告篇四
1、領導干部需營建、買賣、出租私房、裝修房和參加集資建房,要事先提出申請,報告縣紀委,按規定審批。
2、領導干部本人及家屬、子女戶口變更(除隨軍、招生、婚嫁等“農轉非”和農村戶口遷往異地外),應向縣紀委、縣委組織部申報。
3、因家庭特殊困難,確需借公款2000元以上且時間超過6個月以上的,應向縣紀委申報。
4、直系親屬(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個人及其直系親屬涉及重大民事糾紛的.,應向縣紀委報告。
5、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外活動的情況,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應向縣委組織部報告。
6、經縣計生委批準生育第二胎的,應向縣紀委、縣委組織部報告。
7、因工作需要在各類經濟實體兼職的,應向縣委組織部申報批準(但不得兼職兼薪)。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于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的情況,要向縣紀委、縣委組織部報告。
8、每半年填報一次《黨政機關副局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表》及《縣直屬企事業單位領導干部收入申報表》。
9、本人參與操辦的家庭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要向縣紀委、縣委組織部及時報告。
10、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報告。
中共xx縣委
20xx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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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事項報告篇五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重大事項管理工作,確保學院及時掌握并快速處置各類緊急重大事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導思想
牢固樹立“穩定壓倒一切”的思想,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層層落實責任,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果斷處置各類事件,維護良好的學院秩序,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減少公共財產損失,確保學院安全穩定,保障學院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二、報告原則
重大事項報告要遵循“暢通渠道、準確預判、及時上報、妥善處置”的原則,認真執行報告制度。
三、工作職責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報告責任制。
(一)學院班子成員要定期深入所聯系系(部),了解師生思想動態,關注輿情信息。
(二)各系部黨總支書記、主任,各部門負責人是重大事項報告第一責任人。
凡屬職權范圍的工作,要各負其責,認真落實;凡重大問題本級無權決定的,要嚴格程序,逐級上報;特殊情況或按規定需要上報上級部門的事項,由院主要領導確定。
(三)各系(部)、處(室)要充分發揮學生科科長、宿管科長、班級輔導員工作在一線、密切聯系學生的特點,第一時間掌握重大事項線索,第一時間上報上一級領導或直接上報學院值班領導。
(四)各系(部)學生會干部、學生信息員要認真履行自我管理職責,對重大事項及時向輔導員報告,擴大信息來源覆蓋面,暢通信息渠道。
四、報告范圍
凡是可能引起重大社會影響或造成公共安全隱患的重大事項都在報告范圍之內。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意識類。包括:
2.教師課堂上違反政治紀律、工作紀律,傳播反動言論、散播歪理邪說的;
3.各類講座、報告會、交流會等涉及有悖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
4.院內師生存在的各種非法傳教活動、政治性活動,針對師生的各類恐怖襲擊事件。
(二)工作類。包括:
1.重大教學事故;
4.各類合同糾紛訴訟、行政應訴、復議案件;
5.相關工作被上級有關部門通報批評的;
6.學院教職工因工作失誤或玩忽職守,被執紀執法部門查處的。
(三)輿論類。包括:
1.院內師生利用院內網絡發送有害信息,進行反動、色情、迷信等宣傳活動的;
2.院內師生在微信、微博、郵件等信息上散布不良思想或反動言論的;
3.各種破壞院內網絡安全運行的事件;
4.互聯網上發現的涉及學院負面報道的新聞、輿論、炒作。
(四)安全類。包括:
1.學院內發生的火災、建筑物倒塌、擁擠踩踏事故,易燃易爆危險品事故,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水、電、氣、油等事故;學院內發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大型群體活動事故,以及其他影響學院安全和穩定的突發災難事故。
2.學院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師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5.龍卷風、暴雨、寒潮、高溫、濃霧、霧霾、洪水、地震等各種自然災害以及由此引發的各種次生災害。
不屬于上述范圍,其它可能影響學院正常工作秩序及危害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重大情況也要按規定報告。
五、報告要求
(一)報告時限
重大事項要在第一時間電話報告,2小時內補文字報告。
2.分管院領導要拿出初步處理意見向院黨委書記、院長和領導班子報告;
3.事故責任單位要在2小時內形成書面報告,報院黨委書記和院長,同時報辦公室備案;
6.辦公室要跟蹤重大事項進展情況,及時收集輿情,密切掌握發展動態,做好重大事項資料的存檔。
(二)報告內容
1.報告內容要簡明、準確,應包括以下要素: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已造成的后果、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對突發事件處置的新進展、可能衍生的新情況要及時續報;處置結束后,要進行總結報告。
2.在信息報告工作中,必須嚴格書面報告工作制度。書面報告要突出應急處置工作的措施和建議。涉密信息的報送應遵守相關規定。
六、責任認定與追究
對重大事項瞞報、遲報、漏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少報的,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個人事項報告篇六
為認真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進一步健全完善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強化領導干部自我約束意識,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五個方面’’的作風建設和“八個方面’’的良好風氣建設,結合我社區社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社區副科級以上科級領導干部。
1、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2、本人主持或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嫁娶等事宜情況
3、本人、子女與外國(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出境讀書或定居的情況。
4、本人因公、因私出國出境和在境外活動的情況。
5、配偶、子女受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及處理的情況。
6、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
7、配偶、子女和近親屬(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就業、工作變動情況。
8、本人經濟上、生活作風上可能引起群眾誤解的情況。
9、按照有關規定本人認為需要向組織報告的其他事項。
領導干部個人發生重大事項的,要一事一報,即時即報,特殊情況在事項發生后15日內及時書面填寫《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登記表》經本單位黨組織審核,由黨組織負責人(涉及負責人的,由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區紀委干部管理室。
1、領導干部要增強自覺報告的意識。當個人發生重大事項時,要及時將具體事項以書面形式詳實上報;確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時報告的,應說明原因,并及時補報。
2、黨委要嚴格審核把關。要加強對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報告的內容要嚴格進行審核把關,經核實后及時上報。
3、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以保密。上級黨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應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4、有事項發生的領導干部要在班子民主生活會上將有關情況進行通報,列入述職述廉報告內容,自覺接受干部群眾監督。
個人事項報告篇七
2.要學會了解同事的喜好
同事間的交流不僅僅是停留在相互競爭相互聯絡工作上,偶爾關心下同事,了解下同事的喜好對你的人際會非常有幫助,這樣同事間的感情就不會顯的很僵硬。
3.不要事事搶盡風頭
4.不要向同事說老板的壞話
職場里的人都希望自己能升職加薪,難免有些偽君子會故裝好人,事后卻將你一軍,碰上明智的老板還好,倘若碰上個心胸并不寬廣的,那今后要么辭職,要么就別想好好混出個名堂了。
5.不要總希望同事能幫你做些你的工作
或許有些同事很樂于助人,但是只要是你自己的工作就該自己認真完成,不到萬不得已千萬不要讓其他人幫你完成,這樣不但會顯得你沒什么辦事能力,愛偷懶,還會讓老板在裁員時第一個想到你。
個人事項報告篇八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黨員領導干部包括: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的黨員干部;
(三)國有大型、特大型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的黨員,國有中型企業領導人員中的黨員,實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業中由上級黨組織、行政機關或者國有資產授權經管單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領導人員中的黨員以及其他經上述單位批準執行職務的領導人員中的黨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黨員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港澳臺居民通婚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九)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黨員領導干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后30日內填寫《黨員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并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
第五條 黨員領導干部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所列事項沒有發生或者沒有變動的,應當予以明示。
第六條 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黨員領導干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
(二)不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黨員領導干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黨員領導干部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黨員領導干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黨員領導干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第七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匯總后報所在黨委(黨組)和紀委(經檢組)。
黨委(黨組)應當于每年4月30日前將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上級黨委(黨組)和上級紀委(紀檢組)綜合報告一次。
第八條 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要求報告人限期補充報告或者重新報告。
第九條 黨員領導干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書面請示。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第十條 對報告的.內容,應當予以保密。組織認為應當予以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的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十一條 黨員領導干部必要時應當在參加民-主生活會、進行述職述廉時,對發生的個人有關事項情況進行說明。
第十二條 紀檢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經審批可查閱本地區本部門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機關應當把報告個人的有關事項的情況作為考察、考核黨員領導干部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三條 黨員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組織或者部門應當調查核實,并視情節輕重,采取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方式予以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黨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第十四條 中央軍委可根據本規定,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制定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提出本地區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備案。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
注:查看本文相關詳情請搜索進入安徽人事資料網然后站內搜索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