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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學前教育發展的文件篇一
2022年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本)
湖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提請修改《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議案,決定對《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應實行人口目標任期責任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工作成績的一項重要指標。應制訂人口規劃,分年度逐級下達到基層,并組織、督促實施。
二、第七條修改為:全社會都應重視和支持計劃生育事業。各部門要制訂有關計劃生育配套的規定和措施。要尊重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所有公民必須支持他們依法履行職責。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應當秉公辦事,努力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三、第十四條修改為:符合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共同申請,經所屬單位審查同意,報本縣(含縣級市或市轄區,下同)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領取《二孩準生證》,方可生育,但生育間隔期必須在五年以上。縣級國家機關副局級以上干部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生育第二個孩子的,須報地、市、州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上款中屬于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第十一條第(四)項的情況,還須經縣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小組鑒定確認。
四、第十六條修改為:
提倡優生優育。
要堅決執行《婚姻法》中禁止近親結婚等有關規定。要積極提倡、逐步推行婚前健康檢查。要認真開展優生優育指導,加強圍產期和嬰幼兒保健。
經縣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小組鑒定確認,育齡夫妻一方患有嚴重的遺傳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殘疾和醫學上認為不應生育的疾病的,對患者施行絕育手術或節育措施。
患精神病、先天智殘的癡呆育齡夫婦無行為能力的,應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負責落實其節育或絕育措施。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孕婦進行胎兒性別鑒定。
五、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增加第(五)項為:(五)對已領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夭折、不再生育也不領養子女的夫妻,享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提高退休金和生活困難照顧的待遇。
六、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從事各種經營活動的人員計劃外生育的,按夫妻雙方不同的年總收入水平,收取不同比例的計劃外生育費五年:年總收入在三千元以下的,收取百分之二十;年總收入在三千元以上(含三千元)不足五千元的,收取百分之三十;年總收入在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不足一萬元的,收取百分之四十;年總收入超過一萬元(含一萬元)的,收取百分之六十。計劃外生育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計收。
七、第三十條關于處罰,第四項修改為:
(四)貪污、挪用、揮霍計劃生育經費,以及偽造、出賣有關計劃生育證明的;
增加(五)、(六)、(七)項為:
(五)私自為育齡婦女取出宮內節育器以及行醫中有嚴重妨礙計劃生育行為的;
(七)有其他破壞計劃生育行為的。
八、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應予處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作出處罰決定。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送達復議申請人和作出原處罰決定的機關。
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縣級以上場(廠)、礦、企業的農工、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場(廠)、礦、企業所在地的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農工、職工所在的場(廠)、礦、企業作出處罰決定,有關復議和訴訟程序,依照本條有關規定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1987年12月19日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為了使人口發展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生育必須按計劃進行。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實行少生、優生,以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應實行人口目標任期責任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工作成績的一項重要指標。應制訂人口規劃,分年度逐級下達到基層,并組織、督促實施。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職。 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鎮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都要充分發動和依靠群眾,認真執行人口計劃,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 夫妻雙方均有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實行計劃生育,必須加強宣傳教育工作,努力改變人們舊的生育觀念;必須嚴格依法辦事,輔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經濟的措施。
第六條 要加強計劃生育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七條 全社會都應重視和支持計劃生育事業。各部門要制訂有關計劃生育配套的規定和措施。要尊重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所有公民必須支持他們依法履行職責。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應當秉公辦事,努力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男性公民二十五周歲以上、女性公民二十三周歲以上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或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的為晚育。
第九條 普遍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孩子。禁止計劃外生育。
第十條 夫妻雙方屬城鎮人口,符合下列條例之一的,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抱養一個孩子后又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系歸國華僑的。
第十一條 夫妻雙方屬農村人口,除適用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夫妻一方兩代以上是獨生子女的;(二)男到獨女家結婚落戶的; (三)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的; (四)夫妻一方因后天殘疾而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夫妻只有獨生女的。
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屬城鎮人口,另一方屬農村人口的,按本條例對女方戶籍所在地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重新組合的家庭,一方只有一個孩子,另一方沒有孩子的,允許再生育一個孩子。
第十四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共同申請,經所屬單位審查同意,報本縣(含縣級市或市轄區,下同)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領取《二孩準生證》,方可生育,但生育間隔期必須在五年以上。縣級國家機關副局級以上干部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生育第二個孩子的,須報地、市、州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上款中屬于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第十一條第(四)項的情況,還須經縣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小組鑒定確認。
第十五條 加強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管理。 (一)凡外出從業和居住的流動人口,必須持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管理機構的證明,到從業和居住地的計劃生育管理機構辦理計劃生育登記手續后,方可辦理暫住戶口或寄住戶口、營業執照和被雇請從業。辦理暫住戶口或寄住戶口、營業執照和被雇請從業后計劃外生育的,分別由公安、工商部門、雇請單位吊銷其暫住戶口或寄住戶口、營業執照和予以辭退。任何人不得借外出之機逃避計劃生育。(二)流動人口計劃外生育的,由戶籍所在地和現在從業與居住地的公安、工商部門協助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按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接收流動人口從業、居住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密切配合,加強對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凡對流動人口計劃外生育放任不管或知情不報的,應追究其責任。
第十六條 提倡優生優育。 要堅決執行《婚姻法》中禁止近親結婚等有關規定。要積極提倡、逐步推行婚前健康檢查。要認真開展優生優育指導,加強圍產期和嬰幼兒保健。經縣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小組鑒定確認,育齡夫妻一方患有嚴重的遺傳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殘疾和醫學上認為不應生育的疾病的,對患者施行絕育手術或節育措施。 患精神病、先天智殘的癡呆育齡夫婦無行為能力的,應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負責落實其節育或絕育措施。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孕婦進行胎兒性別鑒定。
第十七條 節制生育應采取以避孕為主的綜合措施。已生育一個孩子的育齡婦女無禁忌癥的,應放置宮內節育器;對已生育兩個孩子的育齡夫妻,提倡一方做絕育手術。計劃外懷孕的婦女,應及早采取措施終止妊娠。要認真做好節育技術服務與指導、避孕藥具發放與管理等項工作。 免費向育齡夫妻供應避孕藥具。
第十八條 施行節育手術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手術條件;施行節育手術的醫務人員,須經縣以上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施術人員要具有職業道德和高度負責精神,嚴格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和診療常規,不斷提高手術質量,以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十九條 接受結扎、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及其他節育手術的,經醫生證明,按有關規定給予假期。 給干部、職工的假期,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給農民的假期,可以抵本人當年的集體勞務負擔的標工。
第二十條 施行結扎手術后,子女死亡或嚴重殘疾,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允許再生育一個孩子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市、縣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批準,可施行吻合手術。
第二十一條 節育手術費,干部、職工在本單位醫療費中開支;城鎮無業居民、農民和個體工商戶從計劃生育經費中開支。計劃生育所需經費,各級財政要列入預算,予以保證。
第二十二條 經縣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小組鑒定,確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并發癥、后遺癥的,施術單位應予治療。治療期間,干部、職工工資照發;城鎮無業居民、農民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一般社會困難戶給予照顧,符合社會救濟標準的給予社會救濟。節育手術并發癥、后遺癥的治療費用,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節育手術費的規定開支;因施術者主觀過錯造成醫療事故而增加的醫療費用,由施術單位支付。 節育手術事故的處理,按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晚婚的干部、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干部、職工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十五天。增加的婚假和產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晚婚的農民,免去當年的集體勞務負擔的標工;晚育的農民產婦,免去本人當年的集體勞務負擔的標工。
第二十四條 一對夫妻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批準,發給《獨生子女證》,并享受以下優待:(一)獨生子女從領證之月起至滿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4元獨生子女保健費。保健費,獨生子女父母屬干部、職工的,由所在單位開支;屬農民的,從集體提留資金或其他集體收入中開支;屬個體工商戶的,從個體工商管理費中列支,其中市轄區、鄉(鎮)人民政府已從個體工商戶收入中提取集體提留費用的,從提留費中發放;屬城鎮無業居民的,從計劃生育經費中開支。夫妻雙方是干部、職工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付一半;一方是干部、職工,另一方是城鎮無業居民或農民的,由干部、職工所在單位支付。(二)分自留地、自留山時,獨生子女按兩個孩子計算份額。獨生子女戶的住房和獨生子女的入托(園)、入學、招工、就醫、健康檢查等,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照顧。 (三)農民夫妻只有獨生女就領取《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獨生子女的優待外,另發給一次性獎金;獎金來源和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四)干部、職工中,屬獨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時加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農民和城鎮無業居民中,屬獨生子女父母喪失勞動能力、子女贍養又確有困難,酌情給予生活補助,所需經費從公益金或企業上交鄉(鎮)的補助社會性開支經費中列支。(五)對已領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夭折、不再生育也不領養子女的夫妻,享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提高退休金和生活困難照顧的待遇。
第二十五條 對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視情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對醫務人員做節育手術連續千例無事故的,發給適當獎金;此項獎金從計劃生育經費中開支。
湖北省學前教育發展的文件篇二
湖北作為教育大省,其城鄉教育失衡的'矛盾日益凸顯,為了促進城鄉教育均衡發展,實現教育公平目標,政府出臺了“農村資教行動計劃”教育政策.從政策內容分析的角度來看:通過政府出資買崗的形式,以優惠政策鼓勵一批大學優秀應屆畢業生到貧困縣農村鄉鎮學校去任教,服務期為三年,以緩解農村教師荒問題,提高農村教育水平.它是落實教育為人民服務的實際行動,是優化教育資源配置、促進教育公平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有效渠道.從政策價值分析的角度來看,它體現了弱勢補償的價值取向.本文針對此項教育政策的不完善之處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議.
作者:楊貴春作者單位:中南民族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湖北,武漢,430074刊名:大眾文藝英文刊名:artandliteratureforthemasses年,卷(期):“”(7)分類號:g52關鍵詞:農村資教行動計劃政策分析湖北省學前教育發展的文件篇三
本文通過對湖北省農村中學籃球課余活動開展的調查,分析了學校開展籃球運動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提出推動學校籃球活動發展的建議:在經費預算和教育附加費中劃拔一定比例作為農村學校籃球工作的專項資金,加大對學校籃球的投入;開展各種級別和形式的籃球比賽,形成良好的校園籃球文化氛圍;構建學校籃球與健康教育的新體系.
作者:郭維作者單位:湖北民族學院體育學院,湖北恩施,445000刊名:新西部(下半月)英文刊名:newwest年,卷(期):“”(12)分類號:g84關鍵詞:農村中學籃球運動課余活動開展現狀建議湖北省學前教育發展的文件篇四
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決定對符合政策生育的產婦增加產假30天,給予其配偶護理假15天,晚婚者不再享受15天的獎勵假期。
據湖北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袁軍晶介紹說,此前熱傳的“湖北省晚婚假不取消”的草案提法,在正式通過的文件中做了修改,刪除了“晚婚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的內容。
根據新修改的《條例》,1月1日以后登記結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12月31日之前已經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享受晚婚假待遇。
《條例》雖然刪除了晚婚晚育的規定,不過湖北增加對符合政策生育的產假獎勵,規定對符合政策生育的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并給予其配偶15天護理假。此外,婚嫁、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湖北省衛生計生委副主任朱惠民指出,“全面兩孩”政策于201月1日正式實施,之前不符合原《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法律規定屬于違法生育。
朱惠民解釋說,對年之前違法生育兩孩的夫妻已經作出處理并執行到位的,維持不變;已作出處理決定沒有執行到位的,按原處理決定執行;還沒做出處理決定的,依照生育行為發生當時的法律法規規定,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針對生育獨生子女的獎勵問題,遵循“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對“兩孩”時期自愿生育一個子女的家庭,未來擬不再享受獎勵及優待。此外,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婦又再生育的也將不再享受獎勵,此前已享受的獎勵費不予追回。
湖北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全面兩孩政策落地
省衛生計生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新修訂的《條例》,我省對符合“全面兩孩”生育條件的夫妻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兩個以內(含兩個)孩子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但對于符合《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第三個孩子的特殊對象,需要辦理《生育證》。
“全面兩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不符合原《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法規仍屬違法生育,依照生育行為發生當時的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省衛生計生委相關負責人表示,計劃生育是我國必須長期堅持的基本國策,實行計劃生育以來,全國少生4億人,湖北省少生多萬人口,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當前,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就是要實施好全面兩孩政策,推進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引導家庭負責任、有計劃地安排生育,促進家庭和諧幸福和人口均衡發展。
2016湖北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全文解讀
再婚前已合計生兩個孩子
夫妻可再生育一個孩子
全面兩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婦,無論城鄉、區域、民族,都可以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
再婚的夫妻,按照《條例》規定有關再婚夫婦的生育政策執行。再婚前夫妻合計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可以再生育兩個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計生育兩個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計合法生育多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
省衛生計生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多次結婚,也按夫妻合計生育孩子的數量統計。
比如,再婚夫妻中男方此前已有兩個女兒,女方為初婚,這對夫妻可生一孩符合法律規定。
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將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對生育兩個以內(含兩個)孩子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省衛生計生委相關負責人表示,生育登記也無需個人辦理。在給孩子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及辦戶口時,信息將共享,自動進行登記。符合政策生育的第二個孩子,不再辦理“生育證”。
根據《條例》,要求再生育第三個孩子的特殊對象,仍需要辦理《生育證》。辦理《生育證》應持結婚證、戶口簿和雙方居民身份證,向夫婦雙方戶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生育證》。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已征社會撫養費不予退還
全面兩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不符合原《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屬違法生育。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已經作出處理并執行到位的,維持不變。省衛生計生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已征收社會撫養費將不予退還;已作出處理決定沒有執行到位的,按原處理決定執行;還沒有作出處理決定的,依照生育行為發生當時的法律法規規定,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今年起不再辦理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獨生子女獎勵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原則,進行銜接。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婦可以申請再生育,并自申請再生育之日起,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獎勵優惠待遇,已經享受的獎勵優惠待遇不予追回。
自2016年1月1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實施后生育的,不再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016年1月1日前生育獨生子女,之后不再生育兩孩,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仍然享受原有規定的優惠政策,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可補辦。
湖北省學前教育發展的文件篇五
一、公共政策執行的理論闡述。
公共政策執行是正常過程的時間環節,是將公共政策目標轉化為政策現實的唯一途徑。國外學者對公共政策執行的定義大致分為兩大類:一類如瓊斯等,十分關注公共政策作為行動指南的指導作用,認為政策執行的關鍵問題在于政策執行機關如何采取政策行動。政策行動堅強有力、行動方法切實可行就可以較為順利地實現政策目標,合理的政策執行行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政策決定的不足;另一類如格斯頓等,則強調執行組織機構的作用,認為既定的政策是否能夠得到忠實的執行,關鍵在于政策執行機構在主觀上是否能夠充分理解政策的含義,是否愿意毫無保留地支持政策決定,在客觀上是否擁有足夠的能力和資源[1]。
綜合以上諸種界定,中國學者寧騷在《公共政策學》一書中的觀點是“所謂公共政策執行就是正常政策執行主體為了實現公共政策目標,通過各種措施和手段作用于公共政策對象,使公共政策內容變為現實的行動過程”。
二、問題:農村合作醫療政策的困境。
在我國農村,多數農民從事著收益低下、剩余很少的農業勞動。在收入增長緩慢的前提下,農民面臨最大的風險就是疾病、養老和貧困,而疾病與養老相比,風險更大。因此,農民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第一需求是醫療保障。
三、解釋:政策行動者的視角。
本文主要借鑒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認為制度或政策給博弈中的行動者提供了一種激勵機制,在一定的約束條件下改變行動者的行為傾向。好的或成功的制度與政策能夠通過激勵機制和約束條件的變化改變行動者的行為方式或傾向,從而實現政策的原有目標和預期效果。本文將根據不同的政策行動者面臨的約束條件和激勵機制,從不同的政策行動者相互博弈的視角解釋農村醫療保障這項公共政策執行困難的原因。
1.中央政府在財政緊張的約束條件和沒有農民群體政策壓力的激勵機制下,對重建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政策資源投入不足。
一項社會政策出臺之后,需要具有政策資源的支持才能運作和執行。一般地講,政策資源主要包括人力、財力、物力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財力的支持。目前,農村的醫保政策主要缺乏相應的資金投入,尤其是中央政府的財政投入。中央政府主張“舉辦合作醫療,要在政府的組織領導下,堅持民辦公助和自愿參加的原則。籌資以個人投入為主,集體扶持,政府適當支持。要通過宣傳教育,提高農民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濟意識,動員農民積極參加。其實,中央政府對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財政支持嚴重不足。
農村醫療保障制度作為整個社會保障的組成部分,具有公共產品的特點,即具有消費上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它能促進整個農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持久繁榮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產品或準公共產品主要由政府組織生產和提供,政府也理應承擔起供給的責任。那么,中央政府為什么沒有為農村醫療保障這項社會政策投入配套的財政支持呢政府在財政緊張的約束條件下,用于社會保障的資源比較有限。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由發展中經濟向發達經濟升級的'過程中,政府需要解決的公共事務很多,因此,中央政府財政能力肯定存在不足的情況,許多國家都遇到財力不足的危機。中國公共政策的制定不是政府與民眾之間的公共選擇,而主要是政府單方面供給公共政策的形式。作為醫療保障政策目標群體的農民對政策制定者―――政府的力量是微弱的,他們沒有談判和制約的力量。在政府的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中,農民缺乏進行利益表達的途徑,也很少有其它途徑可以實現群體的政策主張。
因此,政府在既有的財政資源約束條件下,肯定優先處理其它政策問題,而忽視甚至放棄在農村供給公共產品這種政府本應承擔的職能。
2.中央政府職能部門與地方政府的政策行為同樣沒有為政策執行提供有效支持。
中央政府雖然決定”恢復和重建“農村的合作醫療制度,但是,對于資金來源,各職能部門的觀點不一,它們的政策措施是相互矛盾的。中央政府需要通過公共政策解決公共問題,但是,這些政策,尤其是各個部門出臺的政策都服務于不同的政策目標,例如民政部的規定是為了重建合作醫療的目標,而農業部的政策是為了減輕農民負擔,這兩種目標都是政府在特定時期中選擇的目標,因而發生政策措施的沖突與矛盾。
在中央政府較弱的政策激勵機制下,很難促使更多的地方政府重視農村醫療保障。由于對地方政府的考核和評價中,城市的社會保障遠比農村的社會保障重要。因此,地方政府主要將資源和精力更多地放在城市而不是農村。
3.作為政策行動者的農民無法為建立農村醫療保障制度承擔主要責任。
由于農村的醫療保障政策缺少各級政府相應的財力支持,而社會政策又不能離開經濟資源而獲得有效執行,因此,實施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政策的重要資金來源是向農村中的廣大農民籌集。
首先,進入90年代以來,雖然中央政府采取了各種增加農民收入的政策措施,但是農民收入增加有限,而且農民的稅賦負擔卻非常沉重。因此,農民為合作醫療所交費用雖然從絕對值來看并不算高,但是它在農民的家庭年收人中所占的比例是大多數農民,尤其是廣大的中西部農民承擔不起的。??其次,農民不太相信建立合作醫療制度能給農民帶來很大的好處。因為根據經驗,農民認為在合作醫療制度存在不平等的待遇。農民沒有相應的措施保障基層政府從他們其身上收走的錢,能夠用于醫療保障,這些錢很可能成為基層政府又一項亂收費,最后落入干部的腰包。
根據筆者對農村醫療保障政策的相關行為者的分析,由于中央政府沒有為農村的醫療保障政策投入配套和充足的經濟資源,地方政府由于財政困難也同樣沒有能力或者沒有動力為農民建立醫療保障制度,而農民個體又因收入增長緩慢、對政策的某種不信任,導致農民沒有能力或不愿為農村醫療保障單獨”買單“。因此,我國目前的農村醫療保障政策遇到了實施的難題,很難達到政策制定者起初所訂立的為農民提供醫療保障的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