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宣傳和培訓也很重要,可以增強人們的規范意識和法治觀念。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一份規章制度范文,了解如何合理地制定和執行規章制度。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模板21篇)篇一
公司的績效考核原則是:。
-為公司部門組織變革和發展提供重要依據;。
-對員工起到激勵、督促和導向的作用;。
-依據考核的結果,有針對性地制定培訓計劃,達到提高員工素質地目標;。
二、績效考核分類。
2.公司考核分類的`內容。
2.1.月度考核內容:崗位kpi績效考核、考勤績效考核、工作態度績效考核;。
2.2.季度考核內容:個人成長績效考核、員工滿意度績效考核;。
2.3.年度考核內容:360度績效考核。
三、績效考核實施的職責分工。
1.人力資源部在績效考核中的重要職責。
1.1.設計和完善績效考核方案;。
1.2.對績效考核的內容、目標等進行宣傳,必要時對相關考核部門人員進行培訓;。
1.3.督促各考核部門按計劃執行考評方案;。
1.4.及時收集和整理考評信息,并總結出考評結果;。
1.5.向公司管理者匯報考評結果,并根據高層者的建議與意見制定相應的人事政策;。
1.6.對考評結果進行歸檔處理;。
2.職能部門在績效考核中的職責。
2.1.負責實施本部門的考核工作;。
2.3.根據考評結果和公司的人事政策對本部門的人事進行相應的調整;。
四、績效考核主要項目的操作標準。
1.崗位kpi績效考核操作流程。
崗位kpi績效考核是職能部門負責人對部門人員每月工作任務完成進度、工作完成質量情況的一個客觀評價。
1.2.部門負責人審核好《崗位kpi考核表》后匯總至人力資源部;。
實得分=(自評分×40%+上級主管評分×60%)/2。
1.4.崗位kpi績效考核每月一次進行考核;。
2.考勤績效考核操作流程。
2.1.每月30日由人力資源部匯總考勤記錄;。
2.2.考核分數由人力資源部依據實際出勤記錄予以記分;。
2.3.考勤績效考核每月一次進行考核;。
2.4.操作標準詳見《考勤綜合績效操作標準制度》;。
3.工作態度績效考核操作流程。
3.1.每月30日由部門負責人對部門員工進行考評;。
3.2.每月30日考核分數由部門負責人填寫后匯總至人力資源部;。
3.3.工作態度績效考核每月一次進行考核;。
3.4.操作標準詳見《工作態度績效操作標準制度》;。
4.個人成長績效考核操作流程。
4.1.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由部門負責人對部門員工進行考評及被考評者自評;。
4.2.每季度最后一個月30日將考核分數由部門負責人填寫后匯總至人力資源部;。
實得分=(自評分×40%+上級主管評分×60%)/2。
4.3.個人成長績效考核每季度一次進行考核;。
4.4.操作標準詳見《個人成長績效操作標準制度》;。
5.員工滿意度績效考核。
員工滿意度績效考核是指:對于公司管理崗位人員在管理崗位能力的評價,一般由被考核者下屬或同級別人員進行考評。
公司考評對象為:主管級、部門經理級、總監級、副總裁級等人員;。
酒店考評對象為:值班經理、主管、酒店經理等人員;。
5.1.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由人力資源部分配至相關人員對被考評人員進行考評;。
5.2.每季度最后一個月30日將考評分數匯總至人力資源部;。
5.3.員工滿意度績效考核每季度一次進行考核;。
5.4.操作標準詳見《員工滿意績效操作標準制度》。
五、績效考核的結構及相關獎懲制度。
1.績效考核列表。
考核維度考核項目目標值權重數據來源備注。
崗位方面崗位kpi工作進度達標率100%以上30%《崗位kpi績效》。
100%。
90%15%。
80%5%。
70%0%。
崗位技能考核10分10%。
平?計分考勤績效考核人事部10分10%《考勤績效考核》。
工作態度考核職能部門20分20%《工作態度績效》。
個人成長考核職能部門20分20%《個人成長績效》。
人事部5分5%。
員工滿意度公司員工5分5%《員工滿意度績效》。
人員培養人事部5分5%人力資源部統計。
季度無投訴人事部5分5%。
減分項人事懲處公司各職能部門。
重大事件。
其他。
2.崗位方面:。
2.2.績效考核獎金由工資原有績效獎金部分及各部門崗位項目獎金所組成;。
工作進度達標率工資績效獎金部分備注。
100%工資績效獎金*(20%+100%)。
=100%工資績效獎金*(10%+100%)。
90%達標率1。
00%工資績效獎金*100%。
80%達標率90%工資績效獎金*80%。
70%達標率80%工資績效獎金*50%。
達標率70%工資績效獎金=0元。
2.4.實際的工作進度達標率報表及各項數據由人力資源部統計;。
2.6.1.以上所指獎勵,有產生如下情況的,按下列規則調整獎金計算公式:。
2.6.2.若該員工中途調職,則該獎金計算至調職日;。
2.6.3.若該員工因嚴重違紀被辭退或在獎金發放日前辭職,不發績效獎金;。
2.7.對于重大影響評估的客觀因素,公司有權調整相應的工作達標指標;。
3.平?計分方面:。
3.6.2.工作態度15%達到公司標準,即得基本工資*60%*15%*崗位系數;。
3.6.3.個人成長20%達到公司標準,即得基本工資*60%*20%*崗位系數;。
3.6.5.人員培養5%達到公司標準,即得基本工資*60%*5%*崗位系數;。
3.6.6.季度無投訴5%達到公司標準,即得基本工資*60%*5%*崗位系數;。
3.7.崗位系數劃分。
3.7.1.公司專員/助理級別崗位系數=0.2。
3.7.2.公司部門主管級別崗位系數=0.5。
3.7.3.公司部門副經理級別崗位系數=0.7。
3.7.4.公司部門經理級別崗位系數=0.9。
3.7.5.公司總監/副總裁級別崗位系數=1。
4.減分項方面。
5.季度獎金計算公式及原則。
5.1.月實發獎金=工作進度達標率獎金+平?計分得分獎金-減分項。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模板21篇)篇二
中層管理人員安全教育是企業全員教育的主要部分。企業安全管理的好壞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各級領導對安全生產的認識和重視程度。思想認識提高了,就能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帶頭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職工起到有效的教育作用。因此,要自覺學習安全法規、安全知識,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管理水平。
2、對中層管理人員進行教育的必要性
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政策性強、知識面廣,它既包括社會科學內容,同時具備政策性和廣泛的.群眾性,對安全要求的標準也日益提高。因此,中層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只有認真學習并努力掌握安全技術知識和安全管理知識,才能跟上現代科學技術發展的要求。
3、中層管理人員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有領導和管理上的責任
方針政策主要靠中層管理人員去貫徹實施,企業主要靠中層管理人員去管理,一個企業中層管理人員重視安全生產的好壞,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對中層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是對中層管理人員的愛護企業出了責任性傷亡事故,中層管理人員要承擔責任,根據性質的不同,要受經濟處罰與紀律處分。所以對中層管理人員實行責任制安全教育,提高他們的安全管理水平就顯得更為重要。對國家有利,對企業有利,也是對中層管理人員最好的愛護。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模板21篇)篇三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一般采取按專業分批集中脫產,集體授課的方式。教育內容則根據不同工種、專業的具體特點和要求而定。但都應包括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議隨兩大部分。企業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卡”檔案。特種作業人員經理論及操作考試合格后,到有關部門辦理領取操作證手續。
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參加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指定單位主持的、每兩年一次的定期復審(機動車輛駕駛和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復審不合格者,可在兩個月內重新參加一次復審,仍不合格者,應被收繳操作許可證。凡到期未經復審者,不得繼續獨立作業。在兩個復審期內做到安全無事故的特種作業人員,經所在單位審查,報經發證部問批準后,可以免試,但不得連續免試。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模板21篇)篇四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的中小學生和幼兒的人身安全,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訂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校車,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依照本規定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自有或租賃的,用于接送義務教育學生和學前教育幼兒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和幼兒的校車,應當為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和幼兒專用校車。九年一貫制學校學生,應當乘坐與其學齡相適應的校車。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員;
(三)有包括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一)必須符合國家關于車輛的安全技術標準;
(二)車窗不得粘貼深色反光膜;
(四)自有校車外觀必須符合本市中小學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標準;
(五)使用年限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具有3年以上準駕車型駕駛經歷,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本市中心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和公辦幼兒園一般不使用校車。民辦學校、民辦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及郊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幼兒園因接送學生上下學需要配備校車的,可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具體程序如下:
(一)學校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領校車使用申請表,如實填報相關信息。
(二)學校自購校車的,應當向區縣教育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區縣教育部門簽發的校車使用申請表;
2.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3.機動車登記證書;
4.機動車行駛證;
5.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6.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8.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9.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
(三)學校租賃校車的,除向區縣教育部門提交前項所列材料之外,還應當提交校車服務提供者的客運經營許可證、租賃合同。
(四)區縣教育部門自收到學校申請材料后予以初審,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本區縣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
(六)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區縣政府。區縣政府決定批準的,出具校車使用許可證明,由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
(一)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符合如下條件:年齡在22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
(二)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在規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按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在規定站點停靠;可在公交專用車道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但不得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
(三)校車必須確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的限速要求。
(四)校車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一)區縣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學校的設點布局,發展公共交通,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城郊結合部和郊區的區縣政府因地區經濟和社會規劃發展需要,對義務教育學校設點布局進行調整而造成學生上下學困難的,應當提供公共交通或者安排住宿,學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校車。
區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由區縣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區縣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二)區縣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依照本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工作會商機制和聯合抽查機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三)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認真受理、審核校車使用申請,將校車管理工作納入對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和校(園)長考核的范疇,依職能處理校車違規行為以及相關學校責任人。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做好校車標牌核發工作,加強校車年檢、運行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校車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并在違法行為消除后方可放行;將校車違法和事故處理情況及時通報相關區縣教育部門和學校。
校車標牌發放的區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運行管理。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校車服務提供者對所提供校車和駕駛人的管理,不斷提高校車服務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六)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校車安全工作責任,確保車輛的各項技術性能處于良好狀態;提供校車駕駛人的資格證明;與校車使用學校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責任書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管理措施,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等;約定隨車照管人員。校車接送學生上下學當日,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七)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隨車照管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技能的學習培訓;與乘坐校車的學生監護人簽訂安全協議。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勸導學生不乘坐無客運資質的車輛。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
(八)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督促校車駕駛人在行車前對校車安全技術的檢查。
2.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制止學生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車。發現學生無故缺席,及時與學生監護人或學校分管領導取得聯系。
3.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4.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途中離開座位、嬉戲打鬧、吃東西或將頭、手伸出車窗外等危險行為。
5.核實學生上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學生乘坐校車,應當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后,監護人應當與學校簽訂協議。
學生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做好校車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發現校車違反本規定的,有權制止,有權拒乘,并向教育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舉報。
學校違反《條例》的,除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學校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學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刑事責任;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因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應當在15天內,到所在區縣教育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同時,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自有校車的顏色必須在30天內消除。
自2015年9月1日起,本市接送小學生的'校車必須是按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本市高中階段學校、臺商子女學校、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和經市主管部門批準的本市學校開辦的國際部的校車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自2012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等4單位關于印發?上海市中小學、幼托園所校車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滬教委青〔2015〕16號)同時廢止。
為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學生交通安全,依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1、校(園)長是所在校(園)學生接送車輛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于接送車輛安全運行工作負全面責任,具體從事此項工作的教職員工為直接責任人。
2、建立以校(園)長為組長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校車的安全管理。
3、校(園)長每學期開學第一周內,于任課教師、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等簽訂校車安全運行責任書。
4、科學嚴謹地制定學生乘車訂車、定座安排表,落實任課教師、值勤人員、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的崗位職責,做到職責公示,分工到人。
5、認真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學校(園)要針對學生接送途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提前制定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在最短時間內,最有效的組織搶救并進行善后處理,在第一時間內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各級形成合力,共同應對突發事件,保持社會穩定。
6、按照規定認真填寫《校車安全日志》。
7、每月組織召開一次校車安全例會,學習有關交通安全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急救知識,認真研究校車安全管理,確保安全運行的對策,會議應有具體的文字記錄。
8、認真確定每輛車的學生乘載數,要根據接送車輛核載人數及學生居住地等分布情況,科學合理的確定每一輛校車的乘載人數,做到定人、定車、定座、定線路,從源頭上杜絕校車超員現象。
9、認真組織校(園)長、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參加上級有關部門安排的校車安全管理學習培訓。
10、學校(園)定期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11、學校(園)做好校車的日常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
12、學校(園)必須使用取得校車使用許可證的車輛接送學生,每半年對車輛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由取得校車駕駛員資格的駕駛人駕駛。
13、突遇惡劣天氣,大雨、大霧、大雪等情況,自行決定校車停運。
為確保校車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特制訂如下管理制度:
1、應經常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遵守交通法規,不違章行駛。
2、具有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高尚的事業心、責任心、愛崗敬業。
3、嚴格執行教育、交通等管理部門及校(園)的校車管理有關規章制度。
4、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時不準駕車。
5、駕駛校車時必須攜帶駕駛證、行車證等相關證件;不準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駕駛證。
6、不疲勞駕車、不酒后駕駛、更不準醉酒駕駛。駕駛車輛時,不準吸煙、飲食、接打手機、閑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不準穿拖鞋開車。
7、出車前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進行安全檢查,不準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路行駛。
8、出車前檢查水、電、油,發現不正常立即維修,出車回來后檢查油量,發現油量不足,立即加油,嚴禁載有學生時進加油站加油。嚴禁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9、嚴禁私自將車交與他人駕駛,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
10、經常擦洗車輛,保證校車干凈整潔。
11、注意保持充足睡眠,精力充沛,嚴禁疲勞駕車。
12、遇到交通事故立即報警,并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
13、每次出車必須按規定如實填寫校車安全日志。
1、認真學習《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做到知法、用法、守法。
2、每次出車必須身體健康,無患有妨礙工作的疾病。
3、熱愛本職工作,具有高度的事業心、責任感,對待學生及其監護人文明、禮貌。
4、在學生上、下車時,必須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5、發現校車駕駛員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身體嚴重不適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時,必須制止校車開行。
6、清點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員啟動校車。
7、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8、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全部離開后,本人方可離開。
9、不得安排學生在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上乘坐,杜絕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校車。
10、每次出車必須認真填寫《校車安全日志》。
11、遇有校車事故,立即向領導報告,并最大限度保證學生安全。
一、校車安全管理檔案
1、校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名單
2、校車駕駛員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近期照片)
3、隨車照管人員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近期照片)
4、學校(園)與中心校簽訂的交通安全責任書
5、學校(園)與校車管理人員、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簽訂的安全責任書
6、校車駕駛員承諾書
二、校車車輛管理檔案(一車一趟一檔案盒)
1、校車使用許可標牌
2、現用校車彩色照片
3、校車駕駛證復印件(顯示簽注校車類型、核載人數)
4、校車座位安排表
5、校車運行線路圖
6、每趟運送學生名單
7、校車購買保險票據
8、已填寫結束的《校車安全日志》
9、教育、交-警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三、校車駕駛員管理檔案
1、駕駛員近期脫帽與所駕校車正面合影(彩照五寸)
2、駕駛員身份證復印件
3、駕駛員駕駛證復印件(簽注準許駕駛校車)
4、近期公立醫院體檢證明
5、與學校(園)簽訂的交通安全責任書
6、教育、交-警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模板21篇)篇五
城市綠化和生態環境是“城市第一形象、第一環境、第一基礎設施、第一景觀要素”,為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九屆四次會議和全市城鄉園林綠化暨生態建設動員大會的會議精神,進一步提高城市綠化工作水平,加快城市園林綠化發展,加強對全市城市綠地規劃、建設、施工、竣工、驗收、管養的指導,“標準化、規范化、工藝化”開展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特制定昆明市園林綠化工作管理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適用于全市各類城市綠地園林規劃設計、建設和養護管理。
二、原則
(一)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城市綠化規劃設計、建設應從“可持續發展”戰略出發,統籌兼顧生態效益和景觀效益,保持現有綠化存量,大力發展園林綠化事業,著重生態環境改善,使每一塊有限的綠地發揮最大生態效益。
(二)堅持以人為本原則
城市綠地建設應貫徹人與自然和-諧共存的原則,因地制宜,各類綠地功能合理,滿足不同人群的使用要求,創造良好的生態和景觀效果,促進人們身心健康。
(三)堅持科學規劃、科學種樹的原則
科學規劃各類城市綠地,堅持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做到建設必須有規劃,施工必須有設計。以科學的態度,按照季節栽種不同樹種,適地適樹,大力發展鄉土樹種。
(四)堅持“三高”、“三化”、“三精”原則
堅持高起點、高標準、高品位的原則,按照標準化、規范化、工藝化的要求,城市園林綠地規劃、施工和養護管理做到精心、精品、精細。
(五)堅持建設節約型園林的原則
按照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循環與合理利用的原則,在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建設施工、養護管理等各個環節中最大限度地節約各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減少資源消耗和浪費,獲取最大的環境、社會和經濟效益。
三、城市綠地建設
昆明四季如春,年溫度變化不大,但干、濕季分明,每年一月份和六月作為植樹月,一月份栽種以落葉樹為主的樹木,六月份栽種常綠樹為主的樹木,廣泛開展城市綠化義務植樹活動。
城市綠地建設與城市建設同步。保證500米服務半徑,大力建設城市公園綠地,建設城市濕地公園,打造城市風景林。
城市改造項目中的綠地履行報批手續,以保存現有綠化為原則,不得隨意砍伐、移栽修剪樹木。
新建道路綠化以常綠喬木綠化為主,滿足道路綠地率指標要求。
樹木栽種按照“昆明市園林綠化樹木種植月歷”(見表一)的要求,選擇適合的樹木進行栽種。保證栽種成活率達95%以上。
四、綠化指標要求
(一)公園綠地綠化指標必須滿足《昆明市公園綠化規劃種植設計導則(試行)》中綠化面積不得少于公園用地陸地面積的80%,綠化用地內樹木的綠化覆蓋面積不得少于綠化用地面積的80%,常綠喬木的數量不得少于喬木總數量的80%的要求。
(二)居住區綠地率新區建設不低于30%,舊居住區改建綠地率不低于25%。
(三)道路綠化: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小于40%;紅線寬度大于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小于30%;紅線寬度在40-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小于25%;紅線小于4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小于20%,城市干道綠化普及率98%以上,道路綠化達標率在80%以上。
(四)附屬綠地、防護綠地滿足綠化用地內樹木的綠化覆蓋面積不得少于綠化用地面積的80%。常綠喬木的數量不得少于喬木總數量的80%的要求。
五、園林綠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為進一步加強園林綠化的規范化建設和管理,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公園設計規范(cjj48—92)》、《城市綠地設計規范(gb50420—2015)》、《城市綠化工程及驗收規范(cjj/t82—99)》、《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范(cjj75—97)》、《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建城〔1993〕784號)》、《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導則(試行)》、《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昆明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昆明市公園綠化規劃種植設計導則(試行)》、《昆明市綠色圖章制度》、《昆明市城市綠線管理規定》、《昆明市城市園林綠化植物栽植工程技術規范(試行)》、《昆明市城市立體綠化技術規范(試行)》、《昆明市園林綠化養護技術規范》、《昆明市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考核標準》等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城市綠地規劃設計和建設工作,實施規范化管理。
六、城市綠地規劃設計編制要求
(一)城市綠地規劃設計包括總體規劃階段、修建性詳細規劃階段、項目施工設計階段。
(二)城市綠地布局應以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為依據,確定其綠地的范圍和性質,編制規劃設計。
(三)城市公園綠地按照不同地域、不同地段、不同服務人群進行規劃設計,因地制宜,設置休閑、康體鍛煉、兒童游嬉等內容,設置避災場地,綠化以植物造景為基本原則,適地適樹,創造多種植物生存空間和小環境。營造出物種豐富、配置合理、群落穩定、景觀優美的植物景觀。
(四)城市道路綠化以組織車流、方便行人行走為主要功能,兼顧綠化、美化環境,提高綠化覆蓋面積的功能。堅持經濟、適用、美觀、自然的原則,遵循本地自然環境和物候特征,利用豐富的本土植物和自然景物,修建道路時保留原有的古樹名木和綠化效果良好的原有樹木,凸現城市地域綠化特色。
(五)居住區綠化要滿足居住環境的需求,布置相對集中的中心綠地,并設置老人、兒童活動場所。
(六)城市綠地設計克服鋪張浪費、苛求形式、貪大求洋,或硬造人工景觀等做法,提倡建設節約型綠地,施工節約,中水回用、管養方便。
(七)城市中古樹名木必須原地保留,不得移栽。
(八)各類城市綠地的規劃設計應由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方案按規定報縣(區)、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七、園林綠化規劃設計審批管理
(一)各類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在經規劃部門審批,獲得《規劃許可證》后,報市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綠化指標、綠化方案審批。
(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程序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綠化指標進行“綠色圖章”審批,根據項目單位提供的圖紙和綠化方案前往實地查看,并按規定進行指標核算,符合要求的予以批準。
(三)主城范圍內建設規模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規劃方案需報市園林綠化局審批后,方可實施。規模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公園綠地規劃方案由各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提交審批的綠化規劃方案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深度要求提交圖紙和說明書。即:現狀分析圖、豎向規劃圖、總平面規劃圖,植物規劃配置圖,重要位置的縱剖面、橫剖面圖、1-2個主要園林建筑單體方案和說明書。
(五)各縣(市)、區按照要求,對綠化建設項目的規劃成果進行歸檔。
八、園林綠化種植
(一)種植原則
1.嚴格按《昆明市城市園林綠化植物栽植工程技術規范》和《昆明市城市綠地養護技術規范》進行樹木種植和栽后養護。
2.遵循“因地制宜、適地適樹”的原則選擇綠化樹種。
3.綠化施工場地要清運原有的建筑垃圾、按照規范配置土壤,不得在原有的建筑遺留硬質場地上覆土進行綠化。
4.栽種樹木要按照不同季節、不同的氣候特點進行栽種。
5.引進外地苗木時,運輸盡可能在冬春季節;如反季運輸,必須經過假植成活后,才能進行種植。
6.反季節栽種樹木要選擇熟苗,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避開高溫時段、及時栽種和噴水、3-5月是蒸發量最大的季節,種植樹木以發芽較晚的落葉樹、根系恢復生長需要較高溫度的樹木和萌發力強、耐修剪的樹木以及萌發新筍前的竹類為主。
7.每種樹木種植前都必須有充足的準備期,以做好大樹的斷根、種植備苗等前期準備工作。
(二)種植技術要求
1.萌芽力強的樹種可在反季移植,移植時需對樹種進行適當修剪;萌芽力弱的樹種,反季移植時,可疏葉、疏枝,并在干季,每天對樹木進行噴水。
2.冬春開花的樹木要抓緊落葉后至花芽萌動前的短暫時間進行移植,并在移植時盡量不進行修剪;夏秋開花的落葉樹在休眠期進行移植時,可適當進行重剪,這樣可以促使移植樹木來年萌發更多的開花枝,并提高成活率。
3.對于肉質根類、根系不發達或不宜恢復植物要采取消毒、撒生根粉等技術手段進行處理后方能栽種,保證成活率。
4.移植時要對土壤進行消毒,施足基肥;帶土球移栽樹木的土球直徑不得少于移植樹木胸徑的10-12倍。
5.松柏類植物移植,為保持樹型,不宜進行修剪。
6.為確保樹木成活,干季至少每周澆水一次。
(三)樹種推薦
1.常綠樹木
常綠闊葉樹:香樟、大葉樟、天竺桂、石楠、滇潤楠、長柄楨楠、頭狀四照花、小葉榕、云南山茶、紅花木蓮、樂昌含笑、云南擬單性木蘭、銀樺、金江槭、桂花、大葉女貞、廣玉蘭、山玉蘭等。
針葉常綠樹:翠柏、雪松、華山松、南洋杉、柳杉、塔柏、龍柏、干香柏、羅漢松、藏柏等。
棕櫚類:加拿利海棗、棕櫚、加州蒲葵、董棕等。
2.落葉樹木
觀花落葉樹:云南櫻花、冬櫻花、臘梅、梅花、白玉蘭、朱砂玉蘭、紫薇、垂絲海棠、紫葉李、桃花、碧桃、李、梨、云南紫荊、滇合歡、合歡、滇刺桐、楝樹、流蘇樹、滇楸、藍花楹、云南復羽葉欒樹、海棠石榴、木芙蓉等。
觀葉(色葉)、觀果落葉樹:銀杏、楓香、檫木、柿樹、藍果樹、烏桕、滇樸、黃連木、云南無患子(皮哨子)、金錢松、鵝掌楸、五角楓、青榨槭、復葉槭、紫紅雞爪槭、水杉、池杉、墨西哥落羽杉、滇楊、山楊、垂柳、紫葉李、紫葉碧桃、鹽膚木、板栗、麻櫟、栓皮櫟、楓楊等。
3.竹類
油勒竹、黃金間碧玉竹、小佛肚竹、青皮竹、綿竹、孝順竹、觀音竹、鳳尾竹、小琴絲竹、料慈竹、慈竹、龍竹、大葉慈竹、人面竹、紫竹、金竹、美竹、桂竹、黃杠京竹、灰金竹、花桿毛竹、云南方竹、筇竹、掃把竹、秀葉箭竹、云南箭竹、棉花竹、大姚玉山竹、苦竹、油苦竹等。
九、城市綠化苗圃建設
城市綠化苗圃建設按照國有、集體、私人等多種方式培育城市綠化用苗,解決我期以來苗源靠外省,綠化無特色的問題,通過政府扶持,各屆參與,提高我市苗木自給率達80%以上。
(一)市、區級國有苗圃必須有計劃地按照現有的道路行道樹培育行道樹樹苗,保證各條道路行道樹缺塘補栽有樹種,新建道路有苗源。
(二)動員集體、私有苗圃按照城市綠化需求和《昆明綠化樹種規劃》培育我市城市綠化樹種。
(三)支持鼓勵發展民營苗圃,對國有苗圃進行改制,凡是改制到位的,按扶持苗圃政策進行獎勵。
(四)為保證道路行道樹“同規格,同樹種”的更換需求,縣、區級綠化部門必須有計劃建設行道樹專業苗圃,市級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每年年底對苗圃進行檢查,鼓勵、支持以鄉土樹種為主的苗圃,對使用苗木情況進行考核,對苗木自給率突出的縣、區綠化部門給予獎勵。
十、綠化施工管理
(一)綠化施工要求
綠化施工必須按照國家和我市制定的相關園林工程施工、園林綠化施工以及“三化”(建設施工規范化、標準化、工藝化)、“三精”(管理經營精心、精品、精細)、“三理”(土層清理、土壤處理、土表整理)的要求,全面實施城鎮綠化施工規范化。
(二)綠化施工單位責任要求
1.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城市綠化施工和監理資質的單位承擔。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施工和監理。
2.承擔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執行國家行業技術規范,確保工程質量。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城市綠化工程施工、監理或承接工程項目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3.凡進行城市綠化施工的綠化企業,必須與建設單位簽訂正式施工合同,繳納綠化施工保證金;凡向轄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移植城市綠化樹木經過批準的,要與轄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死一補三”合同書,保證移植樹木的成活。
4.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及有關文件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準機關審批。施工人員應掌握設計意圖,進行工程準備。
5.施工前,設計單位應向施工單位進行交底,施工人員應按照設計圖進行現場核對,若有不符之處,應提交設計單位變更設計。開工前應編制施工計劃書。
6.根據綠化設計要求,選定的'種植材料應符合其產品標準及設計要求的規定。
7.綠化工程中適宜季節栽植的綠化苗木單個品種成活率須達到98%以上,反季節栽植的綠化苗木單個品種成活率達到95%以上;死亡樹木經認定必須在5日內全部補植完成。
8.施工單位必須文明施工,遵守城市管理相關規定,施工場地特別是道路兩側產生的各類垃圾(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多余泥土、修剪下的枝條、樹葉等)必須于當日清除,場內物品堆放整齊一致。樹池開挖后必須在兩個工作日內種植完畢。
9.園林綠化企業進行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時,必須嚴格按工程合同執行,確保工程按期完成。
10.工程竣工后,施工企業必須繪制竣工圖,做好工程決算和竣工報告,以便建設單位驗收審計。
(三)綠化工程規范要求
1.施工要求
(1)城市綠化工程需具有經批準的工程設計方案。
(2)施工人員應按照圖紙進行現場核對,開工前應編制施工計劃書。
(3)植物栽植成活率達98%以上。
(4)種植土嚴格按照“三理”(即土層清理、土壤處理、土表整理)的要求進行處理。
(5)行道樹需同樹種、同規格、等距離、無障礙連續栽植。
2.綠化工程配套的構筑物和市政設施工程,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現行的有關標準規定。
十一、綠化施工竣工驗收
(一)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向驗收部門提供下列有關文件:
1.經批準的綠化設計圖紙;
2.綠化工程竣工圖紙;
3.土壤及水質化驗報告;
4.工程中間驗收記錄;
5.設計變更文件;
6.竣工圖和工程決算;
7.外地購進苗木檢驗報告;
8.附屬設施用材合格證或試驗報告;
9.施工總結報告;
10.填寫《昆明市城鎮綠化工程竣工驗收表》
(二)竣工驗收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l.新種植的喬木、灌木、攀緣植物,應在一個年生長周期滿后方可驗收。
2.地被植物、應在當年成活后,郁閉度達到80%以上進行驗收。
3.花壇種植的一、二年生花卉及觀葉植物,應在種植l5天后進行驗收。
4.春季種植的宿根花卉、球根花卉,應在當年發芽出土后進行驗收。秋季種植的應在第二年春季發芽出土后驗收。
(三)綠化工程驗收將按照《昆明市城鎮綠化考核辦法》的相關要求進行驗收,驗收評分標準必須達到合格以上。
(四)綠地附屬設施工程的質量驗收應符合《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統一標準(gbj301)》的有關規定。
十二、綠化管養考核管理
對全市各縣(市)、區及四個開發(度假)區、昆明空港經濟區范圍內的所有城鎮綠地,包括:公園綠地(含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帶狀公園、街旁綠地)、附屬綠地(含居住用地、公園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綠地)、防護綠地(含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地、城市高壓走廊)、其他綠地(含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郊野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野生動植物園、濕地、垃圾填埋場恢復綠地等)的綠地進行考核。
十三、考核辦法
(一)按照《城鎮綠化建設考核評分標準》、《城鎮綠化管護考核評分標準》對城市綠化施工、管養進行考核。
(三)考核結果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一、總則
1、為加強校園綠化管理,優化育人環境,促進校園環境綠化、美化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管理條例。
2、本條例適用于校園內的綠化和美化、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凡在校園內工作、學習和生活的教職員工、學生和家屬都必須遵守。
3、總務處為學校的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全校的綠化管理工作,后勤服務綠化人員具體負責學校綠化養護工作,學校的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校園綠化的管理工作。
4、學校院內所栽植的花草、樹木、建設的綠化景點所有權歸屬學校。任何部門、個人均無權毀壞、砍伐或移植。
5、學校師生員工有綠化植樹的勞動義務。
二、規劃與建設
1、總務處依據學校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學校綠化規劃,并報學校審批后,納入學校建設總體規劃。學校綠化規劃,一經批準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確需調整或變更時,應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2、學校綠化規劃的編制,應當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人文條件,結合學校發展及周邊區域功能要求,合理規劃公共綠地,風景綠地,并向高校園林化的目標發展。
3、學校大型綠化、美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工程建設項目的綠化設計方案,原則上應當與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經學校批準后組織實施。
4、新建綠化項目,由總務處匯同相關部門公開招標,負責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確保綠化設計方案的順利實施。
三、管理與養護
1、校園內公共綠地、風景園林小區、防護綠地、行道樹、綠化景點、花房的管理與養護,由后勤綠化管理人負責。
2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擅自占用綠發或改變其使用性質,不得破壞綠地。
4、擅自占用或開挖校園綠地的,在校園綠地中隨意搭建、種植的,除責令其無條件退還并將綠地恢復原貌外,處以100—300元罰款。
5、在校園綠地中放養家禽、家畜等的,一經發現由保衛處、總務處組織人員及時處理。
6、破壞校園綠化及其設施的,按其造價的2倍處以罰款。拒絕、阻礙、圍攻、毆打校園綠化箭理人員依法實施管理的,由校保衛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在綠化工程中弄虛作假、偷工減料、以劣充優的,除責令其返工外,罰款500—3000元。情節嚴重者根據相關法律追究責任。
8、對各責任區綠化管理不善的,要定期整改,并追究其綠化負責人責任:造成植物死亡或綠地荒廢的.按該植物或綠地造價的三倍處以罰款。
9、故意破壞校園綠化及其設施,或者拒絕、阻礙、圍攻、毆打校園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實施管理的,由校保衛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責任。
1 0、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學校總務處按照本規定執行處罰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模板21篇)篇六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1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
2.2本辦法所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專職(兼職)人員。
3.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配備。
4.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4.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4.1.2組織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4.1.3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
4.1.4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4.1.6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例會;
4.1.7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4.1.8組織實施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并監督整改;
4.1.9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4.1.10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4.2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主要職責。
4.2.1負責現場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4.2.2現場監督危險性較大安全專項方案的實施情況;
4.2.3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
4.2.4對生產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4.2.5對于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應向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4.2.6對于不能解決的安全隱患或問題,應立即向上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4.2.7按照程序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4.3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主要職責。
4.3.1負責所屬部門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4.3.2現場監督本部門危險性較大安全專項方案的實施情況;
4.3.3對本部門作業人員的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
4.3.4對本部門生產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4.3.5對于發現的安全隱患,應向車間領導報告,并協調整改;
4.3.6對于本部門不能解決的安全隱患或問題,應立即向安全科報告;
4.3.7按照程序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4.3.8組織建立本部門安全管理檔案資料。
4.3.9安全員每月定期向單位安全科書面報告所在部門安全生產實際情況的簡要總結。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模板21篇)篇七
本制度規定了運輸人員檔案的管理工作。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運輸人員檔案管理。
(1)公司事物管理員負責對車輛各種技術資料的保管。
(2)車輛管理員負責保管人員及車輛證件復印件及監督證件的有效性。
(3)各崗位人員負責保管隨身攜帶證件,并保證證件的有效性、完好、清潔。
(4)車輛主駕負責保管責任車輛的隨車證件,并保證證件的有效性、完好、清潔。
(1)人員管理,運輸人員的招聘由銷售部。提出申請,由綜合管理部進行初選,經公司級培訓合格后進入銷售部試用,經試用及部門培訓合格送各相關部門學習取證后方可正式上崗。
(2)經公司培訓取得相關證件者,必須與公司簽訂三年期聘用合同,合同期內離開公司時,企業有權扣回相關證件的取證費用及因此所造成的損失。
(3)駕駛員分為機動駕駛員、、主車駕駛員,經考核合格實行逐級晉升。
(5)各崗位人員負責保管各自持有的從業資格證、駕駛證等相關證件,并保持證件有效完好。
(6)各崗位人員如因自身原因造成扣證或證件失落,無證期間公司發給300元/月基本工資;如因企業原因造成扣證,扣證期間發給500元/月基本工資;以上兩種情況均要求無證人員服從公司安排,另發工資按新安排崗位核發;不服從公司安排不發給基本工資并作曠工處理直至開除。
(7)車輛檔案管理。
(8)在車輛購進上牌,所有手續辦理結束后,經辦人及時將所有資料轉交車輛管理員負責統一保管。
(9)新車上牌結束后,經辦人將車輛運行所需的所有證件移交給車輛管理員,車輛管理員根據證件將數據證號等記入“車輛檔案”,并將證件復印件存檔。
(10)車輛管理員在證件復印存檔后,將證件原件、隨車工具等交于指定主駕司機且應有交接手續。
(11)車輛駕駛員保管隨車證件正本,并保證證件的`有效性、完好、清潔。
(12)車輛管理員保管車輛證件的復印件,監督證件的有效性,對即將到期的證件提醒相關責任人,公告欄予以公布。
(13)出現下列情況由車輛責任人負擔損失:。
a、因保管不當造成證件失落。
b、證件失落未及時上報造成罰款或其它責任事故。
c、證件過期失效造成罰款或其它處罰。
(14)危險品高速通行證由車輛管理員到相關部門開具,并保證其有效性。
(15)車輛所有證件的移交必須有相關“證件移交記錄”。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模板21篇)篇八
一、凡要求下屬做到的,領導者必須率先做到。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孔子說:“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
二、下屬有意見,不一定是壞事;領導者一到場就鴉雀無聲,不一定是好事。
三、聰明的領導者決不事必躬親,而是運籌帷幄。
四、用貶低集體或他人的手段是無法樹立自己威信的。
五、切莫對以下人委以重任:對領導者只報喜不報憂的人;當面吹捧領導,卻從不當面提出批評意見的人;對待領導者與下屬,持兩種截然相反態度的人;專談他人缺點而不談優點的人;每次好處都想得到,只要一次得不到就翻臉的人。
六、有的下屬雖缺點不明顯可也找不到突出的優點;有的下屬雖缺點明顯,但優點也很突出。相比之下,后一類下屬往往會將工作干得更加出色。
七、與其用權力影響下屬,不如用行動影響下屬。
八、下屬不同于機器,不是在做機械運動,他們的活動軌跡千變萬化:情緒愉快時,即使臟累繁重的工作也無怨言;心境不佳時,哪怕是舉手之勞也要算計。領導者的重要職責之一是營造融洽的人際交往氛圍。
九、人在沒有當權時,都厭惡拍馬屁者,但一旦當權,又都喜歡拍馬屁者。務必記住:拍馬屁者的真正目的是為了自己上馬。
十、下屬可以接受嚴厲的制度和工作的辛勞,但難以忍受對人格的侵犯。注:更多資源,。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模板21篇)篇九
一、為加強對我礦安全管理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礦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技術負責人、區長、隊長、班組長及特員)安全生產行為的監督和考核工作,督促各管理人員認真履行各自安全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煤礦安全發展,依據煤礦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煤礦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各安全管理人員對其分管部門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各崗位職工必須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同時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
三、考核對象
對煤礦安全管理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礦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技術負責人、區長、隊長、班組長及特員)以下簡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的考核,適用本辦法。
四、考核方法
1、煤礦成立以礦長為首的各分管人員逐級考核,組成考核小組進行最終考核。
4、上級綜合評價:采用級別評價法,即直接領導初評打分、考核領導復評打分的方法。
五、考核時間
2.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25日前將個人全年工作完成情況及下年度個人工作計劃 交直接上級,直接上級于12月30日前完成上級評價并交考核小組核終評后,報煤礦備案。
注:由煤礦相關人員將考核資料整理歸入員工個人檔案。以年度考核成績為準核發年終獎金。試用期不參加年終考核。
六、考核內容
1.崗位職責考核
指對被考核管理人員要擔當本職工作、完成上級交付出的任務中所表現出的業績進行評價。基本要素由工作目標、工作質量、工作效率和緊急問題的處理等構成。
2.能力考核
指對具體職務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以及經驗性能力進行測評。基本要素包括擔當職務所需要的管理能力、專業能力、應變能力、創新能力等經驗性能力以及從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工作效率、方法等。
3.品德考核
指對達成工作目標過程中所表現出的工作責任感、工作勤惰、協作精神以及個人修養等構成。
4.學識考核
指對達成工作目標過程中所表現出的相關知識進行測評。基本要素包括擔當職務所需要的管理學識、專業知識以及其他一般知識等。
5.組織紀律考核
指對達成工作目標過程中所表現出的紀律性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進行測評。基本要素包括遵紀守律、儀表儀容、環境衛生等。
七、考核標準
1、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的考核扣分記錄,以自然年度1年為考核扣分周期,滿分為12分。在考核周期內未扣完12分者,不計入下一次扣分周期;但是扣分記錄將作為下一考核周期扣分參考條件。
2、根據煤礦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和情節的不同,將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為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等級,其對應的考核扣分標準分別為12分至9分、9分至6分、6分至3分、3分至1分,本考核扣分標準在階段內只包括上限,不包括下限。
3、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一級違章行為,處違章扣分12分至9分。
(1)造成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2)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安全生產死亡責任事故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3)造成連續三年發生安全生產死亡責任事故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4)拒不執行監管(監察)部門安全生產指令,拒不接受安全檢查,情節嚴重的(扣礦長)。
(5)因同一采掘地點發現存在同樣(或類似)事故隱患且一年內連續被監管(監察)部門下達2次以上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指令的(扣礦長1/2、責任副礦長)。
(6)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性質特別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7)對他人檢舉揭發“三違”的行為進行打擊報復的(扣打擊報復者和相關人員)。
4、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二級違章行為,處違章扣分9分至6分。
(1)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或三人以上重傷事故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2)不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行業安全技術質量規范設計、施工、作業或弄虛作假,造成事故隱患突出的(扣礦長1/2、技術負責人)。
(3)未按時完成監管(監察)部門下達的整改指令要求,又不向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或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復查、驗收申請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
(4)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又不及時上報或瞞報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5)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不明確,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
(6)新增、替換采掘頭面未經過煤管所審批擅自組織生產的(扣礦長、技術負責人)。
(7)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不足組織生產的(扣礦長1/2、責任副礦長)。
(8)安全檢查時弄虛作假逃避監管,情節嚴重的(扣礦長)。
5、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三級違章行為,處違章扣分6分至3分。
(1)因違章指揮或制止違章行為不力,造成輕傷以下生產安全事故的(扣礦長1/2、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2)不嚴格執行安全技術審批制度或未經批準擅自改變設計、規程、措施安排作業的(扣技術負責人)。
(3)對“三違”或危及安全的事故隱患視而不見,不制止、不按相關規定處理和匯報的(扣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4)不按規定組織安全檢查和召開安全辦公會議的;不按規定組織班前安全會的;對各類規程措施不按規定組織職工學習的(扣責任副礦長)。
(5)不按規定記載、匯報各類事故或不及時傳達、貫徹、落實上級會議精神、重要文件及指令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
6、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四級違章行為,處違章扣分3分至1分。
(1)違反國家、省安全生產相關規定或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2)不積極配合安全管理監督檢查或在檢查時提供虛假情況,情節較輕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3)煤礦企業安全目標管理未層層落實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4)其它一般違章的(扣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7、煤礦企業管理人員有2種及以上違規安全生產行為的,應分別計算、累計扣分。
八、考核結果的應用(工資指基本工資)
1.季度績效考核
季度考核成績將作為被考核管理人員年終評比以及職務和工資升降與獎金的重要依據。當煤礦編制內各級崗位遇有空缺或擴編增加員工額時,凡考核成績優異人員將予先遞補。
(1)考核成績為a級者,當月工資額多發原有工資的5%;
(2)考核成績為b級者,當月工資額多發原有工資的2%;
(3)考核成績為c級者,享受全額工資;
(5)連續3個季度考核成績為a,或全年累計3個a者,下年工資額增加5%;
(6)全年業績考核成績達到4個a者,下年度工資額增加10%。
2.年度績效考核
年度考核成績主要應用于被考核管理人員職位升降使用,煤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升降考核。
(1)年度考核成績為a級者,享受a類年終獎;
(2)年度考核成績為b級者,享受b類年終獎;
(3)年度考核成績為c級者,原有職務、工資不變,享受c類年終獎;
(4)年度考核成績為d級者,給予降職或降薪處罰,不享受年終獎;
九、具體要求和規定
1、針對煤礦管理人員違章行為扣分的多少對其采取警告、嚴重警告、強制學習和考試、停職、不準在本區域內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等措施。
2、對累計扣分達12分的管理人員不準在本礦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同時,將視具體情況提請有關部門吊銷該人員相關的資格證書。
3、對累計扣分達9分的管理人員,將予以停職3個月,并進行安全生產強制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復其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內不予消除。
4、對累計扣分達6分的管理人員,將予以嚴重警告,將予以停職1月,并進行安全生產強制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復其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內不予消除。
5、對累計扣分達3分的管理人員,將予以口頭警告,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內不予消除。
6、在一個考核扣分周期內安全管理人員累計扣分達到9分的,即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繼續從事煤礦管理工作。
十、考核紀律
4.扣分必須要有依據,做到認真、客觀、公正;
5.弄虛作假者,一律按總分的50%扣分。
本辦法自二0xxx年三月一日起實施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模板21篇)篇十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誤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罰50元/次,造成重傷及以上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 研究處理。
2、對分管范圍內由于中層干部違章指揮造成的安全事故負連帶責任。一般事故罰50元/次,重傷事故罰100元/次,重大事故由礦 研究處理。并參與分管范圍內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3、在現場發現的屬自身分管范圍內的各類不安全隱患不及時組織、安排落實處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罰100元/次,重傷事故罰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礦 研究處理。
4、在現場發現的不屬自身分管范圍內的各類不安全隱患不及時向有關分管領導通報并督促落實處理而造成重傷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 研究處理。
5、對在現場發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不盯在現場立即組織處理或當班未處理完不在現場向下一班帶班領導交待清楚就離開的,罰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礦 研究處理。
6、擺不正安全與生產的關系,重生產、輕安全、違章指揮的,罰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罰200元/次,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由礦 研究處理。
7、對業務部門和施工單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隱患,必須認真對待,給予明確答復,采取相應措施組織落實處理,否則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8、對自己在現場發現的“三違”現象及人員不制止,不處理的,罰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礦 研究處理。
9、不得為業務部門追究的安全事故責任者說情、打招呼,違者報礦 處理。
10、必須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和安全辦公會議,并對本身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作出詳細的安排、部署,無故不參加者,罰款50元/次。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誤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罰30元/次,造成重傷事故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礦研究處理。
2、對在現場發現的各類不安全隱患必須向施工單位現場跟班人員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進行驗收;同時向礦分管領導匯報,并通知施工單位。否則,罰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經理組織追查處理。
3、對在現場發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必須盯在現場,督促施工單位立即進行處理,并及時匯報礦調度。否則,罰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經理組織追查處理。
4、業務部門主管,因自己或下屬工作人員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實不到位或失誤的,罰30元/次,對造成一般事故的罰50元/次,造成重傷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5、在井下發現“三違”現象及人員,要立即給予制止,提出處罰意見交安檢站執行,并向違章者所在單位領導通報。否則,罰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經理組織追查處理。
6、業務部門工作人員擺不正安全與生產的關系,重生產,輕安全,違章指揮的.,罰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罰100元/次,造成重傷以上人身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7、業務部門工作人員檢查工作不認真細致,走馬觀花,導致事故隱患不能得到及時發現和排除的,罰30元/次;造成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8、業務部門追查事故時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的,罰款100元/次。
9、業務部門不派人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的,罰部門主管50元/次;指派的人員不聽安排或無故不參加的,罰責任者50元/次。
10、每項工程開工前,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礦工程部組織有關部門按措施要求對該項工程的前期準備工作進行驗收,符合規定的由工程部簽發開工合格證方可開工。工程部不組織,罰100元/次;有關部門不派人參加的罰100元/人次;不符合開工條件而強行開工的罰同意開工者2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降一檔工資。
11、政工部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組織培訓或有關部門不參加的,對責任單位和主管罰100元。
1、嚴于職守,堅持不安全不生產原則,如失職,不堅持原則,發現一次罰50元;由自身原因當月出現三次及以上者,降一級工資。
2、對業務部門所查出的不安全隱患,必須按要求安排落實處理。不落實處理的罰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3、深入井下及時查找自身所轄范圍內存在的不安全隱患。如對自己轄區內存在的不安全問題視而不見,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4、違章指揮或對工人違章作業、冒險蠻干不加制止,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5、必須堅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編制在安全上要有針對性,并做到字跡清晰、圖文并茂;每份措施必須傳達到所有施工人員并履行簽字手續。沒措施嚴禁安排開工。對未參加規程措施學習簽字的職工,嚴禁安排參與施工。否則,對責任者罰50元/次,“規程、措施”簽字依據,及時送一份到安檢站,否則,每份罰20元,并限期送達。
6、對本單位的“三違”人員不得縱容、包庇,更不得干擾業務科室對“三違”人員的查處,必須積極協助業務科室對“三違”人員的追查,否則,罰責任者200元/次,并追究領導責任。
7、主管負責人和技術員必須參加礦組織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必須按要求及時組織整改,當班處理不完的,現場移交下一班處理,并把處理情況及時反饋到有關業務科室和礦分管領導,否則,罰責任者50元/次。
8、安排無證人員擔任特殊崗位工作的罰50元/次。
9、負責人、書記對調入本區(隊)實習期未滿的工人必須簽訂師徒合同。不訂的,罰負責人、書記各5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模板21篇)篇十一
一、為加強對我礦安全管理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礦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技術負責人、區長、隊長、班組長及特員)安全生產行為的監督和考核工作,督促各管理人員認真履行各自安全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煤礦安全發展,依據煤礦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煤礦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各安全管理人員對其分管部門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各崗位職工必須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同時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
三、考核對象。
對煤礦安全管理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礦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技術負責人、區長、隊長、班組長及特員)以下簡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的考核,適用本辦法。
四、考核方法。
1、煤礦成立以礦長為首的各分管人員逐級考核,組成考核小組進行最終考核。
4、上級綜合評價:采用級別評價法,即直接領導初評打分、考核領導復評打分的方法。
五、考核時間。
2.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25日前將個人全年工作完成情況及下年度個人工作計劃交直接上級,直接上級于12月30日前完成上級評價并交考核小組核終評后,報煤礦備案。
注:由煤礦相關人員將考核資料整理歸入員工個人檔案。以年度考核成績為準核發年終獎金。試用期不參加年終考核。
六、考核內容。
1.崗位職責考核。
指對被考核管理人員要擔當本職工作、完成上級交付出的任務中所表現出的業績進行評價。基本要素由工作目標、工作質量、工作效率和緊急問題的處理等構成。
2.能力考核。
指對具體職務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以及經驗性能力進行測評。基本要素包括擔當職務所需要的管理能力、專業能力、應變能力、創新能力等經驗性能力以及從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工作效率、方法等。
3.品德考核。
指對達成工作目標過程中所表現出的工作責任感、工作勤惰、協作精神以及個人修養等構成。
4.學識考核。
指對達成工作目標過程中所表現出的相關知識進行測評。基本要素包括擔當職務所需要的管理學識、專業知識以及其他一般知識等。
5.組織紀律考核。
指對達成工作目標過程中所表現出的紀律性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進行測評。基本要素包括遵紀守律、儀表儀容、環境衛生等。
七、考核標準。
1、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的考核扣分記錄,以自然年度1年為考核扣分周期,滿分為12分。在考核周期內未扣完12分者,不計入下一次扣分周期;但是扣分記錄將作為下一考核周期扣分參考條件。
2、根據煤礦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和情節的不同,將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為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等級,其對應的考核扣分標準分別為12分至9分、9分至6分、6分至3分、3分至1分,本考核扣分標準在階段內只包括上限,不包括下限。
3、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一級違章行為,處違章扣分12分至9分。
(1)造成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2)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安全生產死亡責任事故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3)造成連續三年發生安全生產死亡責任事故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4)拒不執行監管(監察)部門安全生產指令,拒不接受安全檢查,情節嚴重的(扣礦長)。
(5)因同一采掘地點發現存在同樣(或類似)事故隱患且一年內連續被監管(監察)部門下達2次以上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指令的(扣礦長1/2、責任副礦長)。
(6)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性質特別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7)對他人檢舉揭發“三違”的行為進行打擊報復的(扣打擊報復者和相關人員)。
4、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二級違章行為,處違章扣分9分至6分。
(1)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或三人以上重傷事故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2)不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行業安全技術質量規范設計、施工、作業或弄虛作假,造成事故隱患突出的(扣礦長1/2、技術負責人)。
(3)未按時完成監管(監察)部門下達的整改指令要求,又不向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或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復查、驗收申請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
(4)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又不及時上報或瞞報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5)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不明確,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
(6)新增、替換采掘頭面未經過煤管所審批擅自組織生產的(扣礦長、技術負責人)。
(7)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不足組織生產的(扣礦長1/2、責任副礦長)。
(8)安全檢查時弄虛作假逃避監管,情節嚴重的(扣礦長)。
5、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三級違章行為,處違章扣分6分至3分。
(1)因違章指揮或制止違章行為不力,造成輕傷以下生產安全事故的(扣礦長1/2、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2)不嚴格執行安全技術審批制度或未經批準擅自改變設計、規程、措施安排作業的(扣技術負責人)。
(3)對“三違”或危及安全的事故隱患視而不見,不制止、不按相關規定處理和匯報的(扣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4)不按規定組織安全檢查和召開安全辦公會議的;不按規定組織班前安全會的;對各類規程措施不按規定組織職工學習的(扣責任副礦長)。
(5)不按規定記載、匯報各類事故或不及時傳達、貫徹、落實上級會議精神、重要文件及指令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
6、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四級違章行為,處違章扣分3分至1分。
(1)違反國家、省安全生產相關規定或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2)不積極配合安全管理監督檢查或在檢查時提供虛假情況,情節較輕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3)煤礦企業安全目標管理未層層落實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4)其它一般違章的(扣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7、煤礦企業管理人員有2種及以上違規安全生產行為的,應分別計算、累計扣分。
八、考核結果的應用(工資指基本工資)。
1.季度績效考核。
季度考核成績將作為被考核管理人員年終評比以及職務和工資升降與獎金的重要依據。當煤礦編制內各級崗位遇有空缺或擴編增加員工額時,凡考核成績優異人員將予先遞補。
(1)考核成績為a級者,當月工資額多發原有工資的5%;
(2)考核成績為b級者,當月工資額多發原有工資的2%;
(3)考核成績為c級者,享受全額工資;
(5)連續3個季度考核成績為a,或全年累計3個a者,下年工資額增加5%;
(6)全年業績考核成績達到4個a者,下年度工資額增加10%。
2.年度績效考核。
年度考核成績主要應用于被考核管理人員職位升降使用,煤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升降考核。
(1)年度考核成績為a級者,享受a類年終獎;
(2)年度考核成績為b級者,享受b類年終獎;
(3)年度考核成績為c級者,原有職務、工資不變,享受c類年終獎;
(4)年度考核成績為d級者,給予降職或降薪處罰,不享受年終獎;
九、具體要求和規定。
1、針對煤礦管理人員違章行為扣分的多少對其采取警告、嚴重警告、強制學習和考試、停職、不準在本區域內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等措施。
2、對累計扣分達12分的管理人員不準在本礦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同時,將視具體情況提請有關部門吊銷該人員相關的資格證書。
3、對累計扣分達9分的管理人員,將予以停職3個月,并進行安全生產強制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復其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內不予消除。
4、對累計扣分達6分的管理人員,將予以嚴重警告,將予以停職1月,并進行安全生產強制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復其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內不予消除。
5、對累計扣分達3分的管理人員,將予以口頭警告,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內不予消除。
6、在一個考核扣分周期內安全管理人員累計扣分達到9分的,即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繼續從事煤礦管理工作。
十、考核紀律。
4.扣分必須要有依據,做到認真、客觀、公正;
5.弄虛作假者,一律按總分的50%扣分。
本辦法自20xx年x月xx日起實施。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模板21篇)篇十二
一、凡要求下屬做到的,領導者必須率先做到。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孔子說:“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
二、下屬有意見,不一定是壞事;領導者一到場就鴉雀無聲,不一定是好事。
三、聰明的領導者決不事必躬親,而是運籌帷幄。
四、用貶低集體或他人的手段是無法樹立自己威信的。
五、切莫對以下人委以重任:對領導者只報喜不報憂的人;當面吹捧領導,卻從不當面提出批評意見的人;對待領導者與下屬,持兩種截然相反態度的人;專談他人缺點而不談優點的人;每次好處都想得到,只要一次得不到就翻臉的人。
六、有的下屬雖缺點不明顯可也找不到突出的優點;有的下屬雖缺點明顯,但優點也很突出。相比之下,后一類下屬往往會將工作干得更加出色。
七、與其用權力影響下屬,不如用行動影響下屬。
八、下屬不同于機器,不是在做機械運動,他們的活動軌跡千變萬化:情緒愉快時,即使臟累繁重的工作也無怨言;心境不佳時,哪怕是舉手之勞也要算計。領導者的重要職責之一是營造融洽的人際交往氛圍。
九、人在沒有當權時,都厭惡拍馬屁者,但一旦當權,又都喜歡拍馬屁者。務必記住:拍馬屁者的真正目的是為了自己上馬。
十、下屬可以接受嚴厲的制度和工作的辛勞,但難以忍受對人格的侵犯。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模板21篇)篇十三
1、辦公室負責本單位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療管理工作。制定職業健康監護計劃并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性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辦公室負責監督職業健康監護工作開展并對相關部門和人員實施獎罰。
2、必須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衛生部第23號令)的規定的周期和范圍,對作業場所有害作業職工進行健康體檢。
(1)要與依法取得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簽定健康檢查委托協議,由委托單位定期對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2)必須對可能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包括民工)進行上崗前體檢,并將體檢結果建檔保存。
(3)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對在崗職工進行不定期健康體檢,并將體檢結果建檔保存。
(4)工人因各種原因脫離原有害作業時必須進行離崗時健康體檢,并將體檢結果建檔保存。
(5)不得以常規體檢代替職業健康檢查。
3、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癥者,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及時處理。
(1)對上崗前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癥患者時,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從事所禁忌的勞動。
(2)在崗期間定期健康體檢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癥患者時,要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
(3)要對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4、健康檢查結果表要實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1)健康檢查結果要及時,如實地告知被檢查者本人。
(2)健康檢查結果要實施保密制度,不可將本人的檢查情況隨意泄漏給其他人員。
5、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損害診療費用應列入職業衛生專項經費中,納入單位或項目成本中,實施專款專用。
(1)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損害診療費用由辦公室每年制定費用計劃。報單位領導審批后,列入本單位年度經費預算中,實施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挪用。
(2)不得無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業人員(包括民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損害診療的相關費用。
6、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必須指定科室和專人妥善保管。
(1)健康監護檔案為永久性保存的資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丟失。
(2)職工健康監護檔案不得隨意外傳。
(3)職工本人有借閱、復印其本人健康檔案的權利,單位領導和檔案保管人不得拒絕職工借閱、復印其本人檔案。
7、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未成年工、孕婦、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模板21篇)篇十四
(1)酒店管理人員是指酒店管理員(主管)及其以上管理人員。分為店級管理人員、部門級管理人員和管理級管理(主管)人員。
a、店級管理人員是指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經理)和總經理助理;。
b、部門級管理人員是指部門經理(主任)、部門副經理(副主任)、部門經理(主任)助理。
c、管理員級管理人員是指管理員、大堂副理及同級管理人員。
(3)酒店人力資源部是管理部門級管理人員和管理員級管理人員的職能部門。
(2)部門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提名,經總經理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由總經理任免,并報上級管理部門備案。
(3)管理員級管理人員由部門負責人提名,經總經理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由部門負責人任免,人力資源部備案。
(1)店級管理人員的考核工作,按上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2)部門級管理人員的考核工作,由總經理負責,人力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3)考核分為任免考核、日常考核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工作由人力資源部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方式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應積極協助。考核結束,實事求是地寫出考核材料,作為管理人員晉升、留任、免職和獎懲的依據。
(1)管理人員調整工作按照'統籌兼顧,調劑余缺,知人善任,用其所長'的原則,按管理人員任免程序組織實施。
(2)管理人員因晉升、調離、辭職、退休、死亡的,職位空缺時,由總經理在酒店內選聘,或從人才市場招聘;調整或招聘手續由人力資源部辦理。
(2)外派人員完成外派任務,酒店人力資源部按照不低于外派前的職務或崗位進行安排,部門經理級以上職務的外派人員,按任免程序由總經理聘任。
(3)外派人員在外派期間,若有嚴重違紀行為的,酒店視情況將其調回并按規定進行處理。
(1)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逐步建立、健全后備管理人員選拔機制,加強后備管理人員隊伍建設。
(2)酒店領導班子,應積極將優秀部門正職管理人員,作為店級后備人員的儲備。
(3)對年紀輕、高學歷、有知識、懂外語的優秀管理員級管理人員要積極培養,人力資源部在考核的基礎上,積極向酒店總經理推薦,作為后備部門級管理人員的儲備。
(4)通過'實際工作鍛煉','參加學習培訓'等多種途徑和方法培養后備管理人員,擴大后備管理人員隊伍。
(1)建立管理人員的獎勵制度,鼓勵管理人員中的先進人物發揮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政治榮譽感和工作責任心,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質量。
(2)對管理人員違紀的處罰按照酒店《員工手冊》辦理,并按管理人員的管理權限具體組織實施。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模板21篇)篇十五
(一)按照公司安全質量標準化的要求組織對公司廠房、辦公用房、輔助用房的安全性鑒定,建立燒結廠生產經營用房安全檔案,對危房采取有效的預防加固和監控措施。
(二)為確保燒結廠產經營用房的安全使用,定期制定房屋維護修繕計劃,并組織落實。
(三)經常對燒結廠內房產進行安全性檢查,發現問題(包括屋檐腐朽脫落、墻體脫落、墻體松動、漏雨、下水不暢等)及時落實修繕。
(四)雨季來臨之前及時組織對下水道進行疏通,以防引起水災。
(五)冬季來臨之前做好防寒、防凍、防雪災工作。制定門窗修繕計劃和危房加固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六)經常檢查燒結廠路面狀況,發現坑溝及時安排修繕。
(七)關注氣象變化,風暴、寒流來臨之前通知各部門關好門窗,做好預防風暴寒流災害準備;大雪之后及時組織掃雪、清理危房積雪。
(八)嚴格執行“相關方管理制度”。在接待外來維修人員時,告知燒結廠安全、保衛、保密制度,并要求嚴格執行;在簽訂外包合同、承租合同時同時簽訂安全協議;在接待短期施工隊伍簽訂施工合同時同時簽訂安全協議,同時要求施工隊伍填寫“施工隊伍安全信息表”,并口頭或書面通知公司安全管理人員。
(九)在進行樹木移栽時或修剪時,應充分考慮操作過程的安全問題,制定有效的安全方案報部門領導審批(必要時報生產安全部審查)后實施,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確保樹木移栽或修剪工作的安全。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模板21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加強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買賣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業務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條規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的管理。
第三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記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委托他人代行買賣股份,視作本人所為,也應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關詢問和報告義務。
第四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前,應知悉《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必須通過董事會經行交易,不得進行違法違規的交易。
第五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買賣本公司股份前,應當將其買賣計劃以書面方式通知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應當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項等進展情況,如該買賣行為可能存在不當情形,董事會秘書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擬進行買賣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并提示相關風險。
第六條因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等情形,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轉讓價格、附加業績考核條件、設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條件的,公司應當在辦理股份變更登記或行權等手續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請將相關人員所持股份登記為有限售條件的股份。
第七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下列時間內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報其個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擔任職務、身份證件號碼、證券賬戶、離任職時間等):
(二)公司新任高級管理人員在董事會通過其任職事項后2個交易日內;。
(四)公司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離任后2個交易日內;。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時間。
第八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其向深交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報數據的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時公布其持有、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情況,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公司應當按照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股份管理相關信息進行確認,并及時反饋確認結果。
第十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第十一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上年末(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為基數,計算其中可轉讓股份的數量。
第十二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各種年內新增股份,新增無限售條件股份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因公司進行權益分派導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轉讓數量。
第十三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當年可轉讓但未轉讓的本公司股票,計入當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總數,該總數作為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第十四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條件股份滿足解除限售條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請解除限售。
第十五條在股份鎖定期間,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權、表決權、優先配售權等相關權益。
第十六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轉讓:
(一)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
(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并在該期限內的;。
(五)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市公司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化的,仍遵守上述規定。
第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對于多次買入的,以最后一次買入的時間作為6個月賣出禁止期的起算點;對于多次賣出的,以最后一次賣出的時間作為6個月買入禁止期的起算點。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其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會負責收回。
第十八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份:
(二)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四)深交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第十九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確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行為:
(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公司的證券事務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國證監會、深交所或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公司或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特殊關系,可能獲知內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買賣本公司股份的,參照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書面通知董事會秘書,由公司董事會向深交所申報,并在深交所指定網站進行公告。公告內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數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變動前每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
(三)本次變動前持股數量;。
(四)本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
(五)變動后的持股數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情形,公司董事會應及時披露以下內容:
(一)相關人員違規買賣股份的情況;。
(二)公司采取的補救措施;。
(三)收益的計算方法和董事會收回收益的具體情況;。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比例達到《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還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履行報告和披露等義務。
第二十三條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本管理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模板21篇)篇十七
為了保證本公司安全管理機構得到合理設置,安全管理人員得到合理配備,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和任命。
1、公司總經理:負責設置安全管理機構,任命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2、管理部:根據安全工作需要配備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1.3總經理為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
1.6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由各部門經理、主管、職工代表組成。
1.7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下設作安全辦公室,也是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地點設在管理部。
2、安全生產機構圖:
3、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任命: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由總經理任命并簽發文件。
1、組長主要職責:
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1.2組織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1.3組織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
1.4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1.5組織召開安全生產會議;
1.6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1.7組織實施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并監督整改;
1.8負責各級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檢查和考核;
1.9組織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1.10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2.兼職安全員(兼職)主要職責:。
2.1負責現場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2.2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
2.3對生產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2.4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各種資料的收集和管理;
2.5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
2.6負責各級安全責任制的簽訂和組織安全教育培訓;
2.7負責安全會議的記錄,并追蹤執行情況;
2.8組織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和管理;
2.9對于不能解決的安全隱患或問題,應立即向上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2.10對于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立即向組長報告。
3.成員主要職責:。
3.1負責所屬部門現場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3.2現場監督本部門有危險性工作的作業;
3.3對本部門作業人員的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
3.4對本部門生產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3.5對于發現的安全隱患,應向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報告,并協調整改;
3.6對于本部門不能解決的安全隱患或問題,應立即向安全辦公室報告;
3.7按照程序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3.8組織建立本部門安全管理檔案資料。
4、形成的文件和記錄。
5、附記:無。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模板21篇)篇十八
1、白天學生上課期間,宿舍要有一名值班人員在值班室值班,職責是:接聽電話、接待家長來訪,防止閑雜人進入宿舍等。
2、上午學生放學進入宿舍,要求管理人員提前全部上班管理學生。學生午休后進入教學區(除值班人員外)其余管理人員休息。
3、下午學生放學后進入宿舍,要求管理人員全部上班。首先組織學生簽到,對未到宿舍的學生查明原因,及時與班主任取得聯系,以防學生外出。
4、晚上學生上晚自習后,宿舍管理人員要全員上班,鎖好大門,隨時處理學生出現的問題,并在生活區院子進行巡查,以防閑雜人進入院內,保證生活區財產安全。
5、晚9:40熄燈后,管理人員要在宿舍內外巡視,確保學生全部就寢后,公寓樓留一名管理員值班巡查,舊樓兩名管理員分前半夜、后半夜進行值班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學生安全。
6、宿舍值班人員對廁所的用水每天分三次開啟閥門沖洗廁所,每次不得超過30分鐘。分早、中、晚,其余時間關掉閥門。檢查發現閥門未關,一次處罰當班人員50元罰款。
7、生活區院內燈及樓道燈由每天值班人員負責開、關,宿舍燈由管理人員統一開、關。晚上宿舍熄燈后。要保證樓梯、樓道及廁所燈亮,確保學生夜間上廁所安全。
8、雙休日要求宿舍有兩名管理人員值班。從周五上午學生放學后至周日下午學生到校前,主要負責雙休日路遠留校學生及初三補課學生的管理。
9、以上各條要求宿舍管理人員遵照執行,學校領導隨時進行檢查,如發現值班脫崗、巡查不到位、水電管理未按制度要求辦等情況,發現一次處罰值班人員或宿舍管理人員30—50元罰款。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模板21篇)篇十九
1、非本崗工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倉庫。
2、倉庫內嚴禁吸煙,嚴禁攜帶火種進入倉庫。
3、按時到達工作崗位,到崗后巡視倉庫,檢查物品是否短缺,檢查電器安全,檢查消防設備,檢查有無火患危險及可疑跡象,發現情況馬上向上級匯報。
4、檢查倉庫所有存放的物品是否整齊,數量是否需要補充,保證滿足各個使用部門的需求。
5、打掃倉庫周圍環境衛生,保持消防通道暢順,保持環境衛生。
6、倉庫所存物品擺放必須分類、固定位置整齊擺放,填寫貨物卡,把貨卡掛在顯眼處。
7、常用物品存量必需按照最高、最低存量收貨及補給,保證滿足餐廳營業需要。
8、收貨要按質按量驗收,收貨手續要清楚并盡快發給使用部門,如未能及時發出的,應擺放到指定貨架,不能隨處擺放,阻塞走火通道。
9、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熟悉貨物,明確所負責保管物資的范圍。
10、借、發物品手續要清楚,單據要放到指定位置,不能隨處亂放。
11、認真填寫“工作日報表”,“補給單”和“請購單”,并做好出單的電腦記錄。
12、當天帳目當天清理,不得隨便涂改帳目,帳面須與實物保持平衡。
13、每月定期進行物品盤查,核對所有數目。
14、檢查當天工作,整理好當天的單據,及時交給記帳員。
15、下班前關好門窗,檢查倉庫一遍,保《www.》證沒有燃燒物,關閉所有電器設備及照明用電等,鎖好倉庫門。
16、每月定期進行物品盤點,核對所有數目。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模板21篇)篇二十
2、勇于接受新事物、新思想、新觀念,能夠創造性地開展各項工作。
第二條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應具備的創新意識:
1、經營理念上的不斷創新;
2、新產品的不斷引進和開發;
3、不斷開拓新市場;
4、不斷開拓新領域。
第三條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應著重培養的優良品質:
1、愛心、責任心、使命感;
2、獨立經營的態度;
3、謙虛謹慎的生活態度;
4、誠實、守信的經營方針;
5、服務社會的高尚品質。
第四條公司高層管理人員須以提高企業經營效益為目的。
第五條高層管理人員應隨時進行市場調查研究,根據市場新的變化不斷調整經營策略,及時迎合迅速發展的市場需求。
第六條高層管理人員應隨時進行市場調查研究,并根據市場變化確定公司營銷基本策略:
1、確定研究主題,決定研究的目標;
2、進行廣泛的市場調查,并對市場調查結果進行認真的分析研究;
3、對競爭對手進行認真的分析調查;
4、根據市場變化情況,確定營銷策略。
第七條公司中層管理人員教育培訓的基本目標是:
1、明確公司的基本戰略目標和基本經營方針;
2、培訓相應的管理和領導能力;
3、培訓相應的組織、協調和溝通能力。
第八條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培訓應堅持:
1、支持下屬,理解下屬,為下屬的發展創造合理的空間;
2、合理安排,使下屬有公平感;
3、真誠守信;
4、發布命令或進行指導時要善于思考。
第九條中層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的條件:
1、具備相關工作的知識技能;
2、熟練掌握本公司的管理方法;
3、熟練掌握教育培訓技巧;
4、努力培養作為領導者應具備的高尚人格。
第十條中層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能力:
1、計劃能力。
(1)明確工作的目的和方針;
(2)掌握相關事實;
(3)以科學規范的方式從事調查;
(4)擬定實葬方案。
2、組織能為。
(1)分析具體的工作目標和方針;
(2)分析并決定職務內容;
(3)設置機構,制訂組織圖表;
(4)選任下屬人員。
3、控制能力。
(1)執行制訂的客觀標準和規范;
(2)嚴格實施標準,及時向上級反饋。
第十一條中層管理人員應采用下列指示的方法:
1、口頭指示。
(1)條理清楚,切合主題,思想明確;
(2)確定實行的時間、期限、場所等;
(3)保證傳達明確性;
(4)明確注意事項;
(5)回答問題有耐心。
2、書面指示。
(1)明確標明目標,逐條例舉;
(2)明確要注意的問題;
(3)必要時用口頭命令補充;
(4)檢查命令的執行程度。
第十二條中層管理人員貫徹指示的要求:
1、整理指示相關內容;
2、嚴格遵循貫徹程序;
3、確認下屬已徹底理解指示;
4、使下屬樂于接受指示,并改進他們的工作態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條中層管理人員人際關系的處理要求:
1、樂于接受批評和建議;
2、善于合作;
3、不越權行事;
4、不得將個人情緒帶到工作中來。
第十四條中層管理人員接見下屬的要求如下:
1、選擇適當的場所,以親切的態度使下屬放松;
2、涉及私人問題時確保為下屬保密;
3、留心傾聽,適當詢問,使下屬無所不談;
4、應注意不要輕易承諾。
第十五條中層管理人員為維持正常的工作關系應注意:
1、認識到人是有差異的,尊重下屬的人格;
2、把握工作人員的共同心理和需要;
3、公平對待下屬,不偏不倚;
4、培養下屬的工作稱極性,重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并且對他們正確的意見保留;
5、妥善解決下屬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問題。
1、根據每位員工的知識、能力安排合適的職位,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3、有效地實施訓練,增強下屬的工作能力。
第十七條中層管理人員對待下屬時應注意:
1、不要對下屬抱有成見和偏見。
2、不以個人偏好衡量別人。
3、冷靜觀察實際工作情況,不要使下屬產生受人監視的感覺。
4、利用日常的接觸、面談、調查,多從側面了解下屬;嚴守下屬的秘密;公私分明。
第十八條中層管理人員發揮下屬積極性應注意:
1、適時對員工加以稱贊,即使是細微行為也不要忽視;同時不可以忽視默默無聞、踏實肯干的下屬。
2、授予下屬權責后,不要做不必要的干涉,同時盡可能以商量的口氣而不是下命令的方式分派工作。
3、鼓勵下屬提出自己的見解,并誠心接受,尊重下屬的意見。
4、鼓勵并尊重下屬的研究、發明,培養其創造性。
5、使下屬充分認識到所從事工作的重要性,認識到自己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員,產生榮譽心。
第十九條中層管理人員批評下屬時應注意:
1、要選擇合適的時間,要冷靜,避免沖動;
2、在適當的場所,最好是無其他人在場的情況下;
3、適可而止,不可無端地諷刺,一味指責;
4、不要拐彎抹角,要舉出事實;
5、寓激勵于批評中。
第二十條中層管理人員培養后備人選時應注意:
1、考察后備人選的判斷力;
2、考察后備人選的獨立行動能力;
3、培養后備雄的協調、溝通勤,
4、培養后備人選的分析能力;
5、提高代理人的責任感和工作積極性。
第二十一條基層管理人員是負責本公司實際工作的最基層管理者,他們與公司內部各級的關系是:
1、和上級的關系—輔助上級;
2、和下級的關系—指揮監督下屬;
3、橫向關系—與各部門同事互助協作。
第二十二條基層管理人員的基本責任有:
1、按預定工作進度、程序組織生產;
2、保證產品的質量;
3、降低生產成本。
第二十三條基層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職責有:
1、向新員工解釋公司有關政策、傳授工作技術,指導新員工工作;
2、培訓下屬使其有晉升機會;
3、培訓后補人員;
4、其他教育培訓職責。
1、對下關系:進行家庭調查;舉行聚會、郊游;為下屬排憂解難。
2、對上關系:反映員工意見,聽取上級要求,報告自己的建議和看法。
3、橫向關系:與其他部門的同事通力合作。
4、積極開展對外活動,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公共關系。
第二十五條基層管理人員必須具備的能力有:
1、領導能力及管理能力;
2、組織協調能力;
3、豐富的想象能力,敏銳的觀察力;
4、豐富的知識和熟練的工作技能。
第二十六條基層管理人員教育培訓的種類:
2、培訓發展計劃;
3、再培訓計劃;
4、調職、晉升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考核管理基層人員教育培訓應注意:
1、出勤率;
2、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3、產品的質量;
4、原材料的節約情況;
5、加班費用的控制。
第二十八條高層管理人員和中層管理人員須授予基層管理人員合理的權力,并且進行必要的教育培訓。
附則。
第二十九條凡公司管理人員(含高層、中層、基層)的教育培訓均按本制度執行。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模板21篇)篇二十一
第一條為了加強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強化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除煤礦企業以外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為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執業準則,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危害事故。
第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培訓。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從業人員遵守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四)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九)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防治專篇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公布。
第二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場所應當設置危險物品標識。
第二十六條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危害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所造成的職業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
從業人員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從業人員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者終止與從業人員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從業人員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及時組織救治,并承擔所需費用。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條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情況;
(二)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教育培訓情況;
(四)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申報情況;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及結果公布情況;
(七)職業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況;
(八)職業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九)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危害的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健康知識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的備案管理制度,加強職業危害相關資料的檔案管理。
第四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從事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實行登記備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從事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等工作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地開展檢測、評價工作,并對其檢測、評價的結果負責。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四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了解有關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職業危害防治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四條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接受職業健康培訓的;
(五)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培訓的;
(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和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報告和公布的。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危害因素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的。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六)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八)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危害而采用的;
(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
(五)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產生職業危害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已經對從業人員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備案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危害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所規定的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違法行為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作業場所,是指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場所。
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于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職業禁忌,是指從業人員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危害損傷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未規定的職業危害防治的其他有關事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