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違反應當依法進行處罰和糾正,以維護制度的權威和公正性。總結了一些規章制度的通用要求和原則,供大家參考制定或修訂規章制度時使用。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熱門18篇)篇一
1、注意防火安全,倉庫內嚴禁吸煙。
2、每月底由公司安全員對倉庫及其周圍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要立即整改,檢查完畢要做檢查記錄并簽名留存。
3、倉庫必須配備足夠的防火設備,每30平方米面積的倉庫配備4公斤或以上的消防設備及2個以上的防毒面具。每個倉庫要制定相應的消防設備防毒面具定置標識圖。人工使用的消防器材要放置明顯、便于提取的地方,井與倉庫物資分開放置。消防器材表面不能積塵、定期對消防設備進行保養,確保消防器材能正常使用。倉管員要認真學習消防設施的使用,以確保火情發生時能熟練操作。
4、注意倉庫的通風及清潔衛生,倉庫內不能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倉庫物資要分區放置,區間通道要足夠寬敞,以便于物資的出入及搬運,物資的存放不能堵塞通道。
6、倉庫內物資變質(如電池漏液)時,要立即進行處理,以免影響其它物資及污染周圍環境。
7、注意倉庫內的用電安全,不能亂拉亂接電線,倉管人員離開倉庫時,要關閉所有用電開關。
9、加強惡劣條件下(如天氣)的倉庫、物資及搬運安全管理,以防止漏水、積水、雷擊或靜電等對物資的安全造成影響。倉庫(首層)地面要求比該樓層地面要高,不能有積水。容易受潮的物資放置時地面要有墊板。
10、倉庫要有必要的防盜、報警設施,并加強倉庫防盜巡檢管理。
11、存放網絡工程主設備、大型設備、拆舊設備及線材等的倉庫,溫度不能過高(通常不能長時間高于35℃、保持干燥)。
12、對有特殊要求(如溫度、濕度等)的貨物(如備品備件等),其存放的倉庫要保證達到規定的要求。
13、與物資管理無關的人員不準進入倉庫內,物資的領取原則上在倉庫房外完成交接:倉管員應對其他人員進入倉庫的情況進行登記。
14、建立倉庫安全巡查制度,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及時上報。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熱門18篇)篇二
一、超市必須持《食品衛生許可證》和從業人員健康證,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當地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發現患傳染病人員應立即換崗。
二、經營的食品必須索證。
三、食品陳列與銷售符合衛生要求,離墻、離地。
四、不得經營過期變質及三無食品(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限的食品)。
五、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干燥、通風,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必須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污染。
六、定型包裝食品不得拆散銷售。
七、認真做好防盜、防火、防毒、用電安全。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熱門18篇)篇三
為了消除各類作業過程中的安全隱患,確保作業安全,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
本制度規定了作業前的風險評估,施工前的準備、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和措施以及安全作業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各類施工作業的監督管理。
各車間、班組具體組織貫徹落實制度要求。
項目作業負責人應按方案要求,組織人員到施工現場,交待清楚作業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并落實安全措施。
進行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電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作業,如需登高作業、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進入容器、受限區域、用電作業等,應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票證,未經審批前不得進行作業。
項目負責人應對整個作業過程的安全負全面責任,并制定專人負責施工作業期間的作業安全。
施工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會同設備、工藝技術人員檢查并確認設備、工藝處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確認無誤后,方可批準作業。
在進行設備內作業、動火作業、高處作業時,施工單位必須申請辦理安全作業審批手續,由安全環保部根據規定審批簽發各類作業證,施工單位各類措施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在票證上簽字后,方可施工作業。
在進行抽堵育板、設備檢維修、吊裝、動土及電氣檢修和臨時用電作業前,施工單位必須提前申請辦理以上作業審批手續,由設備動力部門審批簽發各類安全作業票證,施工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在票證上簽字后方可施工作業。
對施工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扳手、管鉗、錘子等各種工器具進行檢查,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并經啟動復查確認無電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的安全標志并加鎖后進行作業。
作業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經專人檢查,保證完好可行,并合理放置。
應對作業現場的爬梯、圍欄、平臺、鐵箅子、蓋板等進行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對使用的盲板應逐個檢查,高壓盲板須經探傷后方可使用。
對所使用的移動式電氣工器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對有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應備有沖洗用水源和沖洗裝置。
對作業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應填平或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也可設置圍欄和警告標志。
應將作業現場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礙物、油污、冰雪、積水、廢棄物等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清理干凈。
應檢查、清理作業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無阻。
需夜間施工的作業場所,應設有足夠亮度的照明裝置。
參加施工作業人員應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施工作業的各工種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電氣設備施工作業應遵守電氣安全工作規定。
在生產和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場所進行作業時,項目負責人應與當班班長聯系。
如生產出現異常情況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時,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工作,迅速撤離作業場所。
待上述情況排除完畢,確認安全后,方可通知作業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嚴禁涂改、轉借各類安全作業票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對各類票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特種作業必須由具備安全作業資格的人員持證上崗作業。
現場作業負責人應會同有關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和檢修人員檢查項目是否有遺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遺漏在設備內。
現場作業負責人應會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檢查盲板抽堵情況。
對影響作業需要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是否恢復正常。
現場作業所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拆除。
設備、屋頂、地面上的雜物、垃圾等應清理干凈。
施工作業單位應會同各有關職能管理部門對設備進行單位和聯動試車,驗收交接。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熱門18篇)篇四
3.做到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
7.組織搞好生產現場的清掃和整理工作,管理好消防器材,實現安全生產
四、員工安全職責
1.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并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6.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操作,險情特別嚴重時,有權停止作業,并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安全教育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各部門有關安全教育的指示,不斷提高公司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保證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特制定“安全教育規定”如下:
一、入公司前的教育
3.由班組長進行三級教育:教育內容是本班組的工作性質特點,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二、現場教育
2.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分析,介紹經驗教訓 3.推廣和介紹避免事故的經驗和先進安全操作技術。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是為了及時了解和掌握各個時期的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不安全因素,消除不安全隱患,提出防患于未然的有效方法。為使安全生產檢查經常化、制度化,制定檢查制度如下:
1.安全生產檢查,包括公司的普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
2.每次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由公司經理和安全員參加
4.每年對鍋爐、電氣裝置、運輸車輛等分別進行專業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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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班制度
1.交接雙方的班長(或主操作工)要當面對口-交接,交接內容要有記錄并雙方簽字
2.交接要全面、認真,不得隱瞞事故隱患,否則,由此造成的事故由交-班方負責
巡回檢查制度
2.巡回檢查要按規定的路線和內容進行,不得漏檢
3.檢查要認真、仔細,不得馬馬乎乎敷衍應付
4.檢查情況要隨時記錄,記錄要清晰,不得隨意涂改。
防火管理制度
防火工作管理制度 逐級防火責任制
為保障我公司的財產和人身安全,根據國家頒布的《消防條例》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主要負責人責任
2.主持制定和修訂防火安全制度,以及企業一切規章制度并組織貫徹執行
5.負責指導消防器材的配置、維修、保養和管理工作
二、生產負責人、安全員責任
4.組織本部門進行消防學習和訓練,正確使用消防器材 5.負責消防設施、設備、器具的保養檢修,確保正常使用。
動火管理制度
電氣焊防火制度
2.動火地點應與氧氣瓶、乙炔氣瓶呈三角位置,保持五米以上距離
3.氧氣瓶嘴禁止接觸油污,防止氧化,引起氣瓶爆炸
5.氣體管線不得漏氣,如漏氣,應立即關閉閥門并修理
6.電焊時,禁止將地線搭在其他金屬容器管線上
7.焊割完畢,應及時清除散落的焊割火花和鐵屑,以防余火引起火災
貯罐區防火制度
1.罐區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3.貯罐管線要有防靜電接地裝置
6.罐區要保持清潔,附近可燃廢物及時清除
7.消防器材應固定放置,不得隨意挪用
電氣防火制度
1.電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二人監督制及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帶電作業
2.電氣設備的安裝應按供電要求,不得超過負荷
6.更換燈泡等電器用具時,應先切斷電源,再行更換
7.配電室要保持干燥清潔,不準堆放易燃可燃等物品,應備好滅火器
操作工防火制度
1.操作人員必須嚴格尊守崗位責任制和安全生產制度
4.嚴防物料的跑、冒、滴、漏,在易燃、易爆部位,禁止明火作業
6.及時維修設備,對需要潤滑的機械設備要及時加油,防止摩擦生熱,燒毀電器設備
7.操作室、生產場地要保持清潔衛生,及時清除油污、雜物等易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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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的安全規定
2.將動火現場的易燃或可燃物質清除干凈,保持通道暢通
3.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動火地點應設滅火器材和監護人員,動火完畢,應將余火熄滅后方可離開現場
6.甲方進入乙方區域,檢修乙方的設備需動火時,動火手續由設備所在單位負責辦理
檢修安全制度
一、檢修準備
5.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設備、管道檢修,必須關閉物料出入閥門,并加盲板(電焊時應把管路斷開)。檢修的設備管道與運行中的設備連通時,中間必須加隔盲板。設備管道外部檢修必須切斷出入口閥門。
二、檢修安全規程
1.檢修項目要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后方可施工
8.檢修中要服從指揮,做到:
三、罐內作業
(2)外來施工單位作業,由其與安全員辦理,公司領導批準
2.在進入罐內作業三十分鐘前要取樣分析,經檢驗合格,方可進入作業
5.罐內作業要有足夠的安全照明或外部照明
7.在進入罐內清理有毒殘留物時,要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9.罐內動火作業,執行本公司安全動火制度有關規定,動焊人離開時不得將焊槍放入罐內
四、焊接作業
1.焊接動火,必須執行本公司“動火安全制度”有關規定
(7)焊接作業中,要配帶好個人防護用具
(8)電焊作業在多人交叉作業場所,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電弧傷害他人
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危險物品的裝卸和運輸,必須指派有專業運輸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四、裝運人員應按危險品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用品。嚴禁隨便傾倒物料
六、必須嚴格執行出入庫發放制度,防止危險物品流失而引發事故
七、危險物品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等情況,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八、裝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應懸掛危險品標志,罐車要掛接靜電導鏈
十一、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帶防火罩
十三、裝卸危險物品嚴禁使用明火燈具照明
十四、可燃液體貯罐應設液面計和帶有阻火器的通氣管
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一、沒有批準的動火證,任何情況嚴格禁止動火
二、不與生產系統隔絕,嚴格禁止動火
三、未經清洗、置換合格,嚴格禁止動火
四、不把周圍易燃物消除,嚴格禁止動火
五、不按時作動火分析,嚴格禁止動火
六、沒有消防措施,無人監護,嚴格禁止動火
機動車輛七大禁令
一、嚴禁無證開車、無令開車
二、嚴禁酒后開車
三、嚴禁超速開車
四、嚴禁空檔溜車
五、嚴禁帶病行車
六、嚴禁人貨混載行車
七、嚴禁超標(超高、超長、超重)裝載行車
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
一、必須申請,并得到批準
二、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三、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四、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五、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六、必須在器外有人監護
七、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
八、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
生產區內十四個不準
一、加強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區內不準吸煙
二、生產區內不準帶進小孩
三、禁火區內不準無阻火器的車輛行駛
四、上班時間不準睡覺、干私活、離崗和干與生產無關的事
五、在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六、不準使用汽油等揮發性強的可燃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物
八、安全裝置不齊全的設備不準使用
九、不是自己分管的設備、工具不準動用
十、檢修設備時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
十一、停機檢修后的設備,未經徹底檢查不準啟動
十二、不戴安全帶,不準登高作業?
十三、腳手架、跳板不牢,不準登高作業
十四、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 本規定適用于全民所有制化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設備和動力的管理工作。設備管理包括:化肥、化工、新型材料、橡膠塑料加工、化學礦山、機械制造生產及動力供應、機電修理、起重運輸的設備、儀器儀表、管道、工業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等(以下簡稱設備)管理工作。動力管理包括:水、電、汽、風、冷的生產管理和監督使用。
第三條 ? 企業的設備管理應當依靠技術進步、促進生產發展和預防為主,堅持設計、制造與使用相結合,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 企業設備動力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對設備和動力工作進行綜合管理,不斷改善和提高裝備素質,保持設備完好和穩定的動力供應,在確保安全生產的條件下,充分發揮設備的效能,以取得企業最好的投資效益。
第五條 ? 對化學工業企業主要設備實行由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分級監督檢查和由企業負責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并按照職責對企業設備動力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 化工各級管理部門應按照化工企業集中程度和行業共性,積極推進檢修專業化協作工作,支持開展壓力容器、防腐蝕、潤滑、密封和維修技術的研究工作。
第七條 ? 企業應根據工藝流程特點和裝備水平,在不斷完善現有的設備管理方法和維修技術的基礎上,積極采用先進管理方法和以設備狀態監測為基礎的各種維修先進技術。
第八條 ? 企業廠長在任期內必須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設備動力管理的方針政策,實行生產與設備并重的原則,全面負責企業的設備動力管理工作,并在責任目標中包括以下設備動力管理內容:
(一)達到并保持無泄漏工廠標準。
(二)必須明確與設備動力管理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和人員。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大修理基金和設備折舊基金,并保證用于設備大修及改造更新。
(四)有關設備動力的技術經濟指標(包括設備改造更新計劃,設備新度系數等)由廠長與主管部門簽定。
設備較復雜的大、中型企業,可委托設備副廠長具體負責設備動力管理工作。
第九條? 化工部在設備動力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設備動力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制定化工行業設備動力管理的,規劃和規章。
(二)組織化工系統的設備動力檢修專業協作。
(三)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化工企業的設備動力工作。
(四)組織交流和推廣設備動力綜合管理的先進方法和檢修新技術。
(五)組織設備動力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六)參與化工設備動力的發展規劃,引進設備審查和進口設備國產化等工作。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在設備動力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化工部有關設備動力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本地區化工設備動力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負責本地區化工設備動力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三)組織地區性化工設備動力檢修專業化協作,推廣檢修、動力供應社會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組織本地區化工設備動力管理工作的經驗交流。職工的業務培訓。為企業的設備動力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咨詢服務。
(五)收集匯總設備動力管理工作的統計報表并負責分析處理和上報。
(六)參與基建項目的投資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七)參與企業重大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八)組織檢查驗收無泄漏工廠和設備評優活動。
第十一條? 企業主管部門在設備動力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設備動力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決定,調查研究掌握設備技術狀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二)組織、監督企業加強設備動力工作的基礎工作,做好廠際設備檢查評比和設備技術狀況分析及設備動力管理工作總結,收集匯總上報機動季(月)報表。
(三)負責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審批所屬企業的固定。資產的增值、調撥和報廢工作;并參與重點基本建設項目、技措、安措方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四)組織所屬企業編制年度大修、系統(裝置)大修計劃,搞好綜合平衡和審批工作,并檢查計劃完成情況。
(五)督促、檢查企業鍋爐、壓力容器、電氣設施、起重機械的管理工作,參加設備重大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和上報工作。
(六)開展對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的應用和推廣。
(七)協同有關部門搞好設備動力技術力量的培訓考核工作。
第三章 ?? 設備的規劃、選購及安裝調試
第十二條 ? 企業必須做好設備的規劃、選型、購置(或設計、制造)及安裝調試等管理工作。企業購置重要生產設備時,應由廠長(設備副廠長、總工程師)召集計劃、財務、生產工藝、設備動力、物資供應等部門人員,對新設備技術性能提出要求,并進行技術經濟綜合論證后,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第十三條 ? 企業自制設備,要嚴格遵照國家的設計、制造標準。設計方案應在收集現有設備使用、檢修經驗的基礎上采用先進技術,并邀請設備動力、操作使用方面的人員參加設計方案的研究和審查。設備制成后,應附上完整的技術資料交付使用部門。
第十四條 ? 企業選購的進口設備,應當有使用和安裝說明書、必要的檢測儀器和維修備件。企業應在設備動力管理部門參加下組織開箱檢查,認真對設備資料、隨機備件和專用工具進行清點、驗收,并及時組織安裝、調試和投入使用;如發現問題,應當在索賠期內提出索賠。
第十五條設備制造部門應當與用戶建立設備使用信息反饋制度,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做好設備售后服務工作。
第四章 ? 設備的使用和維護
第十六條 ? 企業應當加強設備的使用和維護保養工作,并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設備必須具備操作使用規程、維護規程和安全規程,各生產崗位必須具備設備管理專責制、巡回檢查制、維護保養制和交接-班。
(二)對操作人員要加強培訓。操作人員須做到“四懂”、“三會”,即懂結構、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并定期進行技術考核,作為技術晉升的依據。新工人須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什操作。
(三)建立設備潤滑管理制度,堅持“五定”、“三級過濾”,在保證設備潤滑良好的條件下,力求節約油料消耗。
(四)設備應經常保持整潔,消除跑冒滴漏,達到設備完好和無泄漏標準,搞好文明生產。
(五)備用設備應處于良好狀態。停用閑置設備應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維護,要注意防塵、防潮、防凍、防腐蝕,對于傳動設備還要定期進行注油盤車(氮封設備要定期檢查保壓情況)。
第十七條 ?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加強對動力、在重、運輸、儀器儀表、蒸汽鍋爐和壓力容器等設備的維護、檢測和現場試驗,及時消除缺陷和隱患,保持完好狀態,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章? 設備的檢修
第十八條 ? 設備檢修應以時間周期為依據的計劃檢修為主,逐步發展到以設備實際狀態的監測為基礎的檢修制度。
改變修理方式時,應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執行。執行計劃檢修的設備必須具備以下基本資料:
(-)設備的檢修規程。
(二)設備檢修的工時定額標準。
(三)設備安全檢修規程。
第十九條 ? 企業應根據設備檢修周期、實際運轉狀況以及綜合平衡結果,編制年、季、月的大、中、小修計劃及系統(裝置)停車大修計劃,作為編制生產計劃的依據,檢修計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調整計劃應報請主管部門批準。
設備檢修要按照科學文明檢修的要求,編制好檢修方案。不具備施工條件,不得草率停工檢修。
第二十條 ? 企業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及設備報廢殘值和有償調撥資金,應由設備管理部門編制計劃,統一掌握使用,財務部門監督。設備進行改造更新時,大修理基金可同折舊基金合并使用,以滿足技術進步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 備品配件是檢修的重要物質基礎,一般應集中在設備動力部門統一管理。為了保證設備正常維護和計劃檢修的需要,要抓好用、管、修、供四個環節,同時作好進行備件的國產化工作。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在保證設備檢修質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先進的修復技術進行修復利用。節約檢修資金。
第六章? 設備改造與更新
第二十三條 ? 企業設備動力部門應設專人負責設備改造和更新工作,參與編制中長期和年度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 企業對重要設備的改造和更新,必須事先進行安全可靠性和技術經濟論證,并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審批。后方可實施。
第一十五條 ? 企業設備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主要用于設備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六條 ? 企業對設備改造驗收后新增的價值,不論費用來自何種渠道,都應當辦理固定資產增值手續。
第二十七條? 企業對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設備,應當報廢更新。
(一)經過預測,繼續大修理后技術性能仍不能滿足工藝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的。
(二)設備老化,技術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雖能恢復精度,但不如更新經濟的。
(四)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
(五)國務院有關部門頒布不能繼續使用的。
(六)其它應當淘汰的。
第二十八條 ? 企業出租、轉讓或者報廢設備,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企業出租、轉讓、報廢設備所取得的收益,必須用于設備的改造和更新。
第七章 ? 設備動力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二十九條 ? 企業工程竣工時,基建部門必須會同設備動力部門及有關單位共同進行驗收,符合質量標準并試運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重要項目廠(礦)領導必須參加。
新安裝設備的技術資料、隨機附件及專用工具等,應由基建部門在驗收時一并移交給生產單位。
企業設備動力部門在設備正式投入生產前,必須建立健全有關設備管理規章制度和臺帳,主要設備必須建立健全完整、準確的技術檔案,包括化工專用設備的設計制造的技術資料,安裝、試車記錄,地面標志,歷年檢修、試驗、鑒定及結構改進記錄,主要易損件圖紙,累計運行時間、設備事故記錄等。
第三十條 ? 企業必須制定設備檢修的工時、資金、消耗、儲備定額及實際消耗的統計分析。
第三十一條 ? 企業在抓好設備完好率、靜密封點泄漏率的同時,并對裝置開工率、負荷率、設備運轉率、出力率、大修完成率,維修費用、設備事故等進行統計分析和經濟技術評價工作,并按化工部制定的統計表上報。
第三十二條 ? 化工企業設備動力管理要堅持安全和效益相結合的原則,設備制造、使用、維護、檢修、改造、更新和報廢的全過程都要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化工部頒發的“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及有關安全檢修制度、規程。作業過程應遵守“化工企業通用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十三條 ? 企業發生設備事故,按設備事故管理制度辦理、其中,特大事故必須在24小時之內上報化工部;對隱瞞事故或逾期不報的企業要追究責任。
第八章? 動力管理
第三十四條 ? 企業在編制年、季、月生產計劃的同時,應認真做好動力供應平衡工作,加強對動力生產管理和監督使用,確保正常供應和安全經濟合理運行。做到生產有計劃、使用有標準、消耗有定額、物料有計量、節能有措施,不斷降低動力消耗定額和成本。
第三十五條 ? 為了確保電力設備的正常運行,企業應編制電氣預防性試驗、事故防范措施計劃,以及提高設備效能的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 做好工業用水的管理工作,積極采用循環水(化學污水的處理排放除外),加強水質處理。
第三十六條? 加強供熱、風、冷的管理工作,確保生產需求。
第九章? 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八條 ? 大力開展人員培訓,提高各級設備動力管理人員的素質,提高維修人員的維修技能,提高操作人員對正確使用設備的認識與了解。培訓設備動力管理及維修的后備力量。
(一)部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設備動力管理人員和重點化工企業負責設備動力管理的廠長、設備動力處(科)長以及部分設備動力管理工程師的培訓。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以及一些中心城市的化工局(公司)負責對企業設備動力管理工程師及中小企業負責設備動力管理的廠長、設備動力科長(股)長的培訓。
(三)企業要組織好基層設備動力管理人員(包括機械員,工段長等)和維修人員、操作人員的培訓。
第三十九條 ? 企業設備動力管理部門的負責人,一般應當由具有中專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經過自學、職業培訓達到同等水平的),具有一定實踐經驗并達到化上系統管理崗位科、處長職務規范標準,經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
第十章? 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條 ? 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及其它化工主管部幾可根據需要組織開展設備動力管理的評優活動,對設備動力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企業,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四十一條 ? 企業根據設備動力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定期開展評比競賽活動。評比競賽活動可以在單位間、個人間及機臺間進行。對設備動力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職工和集體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十二條 ? 企業主管部門對于因設備管理混亂、設備嚴重失修而影響生產的企業,應當令其限期整頓,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企業領導人員或者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三條 ? 對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反設備操作、使用、維護,檢修規程,造成設備事故和經濟損失的職工,由其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追究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 本規定原則上亦適用于集體所有制化工企業。科研、基建等化工部門可參照執行。
第四十五條 ? 本規定與國務院有關規定有抵觸時,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化工部生產綜合司負責解釋。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熱門18篇)篇五
一、嚴禁無證開車、無令開車。
二、嚴禁酒后開車。
三、嚴禁超速開車。
四、嚴禁空檔溜車。
五、嚴禁帶病行車。
六、嚴禁人貨混載行車。
七、嚴禁超標(超高、超長、超重)裝載行車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
一、必須申請,并得到批準。
二、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三、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四、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五、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六、必須在器外有人監護。
七、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
八、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熱門18篇)篇六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民所有制化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設備和動力的管理工作。設備管理包括:化肥、化工、新型材料、橡膠塑料加工、化學礦山、機械制造生產及動力供應、機電修理、起重運輸的設備、儀器儀表、管道、工業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等(以下簡稱設備)管理工作。動力管理包括:水、電、汽、風、冷的生產管理和監督使用。
第三條:企業的設備管理應當依靠技術提高、促進生產發展和預防為主,堅持設計、制造與使用相結合,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企業設備動力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對設備和動力工作進行綜合管理,不斷改善和提高裝備素質,堅持設備完好和穩定的動力供應,在確保安全生產的條件下,充分發揮設備的效能,以取得企業最好的投資效益。
第五條:對化學工業企業主要設備實行由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分級監督檢查和由企業負責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并按照職責對企業設備動力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化工各級管理部門應按照化工企業集中程度和行業共性,進取推進檢修專業化協作工作,支持開展壓力容器、防腐蝕、潤滑、密封和維修技術的研究工作。
第七條:企業應根據工藝流程特點和裝備水平,在不斷完善現有的設備管理方法和維修技術的基礎上,進取采用先進管理方法和以設備狀態監測為基礎的各種維修先進技術。
第八條:企業廠長在任期內必須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設備動力管理的方針政策,實行生產與設備并重的原則,全面負責企業的設備動力管理工作,并在職責目標中包括以下設備動力管理資料:
(一)到達并堅持無泄漏工廠標準。
(二)必須明確與設備動力管理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和人員。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大修理基金和設備折舊基金,并保證用于設備大修及改造更新。
(四)有關設備動力的技術經濟指標(包括設備改造更新計劃,設備新度系數等)由廠長與主管部門簽定。
設備較復雜的大、中型企業,可委托設備副廠長具體負責設備動力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工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及企業主管部門設備動力管理工作職責。
第九條:化工部在設備動力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設備動力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制定化工行業設備動力管理的,規劃和規章。
(二)組織化工系統的設備動力檢修專業協作。
(三)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化工企業的設備動力工作。
(四)組織交流和推廣設備動力綜合管理的先進方法和檢修新技術。
(五)組織設備動力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六)參與化工設備動力的發展規劃,引進設備審查和進口設備國產化等工作。
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在設備動力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化工部有關設備動力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本地區化工設備動力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負責本地區化工設備動力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三)組織地區性化工設備動力檢修專業化協作,推廣檢修、動力供應社會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組織本地區化工設備動力管理工作的經驗交流。職工的業務培訓。為企業的設備動力管理工作供給信息和咨詢服務。
(五)收集匯總設備動力管理工作的統計報表并負責分析處理和上報。
(六)參與基建項目的投資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七)參與企業重大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八)組織檢查驗收無泄漏工廠和設備評優活動。
第十一條:企業主管部門在設備動力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設備動力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決定,調查研究掌握設備技術狀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二)組織、監督企業加強設備動力工作的基礎工作,做好廠際設備檢查評比和設備技術狀況分析及設備動力管理工作總結,收集匯總上報機動季(月)報表。
(三)負責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審批所屬企業的固定。資產的增值、調撥和報廢工作;并參與重點基本建設項目、技措、安措方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四)組織所屬企業編制年度大修、系統(裝置)大修計劃,搞好綜合平衡和審批工作,并檢查計劃完成情景。
(五)督促、檢查企業鍋爐、壓力容器、電氣設施、起重機械的管理工作,參加設備重大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和上報工作。
(六)開展對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的應用和推廣。
(七)協同有關部門搞好設備動力技術力量的培訓考核工作。
第三章:設備的規劃、選購及安裝調試。
第十二條:企業必須做好設備的規劃、選型、購置(或設計、制造)及安裝調試等管理工作。企業購置重要生產設備時,應由廠長(設備副廠長、總工程師)召集計劃、財務、生產工藝、設備動力、物資供應等部門人員,對新設備技術性能提出要求,并進行技術經濟綜合論證后,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第十三條:企業自制設備,要嚴格遵照國家的設計、制造標準。設計方案應在收集現有設備使用、檢修經驗的基礎上采用先進技術,并邀請設備動力、操作使用方面的人員參加設計方案的研究和審查。設備制成后,應附上完整的技術資料交付使用部門。
第十四條:企業選購的進口設備,應當有使用和安裝說明書、必要的檢測儀器和維修備件。企業應在設備動力管理部門參加下組織開箱檢查,認真對設備資料、隨機備件和專用工具進行清點、驗收,并及時組織安裝、調試和投入使用;如發現問題,應當在索賠期內提出索賠。
第十五條設備制造部門應當與用戶建立設備使用信息反饋制度,供給必要的技術資料,做好設備售后服務工作。
第四章:設備的使用和維護。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加強設備的使用和維護保養工作,并到達以下基本要求:
(一)設備必須具備操作使用規程、維護規程和安全規程,各生產崗位必須具備設備管理專責制、巡回檢查制、維護保養制和交接班。
(二)對操作人員要加強培訓。操作人員須做到“四懂”、“三會”,即懂結構、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并定期進行技術考核,作為技術晉升的依據。新工人須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什操作。
(三)建立設備潤滑管理制度,堅持“五定”、“三級過濾”,在保證設備潤滑良好的條件下,力求節儉油料消耗。
(四)設備應經常堅持整潔,消除跑冒滴漏,到達設備完好和無泄漏標準,搞好禮貌生產。
(五)備用設備應處于良好狀態。停用閑置設備應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維護,要注意防塵、防潮、防凍、防腐蝕,對于傳動設備還要定期進行注油盤車(氮封設備要定期檢查保壓情景)。
第十七條: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加強對動力、在重、運輸、儀器儀表、蒸汽鍋爐和壓力容器等設備的維護、檢測和現場試驗,及時消除缺陷和隱患,堅持完好狀態,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章:設備的檢修。
第十八條:設備檢修應以時間周期為依據的計劃檢修為主,逐步發展到以設備實際狀態的監測為基礎的檢修制度。
改變修理方式時,應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執行。執行計劃檢修的設備必須具備以下基本資料:
(一)設備的檢修規程。
(二)設備檢修的工時定額標準。
(三)設備安全檢修規程。
第十九條:企業應根據設備檢修周期、實際運轉狀況以及綜合平衡結果,編制年、季、月的大、中、小修計劃及系統(裝置)停車大修計劃,作為編制生產計劃的依據,檢修計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調整計劃應報請主管部門批準。
設備檢修要按照科學禮貌檢修的要求,編制好檢修方案。不具備施工條件,不得草率停工檢修。
第二十條:企業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及設備報廢殘值和有償調撥資金,應由設備管理部門編制計劃,統一掌握使用,財務部門監督。設備進行改造更新時,大修理基金可同折舊基金合并使用,以滿足技術提高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備品配件是檢修的重要物質基礎,一般應集中在設備動力部門統一管理。為了保證設備正常維護和計劃檢修的需要,要抓好用、管、修、供四個環節,同時作好進行備件的國產化工作。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在保證設備檢修質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先進的修復技術進行修復利用。節儉檢修資金。
第六章:設備改造與更新。
第二十三條:企業設備動力部門應設專人負責設備改造和更新工作,參與編制中長期和年度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企業對重要設備的改造和更新,必須事先進行安全可靠性和技術經濟論證,并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審批。后方可實施。
第一十五條:企業設備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主要用于設備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六條:企業對設備改造驗收后新增的價值,不論費用來自何種渠道,都應當辦理固定資產增值手續。
第二十七條:企業對屬于下列情景之一的設備,應當報廢更新。
(一)經過預測,繼續大修理后技術性能仍不能滿足工藝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的。
(二)設備老化,技術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雖能恢復精度,但不如更新經濟的。
(四)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
(五)國務院有關部門頒布不能繼續使用的。
(六)其它應當淘汰的。
第二十八條:企業出租、轉讓或者報廢設備,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企業出租、轉讓、報廢設備所取得的收益,必須用于設備的改造和更新。
第七章:設備動力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二十九條:企業工程竣工時,基建部門必須會同設備動力部門及有關單位共同進行驗收,貼合質量標準并試運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重要項目廠(礦)領導必須參加。
新安裝設備的技術資料、隨機附件及專用工具等,應由基建部門在驗收時一并移交給生產單位。
企業設備動力部門在設備正式投入生產前,必須建立健全有關設備管理規章制度和臺帳,主要設備必須建立健全完整、準確的技術檔案,包括化工專用設備的設計制造的技術資料,安裝、試車記錄,地面標志,歷年檢修、試驗、鑒定及結構改善記錄,主要易損件圖紙,累計運行時間、設備事故記錄等。
第三十條:企業必須制定設備檢修的工時、資金、消耗、儲備定額及實際消耗的統計分析。
第三十一條:企業在抓好設備完好率、靜密封點泄漏率的同時,并對裝置開工率、負荷率、設備運轉率、出力率、大修完成率,維修費用、設備事故等進行統計分析和經濟技術評價工作,并按化工部制定的統計表上報。
第三十二條:化工企業設備動力管理要堅持安全和效益相結合的原則,設備制造、使用、維護、檢修、改造、更新和報廢的全過程都要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化工部頒發的“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及有關安全檢修制度、規程。作業過程應遵守“化工企業通用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十三條:企業發生設備事故,按設備事故管理制度辦理、其中,特大事故必須在24小時之內上報化工部;對隱瞞事故或逾期不報的企業要追究職責。
第八章:動力管理。
第三十四條:企業在編制年、季、月生產計劃的同時,應認真做好動力供應平衡工作,加強對動力生產管理和監督使用,確保正常供應和安全經濟合理運行。做到生產有計劃、使用有標準、消耗有定額、物料有計量、節能有措施,不斷降低動力消耗定額和成本。
第三十五條:為了確保電力設備的正常運行,企業應編制電氣預防性試驗、事故防范措施計劃,以及提高設備效能的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做好工業用水的管理工作,進取采用循環水(化學污水的處理排放除外),加強水質處理。
第三十六條:加強供熱、風、冷的管理工作,確保生產需求。
第九章: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八條:大力開展人員培訓,提高各級設備動力管理人員的素質,提高維修人員的維修技能,提高操作人員對正確使用設備的認識與了解。培訓設備動力管理及維修的后備力量。
(一)部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設備動力管理人員和重點化工企業負責設備動力管理的廠長、設備動力處(科)長以及部分設備動力管理工程師的培訓。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以及一些中心城市的化工局(公司)負責對企業設備動力管理工程師及中小企業負責設備動力管理的廠長、設備動力科長(股)長的培訓。
(三)企業要組織好基層設備動力管理人員(包括機械員,工段長等)和維修人員、操作人員的培訓。
第三十九條:企業設備動力管理部門的負責人,一般應當由具有中專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經過自學、職業培訓到達同等水平的),具有必須實踐經驗并到達化上系統管理崗位科、處長職務規范標準,經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
第十章: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條: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及其它化工主管部幾可根據需要組織開展設備動力管理的評優活動,對設備動力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企業,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四十一條:企業根據設備動力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定期開展評比競賽活動。評比競賽活動能夠在單位間、個人間及機臺間進行。對設備動力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職工和團體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十二條:企業主管部門對于因設備管理混亂、設備嚴重失修而影響生產的企業,應當令其限期整頓,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企業領導人員或者有關職責人員的行政職責。
第四十三條:對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反設備操作、使用、維護,檢修規程,造成設備事故和經濟損失的職工,由其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追究經濟職責和行政職責;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原則上亦適用于團體所有制化工企業。科研、基建等化工部門可參照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與國務院有關規定有抵觸時,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由化工部生產綜合司負責解釋。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熱門18篇)篇七
第一條 凡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面積1000㎡以上的商場、超市;建筑面積500㎡以上的地下商場、超市;建筑面積1000㎡以上的家具城、建材城、燈具城的消防安全工作,均適用本規定。小于上述規模的商場、超市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二條 商場、超市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依法履行各項安全職責。
第三條 商場、超市應逐級落實安全責任制和崗位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職責確定各級和各崗位安全責任人。
第四條 商場、超市應依法確定本單位安全工作管理的職責部門,并確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安全工作管理人員應經本單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五條 商場、超市應制訂并完善火災撲救和應急疏散預案、處置突發事故等應急預案,并進行預案演練,預案的演練每半年必須進行一次。
有關負責人和從業人員能夠掌握預案內容,履行預案規定的崗位職責。
第六條 商場、超市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培訓和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特殊工種要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持證上崗。
商場、超市應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培訓的內容應包括:防火知識、撲救初期火災以及逃生自救的基本知識和技能,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等。
第七條商場、超市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內部裝修工程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開業。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內部裝修面積在200㎡以下,不改動防火分區、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防排煙等消防設施,并且裝修材料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要求的非高層建筑,可不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由商場、超市負責安全的部門審核、備案。
第八條 每層建筑面積超過3000㎡以上的商場、超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每層建筑面積超過3000㎡或總建筑面積超過9000㎡的商場、超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建筑面積超過500㎡的地下商場、超市以及高層建筑內的商場、超市均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消防防煙、排煙設施。
建筑總面積大于2000平方米和建筑面積大于500平方米且在民用建筑內的商場、超市,應按照《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程》的規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每年至少應由取得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第九條 商場、超市內柜臺、貨架應合理布置,主要疏散通道應直通疏散門或疏散出口,并保證主疏散通道寬度不小于2.4米;輔助通道寬度不小于1.5米。
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超市應在收銀臺兩側(建筑面積小于3000㎡的超市可在收銀臺一側)設置寬度不小于1.5米的無障礙疏散通道,且應保證兩個無障礙通道的間距不大于25米,并設置明顯標志。
柜臺的設置不應遮擋、圈占消火栓、滅火器材以及其它消防設施。
超市應根據營業區疏散通道的面積限定購物車的數量。疏散通道的面積與購物車的數量應保證100㎡不超過10輛的比例,并及時清理停滯在營業區內的購物車。
第十條 商場、超市安全出口的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并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下列行為: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四)將防火卷簾兩側設置的平開疏散門占用或堵塞。
第十一條 商場、超市的營業廳內,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疏散線路的頂部、地面或靠近地面1米以下的墻面,應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并保證疏散指示標志明顯、連續,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0米。在疏散走道的地面上設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并保證疏散指示標志明顯、連續。
營業廳、疏散通道、封閉和防煙樓梯間及前室均應設置火災事故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于0.5lx,應急照明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30分鐘。
第十二條 商場、超市的裝修、裝飾及柜臺、貨架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疏散通道、疏散樓梯間的裝修材料應使用不燃材料,并保證耐火極限不低于1小時;通風管道等保溫材料必須采用不燃材料;其它部位的裝修材料應嚴格執行《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三條 商場、超市庫房應符合下列防火標準。
(一)庫存物品應分垛碼放,每垛占地面積不應大于100㎡。并保證"五距":垛與垛間距不應小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應小于0.5米,垛與梁間距不應小于0.3米,垛與柱間距不應小于0.3米,垛與燈間距不應小于0.5米。
庫房內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2米。
庫存物品碼放不得擠占或影響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
(二)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鎮流器不應設置在悶頂內。
(三)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貨物,照明燈具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應小于0.5米。
(四)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應穿金屬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護,并與可燃物保持20㎝以上的間距。
(五)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安裝電源開關裝置,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六)商場、超市庫房嚴禁存放化學危險物品。商場、超市經營的發膠、丁烷氣等易燃商品應設置在專用的獨立庫房內,且儲量不應超過2日的平均銷售量;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的通風。
(七)禁止在庫房內設置辦公室、休息室或留人住宿。
第十四條 商場、超市內的中轉庫與營業廳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貨物碼放不應影響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噴頭的使用,貨物頂面與噴頭濺水盤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0.5米,濺水盤周圍0.5米內不應堆放貨物。
商場、超市應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排煙系統、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火災事故廣播等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防火卷簾應每月進行一次手動、自動、機械、中控室遠程控制等功能測試。
嚴禁擅自拆除、停用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等消防設施。
第十五條商場、超市電氣線路的敷設、電氣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電氣安裝技術的要求,并由專業人員實施安裝敷設。配電線路須穿金屬管線保護,不得采用塑料線。禁止拉臨時電線,凡移動的電器設備,其電源先必須采用橡膠電纜。不得超負荷運載。電氣設備每年至少由具備資格的專業部門進行一次安全檢測。
第十六條 商場、超市內附設食品加工、餐飲部位應設立獨立的防火分區。該部位使用的烤箱上方及周圍,燃氣灶具周圍1.5米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第十七條 商場、超市應加強對燃氣管道、燃氣管道自動切斷閥、調壓裝置、燃氣灶具、閥門的維護保養,使用燃氣的部位、調壓裝置室等部位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探測器。燃氣灶具部位應配置滅火毯。每日下班后應認真進行檢查,并有檢查記錄,嚴防燃氣泄漏。
高層建筑的燃氣應采用管道供氣,禁止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設置在地下商場、超市內的食品加工、餐飲等部位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料。
商場、超市內食堂、餐飲等場所的抽油煙機、集煙罩以及排油煙管道,每季度應全面清洗一次。
第十八條 商場、超市在營業期間內禁止電、氣焊等明火作業。設備維修等特殊情況確需動火作業的,應由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采取嚴密的防范措施,確保用火安全。
第十九條 消防控制室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掌握消防設施的運行情況,熟練操作消防控制設備。消防控制室應設專人24小時值班,每班不得少于2人,并有值班工作記錄。
消防控制室人員,在接到報警信號后,應立即攜帶應急包(對講機、氧氣面罩、破拆工具、手電、輕便滅火器材等)趕赴現場進行處置。
第二十條 商場、超市在營業期間應當安排專職人員至少每兩小時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巡視,巡視區域要有明確的劃分,巡視內容要有明確的要求,及時發現和整改火災隱患,并做好巡視、檢查和整改記錄。
第二十一條 商場、超市應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規定,結合經營品種的火災類別,配置輕便滅火器材。營業區、庫房等部位應配置abc類滅火器材。
商市場營業區內滅火器材配置點的間距不應大于20米。
第二十二條 商場、超市配電室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健全電氣運行操作規程、電氣設備維護檢修、電工崗位責任、運行交接班等各項基本管理制度。
(二)配電室應配備用電設備布置平面分布圖、配電線路平面分布圖、變、配電系統操作模擬圖板等安全技術資料。
(三)電工應做到持證上崗。
(四)配電室絕緣工具應定期進行試驗,試驗合格后應加裝標志,碼放整齊。
(五)配電室內嚴禁存放雜物。
(六)配電室和值班室應當分開,值班室內不得放床。
第二十三條 商場、超市所用特種設備的使用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
在用的特種設備應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超過檢驗周期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
第二十四條 商場、超市值班領導應掌握當日值班警衛人員的配置情況以及值班警衛人員在崗在位情況,并填寫值班記錄。
第二十七條 本規范自20xx年3月24日施行。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熱門18篇)篇八
職責明確。凡二人以上的檢修項目,必須指定一人負責安全。
2.檢修單位負責人要對檢修中的安全負責,對參加檢修的人。
2清洗置換的設備,必須進行分析化驗,取樣要有代表性,
5.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設備、管道檢修,必須關掉物料。
出入閥門,并加盲板(電焊時應把管路斷開)。檢修的設備管道與運行中的設備連通時,中間必須加隔盲板。設備管道外部檢修必須切斷出入閥門。
1.檢修項目要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后方可施工。
2.檢修人員在檢修中,必須嚴格遵守檢修規程和本工種安全。
3.規程高空作業,要按高空作業安全規定執行。
4.凡是電動設備檢查、檢修,必須切斷電源,并懸掛“禁止。
8.檢修中要服從指揮,做到:
(2)四不拆:設備帶電不拆;電動設備電源未斷不拆;。
設備高溫過冷不拆;工具不合格不拆。
9、對有毒有害系統進行檢修、事故搶修、動火作業要備好防。
護器具、急救藥品和消防器材,以備應急之用。
1.罐內作業(槽罐、罐車、裝置、塔釜等),必須辦理罐內作。
(1業許可證)由安全員審查,公司領導批準。
(2)外來施工單位作業,由其與安全員辦理,公司領導批準。
2.在進入罐內作業三十分鐘前要取樣分析,經檢驗合格,方可進入作業。
5.罐內作業要有足夠的安全照明或外部照明。
7.在進入罐內清理有毒殘留物時,要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1.焊接動火,必須執行本公司“動火安全制度”有關規定。
2.在罐內、金屬構架上等進行焊接作業,要指派監護人并采。
410.氧氣瓶、乙煥瓶,距離明火應不少于米,否則必須采取5.隔離措施電弧焊接工具設備應貼合標準:
1()每臺電焊機的電源要安設獨立電閘。
2()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或接零),其接地4電阻不得大于歐姆。
3()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的絕緣要良好,并易辨認。
(4)焊接絕緣要良好,必要時應有護手檔板。
(5)電焊工作業時,不得隨意移動防護、接地設施。
(7)焊接作業中,要配帶好個人防護用具。
(8)電焊作業在多人交叉作業場所,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電弧傷害他人。
三、危險物品的裝卸和運輸,必須指派有專業運輸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四、裝運人員應按危險品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用品。嚴禁隨便傾倒物料。
六、必須嚴格執行出入庫發放制度,防止危險物品流失而引發事故。
八、裝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應懸掛危險品標志,罐車要掛接靜電導鏈。
十一、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帶防火罩。
十三、裝卸危險物品嚴禁使用明火燈具照明。
十四、可燃液體貯罐應設液面計和帶有阻火器的通氣管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一、沒有批準的動火證,任何情景嚴格禁止動火。
二、不與生產系統隔絕,嚴格禁止動火三、未經清洗、置換合格,嚴格禁止動火。
四、不把周圍易燃物消除,嚴格禁止動火五、不按時作動火分析,嚴格禁止動火。
六、沒有消防措施,無人監護,嚴格禁止動火。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熱門18篇)篇九
四、裝運人員應按危險品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用品。嚴禁隨便傾倒物料。
六、必須嚴格執行出入庫發放制度,防止危險物品流失而引發事故。
七、危險物品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等情景,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八、裝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應懸掛危險品標志,罐車要掛接靜電導鏈。
十一、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帶防火罩。
十三、裝卸危險物品嚴禁使用明火燈具照明。
十四、可燃液體貯罐應設液面計和帶有阻火器的通氣管。
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一、沒有批準的動火證,任何情景嚴格禁止動火。
二、不與生產系統隔絕,嚴格禁止動火。
三、未經清洗、置換合格,嚴格禁止動火。
四、不把周圍易燃物消除,嚴格禁止動火。
五、不按時作動火分析,嚴格禁止動火。
六、沒有消防措施,無人監護,嚴格禁止動火。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熱門18篇)篇十
(一)手柄、導線、插頭應完好無損,導線不準用強度低的塑料線。使用前必須檢查,出現手柄及插頭破損,帶電體裸露、導線老化等情形之一者,不準使用。
(二)在機架上使用時,應防止燒壞布線或其它設施。在帶電設備上使用時,不準接地(在保證電烙鐵不漏電的情況下)。烙鐵上的余錫不準亂甩。
(三)暫時停用應放在專用支架上,不準放在地面、桌子上或易燃物旁;未冷卻不準放回原處。
(一)排風扇金屬外殼及其支架,必須有接地保護措施,并使用安裝漏電保護器的.電源接線盒。移動時應先切斷電源。
(二)使用前應檢查并應定期檢修,零部件破損、導線老化,不準使用。不準在人孔內使用排風扇、電風扇。
(一)應使用雙重絕緣的手電鉆、電錘。使用不是雙重絕緣的手電鉆、電錘時,應檢查金屬外殼不得漏電,手柄、開關、導線及插頭必須完好無損。使用時其插頭必須與帶漏電保護器的單相三眼和三相四眼插座相符合,嚴禁將導線直接插入插座孔使用。
(二)使用前必須檢查外殼是否漏電;并進行空載試驗;運轉正常方可使用。裝卸鉆頭時,嚴禁戴手套,并在完全停止轉動時進行。
(三)遇停電、離開工作地點或轉移工作地點,上、下傳遞時,必須先切斷電源。
(四)在易燃、易爆場所或附近,不準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使用中出現震動、高熱或異聲,應立即停止使用。
(五)操作者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板上。
(六)在潮濕或金屬容器內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應采用低壓電源。
(2)安全防護用品、用具采購計劃應經安全監察部審核,領導批準后實施;
(3)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應設專人管理;
(4)安全防護用品、用具不得接觸高溫、明火、化學腐蝕物品,不得移作他用;
(5)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每次使用前必須進行外觀檢查,有下列情況者嚴禁使用:
1.安全帶(繩):斷股、霉變、損傷或鐵環有裂紋、掛鉤變形、縫線脫開等;
2.安全帽:帽殼破損、缺少帽襯(帽箍、頂襯、后箍),缺少下顎帶等;
3.登高板:登板有傷痕、繩索斷股或霉變、鉤子裂紋等;
4.腳扣、表面有裂紋、防滑襯層破裂、腳套帶不完整或有傷痕等;
5.驗電器:未經耐壓試驗、批示燈不亮或無音響等。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熱門18篇)篇十一
2.負責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組織安全培訓和安全技術考核。
6.負責工傷事故的處理和各類事故的'綜合上報,參與各類重。
7大事故的調查和鑒定工作.負責安全裝置,防護器材,滅火器材的管理。
3.做到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
4.搞好安全設施,設備檢查維護工作,使其經常堅持完好和。
7.組織搞好生產現場的清掃和整理工作,管理好消防器材,
實現安全生產。
1.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并制止他。
人違章作業。
2.精心操作,嚴格控制工藝條件,記錄整潔、準確、可靠,
4.愛護并正確使用防護設施,加強設備維護。經常堅持作業。
5現場所整潔,搞好安全生產.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防護用品和器具。
11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各部門有關安全教育的指示,不斷提高公司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保證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特制定“安全教育規定”如下:
1.新入公司的員工由公司組織一級安全教育,由公司領導負。
2.由安全員進行二級安全教育,教育資料主要是:生產特點。
3.由班組長進行三級教育:教育資料是本班組的工作性質特。
點,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1.從事重大危險工作,必須由安全員進行系統教育,資料是。
從事此工作的危險特點,注意事項和防范措施。
2.3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分析,介紹經驗教訓.推廣和介紹避免事故的經驗和先進安全操作技術。
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是為了及時了解和掌握各個時期的安全生產情景,及時發現不安全因素,消除不安全隱患,提出防患于未然的有效方法。為使安全生產檢查經常化、制度化,制定檢查制度如下:
安全生產檢查,包括公司的普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
2.每次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由公司經理。
3.對查出的隱患,要逐項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立即整。
改,不得拖延。當時不能解決的問題,應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并定出計劃,按期完成。
4.每年對鍋爐、電氣裝置、運輸車輛等分別進行專業檢查。
5.視氣候特點及季節變化,對防暑降溫、防雨防洪、防雷電、
防風、防凍保溫等工作,進行防預防性季節檢查。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熱門18篇)篇十二
(1)建立健全符合施工生產實際的供電、用電安裝、運行、維護、檢修等安全操作規程、規章制度。
(2)建立由責任心強、經驗豐富的電工、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組成的用電管理機構,負責施工生產供電、用電安裝驗收、運行監督檢查、新技術推廣、事故處理、電工考核審驗、獎罰等工作。
(3)定期對供電、用電線路、電氣設備運行進行安全巡視檢查和設備、器材、儀表檢驗,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4)實施供電線路、電氣設備檢修、拆除工作票,專項安全措施和監護制度。
(5)供電用電線路、電氣設備、保護裝置的安裝運行,工器具、防護用品的使用,應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程規范,禁止使用不合格產品。
(6)做好全體員工的日常用電教育和電工的技術技能培訓、考核、審驗工作,禁止亂拉亂接電源線路和非電工從事電氣作業、線路安裝。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熱門18篇)篇十三
1、每周一、周五由當值值班成員副值對干燥燈泡進行檢查、發現燈泡損壞應立即匯報班長并更換。
2、安全員每周要檢查一次、包括燈泡是否損壞,電源線、插頭、插座是否有異常、短路,發現問題應立即匯報班長并處理。
3、正常時根據實際情況、空氣濕度(室外有大霧)應將干燥燈投入(由當班人員負責)。
4、連續兩天陰雨天氣應將干燥燈投入(由安全員負責)。
5、剛做過試驗的絕緣安全用具、涼干放入柜內后應將干燥燈投入(由班長負責)。
6、正常天氣、室內室外空氣干燥、絕緣用具亦干燥、干燥燈應停用,但要檢查干燥燈應在良好的狀態(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使用干燥燈)。
注:其他安全用具應每月檢查一次并要有記錄、發現問題應立即匯報。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熱門18篇)篇十四
為加強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合理調配、使用車輛,確保行車安全,更好地為公司生產經營服務,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廣東廣田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指對公司使用的車輛、駕駛員以及交通安全等的綜合管理。
4.1 人事行政中心
4.1.1 負責本制度的解釋與修訂;
4.1.4 負責公司車輛的保養與維修,辦理車輛年審、保險等相關手續;
4.1.5 負責建立、健全公司車輛檔案資料;
4.1.6 負責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2 車輛使用部門
負責對本部門駕駛員和使用車輛進行管理,貫徹執行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3 公司領導
根據不同權限負責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有關事項及費用的審批。
5.1 車輛使用管理
5.1.2 未經審批,其他人員不得公車私用。
5.1.3 未經審批,公司車輛不得外借和租賃。
5.1.4 車輛使用貫徹“誰使用誰負責”原則。
5.1.5 用車申請流程
5.1.5.1 以部門/個人名義申請用車,須填寫《車輛使用申請表》,注明各次用車的理由、時間、地點等信息,并由用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后交至人事行政中心;如出現異地辦公等用車部門負責人不方便簽名確認的情況時,用車申請人可填寫好電子版《車輛使用申請表》后發至用車部門經理,用車部門經理在網上確認后轉發至人事行政中心總監處。原則上《車輛使用申請表》至少提前一天交給人事行政中心,如計劃有變,應及時通知人事行政中心。
5.1.5.2 如當天來回,經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確認后即可出車;如需過夜,應報人事行政中心分管領導確認后方可出車。確認后,人事行政中心根據當天用車情況安排司機、車輛。未經批準擅自動用車輛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5.1.5.3 如臨時工作急需用車的,當天來回/過夜分別須經人事行政中心經理/人事行政中心分管領導電話確認同意后才能使用車輛,并于用車后三天內補辦相關審批手續。
5.1.5.4 駕駛員出車前,需進行證件檢查和車況檢查:檢查行車證件是否齊全有效,檢查車輛輪胎、機油、冷卻水、儀表、后視鏡、方向、剎車等。
5.1.5.5 車輛行駛中,駕駛員必須注意車輛使用狀況,發現故障或安全隱患要做好記錄,并及時向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報告。
5.1.6 人事行政中心在調派車輛時,要根據公司當天使用車輛的型號、乘車人數、次數、行車路線和急緩程度,有計劃地安排使用車輛。
5.1.7 駕駛員交接車輛時,要辦好交接手續,并檢查車上各種證件和隨車設備是否齊全、車輛外觀有無破損、車況是否良好等。
5.2 車輛的保養、維修
5.2.1 駕駛員要愛護車輛,精心保養,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5.2.2 惡劣天氣檢查:雷雨、臺風、大霧等惡劣天氣必須加強車輛的安全檢查工作,檢查內容與月度檢查內容相同,重點檢查車輛燈光、雨刮是否正常。
5.2.3 公司所有車輛原則上必須在定點維修保養廠家進行維修/保養。如發生異地出差時車輛爆胎等特殊情況,應及時報告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經批準后,方可在外維修/保養,否則不予結算。
5.2.4 車輛維修前,專職司機應進行現場檢查,鑒定故障原因、維修項目及維修價格,并填寫《車輛保養維修申請表》(詳見附件二),按流程報領導審批后方可進行維修。單次維修/保養金額為1000元及以下的由人事行政中心分管領導審批,1000元以上的需由董事長審批。
5.2.5 車輛維修后,需由專職司機及維修公司共同驗收,檢查車上裝備、物品是否齊全,故障是否排除,損壞的機件是否修復;確認維修達標后,由專職司機簽名后方可作為報賬依據。
5.3 車輛燃油管理
5.3.1 公司車輛統一由人事行政中心辦理加油卡,定點加油。如出現油卡余額不足的情況,需及時報告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
5.3.2 人事行政中心在審核費用時,應根據車輛型號、排氣量大小進行審核,發現異常情況立即處理:車輛故障造成損耗的,要馬上檢修;駕駛員弄虛作假的,不予報銷并提請予以相應處罰。
5.4 車輛保險
公司車輛的保險統一由人事行政中心到公司指定的承保單位進行投保。
5.5 車輛路橋費及其他費用管理
5.5.1 公司車輛統一由人事行政中心辦理粵通卡交納路橋費。如在省外或在粵通卡連網范圍外等特殊情況,可酌情處理,但事后要及時報告人事行政中心或上級領導。
5.5.2 公司車輛所產生的其他費用,統一由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負責組織審驗、登記,并送人事行政中心總監審批后方可報銷。
5.6 駕駛員管理
5.6.1 公司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定和操作規程,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廣東省道路管理實施辦法》,嚴格執行駕駛員安全行車規定,貫徹安全行車要點。
5.6.2 駕駛員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觀念和高度的安全責任感,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加強駕駛技術學習,愛護車輛,文明駕駛。
5.6.3 駕駛員要依時辦理駕駛證年審。
5.6.4 公司聘用專職司機,必須驗證并進行駕駛技術考核后,才能予以聘用。
5.6.5 嚴禁疲勞駕駛、酒后駕駛。
5.5.6 每次出車完畢后,駕駛員要及時將車輛使用狀況及停放地點等情況告知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組織專職司機填寫好《出車情況登記表》,并做好里程數等的統計。
5.6.7 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公司車輛檔案資料,妥善保管車輛的各種證件、鑰匙等。每輛車的購車發票、行駛證、購置附加繳費憑證、保險憑證等,必須復印備查。
5.6.8 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負責組織專職司機對公司的車輛進行每月定期檢查,并將檢查情況詳細記錄在《車輛檢查登記表》。
5.6.9 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負責公司車輛使用費用的審核和控制,并做好費用統計,具體包括:油料、年審、保險、停車、保養、維修等費用項目。每月、每季度、每年結束,需填寫好《車輛使用費用統計表》并上交至人事行政中心總監。
5.6.10 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負責對公司的車輛違章、維修等情況進行定期統計匯總。每季度結束,需填寫好《車輛違章情況季報表》(詳見附件六)及《車輛維修情況季報表》并上交至人事行政中心總監。
5.7 車輛安全管理
5.6.1 車輛平時要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方,外出辦事時要盡量將車輛停放在正規的停車場,嚴禁亂停亂放。離開車輛時要將車上各種證件帶走,鎖好車門及上好防盜鎖,保管好車鑰匙。
5.7.2 專職司機對車輛的各項技術指數定期檢查,確保車輛隨時處于良好的狀態,嚴禁車輛帶“病”上路。
5.7.3 嚴禁用車人員強令駕駛員疲勞駕駛、酒后駕駛或違章駕駛。連續行車2小時或行駛200公里要安排駕駛員休息約20分鐘,然后再行駛。
5.8 交通事故處理
5.8.1 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處理
5.8.1.1 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及財物。
5.8.1.2 迅速報告公安交警部門及人事行政中心總監或上級領導,聽候事故處理,并由相關管理人員到現場協助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進行處理,同時通知保險公司進行現場定損,賠償金額。
5.8.1.3 事故發生后3天內,當事人應書面向公司提交事故發生的詳細報告。
5.8.1.4 發生嚴重事故時(包括:人員傷亡、車輛被搶被盜等),應即時上報人事行政中心和上級領導,并于1天內補報書面資料。事故處理完成后,必須將事故的詳細報告及處理結果報公司人事行政中心備案。
5.8.2 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的性質和事故駕駛員的責任認定以交警部門的書面裁決為依據。
5.9 處罰規定
5.9.1 因管理不善造成車輛被盜、嚴重損壞等事件,當事人負直接管理責任,公司視具體情況酌情處理。
5.9.2 工作用車時因未做足防盜措施造成車輛被盜的,公司要視具體情況,由駕駛員承擔部分損失。
5.9.3 因車輛檢查、保養不到位、事故隱患消滅不及時造成行車過程中的車輛損壞事故,由該車的直接責任人負主要責任,間接責任人負連帶責任。
5.9.4 凡駕駛車輛違章行駛或違章停放而被交通管理部門處罰的,公司有權要求駕駛員支付罰款及其他費用。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熱門18篇)篇十五
(一)為抓好礦井安全生產管理,確保安全生產,實現預定安全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二)礦必須在年前定出新一年的安全生產總體目標,由分管安全的領導作出實現該目標的安全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為加強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組織領導,礦成立管理領導小組。
(四)每一區隊、部門必須根據總體目標,制定出本區隊、部門管理范圍實現安全生產的措施計劃并認真落實。
(五)有關部門必須認真抓好各級人員的思想教育,確保全員對安全目標管理的統一認識。
(六)每一員工必須支持、積極參與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實現安全生產。
(七)各區隊、部門必須嚴嚴格格、扎扎實實做好各項安全管理基礎工作,嚴格實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執行責、權、利結合。
(九)為加大安全目標管理力度,礦對各區隊、部門及個人進行劃分責任區、明確責任人、層層把關,確保安全生產。
(十)礦必須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于查出的安全隱患,必須落實措施,及時進行整改。
(十一)礦年終對安全目標管理狀況進行綜合考核,評比,對于在安全目標管理中有突出表現、成績顯著的區隊、部門和個人進行獎勵,對于不負責任而不實現安全管理目標的進行處罰。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熱門18篇)篇十六
為保證廣大職工在生產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生產設備的安全運行和企業財產的安全儲運,促進生產的發展。每位員工應參加安全生產活動,遵守勞動紀律,學習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同時杜絕三違現象,做到“三不傷害”。保證本崗位工作地點的設備、工具的安全整潔,不隨便拆除安全裝置,不隨便動用他人負責的機械和設備,正確佩帶、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要求給排水車間全體員工遵守以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車間主任對給排水車間的安全工作負主要責任。
4、安全員負責對車間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負責督促檢查、員工安全培訓并建立健全各類安全臺帳,及時把檢查情況、隱患排查情況、培訓情況匯報安環處。
1、新入廠員工和來廠培訓人員,必須接受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生產現場。
2、員工家屬、兒童及無關人員不經批準不得進入生產區。員工進入崗位前,必須按規定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和佩帶好勞動保護用品。
3、員工在班前和班中不準喝酒,發現帶酒味上班者,應立即停止其工作。
4、車間要害部位:鍋爐房、主控室、油庫、配電站等,非本崗位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
5、2米以上(含2米)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并派專人監護。
6、特種設備的管理要落實到人,不是自己分管的設備或工具,未經批準,不準動用。
7、嚴禁非電氣人員接電源或從事電氣設備、線路、開關的檢修、操作等工作。
8、行燈和機器設備上照明的電壓不得超過36伏。槽罐、溝道、潮濕場所使用的照明燈為12伏,絕緣必須良好。
9、各種設備、工具開動或使用前,要經過仔細檢查,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起重物品時下方嚴禁站人。
10、各種防護裝置、信號、標志、儀表、指示器等,要經常檢查、效驗,保證齊全、完好、靈敏、可靠。
11、嚴格執行工藝指標,按工藝規程和操作法進行操作,嚴格執行“兩票”“三制”制度。大型設備的檢修和倒換實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的制度。
12、設備運行中,擦洗和加油時不準觸動轉動部位。
13、檢修(檢查)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檢修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在非動火區內動火時必須按規定辦理動火證。
14、生產中遇到危及人身或設備安全,或可能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等緊急情況時,操作人員有權先停車后報告。
15、人人有權拒絕違章指揮,人人有權制止違章作業。
16、設備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備可靠,電氣設備和線路的接地(接零),絕緣必須良好,否則不準使用。
17、車間和倉庫內的門窗必須安裝勞固,并經常檢查、維護。
18、為保護地下的電纜、管道和構造物,防止人身和其他事故,需動土施工時,必須按“動土(動工)安全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動土許可證,待批準后方可施工。
19、自行車必須放入規定的車棚中,嚴禁進入生產區內。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熱門18篇)篇十七
凡經批準動用明火的重要崗位,動火前要做到“七不準”,動火中要做到“四必須”,動火后要做到“一清理”。
(一)、動火前。
1、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準動用明火;
2、現場的易燃、易爆雜物未清除不準動用明火;
3、不可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準動用明火;
5、凡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倉庫和場院所不準動用明火;
7、未配備滅火器材的不準動用明火;
(二)動火中。
1、必須有指定的現場安全防火負責人;
2、用火人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現場安全負責人和用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隱患要立即停止用火;
4、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必須及時組織撲救;
(三)動火后。
用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用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后,
方能離開。
1、酒店內安裝電器設備,必須經過工程部和保安部的審批,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安裝。
2、安裝電器設備時,應按有關用電規定和操作規程,由工程部正式電工安裝。
3、工程部應定期對酒店的各項機電設備、電器線路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并做好記錄。
4、酒店的餐飲、客房、娛樂場所等所設的用電器,應設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營業結束時及時關閉用電器,拔掉電源。
(1)嚴禁亂拉電線,亂安電器設備;
(2)嚴禁私自安裝電爐和使用過大負荷的用電器;
(3)嚴禁外來人員和非電工安裝電氣設備;
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熱門18篇)篇十八
為了進一步加強單位的用電管理,確保員工及設備的安全,提高員工的安全用電意識,特制定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1、 機房人員應學習常規的用電安全操作和知識,了解機房內部的供電、用電設施的操作規程。
2、 機房人員應經常實習、掌握機房用電應急處理步驟、措施和要領。
3、 機房應安排有專業資質的人員定期檢查供電、用電設備、設施。
4、 不得亂拉亂接電線,應選用安全、有保證的供電、用電器材。
5、 在真正接通設備電源之前必須先檢查線路、接頭是否安全連接以及設備是否已經就緒、人員是否已經具備安全保護。
6、 嚴禁隨意對設備斷電、更改設備供電線路,嚴禁隨意串接、并接、搭接各種供電線路。
7、 如發現用電安全隱患,應即時采取措施解決,不能解決的必須及時向相關負責人員提出解決。
8、 機房人員對個人用電安全負責。外來人員需要用電的,必須得到機房管理人員允許,并使用安全和對機房設備影響最少的供電方式。
9、 機房工作人員需要離開當前用電工作環境,應檢查并保證工作環境的用電安全。
10、 最后離開機房的工作人員,應檢查所有用電設備,應關閉長時間帶電運作可能會產生嚴重后果的用電設備。
11、 禁止在無人看管下在機房中使用高溫、熾熱、產生火花的用電設備。
12、 在使用功率超過特定瓦數的用電設備前,必須得到上級主管批準,并在保證線路保險的基礎上使用。
13、 在危險性高的位置應張貼相應的安全操作方法、警示以及指引,實際操作時應嚴格執行。
14、 在外部供電系統停電時,機房工作人員應全力配合完成停電應急工作。
15、 應注意節約用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