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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篇一
科技計劃也稱為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是面向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重點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科技問題的國家科技計劃。下文是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提高項目管理的效率,保證管理的公開、公正和科學,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立項、并由北京市財政撥款支持的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項目一般實行“項目-課題”兩級管理。
項目是指在北京市科技計劃中安排實施,由單位或個人承擔,并在一定時間周期內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課題是為實現項目總目標而安排的項目中的部分或階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是對項目的有機分解。
項目由項目依托單位負責組織實施;課題由課題承擔單位負責科研工作。
不設課題的重大項目由市科委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該項目是按“項目”管理還是按“課題”管理。
第四條項目管理實行依法管理,明確職責,管理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市科委是項目管理的決策機構。在項目的立項、實施和驗收等環節,市科委可以根據項目管理的需要,授權項目依托單位或委托有關機構處理項目管理的具體事務。項目依托單位和有關受托機構向市科委負責,并提供有償服務。
第六條市科委管理項目的主要職責:
(二)負責項目(課題)的立項、調整和撤消;
(三)按項目(課題)任務書規定的額度劃撥科技經費;
(四)協調解決項目(課題)執行中的重大問題,保障項目(課題)按進度正常進行;
(五)監督檢查項目(課題)任務書的執行情況;
(六)審定項目(課題)的保密級別;
(七)組織項目(課題)的論證、評估和驗收;組織課題的招標。
第七條項目依托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有豐富的科技項目組織管理經驗,有組織科技項目實施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項目依托單位管理項目的主要職責:
(一)匹配項目管理任務書規定支付的科技經費;
(二)協調項目(課題)的實施,督促課題承擔單位按進度完成課題任務書規定的任務;
(三)協助市科委進行項目(課題)執行情況的檢查和評估,進行技術保密的實施管理;
(四)監督課題經費的到位和使用情況;
(六)根據項目及所屬課題的實施進展情況,向市科委提出項目及課題的調整、撤消意見;
(七)當項目完成時,負責準備項目驗收所需的有關材料。
第九條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國內領先的研究開發基礎和條件;
(三)有學術造詣高、組織能力強、能率領研究開發隊伍開拓創新的學術帶頭人和相應的研究開發梯隊。
第十條課題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按課題任務書規定支付自籌的科技經費;
(二)負責課題的組織實施,按進度要求完成課題任務書規定的任務;
(四)負責準備課題驗收所需的有關材料;
(五)對課題執行過程中產生的研究成果及時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依法取得相關知識產權,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三章立項
第十一條項目立項一般包括五個基本程序:項目(課題)征集、項目(課題)論文或評估、項目立項決策、確定課題承擔單位和簽訂任務書。
第十二條項目(課題)征集:采取定向申報和公開征集相結合的方式。
(一)定向申報是指市科委結合首都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中的重大、關鍵需求和問題,通過調研、召開專家研討與座談會等方式,提出項目(課題),并委托相關單位組織起草《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建議書》(附件三,以下簡稱《項目建議書》或《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建議書》(附件四,以下簡稱《課題建議書》)。
(二)公開征集是指市科委通過發布《領域指南》(《課題申報指南》),接受社會申報征集項目(課題)。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申請表》(以下簡稱《項目申報表》,見附件五)以及其他相關證明等材料。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申請表》(以下簡稱《課題申報表》,附件六)以及其他相關證明等材料。
第十三條項目(課題)的論證或評估:對于定向申報的項目(課題)由市科委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咨詢,并根據咨詢意見對《項目建議書》(《課題建議書》)進行修改、調整;對公開征集的項目(課題)由市科委根據對《項目申報表》(《課題申報表》)的初審結果,委托有關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課題建議書》)。經修改、調整后的定向申報項目與公開征集項目一同由市科委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項目立項決策:
(一)項目經論證或評估后,由市科委主任辦公會議確定項目立項以及項目依托單位。
(二)市科委向項目依托單位下達《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立項批復》(附件七)的通知。
第十五條確定課題承擔單位:
(一)適合招標條件的課題,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確定課題承擔單位。
(二)不適合招標的課題,由市科委發布《課題申報指南》、承擔單位提出申請、市科委組織專家論證或委托有關中介機構評估、市科委決策的方式確定課題承擔單位。
(三)對于涉及國家機密或需要緊急決策的特殊目標的課題,或研究單位已經具有相當研究基礎、實力較強、已具備充分工作條件的課題,由市科委組織專家論證后,優選確定課題承擔單位。
第十六條簽訂任務書:
(一)市科委與項目依托單位簽訂《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任務書》(附件八,以下簡稱《項目管理任務書》)。
(二)市科委、項目依托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共同簽訂《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任務書》(附件九,以下簡稱《課題任務書》)。
第四章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項目(課題)實施中,實行報告制度。
(一)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項目依托單位提交當年的《課題執行情況報告書》;項目依托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15日前審核各課題的上年度《課題執行情況報告書》,匯總形成《項目執行情況報告書》,并報送市科委。
(二)如項目(課題)取得重大進展或者突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發生其他可能影響《項目管理任務書》(《課題任務書》)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項目依托單位(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向市科委提交書面報告,經市科委確定處理意見后執行。
第十八條市科委負責組織或委托有關中介機構對項目(課題)進行年度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確定項目(課題)下年度經費預算和項目(課題)調整、撤消的依據。
第十九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項目(課題)應當及時調整或撤消:
(五)組織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項目(課題)無法正常進行或預期目標不能實現的。
第二十條項目(課題)需要調整或撤消時,項目依托單位(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提出項目(課題)調整或撤消的書面意見報市科委,經市科委批準后執行;市科委應當及時將項目(課題)調整或撤消意見書面通知項目依托單位(課題承擔單位)。
對于撤消的項目(課題),項目依托單位(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對已做的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的設備儀器等情況向市科委提交書面報告。市科委負責組成清算小組對撤消的項目(課題)經費進行清算,并追回財政撥款的剩余資金。
第二十一條項目(課題)的經費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經費管理辦法》(京科條發[20xx]279號)執行。
第五章驗收
第二十二條項目驗收分為“課題驗收-項目驗收”兩個層次。
項目(課題)驗收應當以批準的《項目管理任務書》(《課題任務書》)規定的內容、完成時間和確定的考核目標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驗收的項目(課題),項目依托單位(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提前以書面報告形式向市科委申請延期驗收。經市科委確定處理意見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課題驗收遵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在《課題任務書》規定的完成時間之后的三個月內,由課題承擔單位向項目依托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總結報告書》(附件十,以下簡稱《課題總結報告書》)、《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經費總決算表》(附件十一,以下簡稱《課題經費總決算表》)以及詳細的驗收資料。
(二)《課題總結報告書》和《課題經費總決算表》經項目依托單位審查并簽署意見后,報送市科委。
(三)市科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課題經費進行專項審計或檢查。
(四)市科委根據《課題任務書》和《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驗收大綱》(附件十二,以下簡稱《驗收大綱》)組織課題驗收。驗收通過后,由市科委向課題承擔單位下達《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完成確認書》(附件十三)。
第二十五條項目驗收遵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當項目所屬的所有課題驗收后三個月內,項目依托單位對項目情況進行總結,并填寫《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總結報告書》(附件十四),《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經費總決算表》(附件十五)向市科委申請項目驗收。
(二)市科委根據《項目管理任務書》和《驗收大綱》組織項目驗收。驗收通過后,由市科委向項目依托單位下達《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完成確認書》(附件十六)。
第二十六條被驗收項目(課題)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通過驗收:
(一)完成《項目管理任務書》(《課題任務書》)規定的任務不到85%;
(二)預定成果未能實現或成果已無科學或實用價值;
(三)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
(四)擅自修改《項目管理任務書》(《課題任務書》)中的考核目標、內容、技術路線;
(五)超過《項目管理任務書》(《課題任務書》)規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事先未作說明。
第二十七條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課題)外,其他所有項目(課題)的驗收結果由市科委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成果知識產權管理
第二十八條項目(課題)所產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外,授予項目依托單位(課題承擔單位)。項目依托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并取得相應的收益。同時,對以北京市財政資金資助為主的項目(課題)所產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在特定情況下,北京市根據需要保留無償使用、開發、使之有效利用和獲取收益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項目依托單位(課題承擔單位)轉讓項目(課題)研究成果知識產權時,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三十條項目(課題)所產生的科技成果應當按照科技部頒發的《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國科發計字[20xx]542號)進行登記;發生技術轉移時,應當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頒發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xx]063號)辦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項目(課題)中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1995年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家保密局第20號令)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在項目(課題)的立項、實施管理和驗收等過程中,市科委有關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組織管理不力等行為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項目依托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在項目(課題)立項、實施過程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項目依托單位(課題承擔單位)資格、無正當理由而沒有完成《項目管理任務書》(《課題任務書》)規定的任務、以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撥付科研經費、追回科研經費、取消申報項目(課題)的資格三年的處分。對直接責任人,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不履行管理、保護項目(課題)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義務或履行不當、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項目依托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咨詢專家在項目(課題)立項、實施、驗收等過程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有關責任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市科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評估實施辦法和北京市科技項目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由市科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項目承擔單位將驗收材料提交驗收組織單位;
采用會議驗收方式的,由驗收組織單位確定驗收組技術和財務專家,舉行驗收會議;
采用現場驗收方式的,由驗收組織單位確定驗收組技術和財務專家,進入企業現場考察,根據企業準備好的驗收材料,審核驗收后,給出評價。
驗收專家可從專家庫中選擇,并必須由項目驗收組織單位負責通知。
1、項目合同書
2、項目實施工作總結和技術總結報告
3、項目經費審計報告或者財務決算報告
4、與項目成果相關的重要數據、技術資料、專著、論文和照片資料等
5、涉及技術、經濟指標的有關證明材料包括檢測報告、用戶報告等
6、科技計劃項目經費決算申報書、發票復印件(只需提交經審計確認的)。
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篇二
1.1創新生態的主要概念。創新生態觀從普遍聯系的哲學觀點出發,把科技看成一個過程和整體,要求關注科技發展的相關因素,要在整體化的環境里找出促進科技發展的相關性。面對著科技發展領域存在的問題,20世紀70年年代開始,人們嘗試著用生態化的觀點來解決問題,著力在大環境下實現生態理論系統的有效結合,從而完成相關科技上下游及相關因素的結合,實現在合作與競爭中促進科技的全面快速發展。首先,創新生態觀要求全面整合促進科學技術發展的各種資源,要在全面加強資源管理的基礎上促進科技的發展。其次,要為科研人員建立起科技和研究領域的交流平臺,實現集體智慧促進科技發展目標,要求在創新性的科技研究模式下,加快科研工作的速度。第三,根據以往科研工作的經驗,要求解除科研孤島現象帶來的問題,要把科研成果向著產業化的方向轉換,建立起科研、市場、資本相配套的科研發展的流程體系。從以上角度說,建立起基于創新生態觀的科技管理模式,有助于促進科技的快速發展。1.2創新生態的基本構成。科技的發展是由多種因素構成的,技術與技術之間的相關性也非常的緊密,只有把相關因素配合起來,才能形成完成的科技創新的新環境。首先,要建立起設備、材料、上下游企業之間的協作配合的制度,建立起創新性的科學工作管理動態系統,實現相關因素的有效結合。其次,從市場角度建立起圍繞產品的科研生態體系,實現技術與非技術因素之間的分配,保證技術與環境的密不可分,著力從產品角度實現技術的創新發展。第三,實現產業創新生態,著力通過產品起到對企業的培育作用,建立起完善的產業鏈,有效整合上下流企業的科技資源。
2傳統科技管理模式存在的問題
2.1過于注重取得技術優勢。取得技術優勢對實現科技領先有重要的意義,但是過度的渲染技術優勢,不注重將優勢技術轉化成產業,不僅沒能實現技術優勢的真正價值,而且也不利于優勢技術的繼續發展。首先,對項目的評價目前還停在技術層面上,技術絕對化仍是科技管理存在的重要問題,只有把技術放到市場上進行評價,才能真實檢驗技術的優劣。其次,沒能從市場需要的角度進行技術研究,導致技術的實用價值不強,沒能實現技術研究部門與生產部門的有效結合。第三,當前科技研究部門過于重視從自身角度評價技術,忽略了技術的適用性,同時排斥了非技術因素的研究,導致技術沒能與商業模式,沒能與市場需求等要素進行有效的結合。第四,當前科技管理模式中價值評審還以高校和科研機構單位為主,實際上嚴重忽略了整個產業鏈的存在,致使好技術走不出實驗室,不僅浪費了國家的經費支持,而且缺乏必要的技術發展戰略眼光。2.2過于強調科技自主。科技自主是當科技發展的內在要求,但是把科持自主放在最高的地位,不利于科技的有效融合,不利于借助國外的先進技術經驗促進民族工業的發展。在現有技術條件和情況下,只有把自主創新能力與科學技術發展的.戰略和模式結合起來,以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為先,以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為先,才能實現跨越式發展,從而為科技自主創新創造良好的條件,實現在科技全球化背景下的快速發展,培養出具有我國特色的優勢技術人才。首先,當前不少企業存在著誤區,把自主創新當成了自己進行技術創新,沒能有效的發揮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等方面的作用,沒能有效的引進急缺的技術。其次,特別是在某些不具備進行自主技術創新實力的行業里,往往自主創新道路上忽略了科學技術的發展規律,沒能就行業的實際情況實現有效的科技技術自主創新的管理,完全依靠單干硬闖,導致技術發展水平不高,技術研究方向有失偏頗,同時不符合我國當前緊迫的科技形式需要。第三,當前技術發展沒能從取得競爭優勢的角度出發,沒能在生態化的概念里實現企業技術的有效發展,沒能在有效的合作中實現技術創新,全面提高新技術的應用效率。2.3過于強調科研機構的作用。科研機構在科技創新和使用領域里擔負著龍頭的作用,應當正確的發揮出科研機構的價值,為我國科技創新提供必要的支撐,但是不少科研機構沒能發揮有效的作用,不能把科技使用與管理工作有機結合起來。首先,我國當前的科技創新與科技管理模式較落后,沒能發揮出企業與科研機構的合力,不少科研機構只與大型國有的企業進行合作,沒能建立起公平競爭和全面合作的模式,導致不少民營企業沒能參與到科技創新與科技管理活動中,導致我國民營企業的科技創新和管理效率較低。其次,部分科研機構不關心科技成果轉化問題,沒能根據市場的實際需要,開拓出有著十分廣泛科技優勢的市場化科技產品,造成往往單項技術突破的無用論,導致最后即使中國研究出的新技術也落在他人的后面。第三,科技研究還沒能關注到產業布局的層面,沒能帶動科技企業投入到相關技術的研究中,更沒能建立起有效的科技研究發與溝通共享的平臺,科技難與經濟有效的結合是當前的瓶頸問題。
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篇三
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以下簡稱我局)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加強我局項目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提高項目管理的效率,保證項目管理的公開、公正和科學,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局項目是指(以下簡稱公司)項目中安排,由我局組織實施,并在一定時間周期內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
第三條我局項目的宗旨是保證安全穩定運行,解決我局發展、建設、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關鍵技術問題,推動和促進企業技術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經濟效益的增長,為我局發展奠定技術基礎。
第四條 我局項目實行統一組織、分級管理的原則,歸口管理部門為生產技術處。
第五條 項目費用支出歸口管理部門為財務處。
第六條 本辦法主要適用于我局項目申請立項、項目實施管理、項目驗收和專家咨詢等項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選題 第七條 我局擬申請公司立項的科技項目應符合我局的發展戰略和科技發展規劃、計劃的總體部署和安排,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2、對我局發展具有全局性的關鍵技術的應用理論研究項目;
4、解決規劃、設計、建設、運行和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共性技術難題;
5、先進、成熟、適用,應用對象明確,有廣泛的推廣應用前景,并可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項目。
第八條 各單位在啟動項目申請前,應根據我局戰略和近期重大關鍵技術的研究領域、技術方向、研究框架以及先進適用技術進行科技計劃項目上報資料編制。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九條 項目申報包括部門申報、內部評審、向公司申報三個基本程序。
第十條 我局項目的申報遵循逐級申報的原則。也可以由我局管理部門提出。申報項目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2、具有為完成項目必備的人才條件和技術裝備;
3、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和研究積累;
4、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第十一條 申報的程序:
2、生產技術處要對項目進行初審和匯總;
3、生產技術處在每年2月10日和9月10日前,組織召開項目評審會,確定我局本年度第二批和下一年度第一批擬上報公司立項的科技計劃項目。
4、生產技術處將評審會的評審結果匯總,并在每年2月15日和9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報公司我局本年度第二批和下一年度第一批科技項目。
5、連續兩次申報未獲公司立項的項目,不得再次申報。
6、為確保項目能保質保量按時完成,每人每年度只能擔任一至二項項目負責人。
7、項目一般應在一至二年內完成。
第四章 項目批準 第十二條 已獲公司初評通過的科技計劃項目的責任單位按要求填寫科技計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示范格式樣本見附件三)和科技計劃項目工作任務書(示范格式樣本見附件四),參加公司組織的復審(一式十份及相應的電子文檔),待公司下達正式文件后,項目方可實施。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三條 生產技術處下文明確項目實施單位,實施單位應完成以下工作:
(一)負責項目執行的具體組織工作,保證人員和設備投入;
(二)嚴格執行項目工作任務書內容,保證項目目標的實現;
(三)按規定的內容和進度組織實施,接受生產技術處的檢查;
(四)按規定使用科技經費;
(五)按要求向生產技術處報告項目執行情況;
(六)項目研究結束后,按要求提出總結報告、經費使用及結算情況報告書等材料,接受驗收、審計,在需要進行項目成果鑒定時,做好資料和現場測試準備工作。
第十四條 生產技術處要對項目實行動態跟蹤和過程控制,認真組織的實施和管理,每個月至少檢查一次項目實施進度和經費使用情況,確保項目按時高質量完成。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認真做好項目完成情況統計工作。每周三前向生產技術處上報上周項目完成情況。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認真做好年度科技項目完成情況統計工作。每年11月30日前向生產技術處上報科技項目完成情況:
1、已完成項目的工作報告、技術報告和相關的測試或試驗報告、運行或應用報告、經濟效益分析報告等有關技術資料(示范格式樣本見附件十)和竣工報告(示范格式樣本見附件七)。
2、對于未完成的科技項目,上報項目未完成原因、進展情況、費用使用情況和下一步工作計劃安排。
第六章 項目終止 第十七條 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時,項目實施單位應向生產技術處提出項目終止實施申請:
(二)項目延期超過一年仍無法完成的。
第十八條 生產技術處組織召開分析會,如有必要終止該項目,形成分析報告,并報公司申請終止該項目。
第十九條 在公司做出終止決定后一個月內,項目承擔單位對已完成的工作進行總結,提出總結報告,做出經費決算,連同固定資產購置情況和項目階段性研究成果一并上報生產技術處,由生產技術處報送公司核批。
第七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科技計劃項目費用納入我局預算管理,執行我局財務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研發費用的開支,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科技計劃項目費用支出范圍嚴格按照財務相關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嚴禁截留、挪用、超支。
第二十三條 科技計劃項目費用使用需履行我局審核程序。
第八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四條 生產技術處負責組織項目的驗收工作。
第二十五條 項目完成后二個月內,項目實施單位向生產技術處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驗收的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填報項目驗收申請表,并報請生產技術處組織驗收。
第二十七條 通過我局驗收的項目,我局向公司填報項目驗收申請表,公司對材料初審合格后,下達項目驗收通知并確定驗收方式。
第二十八條 申請項目驗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資料:
(一)項目竣工報告書;
(二)項目驗收申請表(示范格式樣本詳見附件八);
(四)項目執行情況總結報告;
(五)項目依托工程建設運行、成果應用及效益分析報告。
(六)如項目內容為設備、裝置、產品和軟件,原則上需同時提供設計書、使用說明書、檢測試驗報告、用戶使用證明,以及專利申請材料等。
第二十九條 項目驗收工作可視具體情況,采取現場考察、書面評議、專家會議驗收等多種方式進行。需要成立驗收小組時,由生產技術處根據項目對象、內容的具體情況,按照權威性、針對性、代表性、互補性原則,遴選符合要求的項目管理人員、熟悉項目情況和相關技術領域的科技專家和財務人員組成,一般為3-7人。
第三十條 項目驗收應根據項目的實施方案及責任狀的有關考核目標,對項目的完成情況和項目實施的技術路線、關鍵技術選擇、組織方式、協調管理、經費使用,項目取得的成果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項目成果對相關工程建設、產業結構調整的作用和影響,項目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項目成果的再開發和應用前景等,進行全面總結和評價,并形成項目驗收意見。
由于提供文件資料不詳難以判斷,或目標任務完成不夠,但原因難以確定等導致驗收結論爭議較大的,視為需要重新審議。
第三十二條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不通過驗收處理。
(一)未達到責任狀規定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
(二)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不真實的;
(三)項目研究的內容、目標、技術路線等已進行了較大調整,但未曾得到公司科技管理部門認可的。
第三十三條 需要重新審議的項目,承擔單位在接到整改意見通知三個月內,需再次提出驗收申請。
第三十四條 驗收完成后,項目實施單位須將項目驗收意見報告(示范格式樣本見附件九)和其他所有驗收材料裝訂成冊,并在生產技術處存檔備查(并附電子文檔)。
第九章 項目后評估 第三十五條 項目后評估是對項目立項決策的科學性和組織管理的有效性,項目成果的技術創新性、先進適用性和實用化水平,項目的綜合效益和影響,推廣應用和產業化前景以及后續的改進等進行客觀分析研究并做出綜合評價。
第三十三條 項目開展依據國家科技部《科技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科學技術評價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重大科技項目和重點科技項目完成后,在1~3年內由公司組織或委托我局對其成果進行后評估。
第三十五條 項目后評估由我局組織的專家小組和被評估項目成果的使用者各方共同參與完成。
后評估工作要遵循客觀、公正和科學的原則,在調研和分析的基礎上獨立地得到評估結論,并嚴格遵守國家和公司各項保密規定,保守被評估項目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三十六條 項目后評估由我局根據項目后評估對象、內容和需求的不同,按照權威性、針對性、代表性、互補性和回避原則,遴選符合要求的評估專家5~11人,組成專家小組,設組長一名。
1、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能夠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提出評估意見;
2、具有高級技術或經濟職稱;
4、具有多年科研生產的實踐經驗或管理經驗;
5、具有較寬的知識面和較深的專業知識,有較敏銳的洞察力和較強的分析判斷能力。
第三十七條 我局要積極配合公司的評估工作。在完成自評估(參見國家科技部《科技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并提供以下資料 :
1、提供完整的科技項目資料,并對所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2、自評估報告;
3、項目立項資料(可行性報告、項目合同等);
4、研究報告或技術報告;
5、經費決算報告和審計報告;
7、發表論文、獎勵證書、知識產權證書等的復印件;
8、成果使用情況報告(項目驗收完成至后評估期間應用情況);
9、后評估主管部門要求的其它資料。
第三十八條 科技項目后評估內容分為技術價值、綜合效益、組織管理和人才培養等四個方面指標,由參加評估的人員分別按評估指標打分并按權重平均后得到評估最終分。
具體的評估方法參見國家科技部《科技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章 知識產權管理 第三十九條 在科技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切實加強科技項目的知識產權管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要根據相關領域知識產權的發展動態,及時調整研究策略和措施。
第四十條 由公司全額出資的科技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歸我局所有,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要以我局的名義申請專利。未經我局同意,其成果不得轉讓、技術入股或折資入股。
第四十一條 部分使用公司科技項目經費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其知識產權由各出資方共有,所占份額在合同中明確,相關權益由資助方和開發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二條 科技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轉讓時,項目承擔單位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四十三條 科技項目中涉及國家秘密和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保密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對不履行保護科技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義務或履行不當,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項目承擔單位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科技計劃項目結題管理辦法
科技計劃項目申請書
科技計劃項目工作報告
it項目管理辦法2019
科技計劃項目中期工作匯報
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篇四
一、目的意義
二、基本原則
1、政府引導的原則
為引導、支持、鼓勵醫療衛生領域科技人員加強科技創新與成果推廣應用,市科技局設立了指導性科技計劃項目。指導性科技計劃項目作為一般性科技計劃項目(有應用研究與開發經費支助的項目)的一項補充,采取市科技局立項管理,項目承擔單位自籌經費保障實施的原則。
2、科技創新的原則
指導性科技計劃(醫療衛生領域)項目選題必須圍繞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科技進步戰略,符合相應行業操作與管理規范,有利于推動醫療衛生領域的科技創新,提升醫療水平。項目研究內容應具有新穎性與創新性,研究成果具有指導臨床或應用臨床的作用。優先支持技術先進、應用前景廣、社會或經濟效益顯著的研究或應用項目。
3、資源整合的原則
鼓勵市屬及縣(區)醫療衛生單位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藥企業開展聯合研究,發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人才和技術資源優勢。優先支持圍繞“公益、共性、關鍵”技術進行產學研合作開發和集成創新的項目,以及技術創新人才培養項目。
三、項目申報與立項程序
指導性科技計劃(醫療衛生領域)項目的申報立項程序一般包括:市科技局發布申報通知;各醫療衛生單位組織醫衛人員申報項目;申報單位組織內部評審并推薦(縣、區醫療衛生機構申報的項目由縣、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推薦);市科技局審核及受理申報材料;市科技局批準立項下文;雙方簽訂項目合同書。共六個基本程序。
申報單位要嚴格把關,對所申報項目的目的意義、研究內容、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等內容要組織本單位學術委員會的專家進行集中評審,并在報送材料時提交推薦匯總表和評審推薦意見,作為立項參考依據。
四、項目申報要求
1、申報單位要求
申報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為轄區內的醫療衛生單位,包括:市屬、縣(區)醫療衛生機構,駐昌高校、部隊附屬醫院,企事業單位職工醫院,民營醫院等單位。申報單位應具有保障項目實施的基本條件,包括:較強的科研能力,良好的基礎設施和管理能力,自籌、配套相應的科研經費能落實到位等條件。
2、項目組負責人要求
項目組第一負責人必須具備中級以上職稱或碩士以上學歷,有較高的業務水平和組織協調能力,并具有開拓進取、勇于創新的科學意識。
項目組負責人,已申報并立項了當年的一個科技計劃項目,原則上不允許再申報當年的指導性科技計劃項目;對于承擔了我市科技計劃項目,正在實施或實施完成但未鑒定或驗收的項目負責人的新申報項目,不予受理。
3、項目研究內容要求
指導性科技計劃(醫療衛生領域)項目的選題要圍繞我市人口與健康急需解決的.醫療技術難題、重大疾病預防控制和市衛生系統“三名工程”建設的要求。項目研究內容具體、技術路線清晰、預期成果先進、應用前景廣闊、社會效益顯著,有助于提高醫療衛生行業科研實力和創新能力。經檢索查新,顯示國內有技術要點完全相同研究文獻報道,研究結論已經明確了的研究項目,原則上不予受理(雖有技術要點完全相同研究文獻報道,但在不同對象或擴大范圍內推廣應用,改進臨床操作技術的項目除外)。
申報書中對技術指標、經濟指標、社會效益的描述需要明確具體,即要有定性的闡述,也需要有定量的參數。
4、申報材料要求
申報材料應包括:《市指導性科技計劃項目申報(合同)書》、《科技查新報告》和相關附件證明材料。使用a4紙打印,左側裝訂,一式6份。經所在單位評估審核后,按歸口渠道和規定時間報市科技局,同時報送申報項目的匯總表和推薦意見。項目申報(合同)書可到科技信息網下載。
5、申報時間要求
指導性科技計劃(醫療衛生領域)項目實行集中申報,每年兩批次。第一批申報時間為3月1日-5月31日,第二批申報時間為8月1日-10月31日。
五、項目的實施管理
立項通知下達后,項目承擔單位與市科技局簽訂項目合同書。項目承擔單位應將項目納入本部門和本單位的科技工作計劃,配套相應的研究經費、提供實驗設備、研究場所等方面的保障,經常性督促檢查項目執行,協助市科技局進行項目實施的日常管理,確保項目按計劃和合同要求完成。
項目執行期以計劃下達之日為始,原則上不超過3年,研究內容與項目組人員不得隨意變更。各項目組須在項目實施期內,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單位科教科提交《市指導性科技計劃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再由各醫療衛生單位科教科統一收集后,報送市科技局。
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得變更;因項目主要研究人員的人事變動和科研內容作重大調整等情況,經本單位科教科同意后,填寫《市指導性科技計劃項目研究人員變更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報市科技局審核批準;因計劃外因素,致使項目研究需延期、調整、中止的,經本單位科教科同意后,提出書面申請,加蓋單位公章,報市科技局審核批準;在項目合同規定時間內,無故不完成研究任務的,市科技局可以采取通報批評,并視情況中止、撤消項目合同、取消項目負責人三年內申報科技計劃的資格;項目承擔單位不提供科研保障,致使項目研究無法開展,合同任務不能按時完成的,市科技局將調減該單位今后科研項目立項數量。
六、項目的鑒定、驗收
項目承擔單位在完成項目研究任務后,應向市科技局業務處室申請項目鑒定或驗收,并提交鑒定或驗收材料。經業務處室審核材料后,報鑒定或驗收責任處室,由鑒定或驗收責任處室組織專家進行會議鑒定或會議驗收。鑒定或驗收的相關材料與表格可到科技信息網下載。
驗收材料包括:工作總結報告、技術研究報告、項目合同書、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市指導性科技計劃項目驗收證書》草本、相關附件(如:著作、論文、臨床數據等)。
為提高工作效率,項目承擔單位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在同一時間段內,由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同一承擔單位的多個歸類項目進行集中驗收。
鑒定材料包括:科技成果鑒定申請表、項目合同書、工作總結報告、技術研究報告、查新報告、相關附件(專利申請書或證書、發表的論文、用戶使用情況報告、經濟社會效益分析報告、行業主管部門證書或批件等)。具體參照科技計劃項目成果鑒定流程。
市科技局根據專家組鑒定或驗收意見,提出“通過鑒定或驗收”或“需要復議”或“不通過鑒定或驗收”的結論建議,并以鑒定或驗收證書的形式下達給項目承擔單位。
七、其他
其他未盡事宜,請參照《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和《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篇五
第二十九條市級科技計劃在項目的可行性論證、立項審查、招標、評估、中期檢查、項目驗收等環節,項目管理部門可以組織專家咨詢,專家咨詢意見作為科技管理決策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條項目管理部門應在聘請專家時向專家闡明咨詢目的、工作原則和職責與權利,明確咨詢任務與要求。專家本人同意并符合回避原則的,方可聘為咨詢專家,正式參與咨詢活動。
第三十一條項目管理部門應向咨詢專家提供與咨詢工作相關的資料、信息和數據,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支付咨詢費用,對有關咨詢內容和項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紹與說明,對咨詢專家的具體意見負有保密責任。
第三十二條項目管理部門不得向咨詢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不得故意引導專家的咨詢意見,不得偽造、修改咨詢專家意見,不得向咨詢對象及與計劃管理決策無關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擴散咨詢專家姓名和咨詢意見。采用咨詢專家意見后的決策行為,其責任由決策者承擔。